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书收录了我探讨闽台传统社会的16篇论文,大致可以分为乡族组织与共有经济、家庭结构与宗族组织、民间信仰与仪式传统、地方行政与社会转型四个专题。这些论文的共同主题,在于通过考察明清时代的乡族组织与地方政治,探讨中国传统社会结构的转型。由于本书的问题意识主要来自于业师傅先生教授的“乡族”理论与“多元结构”理论,在此拟先回顾傅先生的相关学术思想,再对本书各专题的主要论点略作概述,以期有助于阐明本书的基本思路与学术背景。
傅衣凌对乡族问题的关注,始于1930年前后的中国社会史大论战。当时国内外的大多数学者认为,中国社会自秦汉以后停滞不前,其主要标志是原始氏族制和村社制长期存在。傅衣凌认为,以村社制为基础的共同体,在各国封建社会中普遍存在,未必可以说明中国古代社会停滞不前。20世纪30至40年代,他相继撰写了《秦汉的豪族》[1]、《晚唐五代义儿考》[2]、《唐代宰相地域分布与进士制之相关的研究》[3]等论文,考察中国历史上血缘与地缘结合的不同形态及其历史意义。抗日战争时期,他在福建内地山区发现了大量与乡族有关的现象及资料,开始形成了“乡族集团”的概念。在1944年发表的《福建佃农经济丛考》[4]和1946年发表的《论乡族集团对于中国封建经济的干涉》[5]中,他集中考察了乡族与土地占有、地权转移及租佃关系的内在联系,揭示中国封建地主制经济的基本特征。
新中国成立后,傅衣凌为了适应当时的学术环境,对原有的研究成果反复修订,于1961年重新发表。这一时期,他对乡族问题的研究视角,开始转向非实体性的“乡族势力”。在当年出版的《明清农村社会经济》[6]一书中,他不仅论及乡族与地主经济的历史联系,而且揭示了乡族在水利、交通、集市、贸易、度量衡等领域对农村社会经济生活的全面控制。他还指出,明清时代的农民斗争,有时也是为了反抗“乡族的压迫”。在同时发表的《论乡族势力对于中国封建经济的干涉——中国封建社会长期停滞的一个探索》[7]中,他从土地占有、社会结构、社会控制等方面,论述了乡族势力在中国封建社会经济结构中的地位及作用。1963年,他在《关于中国封建社会后期经济发展若干问题的考察》[8]一文中,提出了“公”、“私”两大体系的分析方法。他认为,中国历史上的封建国家政权,可以视为“公”的体系,而各种形式的乡族势力,则可以视为“私”的体系;这两大体系之间既有矛盾又相互补充,共同组成了完整牢固的封建社会经济结构。因此,探讨中国封建社会长期停滞或资本主义萌芽难以顺利发展的原因,应该同时注重对“公”、“私”两大体系的研究。
文化大革命以后,傅衣凌在论及明清社会经济结构的特点及资本主义萌芽的曲折发展道路时,仍继续强调乡族势力的历史影响。1978年,他在《明清社会的发展与停滞》[9]一文中,集中分析了乡规俗例对维护自然经济的作用。1980年代,他在《明清社会经济变迁论》、《明清土地所有制下的地主与农民》[10]等论著中,集中分析了乡族关系对阶级分化和阶级斗争的影响。1983年,他在答复森正夫教授关于乡族问题的提问时,对自己的主要观点归纳如下:
乡族是原始社会氏族制的残余,但它在阶级社会中存在与发展。它包含了地主和农民这两大对立的阶级,但是其统治权又是掌握在地主阶级手中。在乡族内部,阶级对立的实质我们应当充分地认识。
乡族的存在与发展,与地主土地所有制的发展有所联系。乡族共有或公有的土地,是阶级斗争非常尖锐的宋元以后,地主阶级为了缓和阶级矛盾而设置的,表面上为公有而实际上是私有,私人地主采用了“乡族地主集团”这个骗人的形式。因此在土地改革时期,自身不劳动的公产管理人,也被划分为地主分子。
乡族的存在是妨碍中国封建社会前进的一个非常重要的因素,首先它阻碍了阶级的分化,地主和农民的阶级对立被盖上了“同乡”“同族”这一温情脉脉的面纱。其次它阻碍了社会分工的发展,中国封建社会里大量存在着族工、族商,使小生产者的独立、分化极其困难。[11]
