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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匿名消息来源

时间:2023-02-20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匿名消息来源问题是消息来源问题中的重点和难点,《纽约时报》等一些西方传媒对此有专门的规约。这个调查基本上可以反映美国报纸使用匿名消息来源的状况。路透社、美联社关于使用匿名消息来源的条件的规定中都包含了可靠性、准确性、重要性三个元素。实际上,只用重要的新闻才可能允许使用匿名消息来源是西方许多主流传媒的一个通常的新闻规范。在这个案例中,该报明显是利用匿名消息来源传递了推测性的言论。

二、关于匿名消息来源

匿名消息来源问题是消息来源问题中的重点和难点,《纽约时报》等一些西方传媒对此有专门的规约。事实上,匿名消息来源是双刃剑,用好了,其价值可能无法估量,成为记者一个很重要的工具;用不好,就很可能反被其所伤,代价也很高。正如诺贝尔奖获得者经济学家斯蒂格利茨指出,媒体与向其泄漏信息的人是相互依赖的,泄漏信息者对媒体来说是非常重要的,因为他们为公众提供的可能是永远不会知道的秘密信息。但媒体也会被政府官员误导,从事有利于政府利益和目标的报道[20]

除了有些消息来源会以匿名为掩护撒谎误导受众外,匿名消息来源的另一个弊端就是可信度低。美国报业编辑协会委托进行的一项调查表明,75%以上的人对匿名消息来源的报道表示怀疑,45%的人认为,除非有人公开讲话,否则根本不该报道。

关于使用匿名消息来源的情况,2005年美联社和美联社执行编辑协会联合对美国419家报纸(约占美国全国1 450份日报的28%)做了一个调查。调查显示,103家报纸的编辑说他们决不允许记者在他们的文章中引用匿名消息来源。而允许使用匿名消息来源的报纸包括立足大城市并向国外发行的报纸和华盛顿特区的报纸。这些允许使用匿名消息来源的报纸多数有正式的旨在将对匿名消息来源的依赖降低到最低限度的政策。调查中,有35家报纸的编辑说他们目前正在考虑紧缩其消息来源政策。

这个调查基本上可以反映美国报纸使用匿名消息来源的状况。值得注意的是,许多报纸决不允许使用匿名消息来源,约占被调查报纸总数的24.6%,但这些报纸几乎都是中小市场规模的报纸。而允许使用匿名来源的报纸多为大城市报纸和华盛顿特区的报纸,也可以说多数为大报。因此调查可以澄清三点:一是美国报纸对使用匿名消息来源的政策不同,并不是所有的美国报纸都允许使用匿名消息来源;二是允许使用匿名消息来源的报纸多为大报;三是使用匿名消息来源的多数报纸有严格的限制政策。

下面是路透社、美联社等西方主流传媒使用匿名消息来源的一些规范。

1.匿名消息来源的使用条件

一般情况,使用匿名消息来源应具备下述条件:

(1)来源可靠,信息准确而重要

使用匿名消息的首要条件是,来源可靠,信息准确而重要。

路透社:“我们相信他们(指匿名消息来源)在提供准确、可靠并有新闻价值的信息……匿名消息来源必须直接知道他们提供给我们的信息,或者代表直接知道该信息的权威机构。”

《洛杉矶时报》:“匿名消息来源应用来传播重要信息给我们的读者。我们不应用匿名消息来源来发表不重要的、显而易见的或一心谋私利的资料。”[21]

美联社将匿名消息来源提供的信息对报道至关重要,消息来源可靠并处于拥有准确信息的位置,作为使用匿名消息来源的条件。

路透社、美联社关于使用匿名消息来源的条件的规定中都包含了可靠性、准确性、重要性三个元素。但是对重要性元素的表述上有不同之处:路透社使用“有报道价值”一词,而美联社使用“至关重要”一词。相比之下从字面意思来看,美联社对使用匿名消息来源的要求更为严格一些。实际上,只用重要的新闻才可能允许使用匿名消息来源是西方许多主流传媒的一个通常的新闻规范。1996年6月,甘乃特(Gannett)报业集团公布新的道德行为原则时,高级副总裁菲尔·库里(Phil Currie)说:“我们极力避免匿名消息,只有涉及重大的新闻时才考虑采用。”[22]

