6 群体传播
导言
本章学习目标
通过本章的学习使学生对群体以及群体传播有清晰的认识,了解群体的概念与分类,掌握群体传播的特征与功能,能结合案例说明集合行为的发生机制、特点以及流言的传播特征。
本章重点
群体的特征 群体传播的功能 集合行为的发生和预防流言的传播特征
1959年,从事社会学研究的赖利夫妇在《大众传播与社会系统》一文中提出了人类传播的系统模式。该模式既没有强调传播过程中的要素,也没有说明传播主体在传播过程中扮演的角色,而是在系统论的基础上指出,每个传播主体包括个人都是一个系统,任何人都不可能脱离系统而存在,个体的传播活动受到其所在群体系统的影响,而群体系统又受到社会系统中的政治、经济、文化等各方面的制约。从这一模式出发,个体属于微观系统,群体和组织属于中观系统,而社会则是一个总体的社会系统。
荀子曾经说过,人生不能无群。人从呱呱坠地那一刻起,就从属于家庭,在家庭中获得对外部环境的最初认识;长大后步入学校,获取知识;走向工作单位,建立自己的人际交往圈。从一个群体走向另一个群体,人逐步完成社会化的过程,而社会也正是在这些群体的相互作用中得到发展的。因此,群体是联系个人和社会的纽带,群体传播也是传播学研究的重点之一。本章要讨论的即群体、群体传播的特征以及群体传播中的个人行为。
6.1 群体的特征与分类
什么是群体?坐在同一间教室的学生是不是一个群体?候车室中等待上车的乘客是不是群体?围在同一摊位前的顾客是不是群体?回答这一问题,我们不妨从著名社会心理学家谢里夫在20世纪60年代进行的一个经典实验谈起。该实验的对象是一群来自中产阶级白人家庭的男孩子,实验之前,他们相互之间并不认识。实验分三个阶段进行,第一个阶段,实验者将男孩随机分成两组,分别活动。在游戏中实验者发现,每一组的男孩不仅为自己所在的群体起了名字,还有了领导者以及不成文的规矩,每个成员在群体中的地位和角色逐渐固定下来。第二个阶段,实验者安排两个群体进行一些竞争性的游戏,结果发现,每个群体对对方都产生了敌意,在对抗中,群体成员“我们”的意识更加强烈。第三个阶段,实验者安排两个群体进行一些相同的活动,以此希望消除彼此之间的隔阂和冲突,但实验效果并不明显。但是接下来实验者要求两个群体做一些合作性的项目,并且该项目于两组成员都有利益关系,例如共同修建贮水池,通过这一活动两个群体之间的敌对情绪明显下降,群体成员选择对方群体成员作为朋友的比例有所上升。通过实验,谢里夫提出了群体形成的三个条件,即“交往、共同活动和目标一致”[1]。
6.1.1 群体的特征
我们首先回过头来看本节一开始提出的问题:什么是群体。依据谢里夫的观点,群体的标准是“交往、共同活动和目标一致”。这既是群体形成的条件也可以看作群体的三个特征。关于这一问题,国内外许多学者都提出了自己的观点。
苏联社会学家彼得罗夫斯基认为,群体是人们的共同体,他们按某个或某些特征结合在一起,而这些特征都与他们进行的共同活动,其中也包括交往有关[2]。
芝加哥学派的代表人物E.W.伯吉斯在《人格和社会群体》一书中认为,群体是“若干互动的具有特定人格的个体的集合体”[3]。
国内著名社会心理学家时蓉华认为,群体是个体的共同体。个体按照某个特征结合在一起进行共同互动,相互交往,即形成了群体[4]。
俞国良在《社会心理学》一书中指出,群体是一群拥有统一目标和规范的个体,是相互影响、共同生活,具有内聚力的一个集合体[5]。
结合以上学者的观点,我们认为,群体的特征主要包括以下几点。
第一,有共同的目标,这是群体形成的前提。通常,这一目标是个体单独行动无法完成的,需要若干人结合在一起,在大家的共同努力和协作下完成。同时,目标的完成与否与每个成员的切身利益相关,因而,群体成员愿意与他人合作,调整自己的观点和行为,以保证群体目标的实现。需要指出的是,相对于组织的长远目标和长期规划,群体的共同目标通常是明确的具体的,一旦目标完成,群体就有解散的可能。
第二,群体成员之间要有互动。这是群体形成的必要条件之一,也是决定群体凝聚力的重要因素。所谓互动指的是群体成员之间的沟通和交流,尤其是面对面的人际传播,它能够加强群体成员彼此的认识,明确各自的角色、义务和权利,促使群体目标的达成。坐在一起的学生、候车室里等待上车的乘客、站在摊位前的顾客,他们都有共同的目标,学习、上车或者消费,但判断其能否成为一个群体关键看群体成员之间是否有交流,能否为了目标相互协调、配合。如果乘客为了上车抢座位一拥而上,每个人只为了自己不顾其他,就称不上群体。
第三,群体成员要有“我们”的意识。所谓“我们”的意识就是群体成员能意识到自己是群体的一员,大家是一个共同体,相互之间彼此依赖和信任。所谓一荣俱荣,一损俱损,一个群体成员的错误或荣誉被看作全体成员的失败或成功。当然,这种意识的强弱来自于群体成员互动的程度,互动越频繁,“我们”的意识就会越强,反之就会越弱。另外,在遭到外界的干扰和对抗时,群体成员“我们”的意识往往会进一步加强。在谢里夫实验的第二个阶段,两个群体所进行的对抗性的游戏,强化了两队成员“我们”和“他们”的敌对意识,并且每组成员都认为“我们”比“他们”强。
第四,有一定的群体规范来约束群体成员的行为。郭庆光认为,群体规范是“群体成员个人在群体活动中必须遵守的规则”[6]。它规定和制约了群体成员的行为,保证了群体活动的整体性和统一性,“排除偏离性的意见”[7]。与组织的规章制度相比,群体规范往往是不成文的,是群体成员在互动过程中逐渐形成的。但一旦形成对群体成员的行为就会产生约束力。这种约束主要来自于群体压力,所谓少数服从多数,迫使个体不得不改变原来的行为,与其他人保持一致。与“我们”的群体意识相比,群体规范主要是依靠偏离规范的行为一旦发生所产生的群体压力来实现其约束力,而前者更多是一种自觉意识。
6.1.2 群体的分类
不同的群体有不同的特点,有的群体组织结构严密,有的则较为松散;有的群体是长期的,有的群体则是短期的,一旦群体目标完成,群体即宣布解散。因此,我们可以根据不同的分类标准将群体分为以下几种类型。
第一,按照群体成员之间的亲密程度,我们可以将群体分为初级群体和次级群体。
初级群体的提出者是美国社会学家库利,家庭、邻里和发小就是最典型的初级群体。初级群体群体成员之间有亲密的、直接的人际交往,成员之间的联系需要情感来维系,没有严格的群体规范,群体成员所扮演的角色从群体形成时起就已经形成,而不是在群体的发展过程中逐渐确立的。这是人降生之后从属的第一类群体,血缘和情感的连接纽带,面对面的人际传播促使这一群体对个人的成长起到非常大的影响,个体的性格特点、看待问题的方式、价值观念的形成均来自初级群体。
