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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中国成立以来青海宗教事务管理工作

时间:2023-02-2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经过60年的不懈努力和艰难曲折,青海的宗教事务管理工作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民族自治地方国土面积占全省国土总面积的98%。青海解放初,占到总人口50%的少数民族几乎是全民信教。中共青海省委和省人民政府成立伊始,就全面宣传和贯彻《共同纲领》规定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寺院中如有土匪反革命武装与人民政府对抗时,应通过关系,劝说其将土匪交出。

新中国成立以来青海宗教事务管理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在中国共产党的英明领导下,中共青海省委、省政府带领包括广大爱国宗教界代表人士、宗教人员、信教群众在内的各族人民,贯彻党的宗教工作方针、政策,遵循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依法维护公民信仰宗教自由;依法加强对宗教事务的管理,保护合法的宗教活动;打击非法的宗教活动;宣传、教育、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使青海呈现出社会稳定、经济发展、民族团结的良好局面。经过60年的不懈努力和艰难曲折,青海的宗教事务管理工作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

一、新中国成立后青海宗教的基本状况和特点

青海是一个多民族、多宗教、多教派、多民族自治地方,多信教群众、多宗教场所、多宗教教职人员的地区,少数民族所占比例和信教群众人口所占比例在全国仅低于西藏和新疆。

青海现有汉、藏、回、土、撒拉、蒙古等54个民族,总人口543.2万人,其中汉族291.2万人,占总人口的53.61%;藏族119.1万人,占总人口的21.93%;回族86.3万人,占总人口的15.89%;土族22.5万人,占总人口的4.14%;撒拉族11.9万人,占总人口的2.19%;蒙古族9.5万人,占总人口的1.75%;其他少数民族2.7万人,占总人口的0.49%。全省有6个少数民族自治州,7个少数民族自治县,30个民族乡。民族自治地方国土面积占全省国土总面积的98%。青海的宗教主要有汉传佛教、藏传佛教、伊斯兰教、基督教、天主教、道教等。其中藏传佛教和伊斯兰教信教群众众多。藏传佛教主要在藏族、土族、蒙古族和部分汉族群众中传播,地域上遍及青海各个地区;伊斯兰教主要在回族、撒拉族中传播,地域上主要在青海东部农业区、西宁市城东区和其他一些农业区的群众中传播;道教、汉传佛教在西宁市和东部农业区的部分地区有一定影响;基督教、天主教主要在西宁地区和少数县城及铁路沿线流传。

在青海,藏传佛教和伊斯兰教在长期传播过程中,对各信教民族产生了深远的影响,宗教观念在信教群众中根深蒂固,即使在今天社会主义条件下,宗教的社会基础依然存在,尤其是青海南部地区及一些边远地区,宗教问题同政治、经济、文化、民族等方面的因素相交织,有着不可低估的影响。由于信教人数众多,宗教观念浓厚,寺院教堂和宗教职业人员遍布全省。

二、青海宗教事务管理工作的历史回顾

(一)新中国成立至1958年期间的工作

民族问题与宗教问题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青海解放初,占到总人口50%的少数民族几乎是全民信教。当时,全省有寺院教堂1291座,宗教职业人员5.4万余人。到2008年初,全省有各类寺院教堂2130座,有信教群众222.3万人,占总人口的40.92%,共有宗教职业人员29614人,占信教群众的1.33%。

党在夺取全国胜利之前,就对民族问题和宗教问题非常重视。1949年9月30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通过了《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其中第五条规定:每个公民既有信仰宗教的自由,也有不信仰宗教的自由;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迫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破坏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体健康、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宗教团体和宗教事务不受外国势力支配。1949年10月1日,十世班禅额尔德尼·确吉坚赞自青海省都兰县香日德致电毛泽东主席、朱德总司令、彭德怀副总司令,表示无尚敬意和拥护爱戴之忱。11月23日,中央领导复电表示欣慰,勉其为解放西藏和汉藏人民之间的团结而努力。这既表达了宗教界代表人士对党和国家的深切拥护和爱戴,也表达了党和国家领导人对宗教界和少数民族群众的深厚情意和殷切希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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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世班禅额尔德尼·确吉坚赞在西宁市东关清真大寺

中共青海省委和省人民政府成立伊始,就全面宣传和贯彻《共同纲领》规定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在随后的剿匪肃特和建立人民政权过程中,中共青海省委规定:未经批准,不准进入寺院;途经寺院、“峨博”(在山头路旁设立的拜神标记)时,须下马步行;禁止搬动“峨博”上的东西;不要在寺院附近大小便;不要在寺院近处打猎或宰杀牲畜;不得干涉群众的宗教活动,不要围观或讥笑群众念经;不要在信教群众面前作无神论宣传,不要勉强回民给领袖像敬礼。此后又进一步规定:剿匪中应切实保护寺院及其经典、古迹、佛像、财物等,丝毫不得侵犯。寺院中如有土匪反革命武装与人民政府对抗时,应通过关系,劝说其将土匪交出。如劝说无效,迫不得已,经请示批准进攻时,只消灭土匪,对寺院佛像及财物一律不准动;不准砍伐寺院树木,不准对寺院人员有侮辱行为。1951年8月20日中共青海省第二次党代表会议召开,中共青海省委书记张仲良作《全党动员起来,开展一个大规模的农民运动,为完成土改、减租而斗争!》的讲话。讲话中指出:不少宗教界都举行了抗美援朝的游行示威,甚至阿訇、教长还组织了宣传队亲自下乡宣传并发动捐献。通过宗教形式,由上而下,先发动本民族中上层进步分子和有代表性人物出面活动,并经过上层号召下层,才能把抗美援朝的爱国教育运动深入到各族人民中去。1951年12月19日,班禅额尔德尼·确吉坚赞从西宁起程赴藏,习仲勋同志代表毛主席、中央人民政府专程来青海送行。班禅行前向毛主席、西北军政委员会主席彭德怀、副主席习仲勋、张治中发出致敬电报,表示他将为巩固祖国的国防和建设新西藏而努力。

