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直面工程活动的“唯一性”和“当时当地性”
在日常语言中,工程一词有多种含义,例如工程实践、工程活动、工程科学、工程项目、工程学科、工程技术等。本书讨论的基本主题是工程活动而不是工程科学,因为工程科学从本质上看属于“应用科学”范畴。
上面已经在科学、技术、工程三元论的框架中对工程活动的基本性质进行了一些分析,由于工程的性质和特征是特别复杂而关键的问题,以下不得不再进行一些补充分析和论述。
社会现实中,工程实践的基本活动单位是“项目”,所以,汉语中的“××工程”常常被翻译为“××project”。这就是说,汉语的“工程”在译成英文时,可能是engineering,也可能是project(项目)。于是,不但汉语中有了“工程项目”这个常用词,而且在英文中也不断有人使用“engineering projects”[17]。应该更加注意的是,虽然许多英文文献中没有使用“engineering projects”这样的说法,但从具体内容和实际所指对象看,他们所说的engineering恰恰正是“engineering projects”,即汉语中的“工程项目”。
从方法论角度看,要害之点不是名词术语问题,而是“对象本身”的问题。中国古代哲学家提出“得意忘言”,西方现象学家提出要“直面实事本身”。在思考和讨论工程、工程创新等问题时,必须努力透过可能出现的“词语迷雾”而“直接面对工程活动的实事本身”,即“得意忘言”,而不能让“词语的迷雾”迷离或歪曲了“实事本身”。
“直面工程实事”,我们应该怎样认识和评价工程活动的基本性质和特征呢?
一 能否把工程活动简单地看做是科学技术的单纯“应用”
在谈到工程的性质时,有一种流行观点认为工程只不过是科学的应用,这种观点影响很大、流传很广,造成了许多误解和误导。如果接受了这种观点而把工程简单地看成是“科学的应用”,那就会陷入一个贬低工程的地位、作用和创新性的片面性陷阱。
与“工程只是科学的应用”这个观点相随,在很长时期中,有许多人——包括许多著名学者——都认为工程知识只是科学知识的“应用”,似乎工程知识仅仅是科学知识的“派生知识”,于是,工程知识也就成为比“头等”的科学知识低一等的“次等知识”。在“工程知识只是科学知识的应用”这种观点的笼罩下,工程类知识的独立性、创新性往往也就被严重贬低甚至被一笔抹杀了。
工程知识与科学知识的关系究竟如何,那种把工程知识仅仅说成是科学知识应用的观点是否正确呢?
美国学者小布卢姆旗帜鲜明地批评了那种把工程定义为科学的观点,他说:“科塔尔宾斯基行动学(praxiology)学派把工程定义为一种科学——有效行动的科学。其他许多观点也把工程宣称为各种类型的科学。”“然而,工程不可能是一种科学。设计工程项目(engineering projects)的目的并不必然是为了生产出知识。首先,这些项目经常是不受控制地被设计出来的,因而,关于因果关系的假说经常也就很难被验证(引者按:作为对比,我们可以指出,科学实验的条件受到控制并且可以验证科学假说,科学活动的目的是生产知识)。其次,从这些项目获得的知识仅仅部分地可以转移到其他情况之中,因为工程系统如此复杂以至于每个项目都可以被认为是独一无二的(unique),并且因此在本质上自然而然地成为一次实验。最后,正如罗纳多·曼森谈到医学(medicine)时所主张的那样,由于工程的原则和工程师方法的可靠性并不要求有科学的可确证性(corroboration),在这个意义上,工程是自主的。”[18]
美国学者哥德曼认为,工程有自己的知识基础,绝不应和不能把工程知识归结为科学知识。他指出:不但在认识史上科学不是先于工程的,而且在逻辑上科学也不是先于工程的;不但古代是这样,而且现代社会中也是这样。哥德曼尖锐地批评了西方哲学根深蒂固的轻视甚至歧视实践的传统,他坚决反对把工程简单化地说成是科学的应用。[19]著名美国技术哲学家皮特也明确指出:“没有事实根据说科学和技术每一个都必须依靠另一个,同样也没有事实根据说其中一个是另一个的子集。”[20]美国职业工程师文森蒂在其名著《工程师知道什么以及他们是怎样知道的——航空历史的分析研究》一书中,结合具体案例的分析无可辩驳地阐明了绝不能把工程知识归结为科学知识。[21]我国技术哲学的领军人物陈昌曙教授针对我国的情况尖锐批评了以下现象:“在一些场合,人们常常把科教兴国的‘科’就看做是科学,技术不过是科学的应用,工程不过是技术的应用。与之相关,人们也往往把尊重人才主要看做是重视科学家,或还要敬佩杰出的发明家,工程师则可能不很被看重,通常是名不见经传。”[22]
本书不拟在此多谈对工程知识的性质和特征问题的看法,这里只想强调指出,工程知识与科学知识既有联系又有区别,工程知识有其特殊的本性和特殊的重要性,那些认为“工程知识仅仅是科学知识的应用”的观点和认为“工程活动仅仅是科学技术的应用”的观点都是不正确的。
二 工程活动的灵魂是具有“唯一性”和“当时当地性”
