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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伦理的实质与教师职业道德的基本功能

时间:2023-02-2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涂尔干在《职业伦理与公民道德》的前三章回答了这两个问题。涂尔干无非是想强调职业伦理本身与职业实践有关,具有较强的专业性和内部的自足性,故而侵犯职业伦理与侵犯公共道德的约束方式与约束机制并不一样。涂尔干认为,职业伦理越发达,职业伦理的作用越先进,职业群体自身的组织就越稳定、越合理。

(二)职业伦理的实质与教师职业道德的基本功能

以底线伦理学为基本依据来思考教师职业道德,就必然会从职业的角度为教师道德划定最基本的规范,这样不仅实现了它的普遍性要求,而且似乎也解决了“教师道德失范”的问题,使更多的人有了成为“有道德的教师”的希望。我们却要进一步追问:教师职业道德的实质究竟是什么?

涂尔干将规范分为两种:普遍的规范和特殊的规范。普遍的规范适用于“所有相似的人”。“无论对我们自己,还是对我们的同胞来说,所有规范都必须依据尊重人、推动进步的原则,对所有的人而言,这些规范都是无一例外地同样有效。”[13]这种普遍的道德应用的规范又可以分为两类,一类调节每个人与其自身的关系,也就是说,那些被称之为“个体”道德准则的规范,一类调节某一族群与其他民族之间的关系。前者的功能在于把所有道德固定在个体意识之中,这是一个族群、一个社会得以维系的道德基础,其他所有一切均建立在这个基础上。另一方面,在涂尔干看来,那些能够决定人们对其同胞,也就是对其他人究竟负有何种义务的规范,构成了伦理学的最高点,即顶点,它是所有一切的升华。

与普遍道德规范相对的是特殊的道德,特殊道德的根据并不是普遍意义上的人性,而是人的“特殊属性”,并非所有人都具有这种属性。涂尔干引证亚里士多德的话:道德随着践行道德的能动者而发生变化。这些“特殊的道德”,在涂尔干看来,主要包括“家庭的权利和道德义务”、“公民义务或人民为国家履行的义务”和“职业伦理”。前两者具有共同的基础,至少每个人都属于家庭,都属于特定的国家,都必须承担对于家庭和国家的义务,尽管这些义务是变化的,但也有着稳定的、相似的地方,譬如:忠诚和服务的义务。与前两者不同,“有一类规范却是多样化的,它们共同组成了职业伦理。”“我们可以说有多少种不同的天职,就有多少种道德形式,从理论上说,每个人都只能履行一种天职,于是,这些不同的道德形式便完全适合于个人所组成的不同群体。”[14]涂尔干认为,职业伦理是一种介于家庭道德和公民道德之间的一种道德。

对于职业伦理,涂尔干提出应当研究两个核心问题:第一,职业伦理的特性问题:与其他领域的伦理相比,职业伦理具有哪些一般的性质?第二,职业伦理的条件问题:确立职业伦理,使职业伦理能够发挥正常作用的必要条件是什么?涂尔干在《职业伦理与公民道德》的前三章回答了这两个问题。

涂尔干认为,职业伦理之不同于其他领域的伦理(如家庭伦理或者公民义务)的特性之一在于它可以“无视公众意识对它的看法”。在一般道德规范受到侵犯的情况下,社会舆论都不会姑妄听之而要加以谴责。但是,对于职业伦理的侵越通常仅仅与职业实践有关,“只有在严格的职业领域之外才会受到比较笼统的非议”。因此,“侵越是可以原谅的”。涂尔干举例说:“对一个公务员来说,他的上司或他负有责任的专门法庭会通过纪律的方式对其进行处罚,然而,这种处罚并不会严重损害当事人的名声,除非他同时侵犯了公共道德。”[15]职业伦理与共同意识(即共同道德)没有深层次的联系,因为它们不是所有社会成员共有的伦理,换言之,职业伦理与一个社会的共同意识无关。职业伦理的特殊性决定了职业伦理的功能只对于那些从事该职业实践的人产生效力,故而并不对每个社会大众实现其功能。职业伦理的相对独立性使得并不是每个人都能够了解这些功能究竟是什么样子,应该是什么样子,或者在运用的时候个体之间究竟有何种特殊的关系。当然,侵越行为相当严重的时候则另当别论。涂尔干无非是想强调职业伦理本身与职业实践有关,具有较强的专业性和内部的自足性,故而侵犯职业伦理与侵犯公共道德的约束方式与约束机制并不一样。公共道德则是由规范构成的,作为一种有约束力的道德规范,它不仅能够迫使人们按照诸如此类的方式行动,也能够限制个体的取向,并禁止他们超出界限之外。道德的约束机制只能是对所有人来说都是共同的道德权力,它凌驾于个体之上,通过合法的方式为个体设定法律,这就是集体权力。[16]