在这个时期,各级党政组织把全面宣传和贯彻宗教信仰自由政策作为一项重要任务去抓,对宗教界人士实行了争取、团结、教育的方针,充分发挥他们的积极作用。由主管领导亲自出面,普遍召开宗教界人士或有宗教界人士参加的座谈会,开诚布公,宣讲政策,谈心交友,共商地方大事,并通过他们中的进步分子向信教群众宣传党和国家的宗教政策,进而安排宗教界人士到政府、政协和其他群众性组织中担任职务,使他们有职有权,做好工作,发挥作用。从1950年到1957年底,先后安排到各级政府、政协任职的活佛、管家等宗教上层人士共570人,占当时活佛、管家3077人的18.5%;教长、阿訇111人,占当时教长、阿訇628人的17.6%。当时,在省级任职的有喜饶嘉措,在省级各单位任职的有赛宗寺活佛阿热仓和知名人士桑热嘉措、佑宁寺活佛松布、宁玛派活佛古嘉赛等。担任自治州州长、副州长的有白佛寺活佛夏茸尕布、隆务寺活佛夏日仓、拉加寺管家丹德尔和德钦寺活佛赛赤等。

对于寺院的经济利益,中共青海省委在制定政策时给予充分照顾。1950年9月29日《中共青海省委关于减租工作的指示》中规定:各寺院暂不减租,如因租率过重,大多数农民特别是本民族农民要求减轻时,可与寺方协商处理。减租后须依法保障农民佃权,农民依法交租。实行土地改革时,土改区6个县(市)有喇嘛寺91座,占有土地30011.6亩;有清真寺290座,占有土地3192亩。共计寺院土地占总耕地面积7.07%。省委规定不没收寺院的土地。1951年8月,中共青海省委书记张仲良在中共青海省第二次代表会议上的报告指出:“对清真寺、喇嘛寺、拱北、道堂、麻尼坑的土地,一律不动。寺院所放之债,一般不现定清理,如发生纠纷时,可由当地政府会同农民协会及双方当事人调解协商处理。”在经济建设和文化教育等工作中,结合民族与统战工作,有意识地对寺院做到了三个照顾、两个保护。1957年农业合作化运动发展成为高级社以后,省委同意可允许寺院抽回少许土地自种。农民自愿为寺院帮助耕种土地者,只要不影响社内统一的生产安排,社内可不加干涉。

正当党和政府依法管理宗教事务,信教群众享受宗教信仰自由权利之时,国内外敌人不甘心他们的失败,千方百计企图颠覆人民政权。在青海这个多民族地区,利用宗教是实现其阴谋的主要手段之一。1951年,匪“西革会”(国民党西北革命委员会)头子冶鼎铨化装成喇嘛潜伏在塔尔寺、夏琼寺等地进行活动,直到1951年2月才被发现;天主教、基督教中的反革命分子也在“宗教”的掩护下进行破坏活动,阻止教徒参加“三自”(自传、自治、自养)革新运动。青海民和县反动组织“玉皇坛”利用迷信,散布谣言,要“把共产党赶走保皇上”。1952年春,在玉树、都兰、兴海、同仁、同德、共和等地,发现流传内容十分反动、荒诞的所谓《预言无书》。有些寺院不明真相,将其刻成木板,大量印刷流传,致使牧区人心恐惧,社会不安。针对上述情况,1952年6月18日,青海省委发出《关于通过宗教上层揭破反革命利用宗教进行破坏给各级党委的指示》。《指示》强调,必须把宗教信仰同反革命破坏区别开来,对群众的宗教活动一律不得干预。只有通过本民族上层及喇嘛教首领进行揭露和批驳,才能粉碎反革命这一阴谋。《指示》要求主要从两方面入手开展工作。其一,支持各宗教揭露、批判帝国主义、封建阶级利用宗教进行破坏民族团结,破坏祖国统一的反动活动,揭露利用宗教制造谣言;打击披着宗教外衣的反革命分子和坏分子,从政策上将正常的宗教组织、宗教活动同披着宗教外衣的反动组织、反动活动严格区别开来,从而保障真正的宗教信仰自由;推行独立自主办教会和“三自”的正确方针,使天主教、基督教由帝国主义的侵略工具变为中国教徒独立自主自办的宗教事业。当时担任省人民政府副主席的喜饶嘉措大师挺身而出,奋笔疾书,发表《驳斥伪造预言书》、《驳白马格预言记》等文章,在青海人民广播电台广播,并前往湟中、海晏、共和、兴海等地,向寺院僧众和广大群众进行宣讲。喜饶嘉措从佛教的经论出发,痛斥反革命谣言的荒谬无耻,从而对安定社会秩序起了重大作用。其二,纠正个别干部违反宗教政策的行为,正确对待宗教界提出的合理要求。1950年7月以来,汉族党员干部对待宗教工作存在急躁情绪,表现为干涉与反对过多。有的县个别干部在群众大会上公开号召信仰天主教的人退教,并故意刁难不退教的人;有的单位还占用了基督教堂,强行借用教堂物资;有的从寺院赶出僧侣,改僧舍为储藏室、经堂为办公室;有的对宗教代表人士的作用认识不足,对他们的职权尊重不够,对提拔快、待遇高的产生嫉妒心理等等。这些错误做法,有害于党的宗教政策的执行,有害于党对宗教代表人士的团结、教育政策的贯彻落实。对于这些违背政策的错误做法,省委作了及时纠正。

