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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参与者

时间:2023-02-20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第四是监管部门。就中国证券市场而言,还有一个重要的参与者,即“指定媒体”,它是上市公司的信缴国库。“股民”,现在已经成为中国最大的社会群体之一。可在中国股市,千千万万名为“股东”的“草民”们,却几乎没有得到过投资回报。长期以来,作为中小投资者的股民始终是弱势群体。机构投资者持有的股票市值约占一半左右。

第三节 市场参与者

从大的方面划分,证券市场的参与者包括投资者、融资者、各类中介机构和监管部门四部分。

首先是投资者。以投资者的身份区分,有个人投资者(散户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以买卖持有证券的时间区分,有短线投资者(短线客、投机客)和中线及长线投资者;长线投资者中又有一类称战略投资者,这类投资人通常持股需达到一定比例,有较长的锁定期,有的还会向标的公司派出董事和高管等。

第二是融资者。主要指上市公司,可参阅本书第七章。

第三是各类中介机构。包括从事证券销售业务和经纪业务的证券公司(当然券商自营买卖证券时也是投资者);对证券买卖从事专业服务的投资咨询公司、财务顾问、资产评级评估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这类中介机构又有各自的行业自律组织。

第四是监管部门。在中国,监管者的职责主要集中在证监会;作为一线监管的证券交易所也可列入监管者之列,同时,交易所作为交易场所又是一种中介。

就中国证券市场而言,还有一个重要的参与者,即“指定媒体”,它是上市公司的信缴国库。息平台,在某种程度上说也可以视作一种中介。

一、身处底层的散户投资者

“股民”,现在已经成为中国最大的社会群体之一。回想20世纪90年代中国股市刚开设时,不管是买卖国债还是买卖股票的人,开始都叫“黄牛”,因为频繁地买进卖出就是投机倒把,自然就是“黄牛”了。以后,不知哪家媒体率先从港台引进了“股民”这个称呼。1992年中国第一张证券报《上海证券报》正式创刊时,时任总编辑的刘波谈及“股民”这个名称,认为有轻视投资人之意,曾一度规定报纸上凡出现“股民”字样,一律改为“股东”。确实,“股民”让人想起“草民”,尽管他们都是上市公司的股东,是“东家”,事实上还是那么的微不足道。《上海证券报》总编规定“股民”一律改作“股东”,最多只执行了一个月也就不见下文了。

中国到底有多少股民?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中登公司)截止2008年10月底的数据,股东账户总户数为1.2万亿户,其中休眠账户约2000万户(即既无股票、又无资金,长期没有交易的空账户),有效账户1亿户,由于股民大多沪市开一个账户,深市开一个账户,所以股民总数大约在5000万户左右。另外,中登公司每周都会公布持仓账户和空仓账户,如10月底持仓账户约5000万户,空仓账户约7000万户,这样看来,全国真正炒股的也就2500万户左右,约占城市人口(成人)的10%。当然,因为2008年10月处于熊市,在牛市时每个月都有几十万户新股民开户,仅2007年当年新增开户数就相当于1993年到2006年前14年的70%。

1993—2007年投资账户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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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来源:引自中国证监会《中国资本市场发展报告》,见证监会网站。

股东,或者说投资者,其根本的含义在于投资回报。可在中国股市,千千万万名为“股东”的“草民”们,却几乎没有得到过投资回报。据证监会发布的《中国资本市场发展报告》统计,自1990年沪深股市诞生,截至2007年底,企业通过发行股票和可转债共筹集1.9万亿元(其中A股市场约1.2万亿元),仅2007年一年首次公开发行股票融资就高达4595.79亿元,位列全球第一。可17年来分到广大股民手中的红利累计不超过2000亿元,而同期所缴纳的税收、佣金等费用就不下3000亿元。长期以来,作为中小投资者的股民始终是弱势群体。美国证监会有一句名言“保护中小投资者,就是保护华尔街”,这是中国证券市场监管者义不容辞的职责,也是大众媒体的职业良心之所在。

