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牧区草畜统一经营责任制的建立与完善
改革开放以来,内蒙古在中共中央的领导下,认真贯彻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的路线、方针、政策,结合牧区的实际,不断进行改革和探索,逐步建立和完善了草畜统一经营责任制,这是自解放初期内蒙古牧区实现民主改革以来的“第二次革命”,不仅使落后的牧业经济焕发出勃勃生机,而且对推动整个国民经济发展具有深远的历史意义。
一、改革前的基本状况
内蒙古素以广袤的草原、非凡的自然畜牧业和淳厚的蒙古族游牧文化闻名于世,这里天然草场广阔,从北部的呼伦贝尔草原、锡林郭勒草原到南部的鄂尔多斯草原,从东部的科尔沁草原到西部的阿拉善草原,纵横数千里,草原总面积达87万平方公里,占全国草原总面积的1/4,占自治区总面积的73.5%,居全国五大草原之首。长期以来,牧区畜牧业在内蒙古国民经济中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
1947年内蒙古自治区成立后,中国共产党和政府高度重视畜牧业生产,针对畜牧业经济和牧区特点,制定了一系列恢复和发展畜牧业的方针、政策和措施,提出牧区工作必须以有利于恢复和发展畜牧业生产为出发点,大力发展包括牧主经济在内的畜牧业的方针。在民主改革中,从畜牧业经济生产力十分落后的实际出发,提出在牧区实行“牧场公有,放牧自由”,推行“不分不斗,不划阶级”、“牧工牧主两利”以及“工资制”、新“苏鲁克”等政策,增加牧民收入,充分调动牧区各阶层发展畜牧业的积极性。为了扶持牧区畜牧业发展,还对畜牧业采取了轻税政策,提高畜产品收购价格,发放扶持贫困牧民的各项贷款,促进畜牧业生产。这一时期,由于实行了上述正确政策,不仅保证了民主改革的顺利进行,而且稳定了牧主阶级,保护了畜群,促进了畜牧业发展。1952年,全区大小牲畜头数达到1594万头(只),比1947年增长了72.2%,[11] 成为内蒙古畜牧业发展最好的时期之一。
1953年以后,根据中共中央提出的总路线、总任务精神,内蒙古在民主改革完成的基础上,在牧区采取了不同于农区的方针、政策和步骤,确定了“依靠劳动牧民,团结一切可以团结的力量,在稳定发展生产的基础上,逐步实现对畜牧业的社会主义改造”的方针,并且提出了“政策要稳,办法要宽,时间允许较长”的指导思想。在实际工作中,坚持“加强领导、全面规划、典型示范、慎重稳进”的方针,对待牧主庙仓经济,采取更加温和的政策,在政治上继续团结他们,在经济上采取比对待资本家更宽的赎买政策,从而使牧区社会主义改造的合作化运动得到健康的发展。1958年,牧区牧业合作社发展到2295个,85%的牧户入了社,基本实现了初级合作化。与此同时,为了促进牧区经济社会发展,国家在牧区投资兴办了一批国营牧场,建立发展了一批全民所有制经济,在生产建设、饲养管理、推广先进科学技术措施等方面起到了示范作用。这一时期,全区畜牧业发展很快,到1958年大小牲畜总头数达到2430万头(只),比1952年增长52.5%。[12]
1958年牧区实现初级合作化后,绝大多数牧业合作社有待于进一步巩固、提高和完善。但由于受当时“左”的指导思想的影响,在变革畜牧业生产关系时,夸大了生产关系对生产力的反作用,不顾牧区生产力发展水平和广大牧民群众的承受能力,采取了过急过猛的步骤,盲目追求“一大二公”,实行人民公社体制,使牧区生产关系变革远远超过了生产力发展水平。在1958年不到一年的时间,牧区8万多牧户就有7万加入了人民公社,全区2000多个牧业合作社合并成了158个人民公社,畜牧业生产受到很大影响。1961年,内蒙古根据中共中央《关于人民公社当前政策问题的紧急指示信》精神,针对牧区出现的问题,采取了一系列纠正措施,对牧区人民公社进行了调整和整顿。在生产经营方针上,强调牧区要继续贯彻“以牧为主,农牧结合,多种经营”的方针,“稳定、高产、优质”发展畜牧业;在管理体制上,改变单一的社有制,确定以相当于初级社规模的生产队(或大队)为基本核算单位,并给核算单位以较大的自主权,切实推行“定额记工、评分记工”和“三包一奖”生产责任制,努力克服平均主义,恢复自留畜和家庭副业等。这些调整措施调动了牧民的生产积极性,增加了牧民家庭收入,恢复发展了生产,畜牧业生产虽经1958年至1961年的挫折,到1965年大小牲畜总头数达到4176万头(只),比1958年增加71.8%。[13]但是,这一时期,由于经营方式落后,各种负担较重,牲畜出栏率和商品率很低,广大牧民收入增加并不多。
1962年以后,畜牧业调整所出现的好形势并未持续多久,1966年开始了持续10年的“文化大革命”。在此期间,“左”的思潮泛滥,过去畜牧业生产和牧区工作的许多正确方针政策和行之有效的措施都被当作“修正主义”、“资本主义”和“民族分裂主义”加以否定和批判。与此同时,一些“左”的政策,如“牧民不吃亏心粮”、“割资本主义的尾巴”等肆意推行,导致“以农挤牧”,乱开牧场,牧区生态环境遭到了严重的破坏,畜牧业生产徘徊不前,从1966年至1976年的10年中,内蒙古牲畜总头数不仅没有增加,反而下降了7.4%。到“文化大革命”结束时,内蒙古牧区的生产关系矛盾已十分突出:由于牲畜的所有制结构发生了变化,牧民的自留畜有了一定的发展,在人民公社时期就已存在的集体畜与自留畜的矛盾更加突出,牧民渴望牲畜归个人所有;“大锅饭”的平均主义盛行,在生产队内部,种植业吃牧业的“大锅饭”,外地流入牧区人口吃牧民的“大锅饭”,畜产品的平均分配导致了少劳者吃多劳者的“大锅饭”,影响了牧民的生产积极性;生产队财务管理混乱,集体资产流失严重,干群关系紧张,使“三靠队”占到30%到40%,牧民生活水平下降,人均收入仅为135元,[14]形成了牧民穷、集体空的局面。究其原因,根本问题在于实行了单一的过分集中的制度,在所有制上推行“一大二公”,在分配制度上推行“一平二调”,在经济结构上推行“两纲一光”(以钢为纲,以粮为纲,其他砍光),严重违背了经济规律和自然规律,阻碍了生产力的发展,抑制了牧民的生产积极性,特别是不符合内蒙古牧业生产的特点。
总的看,改革开放前内蒙古畜牧业走过的是一条曲折的道路,畜牧业发展速度慢,效益低,不稳定,难以满足日益增长的社会需求,因此,对牧区的经济体制进行改革势在必行。
