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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族区域自治法》在内蒙古的贯彻落实

时间:2023-02-2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5月31日,全国人大六届二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同日,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公布,并于当年10月1日起施行。《民族区域自治法》颁布后,内蒙古把全面贯彻《民族区域自治法》作为一项重要任务来抓,从自治区的实际出发,采取有效措施,推动该法的贯彻落实。

《民族区域自治法》在内蒙古的贯彻落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以下简称《民族区域自治法》)自1984年颁布以来,内蒙古各地在自治区党委的领导下,认真学习宣传贯彻《民族区域自治法》,进一步落实中国共产党的各项民族政策,认真履行《民族区域自治法》赋予的各项权利与义务,使该法得到了有效的贯彻落实,巩固了平等、团结、互助的新型社会主义民族关系,促进了内蒙古地区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

一、《民族区域自治法》出台的背景

中国是一个统一的多民族国家,在长期的历史发展过程中,各族人民共同创造了祖国光辉灿烂的文化。在反对帝国主义侵略和反动统治阶级压迫剥削的革命斗争中,在社会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建设中,在同呼吸、共命运的革命斗争和长期的经济文化交流过程中,各族人民之间形成了血肉不可分离的联系。中国共产党成立以来,一贯主张国内各民族不分大小一律平等,实行民族平等、民族团结和各民族共同繁荣的政策。为了用法律手段保护少数民族的权益,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就开始了社会主义民族立法工作。

1949年9月,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次全体会议通过了起临时宪法作用的《共同纲领》,明确规定:“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区,应实行民族区域自治,按照民族的人口多少和区域大小,分别建立各种民族自治机关。”这一规定把民族区域自治的基本政策用法律的形式确定下来,成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期民族立法的基础。根据《共同纲领》的规定,中国陆续制定了一些改善各民族之间关系、保障少数民族平等权利的法律、法规,并发挥了积极作用。

1952年8月8日,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第18次会议批准颁布了《民族区域自治实施纲要》。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第一部用民族区域自治命名的专门性法规,是以《共同纲领》规定的民族区域自治原则为依据制定的,它概括总结了当时已经建立的内蒙古自治区及其他各民族自治地方的实践经验。《民族区域自治实施纲要》根据当时的国内形势,着重规定了少数民族在政治上的平等权利和自治权利,而在其他方面如经济、文化等,只作了一般规定。《民族区域自治实施纲要》的颁布,使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推行有了更为具体的法律依据。

1954年,中国颁布了第一部《宪法》,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期推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经验进行了概括和规范,确定了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最基本的内容,除了“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实行区域自治”这个总的原则以外,还明确规定,民族自治地方是自治区、自治州和自治县;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既行使同级一般地方国家机关的职权,同时还行使自治权。这部《宪法》还对自治机关的自治权从多个方面进行了具体规定。这从根本上确定并加固了民族区域自治法规体系的基础。在此前后,政务院、政务院各部委及各级自治地方都先后制定了许多有关民族区域自治的行政法规、规章及地方性法规。由于历史条件的局限,这个时期的民族法律、法规还仅仅是零散的、不成体系的,只是以后民族法体系的雏形。

1954年《宪法》颁布后,民族自治地方体制有所变更,《民族区域自治实施纲要》的有些规定已与《宪法》规定不相符合,因此,根据民族自治各地方的实际要求和现实情况,全国人大及有关部门提出,应当重新制定一部依据《宪法》规定的关于民族区域自治的专门法规或法律。

从1955年起到1957年上半年,全国人大民委办公室和有关民族部门相继起草了《民族自治实施纲要修订草稿》、《民族自治地方自治要点(草案)》和《民族区域自治纲要(草案)》。到1966年“文化大革命”初期,曾8易其稿,为后来制定《民族区域自治法》奠定了重要的基础。但由于受极“左”思想的干扰,这项工作被搁置下来。

在“文化大革命”期间,民族区域自治法规建设同中国社会主义民主法制一样遭到了严重的践踏和破坏,该时期几乎没有有关民族区域自治的法律、法规问世。

内蒙古作为中国第一个成立的少数民族自治区,在这场“文化大革命”中,也遭受了严重的浩劫。中国共产党的各项方针政策遭到破坏,民族政策被全面否定,社会主义民族关系被践踏,内蒙古经济、文化、教育、卫生等各项事业遭到全面破坏,几十万蒙汉各族干部、群众遭到迫害。因此,制定关于民族区域自治的法律,保障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健康发展,已经成为全国各民族人民和各民族自治地方的迫切愿望和要求。

中国共产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经过全面的拨乱反正,在国家加强法制建设过程中,加强民族区域自治法制建设被提上议事日程。1980年,叶剑英在全国人大五届三次会议上提出“要加强民族立法”。1981年,中共中央《关于建国以来党的若干历史问题的决议》强调,要加强民族区域自治法制建设。同年,全国人大五届四次会议决定,要加快进行《民族区域自治法》等民族立法工作。同时,中共中央批准设立了由乌兰夫担任负责人的《民族区域自治法》起草领导小组,领导自治法的起草工作。以全国人大民委为主、国家民委参加的起草小组,在调查研究、总结经验、分析问题的基础上,拟出了《民族区域自治法》草稿。这个草稿在征求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经过多次反复修改,最终形成了草案。1984年3月和5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在征求各方面意见基础上,两次召开审议修改会议审订草案。5月31日,全国人大六届二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同日,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公布,并于当年10月1日起施行。

