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第一部系统的法医学专著《洗冤集录》
·作者简介·
宋慈(1186—1249),字惠父,汉族,建阳(今属福建南平地区)人,我国古代杰出的法医学家,被称为“法医学之父”,著有《洗冤集录》。
南宋孝宗淳熙十三年(1186年),宋慈生于一个朝廷官吏家庭。宋慈少年时受业于同邑吴稚门下,因吴稚是朱熹的弟子,所以宋慈有很多机会与当时有名的学者交往。宋慈20岁时进入太学。当时主持太学的真德秀是著名的理学家,对宋慈十分器重。宋慈早年的师友们,对他的学业与后来的思想都有着深远的影响。
·作品导读·
宋慈在《洗冤集录》的序言中就已提出了写作此书目的:“狱事莫重于大辟,大辟莫重于初情,初情莫重于检验。盖死生出入之权典,直枉屈伸之机栝。于是乎决法中。”又说:“狱情之失,多起于发端之差,定验之误。”宋慈辑撰此书,是为了“洗冤泽物”、“起死回生”。因此,宋慈对于狱案的态度是:“审之又审,不敢萌一毫慢易之心。”他再三告诫审案人员“不可辟臭恶”,“须是躬亲诣尸首地头”深入现场调查,“须是多方体访,切不可凭信一二人口说”。检验时“务要从实”。此外,还一定了解被害人生前的社会关系以及经济状况,要充分掌握真凭实据。
宋慈把当时居于世界领先水平的中医药学应用于刑狱检验,并对先秦以来历代官府刑狱检验的实际经验,进行了全面的总结,使之系统化、条理化、理论化。因而此书一经问世就成为当时和后世刑狱官员的必读之书,几乎被“奉为金科玉律”。750多年来,此书一直被后人所称颂,并且被译成朝、日、英、法、德、荷、俄等多种文字。就在今天,许多国家仍在研究宋慈的《洗冤集录》。其影响非常深远,在中、外医药学史、法医学史、科技史上都留下了光辉的一页。其中的求实求真精神,至今仍然熠熠闪光。
·作品概要·
《洗冤集录》该书内容丰富,涉及现代医学的解剖、生理、病理、药理、诊断、急救、内外科、妇科等多方面的知识。全书共为5 卷53目,共7万字。
卷1包括条令、检覆总说、疑难杂说等目。卷2—卷5主要讲述各种尸伤的检验区别等。其内容大致可分三方面:
1.检验官员应有的态度和原则。
2.各种尸伤的检验和区分方法。
3.保辜和各种救急处理。
总的来说,本书对尸体现象、窒息、损伤、现场检查、尸体检查等方面都有较科学的观察和归纳。主要成就有:尸斑的产生与分布;腐败的表现和影响条件;尸体现象与死后经过时间的关系;棺内分娩的发现;缢死的绳套分类;缢沟的特征及影响其构成的条件;自缢、勒死与死后假作自缢的细微鉴别;溺死与外物压塞口鼻而死的尸体所见;窒息性玫瑰齿的发现;骨折的生前及死后鉴别;各种刃伤的损伤特征;致命伤的确认;焚死与焚尸的区别等。第52目“救死方”下,收集了自缢、水溺、冻死、杀伤及胎动等抢救办法及单方数十则。
·经典章节·
卷之一
一、条令
诸尸应验而不验;初复同。或受差过两时不发;遇夜不计,下条准此;或不亲临视;或不定要害致死之因;或定而不当,谓以非理死为病死,因头伤为胁伤之类。各以违制论。即凭验状致罪已出入者,不在自首觉举之例。其事状难明定而失当者,杖一百。吏人、行人一等科罪。
诸被差验复,非系经隔日久而辄称尸坏不验者,坐以应验不验之罪。淳佑详定。
诸验尸,报到过两时不请官者;请官违法或受请违法而不言;或牒至应受而不受;或初复检官吏、行人相见及流露所验事状者,各杖一百。若验讫,不当日内申所属者,准此。
诸县承他处官司请官验尸,有官可那而称阙;若阙官而不具事因申牒;或探伺牒至而托故在假被免者,各以违制论。
诸行人因验尸受财,依公人法。
诸检复之类应差官者,差无亲嫌干碍之人。
诸命官所任处,有任满赏者,不得差出,应副检验尸者听差。
诸验尸,州差司理参军,本院囚别差官,或止有司理一院,准此。县差尉,县尉阙即以次差簿、丞,县丞不得出本县界。监当官皆缺者,县令前去。若过十里或验本县囚,牒最近县,其郭下县皆申州。应复验者,并于差初验日,先次申牒差官。应牒最近县而百里内无县者,听就近牒巡检或都巡检。内复检应止牒本县官而独员者,准此。谓非见出巡捕者。
