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突发事件报道

时间:2023-02-20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当前,突发事件报道已经成为我国舆论引导的重要样式之一。我们将这个种差中包含了3个语义要素的“突发事件”概念称之为“次广义”的“突发事件”,并将其定义为“突然发生,影响重大,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的大事”。突发事件显然是属于旧闻或者无闻的范围的。这使得突发事件报道不仅成为从中央到普通群众都高度关注的议题,而且也已逐渐成为衡量一个媒体报道导向把握能力和舆论影响力的重要指标。

第四节 突发事件报道

当前,突发事件报道已经成为我国舆论引导的重要样式之一。能否有效应对突发事件,是对我们能否把握舆论引导主导权的严峻考验。

一、社会转型带来突发事件报道重要性的凸显

对于突发事件,李苏鸣从语义学的角度分析指出:从结构上看,“突发事件”是一个以“事件”为中心词,以“突发”为修饰成分的偏正结构词组。“突发”,显然是“突然发生”的缩略;“事件”,则是指“历史上或社会上发生的不平常的大事情”(《现代汉语词典》)。按照该词典解释,“事件”是一个中性词,并不含有好坏、贬褒之意。因此,从字面上看,“突发事件”一词的含义就是“历史上或社会上突然发生的不平常的大事情”。对于这个由“突然发生”和“影响重大”两个语义要素构成种差的“突发事件”概念,我们称之为广义的“突发事件”。它的义域可表示为“(突然发生+影响重大)+事件”。实际上,在近年来高频率的使用中,“突发事件”一词已经被人们赋予了特殊的语义要素。这些语义要素主要包括:事发突然;影响重大;危害严重。凡是构成这些要素的事件,人们都可以称之为“突发事件”。我们将这个种差中包含了3个语义要素的“突发事件”概念称之为“次广义”的“突发事件”,并将其定义为“突然发生,影响重大,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的大事”。它的义域可表示为“(突然发生+影响重大+危害严重)+事件”。1987年9月、10月间,在比利时首都布鲁塞尔召开了有33个国家和地区的警界学者参加的研讨会,就“突发事件”的分类问题进行了热烈的讨论。尽管会议最终未达成共识,但有相当一部分学者赞同美国伊利诺伊大学刑事司法教授戈登·马斯纳提出的“三分法”,即将其分为:因自然灾害造成的突发事件;因工业技术原因引起的突发事件;因社会与政治原因引起的突发事件。[26]徐光春则认为:“突发事件可以分为两类。一类叫自然性突发事件,是指由于自然的原因发生的、具有严重破坏力、影响国计民生的重大的非正常事件,如非人为破坏的严重自然灾害、重大设备事故、生产事故、交通事故等等。另一类叫社会性突发事件,是指一些由社会矛盾引发的、对社会有较大震撼力和破坏性的、重大的非正常性事件,如罢工罢课、集会游行等等。”[27]就社会性突发事件来说,自然又是和社会热点的广泛存在有着密切联系的。社会热点处置不当,往往就会引发各种类型的社会性突发事件。

突发事件报道成为舆论引导的重要样式,在我国基本上是新世纪之后的事。因为按照传统的理解,宣传就是要报喜不报忧,如果及时报道突发事件,恐会引起群众心理恐慌或骚动。毛泽东对新闻曾有个十分著名的观点,叫作“三闻”,也就是新闻、旧闻、无闻。有些事情发生了,我们要赶紧报道,把它变成新闻;有些事情发生了,我们要故意把它放一放,变成旧闻以后再报;有些事情发生了,我们永远不要报它,就是无闻。突发事件显然是属于旧闻或者无闻的范围的。1976年唐山大地震的伤亡人数竟然在三年后才准确地告知公众。

