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学校内部管理的规范化、科学化,实行依法治校,使学校管理纳入法制轨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及《小学管理规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本校现名:上海市浦东新区育童小学,校址:下南路400号,是公办全日制完全小学,行政由浦东新区教育局领导,党务由中共浦东新区教育党工委领导,学生毕业后升入上级主管部门规定的对口中学。
第三条 学校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同志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为指导,实践“三个代表”,践行“社会主义荣辱观”,坚持党对教育工作的领导。
第四条 学校坚持贯彻“教育必须为社会主义事业服务,必须与社会实践相结合,培养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的方针。学校全面推进素质教育,以“让每一儿童在自信、成功中得到主动发展、健康发展、和谐发展”为办学理念,使学校具有健康、文明、和谐和自主的校园文化,把学校办成上海市行为规范示范校、浦东新区素质教育实验校、浦东新区校本研修基地和上海市科技教育特色示范校。
第五条 学校的育人目标是:身心健康、基础宽厚、自主自立、特长初露。
第六条 学校教风:严谨、爱生、团结、进取。
学风:好学、有礼、诚实、创造。
第七条 学校办学的特色目标是:营造情智共生校园,提升师生生命质量。
第二章 行政工作
第八条 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校长是法人代表,全面负责学校行政工作:
一、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法规,遵循教育规律,全面实施素质教育,提高教育质量。
二、领导和组织德育工作,制订德育规划,以“五爱”教育为主线,加强学生思想、品德教育,加强法制教育、安全教育、心理健康教育、生命教育、民族精神教育等等;养成良好行为习惯,促进学生身心健康发展。
三、领导和组织教学工作,按照教育行政部门有关规定开设课程,贯彻课改精神、推进教学改革,加强教学管理,提高教学质量。
四、领导和组织教育科研活动,总结、推广教育科研成果。
五、领导和组织体育、卫生、美育、劳动技术教育;领导和组织课外科技、文艺等各类兴趣小组和社会实践活动。
六、领导和组织总务工作。关心学生和教职工的生活,建设和维护校园环境,严格管理校产和财务,努力改善办学条件,提高师生福利。
七、规范资料管理,组织档案建设。
八、领导和组织制订学校各种规章制度,完善学校管理。
九、注重教职工队伍建设。依靠教职工办好学校,并维护其合法权益。
十、发挥学校教育的主导作用,努力促进学校教育、家庭教育、社会教育的协调一致,互相配合,形成良好的育人环境。
第九条 学校党支部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充分发挥工会、共青团、少先队以及其他组织在学校中的作用,形成合力,保证教育教学工作顺利有效开展。
第十条 建立党支部领导下的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教代会按党的方针政策和有关法律、法规行使职权,其中主要包括:
一、讨论、审议学校重大事项,并提出意见、建议。
二、审议通过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工有关的规章制度、评选先进方案、奖惩条例和福利制度等。
三、建立教代会或全体教职工定期评议干部制度。
第十一条 校长可根据工作需要设副校长,副校长协助校长管理学校各项工作。副校长由校长提名,经同级党组织讨论通过,报上级组织部门。上级组织部门按干部管理权限讨论同意后,由校长聘任。必要时,校长和党支部商议后有权聘请助理和顾问。
第十二条 学校行政实行分级管理,学校校长室属于决策层。校长室下面设教导处、德育室、教科室、总务处组成执行层,协助校长做好有关工作。学校的年级组、教研组、备课组、教学班为操作层,具体完成各项教育教学工作。
第十三条 学校实行干部聘任制:
学校中层干部的任期一般为三年,校长根据党组织对干部的考核,征求党支部意见后决定新一任干部的任免。
第十四条 学校实行定期会议制度:
一、学校每周五上午举行校务或行政例会,邀请党支部书记、工会主席参加。
二、学校每周一下午召开全校教职工大会,学校每学期召开一到两次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每月召开一次年级组长例会、班主任例会,每学年举行一次少代会。
第三章 教育教学工作
