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建立党代会常任制研究
党的代表大会常任制(以下简称“常任制”)包含着两方面的内容:一是党的代表大会年会制;二是党代表常任制,即党代表任期制。
一、设立常任制的若干争论问题
(一)要不要设立常任制
有人认为,可以仿照党的八大那样实行“年会制”。在此基础上,对党的委员会制度进行改革,使全委会在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行使“决策权”,而常委会只行使“执行权”,在一定程度上实现决策权与执行权的分离。这种观点在第一轮常任制试点中比较常见,目前此观点的支持者已寥寥无几。还有一种观点认为,建立与党委组织部平级、甚至在党委组织部领导之下的“党代表联络办公室”或“党代表工作委员会”之类的常设机构,为党委当好参谋,这在目前的第二轮试点中比较普遍。许多试点单位都建立了这样的组织,由组织部长兼任办公室主任,并配备了专职副主任和办公室人员。其职能为“调查研究”、“献计献策”,为党委科学决策当好参谋等。但它不具备党内权力机关的职能、性质和地位,不能起到代表大会应起的作用。[1]
(二)如何理顺常任制中党内自身权力体系关系
有学者提出:党代会、全委会与常委会三者的关系可以做以下调整:首先,对二者的职能进行规范。党代会的职能重在就一些重大问题作出决策,如制定、修改党纲党章,制定选举策略等。此外还选举产生常委会。常委会的职能重在执行党代会决策和作为办事机构。全委会的职能主要是联系基层与同级常委会和人代会的作用,将基层的意见转达到决策层。这三大机构在职能上各有侧重,但同时又相互牵制。当然,要实现这种互相制约,关键是在全委会的成员构成上进行改革,各级党的全委会名额按党员人数比例确定。根本意图是保证按民主的原则建设一个与以往传统政党不同的新型政党。[2]
(三)常任制要不要向县市以下延伸及如何向上推进
一些学者指出,县市以下党的基层组织发展民主的方向和目标是直接民主,而不是间接民主。因此在基层应建立和完善党员大会制度,而不是代表大会制度,更不是常任制。所以基层不适合搞常任制,常任制也没有必要向县市以下特别是乡镇延伸。关于常任制如何向县市以上推进的问题,有的学者指出,县市的常任制试点发展到一定程度就可以考虑推进地市一级的常任制,然后推进省一级的常任制,省一级的常任制发展成熟以后就可以着手推进党的全国代表大会的常任制。[3]
(四)常任制的运行成本
一些学者认为实行党代会常任制虽然需要花费一定的财力、时间和精力,但基于整体和政治影响的考虑,多数学者对此仍然持肯定态度。周凌华以椒江区的试点工作为例指出,从整体上看,每年召开一次年会并未增加多少开支,总体会议的费用反而减少了,同时,政治成本也是必须考虑进去的一个重要因素。[4]也有学者认为,既然党的代表大会是党的最高领导机关,理应实行代表大会年会制,以便每年都由党代表大会来进行决策。建议设立党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党代表归常委会领导,而不由党委会领导,以便充分发挥常任制党代表的作用。还有学者认为,实行民主制度确实需要付出一定的代价,但相对于非民主的制度,它所付出的代价要小得多。因此不能只计较年会制的经费问题,而看不到常任制带来的巨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也有学者对上述观点持否定态度。认为实行常任制,各级党代会经常开会和工作,一方面可能降低我们的政治效率,削弱我们党集中统一的优势;另一方面必然加大会议成本和日常开支,甚至造成更加严重的文山会海和官僚主义。而且多开党代会能不能解决实际问题也是一个问号,因为以往召开的党代会表明,其对于党内民主化实际作用是很有限的。在既有的权力运作模式未变的情况下,实行党代表常任制很可能会成为一种新的形式主义,加重文山会海现象,引起群众的反感,不仅不能成为我国民主化的突破口,反而可能诱发一些政治上的新问题。[5]还有学者认为,年会制的运行成本很高,许多发展中国家之所以实行一院制议会,其中一个重要原因就是节约代议制的运行成本。目前中国经济水平并不发达,中西部地区有些市县的财政状况十分困难,实行党代会常任制自然要进一步增加财政支出。[6]
(五)其他有关问题