《民族区域自治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第一部关于民族区域自治的专门法律,它以基本法的形式把民族区域自治政策固定下来,是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建设和法制建设的重大成就,是民族区域自治制度进一步完善的重要成果,是民族立法的一个里程碑,标志着中国民族法制建设走上了新的发展阶段。《民族区域自治法》的施行,对于推动基本完成民族自治地方的建立任务,保障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利,促进民族自治地方经济文化建设,发挥了重大作用。

二、贯彻落实《民族区域自治法》的具体做法

《民族区域自治法》颁布后,内蒙古把全面贯彻《民族区域自治法》作为一项重要任务来抓,从自治区的实际出发,采取有效措施,推动该法的贯彻落实。

(一)认真学习宣传《民族区域自治法》,不断提高干部群众的民族法制意识

《民族区域自治法》颁布实施以来,内蒙古把学习宣传该法纳入普法工作的重要内容,紧密结合实际,采取多种形式,加大宣传教育力度,掀起学习、宣传、贯彻的热潮。

1984年6月3日,内蒙古党委统战部、内蒙古人大常委会民族委员会和内蒙古民委举行联欢晚会,热烈庆祝《民族区域自治法》公布。内蒙古党委第一书记周惠、自治区政府主席布赫、内蒙古人大常委会主任巴图巴根等出席会议并讲话。周惠在讲话中指出,《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诞生,是党的民族区域政策在新的历史条件下的发展,是我国各族人民政治生活中的一件大事。全区各族人民一定要掀起一个学习、宣传贯彻《民族区域自治法》的高潮。布赫阐述了《民族区域自治法》颁布的重大意义,要求全区干部和群众立即掀起学习、宣传、贯彻落实《民族区域自治法》的热潮,把内蒙古的民族工作及其他各项工作向前推进一步。

1984年7月10日,为了切实保证《民族区域自治法》的学习、宣传和贯彻执行,内蒙古党委发出了《关于认真学习、宣传、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的通知》。《通知》要求:“各机关、学校、人民团体、城镇街道、农村牧区、工矿企事业和部队等一切单位,都要组织广大干部群众和指战员认真学习《民族区域自治法》。各级领导机关、领导干部要首先带头学好。各级党委、特别是正在进行整党的单位,要把学习《民族区域自治法》同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实际紧密结合起来,作为整党学习的一个重要内容。”[1]同时强调,贯彻和实施《民族区域自治法》,必须正确理解和处理好中央的集中统一领导和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关系;国家帮助和自力更生的关系;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同自治区其他各民族的关系。贯彻《民族区域自治法》必须同当前的各项改革结合起来,进一步解放思想,加速我区的经济建设,发展自治区的文化教育事业,积极培养少数民族干部,特别是各种专业人才和技术人才。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要监督实施《民族区域自治法》,并抓紧制定《内蒙古自治区自治条例》。

按照《通知》要求,内蒙古各级党委和政府立即组织广大干部群众学习了《民族区域自治法》,并结合总结30多年来内蒙古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经验,联系实际,推动学习,促进工作。各地区、各单位运用各种宣传工具,采取多种形式,大张旗鼓地宣传《民族区域自治法》。内蒙古司法厅和民族事务委员会还联合绘制、编印了《认真学习、贯彻民族区域自治法宣传画》。内蒙古党委统战部、自治区民委和《实践》杂志编辑部联合编写了《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通俗讲话》。

1985年3月,内蒙古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作出《关于在全区各族公民中加强法制宣传教育,普及法律常识的决议》,明确规定《民族区域自治法》为全区全民普法的重要内容之一,要求各地认真学习、宣传。内蒙古普及法律常识五年规划也把《民族区域自治法》作为普法的主要内容。9月2日,内蒙古召开全区法制宣传教育工作会议,对全区的普及法律常识工作进行了具体部署,全区上下开始了全面、深入地普及法律常识的工作。全区各盟市、旗县(市区)相继成立了普法领导小组,制定了普法规划,有l506个乡镇(苏木)制定了普法规划。据统计,在此次普法中,全区聘请法制宣传员76382名,通过各种形式培训了49630名宣传骨干。各地积极订购普法教材,仅司法部统编的普法教材在全区就订购了77万多册。根据内蒙古的民族特点,司法部门还编印了蒙文法律常识读本7万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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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1985年到1986年,内蒙古重点抓了对各级领导干部的普法教育。全区采用多种形式对6875名领导干部进行了培训,其中厅局级以上干部230名,县团级干部1460名,科局级干部5185名。重点学习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等有关法律的基本理论。与此同时,各地还加强了对青少年《民族区域自治法》等有关法律的教育。在全区2228所中学的初中三年级学生中,普遍开设了法律常识课;在17289所小学中,三年级以上的班级开设了含有法制启蒙教育内容的思想品德课。据1987年9月统计,全区普法对象1764万人中,已有917万多人次受到了程度不同的普法教育,约占普法对象的52%。[2]通过对《民族区域自治法》的学习宣传,提高了各族干部群众的民族法制意识,使认真贯彻执行《民族区域自治法》、依靠《民族区域自治法》赋予民族地区的优惠政策来加快民族地区的发展成为各族干部群众的共识,为内蒙古的社会主义建设创造了良好的法制环境。