二、改革的思路和做法
中国共产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针对畜牧业经济和牧区建设的实际,内蒙古党委、政府认真贯彻中共中央制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在畜牧业所有制结构、经济利益关系、产业结构体系、畜牧业产业化等方面进行了一系列调整改革,使畜牧业实现了从传统畜牧业向现代化畜牧业、从自给性生产向商品生产的转变,畜牧业经济发展进入了一个新的历史时期,而这次牧区改革的中心便是推行草畜统一经营责任制。随着广大农村各种形式生产责任制的兴起和发展,内蒙古党委和政府根据广大牧民的愿望,总结经验,吸取教训,在恢复和发展牧区生产的同时,十分重视并精心组织了牧区经营管理体制改革,进一步调整和制定了发展牧区经济的政策,在废除政社合一的人民公社体制,恢复乡(苏木)、村(嘎查)建制的基础上,逐步建立和完善了牧区草畜统一经营责任制。
(一)放宽政策,休养生息,扩大自留畜、自留树(草),增强牧户自身发展能力
10年“文化大革命”使内蒙古经济遭到极大的破坏,牧区生产尤为严重。1977年冬春,牧区遭受了一场历史上罕见的特大雪灾,导致全区牲畜死亡过半,牧民生活没有着落,牧业生产面临极其困难的局面。面对这样的形势,内蒙古党委根据中国共产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关于首先加快农业发展步伐、减轻农民负担、增加农民收入的精神,于1979年1月召开了盟旗领导会议,讨论研究了工作重点转移、落实政策、尽快把农牧业生产搞上去等重大问题。会议强调要用二三年时间“落实政策,调整恢复,休养生息,发展生产,增加收入,改善农牧民生活”,为发展农牧业生产打好基础。根据此次会议精神,内蒙古及时制定了《关于尽快地把我区农牧业生产搞上去的意见》和《关于农村牧区若干政策问题的决定》。这两个文件客观地分析了内蒙古农牧业生产长期上不去的原因,从内蒙古实际情况出发,提出了今后发展农牧业生产的方针和任务,着重在以下几个方面落实和放宽了农村牧区经济政策:一是人民公社、生产大队和生产队的所有权和自主权,必须受国家法律的保护。二是减轻农牧民的负担,严禁“一平二调”。三是认真执行按劳分配原则,建立生产责任制,克服平均主义。四是调整粮食征购政策,鼓励社员大力发展家庭副业。五是社员自产的农产品、畜产品和副产品,允许到集市上出售。六是在条件允许的地方,可以由生产队划给社员一定数量的荒沙、荒地营造薪炭林、经济林。七是逐步增加对农牧业的投资,优先保证农牧业建设的需要。八是大搞农田基本建设,充分发挥现有水利工程设施的效益。大力种植牧草、植树造林,加强草牧场基本建设。九是对山老区的建设投资进行专项安排,从财政、物资、技术上给予重点扶持。十是积极发展社队企业,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十一是搞好农牧业科学研究,大力开展农牧业技术推广。
同时,内蒙古党委和政府根据自治区的地区、民族和经济特点,对牧区和畜牧业经济给予了特别的关注,认真解决恢复发展生产的具体问题。1979年11月,内蒙古召开了全区畜牧业工作会议,制定了相应的政策,主要有:一是保护牧场,禁止开荒,牧区社队草场所有权受到尊重,不准随意侵犯,社队境内的小片林地等资源均为社队所有,严禁任何单位、个人滥砍、滥伐、滥采。二是稳定牧区人民公社社队二级核算(部分地区也有三级核算)的管理体制,实行基本核算单位对畜群生产组(或生产队)的劳力、畜群、生产设备和放牧场的“四固定”制度。三是牧区继续推行“定产、定工、超产奖励”的“两定一奖”和“定产、定工、定费用,超产奖励”的“三定一奖”制度,这些制度要一次落实到畜群作业组,要少罚多奖,多奖实物。四是调整牲畜收购政策,收购指标应以集体牲畜总头数确定购留比例,由商业部门和畜牧部门共同商定,肉畜收购要坚决改变按畜群估斤的办法,做到收购过秤,买卖公平。五是放宽自留畜比例,牧区自留羊每人可养10只左右,还可养奶牛、乘马、役畜,对过去自留畜收归集体现在又无自留畜的,生产队可划拨少量自留畜。六是保护母畜,适龄母畜不准宰杀,向区外出售需经盟、自治区批准。当时,中国共产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刚刚结束,牧民吃了“定心丸”,发展自留畜脱贫致富的愿望十分强烈。但是,由于长期受极“左”思潮的影响,一些基层干部的思想仍未解放,担心放宽自留畜政策会对集体经济构成威胁,甚至曲解内蒙古党委的决定。因此,牧区自留畜的发展并不尽如人意。到1980年6月末,全区自留畜仅为802万头(只),约20%至30%的牧户连一头自留畜也没有。[15]
针对上述问题,1980年7月,内蒙古召开了党委常委扩大会议,自治区党委第一书记周惠在讲话中指出:“今后农村牧区的自留畜从品种到数量可以考虑不加限制。[16]会议决定在发展自留畜方面采取四项措施:一是在责任制的兑现中奖给社员一定比例的母畜母羔;二是从收购的肉畜中挑选部分尚可生育一二胎的超龄母畜原价卖给社员;三是把难以过冬的母畜和幼畜处理给社员或包户饲养分成;四是从载畜量多或受灾地区有计划地买进一部分母畜,调给山老区社员作自留畜。以上措施解决了社员发展自留畜无基础的矛盾。1981年2月,内蒙古自治区政府对上述政策又进一步修正补充,发布了《关于农村牧区若干经济政策问题的布告》,进一步放宽了农村牧区种树种草、收益分配、自留地、自留畜、自留树、家庭副业、农牧业税收、农贸市场、社队企业等方面的政策,并进行了有力的宣传推动。到1982年6月末,全区自留畜发展到2204.3万头(只),占牲畜总头数的47%,比1980年增加175%。[17]