二、日渐壮大的中国机构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的历史比散户投资者要短,但在“超常规发展机构投资者”的口号下,成长却极为迅速。目前,中国的机构投资者主要有六类:投资基金;养老金(含社保基金和企业年金);保险资金;证券公司;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以及信托基金、投资公司、财务公司等其他机构投资者。机构投资者持有的股票市值约占一半左右。

2007年底股票市场投资者市场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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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来源:引自中国证监会《中国资本市场发展报告》,见证监会网站。

1.投资基金

由基金公司管理的投资基金,在2007年底基金资产规模总和达3.1万亿,但经过从6100点到1600点的惨烈下跌,规模已不足2亿元。尽管如此,基金仍是机构投资者的第一大主力。投资基金约有80%投资股市,20%投资国债、公司债等固定收益品种。

作为机构投资者,中国的投资基金有两大特色:一是透明度相对较高,基金按规定每隔三个月都要出季报、半年报和年报,哪家基金主要投资哪些股票,股票、债券等比例如何,是否满仓等,均一目了然。二是基金每周都要公布净资产指标,哪几家基金指标靠后,基金管理人就面临着被炒鱿鱼的风险,因此竞争相当激烈。报载,2005年一年内共有87位基金经理被公告调整岗位,这个数字超过当年任职基金经理总数的40%。一个基金经理,平均任职期限仅16个月,这个数字相比欧洲和美国的平均任职年限要短得多。据统计,美国大盘和中盘基金经理的平均任职期限为5.55—5.65年,欧洲基金经理六成以上任职年限大于4年(5)。基金透明度高、人员流动性强这两大特色,为媒体提供了大量素材。

2.社保基金

在世界各国,养老保险体系均有三大支柱:第一支柱为国家依法强制建立、通过税收或缴费筹资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第二支柱为企业自主决定的、依靠企业和个人缴费筹资的企业年金制度,这是企业在国家强制性养老保险的基础上,为职工建立的附加养老保险或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制度;第三支柱为个人自愿购买的、商业性的养老保险。这三大块资金(尤其是前两块),成了股票市场最重要的机构投资者。但在中国,养老金进入股市还刚刚开始。

中国尽管也有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但长期以来一直实行“现收现付制”,而且还是停留在企业一级。即每年将在职员工身上提取的退休基金,支付给已退休者作为退休金,说白了就是靠年轻人养活老年人,靠下一代养活上一代。近年来,中国存在的庞大的养老金隐性负债已越来越引起高层的关注。为了解决这个问题,2001年国务院决定设立全国社保基金,其来源除了中央财政注资外,还希望通过国有股减持、投资积累等逐渐做大。社保基金从2001年刚设立时的805.1亿元,到2007年底已增至4337.83亿元,其中2007年大牛市实现收益就达1129.20亿元,收益率为38.93%(参见全国社保基金2007年年报)。据全国社保基金理事长戴相龙在2008年9月召开的夏季达沃斯论坛上透露,两年以后(即到2010年),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有望达到1万亿;再加上社会保险、商业保险、企业年金等,社会保障基金总额将达到7万亿元以上。

在国际上,养老金是国际资本市场来源的四分之一,是资本市场、特别证券市场的稳定支柱。但养老基金又称“保命钱”,对养老金投资全世界均有严格限制,特别是对股市等高风险投资一般都有数量和比例限制;发达国家虽然不采用“数量限制”,也实行“谨慎人原则”(6)。在我国,社保基金入市也有数量限制,如目前投资股票的比例最高不超过15%,并且通过选择基金公司管理的方式投资。2008年4月,国务院又批准全国社保基金可以用资本金的10%投资股权投资基金,另外还可以用资本金的20%从事工商企业直接投资。在中国银行、交通银行、工商银行等大公司上市前社保基金都有投资,并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不抛售;近年来,社保基金又投资了京沪高速铁路、国家开发银行,以及一些重要的能源投资等等。对证券市场来说,社保基金是真正的长期资金,对稳定股市将起到重要作用。

3.企业年金

在世界养老金体系和金融市场中,企业年金已经成为最重要的一支力量,美国、英国、荷兰等国的企业年金基金已经占到其国内生产总值的70%左右,特别是1978年美国推出401K养老计划以来,由于其在税收、管理、投资运作等方面的一系列优势,从而使企业年金得到了超乎寻常的发展。