(二)加快《民族区域自治法》配套法规建设步伐,进一步推进民族工作的法制化进程

为保障《民族区域自治法》及有关规定的贯彻实施,内蒙古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十分重视地方法规、自治条例、单项条例的制定和建设,使《民族区域自治法》配套法规建设有了一定进展。

内蒙古人大常委会坚持把起草《内蒙古自治区自治条例》的工作放在立法工作的首位。1984年6月18日,内蒙古自治区自治条例起草委员会举行第一次委员会议,研究部署《内蒙古自治区自治条例》起草工作。1985年4月,拟出了《内蒙古自治区自治条例》草稿,并修改形成第八稿,印发各盟市、旗县广泛征求意见。后经过起草委员会多次讨论修改,提出了《内蒙古自治区自治条例(草案)》。1986年6月30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第六届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召开,专题审议了《内蒙古自治区自治条例(草案)》。为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会议扩大了列席人员的范围。与会者以《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以及国家有关法律为依据,从内蒙古的民族特点、地区特点以及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的实际出发,对自治条例草案从结构到内容进行了认真审议,逐章、逐条、逐款、逐句地进行深入、细致的讨论,提出了许多重要的修改意见。会后,再次进行认真的推敲、修改,并经自治条例起草委员会第四次会议讨论,形成了《内蒙古自治区自治条例(草案修改稿)》,并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党政机关及有关方面广泛征求意见。与此同时,鄂伦春自治旗、鄂温克族自治旗和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按照《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有关规定,抽调专人组成自治条例起草委员会,深入基层调查研究,广泛征求意见,开始着手各旗自治条例的制定。

在加紧制定自治条例的同时,内蒙古还加快了各项单行条例和法规的制定步伐。内蒙古人大常委会根据国家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的有关规定,结合自治区的实际,先后出台了《内蒙古自治区选举实施细则》、《内蒙古自治区嘎查、村民委员会工作简则(试行)》、《内蒙古自治区森林管理条例(试行)》、《内蒙古自治区保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规定》、《内蒙古自治区矿产资源开发管理条例(试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工作办法(试行)》、《内蒙古自治区禁止赌博条例》、《关于进一步实施草原法、草原管理条例的决议》、《内蒙古自治区道路交通事故处理规定》、《内蒙古自治区第六届人大常委会关于大兴安岭地区防火扑火工作的决议》等重要的地方法规。

这些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颁布实施,为贯彻落实《民族区域自治法》、促进经济社会发展起到了重要作用。

(三)深入开展民族团结进步表彰活动,进一步加强各民族的团结

为了对全区干部群众进行经常的、广泛深入的马克思主义民族理论、中国共产党的民族政策和民族团结的宣传教育,积极宣传和认真贯彻《民族区域自治法》,内蒙古党委和政府大力开展了民族团结进步表彰活动,采取各种形式表彰那些维护民族团结的先进集体和个人,宣传他们加强民族团结和共同进步的模范事迹。

1984年6月12日,内蒙古党委和政府发出《关于开展“民族团结表彰活动月”通知》,指出:“自去年9月全区民族团结表彰大会以后,各地组成报告团、宣讲团,传达贯彻表彰大会的精神,宣传维护和加强民族团结的先进集体和个人的模范事迹;不少地方和部门还积极制定措施,使民族团结表彰活动经常化、制度化,并把这一工作列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一项长期的重要内容。这对于进一步树立各民族‘谁也离不开谁’的思想,各族干部群众互相信任、互相学习、互相帮助,共同建设团结、文明、富裕的内蒙古,具有十分深远的意义。为此,自治区党委和政府决定,从今年起,每年9月为‘民族团结表彰活动月’。”[3]同时,《通知》强调指出,开展“民族团结表彰活动月”,就是要积极宣传和认真贯彻《民族区域自治法》。

根据内蒙古党委的部署,各地相继成立了“民族团结表彰活动月”领导小组,认真开展表彰活动。1984年9月1日,全区各族人民在互相信任、互相学习、互相帮助的气氛中,开展了各种形式的有利于加强民族团结的活动,揭开了全区第一个“民族团结表彰活动月”的序幕。各地认真组织干部群众学习了《民族区域自治法》和中共中央对内蒙古工作的指示;回顾和总结了一年来民族工作和民族团结的情况,评选出维护和加强民族团结的先进集体和个人,开展了多种形式的表彰活动;认真检查民族政策的落实情况,解决实际问题;利用各种宣传工具,进行“民族团结表彰活动月”的报道,使各族干部和群众普遍受到了中国共产党的民族政策的教育。

