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隐私与公众利益
在采访报道中,隐私作为一项个人权利或利益与公众利益时常会发生冲突。如何应对这种冲突,是记者、编辑必须考虑的问题。对如何处理二者之间的关系,路透社等传媒有明确的规范:
路透社:你应始终考虑你正在报道的细节是否会增加报道的新闻价值或者是否它是无理由的,它的发表是否符合公众利益。
对侵犯隐私诉讼的一个辩护是,发表符合公众利益。法庭会区分符合公众利益的东西和公众感兴趣的东西。关于名人或政客猥亵的闲谈或流言飞语可能是公众感兴趣的东西,但它们的发表未必符合公众利益。
BBC:没有适当的理由,BBC禁止侵犯隐私,无论在世界何处。为行使我们的表达和信息自由权,这是绝对必要的。为此,当为揭示公众利益而调查、证实问题时,我们必须工作于一个框架之内:尊重个人隐私,公平待人。如果没有一种清楚的公众利益,私人行为、信件和谈话不应进入公众领域。
PCC:每个人都有权利获得对其私人和家庭生活、住所、健康和包括数据传播在内的通信的尊重。如果未经同意侵犯任何个人的私生活,编辑应有正当的理由。
在涉及未满16岁儿童的事件中,编辑必须证明存在比儿童的正常的至关重要的利益更重要的特殊公众利益。
路透社、BBC、PCC的规范可概括以下三个原则:
首先,尊重隐私原则。即采访报道应尊重个人隐私,禁止侵犯隐私。
其次,同意或授权原则。即在获得采访报道对象同意的情况下,方可涉足个人隐私领域。
最后,正当理由原则。就是在没有获得授权的情况下,侵犯采访报道对象隐私应有正当的理由,比如符合公众利益。当然,这种公共利益应是明显存在的。这是一种特殊情况。
上述规范调了尊重个人隐私,但更重要的是对传媒涉足个人隐私领域设置了前提或条件,其中最重要的前提或条件就是符合公共利益。
萨莉·斯皮尔伯利在《媒体法》一书中指出,“对个人私生活的干涉只有在特殊情况下——即为了调查或揭露犯罪或严重反社会行为,保护公众健康和安全,以及防止公众被某些个人的公共言论或行为所误导的时候——在具有正当理由时。”[25]斯皮尔伯利所说的这些特殊情况都属于公共利益的内容。
美国《纽约邮报》的一名摄影师曾潜入一家私人精神病院中偷拍了广泛被报道的一桩谋杀案的女受害者的照片,照片中受害者与另一名女性患者并肩前行。《纽约邮报》在头版刊登了该照片,与受害者康复的文字报道相配合。这名女性患者以侵犯隐私为由提起诉讼,因为在照片刊登之前,她的家人、朋友和同事们都不知道她在精神病院接受治疗。对此案,纽约最高法院一致裁决,照片从整上看来符合公众利益,与报道的主体有合理关联。照片之所以证实了受害人康复的报道,正是因为她身边有了“微笑的同伴”。该患者败诉[26]。
从这个案例看,《纽约邮报》之所以胜诉,是因为法官认为《纽约邮报》发表的照片符合公众利益,并证实了文字报道,尽管该患者的隐私受到了侵犯。从判决看,法官对此案的意见一致。
对于如何处理未成年人隐私(权)和公众利益的关系,PCC的规范实际上强调了保护未成年人隐私的至关重要性,即通常情况应优先保护未成年人的隐私权。
BBC关于隐私的编辑原则
1.平衡公共利益的表达自由同个人对于隐私保护的合理期望之间的关系。
2.对人类苦难和悲痛做完整准确的报道,平衡公共利益和个人隐私以及尊重他人尊严之间的关系。
3.在没有获得同意的情况下,要证明闯入私人生活是正当的,就要证明存在一种清楚的公共利益。
4.通常只报道知名人士与法律有关的私人行为,通过对其广为人知的行为本身或者行为结果的报道,提出更为广泛的公共问题。事实被其他媒体公布并不能证明BBC报道它就是正当的。
(来源:BBC Editorial Guidelin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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