“非典”初期很多官员也是援此惯例行事的,结果更是使整个社会付出了高昂的代价。中央采取果断措施应对“非典”,采取的最重要举措之一,就是坚决保证疫情等信息公开透明。这一事件在以血的教训告诉人们公共信息公开透明的重要性的同时,也告诉人们扩大媒体在突发事件面前的自主处置权的重要性。2004年9月,十六届四中全会《决定》明确提出要“完善新闻发布制度和重大突发事件新闻报道快速反应机制”。2006年10月,十六届六中全会《决定》又进一步指出:“健全突发事件新闻报道机制,及时发布准确信息。”这都表明,中央已经把提高突发事件中的舆论引导能力摆到提高执政能力这样的高度来认识。

但是,可以理解的是,任何进步都需要一定的过程。直至2006年6月首次提请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的突发事件应对法草案中,仍有:“新闻媒体违反规定擅自发布有关突发事件处置工作的情况和事态发展的信息或者报道虚假情况,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由所在地履行统一领导职责的人民政府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履行统一领导职责或者组织处置社会安全事件的人民政府……并对新闻媒体的相关报道进行管理。”但这些条款招致了广泛的批评。批评者指出,类似规定“有可能成为某些地方政府限制媒体正常报道突发事件的借口,不利于媒体对其谎报瞒报开展舆论监督”[28]。这些内容在2007年6月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二审的突发事件应对法草案中终于被删去。该法最终由全国人大常委会2007年8月30日通过,从2007年11月1日起正式施行。董天策教授指出,该法对一审草案中上述条款的删除,表明“最大限度地保证信息发布的.、透明和准确,已在法律上得到了充分确立”[29]

突发事件报道在当前成为舆论引导的重要样式之一,还因为在社会转型过程中必然出现的突发事件的急剧增多。伴随着我们现代化步伐的不断加快,生产力得到指数式增长,使“危险和潜在威胁的释放达到了一个我们前所未知的程度”[30],而涉及利益平衡和社会公正的相关制度改革的严重滞后,更加剧了当前中国社会的风险性。这使得突发事件报道不仅成为从中央到普通群众都高度关注的议题,而且也已逐渐成为衡量一个媒体报道导向把握能力和舆论影响力的重要指标。

二、很多政府部门和媒体在新形势下出现一系列不适应征候

前面论到,正是急剧的社会转型,才使突发事件报道的重要性突然凸显出来,所以,在新形势下,很多地方政府及部门、各类媒体都出现了一系列的不适应征候:

第一,一些地方和部门的领导在思想观念上远没有跟上时代的步伐,使突发事件信息公开透明依然障碍重重,新闻媒体像“非典”初期那样不得不集体“失语”,对有效引导舆论、化解危机十分不利。尽管中央有明确要求,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也通过立法予以明确规定,但地方和部门在执行中往往大打折扣。突出表现是,很多地方和部门的领导不是把及时准确发布信息、积极主动引导舆论作为工作目标,而是把“控负”(即不让所谓的“负面报道”见诸媒体)作为所属宣传部或新闻办公室等机构的重要工作任务。如果迫于社会压力一定要发布,也采取避重就轻、披露部分事实而掩盖另一部分重要事实的办法,使信息和客观、真实、全面的要求相去甚远。“少数地方政府对突发事件新闻报道的‘恐惧症’,使得他们不愿将自己置于媒体监督之下,不敢认真听取群众意见,不敢检讨自己的行为。殊不知,在信息渠道多元化的今天,民众可以通过各种渠道获取信息。‘无可奉告’与‘踢皮球’等办法,只能是掩耳盗铃、自欺欺人。”[31]

