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人将诺贝尔奖的经久不衰概括为几个秘诀,其中之一就在于它的评选委员会,因为每年评委会的名单都是绝对保密的。
1896年12月10日诺贝尔在意大利圣雷莫逝世,四年后瑞典国王和议会宣布成立诺贝尔基金会、理事会并选举基金会主席,其中理事会主席和副主席由瑞典政府任命,主席均由著名科学家(历届主席往往都是诺贝尔奖得主)担任,其余7名理事皆由基金会内部选举产生。基金会主席掌管其基金投资、奖金颁发和行政事务。诺贝尔在遗嘱中指定了4个评奖机构:物理学、化学奖(1968年增加经济学奖),由瑞典皇家科学院评定;生理学与医学奖,由斯德哥尔摩卡罗琳医学外科学研究院评定;文学奖由瑞典文学院评定;和平奖由挪威议会所选出的5人委员会评定。随后各奖项都设立了一个诺贝尔委员会,分别负责评奖中的具体工作。
诺贝尔基金会在1900年规定,从1901年起,每年12月10日的诺贝尔逝世纪念日,作为永久隆重举行诺贝尔奖颁奖仪式的日子。诺贝尔奖候选人,须经有资格提名人用书面推荐。所谓有资格提名人分别为:瑞典皇家科学院、瑞典卡罗琳医学院、瑞典文学院等院士以及挪威诺贝尔委员会委员;前诺贝尔奖获得者;哥本哈根大学、瑞典皇家工学院、瑞典文学院、瑞典卡罗琳医学院等高等院校的该科终身教授和任职教授,斯德哥尔摩大学等享有终身职位的该科教师;瑞典皇家科学院等评选机构选定具有相当职称的人员;瑞典皇家科学院等评选机构特聘的科学家、教授、专家和知名人士。各诺贝尔委员会在每年9月前发出征求提名推荐书,要求提名人在次年2月1日前,送回推荐候选人名单及其成就说明、出版物、有关文件和推荐意见。各委员会开庭详细审议,在6月1日前编造档案,提出推荐名单,委托专家调查,审阅调查报告,认真讨论评比,严格筛选名单,最后连同有关材料,送达各评奖机构。在各评奖机构有关负责人的主持下,召集下属委员会委员与评奖机构的该科院士,一起最少举行两次会议深入讨论、审核,正式确定最佳的候选人,报送参加全体选举。接着,各评奖机构分别召开全体成员会议,由各委员会主席介绍被推荐评奖候选人的主要业绩。委员会全体成员通过充分兼听,查证和了解有关评奖候选人的各种情况。然后再由各评奖机构的院长或主要负责人分别主持进行全体成员秘密投票,再经严格审议决定各项推荐评奖候选人中的1~3名,再由各评奖机构秘书长分别采用书面方式或电话通知全部获奖者,随即分别通知有关的通讯社、新闻社、报社、杂志社、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向全世界发出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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