诸监当官出城验尸者,县差手力、伍人当直。
诸死人未死前,无缌麻以上亲在死所,若禁囚责出十日内及部送者,同。并差官验尸。人力、女使经取口词者,差公人。囚及非理致死者,仍复验。验复讫,即为收瘗。仍差人监视;亲戚收瘗者,付之。若知有亲戚在他所者,仍报知。
诸尸应复验者,在州申州;在县,于受牒时牒尸所最近县。状牒内各不得具致死之因。相去百里以上而远于本县者,止牒本县官。独员即牒他县。
诸请官验尸者,不得越黄河、江、湖,江河谓无桥梁,湖谓水涨不可度者。及牒独员县。郭下县听牒,牒至,即申州差官前去。诸验尸,应牒近县而牒远县者,牒至亦受。验毕,申所属。
诸尸应牒邻县验复,而合请官在别县,若百里外,或在病假不妨本职非。无官可那者,受牒县当日具事因在假者具日时。保明,申本州及提点刑狱司,并报元牒官司,仍牒以次县。
诸初、复检尸格目,提点刑狱司依式印造。每副初、复各三纸,以《千字文》为号凿定,给下州县。遇检验,即以三纸先从州县填讫,付被差官。候检验讫,从实填写。一申州县,一付被害之家,无,即缴回本司。一具日时字号入急递,径申本请司点检。遇有第三次后检验,准此。
诸因病死谓非在囚禁及部送者。应验尸,而同居缌麻以上亲,或异居大功以上亲至死所而愿免者,听。若僧道有法眷,童行有本师未死前在死所,而寺观主首保明各无他故者,亦免。其僧道虽无法眷,但有主首或徒众保明者,准此。
诸命官因病亡,谓非在禁及部送者。若经责口词,或因卒病,而所居处有寺观主首,或店户及邻居并地分合干人,保明无他故者,官司审察,听免检验。
诸县令、丞、簿虽应差出,须当留一员在县。非时俱阙,州郡差官权。
诸称违制论者,不以失论。《刑统·制》曰:“谓奉制有所施行而违者,徒二年,若非故违而失错旨意者,杖一百。”
诸监临主司受财枉法二十匹,无禄者二十五匹,绞。若罪至流及不枉法赃五十匹,配本城。
诸以毒物自服,或与人服而诬告人罪,不至死者,配千里。若服毒人已死,而知情诬告人者,并许人捕捉,赏钱五十贯。
诸缌麻以上亲,因病死辄以他故诬人者,依诬告法,谓言殴死之类,致官司信凭已经检验者。不以荫论,仍不在引虚减等之例。即缌麻以上亲,自相诬告,及人力女使病死,其亲辄以他故诬告主家者,准此。尊长诬告卑幼,荫赎减等自依本法。
诸有诈病及死伤受使检验不实者,各依所欺减一等。若实病死及伤不以实验者,以“故入人罪”论。《刑统·议》曰:“上条诈疾病者杖一百;检验不实同诈妄,减一等杖九十。”
诸尸虽经验而系妄指他尸告论,致官司信凭推鞠,依诬告法。即亲属至死所妄认者,杖八十。被诬人在禁致死者,加三等。若官司妄勘者,依“入人罪法”。
《刑统·疏》:“以‘他物’殴人者,杖六十。见血为伤。非手足者其余皆为他物,即兵不用刃,亦是。”
《申明刑统》:“以靴鞋踢人伤,从官司验定:坚硬即从他物,若不坚硬,即难作他物例。”
诸保辜者,手足限十日,他物殴伤人者二十日,以刃及汤火三十日折日,折跌肢体及破骨者三十日。限内死者,各依杀人论。诸啮人者,依他物法。限内堕胎者,堕后别保三十日,仍通本殴伤限,不得过五十日。其在限外及虽在限内以他故死者,各依本殴伤法。他故,谓别增余患而死。假殴人头伤,风从头疮而入、因风致死之类,仍依杀人论。若不因头疮得风而死,是为他故,各依本殴伤法。
乾道六年,尚书省此状:州县检验之官,并差文官,如有阙官去处,复检官方差右选。本所看详:“检验之官自合依法差文臣。如边远小县,委的阙文臣处,复检官权差识字武臣。今声说照用。”嘉定十六年二月十八日
敕:“臣僚奏:‘检验不定要害致命之因,法至严矣。而检验失实,则为觉举,遂以苟免。欲望睿旨下刑部看详,颁示遵用。’刑寺长贰详议:‘检验不当,觉举自有见行条法,今检验不实,则乃为觉举,遂以苟免。今看详:命官检验不实或失当,不许用觉举原免。余并依旧法施行。奉圣旨依。’”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