还有些学者提出,我们对马克思和恩格斯、列宁时期的党代会年会制和20世纪中国共产党党代会常任制为何不能坚持下来的研究语焉不详,对其经验的总结也显不够。为什么党的六大之后,党代表大会年会制不再实行?为什么党的八大二次会议之后,刚刚实行的党代会常任制就会迅速终结?为什么20世纪80年代兴起的地方党代会常任制试点大部分自行停止,没有取得更大的成就?党的十六大以来,党代会常任制试点究竟是如何发展的,其经验是什么?现行地方党代会常任制改革存在哪些问题?以后如何发展?目前我国个别地方对设立党代会常任制的实践性探索,如“椒江模式”、“雅安模式”、“罗田模式”等各种模式的异同也缺乏比较研究。常任制的成熟阶段究竟是什么样子?是不是只有年会制和任期制这两项内容?党代会常任制需要处在什么样的政治环境中才能正常运转?政治时空不同,其运行机制必然不能完全相同,常任制在什么时候才能进一步向省级甚至全国代表大会推进?其应具有的条件是哪些?目前哪些试点经验值得推广?等等,这些问题都是设立常任制亟需解决的重大问题,需要从理论上加以回答。[7]
二、实行常任制的必要性分析
马克思、恩格斯对党的代表大会的论述和列宁有关实践探索的基本思想是:(1)党的代表大会是全党的最高权力机关。(2)党的代表大会实行年会制。(3)党的代表大会实行常任制。1956年4月28日毛泽东在中央政治局扩大会议上指出,是否可以仿照人民代表大会的办法,设党的常任代表。有了常任制代表制度,每年就非开会不可。邓小平在党的“八大”作《关于修改党章的报告》中也说:要“把党的民主生活提高到更高水平,党中央委员会在党章草案中,决定采取一项根本性的改革,就是把党的全国的、省一级的和县一级的代表大会,都改作常任制,多少类似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那样”,“这三级代表大会一律每年开会一次”,“这种改革,必然可以使党内民主得到重大发展”。1956年11月和1957年10月,中央又相继颁布《关于党的第八次全国代表大会以前召开的地方代表会实行常任制问题的规定》、《关于党的地方各级代大会名额和代表改选、补选问题的规定》。当时全国各省、市、自治区以及党的代表大会(除西藏外)和1 500个左右的县都实行了常任制。但后来由于国内外形势的变化,党内个人崇拜现象的滋长,加之对实施党代表常任制等问题还缺乏足够的认识和经验,使党代会常任制没有坚持下去,甚至连正常的党代会也不能按期召开,严重影响党内民主的正常发展。[8]
党的十二大以来,许多专家学者一直呼吁恢复党的代表大会常任制,发挥党的代表大会作用,特别是党的十三大提出在党的建设上走一条不搞政治运动,而靠改革和政治制度建设的新路子以后,完善党的代表大会制度就提到重要的位置。鉴于长期以来在党内领导体制上,党的代表大会、全委会和常委会之间的关系不顺,甚至出现关系颠倒现象;党代会的地位作用、特别是它的决策职能、监督职能未能很好发挥,党代表不能充分发挥作用的状况等,重新开始从理论和实践上对党的代表大会常任制进行探索。党的十六大提出,“要以保障党员民主权利为基础,以完善党的代表大会制度和党的委员会制度为重点,从政治体制机制入手,建立健全充分反映党员和党组织意愿的党内民主制度。扩大在市、县进行党的代表大会常任制的试点。积极探索党的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发挥代表作用的途径和形式。目前多数学者认为,应该建立由党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常设机构。“为使党的代表大会成为名副其实的常任制,必须由其选举产生它的常务委员会,并明确赋予独立的常务委员会在代表大会期间所拥有的党的最高决策权和监督权,使独立的常设委员会真正成为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党内最高权力机关。”[9]解决党代会常设机构的再一个可行性选择,就是构建一个寓于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设机构之中的新体制作为党代表大会的常设机构。将经过全体公民选举出来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中的共产党员,作为同级党的代表大会代表的当然候选人,然后按照一定的差额比例,在全体党员中通过直接选举,产生党的代表大会常任代表,通过党的代表大会选举出大会主席团,作为代表大会的常务机构,负责大会职责范围内的一切事务。经过这种程序选举出来的大会常务机构,从人员到机关,都出自同级人民代表大会之中,没有必要再剥离出来单独设置,而是构成“党代会”寓于“人代会”之中的新体制。[10]