在上面所说的三个元素中,信息的重要性相对最容易判定,而可靠性和准确性元素则比较难以把握。信息的准确性与消息来源的可靠性有关,但没有必然的联系,也就是说,消息来源可靠并不意味着其提供的信息就是准确的,因此,需要记者去核实证明。根据上述规范可从以下方面来判断匿名消息来源的可靠性和信息的准确性:

·消息来源是否是直接知道的信息?

·消息来源是否处于拥有准确信息的位置?

·消息来源是否出于为自己牟取私利的动机提供信息?

(2)非观点性、推测性、攻击性言论

使用匿名消息来源的第二个条件是,通常情况下,不应以匿名的方式来发表观点、推测,尤其是攻击性言论。

《洛杉矶时报》:“决不允许消息来源利用匿名做掩护来发表推测或怀有偏见的攻击。”

《华盛顿邮报》:“我们不应刊印未披露姓名的消息来源怀有偏见的引语。想要在我们报纸上向某人开火的消息来源应用自己的名字。”

路透社:“我们决不能允许我们的消息来源以匿名为掩护做断言、有争议的声明或谩骂式的抨击。如果就冲突中他方发生的事情引用一方的匿名消息来源,使用他们只能用来获得事实,而不是观点。如果一个消息来源想对个人、机构、公司或国家进行谩骂式的抨击,他或她必须公开表示意见。”

美联社允许使用来自匿名消息来源的条件之一是,“资料是信息而非观点或推测”。

可以看出,上述传媒的政策基本一致,不应使用匿名消息来源传播观点、推测,尤其当它们有攻击性、有争议或有偏见时。

为什么不允许以匿名的方式发表观点、推测性或攻击性言论?因为这有违新闻报道公正性原则,可能为一些人利用,成为散布不负责任言论或攻击他人的工具。《纽约时报》声称,不允许利用匿名做掩护进行个人或党派攻击,但是在所谓的“李文和间谍案”报道中却没有做到这一点。根据路透社的报道,从头版显著位置刊登《洛斯阿拉莫斯泄密案》一文开始,《纽约时报》最初的报道根据匿名消息来源毫无根据的评论、推测甚至攻击,无中生有地为李文和强加上“间谍”的罪名。它曾引用一位中央情报局前特工的评论说,李文和案可能与“罗森堡夫妇”案一样严重(罗森堡夫妇因向苏联提供原子弹秘密而被处死——作者注)。时报还引用官员的话说李文和可能从事了冷战后破坏性最大的间谍活动。《纽约时报》在李文和案报道中的使用匿名消息来源的做法违背了自己使用匿名消息来源的政策,不但害人,也自毁声誉。

我国传媒使用匿名消息来源传播观点、推测、批评的现象也比较常见。2006年11月某报的独家报道《铁道部正尝试寻求一种办法来堵住我国铁路建设资金的庞大缺口》称,知情人士告诉记者,今后建设基金的模式可能被沿袭到铁路客运中。但是铁道部新闻发言人称这一说法纯属空穴来风。在这个案例中,该报明显是利用匿名消息来源传递了推测性的言论。2005年7月,给国内啤酒业带来不小影响的“啤酒甲醛风波”的始作俑者刊登自称“一位忠实读者”的来信,对啤酒行业在啤酒中添加甲醛的现象予以谴责。就国内传媒界情况来说,不应利用匿名消息来源发表观点、推测,尤其是攻击性言论这一点很少为传媒和记者所重视。

(3)不得已使用

即使匿名消息来源具备上述两个条件,匿名消息来源的使用也应严格限制,就是要在不得已的情况下才使用,要将使用匿名消息来源作为最后的诉诸手段。这是使用匿名消息来源的第三个条件。

《纽约时报》:“匿名消息来源只有在这样的情形下的才可使用——以别的方式报纸就不能出版它认为可靠而有报道价值的信息。”[23]