401K养老计划也称401K条款(7),根据美国1978年《国内税收法》第401K项的规定,员工每月从其工资中拿出一定比例的资金存入养老金账户,而企业一般也为员工缴入一定比例的费用,这些养老金开设在统一的401K账户内。截至2007年底,美国401K计划总规模已达8.4万亿美元,当年有56%的资金(即4.7万亿美元的个人养老金)投资股市。毫无疑问,401K计划设立以来,为股市提供了长期稳定的资金来源,对美国股市的腾飞起了很大作用。然而2008年由次贷危机引发全球金融危机,美股暴跌,致使风光了30年的401K账户惨遭损失,亏损超过1万亿美元,无数美国人的退休金因而大幅缩水,由此也对企业年金如何管理、该不该高比例投入风险资产引发反思。

在中国,企业年金也已渐行渐近,2005年12月,国家劳动保障部下发了《关于企业年金方案和基金管理合同备案有关问题的通知》,企业年金也从2004年约400亿元,发展到2007年底已达1200亿元。但毕竟,全国建立年金制度的企业不到3万户,参加职工才900万人,相对于9亿多劳动人口、7.6亿从业人员、近4亿城镇或者非农从业者而言,参与的还只是极少数。在运作方面,企业年金采用信托方式,监管部门还规定,年金投资权益类风险资产不得超过30%,且由于年金规模很小,获得管理资格的机构在操作中极为谨慎小心,因此纵然碰到熊市也没有多大损失。企业年金还大有潜力,而且从国际经验分析,这是一支颇为重要的生力军。

围绕着社保基金、企业年金入市,一批有见识的财经媒体花了大量篇幅。他们关注的不仅仅是因为养老基金是市场的重要参与者,是重量级的机构投资者;更是因为通过对中国养老体系的改革,涉及整个社会收支乃至社会结构的改革;而在具体运作过程中,又蕴含着极为丰富的金融创新题材。它既涉及国家体制,又关系着普通老百姓的切身利益;对财经记者来说,既必须学习和掌握很多专业知识,又得具备相当的理论功底,更须透着对普通人的关怀,大至宏观、小至微观,都可以写出一篇篇不可多得的好文章。

4.保险资金

自1979年恢复保险业务以来,保险是增长最快的金融资产之一,截至2007年底,中国保险资产总额已达2.9万亿元,是2002年的4.5倍。

我国对保险资金进入股市采取逐步放开的做法,开始几年保险资金投资股票和基金的比例为5%,以后放宽到10%、15%,保险机构自己也可以成立基金公司。据中国保监会主席吴定富透露,2008年底全国保险资产规模已达3.3万亿元,实际投资股市的比例为8%,按国务院规定的15%的投资比例,还有很大一块空间;特别是中国保费收入正在按年均25%的速度增长,这一块同样不能小看。

5.境外机构投资者

按照现行政策,中国只允许合格的境外机构投资者即QFII(8)买卖二级市场股票。2003年5月,中国证监会批准瑞士银行和野村证券株式会社为首批QFII机构,首批QFII额度为100亿美元,经过五年多发展,截至2008年10月底,QFII也才70家,额度为300亿美元。从这个意义上说,中国资本市场还是一个相对封闭的市场,中国股市尚未对世界开放,之所以如此,显然同亚洲金融危机中一些国家和地区受到的重大创伤有关。

经过股改,中国股市也像全世界所有股市那样,正在逐步变为全流通市场,加快对外开放正在成为媒体关注的另一个热点。继2005年11月商务部和证监会联合发文,明确境外投资者在股改后可以承接并购买一定比例的内资流通股后,2006年1月,商务部、中国证监会、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等五部委又联合发布了《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战略投资管理办法》,规定境外资产实力较雄厚的投资者(总资产不低于1亿美元、管理资产不低于5亿美元),可以成为中国上市公司的战略股东,共享中国经济的成长果实。对外开放的相关政策法规正在逐步完善,财经媒体的国际化视野又将跨上一个新的台阶。