次级群体指的是为了达成一定的目标,按照一定的规章制度结合在一起的群体。例如学校、公司、政府机关等。这类群体往往是人步入社会之后加入的,与初级群体相比,次级群体的建立需要依照一定的规章制度,群体内部有严格的组织结构,群体成员有明确的角色分工,成员角色是个体加入群体后所赋予的,根据需要可以发生变化。群体目标的实现和维系依靠的不再是情感而是明文的规章制度,这些规范对群体成员行为的约束通常是强制性的,一旦违反就会受到制度所规定的相应惩罚。
第二,按照群体成员的相互关系,可以把群体分为正式群体和非正式群体,这是美国社会学家梅耶在1924年至1932年间进行的霍桑试验中提出的。
正式群体,例如政府、学校,有明确的规章制度,群体成员是上下级或者平行的工作关系,各自的分工、责任和权力都有明文的规定。
非正式群体,例如班级内部的兴趣小组,工厂内部的创新小组等,这类群体的维系依靠的是群体成员之间的感情、共同的兴趣、爱好等。它没有严格的章程,群体成员没有从属之分,而是相互平等,非正式群体的领导者更多是依靠个人威望建立起来的。正式群体中的领导和员工都可以成为非正式群体中的一员。非正式群体往往存在于正式群体中,并且对正式群体的运行会产生影响。梅耶在试验中发现,工人基于兴趣、爱好或者性格组成的小群体对工厂的生产效率会产生推动或阻碍的作用。由于非正式群体满足的是成员情感上的心理需求,尤其是当领导者也加入非正式群体中,对调动成员的积极性和能动性有重要的作用。人不等于机器,基于“理性”建立起的正式群体将人与人之间的关系简化为上下级的行政关系,忽略了人的社会心理需求,因此,有效地引导非正式群体,对于实现正式群体的目标,维系正式群体的有效运转起到非常重要的作用。
第三,大群体与小群体。对于这一分类,有学者认为其划分的标准是群体规模的大小,三人到二十人的群体为小群体,其中五人到七人是较为理想的规模[8],但更多的学者将群体成员之间有无直接的接触作为区分二者的主要标准。我们倾向于后者,规模的大小只是相对概念,关键是群体成员之间的互动方式。大群体指的是人数较多,群体成员之间以间接的方式联系的群体,例如统计学意义上的国籍、民族、职位、阶级等。而小群体则是规模相对较小,群体成员直接接触形成的共同体,例如班级、家庭等。有些学者将小群体成员的直接接触限制为“面对面的接触和联系”[9],这一点值得商榷,随着手机、互联网等新技术的普及,面对面的人际交往更多被以技术为中介的人际交往代替,因此,小群体成员间的互动是较为频繁的人际传播方式。
第四,松散群体、联合群体、合作群体和集体,这是苏联学者彼得罗夫斯基根据群体发展程度做出的分类。
松散群体,如病房中的病人、等待上车的乘客、夏令营中刚刚认识的伙伴等,“个人间的关系不以共同活动内容、目的、意义、价值为中介的共同体”[10]。联合群体和合作群体是“个人间的关系以对每个人有个人意义的共同活动内容为中介的群体”[11]。松散群体的形成具有很大的偶然性,互不相识的若干个体因为各自的目的“碰巧”走在一起,起初,这些人没有共同的目标或价值观念,群体成员的流动性也很大,成员之间缺少共同奋斗的目标或者需要实现的价值观念,他们是为了各自的目标“碰巧”走在了一起。因此,严格上讲,松散群体并不属于群体的范围,但这里我们要强调的是,松散群体能够发展为联合群体和合作群体,松散群体是群体发展的最初形式,只要群体成员能在共同的活动中交流、沟通、互动,加强彼此的认识,就会形成共同的活动内容和价值观念,从而成为联合群体或者合作群体。谢里夫实验中的男孩一开始相互之间并不认识,处于松散阶段,随着实验的进行,在分组活动、对抗活动、合作活动等一系列项目的推动下,成员之间的互动越来越频繁,形成了“我们”的意识,产生了共同的目标,从而发展成为具有很强凝聚力的联合群体。
彼得罗夫斯基将集体看作群体发展的最高阶段,是“个人间的关系以有个人意义和社会价值的群体活动内容为中介的群体”[12]。时蓉华认为,与其他形式的群体相比,集体有以下几方面的特征:人们为了特定的社会所赞许的目的而联合起来;联合的自愿性;团结性与整体性;保证社会公益活动效率的集体主义的相互关系;为个性的全面与和谐的发展创造条件[13]。换句话说,集体成员的行为不仅仅是为了实现成员的共同目标,同时该目标要对社会发展有益。
第五,根据群体成员对群体的心理倾向可以将群体分为从属群体和参照群体。从属群体指的是群体成员所在的群体,例如工作单位、学校、班级、家庭、参加的球队等。而参照群体指的是个体没有参与其中,但自觉按照该群体的规范和准则来要求自己的群体,与从属群体相比,个体对参照群体更加心仪,更向往。每个人心中都有自己的偶像,歌迷对明星的追捧,读者对某一文学作品中的主人公的向往,或者社会对英雄的赞誉等。个体会不由自主地按照参照群体中成员的准则来要求自己。所以,如果参照群体是积极向上的,那么对个体的发展无疑是有益的。但是如果参照群体的规范和价值目标是反社会的,参照群体的存在就会起到相反的作用。20世纪90年代,香港推出一系列的古惑仔的影片,片中无视法律法规、成者为王败者为寇以及所谓为朋友两肋插刀的江湖义气对青少年产生一定的不良影响,某些青少年仿照剧中的人物做出越轨的行为,对社会造成不安定的因素。因此选择正确的参照群体对社会成员的发展极为重要,尤其是对于青少年而言,其价值判断标准还不明确,家庭、学校和社会更有责任对其加以积极引导。
第六,其他分类。法国著名社会心理学家勒庞在《乌合之众》一书中指出,个人一旦进入群体中,他的个性便被淹没了,群体的思想占据统治地位,而群体的行为表现为无异议、情绪化和低智商。一些社会学者并不认同勒庞笔下的“群体”,认为“乌合之众不是群体”。国内社会学者在论述群体分类这一问题时也没有指出这一群体类型,但学者郭庆光认为,这一类群体与我们通常所说的一般社会群体和组织不同,是一种独特的群体现象[14]。从社会学的角度上看,这种在外部因素的刺激下临时组成的集合体仍然符合群体的特征:共同的目标、互动、群体意识和群体规范;从传播学上看,这种特殊的群体产生的传播行为不仅有群体传播,而且包括人际传播,并且其中的传播内容也不同于一般群体传播的信息。因而,我们认同学者郭庆光的观点,将其作为一种特殊的群体在本章第三节的内容中重点分析。
6.2 群体传播的功能
所谓群体传播,指的是以群体为主体的传播活动。那么,群体传播的功能是什么?对于这个问题,我们可以用一句话来概括:群体是连接个人和社会的中介和桥梁,群体传播的过程就是个人完成社会化的过程。下面我们将从个人、社会和大众传播三个方面来论述这一问题。
6.2.1 群体传播对个人的功能