1955年11月8日,《青海省委关于农牧区以农业合作化为中心的全面规划的初步方案》规定:“关于耕种寺院土地农民办社的问题可以在不改变农民与寺院的租佃关系,不改变寺院土地所有制的原则下,经过农民与寺院协商取得寺院同意后,允许耕种寺院土地的农民办社和入社。”1956年,在农业合作运动中,寺院和农民之间的租佃关系出现了新的情况,直接影响了寺院的正常收入。为了合理解决这个问题,省委统战部于1957年9月2日报请省委批准了《关于农业区宗教寺院和农业社方面的一些问题和意见》。《意见》中提出了具体解决办法,即仍是坚持原佃户和寺院的租佃关系,有的寺院或宗教人员要求合作社直接交租者,经与合作社各族社员协商,取得全体社员同意后,由合作社统一向寺院交租。这样处理的结果,使寺院和农业社都比较满意。

由于这一时期中共青海省委、省政府坚持对宗教界人士进行团结、教育,正确地贯彻了宗教信仰自由政策,调动宗教界人士和各族信教群众的爱国积极性,党和人民政府在宗教界享有很高的威信。宗教界积极响应政府号召,做了不少利国利民、维护祖国统一的事情。1950年1月,西藏噶厦中的一些反动分子,组织所谓“亲善代表团”,企图赴英、美等国进行鼓吹西藏“独立”的非法活动。班禅额尔德尼及其堪布公议厅全体成员、喜饶嘉措大师及各佛教寺院的僧众,一致拥护中国政府外交部发表的谈话,谴责西藏噶厦中的一些反动分子背叛祖国、背叛西藏人民的罪恶行径。西藏和平解放协议签定后,青海宗教界人士如同过节一般,热烈庆祝这一具有伟大历史意义的事件。同年,在开展的抗美援朝活动中,宗教界人士积极投入其中。如伊斯兰信教群众,利用宗教节日或“主麻”日,祈祷和平。西宁东关清真寺组织各清真寺教长、阿訇,先后到大通、湟中上五庄,宣传抗美援朝、保家卫国的重大意义,近万名信教群众接受教育,订出《爱国公约》。伊斯兰教代表人士还发动捐献“青海伊斯兰号”战斗机的活动。省内各佛教寺院和上层人士也纷纷集合,踊跃捐款。在塔尔寺举行的一次座谈会上,班禅大师和塔尔寺“寺务委员会”各捐献白洋1万枚,用以购买“青海佛教号”战斗机。时任塔尔寺法台的夏茸尕布活佛,一人捐献白洋1000枚。经过佛教界人士的宣传和努力,先后共捐献人民币7.29亿元(旧币),有力地支援了抗美援朝战争。

这个时期,在宗教工作和宗教事务管理方面,青海各级党委、政府依靠各族人民(包括广大的信教群众),宣传、贯彻、执行我党长期以来坚持的马克思主义宗教观和关于民族宗教方面的指导思想、方针、政策等,尊重民族和宗教习俗与仪轨;积极建立健全党政机构和基层组织;通过平息蒋马(蒋介石、马步芳)集团解放初期掀起的反革命武装叛乱,揭露和打击隐藏在宗教内部与敌特相勾结的反动分子;团结、教育、引导宗教界代表人士和牧业区的上层人士,对他们在政治上做出安排,经济上加以保护,鼓励他们参与社会活动,协助政府管理社会公共事务,充分发挥他们的积极作用;在农业区相继进行抗美援朝、土地改革、粮食统购统销、农业和城市手工业的社会主义改造、完成第一个五年计划等一系列运动和活动。在这些运动和活动中,宗教界和信教群众作出了卓越的贡献。可以说,这个时期是党执政以来宗教工作和宗教事务管理比较好的时期。多数地方党和政府的关系融洽,各族人民无论信教与否都发自内心地拥护共产党、人民政府和社会主义制度。

(二)1958年宗教制度民主改革至“文化大革命”期间的工作

在土地制度改革和社会主义改造过程中,对宗教寺院的封建特权和剥削制度基本上未加触动,大部分牧区和农村,继续存在着政教合一的统治制度。宗教上层普遍占有大量的牲畜和土地,在寺院周围拥有大片草场和一定数量的“塔哇”(奴隶)。“塔哇”一般没有牲畜,以给寺院干杂活糊口,绝大多数终生依附寺院为生。宗教上层不仅管理寺院,而且在许多地方掌握着部落的一定权力,形成了头人、牧主、宗教上层三位一体的统治阶层。他们既是封建主、又是大牧主,对牧民进行超经济剥削。主要有两种形式,一是牧民租养牧主的乳牛,一年向牧主交一定数量的酥油,一般是一头牦乳牛交10公斤左右酥油,是一头乳牛年产酥油的大部分。租放母羊群的,一般100只母羊交60只羊羔,羊毛归租羊户。二是雇工放牧,工钱十分微薄。长工一般除吃饭外,一年给一件皮袄、一件毡衣、一双靴子、一条带子,折抵工钱后,所余无几,很难养家糊口。这些封建特权和剥削制度严重地束缚着生产力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废除宗教封建特权和压迫剥削制度,已成为当时藏、回、土、撒拉、蒙古等各族人民的强烈要求。不解决这个问题,各族人民就不能在政治上彻底解放,经济上彻底翻身。

