极具神奇色彩的诺贝尔遗嘱,它的神秘性不仅在于它有许多不同的版本,也不仅在于它上面所含有的奖金金额,还在于仅仅一页纸就能说明那么多的关于诺贝尔奖的事宜,而且这么多年来世界变化这么快,整个奖项的操作过程几乎没有再附加什么所需的规则。但是,为了使全世界人民更加清晰地了解诺贝尔奖的整个产生程序,也为了更有序地管理,1900年,在得到瑞典国王的批准后,通过了一个《诺贝尔基金会章程》,随后几经修改,最近的一次修改是在1995年。下面简要介绍对获奖者的评选具有重要影响的几条诺贝尔奖章程。
关于研究成果产生时间的规定:遗嘱中规定获奖的研究工作必须是在前一年内做出。而在《章程》中,对此项要求作出进一步阐述与规定,清清楚楚地写明即使不是新的工作,只要其研究意义直到最近变得明显,就可以参加评选。这项规定实际上取消了对参选成果的时间限制。
在这部章程里面,存有最大争议的规则是对获奖人数的规定。在章程的第4节里,它是这样规定获奖人数的,如果两个人或三个人同时完成一项值得获奖的工作,奖项就应该同时颁发给他们。但是任何情况下,一种奖都不能同时授予三人以上。这条关于三人为获奖人数界标的规定是《章程》中的规定,并非是诺贝尔遗嘱中的说明。能否修改这条三人制,以及如何修改,对于诺贝尔奖来说是一个大问题,需要经过相当长的时间才能改变。因为,有一百多年传统的诺贝尔奖制度是非常保守的,任何修改,哪怕是极细微的改动都要经历极其漫长的程序。此外,对于机构或已故者都不能被颁发诺贝尔奖。但目前为止,只有由挪威诺贝尔奖评奖委员会颁发的和平奖曾经颁发给机构或组织。
在《章程》的众多规定中,其中对于评选委员会中瑞典人数的限制很引人注意。《章程》第6节是这样叙述的,瑞典公民身份或者是裁决团成员的身份应该不是被遴选成为诺贝尔奖评奖委员会成员必需的资格要求,但是即便如此,在评选委员会里有数量众多的瑞典候选者是司空见惯的事。换句话说,在诺贝尔奖的评选过程中,拥有瑞典国籍的人还是占有近水楼台先得月的优势。
此外,拥有被颁发诺贝尔奖资格的人,必须是那些已被提名的人,而且是应届并未被作废资格的人。这听起来,毫无争议,因为诺贝尔奖没有道理要颁发给那些未被提名的人,提名过程本身就是评选,如果不以提名为依据,对于那些已被提名的人来说,是非常不公正的,同时也有损诺贝尔奖本身的公正性和严肃性。
最后一个要介绍的《章程》内容是每个参选者不得对评选委员会的决定表示反对或不满。由于此项要求,使得诺贝尔奖的全部评选过程要花费大量的人力、物力以确保评选结果的绝对公正性。如果你身为评奖委员的家人就会深有体会,每到评奖时,作为家人都无法与他们见面,孩子们也只能过一个没有父亲或母亲的夏天。由此可见,诺贝尔奖的评选过程是一件多么严肃的工作,容不得半点马虎与不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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