第二,在对突发事件报道的管理中过多用行政手段代替法治管理,造成政府和新闻单位角色混乱、职责不清,把媒体简单地当成政府的“传声筒”或“告示牌”,反而无法各自最大限度发挥应有的社会功能,在处置突发事件中真正形成合力。为避免媒体报道引起社会、经济震荡,关键是政府处理同媒体的关系要更加高超,要有更加透明、更加合理的信息发布制度,而不能单靠不许发稿或通过审稿控制真实信息的发布。少数地方或部门动辄给媒体限定只发“通稿”,还不允许另发补充报道。2009年4月16日,武汉市人民政府1号楼失火。当地宣传主管部门迅速召开了新闻发布会,将境外及境内各媒体召集起来,新闻发言人在介绍情况时表示,新闻发布会进行的同时,消防官兵正在火场紧张扑救。这场新闻发布会被与会的境内外记者誉为武汉市政府信息公开透明表率的实证,一些专家学者也对此举大加赞赏。然而,次日大家看到武汉本地报纸的报道后,都感觉十分费解。如此重大的突发事件,本地报纸全部在靠后的版面中,选取了不起眼的位置发布了一条极简单的文字稿,连图片都看不到。而这份通稿全文仅20字左右,被记者戏称为“史上最短通稿”[32]。这种做法对政府形象和媒体公信力都造成极大的伤害。《突发事件应对法》之所以要删除“履行统一领导职责或者组织处置社会安全事件的人民政府……并对新闻媒体的相关报道进行管理”的条文,一个重要的原因也在于媒体和政府在突发事件处置中的角色和功能不能混淆,也无法互相顶替。“突发公共事件处理得是否公开、透明,是否公平、公正,其重要标志就是记者能否自由采访,媒体能否参与调查,能否及时刊播消息、发表评论。”[33]

第三,媒体应变组织能力和采编人员政治业务水平跟不上形势发展的需要。近年来,党和国家对突发事件信息公开高度重视,并着力于扩大媒体的自主处置权。而对于媒体来讲,其任务“不仅是为了满足公众对重大突发事件应有的知情权”,同时也还要承担起“社会预警、安抚民心、引导舆论和上下沟通”等功能。[34]由于在很长的时间里,我们对重大突发性事件采取的是“旧闻”或“无闻”的办法,使得媒体应对突发事件的经验十分缺乏,整体应变组织能力和采编人员政治业务水平都有很多难以适应的地方。重大突发事件的报道,对采编人员的信息采集能力、情势判断能力、公众情绪疏导能力、总体舆论走向的把握能力,以及媒体单位内部各种力量的调配、前后方的协同,都提出了很高的要求。

三、如何把握突发事件报道的话语权

下面探讨如何在突发事件报道中牢牢地把握话语权:

第一,尽可能抢占先机,力争第一时间向全社会客观、准确、全面地发布权威信息,在此基础上对社会舆论进行引导。胡锦涛在人民日报社考察工作时强调,要“第一时间发布权威信息,提高时效性,增强透明度,牢牢掌握新闻宣传工作的主动权”。陈力丹教授认为,在党的历任主要领导人中,胡锦涛是首位正面强调新闻宣传时效性的人。[35]当发生突发公共事件时,人民群众对有关信息的需求尤为迫切。这个时候如果不能满足群众对真实信息的需求,报纸就会失去公信力,而失去公信力的报纸是绝对不可能真正对社会舆论进行有实效的引导的。在发生公共危机时刻,真相最能稳定人心,杜绝谣言。

当发生重大突发事件时,谁先发布新闻,谁在话语权的争夺中就更容易占据有利地位。从受众接受心理的角度来说,这叫作首因效应。美国心理学家洛钦斯通过心理实验证明,外界信息输入大脑时的顺序,在决定认知效果的作用上是不容忽视的。最先输入的信息作用最大。当不同的信息结合在一起的时候,人们总是倾向于重视前面的信息。即使人们同样重视了后面的信息,也会认为后面的信息是非本质的、偶然的,人们习惯于按照前面的信息解释后面的信息,即使后面的信息与前面的信息不一致,也会屈从于前面的信息,以形成整体一致的印象。

