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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中管理图书馆事业

时间:2023-02-2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集中管理图书馆事业”,确保图书馆各项工作正常开展,是列宁关于图书馆立法的基本精神。今天,在我们讨论制订我国图书馆法的时候,学习列宁关于图书馆的立法思想是很有现实意义的。《人民委员会关于把俄罗斯苏维埃联邦社会主义共和国的书目工作交由国家出版局管理的法令》,《人民委员会关于集中管理图书馆事业的命令》等法令文献更是列宁关于建立统一的图书馆工作、书目工作的管理机构的图书馆立法思想的集中体现。

集中管理图书馆事业——学习列宁关于图书馆立法的思想

列宁的一生,同图书馆事业有着密切的联系,诸如他利用过图书馆,编制过图书目录,写过书目评论,等等,已有不少文章作过介绍。在他领导苏维埃国家和社会主义的建设时期,给图书馆事业倾注了巨大的热情、关怀和支持,这应是列宁对图书馆的最主要的贡献之一。他曾亲自参与苏联社会主义图书馆事业的领导工作和组织工作,召开多次讨论图书馆工作的人民委员会会议,他以自己深邃的洞察力提出并颁布了许多有关图书馆问题的指示和法令,制定保障图书馆工作健康开展的一系列的办法和措施。“集中管理图书馆事业”,确保图书馆各项工作正常开展,是列宁关于图书馆立法的基本精神。今天,在我们讨论制订我国图书馆法的时候,学习列宁关于图书馆的立法思想是很有现实意义的。

(一)

列宁在从事革命活动中,对当时苏联和国外的许多图书馆的情况是十分熟悉的。在列宁经典著作中,有关图书馆方面的论文、演说、书信、意见、电文、指令等文献约有230多篇。丰富的革命经历和领导经验,敏锐的洞察力,是他制定反映图书馆客观规律的法令的坚实的基础。据统计,列宁亲自起草和经他签署颁发的关于图书馆的法令和决议共有18件,至于那些内容涉及有关图书馆法规方面的信件、便函、文章就更多了。这些光辉的文献,是他运用马克思主义关于立法的基本原理,紧紧联系苏联社会主义革命初期的具体情况和图书馆事业发展过程中提出的实际问题的可贵结晶,也是当时苏联图书馆事业内在规律的生动的体现。

列宁重视图书馆,关心图书馆事业的建设,他认为图书馆和其他文化设施一样,都应该成为党的机构,成为社会主义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1918年6月7日,列宁亲自起草了一份《关于建立图书馆事业的决议》,在这个决议中,对教育人民委员部不够关心图书馆事业的建设予以申斥,并责成该部立即采取以下措施:“第一,对俄国图书馆事业实行集中管理。第二,采用瑞士和美国的制度”[1]。这里,列宁第一次明确地提出集中管理图书馆事业的决议。为了贯彻这一决议,1918年6月底,在《给教育人民委员部彼得堡图书馆处的电报》中,指明召集有关部门代表会议讨论集中管理图书馆事业和在俄国实施瑞士——美国体制问题。在这一电文内还用括号附加一则条款:“不执行这一指示将受到严厉的革命惩罚”,[2]这表明在革命法规实行中的强制性和严肃性。为了进一步实施关于“集中管理图书馆事业”等法规,1919年1月14日,由人民委员会秘书莉·娅·弗梯也娃签署的《人民委员会的决议》,又一次重申列宁于1918年6月7日写的《关于建立图书馆事业的决议》的基本精神。同时,为了检查决议的执行结果,1919年1月30日,列宁与人民委员会秘书签发出一个通知和命令:“委托教育人民委员部图书馆处每月公布其执行人民委员会1918年6月7日及1919年1月14日决议情况,图书馆与图书室数目增加情况以及图书在居民中间推广情况的扼要的实际材料,并将此项材料呈交人民委员会。”[3]