党代会年会制和常任制对于坚持和落实民主集中制,对于“怎样建设党”这一核心问题具有重大理论和实践意义。实行常任制,首先可以发展党内民主,增强党的生机和活力;其次是使党的代表大会成为党内唯一的最高领导机关的逻辑必然;再次党的代表大会制度所存在的制度缺陷使其长期以来无法很好地发挥其应有的功能和作用,实施党代会常任制可以很好地解决这些弊端。[11]自改革开放以来,中共中央在一些省市实行试点工作的十几年实践表明:党的代表大会常任制作为党在执政以后组织建设方面的一项重大政治设计和制度创新,对推动党内民主的发展,对提高党的领导水平和执政能力,对增强党执政的合法性基础等具有重大制度贡献和现实意义。首先,实行党的代表大会常任制有利于推动党内民主的发展;其次,实行常任制是党在新时期提高领导水平和执政水平的需要;再次,实行常任制有利于增强党执政的合法性基础。[12]从总结党代会常任制试点取得的功效角度分析:一是增强了党代表的“代表意识”,激发了他们参与党内事务的热情,为他们提供了一个积极表达意见的平台和发挥更大作用的空间;二是密切了党群、干群关系,通过建立党与群众联系的制度化渠道和召开党代会年会,使党委成为了经常联系广大党员和各方面人民群众的桥梁和纽带;三是党的代表大会的作用得到实质性的发挥,这样可以更好地树立党的代表大会的权威,使之充分发挥作为党的最高权力机关的功能。[13]
三、党内各权力机构的职责确定
党代表大会作为党的权力机构,县级以上(包括县,下同)各级党代表大会分别选举产生三个级别相同的机构:党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党的执行委员会、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的职责分别如下:
(一)决策权
县以上各级党代表大会实行党代表常任制(每届任期五年)和专职专薪制。党代表的薪金由相应一级党的组织发给。为了提高效率减少支出,党代表人数要大幅减少。全国党代表大会代表为500人左右,县党代表50人左右,省、市依此类推。
各级党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党代会常务委员会,为党代表大会的常设机构(负责筹备和召集党代会);其人数为党代会代表人数的1/10,并设常务主席1人、副主席1人,处理常委会日常事务和组织调查研究。各级党代表大会职责与现行党章规定大体相同,但要增加一项:每年举行一次大会,审议同级党的执行委员会的工作,督促其严格执行党代会的决策。遇有紧急情况,由党代会常务委员会召集党的非常代表大会。
党代会代表按一定程序对执行机构和纪检机构的主要领导干部有选举权和罢免权,但无权插手其具体业务活动,同时他们还受全体党员投票者的制约。这样的分权制衡恰恰有利于增强党的生命力和党在人民群众中的影响力。
(二)执行权
各级党代表大会选举产生7—9名委员,组成同级党的执行委员会,设书记1人、副书记1人。县以上各级党的执行委员会在人数和职权上大体相当于目前各级党委常委。目前各级党委的领导权实际上由常委行使,普通党委委员很长时间才参加一次全会。
各级党的执行委员会对党代会负责并报告工作,接受审议。执行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必须及时向同级党代会常务委员会通报备案。
党的执行机构并非单方面接受决策机构的监督和制约,它在执行工作中如果发现决策有误或不甚完善,可以对决策机构提出抗辩,并提请下一次党代表大会重新审议。这就使党的重大决策有了修改和完善的余地。
(三)纪律检查权
各级党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同级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由5—7名纪检委员组成,设主任1人、副主任1人。
纪检委员会主要职责是对同级党的领导干部(包括党代表大会代表、执行委员会委员等)进行纪律检查,但无权干预其日常工作;各级纪检委同时领导属下各级党的纪检委员会的工作。
