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折衷主义幸福论

时间:2023-02-2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不论个人的实际处境、个人的价值和追求上的差异,人之为人的实现,被客观主义幸福论界定为每个人的幸福标准。因而出现了一种折衷主义幸福论的观点,似乎想调和主观主义幸福论和客观主义幸福论之间的矛盾。与主观主义幸福论相比较,客观主义幸福论显然抓住了幸福问题的关键。

(三)折衷主义幸福论

主观主义幸福论执守幸福的情感体验的层面,将幸福与快乐建立起联系,从而得出幸福的必然是快乐的,快乐的却未必是幸福的,这样的理解似乎比较符合人们直觉和常识的观点。而客观主义幸福论却执守幸福的实现活动层面,强调人之为人的内在规定性,强调人的幸福与动物欲望满足之间的区别,从而更加强调幸福的道德意义。主观主义幸福论必然陷入对于幸福理解的相对主义之中,客观主义幸福论虽然不会陷入相对主义之中,但多少有点“霸道”。不论个人的实际处境、个人的价值和追求上的差异,人之为人的实现,被客观主义幸福论界定为每个人的幸福标准。因而出现了一种折衷主义幸福论的观点,似乎想调和主观主义幸福论和客观主义幸福论之间的矛盾。

一种有代表性的观点强调,幸福首先要有一定的客观标准,幸福是指个体朝向自身存在与生命完善的活动。其次,幸福还必须包含由此而在内心深处产生永久的、持续的、深刻的、宁静的体验。里查德·克劳特指出,“幸福看来具有两个层面:有时是指幸福的感情;有时则是指幸福生活本身。”[25]凯克斯也指出,“幸福可以区分为两个方面:一个是态度,另一个是促成这一态度的一系列事件的集合。这些事件是令人满意的并来自于一个人的所做和所有,这种态度是一个人对于自己整体生活的满足。”[26]根据折衷主义幸福论者的观点,幸福似乎包含着两个部分:一个是事实部分,即一个人的生活状态相对于理想人生的距离;一个是体验部分,即一个人对于这种生活状态的评价。因为,仅仅有事实这一部分,并不足以证明一个人是幸福的,同样,仅仅有评价这一部分,幸福论就会陷入相对主义的泥淖之中。所以,里查德·克劳特评论说:“客观论者和我们一样,承认一个幸福的人必定具有某种指向自己的情感态度;他必定满意他所过的生活,必定看到他的计划正在实现。进一步说,我们与客观论者一样,相信幸福的生活不仅仅在于具有一种指向自己生活的高度肯定态度;并且我们同意,享有一种幸福生活,一个人必须达到某种标准。”[27]由此可见,里查德·克劳特试图调和主观主义和客观主义关于幸福论的多少带有对立的立场。

主观主义幸福论将幸福问题界定为一种心理体验,这不仅使得对幸福的理解掉入相对主义的窠臼,同时将幸福问题还原为一个纯粹的心理学问题。而在笔者看来,倘若仅仅从心理学层面,而不从社会学、伦理学层面理解幸福问题,就会将幸福肤浅地理解为一种情绪或者情感的反应,同时,幸福也失去了道德价值。一个坏人在他的罪恶人生得到实现时,根据主观主义幸福论,我们似乎也可以说他是幸福的。客观主义幸福论将幸福更多地理解为人的德性的实现活动,这一内在规定性使得人朝着优秀和卓越的方向发展。前者关注的是幸福的体验和感受,后者关注的是幸福的价值与实现。王海明将客观主义幸福论理解为自我实现的幸福观,认为自我实现的幸福只是诸多幸福之一种,从而客观主义幸福论对于幸福的定义犯了定义过窄的错误。[28]笔者赞同自我实现的幸福观,但并不同意定义过窄之说。折衷主义幸福论在笔者看来,似乎是多此一举,因为,在客观主义幸福论中虽然只是提出自我实现问题,但自我实现不仅意指一种实现活动,同时必然伴随着“高峰体验”。与主观主义幸福论相比较,客观主义幸福论显然抓住了幸福问题的关键。

基于上述分析,笔者以为,幸福是人的本质的实现活动,这一实现活动内在地决定了幸福与德性的关系,从而,幸福是人的德性的实现活动。无论人的一生有多少具体的目标,这些目标最终都是为实现人之为人的本质而服务的或为之所引导的,故而幸福是人生的最高目的。离开了德性谈论幸福,恰恰抽空了幸福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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