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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中国对台政策的发展和“一国两制”方针的提出

时间:2023-02-2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台湾是中国神圣领土不可分割的一部分。这是中央首次提出“解放台湾”口号。为此,1954年7月,中国共产党和中国政府再次提出解放台湾的任务,表示一定要解放台湾。为了表明中国人民维护国家领土、主权完整的不容置疑的决心,拔除国民党骚扰大陆东南沿海的据点,1954年9月3日,中国人民解放军开始炮击金门。一方面是敦促美国政府与中国政府谈判。此后,中国共产党又对解决台湾问题提出许多重要原则。

一、新中国对台政策的发展和“一国两制”方针的提出

台湾是中国神圣领土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历史上,台湾曾被西班牙、荷兰、日本先后占领过。抗日战争胜利后,台湾不仅在法律上而且在事实上已经归还给中国。解放战争即将取得全国胜利的时候,国民党在美国支持下退踞台湾,台湾与祖国大陆分离。从台湾问题产生至今,中国共产党和中国政府根据国内外形势的变化,适时制定、实施和发展了对台方针政策。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前,我们党和政府的对台政策经历了从武力解放台湾到和平解放台湾的过程。

新中国成立前,毛泽东等中央领导人就提出了“解放台湾”的口号。在辽沈、淮海、平津三大战役取得胜利后,中央估计到国民党将把最后的落脚点放在台湾。为了完成新民主主义革命的任务,解放全中国,中央作出了解放台湾的战略部署。1949年3月15日,新华社发表题为《中国人民一定要解放台湾》的社论指出:“中国人民解放军的任务就是解放全中国,直到解放台湾、海南岛和属于中国的最后一寸土地为止。”这是中央首次提出“解放台湾”口号。

新中国成立后,1949年12月31日,中共中央发表《告前线将士和全国同胞书》明确提出,1950年的任务就是“解放海南岛、台湾和西藏,全歼蒋介石集团的最后残余势力”。1950年4、5月间,人民解放军攻占海南岛之后,解放台湾的准备工作进一步加紧进行。然而,朝鲜战争的爆发和美国第七舰队驶入台湾海峡,公然以武力阻止中国人民解放台湾,使新中国面临的形势发生重大变化,解放台湾一时难以实现。1950年6月28日,周恩来总理兼外交部长发表声明严正指出:“不管美帝国主义采取任何阻挠行动,台湾属于中国的事实永远不能改变。”“我国全体人民,必将万众一心,为从美国侵略者手中解放台湾而奋斗到底。”[199] 在中国共产党作出了抗美援朝、保家卫国的决策以后,人民解放军的战略重点由东南转向东北,解放台湾的计划被迫搁置。

1953年朝鲜战争结束后,台湾当局加紧同美国谈判“共同防御条约”问题。为此,1954年7月,中国共产党和中国政府再次提出解放台湾的任务,表示一定要解放台湾。为了表明中国人民维护国家领土、主权完整的不容置疑的决心,拔除国民党骚扰大陆东南沿海的据点,1954年9月3日,中国人民解放军开始炮击金门。12月2日,美国政府不顾中国人民的强烈反对同台湾蒋介石集团签订了所谓的《共同防御条约》。该条约明确包括台湾和澎湖,并规定根据签字双方共同协议,其防御范围延伸至国民党军防守的其他地区。12月8日,周恩来发表声明,谴责这一条约是“非法的、无效的”,“是一个露骨的侵略条约”,并向全世界郑重宣告:中国人民一定要解放台湾,美国政府必须从台湾、澎湖和台湾海峡撤走它的一切武装力量。如果有人要把战争强加在中国人民头上,中国人民一定要对干涉者和挑衅者以坚决的回击。[200] 为了反击美蒋签订“共同防御条约”,1955年1—2月,人民解放军发动渡海作战,解放了一江山岛、大陈岛及其外围岛屿披山岛、渔山列岛等,拔除了国民党军队在浙江沿海地区进行破坏活动的最大据点。