多年的畜草矛盾,使内蒙古各级领导认识到“草”不稳则“畜”不稳,“草”不肥则“畜”不肥。内蒙古党委、政府在认真调查研究、总结历史经验的基础上,于1979年2月制定了实行农林牧结合、积极发展多种经营的生产建设方针,开始调整农业内部结构和农牧林业生产布局。根据地区特点把全区划为牧区、半农半牧区、林区、农区和水土保持区5个不同的经济类型区,并制定了相应的生产方针和具体政策,把大力种树种草、恢复植被作为各类区农牧业生产基本建设的主攻方向,以逐步走出一条“林茂、草旺、畜多、粮丰”的路子来。1981年4月,内蒙古党委、政府作出《关于大力种树种草的决定》,要求各级党委、政府都要把种树种草作为经济建设中的一项重大战略任务来抓。在扩大自留畜的基础上,鼓励社员在房前屋后、荒山、荒坡、荒滩种草种树,并进一步放宽了这方面的政策,规定谁种归谁所有,长期不变,允许继承。同时规定,对社员在自留地种树种草执行和集体种树种草一样的政策,由国家给予补助。一时间,社员种树种草十分踊跃。据统计,三年调整恢复时期,全区有106个公社由农转牧、转林,退耕还林还牧面积达4000万亩,种树1300万亩,种草500万亩。[18]一些地区的草场沙化趋势得到初步控制,植被开始恢复。
总之,内蒙古自治区为尽快把牧业生产搞上去,为把休养生息、提高和改善人民的生活水平落到实处,扎扎实实制定和落实了一系列措施。这些措施的实行,调动了广大牧民群众的生产积极性,受到了广大干部和人民群众的衷心拥护。这些政策措施虽然受到当时历史条件的限制,思想解放、政策放宽只是初步的,但在当时对牧业生产起到了很大促进作用。它不仅使牧民群众有了一个休养生息的机会,取得了抗灾救灾的胜利,而且初步扭转了内蒙古的经济形势。放宽经济政策带来的生产发展和人民得到实惠的事实,使广大干部群众对中国共产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更加拥护,对改变内蒙古牧业生产的落后面貌增强了信心,进一步放宽政策、彻底变革生产经营形式和分配方式的呼声越来越强烈。这一切,为后来内蒙古牧区推行生产责任制奠定了思想和物质基础。
(二)恢复“定包奖”责任制,调动牧民生产积极性
1977年1月,内蒙古党委召开全区畜牧业工作座谈会,回顾了自治区成立以来各个时期牧区经营管理工作的成功经验和做法,认为在畜群管理上推行“文化大革命”前实行的“定包奖”制度,符合畜牧业特点,有利于贯彻“各尽所能,按劳分配”的社会主义原则,有利于调动广大牧民的生产积极性。因此,会议决定恢复“定包奖”责任制并对原“制度”进行了讨论修改,于2月28日以《通知》下发各地执行。《通知》下发后,全区8个盟市反应热烈。到1980年初,在牧区3566个牧业生产队中,实行“定包奖”责任制的占95.5%。这种责任制形式坚持了牲畜、草场等主要生产资料的集体所有,在统一计划、统一核算、统一调配、统一按工分分配的前提下,包畜群到组或劳力,定工定产,超产奖励,克服了过去劳动“大帮轰”、分配“一拉平”的弊病,在集体统一集中管理的同时,给牧民一定的经营权利并把责任与利益联系起来,受到了牧民的普遍欢迎。内蒙古西部四个盟1977年冬因遭受历史上罕见的大雪灾,牲畜头数由1147万头(只)下降到899.4万头(只),纯减21.85%。但是由于实行了“定包奖”责任制,到1980年,仅用两年时间,牲畜就恢复到1210.4万头(只),超过灾前水平的5.53%,比1978年增长34.5%。[19]
(三)以畜为本,“包”字当头,实行不同形式的生产责任制
“定包奖”责任制的实行,在一定程度上调动了牧民的生产积极性,但其缺点也很快显露出来。这种责任制在生产队的“四统一、六固定”(“四统一”即统一计划、统一经营、统一核算、统一分配,“六固定”即劳力固定、畜群固定、牧场固定、设备固定、工具固定、役畜固定)原则下进行生产,经营管理权基本掌握在集体领导干部手中,各种行政手段把牧民的经营活动限制得很死,牧民缺乏经营自主权;在分配上,仍然沿用工分制的老办法,奖励部分占劳动成果的比例很小,仍然摆脱不了吃“大锅饭”、搞平均主义的痼疾,牧民的生产积极性仍未充分调动起来。
1979年,中国共产党的十一届四中全会为包产到户开了个小口子,提出为适应某些副业生产的特殊需要可以实行包产到户,边远山区交通不便的单家独户也可以包产到户。1980年5月31日,邓小平在《关于农村政策问题的谈话》中指出:“农村政策放宽以后,一些适宜搞包产到户的地方搞了包产到户,效果很好,变化很快”[20],并高度赞扬了安徽省肥西县实行包产到户和凤阳县搞“大包干”所引起的变化。此时,内蒙古的广大干部群众已经尝到了“定包奖”生产责任制的甜头,政策稍有松动便迅速行动起来。1980年7月,内蒙古党委及时召开了常委(扩大)会议,总结了自治区成立30多年的经验教训,研究了在所有制上放宽政策的问题,周惠在会议上作了重要讲话。他指出:“在农村牧区要允许包括‘包产到劳力’、‘口粮田’在内的一切可以增产增收的生产责任制形式长期并存,由社员群众根据他们那里的实际情况自行决定。”[21] 会后,以“包”为目的的多种形式的生产责任制便在全区迅速发展起来。开始时,一些社队在“两定一奖”(定产、定工、超产奖励)的基础上,增加了“定生产费用”,变“两定一奖”为“三定一奖”。后来,在农村推行“专业承包”、“联产计酬”和“包产到户”等形式责任制的影响下,牧区干部群众也相继创造了一些新的责任制形式。主要有:一是季节包工。按牧活季节把畜群管理分段承包到个人,分段结算;对诸如打井、修筑棚圈等牧活按件包给社员,单独结算。二是以产计工。把畜群包给社员,按当年成畜保活数、仔畜繁殖成活数和畜产品产量多少计算报酬。三是新“苏鲁克”。把畜群包给社员,生产队不记工,不投生产费用,成畜保本,仔畜按成活比例(三七或四六)分成;畜产品可按比例分成,也可全部归社员,一年一结算或几年一结算。四是队有户养。把牲畜都分到户(按劳或按人劳比例分),有的是成畜保本(数量)或保值(作价),一定3至5年不变,生产队不计工,不投费用,多余牲畜和畜产品归个人;有的是包工到户,集体每季只收1%或百分之几的纯增,其余全部归个人。五是专业承包。主要用于牧业生产的某些专业,如饲料加工、手工业、草原建设等,以产计酬。这些责任制形式在扩大经营自主权方面有了改进,较好地解决了分配上的平均主义。但是,多是照搬农区“大包干”的做法,仍是实物形态(牲畜头数)的承包管理办法,没有注意到牧区畜牧业经济的特点,即牲畜既是生产资料又是生活资料和草原畜牧业、既经营牲畜又经营草原的生产特点,存在着承包畜同自留畜经营管理上的矛盾,出现了承包畜和自留畜不被同等对待,忽视承包畜、重视自留畜的现象,还促使一些牧民盲目追求头数,不注意质量,影响了畜牧业的健康发展。而且,这些责任制兑现手续繁杂,计算不便,加上牧区经营分散,基础落后,难以掌握,致使群众仍有意见。