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独立于党的中央执行委员会,并向全国党代会负责并汇报工作。各级纪检委员会则向同级党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重大问题可以向上级直至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报告。
在党的决策权、执行权和监督权中,执行权往往最有可能被滥用,也最容易产生危害性。因此执行权是改革监督和制约党务工作的重点目标,这就要求党的纪检机构升格独立,并实现党的决策机构由虚变实。
分别设置和互相制衡上述三种权力,必须规定这三个权力机构的成员只能身居其一,不得同时兼职。党代会的代表中如果有人被选入党的执行机构、纪检机构任职,在其任职期间,则应辞去代表职务,以免发生角色冲突。党内领导制度改革之后,党的决策权、执行权和监督权分立足制衡,党代表大会代表专职专薪,就不宜再去兼任执委或纪检委。
四、党代会常任制试点的运行模式评析
当前,各地探索实践的党代会常任制主要有如下几种运行模式。
(一)椒江模式
浙江省台州市的椒江区,是从1988年试行常任制之后一直坚持至今的一个特色试点。它的主要内容有:一是提高党代表素质、改进代表产生方式;二是实行党代会年会制;三是建立党代表常任制;四是取消常委会,实行委员制;五是实行干部任免全委会票决制。同时,在党代会的常设机构方面也有比较有创新性的举动,即市委设立党联办,协同有关部门做好市党代表大会的相关工作,党联办的职能有组织代表的视察和调研培训、受理党代表信访工作以及收集党代表的意见和建议等等,党联办属于市委组织部内设机构,其他工作机构不变。[14]
(二)雅安模式
四川省雅安市是党的十六大之后才开始常任制试点的,但其试点开展的深度和广度使其很快成为第二轮常任制试点中的亮点。它的主要做法包括:第一,改进党代表的产生方式,对党代表实行直选和席位制的尝试,启动了整个党代会制度改革的第一道民主程序,得到了专家的肯定;第二,建立健全相关制度,包括年会制度,代表视察、评议制度等;第三,提供切实有效的保障,包括组织保障、权利保障、时间和经费保障等。在党代会常任制的常设机构上,雅安的做法是在区党代表大会内部设立监督委员会、代表工作委员会和决策咨询委员会,其中在代表工作委员会下设党代表联络办公室,挂靠在区、县党委组织部下。[15]
(三)罗田模式
罗田县是湖北省党代会常任制的两个试点之一,其主要做法包括:党代表直选制;党代会年会制;党代表常任制以及委员制。其中,取消常委会由党代会直选全委会,作为党代会的常设机构。罗田比较有创新性的做法是实行评议制和县委委员交叉任职。胡伟认为这种做法比较好地解决了由谁授权向谁负责的问题,使党员的民主权利得到了更大保障,在较大程度上促进了党内民主和党内监督。[16]
也有学者从其他角度研究党代会常任制的实践类型和模式。党代会常任制试点进程的参与者既有市、县市区、乡镇,也有企事业单位。其中省辖市较少、县市区居中,最多者为乡镇一级党组织。一般地说,有三种类型:一是浙江等沿海开放地区在经济社会等方面先行发展再实行试点;二是四川等内陆省份开展试点工作与发展经济、促进社会进步同步进行;三是像咸宁市等一些欠发达地区的基层组织迫于“人养不活”的生存和发展压力,主动开展了党委会、党委书记的民主选举、竞选职位的试点等。[17]
上述各种模式各有千秋,其基本做法是:(1)改革党代表产生方法,提高代表素质。党代表产生必须经过自愿报名、公开承诺、公平竞争、公示四个程序,采取差额选举、无记名投票的方法,按《中共中央地方组织选举工作条例》规定选举进行。代表有选举、审议、评议、监督、建议等方面的权利。(2)建立健全党代会常任制有关制度。实行党代会年会制度;代表视察制度;代表提案、质询制度;代表评议制度;学习培训制度;代表考核制度。(3)调整了领导机构设置和工作方式。如,浙江椒江和湖北罗田取消常委会,实行党委委员制;取消议决制,实行票决制。(4)对党代会常任制试点提供有效保障。在组织、行权、保证、时间和经费上基本给予保证。通过这些措施,抓住了代表选举、党的代表大会、代表日常行权三个环节,使代表大会的职能得到有效发挥。增强了党的代表大会的领导地位。扩大了党内民主,提高了地方党委工作的科学化、民主化程度。党代表的素质和结构发生了变化,代表名额比非常任制时减少20%,一些年轻有能力的党员当选为党的代表,增强了党代表的荣誉感、责任感和使命感。