作为社会的中观系统,群体传播是个人融入社会的重要途径,个体只有参与到群体传播中,获得一定的社会角色,才能完成自身社会化的过程。群体传播对个人的意义表现为以下两个方面。
一是群体传播是满足个人需求的重要手段。美国心理学家马斯洛将人的社会需求分为自下而上的五个方面:生理需求、安全需求、情感和归属需求、尊重需求和自我实现的需求。首先,随着社会现代化的进程,社会分工日益细致,人不可能过着自给自足的生活,必须参与到社会交换中才能满足最基本的生理要求。因此,只有加入一定的群体中,成为社会生产链条中的一部分,才能通过交换获取自己所需要的生活用品。其次,群体内部的传播活动能够给个体以安全感和情感上的归属感。人一旦脱离群体,就会产生孤独和恐惧感。就犹如走夜路一样,一个人的时候十分害怕,但如果一群人在一起,这种恐惧感就会分散到每一个人的身上,恐惧感随之降低,就会产生安全的感觉。再次,尊重来自于他人对自己的肯定,是个体意识到自我存在价值的重要依据。群体内传播能使每一个社会成员找到“家”的感觉,产生“我们”的情感。而且当群体成员的行为符合群体规范或者成员个体获取某种荣誉时,群体会给予肯定性的评价,这种评价可能是物质上的,也可能是精神上的,个体的荣誉成为群体的荣誉,个体在此过程中收获别人的尊重,从而增加信心。如果离开群体,这种感觉就无从谈起。最后,个体自我实现处于金字塔的最顶端,也就是说,并不是所有的人都能实现这一需求。个体的自我实现来自于个体的所作所为对社会或其他人产生的影响,自我价值的实现离开了群体就不可能达成。
二是群体传播可以调动个人的主观能动性,提高个人的工作效率。所谓“三个臭皮匠赛过诸葛亮”,社会学中将这一现象称为“社会助长”,指的是个人加入一个群体中,和其他人一起工作,或者是在其他人在场的时候,工作效率相对于个人单独活动时要有所提高。心理学家特里普利特在1987年曾做过一个骑车的实验,他让被实验者在三种情况下骑自行车完成一段25公里的路程。第一种情况是独自骑行,测试的平均时速为24公里;第二种情况是有人跑步随行,被试者的平均时速为31公里;第三种情况是与其他骑车人同行,平均时速为32.5公里。实验表明,有他人参与的后两种情况的时速明显高于独自骑行。需要指出的是,无论是特里普利特还是其他心理学家进行的类似实验都表明,社会助长在竞争的环境下尤为明显,正如一些体育选手容易在比赛中取得好成绩一样,对手的强大往往会激发个体的潜能,最终超水平发挥。但是,他人的参与也可能出现另一种情况——“社会惰性”,即“一个和尚提水喝,两个和尚抬水喝,三个和尚没水喝”。心理学家达谢尔进行的拔河实验即证明了这一点,达谢尔发现,参与拔河的人越多,每个人付出的努力就会越少,因为每个人都在寄希望于别人,责任感下降,群体共同工作最终导致了成员的惰性。助长和惰化更多取决于群体的背景,只要群体成员之间能够加强沟通、交流形成密切的关系,群体有相应的奖励机制,能引导成员为实现共同目标而努力,再加上目标本身的挑战性,个体在群体的带动下会倾向于出现社会助长的作用。
6.2.2 群体传播对社会的作用
第一,群体传播能约束群体成员的偏离性行为,实现社会的统一有序。从舆论的角度上看,群体传播的过程就是观点从分散到统一的过程。群体活动的原则是少数服从多数,如果群体成员的观点和多数人不一样,基于群体压力,少数成员会改变或者放弃原来的观点。我们不可否认少数人的观点中含有真理的闪光点,但从整体上看,只有步调一致才能达成目标。因此,群体传播是形成和引导舆论的重要因素,正确的舆论导向正是社会发展的精神动力,只有社会成员思想统一,才能抵制不良风气的影响,实现社会和谐发展。
另外,在与外界的信息交流的过程中,群体通常将社会规范、法律法规、社会伦理道德内化为其内部的行为规范,在成员内部的交流过程中,这一行为规范就成为成员规范认知和行为的标准,排除偏离性意见,保证了群体行为的一致性。作为社会系统中的一部分,群体行为的统一带来的恰恰是社会的统一有序。
第二,群体传播功能的分化促使了社会结构的变化[15]。群体传播功能越细化,就越需要专门的社会机构承担从群体中分化出的功能,从而使社会结构发生变化。最典型的莫过于家庭的演变,最初家庭的功能包括婚姻、教育、政治、经济、养老等,几乎承担了所有的社会责任,随着社会的发展,家庭的功能越来越多地被其他的社会机构所代替,例如学校承担了更多的教育功能,社会养老保险以及各地的养老机构成为越来越多的家庭的选择,中世纪经常在家庭中出现的带有很强政治意味的家庭沙龙也逐渐被专业的政治机构所代替,家庭现在更多承担的是满足家庭成员的婚姻和情感需求。家庭功能的分化催生了一系列的社会机构,因而社会结构也从简单到复杂,由集中到分散。
第三,群体传播可以成为解决社会问题的工具。一般而言,群体的规范会与社会规范或文化习惯保持一致,但有些群体却恰恰相反,例如犯罪团伙、酗酒人群、吸烟群体等,解决这些问题除了依靠法律法规和个体自身的自制力和约束力外,在宣传上,可以利用参考群体的存在,例如寻找大众喜爱的明星或公众人物作为戒烟代言人,寻找成功戒烟者谈谈他们的亲身经历,同时发动不吸烟者进行戒烟的宣传,通过群体间的信息传播达到解决问题的目的。尤其要指出的是,如果个体所在群体规范恰恰与戒烟宣传保持一致,那么该群体成员就更容易接受戒烟宣传并成为积极的传播者,从而使吸烟者意识到吸烟仅仅是社会上少数人的行为,绝大多数人都是不吸烟者,依靠榜样的力量和其他社会群体的压力达到解决吸烟这一社会问题的目的。
6.2.3 群体传播对大众传播的作用
沃纳·赛弗林和小詹姆士·W.坦卡德在《传播理论起源、方法与应用》一书中认为,群体传播对大众传播的影响方式包括以下四个方面:群体的作用是稳定态度,并使态度难以改变;了解一个人所属或认同的群体,常常能帮助我们预测这个人的行为,在政治偏好的问题上更是如此,在政治问题上,广泛了解与个人相关的五六种群体,便能高度准确地预测他的投票取向;有效的传播计划常常包含大众传播和人际传播的结合;有时可以发现某些方法,通过大众传播获得某些人际传播的优势[16]。参照这一观点,我们认为,群体传播对大众传播的作用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一是群体传播可以加强或者抵制大众传播的影响。1940年,传播学的先驱之一拉扎斯菲尔德在俄亥俄州的伊里县进行了一项长达半年的实证调查。调查针对当年的美国总统竞选对该县的600个选民的投票意向进行了研究。研究的假设是选民的投票意向能够随着大众传媒的信息宣传而发生变化,但调查结果却表明,大多数选民并没有随着媒体的宣传而改变初衷,只有8%的选民改变了投票意愿,即使如此实验也没有证明这8%的调查者是因为传播媒介的宣传而发生变化的。在选民的投票过程中,真正起作用的是选民已有的政治倾向,换句话来说,他们之前所在的群体所持有的政治态度和立场决定了最后的投票结果,并且这种倾向会影响群体成员选择那些和自己已有的倾向相同的媒体宣传,而主动回避与此相反的宣传。可见,群体内部的信息沟通和交流的过程会促使群体成员在某一问题的看法和意见上保持一致,而这种一致性又直接导致了群体成员对媒体内容的选择。因此,对于传播媒介而言,要想达到说服效果,首先必须弄清楚传播对象所在群体的意见和态度是什么,对症下药,否则只会适得其反。