1958年9月27日,青海省委批转省委统战部《关于宗教工作情况和今后意见的报告》。报告中说,一些宗教寺院充当了反革命分子进行反革命活动的重要工具。已经揭发出来的宗教上层和寺院的罪行主要有:1.背叛祖国,阴谋分裂祖国各民族大家庭,成立“大藏族独立王国”。伊斯兰教反动阿訇不承认中华人民共和国是他们的祖国。2.勾结国民党反动集团和反革命分子,幻想蒋马匪帮复辟。他们把蒋介石、马步芳的照片用绸子包好保存,而把毛主席像剜去双眼,挂上铁链,甚至当做靶子射击。3.造谣破坏,反抗社会主义改造。4.一些寺院和宗教上层任意残害群众,寺院里藏有杀害劳动人民的屠刀和打罚群众的各种刑具。他们给泥菩萨肚内装人血,用人的大腿骨做咒具,用小孩的脑壳做摇鼓。从一些寺院内搜出人肉、人头和人手。5.对群众进行大量敲诈勒索和残酷剥削。

针对上述严峻形势,青海省委强调:在当前宗教工作中,必须放手发动群众,广泛深入地开展诉苦斗争,大量揭发宗教界的反动罪行,坚决镇压反革命分子,废除宗教寺院的封建特权和剥削制度。为了解除宗教寺院强加在广大信教群众头上的封建统治,从1958年开始,青海省对宗教寺院的宗教制度进行民主改革,改革的主要内容如下:

1.废除宗教的一切封建特权,包括寺庙私设法庭、监牢和刑罚,干涉民事诉讼,擅自委派部落头人、阿訇,私藏武器,干涉婚姻自由,压迫歧视妇女以及干涉文化教育事业等。

2.废除喇嘛寺庙和清真寺的生产资料所有制和高利贷、无偿劳役等剥削制度,取缔非法商业。在处理寺庙财产时对于保留的寺庙,适当的留出一小部分土地、牲畜和其他财物,使留下来的宗教人员参加生产劳动,维持生活。

3.禁止寺庙敲诈勒索群众财物。宗教活动不能妨碍生产和违反国家的政策法令。群众自愿的布施不加干涉。

4.寺院不得强迫群众当喇嘛,不得强迫封斋和强迫儿童学经文。喇嘛有还俗的自由。群众自愿当喇嘛或满拉的也不要强加制止。

5.废除寺庙的封建管理制度,包括管家制度、等级制度、打罚制度和寺庙间的隶属关系等。宗教人员凡是能够参加劳动的一般要参加生产,都要履行公民的义务。在寺庙的封建管理制度废除以后,可以由宗教人员成立新的管理组织,但须加以领导。

1958年12月7日,中共中央在《批转民委党组关于当前伊斯兰教喇嘛教工作问题的报告》中指出:废除伊斯兰教、喇嘛教对群众的残酷压迫、剥削和各种特权,清除、镇压这些宗教中的反革命分子,是一个反封建的斗争,是有关各少数民族人民群众的彻底翻身运动。根据中共中央上述指示,中共青海省委1959年5月30日在《关于继续贯彻执行宗教信仰自由政策的指示》中指出:“宗教信仰自由政策,是党的基本政策,必须正确理解,全面贯彻执行。废除宗教寺院的封建特权和压迫剥削制度,是为了巩固人民民主专政,彻底摧毁封建势力,解放生产力和发展生产,绝不能限制群众的宗教信仰,更不是消灭宗教,两者的界限必须划清,不能混淆。因此,必须把废除宗教寺院的封建特权和压迫剥削制度同人民群众的宗教信仰问题区别开来;把僧侣的一般宗教活动同他们对教徒群众的勒索、虐待等为非作恶的行为区别开来;把一般宗教人员同披着宗教外衣的反革命分子区别开来。寺院的一切封建特权和压迫剥削制度必须彻底废除,披着宗教外衣的反革命分子必须彻底肃清,而对群众的宗教信仰,必须坚决保护,不应加以干涉和限制。”

青海省在进行宗教制度改革时是较为慎重的。首先在塔尔寺等几个较有影响的寺庙中进行了试验,对少数确有破坏行为和罪恶昭著的分子,仅在小范围内进行说理斗争,然后才全面铺开。各地在这场斗争中,除发动寺内外僧侣群众开展诉苦运动,进行面对面的斗争以外,还举办反动宗教上层罪证展览。

1959年9月21日,中共青海省委发出《关于进一步加强宗教工作的意见》,肯定1958年以来所实行的方针、政策是完全正确的,强调必须彻底克服右倾思想,但提出了一些“左”的政策与口号。1959年,青海省完成了宗教制度的民主改革。经过这场改革运动,宗教寺院的政治特权和经济特权被废除,各族人民从宗教压迫束缚下解放了出来,反动宗教上层陷于孤立,改革得到了宗教界人士和广大信教群众的拥护。但是,由于受当时“左”的指导思想影响,在改革过程中也出现了一些“左”的错误,如违背政策界限,以致发生一些过火现象。主要是寺院关闭过多,宗教人员留的过少,不少地方出现了干涉信教群众的风俗习惯和强迫群众放弃宗教信仰的做法,限制了信教群众的正常宗教活动。在清除宗教界反革命分子、坏分子的斗争中打击面过宽,在平息牧业区一些地方出现的叛乱中,错误地斗争、捕办了一些宗教界人士。在平叛过程中,对寺院建筑保护不够,不少寺院因被反革命叛乱分子占据而被摧毁。省、州、县分别把许多宗教人员集中起来进行学习审查,交待问题,或交给群众斗争,其中一部分人被以种种罪名错误地逮捕法办。这些做法明显地混淆了两类不同性质的矛盾,严重违背了宗教信仰自由政策。但就总体和主流来看,这次改革是青海社会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对青海少数民族群众的彻底解放和社会发展起了积极作用。