1985年6月18日,内蒙古党委和政府联合发出《关于搞好今年“民族团结表彰活动月”的通知》,要求以学习、贯彻《民族区域自治法》,推进改革,促进全区经济建设为中心,总结、宣传在新形势下增强民族团结、加快经济建设的新经验,团结全区各族人民,进一步巩固发展自治区的大好形势。全区各级党委和政府认真贯彻《通知》精神,把民族团结表彰活动与经济建设、改革开放和整党联系起来,使第二个“民族团结表彰活动月”在广度、深度上比第一个有新的进展。全区12个盟市和自治区直属机关党委及党校、大型厂矿企业都确定了一名领导干部专门负责这项活动,成立“民族团结表彰活动月”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检查落实各项工作,把学习马克思主义民族理论、中国共产党的民族政策作为这次“民族团结表彰活动月”的重要内容来抓。呼和浩特市召开了民族团结表彰大会,伊克昭盟(今鄂尔多斯市)举办了为民族团结积极分子挂奖章活动,乌兰察布盟(今乌兰察布市)召开了民族团结经验交流会,有的旗县还举办了那达慕、联谊会等。各地的表彰活动,紧紧围绕改革和经济建设这个时代的主旋律,突出表彰了在经济体制改革、整党和发展民族文化教育事业等方面做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第二个“民族团结表彰活动月”的开展,促进了内蒙古自治区民族团结的进一步发展。

1986年8月,内蒙古党委和政府发出《通知》,指出:认真搞好今年的“民族团结表彰活动月”,对于保证改革的顺利进行和“七五”计划第一年各项任务的胜利完成,实现党风和社会风气的明显好转,迎接内蒙古自治区成立40周年都具有重要意义。全区各级党委和政府组织广大干部群众,结合对内蒙古自治区成立40年来民族团结经验的总结,广泛进行了民族理论和民族政策再教育。由于民族工作的重点转移到发展民族经济、文化事业上,这次民族团结表彰活动突出“团结、建设”的思想,重点表彰了加强民族团结、促进改革和经济文化建设的先进集体和个人。这次表彰活动,以基层为主、小型为主、精神鼓励为主。各地还结合表彰活动,通过调查研究,检查民族政策的执行情况,解决了一些实际问题。各族人民之间开展了广泛的横向联系,互相学习,取长补短,使民族团结表彰活动不断有新发展。

自1983年内蒙古首次召开民族团结表彰大会以来,全区各地已把这一活动制度化。据统计,从1983年到1988年,全区共表彰了民族团结进步先进集体、先进人物20918个,其中先进集体5279个,先进人物15639名。[4]

深入开展民族团结进步表彰活动,是贯彻《民族区域自治法》的一项重要措施,对于进一步维护和加强各民族的团结,促进内蒙古的两个文明建设,产生了十分深远的意义。

(四)贯彻落实民族语文政策,切实抓好蒙古语文的学习、使用工作

使用发展蒙古语文,对于提高蒙古民族的政治、经济和科学文化水平,加强蒙汉各民族的团结,维护祖国统一,有着重要作用。中国共产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内蒙古各级党委和政府坚决贯彻中国共产党的民族语文政策,把使用发展蒙古语文作为贯彻中国共产党的民族政策、行使《民族区域自治法》赋予的民族自治权利的一项重要内容,建立健全了蒙古语文工作机构,广泛开展了学习蒙古语文活动,加强了蒙古语文的研究和使用,使蒙古语文工作出现了繁荣发展的新局面。

《民族区域自治法》颁布以来,在各级党委和政府的重视下,内蒙古广大干部和职工学习蒙文蒙语的积极性大大提高。内蒙古自治区直属机关多次举办业余蒙文学习班,参加学习的有320多人次。各盟市、旗县参加业余蒙文学习的职工达3000多人次。内蒙古自治区直属机关连续4年奖励学习使用蒙古语文积极分子,受奖先进集体88个,先进个人达2万多人次。

1984年9月,内蒙古举行了学习使用蒙古语文先进集体、先进个人表彰大会,表彰了来自全区各条战线的26个先进集体和274名先进个人。这次会议对于进一步繁荣发展蒙古语文,增强民族团结,使蒙古语文更好地为自治区两个文明建设服务,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这种表彰会不但在内蒙古是第一次,在全国也是首创,对全国民族语文工作产生了极大的促进作用。

1985年,在深入贯彻中国共产党的蒙古语文政策的同时,内蒙古党委办公厅、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和自治区蒙古语文工作委员会组成联合检查团,对直属机关94个单位的机关名牌、公章、文件头等实行蒙、汉两种文字并用制度的情况进行了检查,同时对各机关使用蒙、汉两种文字行文及翻译工作也作了了解。同年6月,内蒙古召开了自治区直属机关使用蒙、汉两种文字检查总结大会。会议强调,在内蒙古自治区要搞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必须使用蒙、汉两种文字,要从贯彻执行《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的高度去认识这个问题。

1986年3月,内蒙古召开了全区盟市蒙古语文工作委员会主任会议,强调要坚持蒙古语文工作为自治区团结建设服务的方针,逐步扩大使用范围,同时要认真检查民族语文政策执行情况。

1986年8月,为了进一步落实民族语文政策,内蒙古党委办公厅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出《关于全面检查贯彻执行党的民族语文政策情况的通知》。各盟市、旗县及自治区各部门、大专院校、厂矿企业、军区、武警总队等,都成立了由主管蒙古语文工作的党政领导参加的民族语文政策检查领导小组,由内蒙古自治区蒙古语文工作委员会牵头,负责检查各级党政机关、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交通、邮电、公、检、法等部门的公章、牌匾、文件、办公用纸、公用信笺、信封等两种文字使用以及翻译机构和人员状况。同时,内蒙古自治区民族语文政策检查领导小组派出7个检查组,分赴全区12个盟市和自治区直属机关进行抽查。

