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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本主义国家和地区的廉政

时间:2023-02-2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西方资本主义国家发展初期,官员管理混乱,制度陈腐,带有浓厚封建色彩的“恩赐官职制”、政党直接控制国家政治、经济的“政党分肥制”等制度的存在,滋生和助长了大量腐败行为。这主要是运用法律和行政手段肃贪倡廉。一些国家和地区非常重视这方面的舆论宣传,有一整套的办法、制度。有的设有专门机构,如我国香港地区廉政公署的社区关系处。

资本主义国家和地区的廉政

资本主义国家和地区对官员行为的规范,大体有以下几种:

第一,建立、实行文官制度(或公务员制度)。西方资本主义国家发展初期,官员管理混乱,制度陈腐,带有浓厚封建色彩的“恩赐官职制”、政党直接控制国家政治、经济的“政党分肥制”等制度的存在,滋生和助长了大量腐败行为。比如,在“政党分肥制”下,执政党的更替,经常引起政府官员大规模的换班。新上台的执政党,把官职作为“战利品”合法地、公开地进行“肥缺分赃”。于是,营私舞弊、买官求职风行一时,导致政治腐败,行政效率低下。由于这类制度有害于资产阶级的根本利益,要求变革官员制度的呼声日益强烈。从19世纪50年代开始,由英国开始,西方一些资本主义国家陆续制定、实行了新的官员管理制度,即文官制度。这种制度对政府中的常任文官的考试、录用、考核、奖惩、待遇、培训、晋升、调动、解职、退休、保障及分类管理,作了详尽的规定。通过竞争择优录取官员,就从制度上杜绝了私门,抑制了营私舞弊、买官求职之风;对官员奖惩、待遇、晋升、解职等作明确规定,并依法管理,有助于官员忠于职守,减少滥用职权中饱私囊现象的发生。比如,1883年美国的《文官法》强调公开竞争考试,禁止文官捐助政党费用,不准利用官职的分配作为竞选的赌注。经过约百年的时间,到第二次世界大战后,西方发达资本主义国家普遍实行了文官制度。除了英国、美国,还有法国、联邦德国、意大利、日本、瑞士等。一些发展中国家,如印度、埃及也实行了文官制度,

第二,制定和实施惩治贪污受贿等违法行为的专门法规、条例和决定。这主要是运用法律和行政手段肃贪倡廉。新加坡于1988年颁布了《反贪污法案》,对贪污所得的没收、没收后的执行等,作了详细的规定,明确了贪污者必须承担的法律责任。我国香港地区于1955年和1971年分别颁布了《舞弊及非法行为条例》《防止贿赂条例》,对舞弊行为、非法行为和贿赂行为的界定,作了详尽说明,对于这些行为的处置,作了具体的规定。日本于1971年颁布了《职员的惩戒》《关于严肃官厅纪律的决定》。后者指出,公务员“要时刻分清公私界限。在与工作上有利害关系的工商人员接触中,必须严格节制诸如聚餐、互赠礼品、游艺及其他导致国民怀疑的行为。特别是受贿,对负有公正执行其职的公务员来说,是最恶劣的行为”。还有许多国家,如加拿大、美国、法国、联邦德国、意大利、瑞士、奥地利、西班牙、韩国,以及泰国、巴西、印度等,通过制定刑法,对官员贪污受贿、徇私舞弊等行为,作出惩治的规定,这也是对官员行为的一种规范。

第三,建立防止、打击和惩治贪污受贿等不法行为的专门机构。如香港地区于1974年成立了总督特派廉政专员公署,制定了专门的条例。这个机构具有相对独立的监督弹劾权,有拘捕权,对警务人员、行政部门和商界构成了有效的制约。廉政公署设防止贪污处,有80多人,主要职能是保证从制度上防止贪污的问题;还设社区关系处,有200多人,通过广播、电视、报纸等大众宣传媒介,使市民明白,日常生活不能存有贪污,也无需为权力付出任何代价,而应对任何企图索取金钱的行为进行举报。廉政公署的有关条例规定非常明确,如:贪污等于贿赂,行贿等于受贿。凡公务员拥有的财富和官职收入不相称,而又不能向法庭合理解释财富的来源,便是犯法。廉政公署的工作,保证了官员行为规范的实施。

第四,加强廉政的舆论宣传,通过公德的力量规范官员行为。一些国家和地区非常重视这方面的舆论宣传,有一整套的办法、制度。有的把有关内容编入学生教材,以求廉政观念和规范有社会基础。有的设有专门机构,如我国香港地区廉政公署的社区关系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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