第二,报纸等媒体、政府、社会要实现角色合理定位、良性互动。政府的职责是及时、客观、理性地发布新闻,而报纸的任务是依据事实和政府的新闻发布内容进行报道。只要能做到客观、公正、全面,完全应该由报社自己决定如何成稿、怎么刊登,政府大可不必越俎代庖。有人担心媒体记者误读政府发布的信息怎么办。很简单,政府完全可以通过连续发布新闻内容,来纠正错误的信息,继续传达政府的真实立场。当然,报社要对事实和法律负责,也应通过行业协会进行自律以承担社会责任。如果报社真的不顾事实、“行规”、法律而恣意妄为,自然会付出它应付的“代价”。突发事件应对法也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编造、传播有关突发事件事态发展或者应急处置工作的虚假信息”,这一条不是专门针对媒体的,但对报社显然也适用。

这里要说明的是,突发事件应对法规定:“履行统一领导职责或者组织处置突发事件的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准确、及时发布有关突发事件事态发展和应急处置工作的信息。”有的政府领导以此作为发“通稿”要求报纸刊登,并不允许报纸刊登同一事件其他有关报道的依据,我认为完全是一种曲解。这个“统一”,显然是指政府各部门之间的“口径”必须要统一。既然原来草案中紧随其后的“并对新闻媒体的相关报道进行管理”在审议过程中被删除了,那么,由政府部门直接规定“通稿”要求各媒体照发肯定是更不合适的。

当然,尽管政府和媒体在处置突发事件引发的危机时角色不同,职责各异,但绝不意味着应该各行其是。作为报社,在危机的各个阶段报道中都要密切和政府部门的沟通,及时掌握政府的决策意图,自觉配合政府的工作部署,并做好政府和公众之间的“桥梁”。

第三,报纸要根据突发事件背景下信息传播规律和舆论演变规律,及时传播真实信息,有效舒缓公众情绪,正确引导社会舆论。

一是建立快速反应机制,提高媒体应对能力。突发事件往往是在没有任何征兆的情况下瞬间突然发生的。一旦有重大的突发事件发生,报社如果仅仅依靠日常的采编流程运作,肯定难以有效应对,让记者编辑措手不及。所以,在平时就要建立一套有效的快速反应机制,从组织机制、技术支撑等多方面未雨绸缪。报社还可以针对容易发生重大突发事件的时间和地区拟订专门预案。如东南沿海地区每年台风季节来临前,就可做好应对台风、洪水灾害的预案。要加强采编人员培训,提高他们在突发事件背景下的信息采集能力、情势判断能力、公众情绪疏导能力、总体舆论走向的把握能力。

二是根据危机不同阶段,实行不同传播策略。美国学者斯蒂芬·芬克把危机划分为爆发期、延续期、解决期,在不同阶段具有不同的特征,因此要在了解这些特征的基础上,选择相应的传播手段,才能达到传播效果的最优化。概而论之,爆发期公众心理受到事件的强烈冲击,报纸的首要任务就是快速、准确地报道事实真相,并引导公众理性面对。延续期事件逐渐对一般公众的实际生活造成影响,报纸在随着事态的发展全面深化报道的同时,要着力舒缓公众情绪,动员公众合力解决危机。解决期事件影响逐渐减弱,报纸要回顾反思经验教训,帮助社会重建秩序,帮助公众重树信心。

三是全面深入报道提供充分信息,防止不负责任的片面炒作。有的人认为对突发事件报道进行简短的“点到”式的报道就可以了。这样既算是完成了“信息公开”,又没有进行“炒作”。这种认识是错误的。突发事件面前,报纸就是要给公众准确、全面、充分的信息。告诉公众突发事件的各种新闻背景,怎么能把这称为炒作呢?我们要提倡多侧面的客观公正的平衡报道,反对的只是那种只及其一、不及其余的片面炒作,如只是连篇累牍地渲染灾难的血淋淋的恐怖细节,对党和政府领导抗灾救灾,灾区群众患难与共、共渡难关等都视而不见,就不仅是传播效果不好,也违背了新闻真实性的基本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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