1961年8月西北民族工作会议在兰州召开。之后,中共中央批转了《西北民族工作会议纪要》,指出应长期坚持宗教信仰自由政策,责成青海纠正前一时期在民族和宗教工作中的错误。根据中央指示,中共青海省委、省政府责成省委统战部和有关部门召开各种形式的会议,认真研究存在的问题,纠正错误,坚决执行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并在全省恢复了喇嘛寺137座,清真寺175座。各地结合开放寺院,比较普遍地向群众宣传了党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干涉信教群众正当活动的现象基本制止,群众宗教生活趋于正常,从而团结了群众,调整了党和政府同宗教界的关系。

1963年的社会主义教育运动中,青海省许多地方又出现了“左”的做法。许多宗教界人员被戴上帽子,受到错误处理。宗教管理工作出现严重混乱的局面。这种混乱在“文化大革命”十年中达到登峰造极的地步。

“文化大革命”开始后,党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遭到严重破坏。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否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党对宗教问题的正确方针和17年宗教工作中取得的成绩,在“横扫一切牛鬼蛇神”的名义下,制造冤假错案。德高望重的藏族著名学者喜饶嘉措大师被扣上各种帽子,受到冲击和迫害。这个时期是新中国成立以来宗教工作和宗教事务管理最为艰难,最为曲折,也是产生矛盾与问题最多的时期。

(三)改革开放以来的工作

十一届三中全会后,通过总结历史经验,中共中央于1982年3月下发《关于我国社会主义时期宗教问题的基本观点和基本政策》的重要文件。这个文件是党关于社会主义时期宗教问题的纲领性文件。青海省各级党政机关和广大干部群众认真学习和贯彻中央精神,澄清了在宗教问题上的模糊认识,明确了政策界限,全面落实党的宗教政策,恢复了对宗教事务的管理工作,进一步调整了党和政府与宗教界的关系,恢复了宗教界和信教群众的正常宗教活动。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信教群众心情舒畅,其精力主要转向了发展生产、改善生活方面,有效地调动了宗教界人士和广大信教群众投身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积极性。

1.恢复贯彻党的宗教政策

青海省委、省政府在1979年至1985年的7年中,狠抓了对宗教界各项政策的落实工作,平反纠正了宗教人员中的冤假错案重申喜饶嘉措大师是一个受人尊敬的“爱国老人”,恢复了其爱国、爱教、言行一致、为人楷模的光辉形象;解决了宗教界的错划右派问题和在平息1958年一些地方反革命武装叛乱中的扩大化问题;对原来已作过安置的宗教界代表人士,又重新进行了高调整安排,帮助一些闲散在社会而又失去劳动能力的老龄宗教人员解决生活方面存在的困难。在安排宗教代表人士的过程中,依据省内的实际情况,全省扩大安排了300余人。据1985年统计,青海省宗教界人士进入全国人大和全国政协的有4人,在中国佛教协会和中国伊斯兰教协会的有18人。在省内,宗教界代表人士分别被安排在省级各单位和西宁市及各州、地、县(包括格尔木市和德令哈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和政协机关中担任领导职务的有416人。这充分体现了宗教人员在国家政治生活中的特殊作用,也使党和人民政府与宗教界的关系更加协调。对于在“文化大革命”中被查抄的宗教人员的财物,中共青海省委专门成立落实政策办公室,从1984年开始,按照中共中央制定的关于“着重在政治上解决,经济上适当补助”的原则,全面进行了落实和补助。据1985年4月统计,中央和省财政共同拨款向各寺院教堂集体和宗教人员补偿金额达1300多万元。

随着宗教信仰自由政策的逐步恢复和落实,青海按照有关规定,陆续恢复开放了一批寺院教堂,为信教群众提供了活动场所。截至1995年年底,全省开放藏传佛教寺院和活动点666座,入寺宗教人员24478人;清真寺和活动点1339座,宗教人员2234人;基督教、天主教堂和活动点49座(处),教堂和活动点主持人10人;汉传佛教寺院19座,入寺宗教人员28人;道教宫观及活动点12座(处),有道士、道姑58人。对于列入文物保护单位、历史上有一定影响的寺观教堂,如塔尔寺、瞿昙寺、西宁东关清真大寺、西宁天主教堂、基督教堂、北山道教的土楼观等,政府有关部门还逐年拨专款修葺,给予重点保护。

2.依法加强对宗教事务的管理

为了加强对新时期宗教事务的管理,中共中央在1982年3月提出对宗教依法管理。青海省各级党委政府坚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宗教信仰的自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第十一条(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保障各民族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之规定和1982年3月31日中共中央印发《关于我国社会主义时期宗教问题的基本观点和政策》的文件精神,积极稳妥地开展宗教工作,依法加强对宗教事务的管理。一方面,全面贯彻执行宗教信仰自由政策,保护和尊重公民信教自由的权利,保障爱国宗教组织和信教群众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作出明确规定,不允许利用宗教干预国家行政事务,干预司法学校教育和社会公共教育,不允许强迫任何人,特别是未成年人入教、出家、到寺庙学经,不允许恢复已被废除的宗教封建特权和宗教压迫剥削制度,不允许利用宗教反对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破坏国家统一和各民族的团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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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最大的藏传佛教寺院——塔尔寺