二是群体内部的人际传播有助于提高大众传播的传播效果。作为群体的一员,群体成员更愿意接受其所在群体内部其他人的建议和观点,并随他们观点的改变而改变,这种人际传播的力量远远大于大众传播。传播学者罗杰斯提出的创新——扩散模式表明,在新技术的推广过程中,大众传播发挥的是信息传播的作用,即能够让更多的人知道新技术的存在。但在影响力上,群体传播内的人际传播,尤其是邻里、亲友之间的示范作用更大。斯坦福大学传播系和医学院共同进行的一项针对心脏疾病的健康宣传活动的实验同样表明,在改变危及心脏疾病的习惯方面,单纯的媒体宣传效果远远不如媒体宣传加上群体指导。
6.3 群体传播与集合行为
群体传播中有一种特殊的传播行为,参与其中的成员缺少理性和责任感的约束,容易受到外界因素的影响,群体行为受到情感的支配,体现为盲信和盲从,并且这类行为往往会导致极恶劣的社会影响。我们将这种特殊的群体传播现象称之为集合行为。
作为一种传播理论,“集合行为”最早的提出者是美国社会学者帕克。但帕克将集合行为看作一种个人行为,认为在开始时,参与的人群并没有统一的态度,因为在外界发生事件的袭击下,人们本能反应往往是一样的,看似具有共同的目标。但从发展的角度上看,我们认为,随着群体成员的互动、交流,集合行为内部同样会出现领导者、行为规范,这是一个必然的过程。因此集合行为仍然属于群体研究的范围。一般来说,集合行为的出现都会导致一场社会危机,但另一方面集合行为又难以预测,因而我们有必要分析其特点、过程以及其中的信息传播机制,以期在集合行为发生的初期能加以有效引导,防止暴力等恶性事件的发生,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
6.3.1 集合行为的定义与特点
集合行为又被称为集群行为、集体行为,指的是在某些外界因素的作用下,多数人在情感的刺激中自发产生的、没有责任感的、不受社会规范和法律约束的狂热行为。这一行为的出现通常意味着突发性社会危机的产生,如果不加以有效地引导,就会出现严重的社会问题。
与一般的群体传播行为相比,集合行为的特殊性体现在哪里?回答这一问题我们不妨先从以下几个案例谈起。
【案例一】
2008年6月22日凌晨,17岁的女初中生李树芬的尸体被从瓮安县西门河中打捞上来,6天之后,6月28日因为这位女初中生的离奇死亡,瓮安县发生了震惊全国的大规模打砸抢烧群体性暴力事件,该县县委大楼、县政府办公大楼104间办公室被烧毁,县公安局办公大楼47间办公室、4间门面房被烧毁,刑侦大楼14间办公室被砸坏,42台交通工具被毁,被抢走办公电脑数十台。骚乱共造成150余人受伤[17]。
【案例二】
2009年6月17日,时隔瓮安事件正好一周年,湖北省石首市永隆大酒店内发现一具尸体,死者为该酒店的厨师。因为死因不明,死者家属拒绝接受公安机关“自杀”的结论。两天后,数千名群众围观,并与警察发生冲突,多部消防车辆和警车被砸坏。
【案例三】
2008年8月7日晚上8点05分左右,年仅25岁的谭卓在途经杭州市西湖区文二西路一居民区前的斑马线时,被一辆三菱跑车撞飞,送往医院抢救无效后死亡。肇事者是刚刚20岁的胡斌,9日凌晨被杭州警方刑事拘留。“富二代”“飙车”“欺实马”“替身”“花钱免灾”等这些关键词无不在刺激着网民的眼球,一时间,网络舆论出现“一边倒”的倾向,网络上“杀死胡斌”“杀人偿命”的呼声越来越高。
【案例四】
2011年2月10日凌晨2点,有人传言,陈家港化工园区大和化工企业要发生爆炸,导致了陈家港、双港等镇区部分群众产生恐慌心理,离家外出。因为事发凌晨加上下雪天黑路滑,一辆承载10人的农用车滑入河中,造成4人死亡,5人受伤。事后查实,所谓的传言纯属谣言。
以上案例均是集合行为,虽然事件不同,但通过分析,我们可以总结出集合行为的“特殊性”体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事发突然,没有预兆,引发群体事件的导火索并不复杂,但结果影响很大。瓮安事件和石首事件缘于一个人的死亡,最终引发当地居民的打砸抢烧的暴力事件;胡斌案是一起交通肇事案,嫌疑人当场就被控制,网络上“杀人偿命”的声音给当地的执法部门带来很大的压力;江苏响水事件只是起源于一则谣言,却引发了当地居民的集体出逃。
第二,参与的人数众多。瓮安事件最终参与游行和围观的群众有上万人;响水事件中,两个镇区居民的集体逃亡场面不亚于20世纪30年代哥伦比亚广播公司的广播剧《火星人入侵地球》所引发的恐慌场面;而在胡斌案中,由于网络媒体的参与,该事件引起了全国网友的普遍关注。集合行为的发生和发展需要一个过程,从以上典型案例中我们可以看出,在事件的初始阶段,其影响力仅限于与该事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人群中,问题是一旦事件得不到有效解决往往会吸引更多的人加入该群体中,尽管这些人可能与该事件并无直接的关系,而只是将事件看作情感的发泄口。尤其是网络的出现,打破了以往集合行为仅仅局限在某一地区的地域性限制,更容易使事件发展为全国性的问题,胡斌案就是网络集合行为的代表。
第三,自发性。集合行为并不是哪些人有计划、有组织的群体行为,即使是内部成员也不知道事件接下来的发展趋势。事件的发生很突然,其结果也往往会超出所有人的预料。值得注意的是,正是因为自发性,集合行为更容易受到外来因素的影响,没有组织者、没有计划性的群体更希望有人告诉他们下一步应该怎么做,一旦有人带头做出某一行为,其他人会一拥而上争相模仿,正如瓮安事件中个别人带头砸政府大楼其他人纷纷效仿一样。
第四,非理性。集合行为中支配成员行为的不是理智,而是情感,并且这种情感通常是极端性的,非此即彼,没有中间路线。在情感的支配下,参与者的责任感丧失,行为往往不会考虑后果。瓮安事件和石首事件最终引发暴力冲突,违反国家法规,一些人为此付出了代价;响水事件中的导火索是一条捏造的手机短信,所有接收到信息的人都没有怀疑,更没有人去追问真相,甚至面对劝阻的警察仍然置之不理选择逃亡;胡斌案中我们更是听到许多网民要求处死胡斌的声音。
