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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法律责任

时间:2022-02-20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依法追究违法主体的法律责任是教育法规实施的重要保证。教育法律责任是指教育法律关系中的主体因实施了违反教育法律规范规定的义务引起的,应当由其依法承担的强制性的法律后果,从而恢复被其破坏的教育法律关系。教育法律责任的构成要件是指构成教育法律责任的各种必备的条件。根据违法主体的法律地位、违法行为的性质和危害程度的不同,将教育法律责任分为行政法律责任、民事法律责任和刑事法律责任三种。

第一节 教育法律责任

随着依法治教的理念逐渐深入人心,我国的教育立法步伐在不断加快,教育法制建设取得了可喜的成绩。但与此同时,违反教育法规、破坏教育法律关系的行为却时有发生。只有使违法者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才能有效地预防教育违法行为,维护教育教学秩序,使教育教学走向真正的法治化道路。依法追究违法主体的法律责任是教育法规实施的重要保证。

一、教育法律责任的含义

法律责任具有广义和狭义两种解释。就广义而言,它又具有两方面的含义:一是指根据法律的规定,人们所应当履行的义务,即法定义务。它要求人们主动、自觉地履行。《教育法》规定的学校、教师以及学生应该履行的义务等,这些一般被称为第一性的义务。二是指行为人因实施的违法行为而必须承担的惩罚性法律后果。它具有强制性。如《教育法》中有关行政处分规定,违法行为人必须接受处罚,它是由于违反第一性义务而引起的义务,通常被称为第二性义务。狭义上所讲的法律责任仅指后一种含义,即第二性的义务。我们通常对法律责任定义为:法律责任是法律关系的主体由于实施了违法行为,必须依法承担的带有强制性和惩罚性的法律后果。

教育法律责任是指教育法律关系中的主体因实施了违反教育法律规范规定的义务引起的,应当由其依法承担的强制性的法律后果,从而恢复被其破坏的教育法律关系。

二、教育法律责任的构成要件

教育法律责任的构成要件是指构成教育法律责任的各种必备的条件。它是执法机关要求行为人承担法律责任的标准。根据违法行为的一般特点可以把教育法律责任的构成要件概括为以下四个方面:

1.有损害事实的存在

即行为人有侵害教育管理、教学秩序及从事教育教学活动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的客观事实存在。违法对社会所造成的损害,有两种情况:一种是违法行为造成了实际的损害,如体罚学生致学生身体受到伤害;另一种是违法行为虽未实际造成损害,但已存在这种可能性,如不及时补救将会造成实际危害。如有关部门明知学校房屋有倒塌的危险,却拒不拨款维修。

违法行为造成的损害后果,表现为物质性的后果和非物质性的后果。物质性的后果具体、有形、能够计量。如挪用学校建设经费,其数额可以计算。非物质性的后果抽象、无形、难以计量。如教师变相体罚学生,造成学生精神上、心理上长期的伤害,恶劣影响无法计算。

2.损害行为违反教育法律

即行为人实施了违反教育法律、法规的行为。假若行为人的行为没有违法,他就不承担法律责任。行为违法是构成教育法律责任的前提条件,没有违法行为就没有法律责任。

这个条件也包括了两个方面的含义:一方面是指行为的违法性。只有行为违反了现行法律的规定才是违法行为。这种违法行为可以是积极的作为,如考试作弊,殴打、侮辱教师,侵占学校财产;也可以是消极不作为,如不及时维修危房、拖欠教师的工资等。另一方面,违法行为必须是一种付诸实践的行为。人的行为虽然受思想支配,但是如果思想不表现为行为,则并不构成违法。内在的思想,只有表现为外在的危害行为时,才可能构成违法。

3.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

所谓过错,是指行为人在实施行为时,具有主观上的故意或过失的心理状态。

所谓故意的心理状态,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希望或放任这种危害结果的发生。例如,教师明知体罚学生的行为,会给学生的身心造成不利影响,但明知故犯,致使学生发生伤害事故的。所谓过失的心理状态,是指行为人在本应避免危害结果发生时,但由于疏忽大意或者过于自信而没有避免,以致发生危害结果。例如,教师教育方式不当而导致学生的自杀行为,该教师的行为即有过失的因素。

4.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

即违法行为是导致损害事实发生的原因,损害事实是违法行为造成的必然结果,二者之间存在着内在的必然的联系。前者决定后者的发生,后者是前者的必然结果。因果关系是承担法律责任的重要条件之一。

三、教育法律责任的类型

对法律责任进行分类,可以从不同的角度,按照不同的标准,将其分为不同的类型。根据违法主体的法律地位、违法行为的性质和危害程度的不同,将教育法律责任分为行政法律责任、民事法律责任和刑事法律责任三种。

(一)行政法律责任

行政法律责任是指行为人实施了违反行政法规的行为而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简称行政责任。其特征表现为:

1.行政责任是基于违反行政法律规定的义务而产生的法律责任,主要包括四个方面:

其一,是行政机关的行政责任。国家的行政机关应依照法定的授权,履行行政管理的职责。国家行政机关在行使管理权力时,也有保障相对人合法权益的义务。滥用职权和不履行义务将导致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其二,行政相对人的行政责任。行政机关在依法对相对人进行管理时,相对人应服从行政机关的命令和决定。否则,行政管理机关可以追究其行政责任。其三,是国家行政机关内部工作人员的行政责任。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是代表国家行政机关行使国家权力的,如果有滥用职权和违反职责的行为,表明他们的行为已超出法定的限度,为此他们将承担个人责任。其四,是行政受托人的行政责任。公民和组织受行政机关委托进行一定的行政活动,必须在规定的授权范围内行使权利和承担义务,如果超出这个范围将承担一定的行政责任。

2.行政责任应由国家机关依照相关行政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追究。

3.追究行政责任主要适用行政程序,如行政复议制度、教师申诉制度。在必要时,也可采用诉讼程序,如行政诉讼等。

依据教育法的规定,承担教育行政法律责任的方式主要包括行政处分和行政处罚。

(二)民事法律责任

民事法律责任是指,由于人们实施违反民事法律所规定的行为所导致的赔偿或补偿的法律责任,简称民事责任。其特点表现为:

1.民事责任基于民事违法行为产生

这主要包括合同之债和侵权之债,即违反合同的民事责任和侵权的民事责任。违反合同的民事责任是指合同当事人违反合同的约定而应承担的财产责任。侵权的民事责任,是指行为人因侵害他人合法财产权利或人身权利而应担的财产责任或其他责任。

2.民事责任可以是财产责任也可是非财产责任

民法主要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其中,即使是因人身关系而导致的纠纷,如侵犯姓名权、名誉权等,其承担责任方式也可以是财产责任。

3.民事责任适用当事人协商解决

依据《民法通则》的规定,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修理,重作,更换;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除适用上述规定外,还可以予以训诫,责令具结悔过,收缴进行非法活动的财物和非法所得,并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处以罚款,拘留。

(三)刑事法律责任

刑事法律责任是指由于实施违反刑事法律规定的行为所导致的法律责任,简称刑事责任。刑事责任是一种惩罚最为严厉的法律责任。其特点表现为:

1.承担刑事责任的依据是严重违法行为,即由犯罪行为引起,其社会危害性大。一般的违法行为,不触犯刑法的行为,不承担刑事责任。

2.认定和追究刑事责任的是审判机关,即只有人民法院按照刑事诉讼程序才能决定行为人是否应承担刑事责任。

根据《义务教育法》的规定,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行为有以下六种:(1)侵占、克扣、挪用教育经费或义务教育经费的;(2)扰乱学校教学秩序,情节严重的;(3)侵占或者破坏学校校舍、场地和设备情节严重的;(4)侮辱、殴打教师、学生情节严重的;(5)体罚学生情节严重的;(6)玩忽职守致使校舍倒塌,造成师生伤亡事故情节严重的。《刑法》各有关教育犯罪的规定中,专门设置了“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和“招收公务员、学生徇私舞弊罪”。

刑罚是承担刑事责任的方式。根据《刑法》的规定,刑罚分为主刑和附加刑。主刑的种类有: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附加刑的种类有: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

【案例】市招办主任招生舞弊获罪[1]

四川省泸州市招生办公室副主任石某,在招生的过程中利用招生办与各招生学校有联系这个桥梁,向考生家长提供各种“有偿服务”。经他办的委培生,95%都是他亲自联系,并将录取通知书领回交给学生家长。从1983年石某任泸州市招办副主任以来,他共向405名学生家长索要收受贿赂款共计411310元,此外,尚有337837.47元不能说明经济来源。

此案中,石某的受贿数额已远远超过了5万元,构成情节严重的受贿罪。另外,本案中,石某还因财产超出合法收入,差额巨大,不能说明来源,而犯有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因而,法院判决石某犯受贿罪,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判有期徒刑4年,没收财产88117.53元。另外,对石某受贿赃款411310元和不能说明合法来源的财产337837.47元予以追缴。

【评析】本案中市招生办公室副主任石某利用职务之便,为多名学生谋取非法利益,且非法所得数额巨大,其行为已经触犯了刑律,构成犯罪。因此,本案中的石某一方面要承担撤职的行政处分,另外还要承担受贿的刑事责任。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某些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追究法律责任和制裁形式不仅限于一种,即以上三种类型的责任既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即在对违法行为主体实施行政制裁的同时,也可以对其施以刑事制裁或民事制裁,或三种形式并处。例如,教师体罚学生,造成学生精神上和身体上的伤害。此时,教师不仅违反了学校规章制度,要承担行政责任,法律可以对其行政制裁;同时,教师又侵犯了学生的人身权,要受到民事制裁。除此之外,如果违法情节严重,同样受到刑事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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