由于新中国特定的学术环境,傅衣凌的乡族研究直接与“封建社会长期延续”、“资本主义萌芽曲折发展”等中心议题相联系,因而也特别关注乡族与“阶级斗争”、“自然经济”等社会经济现象的内在联系,这应是可以理解的。然而,这一学术取向限制了乡族研究的理论视野,难以充分揭示乡族在中国历史上的地位及作用。实际上,傅衣凌生前对此已有清醒的认识,并已作了深入的理论反思。1988年发表的傅衣凌遗著《中国传统社会:多元的结构》[12],既是他毕生治史心得的总结,也是他晚年自我反思的结晶。在这篇里程碑式的论文中,他直言不讳地宣告:“鸦片战争以前的中国社会,与西欧或日本那种纯粹的封建社会(Feudalism),不管在生产方式、上层建筑或者是思想文化方面,都有很大差别。为了避免在比较研究中出现理论和概念的混淆,本文使用‘中国传统社会’一词。”这就是说,他决定不再使用“封建社会”的理论模式解释中国历史,而是从中国的历史实际出发解释中国历史。至于“中国传统社会”的基本特征,他认为是“多种生产方式长期并存”,因而是“多元的结构”。
在傅衣凌的“多元结构”理论中,乡族与国家已经不再是单一的封建地主阶级的政治工具,而是用以协调多种生产方式的政治力量。在这种多元的社会结构中,乡族与国家共同承担维护社会秩序的公共职能,但二者所处的地位及作用又不尽相同。兹摘录其要点如下:
首先,“由于多元的经济基础和高度集权的国家政权之间既相适应又相矛盾的运动,中国传统社会的控制体系分为‘公’和‘私’两个部分。一方面,凌驾于整个社会之上的是组织严密、拥有众多官僚、胥役、家人和幕友的系统……国家的权力似乎是绝对和无限的。另一方面,实际对基层社会直接进行控制的却是乡族的势力……国家政权对社会的控制,实际上也就是‘公’和‘私’两大系统互相冲突又互相利用的互动过程。”
其次,“在公和私两大系统之间发挥重要作用的,是中国社会所特有的乡绅阶层……高度集权的国家实际上无法完成其名义上承担的各种社会责任,其对基层社会的控制只能由一个双重身份的社会阶层来完成,而基层社会也期待着有这样一个阶层代表它与高高在上的国家政权打交道,这就是乡绅阶层长期存在的根本原因。乡绅一方面被国家利用控制基层社会,另一方面又作为乡族利益的代表或代言人与政府抗衡,并组织乡族的各项活动。”
再次,“与多元的经济基础和社会控制体系相适应的,是财产形态和财产法权观念的多元化。国有经济、乡族共有经济与私有经济的长期共存,是中国传统社会财产所有形态的一大特色……乡族共有经济包括族田、学田、义田、义仓、社仓、义渡、义集、私税、私牙等等形态,在传统社会的某些发展阶段,在某些地区,这种的乡族共有经济曾经成为社会最重要的经济成分……乡族势力对乡族成员的财产也有一定的控制权,这一点在族人的土地买卖中有尤为明显的表现。”
复次,“与社会控制多元化相对应的还有司法权的多元化……从汉代‘乡曲豪富无官位,而以威势断曲直’的现象,到明清乡族的族规、乡例等,这种乡族的司法权一直存在,而且在解决民事诉讼和预防、惩罚犯罪方面起着国家司法系统无法替代的作用。乡族势力不仅可以施行私刑,而且往往拥有部曲、私兵、家兵等武装力量。”
如上所述,中国传统社会的乡族与国家,无论在社会控制、政治体制、产权关系及司法体系等领域,都同样具有不可或缺的作用。因此,如何从多元经济基础的矛盾运动中,揭示乡族与国家的不同地位及作用,可以说是研究中国传统社会的关键所在。
傅衣凌的乡族理论与“多元结构”理论,具有内在的一致性。这是因为,中国传统社会的多元性,集中地表现为乡族的多元性。在某种意义上说,正是由于存在着多元的乡族组织,才有可能适应多元的经济基础。为了充分揭示乡族的多元性,傅衣凌在遗著中对乡族的概念作了具体说明:“乡族保留了亚细亚公社的残余,但在中国历史的发展中已多次改变其组织形态,既可以是血缘的,也可以是地缘性的,是多层次的多元的错综复杂的网络系统,而且具有很强的适应性。传统中国农村社会所有实体性和非实体性的组织都可被视为乡族组织,每一个社会成员都在乡族网络的控制之下,只有在这一网络中才能确定自己的社会身份和社会地位。”在这里,“乡族”全面涵盖了中国传统社会的各种民间社会组织,几乎中国历史上的所有社会关系都可以归入“乡族”的范畴,从而也就极大地拓宽了乡族研究的学术视野。