职业伦理之不同于其他领域的伦理(如家庭伦理或者公民义务)的特性之二在于它具有多态性的特征。职业伦理不同于普遍伦理的根本特征就是职业伦理所寄身的职业活动具有多重性,与古代社会的那种机械团结不同,现代社会职业分工多样化趋势加强,各个职业都像与社会整体的联系那样彼此关联,同时又都具有相对自主性,分别处理各自规定的关系。从而,这类道德显露出更加奇特的性质:“我们从中看到了道德生活的去中心化的趋势。”所谓“去中心化”亦即职业伦理“多态性”的否定性表达而已,即在众多职业伦理中没有一种职业的职业伦理处于中心地位。就共同道德来说,舆论构成了它的基础,舆论“散布于社会各处,用不着我们去甄别它究竟出于何方”。而职业伦理则不同,“每一种职业伦理都落于一个被限定的区域。所以说,道德生活的核心尽管是统合起来的,却也各自有别,功能的分化与道德的多态性是相应的”。[17]

职业伦理的每个分支都是职业群体的产物,则职业伦理“必然带有群体的性质”。职业伦理是维系职业群体的一个重要条件,群体之为群体即意味着它是一个超越个体的存在,具有与个体截然不同的“特性”。群体是在频繁而又充分的互动中产生的,本身又为频繁而充分的互动创造基本条件。当一个群体凝聚力非常强大时,即意味着群体成员之间充分互动,信息和情感就必然容易在群体成员之间充分传播。一般来说,群体结构越牢固,适用于群体的道德规范就越多,群体统摄其成员的威力就越大。进一步来说,群体越紧密地凝聚在一起,个体之间的联系也就越紧密、越频繁,观念和情感的交流就越多,舆论也越容易扩散并覆盖更多的事物。[18]当群体足够强大时,它的权威就会把自身表现为它所确立的“道德纪律”,这种纪律自然会得到同等程度的尊重。否则,其影响力就会相当微弱。涂尔干认为,职业伦理越发达,职业伦理的作用越先进,职业群体自身的组织就越稳定、越合理。

在诸多职业群体中,有一类职业群体明显地带有公共性质,譬如:军队、教育、法律、政府等。这些功能群体中,每个群体都是一个边界明确的实体,从形式上看,这些群体不仅具有自己的统一性,而且还有自己的特殊规定。形式多样的专门机构,譬如:行政官员、正式法庭、公共教育最高委员会以及纪律委员会等,通常也会遵照指令保证这些职业群体内部的特殊规定得到强化。还有一些虽然不带有公务性质,但却“带有某种相似性的组织”,譬如律师协会,这些协会其实是一种有组织的“法团”,不仅定期举行聚会,还隶属于一种被选举出来的委员会,它的职能就是强化应用于群体的传统规范。在这些职业群体中,我们可以发现“一种无所不在的纪律,既规定着所有功能活动的细节,也能够在需要的时候强化这种活动”。[19]

涂尔干论述职业伦理的根本目的是要为现代社会确立商业职业伦理提供理论的支持。在涂尔干看来,从事商业职业的个体之间的联系是不稳定的,它们只是“偶然地汇聚”在一起,并不能够定期举行聚会,没有必要的法团可以维持某种统一性,同时群体自身也通常没有共同的生活,因此带来一个非常重要的后果是:在社会生活的整个领域里,根本就没有职业伦理,或者,即使有,也是非常初级的。正是这样的情况,才导致了欧洲社会遭受危机。两个世纪以来,欧洲社会的经济生活以前所未有的规模膨胀,在强大的经济生活面前,军事、行政、宗教逐渐败落,甚至科学,如果不能够带来物质上的便利,也同样面临衰落的命运。欧洲社会虽然已经进入了工业社会,但是基本上陷入了无序状态,同时竞争的冲突爆发出来了。强力的统治只能维持表面的“和平”和短暂的“繁荣”,统治的合法性根基建立于暴力之上,而不是社会的认同,这种状态当然不会带来安宁祥和的气氛。涂尔干认为“经济生活的这种非道德性也是公共的危险”,他已经预感到了社会所面临的深重危机,试图通过道德和教育来增进社会认同,削弱各种力量之间的冲突和紧张局势,从而在一定程度上缓解或者消解社会危机。“如果我们整天都生活在没有是非的状态中,我们如何保证这种松松垮垮的生活能够带来道德呢?我们当然不会自发地去为难自己、约束自己;如果我们无法一步一步地践行所有道德所依赖的约束作用,我们如何才能得到这种约束作用带来的习惯呢?如果我们仅仅遵循自我利益的明确规定,这种利益几乎占据了我们的所有生活,我们如何才能体会到无欲、无私或牺牲的感受呢?让我们看一看,伴随着公共道德的衰落,经济利益是怎样肆意蔓延的吧!”[20]所以,涂尔干认为,最为重要的事情,就是经济生活必须受到规定,必须提出它的道德标准。职业伦理规范“必须告诉每个工人他有什么样的权利和义务,它必须细致入微、面面俱到,而不能采用笼统的说法,它必须看到每天每日所发生的最普通的事情是什么”。这些伦理体系的制定不是一蹴而就的,同时这些伦理体系必须适合于每个群体的任务。