三、中国券商的好时光和坏时光

暴发时是“金领”,落难时是“丐帮”,这是中国券商的最好写照。

每逢牛市,能到证券公司工作是最令人羡慕的职业之一,一到熊市,证券行业又迅即变为“高危”行业。由于中国券商与生俱来的五大黑洞:①挪用客户保证金;②挪用客户证券;③非实名制、多头开户;④以委托理财为名,承诺保底收益;坐庄,一批早期的证券公司老总,不是落马就是被捕,抑或被监管部门列为“市场禁入”;⑤营业部的普通员工,在2002—2005年大熊市时则盛行“三八”之说,一家营业部8个人、800平米场地、月薪800元。在现代金融业的四大支柱(银行、证券、信托、保险)中,证券业成了最脆弱的一根。有数据显示,2002—2005年,证券公司连续4年亏损,实际上,在2005年证监会对证券公司进行综合治理之时,中国券业整体而言已经破产。

按照规定,证券公司可以从事五项业务:经纪(代理);自营;承销和推荐公司上市;资产管理;投资顾问和财务顾问。为了炒高自己的股票,神通广大的券商既可以挪用客户保证金,又可以挪用客户证券、例如挪用客户国债从事巨额国债回购,还可以许诺高收益吸引大量的委托理财资金。为了在炒作和坐庄中逃避监管,必然要多头开户;与此同时,还可以通过财务顾问和投资顾问的角色,与上市公司串通一气,自拉自唱包装利润。在一片多头气氛中,股民赚钱的唯一诀窍是,打听消息,跟庄;而一旦泡沫破裂,挪用的、透支的、承诺高收益的,所有的非法融资成了一根根催命索,券商的日子能好过吗?

2005年到2007年8月,证监会对证券公司经过两年半的综合治理,先后关闭和处置了31家高风险证券公司,彻底清理了挪用客户保证金、挪用客户债券、股东及关联方占用、违规委托理财和账外经营等违规事项,以化解风险为核心的综合治理取得成功,之后,虽然又遇上了百年一遇的全球金融危机,中国股市跌幅超过70%,证券公司业绩大幅下滑却都扛住了风险。

浴火重生后的中国券商主要建立了几项制度:一是公开,建立证券公司财务信息披露和基本信息公示制度,证券公司也得像上市公司、基金公司那样强制性披露信息。一经公开,大量违规现象势必暴露在阳光之下,黑洞有多深也就大致有数了。二是实名,以前任何一家券商都可以到偏僻山区买来几百上千个身份证,然后多头开户,所有违规违法交易几乎都是在非实名制的掩盖下完成的。各地证监局花了两年多时间,对所有账户进行清理,严格规定个人和机构开户交易,必须实行实名制,同时实行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第三方存管,即客户保证金由指定银行作为第三方予以存管。实名制和第三方存管制度的建立,既保护了亿万投资人,也为监管部门、司法部门处置侦查违规违法交易,提供了可靠依据。三是建立和完善以净资本为核心的风险监控和预警制度。每家证券公司按相关规定核定哪些是净资本,哪些是风险资本,然后按净资本的大小确定其可以设立多少家经纪营业部,可以自营买卖多少证券,等等。例如,规定券商自营买卖证券不得超过净资本的100%,纵然自营股票全部亏损(实际上是不可能的),也不至于影响到客户保证金,风险就被有效地控制在券商内部。在这些基础性制度建立的同时,由国务院颁布的《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也从2008年6月1日起正式施行。

实际上,中国券商的今天也能在国际资本市场的昨天找到影子。在20世纪30年代美国股市大崩盘之前,华尔街何尝不是投机家的乐园!事后,有两个很重要的人物改变了这一切:美林证券的创始人查尔斯·E·美里尔(Charles E.Merrill)通过严格的培训,造就了以诚信为本的新一代经纪人,从而一举改变了华尔街经纪人的形象。证券分析师的鼻祖本杰明·格拉汉姆(Benjamin Graham),则通过他的科学理论和投资实绩,开创了现代证券分析业(股神巴菲特就是格拉汉姆的学生)。从本质上说,中国券商也只能靠诚信和科学开创自己的未来。