《华盛顿邮报》:“在一些情况下,我们除了同意为消息来源保密没有其他选择。……然而,不应随意地或不经思考地准予消息来源匿名。”

路透社:“……这种信息我们通过任何其他方式不可能获得。当我们使用实名消息来源容易得到同样的信息时,就不应使用匿名消息来源。”

美联社:“除非被迫接受消息来源的匿名条件,否则就不能使用其提供的信息。”

《纽约时报》等传媒的上述规范共同申明了一个原则,即在不得已或别无选择的情况下方可使用匿名消息来源,这种“不得已”表现在,如果不使用匿名消息来源或者不答应消息来源匿名的条件,记者和传媒就无法获得和披露其所认为的重要信息。相反的做法——随意轻率地使用匿名消息来源则被上述传媒所禁止。

《纽约时报》历史上最杰出的执行总编辑艾布·罗森索(A.M.Rosenthal,一译作罗森塔尔)要求编采人员应将使用匿名消息来源作为不得已的情况下为不致失去一项重大新闻报道的措施。美国《西雅图时报》总编辑大卫·伯德曼(David Boardman)认为,匿名消息来源的使用应局限于最特殊的情况,即重要的报道没有其他方式可获知。形象一点说,匿名消息来源应被当作传媒和记者的核武器,而非常规武器,不到最后关头不能使用。

在使用匿名消息来源时除了要记住上述三个基本条件外,从西方传媒的实践来看,记者还应注意以下技巧:

·不应轻易通过承诺匿名来获得采访机会或信息。

·在承诺匿名前应与相关编辑商量征得同意。

·关于匿名承诺的内容应确保双方完全清楚没有异议且简单易行。

·匿名承诺应尽可能留有余地,并努力说服消息来源在某些情况下可以透露其名。

·避免赋予消息来源修改批准稿件的权利。

·强奸受害人、未成年人等在某些情况下应自动予以匿名,除非当事人自愿披露身份。

那么什么情况下,记者可以对要求匿名的消息来源说不呢?密苏里新闻学院写作组认为有以下几种情况:

·材料有公开记录。

·材料人人皆知。

·材料可以从好几个来源得到。

·记者本人是目击者。

《今日美国报》是美国严格限制匿名消息来源使用的传媒之一,任何基于匿名消息的报道都必须获得编辑部最高负责人的亲口许可。总编辑卡伦·约根森(Karen Jurgensen)说,“我们首要和终极的目标都是确保所有消息确凿可靠。记者会请消息来源披露身份,否则就挖掘其他渠道。对极具价值的消息,记者必须寻求一个以上的来源去证实,只有当所有渠道都无法证实,而这条消息值得报社承担风险时,才允许作为匿名消息发布。”

尽管有规范限制,滥用匿名消息来源的现象在美国传媒界并不少见。在《纽约时报》杰森·布莱尔(Jayson Blair)丑闻被曝光后,《编辑与出版人》在一篇社论中批评《纽约时报》这次“翻车”,与该报向来“严重滥用匿名消息”有莫大关系,并敦促该报从布莱尔丑闻汲取教训。社论指出,匿名消息有如“新闻业的鸦片”,而某些报纸已染上“纵容使用匿名消息的毒瘾”。这也是美国报业的“通病”。社论提倡应该实施“新闻实名制”[24]

应当注意的是,对消息来源的匿名问题不同的国家有不同的规定。根据陈中原对84个国家或地区新闻职业道德准则条文的比较分析,只有美国、俄罗斯、韩国等少数国家职业道德准则明确可以匿名方式处理消息来源,而美国是其中的极端典型。

国内传媒随意使用匿名消息来源的情况也比较普遍。“消息人士”、“专家”等这样的匿名消息来源在新闻报道经常出现,即使是一些权威传媒也不能避免。2005年7月,某传媒报道了一条求证啤酒是否添加甲醛的新闻。从稿件上看,记者除了打电话采访中国酿酒工业协会啤酒分会秘书长杜律君而遭拒绝外,报道中没有提供一个有名有姓可供核实的人、企业或权威部门,“啤酒企业”、“知情人士”、“专家”等匿名消息来源充斥报道。更甚的是,匿名消息来源已经成为一些传媒制造假新闻的重要的手段,从《新闻记者》杂志评出的“十大假新闻”看,有不少是使用匿名消息来源来造假的。