第五,不稳定性。集合行为是人们在某种刺激下临时组成一个群体,群体成员更多基于个人目的参与到群体活动中,其群体目标是短期的、具体的,没有长期的打算,更没有长远的规划。一旦个人目的达到,该成员就会迅速退出该群体,该群体就会自行解散。需要强调的是,与现实中的集合行为不同,网络集合行为的参与者并没有明确的个人目的,群体共同的目标往往是促使事件的有效解决。因此,网络群体行为的不稳定性体现为新的特点,一是网络集合行为的涉及面太大,群体规模过大就会影响到成员之间的交流和沟通,尽管有网络作为中介,但间接人际交流的效果远远不如面对面的人际传播,并且由于匿名性的特点,网络群体中的群体压力的影响力并不像现实生活中的那么明显,群体成员的个性化和去个性化的特点同时存在,群体的凝聚力较弱,很容易受到外力的影响;二是网民对事件的关注往往是三分钟热度,网友对胡斌案的关注集中在案件刚刚发生之后对胡斌身份的搜索、杭州警方发布70码的结论之后,以及胡斌受审期间的替身说。换句话说,事件的发展来自于不断出现的刺激条件,一旦条件消失,因为缺少一个关乎个人的具体的群体目标,网络集合行为往往会因为网民热情度的降低最终不了了之。
也有学者将集合行为和常规性的组织行为进行比较,认为集合行为具有突发性、情感相互刺激和应付突发事件的特点(见表6-1)。
表6-1 集合行为与常规性组织行为的区别
6.3.2 集合行为的发生条件与过程
从以上分析我们可以看出,与一般群体行为相比,缺少理性支配、没有责任感制约的集合行为往往会产生恶劣的社会影响。如何预防集合行为或者在集合行为发生的初期如何采取措施将集合行为的负面影响降到最低?解决这一问题,我们首先要对集合行为的产生条件和过程进行分析。
6.3.2.1 集合行为的发生条件
斯曼而塞(N.J.Smelser)认为,集合行为的出现就像一条生产线一样,其程序包括相互连接的六个环节:一是要有一定的社会条件;二是形成结构性的紧张气氛;三是某种信念的传播;四是突发偶然事件;五是有人鼓动;六是社会控制[18]。国内学者郭庆光则将集合行为发生的条件概括为结构性压力、触发性事件以及正常的社会传播系统功能减弱三个方面[19]。
首先,集合行为的发生由某一突发事件作为导火索,如自然灾害或者突发的社会事件、谣言等。事件的突发性使没有思想准备的人陷入恐惧、焦虑的状态,容易在感性的支配下做出过激的行为。
其次,少数人的煽动引发集合行为。陷入不安和恐慌的受众其实更需要有人告诉他们应该怎么办,当少数人传递的信息能够解答受众的疑问,解决他们所面临的问题时,少数个体就成为了集合行为的组织者和领导者。表面上看,集合行为似乎是一片混乱状态,其实同其他群体一样,集合行为内部同样有组织者和发起者。
再次,长期的社会矛盾使受众焦虑、不安的情绪到达临界点。每个集合行为背后都隐藏严重的社会问题,而集合行为不过是人们情绪宣泄的一种方式。例如瓮安事件背后深层次的原因是当地在矿产资源开发、移民安置、建筑拆迁等工作中,侵犯群众利益的事情屡有发生,造成干群关系和警民关系非常紧张,最终导致暴力事件发生。沉积的社会问题得不到解决,大众心中的不满、紧张、不安等非常态心理得不到释放,任何一个偶发的事件都有可能造成严重的社会事件,即使没有李树芬的死亡,也会有“张树芬”“王树芬”来引发瓮安事件。
最后,媒体以及政府缺少有效的信息发布机制。人们在正规的渠道中得不到相关的信息,为了消除心中的疑问,只能听从小道消息,从而造成集合行为中流言四起的现象。瓮安事件发生后的第二天,新华网贵州网发出一则短消息称“一些人煽动不明真相的群众冲进县公安局、县政府和县委大楼”,没有细节,更没有真相。石首市政府网站在6月19日发布的题为《我市发生一起非正常死亡事件》被人民网批为“语焉不详”。胡斌案中杭州警方做出的70码的结论被网友讽刺为“欺实马”,而响水事件更给当地政府的信息宣传提出挑战:一则子虚乌有的谣言如何会引起如此大的慌张。
6.3.2.2 集合行为的发生过程
国内社会学者沙莲香将集合行为的发生分为高度的刺激和暗示、情绪感染和情绪激发三个阶段[20]。这里我们采用沙莲香学者的观点,将集合行为的发生分为三个阶段来讨论。
(1)群体暗示所谓暗示指的是个体在无意识的情况下接受他者通过间接的、含蓄的手段所传递的信息或者观点,从而做出暗示者希望的行为。集合行为中人们的情绪往往处在一种类似催眠的高度亢奋的状态,对事物的判断已经失去理智,处于盲信和盲从的状态。瓮安事件中一再出现的谣言就体现了这一点,从一开始怀疑死者是被奸杀到传言死者的奶奶和妈妈被打致疯再到流传死者的叔叔被打致死,信息传播过程中没有人去怀疑其真实性,在紧张的氛围中,人们急需信息来解答心中的疑问,因此只要接收到的信息可以解答他们就会接受,至于真假已经不再重要。
(2)群体感染群体感染和群体暗示是相互联系的两个概念。群体感染是在暗示的作用下,情感、观点或者行为迅速在群体成员之间蔓延。沙莲香将感染的过程分为循环式和连锁式两种[21]。循环式反应指的是个体的情感或行为感染其他人,他人的活动反过来又进一步感染自己加剧原有的行为,当然这种循环式的感染绝不是平等的,无论是情感还是行为经过循环之后都会得到进一步的强化。连锁式的反应是一传十、十传百,一个人传给第二个人,第二个人又传递给第三个人,情感或行为在传播的过程中同样会进一步加剧。杭州交通肇事案发生之后,有人即在网络上传播案件发生时的一些照片,肇事者胡斌坐在车里从手指缝里偷看外面的场景,他的朋友在事故发生之后仍然有说有笑,完全不当回事,尤其是在胡斌富二代的身份以及经常飙车等细节披露出来之后,仇富的情感在群体成员之间迅速蔓延,当有人提出“严惩肇事者,杀人偿命”时,立即得到很多人的支持。
(3)情绪激发这是群体暗示和群体感染的结果,如果说群体行为在前两个阶段还处于酝酿期的话,情绪激发是最终的爆发,其引发的行为往往会超出现有法律法规所允许的范围,产生严重的社会危机。需要强调的是,情绪激发所引发的行为通常具有高度的统一性,一个人喊口号所有的人都会喊同样的话;一个人开始抢东西,大家也会采取同样的行为。这种统一性,社会学称之为“去个性化”。去个性化在一般的群体行为中同样存在,但在集合行为里表现尤为明显。由于集合行为参与的人数较多,去个性化的程度就越高,程度越高,成员的自我约束力就会越低,越容易做出违反社会规范的行为,最终造成的后果也更为严重。集合行为中的去个性化并不是群体压力的结果,也不是自觉,而是在情绪高度亢奋状态下对别人行为的盲从以及在匿名状态下的“自由状态”。一方面情绪的高度亢奋使人处在近乎催眠的状态,人已经没有自主思考和判断的能力,一味听别人摆布,行为的失控就在意料之中。另一方面个体淹没在人数众多的群体之中,每个人都处于匿名的状态,就像戴着面具,每个人都会心存侥幸地认为,大家一拥而上,反正别人也在这样做,不只是我一个人,这种自由状态造成的结果是责任感缺失,继而约束力下降造成恶劣后果。