1981年5月26日,内蒙古党委针对在推行责任制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召开了牧区经营管理座谈会,集中对牧区生产责任制问题进行了研究。会议肯定了上述责任制形式,认为这些责任制由于都坚持了“三不变”(即牲畜集体所有不变、牲畜原本原值不变、出卖宰杀权不变)和“四统一”(即草原规划统一、建设统一、牲畜改良统一、畜疫防治统一),较好地解决了分配上的“大锅饭”问题,且利益直接,因此群众欢迎。会议同时认为,这些责任制还没有注意到畜牧业经济的特点,因此强调,“牧区生产责任制必须从当地牧区(半农半牧区)的特点、畜牧业生产特点和生产力发展水平、干部管理水平的实际出发,坚持因地制宜、分类指导的方针,充分尊重生产队的自主权和群众的意愿,把选择责任制形式的权力交给群众。在一般情况下,生产责任制形式和群众利益越直接越好,承包者的责任越明确具体越好,计酬结算方法越简便越好。”[22] 会议指出,牧区在实行生产责任制中,要坚持“四个为主”,即“在集体责任制和个人责任制中,应以个人责任制为主;在阶段责任制和长年责任制中,应以长年责任制为主;在作业责任制和产量责任制中,应以产量责任制为主;在超产分成和超产归己两种办法中应以超产归己为主”[23]。同时,针对责任制中偏重畜群而放松草原利用和建设管理的现象,指出:“随着生产责任制的普遍推行,牲畜无疑会有个大发展,畜草矛盾已成为当前亟待解决的突出问题”,要求各级“尽快提出切实可行的措施”,“要明确固定草牧场使用权,建立严格的责任制,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进一步加强对草牧场的保护、利用和建设”。[24]这次会议把牧区生产责任制推向了一个新的发展阶段。
会后,内蒙古党委根据牧区的实际情况,尊重牧民的意愿,把原来主要依靠行政手段建立起来的人民公社经营管理体制向按照畜牧业特点建立起来的以家庭经营为主的生产责任制过渡。1982年冬,内蒙古牧区一些社队对牲畜承包方式和结算方式进行了大胆改革。哲里木盟科左后旗伊合塔拉公社改进了原有承包形式和结算办法,把成畜保本改为作价保本,把仔畜和畜产品按比例分成改为包干提成,把实物兑现改为现金兑现,创造了“分户饲养、作价保本、提留包干、现金兑现”的牧业大包干责任制新形式。赤峰市巴林右旗和呼伦贝尔盟陈巴尔虎旗实行了“作价承包,提取积累”责任制,将牲畜作价承包给牧民,实行仔畜、开支、积累三项现金提成。这就使牧区承包责任制由实物形态向价值形态转变,克服了实物形态管理上的一些缺陷,有利于充分发挥承包户的自主权,促进畜牧业生产向专业化和商品化方向发展。内蒙古党委对这些地区实行责任制的经验进行了推广,到1983年,牧区404个公社6672个生产队中实行“牲畜作价归户,联产承包”责任制的有6191个,占总队数的92.79%;实行“定包奖”责任制的有3个,占总队数的0.04%;实行“包畜到户,按比例分成”责任制的有241个,占总队数的3.62%;实行“作价卖给社员分期偿还价款”的有206个,占总队数的3.09%;实行其他责任制形式的有31个,占总队数的0.46%。[25]这些责任制都有如下特点:一是牲畜到户,以家庭为单位分散经营;二是直接联系最终产量(值)计酬,收益在国家、集体、个人三者之间包干分配;三是不同程度地保留了集体统一经营的某些职能。由于这些责任制突破了集体统一经营的单一模式,实行以经济手段为主的管理办法,增加了家庭分散经营的新层次,使牧民获得了较大的生产经营自主权;分配上实行直接联产计酬,“交够国家的,留够集体的,剩下全是自己的”,消除了吃“大锅饭”的平均主义弊端,所以牧民群众的生产积极性得到了充分发挥。据1983年6月末统计,全区牲畜总头数在连续几年遭灾的情况下,仍然达到了3919.1万头(只),比1978年的3558万头(只)增加361.1万头(只),五年增长10.2%。[26]生产的发展给牧民带来了实惠,以呼伦贝尔盟新巴尔虎左旗白音塔拉公社白音塔拉大队社员宾巴一家为例。宾巴一家6口人,1980年有集体畜和自留畜计910头(只),到1983年集体畜和自留畜累计达到2506头(只),四年增加1.8倍。家庭收入也随之大幅度提高,1980年为3000元,1981年为4800元,1982年为17196元,1983年为18900元。[27]
对于群众在生产责任制方面的创造,内蒙古党委极其重视,先后在1983年旗县委书记会议和自治区党的三届十三次全委(扩大)会议上,充分肯定了牲畜作价承包的办法,并进行了介绍推广,受到了各级领导的普遍重视和牧民群众的热烈欢迎。会后,牧区不少社队在作价承包的基础上,又逐步实行了“作价归户,分期偿还,户有户养”的责任制,并迅速在全区牧区推广开来。
牧归
(四)进一步调整生产关系,将“草”引入承包机制
“牲畜作价归户,分期偿还,户有户养”责任制极大地调动了广大牧民养畜的积极性,但是由于草原使用、管理、养护和建设的划定工作严重滞后,牧民对草原建设的积极性没有及时调动起来,草场缺乏保护和建设,利用也不尽合理,在牲畜头数急剧增长的情况下,草畜矛盾便日趋尖锐起来,出现了争牧、抢牧、滥牧的现象,草场沙化、退化日趋严重,产草量不断下降,直接影响着畜牧业的发展。因此,在解决了人吃牲畜“大锅饭”的问题以后,尽快解决牲畜吃草原“大锅饭”的问题,就成为摆在内蒙古党委、政府和牧区广大干部群众面前的一个十分紧迫而重要的任务。
为了解决上述问题,1982年,内蒙古在哲里木盟科左中旗白彦花公社进行了落实草原所有权和经营权责任制试点工作,将草场的使用、管理、开发、建设也纳入了责任制范围,实行承包。白彦花公社将0.78万公顷放牧场承包给28个畜群作业组,将0.16万公顷人工种草地和近0.8万公顷打草场承包给120个联户组和46个个体经营者长期使用,签订了136份草牧场承包合同,并发放了185份草原使用证。通过签订《承包合同》和发放《草牧场使用证书》,明确了国家、集体和牧户各自的权属关系,促使牧户在行政和法律的约束下开展经营活动,同时使牧民的草牧场使用权受到了法律的保护。
育林治沙