在对券商和券业的报道方面,如果说相当长一段时期以来,还是以揭露黑洞、警示风险和规范重组为主的话,由于建立了公开信息披露等制度,报道阵地和视野已被大大拓宽。从券商常规业务的业绩排行,到其开设的各类创新业务,风险管理和风险控制中的故事,还有证券公司研究机构的多项成果,都成了财经媒体报道的丰富资源。

四、并不独立的各类证券中介

证券作为虚拟资产,到底公允价值多少,一般人很难估价,所以必须由各类独立的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意见,这些中介机构包括会计师、评估师、律师、分析师、财务顾问等。但在中国,所谓独立的中介机构其实并不完全独立。

为上市公司长江包装出具虚假评估报告,以“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被判刑的四川东方资产评估事务所的三名评估师,就是其中的一个典型案例。正是因为这三名评估师为委托方四川泰港实业公司作出了总价值4.93亿元的虚高评估结果,委托方据此向金融机构骗贷1.66亿元,而无力归还,给国家财产造成了巨大损失(9)

评估师出具虚假评估报告可谓司空见惯,东方所的三名评估师只不过是一个极端例子而已。评估市场的潜规则是“客户要估多少就估多少”,其原因既在于评估事务所多是在原来“脱钩改制”的基础上形成的,与原挂钩单位有着千丝万缕的关系;更是因为利益使然。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为了争夺单子(与证券市场有关的往往都是大单子),曲意迎合客户的需要,通常的做法是,委托方事先与评估机构商量好评估价格,或与贷款银行先谈好价格,再找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当然,评估机构还要给以高额回扣。

其实,受利益驱使的又岂止评估机构,就如能够从事证券期货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还要经过证监会等部门的资格审核,弄得不好就会失去资格丢掉饭碗,仍经常会听到通同造假的案例。例如,2004年5月至9月,国家审计署依法组织对16家具有上市公司审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业务质量进行检查时发现,有14家会计师事务所的37名注册会计师出具的19份审计报告存在失实或疏漏。在这14家出具伪报告的会计师事务所中,还包括全球“五大”之一的德勤会计师事务所。

五、非官非商的证券交易所

根据《证券法》的规定,我国证券交易所是一个“会员制的事业法人”。它的功能主要有八项:①提供证券交易的场所、设施和服务;②制定证券交易所的业务规则;③接受上市申请,安排证券上市,决定证券暂停上市、恢复上市、终止上市和终止上市后再次上市;④组织、管理证券交易和转让;⑤对会员进行自律管理;⑥对上市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进行监督;⑦管理、公布市场信息;⑧中国证监会核定的其他职能。简而言之,证券交易所为证券上市交易提供场所和服务,并按事先制定的规则对上市公司和会员公司(券商)实施监管,即:一是服务,二是监管。

作为证券市场的一个重要参与者,证券交易所的首要功能就是为买卖双方(投资者和融资者)提供服务,理所当然地应该秉承中立公正的立场,确立金融中介所应有的中性定位。但是,由于交易所本身是改革的产物,是地方政府推动、中央政府批准的一个改革“试点”,所谓“会员制的事业法人”,沪深交易所并不是、也不可能由会员所发起,恰恰相反,交易所的所有会员都是成立之后被接纳的——先有交易所,后有会员。所以它本能地缺乏独立的商业精神,而习惯于“二政府”的思维模式,长期以来,交易所总是有意无意地站在“扶持”融资方的立场,客观上损害了投资方的利益。例如,两交易所多次强调“为国企解困服务”、“大力扶持中小企业的发展”等等,就是这一不公正立场的产物,也成为上市公司治理水平始终难以有根本性改善的制度性原因。

交易所的第二大功能是证券交易的一线监管,因为任何交易所都有实时监控系统,通过实时监控,所有交易行为都在交易所的眼皮子底下。如中国财经新闻中脍炙人口的“基金黑幕”一文,其主要素材就是交易所内部人员提供的。但在中国,在修改后的新《证券法》实施之前,证券交易所却几乎没有任何监管实权。