需要指出的是,在网络环境下,“去个性化”远不如现实生活中的集合行为表现得那么明显,即使是在绝大多数人喊出“杀胡斌”的口号之后,仍有一些人指出,不要让胡斌案成为第二个张金柱案,他该不该杀依据的是法律而非个人的意愿。在其他的网络集合行为中同样存在这一现象,情感和理性相互交织,尽管理性的声音很少,甚至有时会淹没在网民的情感发泄中,但它毕竟存在。究其原因,我们认为,网络的另一种匿名状态以及网络集合行为所涉及范围之广和人数之多是其主要的原因。一方面,网络匿名性的特点使参与者勇于表达自己的想法,而不必承受面对面的交往所带来的压力,在网上没人知道“我”是谁,反而能出现更加理性的声音;另一方面,网络集合行为已经远远超出地域的限制,跨越地区甚至国界,正是因为波及的范围太广,涉及的人数太多,群体成员之间的交流远不如现实集合行为那么频繁、直接,使得网络中的观点呈现多元化的倾向,个性化与去个性化在网络集合行为中同样存在。
6.3.3 流言与集合行为
莎士比亚在《亨利四世》一书中写道:“流言是一只哨子,由猜测和嫉妒吹响,这哨子吹起来那么容易,连麻木的多头怪,那总是零碎又变化无常的一群,都能吹响。”在莎士比亚看来,流言的产生源于猜测和嫉妒,它的出现如此容易,连零碎又变化无常的多头怪都可以传播流言,更何况是人呢?流言的出现是否真如莎士比亚所描述的那样流言源于猜测与嫉妒?什么是流言,它是如何产生的,流言的传播呈现一种什么样的状态,这是本部分内容所要解决的问题。
6.3.3.1 流言的产生
什么是流言?学者G.奥尔波特和L.波斯特曼给出的经典定义是:一种通常以口头形式在人们中传播,目前没有可靠证明标准的特殊陈述。[22]流言是一种未经证实的信息,其中可能含有真实的成分,但因为没有来自传媒或者政府职能部门的确认,因而只是一种猜测。既然是猜测,人们为什么不去验证它呢?导致流言产生的因素有哪些?
G.奥尔波特和L.波斯特曼给出了一个计算流言信息量的公式:
R= I×A[流言的信息量=(事件的)重要性×模糊性]
即流言的信息量同事件的重要性和模糊性成正比,事件越重要,与之相关的信息越模糊,流言产生和传播的速度就会越快。这一公式指出了流言产生的两个因素:事件的重要性与事件的模糊性。首先,流言传播的是人们关心的或者是关系切身利益的信息。其次,在事件发生时,缺少来自媒体或者政府的声音,事件处于高度不确定性状态,人们有很多疑问,却无法得到准确的信息,因而只能转而求助于小道消息。
综合以上两个因素,似乎仍无法解决我们一开始提出的问题,既然流言涉及的事件很重要,并且信息环境很模糊,人们为什么不去主动寻找证据来验证所接收到的信息的真伪,反而对未经证实的信息深信不疑,甚至在流言的传播过程中出现滚雪球的现象,每个人都会在接收到的信息的基础上加上自己的猜测和想象,再继续传递下去,导致信息越来越偏离真相。流言背后的心理因素是什么?当“人们处于恐惧不安和焦虑的状态时,流言和谣言易于传播”[23],这句话指出了流言产生的心理因素,也恰恰回答了我们之前提出的问题。当危机发生时,人们会产生很多疑问:为什么会发生?进展到何种程度?结果如何?当一切都不明朗、无法从正常渠道获取信息时,在恐惧、不安、焦虑的心理压力下,人们关心的不再是信息的真实程度,而是信息能在多大程度上解答自己的疑惑。一旦出现新的问题,人们就会加上自己的猜测来丰富原有的信息以此来解决心中的疑问,这样,流言就会产生并得到迅速的传播,流言信息量的不断升级反过来又进一步加深了人们的焦虑和恐惧,直至群体事件的爆发。
由以上分析我们可以看出,流言的产生源于三个因素,事件的重要程度、事件的模糊程度以及人们焦虑、不安和恐慌的心理。在三个因素的共同作用下,流言以一种异常快的速度产生和传播开来。
6.3.3.2 流言的传播
(1)流言的传播方式——人际传播奥尔波特和波斯特曼认为,流言是以口头形式在人们之间传播,这一点显然已不符合现实。现代技术的发展,手机、网络的普及已经使之成为流言传播的重要渠道。近几年发生的集合行为都可以看到现代技术的影子,甚至这些技术的力量比口头相传的速度更快。口头相传的信息传播一般仅局限于一个地区中,而以手机或网络为中介的人际传播行为已远远超出了这一界限。个体将信息发布到网上并不是专门给亲戚朋友看,也不能保证只有亲戚朋友能看到,所有看到这条信息对此感兴趣的人都有可能成为下一个传播者。但是,不管以何种技术为中介,奥尔波特和波斯特曼对流言的界定都指出了流言传播的重要渠道——人际传播。
(2)流言的传播环境——封闭和不真实人际传播是流言的主要传播方式,要达到人际传播伦理规范的要求——以真、善、美为准则的和谐的目标,就要求人际传播行为发生的环境必须是公开透明的,而不是封闭或是不真实的。
首先,人际传播具有情境的特点,只有在一个健康的环境中,传播主体才能有合理的行为。而流言恰恰是非常态的产物,它发生在封闭的传播环境中正是因为在正式渠道中得不到答案,流传的信息才会没有可靠的证明。出于不安的心理,人们更多是关注信息能否解释自己的疑惑,而不去关心信息的真实度。石首事件中当地政府在6月19日,即死者被发现的第三天在政府网站上发表了一篇题为《我市发生一起非正常死亡事件》的新闻,报道称“众多不明真相的群众于19日在该市东岳山路和东方大道设置路障,阻碍交通,围观起哄”。事件发生后长达80小时之内,公众从正规渠道看到的就是这一篇不到500字的新闻,既然是“不明真相”,那么,事件的真相究竟是什么?骚乱是如何发生的?如何处理?答案无从得知,政府模糊的态度将公众推向流言一方。
其次,人际传播是一个互动的过程,在一个封闭或不真实的环境中,信息的交换只能建立在猜测的基础上,流言的内容正是一个在这种相互作用基础上的“构筑过程”。“面对一个含糊不清的事实,受影响群体中的成员们通过私下讨论来集中个体的才智,以求为现实找到一个令人满意的解释。往往在一个事件发生后,各种解释纷至沓来:它们彼此共存,也彼此竞争,再后来就开始相互补充,逐渐形成较为‘圆满’的解释。”[24]所以,营造一个真实、透明的传播环境是消除流言的关键。