1983年,为了进一步推广草场承包制,内蒙古颁布了《内蒙古自治区草原管理条例(试行)》,明确要求各地根据草原所有权和使用权分离的原则,按照牲畜的品种、数量以及今后的发展需要,尽快把草场划片承包,长期固定给承包户使用,并颁发草原使用证。根据《条例》,各地在草场划定中,从当地实际出发,采用了不同的办法,有的实行“草场评等,按人畜比例承包到户”,有的实行“草场承包,现金提留”,有的实行“草场到户,分户管理,定点建设,协作放牧”,有的实行打草场和春秋放牧场大致固定的办法,等等,但不论采取哪种办法,各地都明确要求,草牧场承包到户,一要合理利用,二要加强建设。同时,《内蒙古自治区草原管理条例》起草领导小组召开草原管理条例试行试点交流会,强调落实草原责任制是落实和完善农牧业生产责任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只落实土地和牲畜责任制,而不落实草原责任制,只是落实了农牧业生产责任制的一半,而且会加重吃草原“大锅饭”的问题,要把落实草原责任制当作完善农牧业生产责任制的重要内容抓好,首次在全区提出了落实草原责任制的问题。同年4月1日,内蒙古党委、政府转发了这次会议的《会议纪要》等3个文件,指出要在执行中认真落实好草原管理责任制。到1984年,内蒙古牧区经过几年不断探索与发展,在普遍推行“牲畜作价,户有户养”的基础上,在全国5大牧区中率先搞起了以“草场公有,承包经营,牲畜作价,户有户养”为主要内容的草畜统一经营责任制(又称草畜双承包责任制)。这一责任制形式是内蒙古牧区经济体制改革中的一项创举,是广大牧民群众在牧业生产实践中创造出来的一种新的承包经营方式,它既能充分调动广大群众的生产积极性,又适合内蒙古牧区生产力发展水平和经济特点。它的实行是解放生产力、变革生产关系的一次重要革命,使旧的经营模式逐渐解体,新的经营模式得以建立,不仅基本上解决了草原只用不管、无人过问的问题,而且真正把畜牧业生产中的畜、草两种主要生产资料同生产者结成一体,使人、草、畜、责、权、利完全结合起来,实行草与畜统一建设和管理,把第一性的植物生产和第二性的动物生产合成有机整体,把经营畜牧业和经营草原挂起钩来,牧民不仅有了经营牲畜的自主权,也有了经营草原的自主权,使畜牧业生产责任制得以进一步完善。这一具有历史意义的举措是继民主改革实行“自由放牧”政策、废除封建王公贵族对草原的特权后,在草原管理体制上的又一重大改革,使牧民成为生产和经营的主体,实现了内蒙古畜牧业发展的一次大跨越,是蒙古民族由游牧转变为半游牧或定居的重大转折点。
1984年,伊克昭盟鄂托克旗率先全面落实草畜统一经营责任制。一是对草场严重退化沙化、载畜量日益增大的苏木实行单户承包责任制,不仅把草场划拨给牧户使用管理,而且把荒沙、盐碱滩划拨给牧民改造、建设,以扩大牧场;二是对草场宽阔和居住比较分散的梁地苏木实行联户承包责任制。全旗以单户承包经营的草场为71.35万公顷,占全旗草场面积的40.14%;联户承包经营的草场为84.71万公顷,占全旗草场面积的47.66%;没有承包到户的草场约21.67万公顷,占全旗草场面积的12.20%。到1985年8月,全区落实草原所有权面积5036.47万公顷,占全区可利用草场面积的75.62%;落实草原使用权面积3835.2万公顷,占全区可利用草原面积的57.58%。其中,落实打草场面积206.13万公顷,落实放牧场面积3629.1万公顷。[28]
之后,为了解决草原只利用少建设、草原建设投入不足的问题,内蒙古在总结群众经验的基础上,又推行了草原有偿使用制度。草原有偿使用是完善牧业生产责任制的一项战略性措施,它打破了历史积淀给人们的习惯心理——无偿使用,通过征收使用者管理费的措施,促进草原的持续利用,进一步调动广大群众建设草原的积极性,使之更加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1985年9月26日,内蒙古党委、政府发出《关于加速发展畜牧业若干问题的决定》,规定:凡使用国有草原或集体所有草原的单位和个人都应缴纳草原管理费。此后,内蒙古畜牧局在阿鲁科尔沁旗、巴林右旗、镶黄旗、东乌珠穆沁旗、西乌珠穆沁旗等10个旗试行草场有偿承包使用制度。
阿鲁科尔沁旗作为内蒙古畜牧局确定的10个试点单位之一,就草原有偿使用进行了有益的成功尝试。阿鲁科尔沁旗党政领导认为,实行草原有偿使用这一规定的关键是要打通思想,于是一场关于草原有偿使用的大讨论在阿鲁科尔沁旗展开了。1988年8月上旬,旗委、政府召开了有嘎查村代表参加的全旗草原管理工作会议。通过广泛深入的讨论,全旗上下取得了较为一致的意见:实行草原有偿使用,是实现草原建设良性循环的重要措施,是具有战略意义之举。在统一认识的基础上,8月下旬,阿鲁科尔沁旗《关于有偿使用草原的暂行规定》经过讨论修改正式出台,该旗 40个嘎查村开始实行这项制度。其基本做法是:坚持“两权分离”的原则,落实草牧场所有权和使用权。为了明确草牧场的权属关系,旗政府逐一划定了各苏木乡镇的行政边界,并以此为依据,划定了各嘎查的经营范围,绘制了草牧场界限图,将草牧场所有权落实到嘎查。之后,由嘎查与牧户签订草牧场使用承包合同,嘎查为牧户发放草牧场有偿承包使用证书;坚持人畜兼顾原则,合理划分草牧场。在划分草牧场使用权时,坚持了以人为主、人畜兼顾的原则,以1984年草畜双承包时的牲畜数量为基数划分50%的草场,以1988年末人口数量为基数划分其余50%草场。留出一部分机动草牧场,供集体进行公共建设或少畜户、无畜户新增人口使用。由几个嘎查或全苏木投资建设的公共牧场,实行统一管理、承包经营、有偿出租使用;测定产草量,确定适宜载畜量。阿鲁科尔沁旗可利用草场分为四大类型,各种类型的草场产草量,一律以草原科技人员在草原普查时测定的数据为准。在此基础上,把草场载畜分为合理载畜、一般超载和严重超载三种情况,分档次计费;制定合理收费标准,建立草原有偿使用费收缴、使用和管理制度。在合理载畜量内,按草牧场的使用面积收费,一类草场每年每亩收费0.09元,二类草场每年每亩收费0.04元,三类草场每年每亩收费0.05元,四类草场每年每亩收费0.05元。超过合理载畜量的,超载部分每个绵羊单位每年收超载费1.00元。严重超载的,每个绵羊单位收取超载费6至8元。收缴资金的使用坚持专款专用,取之于草用之于草,重点用于围封草牧场和沙化、退化草牧场的治理。此项资金列入定期审计项目,各苏木镇政府每年都将资金的收缴、管理及使用情况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建立奖惩制度,加快草原建设步伐。为了加快草原建设步伐,旗政府制定了优惠政策,积极鼓励牧户投资建设草牧场,治理流动、半流动沙丘。