1987年5月,内蒙古自治区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蒙古语文工作委员会联合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单位认真执行蒙、汉两种语言文字并用政策,把它作为创建文明单位活动的一项重要内容,并要求结合本地区、本单位实际,对贯彻执行民族语文政策进行一次全面检查,以促进蒙古语文工作的健康发展。

通过贯彻落实民族语文政策,内蒙古的蒙古语文工作有了进一步发展,为更好地开发民族智力、促进民族经济、增强民族团结发挥了重要作用。

(五)大力培养和使用少数民族干部,不断提高民族干部队伍素质

培养、选拔和使用少数民族干部,努力造就一支德才兼备的少数民族干部队伍,是贯彻落实《民族区域自治法》的重要内容和保障。

《民族区域自治法》颁布以来,内蒙古各级党委把落实中国共产党的少数民族干部政策,作为极其重要而紧迫的任务来抓,对培养选拔少数民族干部的工作不断进行认真的检查,总结经验,找出差距,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做好这项工作。各级党组织在坚持干部“四化”标准的前提下,优先选拔蒙古族和其他少数民族中的优秀中青年干部,使得一大批符合干部“四化”条件的优秀少数民族干部进入了各级领导班子。在边境旗县和自治旗中,还特别注意选拔当地少数民族干部。各地还十分重视培养少数民族科技干部,对于有突出贡献的少数民族科技人员,予以重奖和破格晋升。

各级党组织还多渠道、多形式、多层次地培养少数民族的各类人才,重视在职民族干部的培训提高,选拔了一些有培养前途的专业干部到国内重点院校学习或出国考察、留学。从1981年到1986年,全区通过各种渠道和方式派出国外进修留学的少数民族专业干部有96人,占全区派出总人数的47%。[5]同时,还选送少数民族干部到各级党校和各类干部学校学习,提高他们的马列主义理论水平和业务能力。从1983年开始,内蒙古恢复发展了各级党校,新建了3所管理干部学院和19个各级科技干部培训中心。1983年到1984年,自治区和各盟市开办了一批政治、经济、法律、文学等专业的干部大专进修班,先后招收了少数民族干部近千人。充分利用教育学院、职大、电大、函大、夜大、刊大、成人中专等各级学校,培训少数民族干部。另外,一些地方还根据需要,开办各个层次、各种类型的短期培训班,内蒙古党校和内蒙古团校专门开设了用蒙语授课的培训班。内蒙古还通过办民族院校,以择优录取与规定比例适当照顾相结合,设立民族预科班及创办大批民族中专等途径,尽可能扩大少数民族招生数量。

内蒙古各级党组织在加强对少数民族干部培养教育的同时,放手使用民族干部,充分发挥他们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各地在使用少数民族干部中,坚决防止和克服对少数民族干部不信任、甚至歧视和排斥的错误倾向,在配备干部时遵循的原则是:自治区、盟市、厅局、旗县党政主要领导中,要有少数民族干部;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尽量多配备少数民族干部;各级党政机关及其所属部门的领导中,要有一定比例的少数民族干部;自治区及三个自治旗的自治机关,按照有关法律规定选配少数民族干部。

通过一系列深入细致的工作和有效措施,内蒙古的少数民族干部数量有了较大发展,素质有很大提高。一是内蒙古已形成一支具有相当规模的、由蒙古族和达斡尔族、鄂伦春族、鄂温克族、满族、回族、朝鲜族等组成的,包括政治、经济、科技、文教、医疗卫生等各方面人才的少数民族干部队伍。到1987年,少数民族干部人数达125515人,比1979年增加了72%。少数民族干部占全区干部总数的21.8%,比1979年提高了3.1%。其中,蒙古族干部达10l692人,占全区干部总数的17.7%。二是一大批德才兼备的少数民族干部担任了各级领导职务。到1987年,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自治区人民政府主席为蒙古族外,内蒙古自治区党委、顾问委员会、纪律检查委员会、自治区人大、自治区人民政府、内蒙古政协领导班子中,少数民族干部均占45%以上。在自治区党委的常委中,蒙古族占45.4%;在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正副主任中,蒙古族占55.5%;在自治区人民政府正副主席中,蒙古族占50%;在自治区政协正副主席中,蒙古族占44.4%。在盟市、厅局和旗县领导干部中,少数民族干部也占40%以上。三是少数民族专业技术干部茁壮成长,涌现出一大批优秀人才。到1986年底,全区具有中专以上文化程度的少数民族干部达到62257人,占少数民族干部总数的49.6%;已取得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各类专业技术职称的少数民族专业技术人员有16580人,占少数民族干部总数的13.2%,占全区同类干部的14.2%;其中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189人,占全区同级职称人员的19%;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称的3150人,占全区同级职称人员的15.9%。这些专业技术人员中,有不少人成绩卓著、驰名中外。此外,少数民族妇女干部也大批成长起来。这些少数民族干部在内蒙古的两个文明建设中做出了突出贡献,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大批少数民族干部的茁壮成长,为内蒙古贯彻落实《民族区域自治法》、发展社会主义民族关系、促进经济社会全面进步提供了组织保障。