在列宁签署颁布的《人民委员会关于把俄罗斯苏维埃联邦社会主义共和国的书目工作交由国家出版局管理的法令》和1920年7月15日写的《论人民委员会〈关于各共和国图书馆事业集中化〉的命令草案》给小人民委员会的便条[4],1920 年11月3日列宁对克鲁普斯卡娅起草的关于集中管理图书馆事业的法令草案所作的补充与修改的文字,以及1920年11月3日列宁签署的《人民委员会关于集中管理图书馆事业的命令》中,都更具体、更明确地提出了关于“集中管理图书馆事业”的精辟见解,更系统、更完整地表达了列宁对图书馆事业建设的思想和行动计划,联系到1918年6月7日和1919年1月14日决议的内容,可以清楚地看出以下几点:

一、必须用法令明文规定建立统一的图书馆工作的、书目工作的管理机构,使社会主义图书馆事业走上有组织、有计划发展的正确轨道。

1905年列宁在《党的组织和党的文学》里就曾指出:“出版社和书库,书店和阅览室、图书馆和各种书报贩卖所,这一切都应当成为党的机构,都应当请示汇报。有组织的社会主义无产阶级,应当注视这一切工作,监督这一切工作,把生气勃勃的无产阶级事业的生气勃勃的活水,注入这一切工作中,无一例外……”(人民1958版)它对图书馆的地位、图书馆事业与整个革命事业的关系作了生动的阐述。面对着沙皇俄国图书馆一盘散沙的衰败景象,列宁于1913年7月写出了《对于国民教育能够做些什么》的重要论著,文章中猛烈地抨击沙俄图书馆分散、混乱以及“藏书丰富的公共图书馆同一般群众和市民隔离开来”[5]等那些由官僚们组织讨论制定的极不合理的制度,提出要用先进的制度来改革这种陈旧的东西。十月社会主义革命胜利以后,列宁积极倡导改革俄罗斯共和国的图书馆事业,因为“他看到我们国家在这个战线上落后得如何可怕”[6],就在十月革命初期写信给彼得格勒公共图书馆的信上说:“由于多少年来沙皇制度对国民教育的摧残,彼得格勒的图书馆工作做得非常糟糕”,信中还提出用新的方式来改革图书馆工作的意见。稍后不久,1918年7月,又签署了关于保护图书馆和书库的法令,表达了列宁的对图书馆事业进行统一规划,改旧更新,统一管理的立法思想。

《人民委员会关于把俄罗斯苏维埃联邦社会主义共和国的书目工作交由国家出版局管理的法令》,《人民委员会关于集中管理图书馆事业的命令》等法令文献更是列宁关于建立统一的图书馆工作、书目工作的管理机构的图书馆立法思想的集中体现。

在这些法令文献中,规定了“俄罗斯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的书目工作移交到教育人民委员部管理”,规定了教育人民委员部所管辖的一切图书馆,以及属于其他部门、机关和社会团体的图书馆,一律宣布为人人都能利用的图书馆,而且把它们引入俄罗斯苏维埃联邦社会主义共和国的统一的图书馆网内,各图书馆一律交由教育人民委员部管辖。只有利用法令的威力,才能很快地建立集中统一的机构,统一领导,克服那些混乱松散的状态。管理好图书馆,才能满足人民群众的“日益增长的对书籍的要求”。

二、要建立登记制度和统计制度,协调图书馆工作和书目工作。

列宁非常注重登记制度和统计制度的建立,把这些制度作为图书馆法规;同时,也强调图书馆网的作用,责成做好图书馆工作和书目工作的协调。他通过法令条文规定:“责成教育人民委员会登记俄罗斯苏维埃联邦社会主义共和国境内所出版的一切印刷品并公布这些印刷品目录”[7],为了在全国范围内实现统一的图书馆网并使图书馆的工作协调一致,列宁通过有关机构下令在中央政治教育委员会的管辖下设立中央联合图书馆委员会,还规定了这个机构的人员组成和职责。为了促进目录事业的发展,列宁建议调整各目录机关和目录学学会的业务,同时规定它们必须相互配合。下达这些命令和规定的目的,是把分散的图书馆工作和书目活动组成统一的网片,使之连成一体,步调一致,以便令行禁止,振兴图书馆事业。