(3)流言传播主体的心理分析——主体不信任的心理状态主体不信任的心理状态来自事件发生时政府的不作为,是事件发生时政府和相关部门对公众要求的漠视。经记者调查,瓮安事件发生的当天下午2点到6点,这关键的四个小时中,无论是瓮安县委、县政府主要负责人,还是黔南州委、州政府主要负责人没有一个出现在群众面前,即使是在晚上8点县政府大楼被烧,所有的官员仍然在请示和等待,这样的“等待”和“失语”只会让事件走向极端,引发危机的发生。江苏响水事件发生时,面对警察的劝阻,人们仍然选择逃亡。即使在事后得知一切都是谣言时,面对“再次受到类似信息,是否还会选择逃离”的询问时,所有人的回答仍然是“会”。因为,化工厂就在他们身边,除非当地政府能彻底解决这一问题,否则类似的危机仍然会出现。
6.3.3.3 流言的控制
如何消除流言,美国学者纳普认为,“为了消灭模糊的真空状态,要尽可能多而且快地传达可信的情报”。这句话道出了在流言控制问题中最关键的一环:信息公开。信息公开能使模糊的事件逐渐清晰,人们的恐惧、不安以及焦虑消除,流言自然会随之消失。
(1)实现信息公开以满足受众的知情权信息传播的过程中,真正可怕的可能不是人们知道事件严重性后的结果而是在什么都不知道的情况下的猜测和怀疑。2003年“非典”发展初期,由于来自政府和大众传媒等正规渠道的信息缺乏,陷入惊慌和不安中的人们通过手机、网络以及口口相传等方式传递着各种关于“非典”的信息:哪个地方已经死了多少人;用板蓝根可以治“非典”;某地方出生一个神童,他可以治“非典”……种种流言造成了人心惶惶。直到媒体大规模的报道之后,流言才逐渐得到控制,人们对“非典”才有了清醒的认识。
为了实现信息公开,我国政府已经做出了许多努力。1987年党的十三大报告中提出:“要提高领导机关的开放程度,重大情况让人民知道,重大问题经人民讨论。”“要通过各种现代化的新闻和宣传工具,增强对政务和党委活动的透明度,发挥舆论监督的作用。”这是从理念上认可了公民的知情权。
在十届人大二次会议上(2005年2月),温家宝总理在政府工作报道中提出:“为便于人民群众知情和监督,要建立政务信息公开制度,增强政府工作的透明度。”2005年3月24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行政务公开的意见》正式发布,这是从制度的建设上提出了政府信息公开。
2003年1月,广州市在全国率先实施《政府信息公开规定》,这是我国地方政府第一部全面、系统规范政府信息公开行为的政府规章[25]。
2003年5月,国务院颁布了《突发公共危机事件应急条例》;2003年7月,《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已起草成文。2007年《突发公共危机事件应急条例》二审稿删除了2003年一审稿中“新闻媒体违反规定擅自发布有关突发事件的信息或报道虚假情况,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2007年1月17日国务院第165次常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自2008年5月1日起正式施行,被媒体解读为“阳光政府”的重大举措[26]。2008年5月12日发生的汶川地震被看作对《公开条例》的检测。在这次地震中,我们没有看到非典期间的慌乱与盲从,而是全国上下团结一心抵抗灾难。可见,当受众明确地知道发生了什么,事件进展如何时,流言就不会出现。
(2)信息公开要迅速、快捷2009年6月25日,《新闻1+1》播出《石首,为何再度“失守”》的节目。节目中评论员白岩松指出,石首事件厨师死亡的时间是17日晚上8点,当地政府发出自己的声音是在19日。虽然中间只间隔一天,但就是这一天,石首政府所拥有的主动的最佳时机已经错过了,一下子把自己的工作变得很被动。一旦当地政府的声音不能主动地在第一时间传播的时候,……任何声音第一时间占据人们的脑海,不管它是正确的还是错误的,你后面想再用新的正确的声音去覆盖它是非常难的一件事,你已经变得非常被动了[27]。
对于媒体和政府而言,在危机发生时,只是信息公开还远远不够,关键是能否在第一时间公开信息以掌握话语权。2008年,汶川地震发生的时间是5月12日14点28分,新华社在14点46分就发出了第一条消息。之后,中央电视台在15点10分,地震发生后的半小时播报了第一条与地震相关的新闻。经过20分钟的准备后,15点20分,央视综合频道和新闻频道取消了原有的节目,开始直播特别节目《关注汶川地震》,从12日下午开始一直持续到13日晚8点,首播新闻200余次,成为国内外新闻媒体获得灾区新闻的主要信息来源。截止到5月20日,央视各频道推出的直播特别节目总时长达67小时,创造了中国电视直播史的新纪录[28]。同时,新华社等主流媒体在第一时间派出记者赴灾区进行报道,对于重灾区,在道路没有打通的情况下,记者和部队官兵一起徒步走进震中地区,给观众带来第一手资料。央视的新闻报道从多角度、全方位对地震灾区给予持续关注,在第一时间传递了关于灾区的信息,满足了人们的信息需求,对于媒体而言,话语权的掌握使媒体在汶川地震期间牢牢把握住舆论的方向,没有出现谣言满天飞的现象。
(3)主流媒体的有效引导中国人民大学喻国明教授认为,所谓主流媒体,是以“吸聚最具社会影响力的受众(主要指那些具有较高的决策话语权、知识话语权和消费话语权的社会成员)作为自己市场诉求的传媒”[29]。现代社会,媒体成为人们社会生活中不可缺少的一部分,政府的信息发布更多依赖于媒介,人们获取信息的主要渠道也是媒体,一旦媒体集体失语带来的必然是流言满天飞。2005年发生的哈尔滨水污染事件,事发后的第十天,《黑龙江日报》等省级媒体才打破沉默开始大规模进行报道,而此时,话语权以及舆论导向的主动权已经不在媒体手中。虽然真相已经揭露,但信心的重建仍是一个很微妙的过程,许多家长还是带着孩子准备离开这所城市。汶川地震期间,央视等主流媒体以播报、访谈连线等各种方式及时传递来自灾区的各种信息,在温家宝总理乘坐的飞机到达成都10分钟后,《温家宝总理赶赴四川灾区在专机上发表重要讲话》在节目中播出,传达了政府对灾区救援工作的指示,呈现出政府与民众齐心协力、众志成城抵抗地震的场景。
一般来说,流言的传播要经历形成期、高潮期和衰退期三个阶段。在形成期,参与的人员少,流言传播的范围不大,速度相对来说也不快。进入高潮期,流言的传播速度加快,参与的人越来越多,范围也越来越大。因此,在流言传播的早期,准确评估其实质,评估传闻对社会带来的影响,因势利导,才能将流言扼杀在萌芽状态。
【思考题】
1.什么是群体?群体的特征是什么?