新《证券法》首次赋予了交易所以一线监管的法律地位。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公司股票发行由证监会核准,上市由交易所审核。新法第48条规定:“申请证券上市交易,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提出申请,由证券交易所依法审核同意,并由双方签订上市协议。”而在此之前,老法规定发行、上市一概须获得证监会的批文。二是明确将交易所的监管责任写进了《证券法》。新法第102条规定交易所有权“组织和监督证券交易,实行自律管理”;第113条规定,交易所“应当为组织公平的集中交易提供保障”;第115条规定,交易所对证券交易“实行实时监控”,当出现重大异常交易情况时,有权对该异常账户“限制交易”。随着新法的实施,证券交易所这种几无监管实权的地位已经有所改变。

然而,从某种意义上说,交易所还是证监会的“下属单位”。交易所虽然实行自律管理,但是,交易所的总经理须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任免(新法第107条),交易所总经理由证监会任免,世界股市独此一家。另外,按照自律管理的原则,交易所须制定章程,但“章程的制定和修改,必须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新法第103条)”。本来,有关部门希望赋予它“既是市场运营组织,又是市场监管机构;既是具体监管上市企业、证券商和市场交易行为的一线监管机构,又是受政府管理机构监管的主要对象”,使它“同时具备监管者和被监管者的双重性质和职能,居于承上启下的市场中枢地位”,但近20年来所实行的结果却是,我国证券交易所不但形成不了“中枢”,还长期处于非官非商的尴尬地位。

对财经媒体来说,证券交易所提供的主要还是大宗交易、异常交易等市场信息,以及围绕着金融创新的各种市场新规则的制定和运作信息;从监管层面看,主要的监管信息还是来自中国证监会。

六、饱受非议的中国证监会

在相当于部委办一级的官方机构中,中国证监会是媒体出镜频率最高、开放度最大、非议也最多的一个机构。从1992年10月中国证监会成立之日起,已历任五任主席,不管是学者出身还是官员出身,不管接受的是中国传统教育还是有着“海归”背景,除了现任证监会主席尚福林外,任期均未超过三年,几乎每一任证监会主席都尝够了“坐在火山口”的滋味。

中国证监会之所以饱受非议,最重要的原因是,它身兼审批者和监管者的双重身份:上市公司发股上市是证监会批出来的,一级市场卖了假货很难脱得了干系;设立证券公司、基金公司都要经过它的审核,出了问题也会说它审批不当;交易所的总经理是它任命的,二级市场交易异常(如指数大涨或大跌),有关部门理所当然地得找证监会;甚至连从事证券期货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其执业资格也是证监会批出来的,出了问题也会说证监会把关不严。总之,证券市场发行交易的所有产品几乎都经过证监会的手,进入证券市场所有的“通行证”,都是证监会签发的,可它却还要对之一一进行监管。既要制定规则又要执行规则,必然会带着很多的人治色彩,常常是,根据股指涨跌的需要,监管严一阵,松一阵。

另一方面,证监会又缺乏必要的监管手段,在2006年1月新《证券法》实施后,才根据新法赋予的权力,发布了《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冻结、查封实施办法》,给证监会以准司法权,规定其“有权冻结、查封涉案当事人的违法资金、证券等涉案财产或者重要证据”。在此之前,纵然查实内幕交易、操纵股价,证监会也只能拿着数亿元的罚单,眼睁睁地看着当事人逃之夭夭。亿安科技被查处了,罚单开出了8.98亿的天价,但是当事人罗成却跑了;中科创业崩盘了,庄家吕梁跳出来向媒体详述坐庄内幕,却又失踪了;银广夏被曝光,股价跌剩一个零头,负责审计的中天勤会计师事务所被勒令撤销,股民索赔打赢了官司却要不到钱。在所有这一切“法律放纵”面前,证监会不饱受非议才怪呢。

证监会也是开放程度最高的一个部门,在证监会网站上,“保护投资者利益,是我们工作的重中之重”的横幅不时闪烁,其制定的所有规章、办法、实施条例和细则,出台前都会公开征求市场各方的意见,并尽可能予以采纳。证监会几乎天天有新闻:核准一家公司上市,否决一家公司的融资或再融资,处罚某个违规机构或个人,乃至证监会一个部门负责人的讲话,也常常包含着重要的政策信息。毫无疑问,中国证监会是最出新闻也最能出重大新闻的机构。