强化了党代会对地方党委的监督,改进了地方党委的工作作风。在党代会常任制试点中,由于认识上和操作上的差异,因而存在不少问题:(1)对党代会常任制的认识不到位。部分领导对实施党代会常任制的重要性认识不足。有的代表认为实行党代表常任制“可有可无”,信心不足。(2)党代表的素质参差不齐,有待于提高。有的党代表认为代表是荣誉称号,“开会举手、见面握手、散会拍手”,参与党内事务能力不高;有的对全局工作和一些重大决策缺乏全面的了解,关心不够;有的党代表对新时期党的建设新要求及党内民主的理论知识了解不够,因而行使权利的自觉性不高,参政议政主动性不强,议案的质量不高。有的地方还存在视察多,建议少;行政议案多,党建议案少;涉及自身部门利益的议案多,涉及全局利益的议案少;议案“问题”多、“措施”少的现象。(3)现有体制还不完善。“现有体制不畅”是实行党代会常任制的难点。虽然党代表大会制度和党委的工作制度对常委会、全委会和代表大会三者的关系和职权作了规定,但是在实际工作中,常委会代替全委会、全委会代替代表大会的情况还存在,党代表大会作为同级党委的决策机关和监督机关的地位还没真正落实。(4)党代表中领导干部人数偏多。有的地方领导干部占到70%以上,而且党代表和人大代表重合。党代表兼职过多,难以发挥作用,有的议案与人代会议案内容雷同。[18]
总之,常任制的最佳模式在于使党代会真正成为党的“充分有效”的最高决策机关和最高监督机关,其核心之处在于重新界定党代会、全委会和常委会之间的权力关系。“1988年的试点搞了十多年,成效不大,就是因为在涉及科学分解党委权力,改革‘议行合一’领导体制,改变现行党内权力运行机制方面,没有实质性的进展。不捅破这层窗户纸,党员最重要的权利也无从体现和行使,试点缺乏动力源,改革自然会停滞不前或自行中止。”为巩固执政党长期执政地位,防止党的一元化领导变成了个人领导现象的出现,必须在党委内部强调必要的分权,使党代会真正成为同级党的最高权力机关。
五、建立完善党代会常任制的路径思考
马克思、恩格斯、列宁主张党内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三权分置和权力制约。新中国成立以来,由于执政党党内权力之间没有互相制衡制度安排,许多重大决策都没有经过执政党的最高决策机构——党的代表大会,而是由党中央委员会和领袖个人决策的。如果当时建立互相监督、互相制衡的机制,党代表大会主席、中央执行委员会书记、中央军委主席、中央监察委员会就能够以权力约束权力,就不会犯“文化大革命”等错误。
(一)加强党代表的培训和管理,不断提高党代表的素质
党代表是代表大会决策的主体,搞好党代表的培训和管理是实行党代会常任制的重要基础。首先,明确党代表的基本条件。党代表必须是正式党员中的优秀分子,具有较高的政治素质,有一定的政治理论水平和较强的参政议政能力,有较高的威信和责任感。其次,加强党代表的培养,不断提高代表素质。党代表应积极参加各种培训活动,明确自己的职责,行使自己的权利,即知情权、参与权(提案权)、表决权、监督权。同时定期向选举单位的党员汇报自己履行代表职责情况,听取党员意见,接受党员监督。再次,开展多种组织形式的活动,发挥党代表作用。大会闭会期间代表以参加代表团活动为主进行多种形式活动,如定期组织代表出访、巡视基层单位,听取工作通报,检查党代会决议的执行情况等,充分发挥党代表常任作用。[19]
(二)建立健全各种常任制具体制度
建立和完善与常任制相配套的工作制度,具体包括:党代表直选制、党内情况通报制度和情况反映制度、党委委员与党代表联系制度、重大决策征求意见制度、党代表提案制度、党代表日常联系制度、党代表定期调研制度、党代表视察制度、党代表提案制度、弹劾和罢免制度、党代表质询制度、党代表评议制度、破坏选举责任追究和惩罚制度、党代表联系群众制度等、党代表素质培养和培训制度等。还要结合新的形势制订和完善《党的代表大会常任制实施细则》,在主体方面要在《实施细则》中进一步规范党代表的资格和权利。在制度上不断充实党代会常任制具体内容。
(三)合理调整党内权力结构,依靠组织和制度推进党代会常任制