2.你认为,“乌合之众”是不是群体?
3.什么是群体传播?
4.群体传播的功能体现在哪些方面?
5.与一般的群体行为相比,集合行为的特点是什么?
6.结合人际传播的相关知识,说明流言的传播特点。
7.以下是一段材料:
2011年9月18日晚上10点多,在温州市江滨西路东都大厦附近,肇事者马文聪驾驶一辆100多万的奔驰越野车和女友外出准备做按摩,在东都大厦附近停车时,撞到了一家小卖店竖在门外的广告牌,并撞伤了小卖店老板2岁的小女儿。微博上称,开奔驰者撞倒人,还打人,伤者伤势严重;肇事方气焰嚣张,喊出“我爸是市长”。但事后经调查,肇事者并没有喊出“我爸是市长”这句话。
第二天许多媒体对此事进行报道:《富二代开车撞人称“我爸是市长”已被刑拘》《奔驰男撒野惹众怒大喊我爸是市长》《90后男子开奔驰发飙,大喊我爸是市长》《富二代出手伤人被控制警方微笑搭肩,引发联想》……
根据上述材料谈谈你对集合行为中媒体新闻报道的看法。
【参考书目】
[1]章志光.社会心理学[M].北京:人民教育出版社,1996.
[2][苏]A.B.彼得罗夫斯基,B.B.施巴林斯基.集体的社会心理学[M].卢盛忠,译.北京:人民教育出版社,1984.
[3]朱启臻,张春明.社会心理学原理及其应用[M].北京:中国社会出版社,2000.
[4]时蓉华.现代社会心理学[M].上海: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1989.
[5]俞国良.社会心理学[M].北京: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2006.
[6]吴建平.社会心理学[M].北京:中国农业大学出版社,2005.
[7]沙莲香.社会心理学[M].2版.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
[8]周晓虹.现代社会心理学——多维视野中的社会行为研究[M].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97.
[9][美]奥尔波特.谣言心理学[M].刘水平,梁元元,黄鹂,译.沈阳:辽宁教育出版社,2003.
[10]喻国明.一个主流媒体的范本——《纽约时报100年》[J].财经界,2002(5):104.
[11]许静.传播学概论[M].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北京交通大学出版社,2007.
[12]郭庆光.传播学教程[M].2版.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1.
【注释】
[1]章志光:《社会心理学》,人民教育出版社1996年版,第389页。
[2](苏)A.B.彼得罗夫斯基、B.B.施巴林斯基:《集体的社会心理学》,卢盛忠译,人民教育出版社1984年版,第48页。
[3]朱启臻、张春明:《社会心理学原理及其应用》,中国社会出版社2000年版,第224页。
[4]时蓉华:《现代社会心理学》,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1989年版,第375页。
[5]俞国良:《社会心理学》,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530页。
[6]郭庆光:《传播学教程》,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92页。
[7]郭庆光:《传播学教程》,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93页。
[8]许静:《传播学概论》,清华大学出版社、北京交通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95页。
[9]朱启臻、张春明:《社会心理学原理及其应用》,中国社会出版社2000年版,第229页。
[10](苏)A.B.彼得罗夫斯基、B.B.施巴林斯基:《集体的社会心理学》,卢盛忠译,人民教育出版社1984年版,第62页。
[11](苏)A.B.彼得罗夫斯基、B.B.施巴林斯基:《集体的社会心理学》,卢盛忠译,人民教育出版社1984年版,第63页。
[12](苏)A.B.彼得罗夫斯基、B.B.施巴林斯基:《集体的社会心理学》,卢盛忠译,人民教育出版社1984年版,第62页。
[13]时蓉华:《现代社会心理学》,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1989年版,第379—380页。
[14]郭庆光:《传播学教程》,第二版,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第79页。
[15]朱启臻、张春明:《社会心理学原理及其应用》,中国社会出版社2000年版,第230页。
[16](美)Werner J.Severin,JamesW.Tankard,Jr.:《传播理论起源、方法与应用》,郭镇之、徐培喜译,中国传媒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171页。
[17]吴伟:《贵州瓮安事件始末》,载《新世纪周刊》2008年第20期,第50页。
[18]吴建平:《社会心理学》,中国农业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86页。
[19]郭庆光:《传播学教程》,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96页。
[20]沙莲香:《社会心理学》,第二版,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255—257页。
[21]沙莲香:《社会心理学》,第二版,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255页。
[22](美)奥尔波特:《谣言心理学》,刘水平、梁元元、黄鹂译,辽宁教育出版社2003年版,第2页。
[23]周晓虹:《现代社会心理学——多维视野中的社会行为研究》,上海人民出版社1997年版,第431页。
[24]欧颖峰:《危机事态中流言传播与控制》,湖南师范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28页。
[25]李良荣:《新闻学导论》,高等教育出版社2006年版,第203页。
[26]杨晓娟:《从汶川地震报道看我国新闻管制的进步》,载《新闻爱好者》2008年第7期,第13页。
[27]文字资料摘自CCTV《新闻1+1》《石首,为何再度“失守”》。
[28]郑蕴彤:《试论中央电视台在“5·12”汶川地震报道中对话语权制高点的掌控》,http://cmx.scnucas.com/Web/ Article/2008/10/17/2210232075.aspx? ArticleID= 9be25f8f-36ed-48d8-905c-9ce1f7f413b9(2008-10-17).
[29]喻国明:《一个主流媒体的范本——〈纽约时报100年〉读后》,载《财经界》2002年第5期,第10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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