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对伤害儿童浑然不察更令人忧心
一条“武汉车展儿童车模三点式上阵”的消息,连日来成为公众关注焦点。近日,一个儿童车模家长在接受媒体采访时一度哭泣,称看到自己孩子的照片被转发上千次,“抽死自己的心都有”。
梳理整个事件,不难发现,这些尚处于幼儿年龄段的孩子,遭受了一次又一次伤害,而这种伤害的可怕或者说致命之处,在于它往往是在一种不被察觉的情况下发生的。让女童身着比基尼泳装,与同样身着比基尼泳装的成年美女车模在车前展示走秀,这样一种消费”行为,对女童是一种伤害。但是,遭到网友指责的主办方及家长起初并不这么看。主办方称这是“亲子秀”,与“商演”无关,家长则认为“走秀让孩子更开朗”,对孩子来说是一种锻炼。
一些网友的“围观”对这些女童车模则造成了另一种伤害。正如有关法律人士所说,虽然车展是公开的商业活动,但是未成年人享有比成年人更严格的法律保护,拍客和网友未经监护人同意,拍摄、转发未成年人泳装照,且对图像不做任何技术处理,已涉嫌侵害未成年人名誉权和肖像权——这是不是另一种“虐童”?有多少人在指责他人的同时忽略了这一点?
这种对伤害儿童行为的浑然不察,才是最值得警醒的。联想到在此之前,引起广泛关注的温州幼儿教师虐童案中,当事教师颜某在接受采访时也反复称“只是和孩子闹着玩”,那些令人不忍目睹的行为在她看来只是一场“游戏”——一个问题由此变得逼仄:侵犯儿童权益为何会成为一种广泛的集体无意识,甚至深入到一些人的骨子里?
原因也许是多方面的,文化、习俗、传统等都可能带来潜移默化的影响。但法律的缺失,恐怕是其中最为重要的原因。中国政法大学教授何兵近日在一次演讲时表示,没必要设“虐童罪”,“虐童罪”跟伤害罪没有什么区别。他是从专业角度来分析、看待具体案例的,这种观点当然值得倾听。但是,从更大层面来看,尽快建立更完备的保护儿童的法律体系,不能不说是一种当务之急。
我国的《未成年人保护法》尽管明确规定“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适应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的规律和特点”,但是,它们往往停留在指导性意见层面,更像一种道德宣言,缺乏具体的执行细则。比如,我国目前并没有从立法高度对“童模”等过度消费儿童的商业活动进行具体规范,以致“童模”形成了规模不小的产业链。
事实上,设置“少儿不宜”规则,是国际上通行的社会行为准则和惯例。《加拿大广告标准准则》规定,不得将儿童作为广告对象。瑞典更是立法全面禁止12岁以下儿童的电视广告,成为世界上第一个禁止儿童广告的国家。近年来,美国也通过了大量保护未成年人的法令,仅互联网就有《通信内容端正法》、《未成年人在线保护法》、《未成年人网络隐私规则》和《未成年人互联网保护法》,条文相当详细具体。
一个社会的文明程度,往往可以通过它对弱势群体的保护力度来衡量。保护孩子,不能成为一种抽象而空洞的口号,随着时代的急速变迁,有关儿童维权的种种新情况、新问题、新现象,需要通过立法来为他们兜住权益底线。是时候用详细的法律条款,来击退人们心中根深蒂固的“虐童”无意识,重建儿童权益至高无上的常识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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