1990年12月5日,在全国宗教工作会议上,李鹏总理代表党和政府明确地提出依法对宗教事务进行管理,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方针。1991年,把依法管理宗教事务正式写进了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宗教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之中,将如何进行管理加以明确和规范。中共青海省委、省政府认真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文件精神,在逐步落实各项宗教政策并取得成绩和经验的基础上,把法制建设列入重要议事日程。根据青海省情和宗教实际,省人大于1992年8月28日公布了《青海省宗教活动场所管理规定》和《青海省宗教教职人员管理规定》两个地方性法规。1994年国务院颁布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国人宗教活动管理规定》,更加充实了宗教管理工作的法规依据和工作内容。1998年4月20日,中共青海省委书记田成平在《中国共产党青海省第九次代表大会上的报告》中指出:“要认真贯彻党的宗教政策,依法加强对宗教事务的管理,加强寺院民主管理委员会的建设,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我省是达赖集团进行分裂、渗透活动的重点地区之一,要团结广大信教群众和宗教界爱国人士,深入揭批达赖集团分裂祖国的罪恶行径,旗帜鲜明地同国内外敌对势力的分裂、渗透活动作斗争。”根据中央有关部、委、局下发的文件精神,省委、省政府下发了一系列具有法规性质的文件、通知,意见等,先后由青海省佛教协会制定了《青海省藏传佛教寺院民主管理办法》、《藏传佛教活佛转世管理办法》;青海省伊斯兰教协会制定了《青海省穆斯朝觐管理办法》;青海省民族事务委员会、青海省宗教事务管理局与省有关部门共同下发了《关于依法加强和改进藏传佛教寺院社会管理的指导意见》和《关于完善和规范藏传佛教寺院民管会建设的指导意见》等文件,对涉及宗教管理的一些具体问题作了明确的规定,使宗教事务管理工作有了可依据的法律和规章。2004年11月30日,国务院颁布《宗教事务管理条例》,标志着我国宗教方面的法制建设取得重要进展,宗教事务管理向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迈出重大步伐。近年来,青海省宗教虽然在个别地区出现过一些不稳定情况,但总的形势是好的,对宗教事务的管理已初步纳入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范围。

3.创建宗教院校

多民族多宗教地区要处理好宗教问题,没有一批政治上热爱祖国,接受党和政府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维护祖国统一和民族团结,具有一定宗教学识,并能联系广大信教群众的宗教界代表人士是不行的。青海省五大宗教的信教群众中,文盲和半文盲及小学文化程度的约占75%。信教地区社会经济发展相对滞后,多数信教群众对宗教教义、教理、仪轨等知之甚少,伴有一定的盲目性。宗教教职人员虽然多,但不少人宗教学识浅薄,整体素质不高。在这样的群体中,难于涌现出具有较高宗教学识和文化修养并在群众中有影响的代表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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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宁市汉语系佛教寺院——法幢寺

为了培养有一定学识的爱国爱教的年轻宗教职业人员,青海省佛教协会和青海省伊斯兰教协会,于1986年9月28日和1987年4月23日分别开办了青海省藏语佛学院和青海省伊斯兰教经学院。同时,陆续向中国高级佛学院、中国伊斯兰教经学院和燕京神学院、金陵神学院以及各级社会主义学院等宗教院校选送学员。省内两所学院自创办以来定期或不定期举办培训班,培养了一批宗教界的代表人士和宗教教职人员。在培养新一代宗教教职人员的同时,从1984年到1995年,有领导、有计划、有步骤地对1958年以后认定的活佛(包括重新认定的和新转世后认定的活佛)、开学阿訇分批轮训和考核,受到了宗教人员和信教群众的好评。青海省藏语佛学院先后举办了二年制三期活佛培训班,培养活佛120余名;举办每年一期,每期一月的30—40人短训班10期;每年向中国佛学院和国家社会主义学院选送2—3名宗教学识渊博,有威望和一定现代科学文化知识的藏传佛教界代表人士深造。青海省伊斯兰教经学院先后举办每年一期,每期一月的30—40人短训班10余期,培训阿訇315名,举办学制三年的大专班两期。通过对现有宗教人员的轮训和考核,有效地提高了他们研究经典和学习政治的热情,同时也掌握了现有宗教人员的确切人数,为宗教工作部门做好宗教人员管理,提供了有利条件。两所宗教院校的创办以及向国家高一级宗教院校选送学员,为各地宗教团体、宗教组织、寺院培养造就了一支在政治上爱国,拥护共产党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又有相当宗教学识的中青年宗教教职人员队伍。中国伊斯兰教经学院和青海省伊斯兰教经学院还选派了一批具有大学文化水平和较高宗教专业知识,有培养前途的知识青年到埃及、沙特阿拉伯、巴基斯坦、苏丹等国家著名学府学习,使其成为造诣较深的伊斯兰教学者、阿拉伯语学者。同时,青海宗教管理部门十分重视加强对宗教院校的管理与指导,帮助青海省藏语佛学院建立了各种内部管理规章制度;加强师资队伍建设,充实教学力量;帮助改进教学内容和培训方法;编写适合不同层次学员的教材,因人施材,不断提高教学质量。多年来,青海省伊斯兰教经学院开展了团结开寺、朝觐排队、评选“双五好”、宣讲新“卧尔兹”[1] 活动。这样,宗教院校和寺院的领导权基本上掌握在了爱国爱教的宗教界代表人士手中。