七、中国特色的指定媒体

指定媒体发布制度是中国证券市场的一大特色。作为上市公司的信息平台,指定媒体是重要的市场参与者,当然也可以算是一种中介。

前面已经提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刚刚创立时,首任交易所总经理尉文渊就将创办一份报纸作为重要工作之一,办报的主要动机就是信息披露,被称为三大证券报的《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和《证券时报》,从某种意义上就是为信息披露而创办的。

中国证券市场在创办之初,就以法规形式确立了指定媒体制度。1993年4月由国务院颁布的《股票发行与交易暂行条例》第63条就作出了这样的规定:“上市公司应当将要求公布的消息刊登在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上。”接着,1993年6月由中国证监会发布的《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实施细则》第26条规定:“上市公司应当在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中自行选择至少一家披露信息。任何机构与个人不得干预。同时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报刊上披露信息,但必须保证指定报刊不晚于非指定报刊披露信息;在不同报刊上披露同一信息的文字一致。”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上市公司信息的共有“七报一刊”,即《经济日报》、《金融时报》、《中国日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中国改革报》和《证券市场周刊》。

对于指定媒体制度,从一开始就有不同看法,主要意见是这样做易造成信息垄断和资源垄断。由于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是有偿的,取得指定媒体资格的就拥有了很大一笔广告收入;另一方面,巨额广告收入的获得,又会有意无意地在上市公司的报道上有失客观公正的原则。特别是三大证券报,与交易所和监管部门又有着千丝万缕的关系,如早期《上海证券报》由上海证券交易所主办,《证券时报》则由深圳证券交易所主办,两家交易所为了争夺上市资源,难免不在其控制的证券报上有所偏颇。1994年12月,国家新闻出版署发布《关于对证券、期货专业报纸和期刊加强管理的通知》,明确规定,“国家和地方证券、期货管理部门(包括中央和地方的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期货交易所;证券交易中心;证券、期货经营机构、证券投资(咨询)机构;上市公司以及其他有关利益主体,不能成为证券期货报刊的主管、主办单位,也不能成为合办、协办、联办、参股、参与、资助单位。上述单位的在职人员不得在证券期货报刊任职或兼职,也不得担任顾问或各种名誉职务。”此后,有关证券报刊与交易所等相继脱钩,指定媒体制度则沿袭了下来。

1999年7月1日起施行的老《证券法》第64条,对此是这样规定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作出的公告,应当在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报刊上或者在专项出版的公报上刊登,同时将其置备于公司住所、证券交易所,供社会公众查阅。”2006年1月起施行的新《证券法》第70条将此修改为“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应当在国务院证券监管管理机构指定的媒体发表,同时将其置备于公司住所、证券交易所,供社会公众查阅。”新法将“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报刊”修改为“证券监管管理机构指定的媒体”,由此,指定媒体制度正式为法律所确认。

指定媒体制度之所以几经争议还是为法律所承认,一个重要原因是阅读习惯。长期以来,几千万股民已经习惯于从三大证券报中获知公开信息,如果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任由其自己选择媒体,并分散披露,投资者肯定会觉得不便;另外,由三大证券报指定披露还便于集中监管。随着证券市场的发展,以三大证券报为主的指定媒体,还成了基金、证券公司等市场参与者的信息披露平台,并且继证监会之后,进而成为银监会、保监会、中国证券业协会等机构的指定媒体,甚至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冻结、拍卖上市公司国有股和社会法人股若干问题的规定》,都明确提及“拍卖股权,人民法院应当委托拍卖机构于拍卖日前10天,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或者《上海证券报》上进行公告”。而指定媒体也由“七报一刊”发展到“巨潮网”等证监会指定的网站。有关部门还会专门召开指定媒体负责人会议,如2005年3月31日,国务院高层领导在听取了证监会关于2005年证券市场发展计划的汇报后,证监会负责人当即召集指定媒体开会予以传达布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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