三、应该划定管理机构中的各组成部分,明确规定它们各自的职责范围。

规定教育人民委员部要在地方上“建立和接管已有的书库和它的代办处,开办目录研究所和讲习班,建立目录图书馆,出版关于目录问题的书籍和杂志”[8],还要求他们颁布有关法令;如要求教育人民委员部颁布命令,规定新出版物要免费送呈国立图书馆和其他一些大图书馆;规定一些图书馆应当免费得到的一些物资等等。又如,中央联合图书馆委员会的职责是:“(1)确定和改变图书馆的类型。(2)拟订和批准重新分配藏书计划。(3)制定其他部门所辖图书馆移交教育人民委员部管辖的手续。(4)发展图书馆网。(5)制定利用专门技术图书馆的手续并取得有关部门的同意补充其图书。(6)制定利用学校图书馆的办法和组织儿童阅读的工作。”[9]还规定图书馆委员会地方委员会的设置法则,以及指令“在中央设立中央图书馆采购处。”“在政治教育委员会的图书馆处下面,设立图书馆采购科”[10],并规定它们的具体任务。通过这些条法可看出,图书馆管理机构有总的部分,也应有分支部分;有中央级的,也有地方性的。系统分明,职责分清。这样就使得图书馆工作和书目工作得以深入、广泛地开展。

四、列宁认为,要贯彻好所颁布的图书馆法令和决议,还必须颁布强制的规章,“凡破坏此项规章者,应根据人民法院的判决给予处分”[11],法令必须有它的严肃性,要赏罚分明,执法如山。因为,面对着从资本主义脱胎出来的社会主义社会,还有旧思想、旧习惯、旧传统的影响,没有强制手段,就不能克服那些散漫性和敷衍、不负责任的作风。

以上,从列宁起草和颁布的集中管理图书馆事业的法令,可以看出他关于图书馆立法的基本指导思想。马克思主义认为,法的本质是阶级意志的表现,法律不是凭空臆造的,而是精神关系内在规律的表现。列宁从当时苏联国情、从当时图书馆实际出发,以颁布法令条文等有效措施,把图书馆事业组织起来,用强制手段,克服和改变图书馆落后状貌,使之成为无产阶级革命事业的一个得力的组成部分。这种集中管理图书馆事业的立法思想,值得我们重视。

(二)

在列宁关于集中管理图书馆事业的基本立法思想的前提下,为保障图书馆正常工作的顺利开展,列宁还签署或在一些书信等文件中提出一系列其他的内容涉及图书馆各项工作领域的法令文献。初步读到的有:

《论彼得格勒公共图书馆任务》(1917年11月)

《关于移交参考文库的指令》(1918年1月18日)

《人民委员会决议》(1918年4月26日)

《人民委员会关于保护图书馆和书库的法令》(1918年7月21日公布)

《人民委员会关于征收图书馆、书库和一般书籍的手续的法令》(1918年11月26日)

《给教育人民委员部》(1919年2月)

《对人民委员会关于科学图书馆的决议草案所作的修改和补充》(1919年9 月4日)

《同M·H·波克罗夫斯基来往的便函》(1919年11月11日)

《给M·H·波克罗夫斯基的便函》(1920年1月15日)

《人民委员会决议》(1920年1月17日)

《人民委员会关于储存的书籍和其他印刷品国有化的法令》(1920年4月20日)

《人民委员会关于登记彼得格勒存书条例的法令》(1920年5月5日)

《致利特肯斯同志的信》(1921年5月17日)

《俄国共产党(布)中央委员会通告》(1921年11月16日)

《人民委员会关于非定期刊物收费的法令》(1921年11月28日)

《人民委员会关于实施报纸收费的法令》(1921年11月28日)

《给苏维埃代表大会关于分发文件的便函》(1921年12月)

《给教育人民委员部的信》(1922年5月17日)

在这些文献里,甚至透过这些文献标题,就可以看出列宁与十月革命初期的苏联图书馆事业息息相关的动人情景。同时,它们也深刻地反映了列宁注重运用法律的手段,制定集中管理下的图书馆工作各项章程,用合理的法律约束力来要求人们按照客观规律去管理和利用图书馆。列宁在这些有关图书馆的指令的文献中,立法的内容十分丰富,几乎述及到图书馆工作的各个方面,归纳起来,比较主要的可分以下几点:

一、图书馆须承担并重视收集图书和保护图书的职责,要用法律确保图书馆能优先分配到图书报刊。

早在十月革命初期,列宁就非常注重对沙俄旧的图书馆和一些私人图书馆藏书的接管和保护的问题,并颁发过有关的法令,强调这些图书馆和藏书“一律交由教育人民委员部保护并加以登记”[12],“具有较大的历史、科学和文学价值的一切图书,应根据教育人民委员部的决定,移交专门的公共书库(鲁勉采夫博物馆、历史博物馆等)管理”[13]。列宁还作过专门的指示,要求收集和保存所有白匪军的报纸,不论是军事部门和民政机关都要做收集工作,把收集到的报纸交给国家图书馆保管使用。革命胜利以后,列宁颁布过有关呈缴本的命令,以保证一些图书馆可以得到各地呈缴的图书。他还指出,必须努力做到使报纸和书籍免费分配给有关图书馆和阅览室。1921年5月给利特肯斯的信里,提出规定:“如果每种苏维埃图书出版后经过一个月(两星期?六星期?)而在每一所图书馆都还没有这种图书的话,那么,应该监禁那些人。”“既要有中央出版物发行总署方面的人,也要有图书馆网方面的人,一定要两个机构都有”[14],把供应给图书馆的图书和图书馆收集图书工作提高到是否按法规办事的高度来考虑,否则,就要受到刑法处置。

二、要给图书馆的经费以保障,阅报室和农村图书室报纸费用问题由教育人民委员部承担。

苏维埃政权在国内战争的艰苦岁月中,经济上受到严重破坏,人民生活贫困,连牛奶、面包都限量供给。文化生活方面,也受到影响,书价昂贵,人民群众看不到有益的书籍。这种状况,使列宁心急如焚,他发出通知:“要制定一些不管什么样的规章或通过像这种示范性的法律:从地方税中规定一定的数额,这笔款子应该图交书到馆图的书经馆费藏和书藏配书备来中源心。”对,以于用农来村购图置书图室书、阅,“览分室送的所有有的关县费图用书问馆题”,[15]列,宁保也证县给予周到的安排,“凡供应阅览室、工人俱乐部、农村图书室及其他教育机关的报纸,其费用均由教育人民委员部负担”[16]。此外,在分配出版物时,列宁还指令有关部门,按照优先分配给图书馆网等原则办理。

三、对于图书馆的干部配备,人员编制,开馆时间,互寄书刊等等,都有立法条文规定。

为加强苏维埃图书馆干部队伍的建设,列宁曾发布指示:“如果有对图书馆事业有兴趣而又懂得这个事业的党内同志,应当把他吸收到我们的图书馆处来”[17]。1919年9月4日,列宁在《对人民委员会关于科学图书馆的决议草案所作的修改和补充》中,又委托教育人民委员部采取措施,“增加国家图书馆的图书馆员的编制和人数。”[18]为使人们能充分利用图书馆这一学习阵地,列宁曾对彼得格勒公共图书馆的开馆时间作了规定:“每天从早8点开放到晚11点,节日和星期日也不例外”[19],尽量做好服务工作。同时,他还要求,公共图书馆应当同各地所有的公共图书馆和国立图书馆交换书籍,而且还要同国外的图书馆建立交换关系,“图书馆与图书馆以之上间所互述寄,可书以籍看,应出当列由宁法为律图规书定馆予所以起免草费、签”[20]署。制定的指示、命令、法令十分丰富,内容也很广博。列宁始终把图书馆事业的建设纳入党和国家的重要建设位置。他在日理万机之中,牢牢把握住图书馆事业发展的方向,以无产阶级生气勃勃的革命精神,灵活运用马克思主义关于法的原理,处理图书馆事业发展过程中出现的问题,亲自作出并颁布有关图书馆的法令和决议,他制定的“集中管理图书馆事业”以及一系列其他有效措施,对我国图书馆事业的建设,特别是对当前图书馆界提出酝酿建立我国图书馆法的举动有着重大的指导意义,我们要认真学习列宁关于图书馆立法的思想,联系国内图书馆界具体情况,讨论制订出适合我国国情的图书馆法规。

《图书馆学通讯》,1982年第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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