根据“谁建设、谁使用、谁受益”的原则,允许拍卖荒沙地使用权,一定30年不变。在收回建设投资之前,不收草场使用费。对种植优质牧草或青贮作物的牧户,按标准增加其饲养量。对只使用不建设,进行掠夺式经营而造成草场沙化、退化的牧户,限期治理,逾期不治理的要罚款直至收回使用权;建立草牧场管理机构,加强对草牧场使用的管理。旗政府充实了草原管理机构。草原管理机构对草原有偿使用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和长期监控。牧区苏木镇都建立了草原管理站,负责对草牧场建设、保护、使用情况进行检查、监督,负责草牧场有偿使用的档案管理,测查草牧场产草量和载畜量,处理草牧场使用方面的纠纷,协助嘎查收取有偿使用费。试行工作开始后,试点地区普遍出现了两个趋势:一是畜群结构趋于合理。二是牧民重畜轻草观念逐渐改变,开始注重草原建设,草场大多进行了围栏封育。经过实践,牧民们对草原有偿使用大都持肯定态度。1988年底,阿鲁科尔沁旗在先行试点的基础上,在全旗范围内实行了草牧场有偿使用制度,并在实践中不断总结、完善和提高,极大地激发了广大牧民的生产积极性,加快了草原建设的步伐,有效地改善了畜牧业生产条件,产生了巨大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
1989年9月1日,内蒙古自治区政府在阿鲁科尔沁旗召开了全区落实草牧场使用权、实行草牧场有偿承包使用现场会议,号召各地学习阿鲁科尔沁旗的做法。会议指出:实行草牧场有偿承包使用,是实行牲畜“作价归户,户有户养”之后在草牧场使用制度上的又一次深刻变革,从根本上解决了牲畜吃草原大锅饭的问题。会议认为,在全区推行草牧场有偿承包使用责任制势在必行。会议期间,阿鲁科尔沁旗介绍了实行草牧场承包使用制度的经验。1989年10月25日,内蒙古自治区政府批转了内蒙古农委《关于进一步落实草牧场使用权,实行草场有偿承包使用制度初步意见的报告》,要求各地积极组织试行,通过试点总结经验,然后全面推开。
1993年,阿鲁科尔沁旗、巴林右旗、镶黄旗、东乌珠穆沁旗、西乌珠穆沁旗等10个实行草牧场有偿承包使用试点旗全部通过了内蒙古畜牧局的检查验收。到1993年底,全区有59个旗、590个苏木(镇)、3898个嘎查、269万牧户对3800万公顷草牧场实行了有偿承包使用。1994年9月,国家农业部在阿鲁科尔沁旗召开了全国草牧场有偿承包使用现场会议,对内蒙古有偿承包草牧场的经验给予充分肯定,并推广到全国牧区。
(五)深化牧区改革,建立健全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
内蒙古牧区经营管理体制从“两级所有、队为基础”发展为草畜统一经营责任制,期间,先解决了牲畜的问题,继而解决了草原问题。对牲畜先是承包到户,后是作价归户;对草原先抓管理和双权落实,后抓建设。在此基础上,把牧业机具、房舍棚圈、草库伦等也实行了作价归户,使牧民得到了生产的自主权、牲畜的所有权、畜产品的销售权和财产的继承权,在很短的时间内使牧区发生了历史性的巨变。这一次牧区经济体制的改革和社会转型,由于在一定程度上明晰了草场和牲畜的产权,确实调动了广大牧民的生产积极性和对自家草牧场建设、保护、合理利用的自觉性,使牧区的畜牧业生产出现了蓬勃发展的喜人景象。但是,牧区的改革也是在探索中前进的,新情况新问题不断出现。草畜统一经营责任制调动了家庭经营的积极性,却忽视了统一经营的重要性,致使部分干部群众产生了“包产到了户,不要队干部”的错误认识,以嘎查委员会代行的集体经济组织职能名存实亡,出现了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一是牲畜作价归户一度造成“小而全”,导致劳动生产率下降,影响了多种经营和社会分工的发展;二是草原超载过牧现象严重,牲畜作价归户后,牧民养畜的热情很高,超载过牧比较普遍,草原的保护和建设处于无人过问的状态;三是畜疫防治质量下降,一家一户的经营自主性很强,由于嘎查组织不力,使注射疫苗、驱虫、药浴的覆盖面下降,有些疫病重新蔓延;四是牲畜品种退化,对于种公畜,集体没有管,牧民管不起,难免发生本交、回交、失配、不定期交配;五是商品交换十分困难,在地广人稀、交通不便的牧区,商品交换是个大问题。合作化后,大宗商品的进出由生产队统一办理,生产队改制后,牧民是小生产对着大市场,信息不灵,交通工具缺乏,卖不出,买不进。为解决上述矛盾,内蒙古牧区在普及草畜统一经营责任制之后,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又进行了多方面的后续完善工作,其核心就是在稳定与完善草畜统一经营责任制的前提下,建立健全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
1985年8月18日,内蒙古自治区政府主席布赫在全区牧区工作会议上强调指出:各级党委和政府、各级领导同志在生产责任制中要加强“统”的功能,要把社会化服务当作一件大事来抓,要组织动员各方面的力量,国家、集体、个体一齐上,逐步建立起比较完善配套的畜牧改良、疫病防治、饲草饲料加工、畜产品加工、商品信息以及贮藏、运输、供应、销售等方面的服务体系,以适应牧区的经济发展。会后,各地提出了许多加强统一经营管理的措施,少则四统一、五统一,多则八统一、十统一不等。如巴彦淖尔盟地区推行了八统一:统一管理集体积累和公用设施;统一规划和管理草牧场;统一管理种公畜和牲畜品种改良;统一组织疫病防治;统一组织扶贫;统一开展公益福利事业;统一组织生产性基础设施建设和防灾抗灾;统一组织收购牲畜和畜产品等,但各地发展很不平衡。据1990年统计,在牧区3426个嘎查中,双层经营体制较完善的有1245个,占36.34%;有一定“统”的功能的有669个,占19.53%;基本上单层经营的有1512个,占44.13%。[29]因嘎查级集体经济组织的服务功能薄弱,民间专业服务刚刚兴起,“统”的功能重点依靠国家经济技术部门来发挥。形式上,采取了有偿服务和无偿服务相结合的办法,搞好示范,积极引导。如牧区苏木(镇)的畜牧业综合服务站,包括兽医、草原、改良、经营管理四站,内蒙古畜牧局每年拨款200万元支持苏木综合站的建设,在牧区的449个苏木中,建立综合服务站371个,大都发挥了应有的作用。伊克昭盟鄂托克前旗的玛拉迪苏木综合服务站,对全苏木牲畜统一进行驱虫、药浴、防疫;建了5个配种站,统一选育、饲养种羊,改良羊的比重由1988年的78.3%上升到1990年的86.4%,产毛量由每只3.7至4.7公斤上升到5.6公斤;[30]对全苏木的牧场划界,测定产草量,规定载畜量;对嘎查的集体财务进行管理、指导和审计;对牧民进行技术培训,深受牧民的欢迎。再加上该苏木的供销社、信用社等部门的服务,较好地解决了牧民家庭经营中产前、产中、产后的困难。1990年,在全国农村完善统分结合双层经营体制和建立健全社会化服务体系经验交流会上,玛拉迪苏木的做法被作为典型经验进行了交流。