此后,鉴于台湾问题的复杂化,中国共产党和中国政府对台湾问题的立场有所变化,由武力解决台湾转变为争取和平解放台湾,并从两个方面开展了争取和平解放台湾的工作。

一方面是敦促美国政府与中国政府谈判。1955年4月23日,周恩来在亚非会议(即“万隆会议”)上声明:“中国人民同美国人民是友好的。中国人民不要同美国打仗。中国政府愿意同美国政府坐下来谈判,讨论和缓远东紧张局势的问题,特别是和缓台湾地区紧张局势的问题。”[201] 周恩来的这一声明得到了美方的响应,在中方努力下,经多方斡旋,中美双方终于确定将原在日内瓦举行的领事级会谈升格为大使级会谈,以台湾问题作为会谈的核心。

另一方面是向台湾当局提出和平解放台湾的倡议。1955年4月,周恩来在访问缅甸期间与吴努总理会谈时说:“如果美军撤退,我们可能用和平的方式解放台湾,如蒋介石接受,我们欢迎他派代表来北京谈判”;“只要蒋介石同意中国的和平与统一,同意和平解放台湾,并且派代表来北京谈判,我们相信即便蒋介石本人,中国人民也可以宽恕他。”[202] 同年5月,周恩来在第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上明确宣布:“中国人民解放台湾有两种可能的方式,即战争的方式和和平的方式。中国人民愿意在可能的条件下,争取用和平的方式解放台湾。”[203] 这是中共中央第一次公开提出和平解放台湾的主张。

1956年以后,中共中央明确提出了“为争取和平解放台湾而奋斗”[204] 的口号,并且提到同国民党进行第三次合作。同年9月,党的八大政治报告指出:“我们愿意用和平谈判的方式,使台湾重新回到祖国的怀抱,而避免使用武力。如果不得已而使用武力,那是在和平谈判丧失了可能性,或者是在和平谈判失败以后。”[205] 1957年4月,毛泽东宣布:国共两党过去合作过两次,“我们还准备进行第三次国共合作”[206] 。此后,毛泽东、周恩来在不同场合阐述了和平解放台湾的具体方针政策,其要点有:(1)省亲会友、来去自由;(2)既往不咎、立功受奖;(3)国共合作、爱国一家;(4)和平解放、互不破坏。在这一过程中,针对“第一次台海危机”后美国政府试图造成海峡两岸“划峡而治”、并最终实现“两个中国”的阴谋,中共中央调整了对美、对台政策,重点是把与台湾当局之间的矛盾和与美国的矛盾区分开来。

1958年8月23日,为了反击美国实行“两个中国”的图谋及台湾当局“反攻大陆”的叫嚣,中国人民解放军对金门发动了猛烈炮击。在金门炮战中,中共中央提出“联蒋抵美”的策略,并成功地利用美蒋之间在放弃还是固守金门、马祖问题上的分歧,使美国和台湾在这一问题上的争执公开爆发。金门炮战对两岸关系的发展有非常重要的意义:一方面它挫败了美国“划峡而治”的阴谋,另一方面使两岸由过去激烈的军事对抗,转为政治对抗为主、军事对抗为辅的对峙状态。

此后,中国共产党又对解决台湾问题提出许多重要原则。1960年5月22日,毛泽东主持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会议,研究了对台工作问题,认为台湾宁可放在蒋氏父子手里,不可落到美国手中;对蒋介石我们可以等待,解放台湾的任务不一定要我们这一代完成,可以留交下一代人去办;现在要蒋过来也有困难,逐步地创造些条件,一旦时机成熟就好办了。[207] 1963年,周恩来将一段时间以来中国共产党的对台政策进行总结概括,归纳为“一纲四目”。“一纲”即台湾必须统一于中国。四目为:(1)台湾回归祖国后,除外交必须统一于中央外,所有军政大权、人事安排等悉委于蒋介石;(2)所有军政及建设经费不足之数悉由中央拨付;(3)台湾的社会改革可以从缓,必俟条件成熟并征得蒋之同意后进行;(4)互约不派特务,不做破坏对方团结之举。[208] 此后,虽然两岸未能就祖国统一问题直接接触,但台湾当局坚持打击“台独”势力,两岸关系相对稳定。

上世纪70年代末,国际国内形势发生重大变化。在国际方面,中美关系实现正常化,中英两国关系由“半建交”升格为正式建交,中葡建交并就澳门问题达成原则谅解。在国内方面,1978年12月召开的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提出“台湾回到祖国怀抱,实现统一大业”的目标,实现祖国统一的问题就此列入党中央的工作日程。在此背景下,以邓小平为核心的党的第二代中央领导集体,在毛泽东、周恩来关于争取和平解放台湾思想的基础上,适时确立了和平统一祖国的方针,并创造性地提出了“一国两制”的科学构想。