4.开展国际友好往来

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扩大,我国的国际地位日益提高,同世界许多国家的交往和交流不断发展,青海省宗教界人士同国外宗教界人士、学者和港、澳、台宗教界同胞的联系也日渐频繁。一些外国的宗教组织和宗教界知名人士以及香港的宗教组织和团体,相继来青海参观访问。1988年,日本国圣德宗务总长高田良信法师,应中国佛教协会的邀请来中国参观访问,并专程到青海参拜了藏语系佛教著名寺院塔尔寺。青海省佛教协会会长夏茸尕布代表青海省佛教协会和广大佛教界人士表示热烈欢迎,并在西宁宾馆向高田良信法师介绍了青海佛教方面的有关情况。1982年,香港中华回教博爱社主席脱维善率“香港中国穆斯林访问团”来青访问后,又于1988年9月13日至15日,组织了以脱维善为团长、香港中国回教协会主席白建中为副团长的“香港中国穆斯林访问团”一行8人来青海参观访问。1985年11月9日,以毛拉、最高法官穆罕默德·塔基·乌斯玛尼(部长级)为团长的巴基斯坦穆斯林学者代表团一行5人,来青海进行了为期两天的参观访问。青海省政协领导会见了代表团的全体成员。该团在青期间参观了穆斯林聚居区和清真寺,同穆斯林群众进行了广泛接触,同伊斯兰教界的一部分知名人士进行了座谈。1987年6月17日,世界伊斯兰教联盟副秘书长穆罕默德·本·纳赛尔·阿布迪(部长级)和世界伊盟秘书长办公室主任拉赫曼吐拉来青参观访问。1989年3月10日,世界伊盟少数研究处主任(主要负责社会主义国家伊斯兰宣传工作)热亥麦同拉黑来青参观访问,深有感触地说:“想不到在中国的高原地区,会有如此美丽的城市,更想不到西宁会有这么多漂亮的清真寺和这么多年轻的满拉。”1989年9月18日,以伊朗伊斯兰宣传组织主席、宪法监护委员会和专家委员会成员阿亚图拉贾纳提为团长的“伊朗伊斯兰代表团”来青海参观访问。临别时,团长阿亚图拉贾纳提说:“我们亲眼看到中国政府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得到了充分贯彻落实,青海广大穆斯林受到了保护,我们向青海人民祝福。”随着中国改革开放政策的深入,外国许多宗教团体宗教组织和宗教界知名人士来青海参观访问更加频繁。

广大穆斯林群众随着收入增加,生活水平改善,宗教方面的需求也与日俱增,要求去麦加朝觐的人数越来越多。1985年7月3日,国务院宗教事务局发出了《关于自费朝觐问题的通知》,并分配给青海省10个名额。从此,自费朝觐被列入青海宗教管理部门的工作日程。一些伊斯兰教界代表人士和穆斯林群众,除参加中国伊斯兰教协会统一组织的赴麦加朝觐活动外,还参加了探亲朝觐和自费朝觐活动。1985年至1995年,青海省共组织朝觐11次,朝觐者计有2037人(次)。通过这些宗教方面的国际友好交往和朝觐活动,既增进了国(境)内外宗教界人士相互间的交往交流,使之了解了中国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又增进了与各国人民的友谊,而且了解了中国改革开放以后各个领域,包括宗教方面的情况,宣传了青海,扩大了青海省在国际上的积极影响。

5.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

1993年在全国统战工作会议上,江泽民同志正式提出“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中国共产党第十六届六中全会指出,在我国现阶段,广大信教群众是建设社会主义的积极力量,宗教教义、宗教道德和宗教文化中含有有利于社会发展、时代进步和健康文明的内容,完全可以引导宗教界进行挖掘和弘扬。中国共产党第十七次全国代表大会指出:“全面贯彻党的宗教工作方针,发挥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中的积极作用”。

1996年12月16日,中共青海省委《关于贯彻六中全会精神进一步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实施意见》中指出:“宣传宗教活动必须在法律和政策范围内进行,政府依法对宗教事务进行管理,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制止和打击利用宗教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改变由于宗教负担过重影响群众生产、生活的状况。”中共青海省委、省政府全面正确地贯彻执行党的宗教政策,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取得了新进步。青海各级党委和政府自觉把民族与宗教问题统筹考虑,如对藏传佛教自行开放寺院、宗教人员非法出入境、社会流散僧人管理、伊斯兰教拱北依法登记以及基督教、天主教管理等突出问题,组织开展深入调研,制定具体措施,积极稳妥地予以解决,党的宗教工作基本方针得到进一步贯彻。在各级党委和政府的领导下,在统战、民宗部门的大力支持和帮助下,各个宗教团体和寺院教堂充分利用各种形式、多种方法、多种场合对信教群众进行宣传引导。如在“法会”、“主麻日”、“礼拜”等宗教活动中,相关领导和宗教界代表人士宣传党的民族宗教政策和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宣传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宣传维护祖国统一和社会进步等,并且对宗教教义做出符合时代要求的正确解释,积极做好宗教人员和信教群众的工作。各地在开展的活动中,把抵御境内外敌对势力的渗透破坏作为重点来抓,努力把工作做到基层、做到群众中去。各级党委、政府、特别是统战、民宗部门组织开展了“三个坚持”和“四个维护”的宣传教育,深入开展了揭批达赖分裂祖国的活动,切实增强了各族干部群众反分裂、反渗透、反破坏的意识,建立健全了反分裂斗争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层层落实了反分裂、反渗透的工作责任。政法部门采取措施积极防范“三股势力”,侦破了一批民族分裂组织、间谍组织等案件,坚决稳妥地取缔了“达洼宣教团”非法组织。大力支持和帮助寺院走“以寺养寺”的道路。全省许多宗教场所兴办寺院经济实体参与合法经营活动,开展以“以寺养寺”,“以劳养寺”取得了一定的经济和社会效益,减轻了群众的宗教负担。通过一系列政策措施的实施,最大限度地团结和凝聚了宗教界和广大信教群众的力量,充分发挥了宗教人员和信教群众在促进青海经济社会发展中的作用,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贡献力量。

