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控制的力度分析
如果把前面所讨论的各种具体的技术控制形式,从控制力度方面进行分析,可以把对技术负效应的控制分成两大类,即强制性控制和非强制性控制。不同的控制力度所产生的效果是不同的,强制性技术控制的效果一般情况下是显著的,而非强制性技术控制的效果一般情况下则是潜在的。
1.强制性与显著性
这里所谓强制性控制是指某些技术控制形式实施直接作用于技术活动中的问题,对于技术活动的结果具有直接作用,会直接改变技术活动的效果,这种对技术负效应的控制方式被称为强制性控制。许多技术负效应的控制形式属于这种强制性的控制形式。
在技术向度的控制形式中,改变技术作用的性质、用新技术改变旧技术、调节技术应用的过程等都是强制性控制。这种技术控制形式在技术形成或应用的过程中,能通过对技术活动的某些要素不同变量的选择来改变技术活动的效果,进而达到控制技术负效应的目的。这种强制性的技术控制形式的特点表现为:在技术形成或应用的过程中,只要不断地选择技术的各种变量来改变技术系统的运行方式,必然会引起技术活动的结果发生变化,使技术活动的有害结果被改变。例如,为了改变药品在使用中过大的毒副作用,人们在研制的过程中会不断选择合成这种药物的原料的数量比例,然后再不断地按照这种选择进行实验,反馈这种药品的医疗效果,这种不断选择—反馈终能找到一种对于人来说毒副作用小而疗效相对较好的药品。在现实生活中这样的事例是很多的。
利用新技术解决旧技术所产生的负效应也属于强制性控制,它在一般情况下可能有两种情况:一是用新技术替代旧的技术,以减小或消除过去技术过程或结果产生的有害作用。例如,新的药品替代功能相近或相同的旧药品;有排污设施的生产设备替代无排污设施的生产设备等。二是针对某种技术活动所产生的负效应,人们专门发明一些解决这种负效应的技术。例如,在原有生产设备的基础上添加污水处理设备;为了解决因过多地利用化肥使土壤变质而研制的新型肥料等。无论是哪种情况,这种控制形式的实施把作用点直接放在技术问题上,能够收到直接的效果。
制定法律和政策的控制形式也是一种强制性控制。法律是用强制性手段要求人们必须做什么,不能做什么。政策虽然没有法律那样强的制约性,但是对人们的行为也有很大的引导、鼓励、促进和限制等作用。用法律和政策控制技术的负效应,是针对技术对人们所产生危害所制定的内容,它针对技术的有害结果规定人们的行为,鼓励和引导人们克服技术的有害结果,它的作用是直接的,效果明显的。例如,环境保护法可以直接制止人们破坏环境的行为,环境保护政策也可以直接促进环境恶化状况的改变。
发挥政府管理的作用也是一种强制性的控制形式。它是通过各级政府机关以执行行政命令的方式所进行的政府性活动。这种控制形式一般情况下都直接作用于技术活动的主体,改变技术主体的活动形式,进而改变技术活动的效果。这种控制形式对技术活动主体的作用力度较强,所产生的效果也很明显。例如,采取计划生育措施控制人口快速增长。
2.非强制性与潜在性
非强制性的技术负效应控制是指人们通过对技术活动内容进行影响性作用,使技术活动改变其活动内容,进而改变技术活动的效果的控制形式。同强制性技术控制形式相比,非强制的技术控制形式对技术活动内容的作用力度相对较弱,对于技术活动的结果改变的速度不是那么快,效果不是那么明显。但是,非强制性控制形式虽然对技术活动内容产生的影响作用的力度较弱,但并不能说非强制性技术控制不重要,在一定的条件下它也是非常重要的和不可缺少的,它的作用具有长期性、持续性和根本性。它一方面潜在地作用于技术活动主体,另一方面对强制性技术控制活动具有配合和补充作用。在各种具体的技术负效应的控制形式中,科学认识活动就属于这种控制形式。科学认识的作用一是能预测和发现技术的负效应,二是能够促进解决旧技术问题的新技术的产生。无论是哪种作用,对于解决技术负效应问题都是重要的和必不可少的,但无论是哪种作用,没有直接使技术活动主体必须从事解决技术负效应问题的活动,都不会使技术活动的结果产生必然性的变化。这种对控制技术负效应具有重要的作用,但又不能直接必然导致技术的不良后果消除的作用形式,被称为非强制控制。改变经济观念的作用、道德的作用、教育的作用都具有类似特点。
强制性技术控制和非强制性技术控制只是为了讨论对技术活动主体的作用性质和技术活动结果的控制效果而进行的一种粗略的划分。两种技术控制形式之间有时界限并不十分严格,有些技术控制形式很难说绝对地属于哪一类,但从两种控制特性来看,具体的控制形式的作用是很有限的,而且作用也很难真正地发挥。
从控制的力度分析可以看到,无论是强制性控制,还是非强制性控制,都存在着控制功能具有局限性不能得到充分发挥的现象,而且,还存在着两种控制形式在作用上相互孤立不能互补的状况,这必然会影响人们达到控制的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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