根据《纽约时报》的规范,在下列情况下可考虑使用匿名消息来源:

·消息来源必须直接知道其提供的信息。

·消息来源必须是为时报所知的了解这一信息的权威人士。

·事情高度敏感,消息来源可能因提供消息面临法律诉讼危险或因此丢掉生计。

·由于政策的原因,权威政府官员不能代表政府讲话。

《纽约时报》规定,即使在这种情形下,采访后,“记者应力劝消息来源公开透露其有新闻价值的信息”。

《纽约时报》还规定了不准予匿名的几种情况:

·平常采访中,禁止不经思考地准予匿名或者把匿名作为一个假定条件。也就是,日常报道不应准予消息来源匿名。

·当消息来源容易得到时,不应使用匿名消息来源。

·不应准予投机者匿名,“除非其投机行为真实并具有新闻价值,而且能清楚地表明事实真相。”

·利用匿名做掩护进行个人或党派攻击。

·价值不高或寻常的评论。

(来源:The New York Times Confidential News Sources)

2.使用匿名消息来源应注意的问题

(1)谨慎评估

由于匿名消息来源可信度最低、风险系数最大,所以记者在使用匿名消息来源前必须谨慎地予以评估。

路透社:“评估匿名消息来源时,应权衡该消息来源的业绩记录、职位和动机。”并且,“记者和编辑应质疑远离事件的消息来源提供信息的准确性。”

根据路透社规定,评估匿名消息来源时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消息来源提供信息的业绩记录如何?

·消息来源是否处于能够接近信息的位置?

·消息来源提供信息的动机如何?

·消息来源距离事件远还是近?

在以上几点中,匿名消息来源提供信息的动机是最难判定的,它往往深藏不露。但是,由于动机很大程度上决定消息来源的可信度以及其提供信息的可靠性,所以记者务必要对消息来源的动机进行更谨慎、更严格的评估,否则很可能被其误导或利用。

(2)多源核实

多源核实是使用消息来源的核心原则,而对于匿名消息来源应以更高的标准来进行多源核实。一般来说,依靠匿名消息来源所做的报道必须要通过另外一个或多个消息来源的反复证实,以确保报道的真实性。通常应避免依赖单一匿名消息来源来做报道。

路透社:“基于匿名消息来源的报道尤其需要反复核实,通常应有两或三个消息来源。”

美联社和美联社执行编辑协会的调查表明,在美国,许多报纸要求来自一个匿名消息来源的信息至少被另外一个消息来源证实。

在使用匿名消息来源时,忽视多源核实,有时会让传媒付出惨重代价。CNN就有过这样的惨痛教训。1998年6月,CNN播出了一个内幕消息——美国曾在越战时期使用神经瓦斯杀害老挝战役中逃脱的美军。该消息引起美国军方和上百名老兵的抗议,但是CNN却拿不出足够的证据来证实该消息。结果CNN不得不向读者和军方道歉,并宣布收回该报道。报道该消息的记者被革职,多位CNN资深人士被降职。CNN的信誉也因此严重受损[25]

(3)予以解释

一般情况下,记者使用匿名消息来源时,应对消息来源匿名的原因、动机等予以解释,例如害怕报复,尽可能清楚告知读者一些有关匿名消息来源的信息,以使读者能对消息来源的可信度有所判断。这也是使用消息来源透明原则的要求。

美联社:“我们必须在报道中解释为什么消息来源要求匿名。与此相应,我们必须描述消息来源披露信息的动机。如果报道以文件为主而不是靠采访,记者必须至少描述文件是怎样获得的。”