目前党代会常任制的办公机构隶属于党委组织部门,这显然与党内权力机关的地位不相称。首先,党代会常任制的办公机构必须从组织部门分离出来,成为县(市)一级党内法定的权力机关。党代会组成会议主席团成员不驻会,实行委员会制,党委副书记兼任主席,专门负责党代会日常事务。原由常委会决定的重大决策和重要决定,必须转移到党代会或全委会作出,要在党代会上通过的党内和地方的重要决策和决定,都应先由主席团进行无记名投票。主席团成员各票等值,书记没有高于主席团的特殊权力。其次,县(市)纪委对党代会负责。纪委要在党代会召开年会上作述职报告,并由党代表进行无记名投票。没有通过述职报告的,纪委书记必须辞职。第三,全委会成员的来源和功能要重新定位。目前的全委会成员基本上都是由同级地方党内重要领导干部组成,他们的产生是根据党委常委会的提名并通过全委会选举。然而全委会成员不一定都要由重要领导干部组成,否则其实质只能是将全委会变成具有官僚资格特征的领导干部机关,而不是具有党内代表性的领导机关。因此,县(市)一级的全委会成员须由全体党代表选举产生,并对党代会负责。现有体制下的全委会功能受到很大限制,必须赋予其在党内行使更大的权力,诸如党内重要干部的任免权、党内重要干部的调查监督权等。[20]
(四)理顺党内权力授受关系,不断提高党代会常任制的运行效力
提高党的代表大会常任制运行的效力,最重要的是要调整和理顺代表大会与各种委员会之间的权力授受关系。首先要处理好党代会、全委会和常委会的关系。从党代会到全委会、再到常委会,应该是一种逐级授受关系,处理好这一关系是建立和完善党的代表大会常任制的关键。
1.正确处理党代会与党委的关系
为了理顺党代会与党委的关系,必须改革和完善党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使其与党的代表大会常任制相适应、相配套:一是改革和完善党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建立起充分体现选举人的意志、逐级授权的选举制度;二是对党内权力进行合理划分,实行党内决策权、执行权和专门监督权的分立;另外,与中央一级的改革相配套,党的地方组织也要根据自己的具体情况和特点进行相应的改革。同时,为了真正实现纪律检查机关的监督权,必须调整和理顺纪律检查机关与党的代表大会以及其常设委员会、党的委员会的关系,确立纪律检查机关在党的权利体系中相对独立的权威地位。[21]决策、执行、监督的三权分置模式,让党代会常设委员会直接与全委会对接,成为党内权力机关;让常委会成为党的执行机关并更名为执委会或书记处;让纪委成为党的监督机关。执委会与纪委会共同向全委会负责,三个委员会共同向党代会负责。这样有助于建立相互协调和相互制衡的党内权力运行新机制。[22]
2.正确处理党代会与全委会、常委会的关系
如何界定常任制条件下的党代会、全委会和常委会三者的职责权限,是需要深入研究的理论和现实问题。在常任制条件下理清三者之间的权力关系,对三者权利进行合理配置,首先要在现行党的领导体制的框架内进行考虑和设计,将党代会常任制融入到现行制度的基础之中,而不是考虑在现行党的领导体制和制度基础之外寻找解决办法。一是要从决策与执行的角度重新划定“三会”的职权;二是要明确“三会”的权利授受关系,使党代会坚定的成为党的权力机关;三是要充分发挥全委会的作用,提升全委会的地位。[23]随着党代会常任制试行的逐步推开,全委会的结构以及工作性质将会发生显著的变化。首先,全委会的工作围绕党代会的有关决策开展,而不是围绕几个书记的指示开展工作;其次,全委会成员的民主权利将会大大增强;第三,党代会常任制将改变全委会的组成结构。这一象征着政治资格和政治待遇的领导机构将增加普通党代表的成员,使得全委会更加充满民主和活力,忠实地履行党代会的各项决策和使命。[24]
3.正确处理党代会常任制与纪委的关系
以广水市为例:2008年该市被确定为湖北省党代会常任制试点县市,市纪委以此为契机,从有利于充分发挥纪委委员集体作用着手,探索建立纪委委员履职的方式、途径和保障措施,落实纪委委员权利,开辟了充分发挥纪委委员作用的新途径。(1)搭建各种平台,落实纪委委员权利:一是依托常任制平台,建立纪委委员履职制度;二是依托党代会年会平台,建立重大事项通报制度,落实纪委委员的知情权;三是依托党代表重大问题讨论决议平台,健全纪委全委会决定制度,落实纪委委员的决策权。四是依托党代表提议、提案平台,建立意见建议办理及回复制度,落实纪委委员的监督权。(2)积极创造条件,构建纪委委员履职载体:一是开展联系基层调研,二是开展专项监督检查,三是开展党内问质,四是开展述职述廉评议。(3)健全考评机制,增强纪委委员履职意识:一是抓好业务培训,工作中提能力;二是实行目标管理,肩膀上压担子;三是突出表率作用,思想上强化委员意识。[25]
