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4 莫须有的“命案”
事 件
2006年4月4日,甘肃某报以《垃圾场惊现儿童残肢》为题报道一起所谓“惨绝人寰的命案”:
4月3日上午10时许,城关区阳洼沟垃圾场的几名工作人员在倒垃圾时,从一个白色的塑料袋里发现了两条胳膊及部分碎肉、骨头等,惊恐不安的工作人员火速拨打110报警。
在垃圾场一蓝姓工作人员的指引下,记者来到垃圾场西北侧的一堆垃圾旁,在一个白色塑料袋旁,放着两条小孩胳膊,塑料袋里装有碎肉、骨头,以及生姜、朝天椒等调料,现场没有发现小孩躯体的其他部位。
……办案人员从现场情况分析,这是一起杀人碎尸案,小孩被杀害后肢解煮熟,被害人年龄在5—8岁之间,性别难以确定。……
而事实是,这些所谓的“肢解煮熟”的儿童残肢是甘肃中医学院一实验室的正常教学标本,该院清洁工误当作生活垃圾清理。这一报道造成了恶劣影响。采写该报道的两名记者被开除,相关责任人被处理。
评 点
从报道看,记者在使用消息来源方面存在以下问题:
(1)不诚实——将听说的当成亲眼目睹的。
从报道看,记者在获得线索后,亲自到了新闻现场采访观察,作为现场观察者,该报记者的错误在于将听说的东西说成亲眼观察到的。如报道中称,记者在现场看到“生姜、朝天椒等调料”。根据该报社的说明,事实是,记者在没有亲眼目睹的情况下,仅凭现场拾荒者的话,就将一些细节等情况草率地写进了稿件。也就是说,记者把消息来源提供的信息未经核实就当作自己现场观察到的东西写进报道,作为儿童被杀害后煮熟肢解的证据。显然现场有无这些调料意义大不相同。总之,记者在使用消息来源方面采取了不诚实的做法。
(2)依据现场议论为案件定性。
根据报道,报道对案件的定性,即“这是一起杀人碎尸案,小孩被杀害后肢解煮熟”,来自办案人员和专案组有关人员,而且十分确定。但实际上,这些看似肯定的结论性的东西是记者仅凭现场人员的议论得出的,而非公安部门就此案做出的最终定论,也与最后的侦查结果严重不符。显然,关于此案性质,最终定论和现场议论是完全不同的概念。记者的错误,就在于混淆了两者界限,将随意的“现场人员的议论”当成正式的“最终定论”。
该案例反映出相关记者缺乏基本的职业素养,不懂起码的消息来源使用规范。其做法不仅损害了所在传媒的声誉,也砸了自己的饭碗。
【注释】
[1]陈中原:《点击新闻职业道德关键词》,《新闻记者》,2007年第6期。
[2]〔美〕梅尔文·门彻著:《新闻报道与写作》(第9版),展江主译,华夏出版社2003年版,第344页。
[3]李良荣主编:《为中国传媒把脉》,复旦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76页。
[4]〔美〕丽贝卡·史密斯、约翰·R·埃姆什威勒著:《24天安然垮台真相》,荣恩琳译,上海远东出版社2004年版,第30—31页。
[5]谢春雷编著:《解开真相——〈南方周末〉知名记者报道手册》,浙江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第47页。
[6]〔美〕杰里·施瓦茨著:《美联社新闻报道手册》,曹俊、王蕊译,中央编译出版社2003年版,第201页。
[7]〔美〕基思·伍兹编:《美国最佳新闻作品集2001》,李隽琼等译,新华出版社2003年版,第210页。
[8]〔美〕威廉·E·布隆代尔著:《〈华尔街日报〉是如何讲故事的》,徐扬译,华夏出版社2006年版,第4—5页。
[9]〔美〕唐·R·彭伯著:《大众传媒法》(第13版),张金玺、赵刚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373页。
[10]〔英〕萨莉·斯皮尔伯利著:《媒体法》,周文译,武汉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366页。
[11]陈力丹、费杨生:《隐匿权·新闻真实·审判公正》,载《学习时报》。
[12]《广州日报》,2007年2月5日。
[13]谢春雷编著:《解开真相——〈南方周末〉知名记者报道手册》,浙江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第152页。
[14]本书所引用的路透社和《华盛顿邮报》的规范如无特别说明均分别来源于A Handbook of Reuters Journalism和The Washington Post’s Policies on Sources,Quotations,Attribution,and Datelines。
[15]本书所引用的美联社的规范如无特别说明均来源于The Associated Press Statement of News Values and Principles。
[16]毛晖圆:《调查性报道技巧:再现“一个三十年的秘密”》,《新闻记者》,2005年第12期。
[17]贾亦凡、陈斌:《2006年十大假新闻》,《新闻记者》,2007年第1期。
[18]http://www.nytco.com。
[19]戴敦峰:《舆论监督“阅稿单”制出台始末》,载《南方周末》,2005年8月4日。
[20]世界银行本书编写组编:《讲述的权利——大众媒体在经济发展中作用》,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5年版,第3页。
[21]本书所有引用的有关《洛杉矶时报》的规范如无特别说明均引自Los Angeles Times Ethics Guidelines(2005年公布)。
[22]〔美〕海曼、韦斯廷著:《最佳方案:公平报道的美国经验》,郭虹、李阳译,汕头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28页。
[23]本书引用的《纽约时报》的规范如无特别说明均来源于The New York Times Confidential News Sources。
[24]任毓骏:《自我检讨 严罚假新闻:〈纽约时报〉亡羊补牢》,人民网,2003年6月7日。
[25]郑贞铭著:《世界百年报人》,复旦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253—254页。
[26]本书所引用的有关BBC的规范如果无特别说明均引自BBC Editorial Guidelines。
[27]〔日〕日本民间放送联盟编:《日本广播电视手册》,秦建、李俊译,中国广播电视出版社2002年版,第178页。
[28]〔美〕特德·怀特著:《广播电视新闻写作与报道》,吴风、丁未、田智辉译,新华出版社2000年版,第206页。
[29]郑贞铭著:《世界百年报人》,复旦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253—254页。
[30]李大卫、石维、艾顿主编:《百年好文章:路透社新闻佳作》,陕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231页。
[31]〔美〕克里斯托弗·斯坎兰编:《最佳新闻写作(1998)》,多人译,新华出版社1999年版,第82—83页。
[32]〔美〕凯利·莱特尔、朱利安·哈里斯、斯坦利·约翰逊著:《全能记者必备:新闻采集、写作和编辑的基本技能》(第七版),宋铁军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55页。
[33]〔美〕卡罗尔·里奇著:《新闻报道与写作训练教程》(第三版),钟新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345页。
[34]〔美〕梅尔文·门彻著:《新闻报道与写作》(第9版),展江主译,华夏出版社2003年版,第343页。
[35]〔美〕卡罗尔·里奇著:《新闻报道与写作训练教程》(第三版),钟新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311页。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