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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观主义幸福论

时间:2023-02-2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客观主义幸福论者似乎并不满意主观主义幸福论者过于主观的结论。亚里士多德批评僭主的消遣活动,很多人认为他们整日生活在幸福之中。[17]亚里士多德的幸福论提出了一个非常值得我们重视的问题:幸福与德性的复杂关系问题。[21]从这里我们可以看出,亚里士多德的幸福论强调的是德性在现实生活中发挥作用。现代伦理学家包尔生同样承继亚里士多德的观点,认为“幸福是指我们存在的完善和生命的完美运动。”

(二)客观主义幸福论

客观主义幸福论者似乎并不满意主观主义幸福论者过于主观的结论。幸福和快乐虽然是个体的体验,但是,这种体验并非空穴来风,离开个体的生活本身,幸福和快乐以及其他一些心理体验则失去寄居之所。与各种各样的个体心理体验相比,客观的生活方式本身才是最重要的。亚里士多德明确地将幸福理解为一种“心灵的活动”[11],不过,这一心灵的活动绝不简单等同于内心的情感体验,“幸福是灵魂的某种合乎完满德性的实现活动。”[12]在亚里士多德看来,幸福是人生的最高目的。人的现实活动是多种多样的,这些不同的活动有着非常具体的目的,通过对于这些具体目的的进一步追问,我们则不难发现,这些具体目的最终都会指向于人的幸福。在亚里士多德看来,幸福应当算作“因其自身之故而不是因某种其他事物而值得欲求的实现活动。因为,幸福是不缺乏任何东西的、自足的。而那些除自身之外别无他求的实现活动是值得欲求的活动。”[13]也就是说,幸福是最高目的。[14]

亚里士多德认为,幸福与消遣(这里的消遣可以理解为所谓的追求快乐)是有着根本区别的。亚里士多德批评僭主的消遣活动,很多人认为他们整日生活在幸福之中。但是,亚里士多德说:“首先,这样一些人的喜好也许不足以作为证据。德性与努斯是好的实现活动的源泉,而这两者并不取决于是否占有权势……对好人显得荣耀的、愉悦的事物才真正是荣耀的和愉悦的。”其次,“如果说我们的目的就是消遣,我们一生操劳就是为了使自己消遣,这也非常荒唐。因为,我们选择每种事物都是为着某种别的东西,只有幸福除外,因为它就是那个目的。把消遣说成是严肃工作的目的是愚蠢的、幼稚的。”再次,“幸福的生活似乎就是合德性的生活,而合德性的生活在于严肃的工作,而不在于消遣。”最后,“严肃的工作比有趣的和伴随消遣的事物更好,较好的能力和较好的人,其实现活动也总是更为严肃的。”[15]

亚里士多德之所以将幸福——“德性的最好的实现活动”理解为沉思,是因为在他看来:第一,沉思是最高等的一种实现活动,因为沉思的活动也就是努斯的活动。努斯是人身上最高等的部分,是人身上带有神性的部分,是人之为人的根本。努斯的对象是最好的知识对象,因为沉思的活动为人所特有。第二,沉思的活动最为连续,较少受到外在因素的干扰。[16]第三,“我们认为幸福中必定包含着快乐,而合于智慧的活动就是所有合德性的实现活动中最令人愉悦的。”第四,“沉思中含有最多的我们所说的自足。”“智慧的人靠他自己就能够沉思,并且他越能够这样,他就越有智慧。”第五,“沉思似乎是唯一因其自身故而被人们喜爱的活动。因为,它除了所沉思的问题外不产生任何东西。而在实践的活动中,我们或多或少总要从行为中寻求得到某种东西。”第六,幸福还似乎包含着闲暇。[17]