(六)进一步落实宗教政策,依法加强对宗教事务的管理

内蒙古是一个少数民族地区,也是一个多民族、多宗教并存的地区。宗教问题和民族问题密切相关,能否正确处理宗教问题,影响着民族问题的解决和内蒙古的安定团结。中国共产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特别是《民族区域自治法》颁布实施以来,在内蒙古党委的领导下,内蒙古的宗教工作及时进行了指导思想上的拨乱反正,中国共产党的宗教政策得到认真贯彻落实。

在内蒙古党委和政府的关怀和支持下,一些爱国宗教组织相继恢复和建立。继内蒙古自治区天主教爱国会、呼和浩特市天主教爱国会及中国佛教协会内蒙古分会正式恢复工作后,1984年8月,内蒙古自治区伊斯兰教协会正式成立,这些爱国宗教组织开展了大量的工作。他们坚持独立自主、自办教会的方针,反对任何外来势力对中国和自治区教会的干涉和控制,制止极少数人借宗教名义进行非法违法活动;协助中国共产党和政府贯彻执行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向广大信教群众和宗教界人士进行爱国守法教育,帮助他们不断提高爱国主义和社会主义觉悟;代表宗教界的合法权益,组织正常的宗教活动,努力办好教务;团结广大信教群众和宗教界人士,积极投身于祖国的“四化”建设,并加强了国际友好往来工作。

1986年3月,为进一步推动宗教工作的开展,内蒙古党委统战部与自治区民委联合召开了全区宗教工作会议。内蒙古自治区政府主席布赫出席会议并作了重要讲话。他肯定了内蒙古宗教工作的主要成绩,并指出在我们少数民族地区,对宗教问题要慎之又慎。会议强调,要坚决克服和纠正“左”的和右的思想,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加强对宗教活动场所的行政领导和宗教活动的管理,加强党对宗教工作的领导,积极引导和推动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参加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使宗教工作更好地为实现党的总任务、总目标服务。

几年来,内蒙古全区开放寺庙教堂157处,活动点210处;妥善解决了无依无靠的高龄宗教职业者的生活问题。到1986年,全区宗教职业者中已有430人担任了旗县以上人大、政协委员以及自治区以上宗教团体的委员或理事。内蒙古的宗教活动基本纳入了法律和政策允许的范围,并积极探索与社会主义相适应的途径。

内蒙古通过进一步落实党的宗教政策,广泛团结全区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进一步扩大爱国统一战线,极大地调动和发挥了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为“四化”建设服务的积极性。宗教界人士通过参加力所能及的生产劳动、社会服务、宗教学术研究、爱国的社会政治活动和国际友好往来等,和全区各族人民一道,同心同德,为建设团结、富裕、文明的内蒙古做出了贡献。

三、贯彻实施《民族区域自治法》取得的主要成就

《民族区域自治法》颁布实施以来,内蒙古党委和政府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改革开放,认真行使该法赋予的各项权利,牢牢把握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的主题,团结带领全区各族人民,聚精会神搞建设,一心一意谋发展,使得经济社会各项事业实现了历史性的跨越。

国民经济持续稳定增长,经济实力显著增强。1978年全区社会总产值为109.76亿元,到1987年已达到316.84亿元,比1986年增加40.58亿元,实际增长7.2%;比1978年增长了l.9倍。1987年,全区国民生产总值达176.54亿元,比上年增长6.3%;比1978年的56.05亿元增长2.2倍。1978年国民收入为46.51亿元,到1987年已达l43.99亿元,比上年增长6.3%,比1978年增长了2.1倍。1978年,地方财政收入为69046万元,1987年达到194326万元,比1978年增长了l.8倍。[6]

民族文化事业空前繁荣。电影事业发展迅速。“六五”期间,内蒙古译制蒙古语影片958部。1984年,蒙古语译制片《桥》获文化部和国家民委颁发的优秀译制片奖。内蒙古电影制片厂与青年电影制片厂合作摄制的历史巨片《成吉思汗》上映后受到广泛好评。出版发行事业取得新成绩。1982年,经国家出版事业管理局和内蒙古党委批准,内蒙古自治区新成立了文化、少年儿童和科学技术三个蒙文专业出版社,极大地促进了蒙文出版事业的发展,使蒙文图书杂志、中小学课本的出版发行工作得到了加强。1987年,用蒙文出版的报纸有13种,蒙文图书612种,蒙文杂志35种;广播电视事业取得很大发展。到1986年底,全区共有8座广播电台进行蒙语播音。1987年,内蒙古电视台已单道开频,正式播出包括新闻、专题、电影、电视剧以及文艺等比较完整的一套蒙语电视节目。艺术表演事业硕果累累。到1986年底,全区艺术表演团体发展到143个,并逐步建立起了比较完整的民族歌舞、歌剧、话剧和京剧、晋剧、漫瀚剧、杂技、二人台、曲艺等16个品种的艺术表演体系,专业人员达6813人。乌兰牧骑获得蓬勃发展。1987年,全区已有乌兰牧骑50个,队员1000余人,形成了一支自成体系的文艺轻骑兵,乌兰牧骑队员中有46人次在全国调演或艺术比赛中获18项奖励,有159个节目、214人次在自治区的各类艺术活动中获奖。广大艺术编创人员,创作演出了一大批优秀剧目,很多歌舞节目进京演出后,引起首都各界的强烈反响和热烈欢迎。1986年,在全国舞蹈比赛中,内蒙古参赛的5个节目共获12项奖。内蒙古已形成了一支从编导、导演到演员、作曲的蒙语戏剧专业队伍,创作了一大批蒙古族人民喜闻乐见的剧目。文学创作呈现繁荣景象。内蒙古各族作家立足于本民族、本地区人民的土壤,写出了一批在自治区、全国、甚至国外产生广泛影响的佳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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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兰牧骑队员在草原上翩翩起舞