1979年元旦,全国人大常委会发表《告台湾同胞书》,郑重宣布了中国共产党和中国政府以和平方式解决台湾问题、实现国家统一的方针。其要点有:(1)强调在解决祖国统一问题时,一定要考虑现实情况,尊重台湾各界人士的意见,采取合情合理的方法,不使台湾人民蒙受损失。(2)寄希望于台湾1700万人民,也寄希望于台湾当局。(3)首先应当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台湾当局之间的商谈,结束军事对峙状态。(4)双方尽快实现通航通邮,发展贸易,进行经济交流。《告台湾同胞书》标志着中国共产党的对台政策发生了重大改变。在《告台湾同胞书》发表的当天,邓小平在全国政协座谈会上发表了《解决台湾问题,完成祖国统一大业提上具体日程》的讲话。国防部长徐向前也于当天发表声明,宣布从即日起停止炮击大金门、小金门、大担、二担等岛屿。和平统一祖国的方针迈出付诸实施的重要一步。

在中央提出和平统一祖国的方针之后,邓小平开始考虑解决台湾问题的具体办法。1979年1月底至2月初,邓小平在应邀访美期间强调,用什么方式解决台湾问题,那是中国的内政;我们不再用“解放台湾”这个提法了。只要台湾回归祖国,我们将尊重那里的现实和现行制度。[209] 1981年8月26日,邓小平在会见台湾、香港知名人士时进一步阐述了对台政策。他指出,台湾不搞社会主义,社会制度不变,台湾人民的生活水平不降低,外国资本不动,甚至可以拥有自己的武装力量。我们要力求通过和平方式解决台湾问题,实现祖国统一,但是也不能排除在某种情况下被迫使用武力,即使用武力方式解决台湾,台湾的现状也可以不变,它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个省、一个区,还保持原有的制度和生活方式。[210] 可以看出,邓小平已经初步形成通过尊重台湾现实、保留台湾社会制度的方式实现和平统一的思想。

1981年9月30日,叶剑英对新华社记者发表谈话,阐述了台湾回归祖国、实现和平统一的九条方针,主要内容是:(1)建议举行国共两党对等谈判,实行第三次合作,共同完成祖国统一大业。(2)建议双方共同为通邮、通商、通航、探亲、旅游以及开展学术、文化、体育交流提供方便,达成有关协议。(3)国家实现统一后,台湾可作为特别行政区,享有高度的自治权,并可保留军队。台湾现行社会、经济制度不变,生活方式不变,同外国的经济、文化关系不变。私人财产、房屋、土地、企业所有权、合法继承权和外国投资不受侵犯。(4)台湾当局和各界代表人士,可担任全国性政治机构的领导职务,参与国家管理。1982年1月11日,邓小平在会见美国华人协会主席李耀滋时说:“九条方针是以叶剑英副主席名义提出来的,实际上是一个国家,两种制度。”[211]

1982年4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中,增加了设立特别行政区的条款。同年12月五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通过了新宪法,宪法第一章总纲第三十一条规定:“国家在必要时得设立特别行政区。在特别行政区内实行的制度按照具体情况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法律规定。”[212] 这样,“一国两制”就载入中国的根本大法,以宪法的形式确定下来。

1983年6月26日,邓小平在会见美国西东大学教授杨力宇时,提出了解决台湾问题的六条方针,其要点有:祖国统一后,台湾特别行政区可以有自己的独立性,可以实行同大陆不同的制度;司法独立,终审权不须到北京;台湾还可以有自己的军队,只是不能构成对大陆的威胁;大陆不派人驻台,不仅军队不去,行政人员也不去;台湾的党政军等系统,都由台湾自己来管;中央政府还要给台湾留出名额。[213] 这六条方针集中体现了邓小平运用“一国两制”方式解决台湾问题的构想。

1984年5月15日,六届人大二次会议的《政府工作报告》正式提出以“一国两制”构想和平统一祖国,获得会议的通过。其基本内容就是,在一个中国的前提下,国家的主体坚持社会主义制度;香港、澳门、台湾是中国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它们保持原有的资本主义制度长期不变,在国际上代表中国的只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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