中国老一代的历史学家,由于深受“五个发展阶段”理论的影响,一般都把乡族视为原始氏族制或村社制的残余,因而也特别强调乡族对中国社会发展的阻碍作用。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中国新一代的历史学家,逐渐摆脱了原有的历史分期理论,开始深入探讨中国历史发展的内在脉络与具体形式。因此,中国历史上的乡族问题,也不再被视为阻碍历史进步的原始社会残余,而是被视为中国社会发展的独特表现形式。
1983年底,在业师傅衣凌教授的指导下,我以《明清时期闽北乡族地主经济》[13]作为硕士论文的选题,开始从事乡族问题的研究。当时,厦门大学历史系承担了国家重点研究项目“明清福建社会经济史研究”,我们到福建各地开展了广泛的社会经济史调查,收集了大量的族谱、契约、碑刻、分家文书等民间历史文献,为研究乡族问题提供了丰富的原始资料。我在硕士论文中,集中考察了闽北乡族地主经济的表现形式、基本结构、发展过程及其历史成因。我发现,宋以后闽北地区的乡族组织,大多拥有土地、山林、店铺、借贷资本等不同形式的资产,使之构成了以坐食租利为特征的乡族地主经济。在闽北地区,乡族地主经济的形成可以追溯至宋代,明中叶以后得到了迅速的发展,清中叶以后已超过私人地主经济的规模,成为地主经济的主要表现形式。闽北乡族地主经济的主要成分是族田,而族田的主要成分是祭田,祭田主要来自于分家之际的提留。因此,闽北乡族地主经济的发展,反映了从私人地主经济向乡族地主经济转化的历史过程。至于乡族地主经济的历史成因,我认为主要在于乡族组织的发展与私人地主经济的解体。此外,在当时主流史学观念的影响下,我也强调了乡族地主经济对于延缓中国封建地主经济的解体、阻碍阶级分化的作用。
在完成硕士论文之后,我开始考察福建其他地区乡族组织与乡族地主经济的发展。根据土地改革时期的统计资料,福建各地乡族共有田的比重有较大的差异,“闽北、闽西占百分之五十以上,沿海各地只占到百分之二十至三十”[14]。那么,为什么乡族地主经济的发展会有明显的地区差异?除土地之外,乡族组织在其他经济领域有何作用?这就是我当时关注的主要问题。为了回答这些问题,我先后完成了《明清福建沿海农田水利制度与乡族组织》[15]、《清代闽西四堡族商研究》[16]、《清代台湾的合股经营》[17]、《清代台湾乡族组织的共有经济》[18]等论文。在此过程中,我逐渐意识到乡族组织与地主经济未必有必然的联系,或者说乡族组织的发展未必表现为乡族地主经济。因此,有必要突破经济史的学术视野,对乡族的发展作出更为多元的解释。
从1986年起,我的研究重点转向宋以后的家族组织。1987—1988年,我发表了《宋以后福建的祭祖习俗与宗族组织》[19]及《茔山、墓田与徽商宗族组织》[20],都是探讨祖先崇拜对宗族发展的影响。1989年底,我完成了博士论文《明清福建家族组织与社会变迁》[21],试图从民间家族组织的发展揭示宋以后的历史变迁。我认为,明清时期的家族组织,已经超出了亲属组织的范畴,具有泛家族主义的发展倾向。这是因为,在相对完整的家族系统中,往往同时包含六种不同类型的家族组织,即大家庭、小家庭、不完整家庭及继承式宗族、依附式宗族、合同式宗族。这些不同类型的家族组织,既可以是以婚姻或血缘关系为基础的亲属组织,也可以是以地缘或契约关系为基础的拟制的亲属组织。就家族组织的内在发展趋势而言,每一家族系统都可能经历从不完整家庭向小家庭、大家庭、继承式家族、依附式家族或合同式家族演变的历史过程。在家族组织的演变过程中,分家析产是宗族发展的逻辑起点。由于分家析产制的盛行,每一代的大家庭都将面临周期性的裂变,而分家后的新家庭之间又会维持某些协作关系,这就使原有的大家庭直接演变为继承式宗族[22]。然而,以血缘联系为基础的继承式宗族很难长期维持,势必逐渐演变为以地缘关系为基础的依附式宗族或以契约关系为基础的合同式宗族。不过,在战乱之后或移民地区,家族组织的发展也可能经由不同的途径,即先由若干家庭组成依附式宗族或合同式宗族,再通过分家析产形成继承式宗族。