《华盛顿邮报》:“我们必须努力尽可能多地告诉我们的读者,为什么我们的匿名消息来源值得我们信任。我们努力提供更多有关消息来源的信息。……当消息来源拒绝被指明身份时,应向读者表明邮报力图指明消息来源身份,并解释不能指明其身份的原因。”

路透社:“我们应尽可能清楚地告知读者我们相信消息可靠的原因和我们已为确保不为人操纵采取了什么措施。当我们描述消息来源时,这种做法很有效。”

《纽约时报》:在同意匿名时,“记者的职责是找到措辞——它们能尽可能少地隐瞒读者用来估量消息来源可靠性的信息”。

为什么要解释消息来源匿名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原因:

·证明记者并非轻易使用匿名消息来源。

·在某种程度上证明匿名消息来源及其信息的可靠性。

·获得受众对使用匿名消息来源的谅解。

·增加报道的可信度。

根据上述传媒的规范,记者在报道中对使用匿名消息来源作解释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说明消息来源要求匿名的原因或动机。

·如果消息来源是文件之类,应说明文件获得的途径。

·解释记者为指明消息来源所做的努力。

·尽可能告知受众匿名消息来源可靠的原因以及为避免被其操纵采取的措施。

·其他能够证明匿名消息来源及其提供信息可靠性的信息。

上述方面可概括为,尽可能在报道中提供有关能证明匿名消息来源可靠的信息。由于匿名消息来源是最不严密的消息来源形式,通过提供能证明其可靠性的信息,可以最大限度上提高了匿名消息来源的可信度,前提是不要泄漏匿名消息来源的身份。

从国内传媒的现状来看,国内媒体在使用匿名消息来源时对消息来源要求匿名的原因、动机作解释等方面做得比较欠缺。

(4)编辑的权力和责任

在使用匿名消息来源时,相关编辑有权力或责任知道匿名消息来源的身份,记者应向相关编辑透露其匿名消息来源的身份。

路透社:“一经要求,记者被期望向他们的直接主管披露消息来源……拒绝这样做可能会导致报道被推迟以做进一步的斟酌。主管有责任确保消息来源及获得信息的适当性,尤其是敏感报道。如果主管对消息来源有疑问,记者应向主管作出说明。”

《华盛顿邮报》:“编辑有责任了解报道中所使用消息来源的身份,以便能与记者共同评估使用它们的适当性。一些消息来源或许坚持记者不要向编辑透露其身份,我们对此应予以抵制。当这种情况发生时,记者应解释,这样获得的信息不可能刊印。出现在报纸上的任何事的消息来源至少应为一个编辑所知。”

BBC:“无论何时,相关编辑有权知道匿名消息来源的身份。为避免卷入重要指控,应当抵制任何不向高级编辑披露消息来源身份的企图。而这种情况一旦发生,记者应当清楚,这一秘密获取的信息可能不被播发。”[26]

编辑有权力知道匿名消息来源的身份,记者应向相关编辑披露匿名消息来源的身份,是当今许多西方主流传媒的新闻操作的一个基本要求。根据甘乃特公司的政策,批准发表消息的高级编辑有责任确定消息来源的可靠性和准确性。这样做的目的是保证编辑能够对匿名消息来源及其提供的信息的可靠性有所判断,能够和记者共同对匿名消息来源的可靠性进行评估,以避免滥用匿名消息来源导致新闻失实的情况出现。而那些不遵守规定的记者的报道可能被推迟发表或者被拒发。

分析《纽约时报》杰森·布莱尔丑闻,除了记者布莱尔“自我作践”外,该报的编辑失察也是重要原因。布莱尔多年在家中闭门造车,捏造消息来源,特别是匿名消息来源为掩护虚构故事或剽窃他人作品,但是编辑居然很长时间没有发现。如果编辑们认真了解一下这些匿名消息来源的身份,在必要时核实一下,对杰森·布莱尔的骗术或许就并不难识破。可见该报在编辑把关环节还是有漏洞可钻。

在《华盛顿邮报》记者珍妮特·库克造假丑闻中,相关编辑放弃自己的权力或职责,没有要求库克告知所谓的8岁男孩吸毒成瘾的报道中所使用的匿名消息来源(包括“吉米”以及其他几个人物)的真实身份(这些人物是虚构的——作者注),是导致这一丑闻出台的一个非常重要的原因。