4.正确处理党代会与人代会、政协会的关系
目前多数学者主张通过合理划分党代会与人代会、政协会三者的职责权限来处理好这三者。目前党代会代表与人代会代表普遍存在重叠现象,在党代会机构设置上,可以借鉴人代会的成功之处,但更应结合党代会的实际情况,使其符合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同时,在党代会闭会期间发挥作用的内容和途径方面,也应有别于人代会的视察和调研,人代会以政府工作为检查的主要内容,而党代会则以党务工作、纪委工作为重点。[26]也有学者认为:第一,应对党代会、人代会、政协会进行合理分工,以避免它们研究和决定问题时出现过多的交叉重合,陷入文山会海和形式主义;第二,每年可先召开政协会年会,然后再召开党代会年会,最后召开人代会年会,以构建起政协会年会、党代会年会和人代会年会之间有机的、逻辑严密的决策流程;第三,考虑实行党代会与人代会的常设机构对接,建立党代会寓于人代会之中的新体制,形成“党在人大之中,而不是在其上、其外发挥作用”的态势。[27]
【注释】
[1]苏海舟:《近十年来党代会常任制问题研究述评》,《合肥师范学院学报》2012年第2期。
[2]马先权:《党代会常任制的几个热点问题》,光明网,2010年5月11日。
[3]马先权:《党代会常任制的几个热点问题》,光明网,2010年5月11日。
[4]周凌华:《关于党的代表大会年会制几个问题的思考》,《理论前沿》2004年第5期。
[5]胡伟:《关于“党内民主”若干问题的思考》,《江苏行政学院学报》2002年第4期。
[6]杨宏山:《党内民主改革的制度分析》,《云南行政学院学报》2005年第6期。
[7]苏海舟:《近十年来党代会常任制问题研究述评》,《合肥师范学院学报》2012年第2期。
[8]陈少康:《建立和完善地方党代会常任制问题述论》,《理论导刊》2006年第11期。
[9]苏海舟:《近十年来党代会常任制问题研究述评》,《合肥师范学院学报》2012年第2期。
[10]孟庆云:《对市县党代会试行常任制几个深层问题的思考》,《理论前沿》2003年第6期。
[11]王贵秀:《改革和完善党的代表大会制度十议》,《理论学刊》2004年第1期。
[12]陈善友:《对实行党的代表大会常任制的几点思考》,《理论导刊》2004年第4期。
[13]张书林:《党代会常任制:内涵、困境与前景》,《中共石家庄市委党校学报》2010年第2期。
[14]赖朝霞:《试行党代会常任制的成效与问题——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调查》,《红旗文稿》2004年第9期。
[15]彭穗宁、杨继荣:《雅安党的代表大会常任制试点的制度创新意义》《,理论探讨》2004年第3期。
[16]胡伟:《湖北罗田大胆改革县委领导体制》,《中国青年报》2004年2月28日。
[17]沈士:《党代会常任制初探》,《理论与改革》2003年第5期。
[18]陈少康:《建立和完善地方党代会常任制问题述论》,《理论导刊》2006年第11期。
[19]陈少康:《建立和完善地方党代会常任制问题述论》,《理论导刊》2006年第11期。
[20]沈士光:《论党代会常任制试行的特点、成效和方向》,《哈尔滨工业大学学报》2012年第3期。
[21]王贵秀:《改革和完善党的代表大会制度十议》,《理论学刊》2004年第1期。
[22]李永忠:《决策、执行、监督三权分立相协调——关于党代会常任制走向的预测》,《明鉴》2003年第12期。
[23]张书林:《党代会常任制:内涵、困境与前景》,《中共石家庄市委党校学报》2010年第12期。
[24]沈士光:《党代会常任制初探》,《理论与改革》2003年第5期。
[25]储云:《以党代会常任制为基础 探索纪委委员履职新途径》,广水市纪检监察网,2012年9月19日。
[26]沈士光:《党代会常任制初探》,《理论与改革》2003年第5期。
[27]张书林:《党代会常任制:内涵、困境与前景》,《中共石家庄市委党校学报》2010年第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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