民族教育事业发展迅速。内蒙古的民族教育工作贯彻“积极恢复,稳步发展”的方针,制定了一系列关于恢复和发展民族教育的政策,使少数民族教育进一步得到优先重点发展,初步形成了从初等教育到高等教育的民族教育体系。到1986年,近半数的普通高等学校设有蒙古语授课专业;近三分之一的普通中等专业学校设有蒙古语授课专业;普通中学中有少数民族学校375所,占18.3%;小学中有少数民族学校3277所,占21%。[7]农职业中学、幼儿园和各级成人学校中,少数民族学校也占有一定比重。各级各类学校少数民族学生的增长速度均高于全区各族学生总数的增长速度;各级各类学校少数民族学生比重一般都高于其人口比重;每万名少数民族人口中的少数民族学生数高于全区平均数,也高于全国平均数。此外,牧区基础教育得到加强。18个边境旗县的中小学已基本实现“两主一公”(寄宿制为主和助学金为主的公办学校),牧区儿童的入学率已达95%。1987年,全区高等学校中蒙古族在校学生达6920人,比1979年增长了1.1倍;中等专业学校中蒙古族在校学生达9490人,比1978年增长了1.2倍。[8]

科学技术事业成就突出。内蒙古的科学技术工作出现了前所未有的活跃局面,尤其是与自治区国民经济发展紧密联系、具有地区特色和民族特点的项目取得了突出成就。在自然科学方面,科研机构增加,科技队伍扩大。到1986年,全区旗县以上的科学研究机构已发展到155个,职工总数达11110人,与自治区地区特点和民族特点有关的领域,都具备了一定的科研力量,一个多层次、多学科、多功能,与内蒙古经济建设相适应的、具有自治区特色的科学研究体系基本形成。科技成果大量涌现。到1986年底,内蒙古累计获得科技成果约4000项。1987年,全区取得科研成果230项,其中获自治区科技进步奖121项,有48项获国家专利权。在畜牧业方面,蒙古族兽医学博士旭日干研究成功山羊体外受精,获得了世界上第一胎试管山羊。内蒙古还根据牧区的特点,对风能、太阳能的开发利用给予了足够的重视,研制成功了一批风力发电机和太阳能电池,解决了牧民的照明问题。科技外事活动和国际科技交往日趋活跃。内蒙古曾接待了很多来自日本、美国、澳大利亚、西德、法国、朝鲜、蒙古等国和香港地区的专家学者,在草原开发利用、综合治理沙漠、牛羊品种改良、马铃薯深加工、风力发电、乳品、皮革等畜产品的加工以及稀土冶炼应用等领域,都开展了国际科技合作。在社会科学方面,以蒙古学为重点的社会科学研究取得了长足的发展。科学研究机构不断增加,各学术团体相继成立。1978年,内蒙古自治区社会科学院成立,在原来自治区的蒙古语言文学研究所和历史研究所的基础上,增设了经济、哲学社会学、民族学和情报等研究所,研究人员发展到200多人,他们以蒙古学、经济学为发展重点,开展蒙古史、蒙古语言文学、蒙古哲学社会思想史、畜牧业经济等多学科研究。高等学校是内蒙古社会科学研究的重要阵地,文科教师除了教学外,还从事社会科学方面的学术研究,并从内蒙古的民族特点、地区特点出发,建立了一批以蒙古学为重点的研究机构。到1986年,全区性的社会科学研究所已有24所,专职研究人员300余名,连同高等学校教师以及社会科学理论研究人员在内,已经形成了一支具有相当实力的社会科学研究队伍。各种学术团体发展到42个,会员有万余人。同时,社会科学研究取得了突出成就,尤其是具有内蒙古自治区优势和特色的蒙古学研究取得了长足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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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民族高等专科学校图书馆