使用匿名消息来源要告知相关编辑,编辑有责任知道匿名消息来源的身份,这样的明文规约在国内传媒界很少见。事实上,很多新闻失实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编辑对记者使用匿名消息来源方面失察。比如上面提到的假新闻“广州出现注水西瓜”,如果编辑过问一下新闻中的匿名消息来源到底是谁,其真实身份是什么,恐怕可以避免这样的假新闻出炉。遗憾的是很多编辑和传媒做不到这一点,当然,这也与国内传媒的采编体制有关。

《纽约时报》关于使用匿名消息来源时编辑责任的规定

·在常规报道中,部门主管有责任知道匿名消息来源的身份,并可以全权处理此消息来源。经记者同意,可以授权下级责任编辑知道匿名消息来源的身份。

一经要求,执行总编辑和总编辑有权知道消息来源的身份。

·在适度敏感的报道中,如果记者只希望执行总编辑或总编辑知道消息来源的身份,其请求应予以尊重。

·在异常敏感的报道中,如果至关重要的法律问题或国家安全问题的消息来源暴露会面临可怕的后果,那么记者可以要求执行总编辑完全保密。在这种情况下,执行总编辑可以要求记者对消息来源仅仅做一个有限描述,并放弃知道消息来源完全身份的权力,但前提是执行总编辑批准这种请求。

(来源:The New York Times Confidential News Sources)

(5)获得批准

记者使用匿名消息来源必须获得相关编辑的批准,否则记者不能在报道中擅自使用匿名消息来源。也就是说,相关编辑不仅有知晓记者所使用匿名消息来源真实身份的权力,也有批准记者能否使用匿名消息来源的权力。

美联社:“想要使用来自匿名消息来源资料的记者,在发送报道给编辑台之前,必须获得其新闻主管的批准。”

《洛杉矶时报》:“在实践中,记者开始考虑同意为保护消息来源而匿名之前应咨询编辑。”

这样做的目的就是为避免记者随意使用匿名消息来源,发挥编辑的把关作用。美国《新闻周刊》美军亵渎《古兰经》报道失实后,该刊总编辑理查德·史密斯要求,只有编辑、执行编辑或他们特别指定的其他高级编辑有权批准匿名消息来源的使用。如果报道中必须使用匿名消息来源,那么消息的来源及其立场必须向高级编辑汇报。《新闻周刊》的教训和新政策说明,编辑对匿名消息来源的严格把关十分必要。

(6)遵守诺言

一旦承诺匿名,记者和相关编辑必须遵守诺言,保护消息来源的秘密。这是西方新闻业的一个基本原则。

BBC:“保护消息来源是新闻业的一个基本原则,当承诺匿名时,必须谨慎,要恰当地遵守诺言,包括为此违抗法庭之命。”

《纽约时报》:“任何了解消息来源身份的编辑必须像记者一样严守秘密。编辑不能向其他记者或未被授权的编辑泄露消息来源的身份,并且不可以使用此消息来源,无论是现在还是以后。没有必要被授权知道秘密消息来源身份的普通编辑为知道哪个编辑已知道消息来源的身份负有责任。”

BBC和《纽约时报》的规范都强调要遵守承诺,严格保密。

为匿名消息来源保守秘密,不仅是诚实履行对消息来源承诺,也是保证传媒源源不断获得信息的需要。在英国,新闻界一直存在着一条重要的规范——如果消息来源向传媒提供了用于公开报道的信息,传媒则不应披露其身份。在日本,为匿名消息来源保守秘密是记者铁的纪律,是记者最需要遵守的伦理惯例之一。日本民间放送联盟的报道指针规定,“明示信息发送源是基本的要求。但是,在为了保护信息提供者而不得不隐匿信息源时,严守秘密是广播人基本的伦理(道德)。”[27]而暴露匿名消息来源被认为是无异于自杀行为。曾在CBS、ABC和CNN等新闻机构任职的美国南方大学传播学院教授特德·怀特说,“失去一个消息来源,最快的方法就是背弃秘密达成的诺言。很少有人会在没有做到保守秘密的承诺情况下向记者提供高度机密的信息。一旦记者作出了那种承诺,它就应该被重视,不管后果将如何。”[28]