亚里士多德的幸福论提出了一个非常值得我们重视的问题:幸福与德性的复杂关系问题。在亚里士多德的论述中,德性是一种品质,这种品质乃由习惯而来,并且体现于一种出于自愿而选择且合于德性的活动之中。但是,亚里士多德却明确提出:“幸福不是品质。”[18]幸福是合于德性的实现活动。亚里士多德德性观本身是基于目的论而提出的,目的的实现被他称作善。换言之,人的活动乃在于实现人之为人的规定性,是向人的概念的回归。人之为人的关键在于人有理性的灵魂,有努斯,而动物却没有。人的德性就是一种卓越,这既包括理智德性的卓越,也包括道德德性的卓越,这两者都指向于人的规定性的实现。人的规定性的实现,人之合于德性的实现活动,就是一种幸福。所以,幸福是最高目的,我们不能够再进一步追问幸福的动机问题。德性在亚里士多德看来是一种品质,是一种“在适当的时间、适当的场合、对于适当的人、出于适当的原因、以适当的方式感受这些感情(指快乐与痛苦),就既是适度的又是最好的。这也就是德性的品质。”[19]所谓在适当的时间、适当的场合、适当的人、适当的原因、适当的方式等等,就是指谓人的一种卓越的品质,这种品质能够使人在具体的活动中“取其中道”。一个人具有某种良好的品质,问题在于,这些品质却未必能够得到实现,“在奥林匹克运动会上桂冠不是给予最漂亮、最强壮的人,而是给予那些参加竞技的人(因为胜利者是在这些人中间)。”“在生命中获得高尚(高贵)与善的是那些做得好的人。”[20]

德性作为品质,虽然形成于相关的实践活动,却融化于个人的人格之中。换言之,德性本身是从静态的意义上来说的。幸福则是合于这些德性的实现活动,是这些优秀的品质在现实生活中展现的活动。虽然从逻辑上说,亚里士多德关于幸福和德性关系的论述似乎有些矛盾,因为,德性作为一种品质,其形成有赖于具体的实践活动,换言之,德性本身就是实现活动的结果,离开这种实现活动,德性本身就无由产生。当将幸福理解为德性的实现活动时,这似乎预示着,一个人可以形成某种德性,但是却可以将之闲置不用。只有当形成了某种品质并且继续在生活中加以运用时才能够实现人的幸福。问题在于这种品质的形成本身离不开实践活动,品质的完善并非是指一种绝对意义上的完善,而永远处于对于完善状态的追求之中。这样看来,所谓一个人形成某种德性品质之说多少带有虚设的成分。以道德德性为例,倘若说某人具有公正的品质,但是在现实生活中却从不运用这种品质,如此,他是否能够算得上一个公正之人呢?离开了公正的实践活动,公正的寄身之所又何在呢?所以,在这个意义上,说幸福乃在于合于人的德性的实现活动似乎并无太大的意义,因为它与德性本身并无太大的区别。“我们的定义同那些主张幸福在于德性或某种德性的意见是相合的。因为,合于德性的活动就包含着德性。但是,认为最高善在于具有德性还是认为在于实现活动,认为善在于拥有它的状态还是认为在于行动,这两者是很不同的。”[21]从这里我们可以看出,亚里士多德的幸福论强调的是德性在现实生活中发挥作用。这与他对理想的城邦和完满的人生的观点有着内在联系。

现代伦理学家包尔生同样承继亚里士多德的观点,认为“幸福是指我们存在的完善和生命的完美运动。”[22]这一论述本身是目的论的,强调人必须朝向人之为人的内在规定性的运动。这一幸福的论点摆脱了主观主义关于体验的学说,注重幸福的动态性特征。“我们可以界定‘客观主义’为这样一种观点,在这种观点看来,除非人们正在适度地接近他们所能达到的最好生活,他们不能被认为是幸福的。根据客观主义,每个人都有某种在理想条件下能够得到充分发展的才能和天赋。”[23]

与主观主义幸福论从快乐的角度来定义幸福,从而将对幸福的理解陷入相对主义之中不同,客观主义幸福论强调的是幸福的客观标准,而这一标准本身却是关乎人之为人的价值实现。体验本身是次要的,因为体验寄居于这样一种朝向存在的完善和生命的完美地实现运动过程之中。离开了这样的过程,体验就无从产生。所以,主观主义所谈论的幸福更多的是指幸福感。里查德·克劳特评论道:“客观主义过高地规定了幸福的价值目标,它促使我们对自己的不能达其客观幸福标准的生活不满意。但是,如果一个人永久智力低下,那么,尽管离他应该达到的理想很远,我们也没有理由使他相信,他的生活注定是不幸的。相反,客观主义评价各个人的标准如果考虑到他们不能改变的能力和环境,那么,客观主义就是更为人道的学说了。”[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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