在福建地区,宋元时期已有贵族及官僚阶层的宗族组织,而民间宗族组织的普遍发展却是在明中叶以后。明清时期家族组织的普遍发展,是与当时特定的历史环境相联系的,反映了宋以后政治、经济、文化的深刻变化。首先,由于程朱理学的推广和礼仪制度的改革,促成了宗法伦理的庶民化,为家族发展提供了思想前提;其次,由于明中叶赋役与财政体制的改革,促成了基层社会的自治化,为家族发展提供了政治前提;再次,由于明清之际商品经济的发展和私人地主经济的解体,促成了财产关系的共有化,为家族发展提供了经济前提。因此,明清时期的家族组织并非原始氏族制的残余,而是新型的民间社会组织。
20世纪90年代,由于一些特殊的机缘,我先后参加了“福建宗教史”、“闽台社会文化比较研究”、“华南社会文化史”等国际合作研究项目。这些项目都是以多学科合作为特点的,特别注重历史文献与田野调查相结合,使我对福建民间的传统社会组织有了更为全面的了解,尤其关注地方文化与乡族组织的内在联系。作为这些项目的部分研究成果,我发表了《闽台道教与民间诸神崇拜》[23]、《吴真人信仰的历史考察》[24]、《神庙祭典与社区发展模式》[25]、《清代闽南乡族械斗的演变》[26]、《明清福建里社考》[27]等论文,着重探讨民间信仰与宗教仪式对乡族发展的影响。
福建古为闽越之地,其俗“信鬼尚祀”,巫术对社会生活有着深刻的影响。唐宋时期,福建各地陆续进入中央王朝的教化体系,民间信仰逐渐与国家政权及儒教、道教、佛教等正统宗教相结合,形成了相当庞杂的地方神庙系统与相应的仪式传统。明代禁止民间的宗教结社及迎神赛会活动,试图以全国统一的里社祭礼规范民间的宗教仪式。然而,随着里甲体制趋于解体,里社祭礼也难以继续维持。明中叶以前,福建各地的里社祭礼大多已废而不举,而各种地方神庙系统及迎神赛会活动则相继复兴。当时福建的各级官僚及地方士绅曾多次发起“毁淫祀”运动,试图重新规范民间的宗教礼仪,但都以失败而告终。不过,明中叶福建地方神庙的复兴运动,一般仍是在重建“里社”的名义下进行的,这就使此后的地方神庙具有社、庙合一的特征,而相关的仪式组织通常也称为“社会”或“会社”。
明中叶以后福建的里社祭祀组织,大致可以分为三种类型:一是由里甲编户组成的家族型组织;二是由全体居民组成的社区型组织;三是由自愿者组成的社团型组织。由于这一时期的里社组织具有多元的组织原则,因而可以适应复杂多变的社会关系,使之成为福建民间最常见的超家族社会组织。明以后福建的各种地方公共事务,实际上都是以里社为单位共同承担的;甚至连清代日益盛行的乡族械斗,也直接表现为不同里社之间的联盟与冲突。
近年来,我的研究课题主要为明清以来的地方行政与国家认同,试图通过考察“国家内在于社会”的历史过程,揭示中国传统国家与社会关系的转型。我认为,乡族组织作为合法的基层社会组织,是与当时的政治体制相适应的。因此,考察明清时期政治体制与国家观念的演变趋势,有助于说明乡族与国家的内在联系。
中国传统社会的国家政权,既可以对基层社会实行直接统治,也可以对基层社会实行间接统治。一般说来,只有在高度发达的中央集权体制之下,才有可能对基层社会实行直接统治,否则就只能实行间接统治。明清时期的政治体制,经历了由直接统治向间接统治的演变过程,我称之为“基层社会的自治化”。由于这一自治化过程主要表现为乡族组织的政治化,因而也可以视为“国家内在于社会”的历史过程。