草原文化站
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的建立,进一步推动了牧业生产的发展。同时,使广大干部群众认识到,只有把家庭经营的积极性和集体经营的优越性有机地结合起来,才能使畜牧业的生产要素得到优化组合,进而实现畜牧业生产的商品化、集约化和社会化。
三、改革的成就
从中国共产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前的“定包奖”责任制发展到1995年的“草原有偿使用,承包经营,牲畜作价,户有户养”的草畜统一经营责任制,历时17年。作为能够适应一个时期生产力发展水平的生产责任制,它的建立与完善解决了牧区经济体制改革中的重大问题,使内蒙古牧区生产力得到进一步解放,取得了令人瞩目的巨大成就。
牧业经济取得突破性发展。具有自治区特点的畜牧业连年获得大丰收,保持了快速增长的势头,牲畜质量和商品率大大提高。牲畜总头数突破4000万头(只)的徘徊局面,1995年达到6065.7万头(只),比1990年的5307.5万头(只)增长14.3%,比1985年的4341.8万头(只)增长39.7%,比1978年的4162.3万头(只)增长45.7%。[31] 牲畜出栏率大大提高,改变了过去“吃七卖八”的自给性生产局面。
牧业生产条件逐步改善。牧业基础建设得到加强。草库伦围栏1995年发展到6528.6万亩,而1978年仅为1442.4万亩;人工种草面积1995年发展到2346万亩,而1980年仅为265万亩;牲畜棚圈建设1995年发展到12000多平方米;牧业现代化物质投入持续增长。1995年良种和改良畜占牲畜总头数的61.15%,比1978年的30.5%提高30.65个百分点。牲畜防病率、治病率分别达到100%和95%以上,比1978年提高70%。全区共有种畜、种禽、种猪繁殖场89个,饲养种畜2163.77万头(只),建立冷冻精液站3处,人工授精配种站113处;牧民科学养畜积极性普遍高涨。截至1995年,全区农牧业重点推广了182项实用增产措施,有220万农牧民接受了农牧业实用科学技术培训。1995年,全区各种牲畜驱虫药浴率达95%。[32] 牧区市场经济体制框架正在形成。内蒙古牧区在17年的改革中,通过废除人民公社体制,恢复乡建制,全面推行草畜统一经营责任制,改革牲畜等畜产品购销体制,恢复供销社的合作性质,兴办流通、科技、金融服务体系,健全完善双层经营体制中集体经营管理服务的职能,调整产业结构,加强草牧场基本建设,发展产加销、贸工农一体化的“龙形经济”等改革措施,从内部、外部两个方面构造了市场经济框架,进一步把牧业推向市场,真正确立了牧民在市场经济中的经营主体地位,从而有力地推动了牧区商品经济的发展。
牧区产业结构日趋合理。经过17年的不断深化改革,内蒙古的牧业和牧区产业结构发生了深刻的变化,这种变化总的趋势是:由唯牧唯养的单一生产向多种经营多业竞相发展的方向转变;由单纯注重利用资源优势满足自身需要向既发挥资源优势又瞄准市场需求转变。同时,畜牧业的内部结构也得到了调整。畜牧业在保持牲畜总头数稳定增长的基础上,母畜比例、良种改良畜比例也在不断增加,母畜比例由1979年的46.1%提高到1994年的50.58%,良种改良种牲畜比例由1979年的30.7%提高到1995年的61.2%。牲畜出栏率达到36.7%,商品率达到30.8%,分别比1978年提高24.5和25.7个百分点。[33]
牧民收入明显提高。经过17年的改革,牧民基本解决了温饱问题,吃、穿、用、住、行等生活质量明显改善。1995年,内蒙古牧民人均收入达到1870.97元,[34] 许多高档家具、用具如彩电、冰箱、摩托、汽车都进入了牧民家庭。经过改革,全区有约220万农牧民稳定脱贫。
牧区精神文明建设不断加强。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和人民物质文化生活水平的提高,内蒙古牧区社会主义思想教育不断深入,基层组织建设不断加强,推动了精神文明建设进一步发展。内蒙古从1990年开始,连续数年组织自治区、盟市、旗县三级近万名干部深入基层开展社会主义思想教育,使广大牧区干部群众坚定了社会主义信念,各民族团结更加巩固,为牧区经济建设创造了更加良好的社会环境。各地在社会主义教育中普遍加强了基层党组织和村民委员会建设,对党支部和村民委员会成员进行目标化管理,发挥了基层组织在壮大集体经济和领导牧民脱贫致富中的带头作用和堡垒作用。各地在改善医疗条件,搞好计划生育,建设苏木、嘎查文化设施,发展科技教育等方面,也积极为牧民办实事,做出了很大成绩,推动了精神文明建设的深入发展。
四、改革的经验
改革开放以来,内蒙古牧区改革走过了不平坦的历程,取得了极其宝贵的经验。认真总结内蒙古牧区改革所创造的丰富经验,并加以继承和发展,对于继续推进牧区改革,加速牧区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重大意义。
第一,坚持以解放思想为先导,勇于破除制约发展的思想障碍和体制束缚。改革开放是一场深刻的革命。要改变旧的经济体制、政治体制和生产关系,改变人们头脑中“左”的僵化思想和自然经济、产品经济及小生产者的传统心理、封闭意识,必须解放思想,转变观念。从内蒙古的实践看,牧区改革的过程,也就是解放思想、更新观念的过程,牧区改革的每一次成功,无不以解放思想为先导。解放思想的直接目的是要推动工作、促进发展,而最终目的则是追求人的全面发展,实现人的解放,因而人的解放是思想解放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在牧区改革的过程中,内蒙古党委和政府充分尊重牧民的意愿,采取了符合牧区实际的政策和措施,使牧业经济得到了迅速的恢复和发展,牧民得到了更多的实惠,生活水平不断提高。因此,牧民对过去“左”的错误造成的危害看得更清楚了,对过去的许多政策规定和习惯做法开始发生怀疑,并敢于冲破旧的思想禁锢,否定旧的做法和观念,使积聚在自身上的积极性和创造力迅猛迸发出来,在改革中取得了令人瞩目的发展成就。