6.团结、教育、引导好宗教人员

宗教人员,尤其是宗教界代表人士在民族地区是保持社会稳定的特殊社会力量。据统计,至2008年初,青海省共有宗教教职人员29614人,占信教群众的1.33%,这是一支不可忽视的力量,是爱国统一战线的一个组成部分。团结、教育、引导好这支队伍,进而团结和带动广大信教群众,对维护社会安定团结,推动社会主义生产力的发展及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和生态文明建设,都具有重要的意义。从1983年开始,青海省先后五次召开全省民族团结进步表彰大会,大力表彰民族团结先进集体和个人,其中有不少宗教团体、组织和寺院、教堂以及宗教人员。从2003年开始,省委、省政府在全省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突出了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的主题,抓住宣传查摆问题、整改提高、表彰先进、探索机制、建设队伍等重要环节,着力建立民族团结进步的长效机制,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1987年拉萨发生了严重骚乱事件,省委统战部及时在宗教界开展了“爱国爱教爱家乡”的宣传教育活动,教育、引导宗教人员为家乡发展、稳定作贡献,取得了积极效果。1993年因《脑筋急转弯》“画页”事件,引发部分穆斯林群众非法游行示威,统战及民族宗教部门及时组织工作组深入回族聚居村社,挨门逐户做宗教人员和信教群众的思想工作。之后两部门联合下发《通知》,在全省范围内对清真寺开展了全面认真的清理整顿工作,主要解决寺院领导权和宗教人员队伍建设问题,调整充实了寺院民管会班子,把一批政治上可靠、在信教群众中有威望、会管理的宗教人员选配进民管会班子。在这个过程中,对于爱国爱教,遵守法纪,协助党和政府做了力所能及工作的宗教人员给予肯定和表扬,对因受蒙蔽、胁迫而程度不同地进行违法活动的,坚持团结教育的方针,耐心细致地做思想转化工作,引导他们自我反省,划清是非界限。

青海省各级党委和政府十分重视发挥爱国宗教团体在宗教事务管理中的作用。长期以来青海省各宗教团体、宗教人员和信教群众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有良好的爱国主义传统。中央和省里重要会议召开、重大决策和重要的方针、政策实施、重要活动与工作开展等,各民族人民群众都由衷地欢欣鼓舞,给予积极拥护和热烈响应。不少宗教界代表人士还利用宗教活动,结合宗教教义,采取通俗易懂和耳熟能详的方式,对中央、省委文件进行宣传。从省到各地区宗教团体和组织先后举办“宗教论坛”,召开“宗教在构建和谐社会中的作用”等研讨会。从2006年起,在全国范围内持续开展的“平安寺院”建设中,青海省的多数寺院被评为“平安寺院”,许多宗教人员和寺院被国家和省、州、县评为先进单位或先进个人。

党中央提出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之后,青海各个宗教以宗教教义为指导,以历史传统为参照,以现实需要为准绳,挖掘和弘扬宗教教义教规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的精神内容,宣传群众,推动和谐青海的建设。许多宗教界代表人士积极参与其中,不少人表现突出,堪称表率。如循化县扎西泽寺加泽活佛,近几年拿出3万元,修建了麻加村小学,每年为该校150名学生解决学习用具和服装,使该校师生们深受感动。该县街子乡孟达山清真寺民管会筹措6.7万元,硬化了学校的道路,为操场打了水泥地面,重建了围墙。海晏县白佛寺诺日瓦活佛,从2001年以来,累计向同宝村学校和尕海村初小等学校捐款10.36万元。化隆县多尔富寺主堪达活佛,把准备修建寺院经堂的11万元钱拿出来,解决了该乡4个村300多户人畜饮水的问题。该县扎西泽寺加泽活佛,给贫困户、五保户捐款捐物价值达8万余元。总之,团结、教育、引导好宗教人员,对全面贯彻党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依法加强宗教事务的管理,积极引导宗教教义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促进民族团结,宗教和谐,社会稳定,继续巩固和扩大包括宗教界在内的爱国统一战线起到了非常积极的作用。

综上所述,改革开放新时期,青海宗教工作和宗教事务管理成绩斐然,是新中国成立以来最稳最好的时期。

三、新中国成立以来宗教管理工作的基本经验

青海省宗教管理工作的基本经验是:充分认识青海民族、宗教的实际和特点,因地制宜,因俗而治。

首先,青海有汉、藏、回、土、撒拉、蒙古六大世居民族,各民族、各地区间的差异较大,既有农牧经济间的差异,也有汉文化、藏文化、伊斯兰文化等文化间的差异。“大跃进”、人民公社化运动和“文化大革命”中那样人为地“消灭”这些差异,强求一律,造成了不必要的摩擦和纠纷、伤害了各族人民,尤其是宗教人员和信教群众的民族感情与宗教感情。60年来党的执政实践表明:什么时候坚持党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依法加强宗教事务管理,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什么时候人心就安,社会就稳,经济、政治、文化等事业就兴旺发达。否则就会顾此失彼、因小失大,影响全局,甚至酿成严重的社会问题。因此,必须尊重客观规律,承认差异,求同存异,共同奋斗,实现社会全面进步。

其次,由于青海少数民族中多数人信仰宗教,所以宗教界代表人士在群众中享有较高威望,被视为人神中介和经典的权威解释者,做好他们的工作意义重大。如果他们被反动势力所利用,就会成为其代言人,向广大信教群众灌输消极甚至反动的思想,成为祖国统一、民族团结的障碍。把宗教界代表人士教育培养成为爱国爱教、自觉抵制境外敌对势力的分裂渗透的骨干,可使其成为党和政府联系寺院和广大信教群众的桥梁和纽带,促进人民团结,社会稳定。

第三,宗教有其产生、发展和消亡的客观规律,对其既不可以行政命令的方式予以取缔,也不可失之于软、失之于宽,放任自流,影响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因此,必须依法加强宗教事务的有效管理,使其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

第四,各级党委、政府、广大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必须学习运用马克思主义宗教观及其理论,坚持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坚定不移地贯彻党的民族宗教政策,坚持与时俱进,积极探索新形势下青海宗教管理的新路子,为建设富裕和谐新青海作出应有的贡献。

中共青海省委党史研究室供稿

【注释】

[1]“卧尔兹”是伊斯兰教宣教的一种方式,通过演讲,引经据典、深入浅出地讲解教义,使人们坚定信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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