第十五条 学校的主要任务是教育教学工作,其他各项工作应以有利于教育教学工作的开展为原则。
第十六条 学校德育室、教导处是学校教育、教学管理的职能部门,德育室与教导处每学期应根据学校工作制订切实可行的教育教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年级组、教研组开展工作;督促、检查、考核各科教师的工作,对全校的教育教学质量进行监控。
第十七条 学校采用上海市中小学课程和教材改革委员会编写的新教材,按照课程计划进行教育教学工作,充分发挥必修课和活动课的整体功能,使学生在德、智、体、美、劳诸方面获得全面发展。
在保证必修课提高学生基础知识和基本技能的前提下,发挥校本课程在培养兴趣,发展个性方面的独特作用,逐步形成学校课程特色。
第十八条 学校要将德育工作摆在核心位置,在校长负责,全员参与,家长配合下,由德育室具体安排实施,以课堂教学为主阵地,将德育渗透于学科教学、班队活动、校外活动之中。对学生遵循正面教育的原则,不得讽刺挖苦、粗暴压制,严禁体罚与变相体罚。
第十九条 学校每班设班主任教师,负责管理、指导班级工作,班主任教师要同各科任课教师加强联系,并定期进行家访,协调配合对学生进行教育。
班主任每学期要根据学生的操行表现,在“小学生成长评价手册”上写出评语,以鼓励进步为主,并指出努力方向。
班主任必须根据学校的要求,分年级到夏令营基地、学农基地、学军基地、传统教育基地、科技教育基地等各实践基地指导学生接受锻炼。
第二十条 各科教学要面向全体学生,以学生的发展为本,以课堂教学为主渠道,坚持因材施教的原则,充分发挥学生的主体作用;要重视基础知识教学和基本技能训练,激发学习兴趣,培养学生正确的学习方法、学习习惯。重视加强学生创新意识与实践能力的培养。
第二十一条 加强教学常规管理,保证正常教学秩序。学校按教育行政部门颁布的校历安排工作,不得随意停课和调课。学生每天在校学习时间一般不超过六小时。不准利用课余或节假日为学生集体补课。按照学校制订的《教学流程管理要求》,认真抓好备课、上课、批改作业、辅导、考核等各教学环节的管理,组织好教学工作的检查、评估活动。
第二十二条 健全教研组织,保证教研活动的正常开展。教研组、备课组活动均列入课表,每两周活动一次,教师业务学习每两周一次。教研活动内容注意研究教学实际,加强学法研究,重点放在备课、上课两个环节上,并积极开展教育教学研究,运用教育理论指导教学活动,积极推广科研成果及成功经验,不断提高科研水平。组织教师学习掌握现代信息技术,同时要结合自身实际需要,加强进修提高,以充分发挥教研组在教研、科研和进修三方面的基地作用。
第二十三条 严格执行有关规定,保证学生课业负担适量。研究推广分层作业。合理安排作业时间,不得擅自购买与使用各类学习辅导材料。课后作业内容要精选,难易要适度,数量要适当,一年级不留书面家庭作业,二、三年级每日课外作业量不超过三十分钟,四、五年级不超过四十五分钟。
第二十四条 改革考试制度,严格控制考试科目和次数,期末考试科目只限语文、数学、外语,其他各科通过平时考查和阶段测试评定成绩,学生成绩实行等第制;考试内容着重于基础知识和基本能力,体现素质教育精神。平时学校做好质量调研工作,期末考试由教导处组织命题。建立全面评估教育教学质量的标准,不以考分作衡量教学质量、评定教师教学工作的唯一标准。
第二十五条 学校重视体育、科技、美育、劳动教育。认真上好体育、音乐、美术、生活与劳动课。积极开展体育活动,每年举办春季学校运动会、秋季体育节及冬季踢跳比赛。结合日常生活,提出服饰、仪表、语言、行为的审美要求,培养健康的审美情趣,组织好艺术节、科技节活动。要注重培养学生爱劳动、爱人民,珍惜劳动成果的意识,培养从事自我服务劳动、家务劳动、公益劳动和简单生产劳动的能力,养成劳动习惯。
第二十六条 学校加强学生课外、校外活动指导,注意与学生家庭、少年宫、少科站等校外活动机构的联系,开展有益活动,安排好学生的课余生活。遵照教育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组织学生参加竞赛、评奖活动。
第四章 总务工作
第二十七条 学校经费来源以国家财政拨款为主,多渠道筹措为辅。
第二十八条 学校严格按照上级教育部门、物价部门确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依法向学生相关费用。每学期结束时向每位学生家长提交书簿费、代办预收款结算清单。
第二十九条 学校坚持艰苦奋斗、勤俭办学、合理节约的方针使用经费,搞好经费的预算结算,提高经费的使用效益。
第三十条 建立健全财务制度,严格执行经费使用审批制度,严格遵守国家财经纪律,并接受上级有关部门的监督和审计。
第三十一条 加强学校校产管理,责任到人,保证公物合理的管理与使用,健全实物的购买、验收、登记、保管、使用制度,杜绝流失和浪费,提高使用效率。
第三十二条 学校加强对食堂管理,保证饮食卫生,监督餐饮公司提高午餐质量。
第三十三条 学校不断完善各种教育设施,有计划地净化、绿化、美化校园,搞好校园文化建设,形成良好育人环境。
第五章 教职工管理