明代初期,朱元璋大力加强专制集权体制,试图对民间社会实行全面控制。明初的社会控制体系,是以“画地为牢”的里甲组织为基础的,即通过里甲审定户籍、编制黄册和鱼鳞图册,有效地控制人口和土地资源,承担赋役征派与治安、司法等地方行政职能。由于明初的里甲组织具有基层政权的性质,因而可以把当时的政治体制称为“里甲体制”。然而,自永乐以降,由于各级政府滥用民力,民间为了逃避日益沉重的赋役负担,千方百计隐瞒户口和土地,遂使里甲体制趋于解体。在福建地区,至迟到成化、弘治年间,里甲(都、图、团)编户已损耗过半,原有的社会控制体系难以继续维持。因此,福建各地陆续推行赋役制度改革,不再实行定期的里甲户籍与赋役编审,而是由现存的里甲编户分担原有的赋役定额,从而使里甲组织成为世代相承的赋役承包单位。在此情况下,每里、每甲乃至每一编户,都必须对人口和土地实行自我管理,合理分摊既定的赋税和劳役,而官僚政府则不再对基层社会实行直接的控制。明中叶以后福建的里社与家族组织,实际上也是不同层次的赋役共同体,里甲编户逐渐演变为乡族组织的代名词。[28]
明中叶的财政改革,进一步促成了地方政府职能的转变。明代前期,各级地方政府不受财政预算的约束,可以随意征发民力,因而具有较为广泛的行政职能。明中叶前后,为了减轻民间的赋役负担,各地陆续对地方政府的财政支出实行限制,逐渐形成了分类管理的财政包干体制。隆庆至万历年间全面推行的“一条鞭法”,就是这一改革趋势的总成果。在“一条鞭法”体制下,各级地方政府只能在既定的预算范围内安排财政支出,其行政职能受到了严格的限制。由于“一条鞭法”的指导思想在于“节流”,各级地方财政的规模大为压缩,只能维持经常性财政支出,缺乏应对突发性事件的机动财源。因此,自万历以降,凡属水利、交通等重大工程或救灾、御敌等突发性事件,都必须通过募捐筹集经费,或是责成民间自行解决。更为严重的是,明王朝为了缓解中央政府的财政危机,不断裁减各级地方政府的财政经费,使之难以发挥正常的行政职能。在此情况下,地方政府为了维持社会秩序的相对稳定,日益依赖于乡族组织与乡绅阶层,从而导致了社会控制权的下移。明后期福建的各种地方公共事务,如水利、交通、治安、教育、救济及礼仪活动等,大多经历了从官办向民办的转变过程,其原因即在于此。[29]
清代的地方财政体制,直接承袭了明中叶确立的“一条鞭法”,其基本特征为分级分类定额包干。顺治至康熙初期,为了筹集额外的军事费用,对各级地方财政经费实行大幅度的裁减,从而使地方政府的行政职能进一步萎缩。在福建,为了解决地方财政经费不足的问题,清初曾一度恢复向里甲派役的做法,康熙中期以后则主要通过加征“耗羡”弥补地方财政亏空。雍正年间实行“耗羡归公”后,养廉银成为各级地方政府的机动财源,主要用于支付各种额外的办公经费。清中叶以后,由于“就廉摊捐”日益盛行,养廉银已经名存实亡,不再具有原有的意义。不仅如此,清后期对全省各级地方财政经费实行集中管理,统一核销,也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省以下地方政府的行政自主权。由于清代州县政府可以自由支配的财力是极其有限的,无论地方官员如何廉洁奉公,都是不可能大有作为的。因此,清代的各种地方公共事务,仍是依赖于乡族组织与乡绅阶层。康熙年间,福建总督兴永朝推行“粮户归宗”;雍正至乾隆时期,各地官员要求实行“族正制”。这些都表明,乡族组织已成为清代政治体制的有机组成部分。乾隆皇帝对“族正制”心怀疑虑,转而推行保甲制,而保甲实际上也只是乡族组织的代名词,并未改变乡族自治的基本格局。[30]
晚清时期,清王朝为了抵御外侮和镇压内乱,鼓励各地组织团练,推进了基层社会的军事化。团练作为乡族武装,在晚清的地方政局中占有举足轻重的地位。与此同时,清王朝为了广辟财源,大开捐纳之例,造就了大批绅商合一的地方精英,导致了地方权力体系的深刻变化。晚清各地政府开征的厘金,实际上也是一种变相的捐纳。在福建各地,交纳厘金的商人可以依照捐纳之例,获得“奖叙”,从而跻身于绅士之列。与传统的士绅阶层相比,这些绅商拥有更雄厚的财力,可以广泛参与各种地方事务,进一步推动了基层社会的自治化。晚清至民国初年的地方自治运动,与团练及绅商阶层的崛起密切相关,这标志着国家与社会关系的又一次转型。在某种意义上说,中国现代的民族国家建设,直接面对的是以团练和绅商为代表的地方政治势力,而不是传统的乡族组织与乡绅阶层。[31]