笔者以为,涂尔干的职业伦理思想相当准确地把握了职业伦理的实质与功能。涂尔干面对欧洲社会伴随经济发展所产生的种种危机,提出了职业伦理问题,试图对商业等活动加以规范。在他看来,一些职业群体已经形成了既定的伦理规范,而商业群体却明显处于“失范”状态,并且可能影响到社会的稳定。因此,确立详细而又具体的职业伦理规范非常必要,否则,社会就会陷入到无休止的冲突和无序状态之中。虽然,作为特殊伦理规范的职业伦理并不同于普遍伦理,但是,这种职业伦理的“失范”最终也会影响到整个社会机体的和谐。涂尔干将职业伦理的实质理解为明确规定职业群体内部具体个体行为的规范,从而明确个体在群体中所享有的权利以及应尽的义务。并且这种职业伦理逐步演化为道德纪律,迫使个体遵从。个体遵从特定的职业伦理规范所带来的结果,必然是造成和谐的秩序。这就是说,和谐和秩序是职业伦理规范的基本功能。这与涂尔干的“和谐论”的功能论思想是一脉相承的。

教师职业道德的本质就是一系列的伦理规范,这些伦理规范明确地规定了教师在教育职业活动中所享有的权利和义务。当然,就我国的教师职业规范来说,更多的是强调教师所应当履行的义务,而较少强调教师的权利。教师道德的功能在于保障教育活动的基本秩序。不难看出,当将教师道德理解为教师职业伦理规范的时候,若欲使这种规范能够为整个教师职业群体所接受,即保证它的普遍性,并且能够使其具有一定的约束力,底线伦理自然就成为确定这一职业规范的基本依据。笔者以为,对于一个特定的职业群体而言,确立最基本的职业伦理规范实为必要,这是维持一个特定职业群体边界的需要,也是一个特定职业群体所以存在和“安身立命”的根基所在。当一个职业群体缺乏最基本的职业伦理规范时,就意味着这个群体失去了内在统整性的依据,职业认同产生危机,职业活动的社会服务功能大大削弱,群体内部的冲突和龃龉大量产生,这样势必危及群体存在。与此同时,在对外功能上,由于职业群体内部紊乱和损耗,无法对外输出其功能,由此而带来社会功能失调。概括地说,教师道德作为一种教师职业伦理规范,不仅对内有着维系群体认同、产生群体和谐、确保职业活动秩序的功能,对外还关涉社会的和谐与稳定。

这样看来,教师道德关涉的是教师群体普遍性的道德规范,一个人无论出于何种原因选择教师职业,必然要接受教师道德规范的约束,否则,他的“教师资格”“教师身份”就会面临质疑。问题在于,职业群体是由一个一个的个体所组成,当承认群体是由个体组成时,就意味着除了共同的规范制约之外,还必须承认个体之间是存在差异的,这种差异不仅仅表现在职业知识和职业能力方面,也表现在道德素养方面。一方面,教师职业伦理规设一条普遍性的教师道德标准,另一方面,教师个体在道德素养方面存在着较大差异。职业伦理将职业群体导向和谐和秩序的方向,而人的个性却将人导向特殊和差异的方向。教师职业道德将作为有着差异性的个体教师的活动导向秩序,从而确保教育活动有序展开,以满足和回应社会的功能需求,这是教师道德最基本的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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