民族体育事业蓬勃发展。中国共产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内蒙古重新确立了“重点发展民族传统体育优势项目和地方体育优势项目”的竞技体育和“以民族传统体育为主”大力开展群众体育活动的指导思想,逐渐形成了以摔跤、射箭、柔道、马术、曲棍球、中长跑、马拉松为重点的内蒙古传统优势项目,使内蒙古体育事业在普及的基础上蓬勃发展起来。运动员队伍不断壮大,运动技术水平逐步提高。到1986年,内蒙古专业运动队从最初成立时的6个运动项目、70人,发展为一支拥有19个运动项目、660多人的运动队伍。1987年,全区共有等级运动员2225人,比1986年增长6.7%,其中有少数民族等级运动员372人,比上年增长1.4倍。[9]有等级裁判员1791人,其中少数民族裁判员203人。有运动健将81人,其中少数民族运动健将39人。从1979年到1986年间,有3人2次破2项世界纪录,12人10次打破全国纪录。在参加世界大赛中,总共获金牌14枚、银牌11枚、铜牌8枚;民族传统体育发展迅速。内蒙古摔跤队一直在国内跤坛上保持着明显的优势,是内蒙古获得冠军和运动健将最多的优秀队伍。内蒙古的马术队于1983年恢复比赛,在1985年、1986年全国锦标赛上,共获金牌12枚(包括单项)。1978年组建的内蒙古男子曲棍球队和1984年组建的女子曲棍球队,都在全国比赛中数次夺冠,还向中国男、女曲棍球队输送了一批优秀运动员。群众性体育运动空前活跃。到1987年,全区已有2000多个城市、苏木的文化体育中心,经常开展多种形式的体育活动。1986年,锡林郭勒盟阿巴嘎旗和阿拉善盟阿拉善右旗被评为“全国民族体育先进单位”。各盟市还纷纷举行工人运动会、农牧民运动会、“那达慕”大会等群众性运动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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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斡尔族曲棍球比赛

医疗卫生事业发展成就显著。医疗卫生机构不断增加,医务卫生人员增长迅速。到1986年,全区各级各类卫生机构达4905个,医院病床51566张,各类专业卫生人员112011人(其中蒙古族占15.66%),已形成遍布全区城乡、苏木的三级预防医疗保健网络。中蒙医事业取得显著进展。到1986年底,全区有中蒙医机构103个,其中中医院17个,中蒙医院29个,蒙医院14个,中蒙医研究所6个,中医门诊部37个。中蒙医病床达到5143张,其中蒙医病床1732张。中蒙医药人员有13836人。[10]1987年,为培养专门人才,内蒙古还成立了一所蒙医学院。医学教育和医学研究得到加强。到1987年,全区有高等医学院3所,卫生部门的中等卫生学校14所,医学科研机构11所。从1978年到1988年,内蒙古的医学科研机构共获自治区级以上科技成果奖102项,在国内国际上产生了良好的影响。医疗卫生、预防保健工作有了新的发展。医疗机构、病床的增加,极大地缓和了群众看病难、住院难的状况。医疗机构还创造条件对常见病和多发病进行防治。人民群众健康水平大大提高。全区人口平均寿命已达66.69岁,比解放前提高近1倍,进入了世界中上等水平。

四、贯彻《民族区域自治法》的几点启示

内蒙古结合地区特点、民族特点,多措并举,创造性地开展工作,使《民族区域自治法》得到了很好的贯彻落实,并积累了丰富的经验。主要启示有:

第一,坚持深化认识,统一思想,不断增强贯彻《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自觉性和坚定性。全面贯彻《民族区域自治法》是增进民族团结、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举措,更是加快民族地区发展,维护少数民族利益的根本保障。内蒙古各地通过采取多种形式,在全区各族干部群众中广泛开展《民族区域自治法》的学习宣传教育活动,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使各族干部群众充分认识到贯彻落实《民族区域自治法》的重要意义,从而自觉遵守《民族区域自治法》,做到知法、守法、行法,维护《民族区域自治法》的尊严,切实保证《民族区域自治法》的全面贯彻执行。

第二,坚持把发展作为解决民族问题的根本途径,创造性地开展工作。民族地区工作千头万绪,但发展经济是中心任务,只有经济社会全面发展了,人民生活水平提高了,才能逐步消除民族间事实上的不平等,促进民族团结、边疆稳定和祖国统一,才能缩小发达地区与民族地区发展上的差距,实现各民族共同繁荣进步。因此,贯彻落实《民族区域自治法》的重点,就是要加快民族地区的经济社会发展。内蒙古各级党委和政府在贯彻《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过程中,立足内蒙古的实际,不断深化和完善发展思路,在充分保障各民族特别是少数民族的政治权利的同时,实现了经济社会的全面发展。

第三,坚持尊重各民族的自治权利,注重解决实际问题。内蒙古各级党委和政府在贯彻执行《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过程中,充分尊重各少数民族的自治权利,把贯彻《民族区域自治法》与执行各项政策有机地结合起来,采取有效措施落实《民族区域自治法》的各项规定。同时,积极研究并协调解决各少数民族在生产、生活中遇到的实际问题,加大政策扶持力度,照顾他们的利益,关心他们的生活,帮助各少数民族群众发展经济,增强他们的经济实力,全力维护民族团结、政治稳定。

第四,坚持经常性的监督检查,确保《民族区域自治法》各项规定落到实处。立法是前提,执法是关键,监督是保障。内蒙古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在同级党委的领导下,把贯彻实施《民族区域自治法》列入重要工作日程,认真履行宪法、法律赋予的职权,对各地贯彻执行情况依法进行监督、检查。各级人大组成执法检查组,经常深入到一些旗县区的乡镇苏木、嘎查村以及学校、卫生院等众多单位和部门进行实地查看,听取汇报,座谈交流,全面了解掌握实施《民族区域自治法》的相关情况。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各种问题,跟踪问效,督促有关部门及时加以整改,并及时提出贯彻落实的具体办法和措施,推动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共同执行好《民族区域自治法》,确保了《民族区域自治法》的全面贯彻实施。

中共内蒙古党委党史研究室供稿 王艳君执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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