第二,坚持实事求是,从牧区实际出发。内蒙古牧区改革的过程是贯彻实事求是、一切从实际出发思想路线的过程。在牧区改革进程中,内蒙古党委和政府从实际出发, 实事求是地确定改革的方向、目标,采取了适应牧区特点的一系列切实可行的方针、政策和措施,使内蒙古牧业经济得到了迅速的恢复和发展,建立了草畜统一经营责任制,对生产关系进行了重大的调整,使牧区畜牧业经营体制和牧区经济组织体制适应了牧区生产力的发展水平。实行草畜统一经营责任制,极大地调动了牧民的生产积极性,因而也得到了广大牧民群众的衷心拥护。
第三,坚持创造性地贯彻落实中国共产党在牧区的基本政策。在改革的进程中,内蒙古始终坚定不移地贯彻落实中国共产党在牧区的基本政策,并坚持因时因地制宜,从本地实际出发,选择适合自己发展的路子。内蒙古根据畜牧业是中国重要基础产业的实际和牧区草原畜牧业的生产经营特点,第一个在全国牧区推行了草畜统一经营责任制,第一个在全国牧区推行了以草原承包到户为重点的“双权一制”(即草原所有权、使用权和承包制度),不但使畜牧业实现了跨越式发展,而且较大幅度地增加了牧民收入。过去多年的实践表明,越是把中共中央的方针政策和内蒙古的实际结合得紧密,创造性地开展工作,内蒙古牧区经济社会发展就越快越好,就越能得到广大牧民群众的拥护。
第四,坚持尊重群众的首创精神, 鼓励大胆探索和实践。改革是史无前例的伟大事业,没有老路可循,没有现成的经验可以借鉴,而且在改革的进程中,新情况、新问题层出不穷。因此,在改革的过程中,要充分尊重人民群众的首创精神,鼓励他们大胆进行探索和实践。内蒙古牧民群众聪明智慧,具有敢于创新的可贵精神,在改革中做出了许多创造,从而使全区牧业获得了空前的发展,也得到中共中央的充分肯定。实践证明,牧民群众是牧区改革的主体,只有尊重牧民,尊重实践,放手让其大胆探索、大胆实践,才能使广大群众积极参与改革,使牧区改革不断向前推进。
第五,坚持保障牧民的权益,调动和保护牧民的生产积极性。牧业是有生命的物质生产和再生产,它的效益主要体现在最终产品上,它的生产资料主要是草原和牲畜,这些特点要求生产者有高度的主人翁责任感和劳动积极性,要求把最终产品的效益同生产者的利益结合起来,尤其是像内蒙古这样幅员广大、经济发展水平相对落后的地区,绝大多数牧业区依然采用传统的牧业生产方式,离开了劳动者的积极性是什么也干不好的。为此,在改革的过程中,内蒙古党委和政府始终坚持把调动和保护牧民的生产积极性作为制定政策、指导工作的出发点和归宿点,教育广大干部认真贯彻落实中国共产党在牧区的各项方针政策,充分尊重牧民的自主权,切实维护牧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同时,根据广大牧民群众的意愿,采取各项政策措施,增加牧民收入,减轻牧民负担,全心全意地依靠牧民群众推进牧区改革与发展。
中共内蒙古党委党史研究室供稿 王艳君执笔
【注释】
[1]《内蒙古日报》1984年7月11日第1版。
[2]《内蒙古自治区史》,内蒙古大学出版社1991年版,第418页。
[3]《内蒙古日报》1984年6月14日第1版。
[4]《内蒙古自治区史》,第437页。
[5]《内蒙古自治区史》,第447页。
[6]《内蒙古自治区史》,第474页。
[7]《内蒙古自治区史》,第484页。
[8]《内蒙古自治区史》,第484页。
[9]《内蒙古自治区史》,第489页。
[10]《内蒙古自治区史》,第491页。
[11]《中国新时期农村的变革》(内蒙古卷),中共党史出版社1999年版,第5页。
[12]《中国新时期农村的变革》(内蒙古卷),第5页。
[13]《中国新时期农村的变革》(内蒙古卷),第6页。
[14]《牧区生产关系和经营体制变革》,《中国新时期农村的变革》(内蒙古卷),第62页。
[15]《牧区生产关系和经营体制变革》,《中国新时期农村的变革》(内蒙古卷),第61页。
[16]《内蒙古改革开放20年》,内蒙古人民出版社1999年版,第355页。
[17]《牧区生产关系和经营体制变革》,《中国新时期农村的变革》(内蒙古卷),第61页。
[18]《中国新时期农村的变革》(内蒙古卷),第16页。
[19]《牧区生产关系和经营体制变革》,《中国新时期农村的变革》(内蒙古卷),第63页。
[20]《坚持改革开放搞活——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有关重要文献摘编》,人民出版社1987年版,第45页。
[21]《内蒙古改革开放20年》,第356页。
[22]《内蒙古改革开放20年》,第357页。
[23]《内蒙古改革开放20年》,第357页。
[24]《内蒙古改革开放20年》,第358—359页。
[25]《牧区生产关系和经营体制变革》,《中国新时期农村的变革》(内蒙古卷),第64页。
[26]《牧区生产关系和经营体制变革》,《中国新时期农村的变革》(内蒙古卷),第64页。
[27]《牧区生产关系和经营体制变革》,《中国新时期农村的变革》(内蒙古卷),第65页。
[28]《牧区生产关系和经营体制变革》,《中国新时期农村的变革》(内蒙古卷),第66页。
[29]《牧区生产关系和经营体制变革》,《中国新时期农村的变革》(内蒙古卷),第70页。
[30]《牧区生产关系和经营体制变革》,《中国新时期农村的变革》(内蒙古卷),第71页。
[31]《中国新时期农村的变革》(内蒙古卷),第41—42页。
[32]《中国新时期农村的变革》(内蒙古卷),第42—43页。
[33]《中国新时期农村的变革》(内蒙古卷),第44页。
[34]《中国新时期农村的变革》(内蒙古卷),第4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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