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由悖论的历史性消解
前面的分析已经比较全面地揭示了自由的丰富性和层次性,但又似乎没有讲完。
例如,从前文提到的闻一多和朱自清的事例可以看出,个人为了坚持自己的人生理想和人格信念,不惜向现成的法律规范和明显的客观规律挑战,固然是一种高尚的人格自由;但个人因为坚持自己的人生理想和人格信念而贫病交加甚至遭受迫害,却又是一种极端的不自由。完整的自由必须走出这一悖论。
因此,我们应该既重视人格自由,但又不局限于它,而是要使自由从精神的道德领域提升到现实的实践领域。这就需要从两个方面共同努力:一方面要通过改造社会来使社会关系、社会法律符合广大人民群众的愿望和要求;另一方面又要在改造社会的实践过程中改造和教育人,使个人的人生理想和人格信念与社会发展的必然趋势、与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相一致。只有这样,才能一方面使社会法律符合大多数人的人生理想和人格信念;另一方面,使大多数人的人生理想和人格信念能够反映社会发展的必然趋势以及体现这种趋势的社会法律。只有通过人的全面发展与社会发展的协调,才能进入真正的“自由王国”,实现真正完整的自由。当然,这个“自由王国”的实现是一个漫长的过程,社会的发展,历史的进步,就是向着这个方向前进的。这是自由的一种理想状态,人类现实的自由向它的接近就像一条渐近线:人类的历史发展就是在无限地接近它,但永远不能达到那一天:人类可以宣告它的完全实现。因为它的完全实现也就意味着人类历史的终结。
这种真正完整的自由,是包含意志自由、政治自由、理性自由、人格自由于一身的自由,是上述多种自由层次相统一的自由。这种自由,可以称为完整自由,它是自由的最高级、最具体的层次。这种自由是历史观意义上的自由。
从这个意义上说,任何一个时代的自由都是受到那个时代的物质文明、精神文明、政治文明程度的制约。微观地看,每个时代的自由都是自由;但从人类历史的宏观视野来看,自由是一个永无止境的历史发展过程。
综合前面几篇日志的内容,可以概括地说:自由包含着由低级到高级的五大层次:
意志自由体现了人的生命活动的特点;
政治自由彰显了社会民主法治的价值;
理性自由代表了人类科学知识的伟力;
人格自由弘扬了个体道德精神的尊严;
完整自由展示了历史发展进步的理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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