对保护匿名消息来源西方传媒界、学界的观点基本一致。但是有个问题,如果消息来源以匿名为掩护行欺骗之事怎么办,是否仍必须遵守诺言?《洛杉矶时报》的规范提供了有益的参考。

如果消息来源行事不老实,利用报纸传播错误信息的企图要得逞,我们将考虑我们的匿名承诺不再有约束力。也就是说,我们不被消息来源欺骗。

《洛杉矶时报》的规定很明确,对于那些旨在提供真实信息的匿名消息来源当然应当履行匿名承诺,而对于那些别有用心、利用媒体来报道错误信息的匿名消息来源则可以考虑解除承诺。

使用匿名消息来源应遵循的守则

·除非高级编辑相信,不引用匿名消息来源提供的消息,即无法使事件具备足够的新闻价值,否则不应引用匿名消息。

·除非高级编辑相信,可用的方式都已用尽后,仍然无法使消息来源具名提供信息,否则不应引用匿名消息。

·除非至少有两个消息来源,而且是第一手的渠道,否则不得报道匿名来源提供的消息。

·匿名来源如果只提供消息,但拒绝提供其他详情,或以“无可奉告”推搪,或者身份有可疑,则不得报道该消息。报道时特别要避免对某人指名道姓,却对他的身份不加说明,随后又在文章中引用他的话。从业者向读者而不是消息来源负责。

·个人的意见、看法,包括人身攻击,一概不得以匿名方式报道。

·引用匿名消息的时候,应尽量使读者明白消息来源与事件之间的关系,包括该人透露消息的动机及匿名的原因。

(来源:《最佳方案:公平报道的美国经验》)

3.使用单一匿名消息来源

通常,记者特别要避免依靠单一匿名消息来源做报道,因为这类消息来源可能使报道的风险系数达到最高值。如果不得已使用单一匿名消息来源应遵循以下原则:

《华盛顿邮报》:使用单一秘密消息来源的判断取决于消息来源的可靠性和消息来源提供信息的动机。只有在包括执行总编辑、总编辑等人深思熟虑之后,才应刊印来自单一秘密消息来源的信息。

路透社:当新闻源自直接了解情况的可信赖的消息来源并且信息可靠时,路透社会播发来自单一匿名消息来源的新闻。使用单一匿名消息来源的报道应是例外,并需经直接主管批准。这些信息应受到特别详细的审查,以保证我们不被操纵。

从《华盛顿邮报》、路透社的上述规定看,内容基本与使用匿名消息来源大体相同。此外值得注意的有两点:一是对匿名消息来源提供的信息进行特别详细的审查;二是深思熟虑后方可使用。因为使用单一匿名消息来源的风险很高,所以执行更为严格的政策。在美国有的报纸甚至十年来没有使用一个单一匿名消息来源。在情报门事件后,BBC成立了一个调查小组进行调查并发表了《尼尔报告》,该报告指出吉利根报道的失误的重要原因之一在于滥用单一消息来源,该报告建议慎用单一消息来源。

美联社使用其他新闻机构资料中的匿名消息来源的规定

美联社规定,“当我们认为基于匿名消息来源的其他新闻机构的报道适合我们报道时,就需要对它们做最小心的详细审查。”

(1)资料必须真实并没有其他方式能获得。

(2)报道必须真正重要并有新闻价值。

(3)所获资料的使用必须经主管授权。

(4)报道必须平衡,且必须予以解释。

(5)必须真正做出努力以使它公开发表,或者最低限度地通过自己的消息来源证实它。

(6)如果有任何疑问,不应使用此报道。

(7)如果资料最终被采用,必须将它归属于原创人员,并注意他们对消息来源的描述。

(来源:The Associated Press Statement of News Values and Principl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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