从明中叶至清后期,由于地方政府的行政职能日趋萎缩,社会控制权不断下移。明中叶以后的政治体制,可以说是以乡族自治为特征的,或者说是“国家内在于社会”。在这一政治体制下,明清时期的国家政权维持了长达数百年的长治久安,而社会秩序也是相对稳定的。因此,对于这一时期的国家、乡族及乡绅阶层的历史特点与内在联系,仍有必要再作进一步的深入探讨。
[1]刊于广州中山大学《现代史学》(1930?)。
[2]原稿完成于1940年,刊于《厦门大学学报》1981年增刊(史学专号);并收入《傅衣凌治史五十年文编》,厦门大学出版社,1989年。
[3]《社会科学》1945年第4期,并收入《傅衣凌治史五十年文编》,厦门大学出版社,1989年。
[4]由私立福建协和大学中国文化研究会出版,文史丛刊之二,1944年8月。
[5]刊于福建省研究院《社会科学季刊》第二卷第3、4期。
[6]由北京三联书店出版,1961年。
[7]刊《厦门大学学报》1961年第3期;收入《明清社会经济史论文集》,人民出版社,1982年。
[8]刊《历史研究》1963年第4期;收入《明清社会经济史论文集》,人民出版社,1982年。
[9]刊于《社会科学战线》1978年第4期;收入《明清社会经济史论文集》,人民出版社,1982年。
[10]刊于小野和子编《明清时代的政治和社会》,京都大学人文科学研究所,1983年。
[11]森正夫:《围绕“乡族”问题》,刊于《中国社会经济史研究》1986年第2期。
[12]《中国社会经济史研究》1988年第3期。
[13]全文刊于《清史研究》2003年第2期。另请参见《清至民国闽北六件“分关”的分析》,刊于《中国社会经济史研究》1984年第3期;《试论闽北乡族地主经济的形态与结构》,刊于《中国社会经济史研究》1985年第4期;《明清闽北乡族地主经济的发展》,刊于《明清福建社会与乡村经济》,厦门大学出版社,1987年;《明以后闽北乡族土地的所有权形态》,刊于《平准学刊》第5辑,光明日报出版社,1989年。
[14]引自《福建省农村调查》第110页,福建省农会,1951年。
[15]刊于《中国社会经济史研究》1987年第4期。
[16]刊于《中国经济史研究》1988年第1期,与陈支平合作。
[17]刊于《台湾研究集刊》1987年第3期。
[18]刊于《台湾研究集刊》1988年第2期。
[19]刊于《厦门大学学报》1987年增刊。
[20]刊于《安徽史学》1988年第1期。
[21]湖南教育出版社“博士论丛”第5辑,1992年。
[22]参见拙文:《明清福建家庭结构及其演变趋势》,刊于《中国社会经济史研究》1988年第4期;《清代台湾家庭结构的若干特点》,刊于《台湾研究集刊》1989年第2期。
[23]与丁荷生合作,刊于台湾《中央研究院民族学研究所集刊》第73期,1992。
[24]刊于《吴真人研究》,厦门鹭江出版社,1992年。
[25]刊于《史林》1995年第1期。
[26]刊于《中国社会经济史研究》1998年第2期。
[27]刊于《家庭、社区、大众心态国际学术研讨会论文集》,黄山书社,1989年。
[28]参见拙文:《明清福建的里甲户籍与家族组织》,刊于《中国社会经济史研究》1989年第2期。
[29]参见拙文:《明后期福建地方行政的演变——兼论明中叶的财政改革》,刊于《中国史研究》1998年第1期。
[30]参见拙文:《清代闽南乡族械斗的演变》,刊于《中国社会经济史研究》1998年第2期:《清代福建地方财政与政府职能的演变》,刊于《清史研究》2002年第2期。
[31]参见拙文:《清代福建地方财政与政府职能的演变》,刊于《清史研究》2002年第2期;《晚清至民国的乡镇商人》,刊于《中国社会史论》,湖北教育出版社,2000年;《晚清至民国的乡镇商人与地方政局》,刊于《中国社会历史评论》第2卷,天津古籍出版社,200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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