第三十四条 学校教职工应具备国家规定的任职资格,上岗教师必须具有相应要求学历,其他上岗职工如司机、网管员、电教人员、档案管理员、图书管理员、文印人员、保健人员等须经培训获得上岗证书。
第三十五条 学校教职工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等法律、法律规定的权利、福利待遇,但必须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
第三十六条 学校教职工必须遵守学校行为规范的要求,努力提高自己的思想道德素质和职业道德水平。
第三十七条 教职工对学校工作有意见或建议可向校长室、党支部、工会反映。也可以直接向上级主管部门反映,学校任何一级管理部门都应虚心听取意见,不得阻挠教职工反映意见。
第三十八条 学校为教师继续教育创造条件,教师进修应根据学校工作的需要,以在职为主、自学为主、所教学科为主;学校鼓励教师获取高一层次的学历文凭。学校支持和鼓励教师从事教育科研,参加专业学术团体,并在学术活动中发表见解。
第三十九条 新教师来到本校任教,必须根据学校制订的“拜师学教”制度以及《教师培训要求》,不断提高自己的教学能力。
第四十条 学校全体工作人员都必须关心爱护学生,严禁体罚、变相体罚。教育教学活动的开展必须符合学生生理、心理特点,组织学生参加劳动、社会实践、集会等均要采取妥善的预防措施,确保学生安全。
第四十一条 学校每学期对教职工行为规范、班主任工作、业务工作进行考核,建立健全业务考核档案,并建立相应的奖惩制度,根据考评,学校每年度评选优秀教职工。
第四十二条 学校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和市教委下达的《关于本市普教系统中小学和其他事业单位试用聘用合同制的实施意见》以及《浦东新区社会发展局事业单位实施聘用制暂行规定》,对教职工实行聘用合同制,实行《三定》(定编,定岗,定职),引进竞争、激励机制,实行待聘,转岗、下岗制度,增强教职工的事业心和责任感。
第六章 学生管理
第四十三条 学校严格执行社发局教育处对新生招生、转学、退学、借读和小学毕业生全部升入初中的规定,健全学籍管理制度,建立学生档案制度(包括学生健康档案),并逐步做到电子化管理。
第四十四条 学校采用班级授课制,严禁划分好差班,教学班学额起始班原则上不超过40人。学校取消留级制度,特殊情况需要留级,必须经家长同意(或要求)、校长室批准。
第四十五条 学生享有法律、法规规定的受教育的权利,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受教育的义务;学生必须严格遵守学校的校纪校规,并自觉接受学校的常规管理。
第四十六条 学校依法对学生进行保护的教育,加强对学生卫生、健康、安全管理,注意保护学生的身心健康,提高学生的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
第四十七条 学校对德、智、体、美、劳诸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进行表彰和奖励。每学期评选:操行、学习、体育、文娱、劳动、科技、推普、节电等单项积极分子,每学年评选优秀学生或优秀队员(长)。对严重违反校规、造成不良后果的学生学校协同各部门做好再教育工作。学校对有特殊障碍的学生采取帮教措施。
第四十八条 学校坚持用发展的观点,综合全面地评价学生,努力使全体小学生都合格升入中学。
第七章 学校、社会、家庭
第四十九条 学校同街道及附近机关团体建立社区教育组织,设立社会实践基地。学校组建校外辅导员队伍,动员社会各界支持学校工作,优化育人环境。学校应发挥自身优势,组建一批社区志愿者服务队,为社区的精神文明建设服务。
第五十条 学校应主动与学生家庭建立联系,树立“家长是朋友”的观念,充分利用家长学校、家长会、家长开放(咨询)日等形式指导家长创设良好的家庭教育环境,争取家长对学校工作的支持。
第五十一条 学校成立家长委员会,沟通家校联系,帮助学校解决办学中存在的问题,反映家长的意见、建议。家长委员会在校长指导下工作。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经学校行政、教代会讨论、审核通过后报社会发展局备案。
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如与国家的法律法规不一致的,一律以国家颁布的法律、法规为准;本章程在实施过程中不断修改完善,由校长室负责解释。
第五十四条 学校将依据本章程制订一系列规章制度。
第五十五条 本章程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二零一一年三月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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