工程活动以项目为单位。正像饭要一顿一顿地吃一样,工程活动也要一个项目一个项目地进行。虽然必须承认在许多情况下项目的界限可能不太清楚,项目重叠、交叉、大项目分解为小项目、项目协同、项目连续等复杂情况更令人眼花缭乱,但这都无妨于“工程活动以项目为单位”这个一般性观点的正确性。
上面引用的小布卢姆的那段话中已经指出工程项目的一个根本特征就是具有独一无二性(唯一性)。陈昌曙教授也提出了同样的观点,他说,工程项目——如青藏铁路工程、南京长江大桥工程——的突出特征就是它具有“一次性”或“唯一性”。[23]例如,武汉长江大桥建成后,又建设了武汉长江二桥和武汉长江三桥。武汉长江二桥不可能简单重复武汉长江一桥,武汉长江三桥又不可能简单重复武汉长江二桥,每一座长江大桥都是一个不可重复的、独一无二的工程。
从哲学的角度看,工程活动的实质和灵魂就是其所具有的唯一性和当时当地的独特个性。由于不同的工程活动有不同的主体,由于时间具有不可逆性,工程活动的“地理空间”状况和“社会空间”状况(政策、法律、文化环境等)具有“不均匀”性,这就使不同的工程有了不同的活动目标、边界条件、约束力量、推动力量、方法路径,工程活动——以项目为表现形式的工程活动——也就成为以唯一性为灵魂的活动。
由于工程活动的实质和灵魂是其所具有的唯一性和当时当地的独特个性,这也使必须创新成为对工程活动的“绝对要求”。
以唯一性为基本特征的“工程创新”与人们常说的“科学创新”与“技术创新”有何区别又有何联系呢?[24]
从创新主体方面看,科学创新的主体是科学家,技术发明(创新)的主体是发明家或研发机构,而工程创新的主体则是企业或项目部。有关工程活动主体(从而也是工程创新的主体)的许多问题,《工程社会学导论》[25]已有较多分析和研究,有兴趣的读者可以参看。
科学发现活动、技术发明活动和工程建造活动是三类不同性质的活动,它们的基本性质和特征不同,活动规范和社会评价标准也不相同。
就其本性或基本特征而言,科学发现和技术发明的基本特征是其结果必须具有“可重复性”——在第一次发现或发明之后,其他人必须可以再进行第二次、第三次乃至第n次重复,凡不具有“可重复性”者皆不能被承认为科学发现或技术发明。科学发现和技术发明成果可重复性来自科学知识和技术方法所具有的“普适性”。这个可重复性带来了许多“好处”,但它同时也在科学社会学和技术社会学维度上带来了许多矛盾。为了恰当认识和处理这些矛盾和困难,在科学技术社会学和科技政策法规领域中出现了关于科学发现和技术发明必须具有“首创性”的评价标准,根据这个标准,科学发现者和技术发明者可以享有“优先权”或专利权。
所谓科学发现“首创性”,其核心内容就是在社会学和法规维度上只承认“第一个”发现人的“发现功绩”,只承认“第一人”是“发现者”。所谓技术发明“首创性”,其核心内容就是在社会学和法规维度上只承认“第一个”发明人的“发明功绩”,只承认“第一人”是技术领域的“发明者”。
根据这个首创性准则,在科学研究领域就不再承认对同一科学定律(或科学事实)进行第二次、第三次“重复发现”是完成了一项科学发现;[26]在技术发明领域也不再承认第二次、第三次“重复发明”是完成了一项技术发明。
科学发现和技术发明只承认“第一”的结果就是只有“第一个”发现者才可以戴上发现者的桂冠,只有“第一个”发明者才可以拥有发明权(在申请专利的时候,只有“第一个”发明者才可以拥有专利权)。在技术史上,一个许多人都熟悉的典型事例就是虽然贝尔和格雷“同时”“各自独立”地发明了电话,但贝尔终因在向专利局递交专利申请时比格雷早两个小时而成为该发明专利的“唯一”拥有人。
大概是由于受到了关于科学发现和技术发明必须具有首创性要求的影响,有些学者在认识和评价创新活动时,在创新理论中也提出了一个相应的观点,认为“创新”的含义虽然不等于“第一次”科学发现或“第一次”技术发明,但它应该是而且必须是“第一次”商业应用。
这个观点是否正确或恰当呢?我们认为,这个关于只有技术发明的第一次商业应用才能被称为创新的观点和评价标准是有道理的但又是有局限性的。出于多方面的考虑,也许一个更恰当的观点应该是:把发明的第一次商业化应用称为狭义创新(不排除在特定语境下也可以径直称为创新),把“创新扩散”称为“广义创新”(同样不排除在特定语境下也可以径直称为创新)。
再回到“唯一”和“第一”这个话题上来。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唯一”和“第一”在含义上是有根本区别的。“第一”是相对于“第二”而言的,“第一”之后是“第二”、“第三”,等等。而“唯一”就是“唯一”,独一无二的“唯一”,“唯一”之前没有“第一”,“唯一”之后没有“第二”。在本章的内容分析中,可以清楚看出工程活动与科学发现、技术发明具有不同的本性,而工程活动(更具体地说就是工程项目)的基本特征则是其具有唯一性,即不可重复性。
科学知识(如科学定律)和技术方法(如新的技术发明专利)必须具有可重复性,可重复性与“普遍性”或“普适性”互为表里;工程活动(工程项目)具有唯一性,唯一性与不可重复性互为表里。
在科学领域中,其他人可以在首次科学发现之后,通过科学传播、交流或学习的方法“重复发现”——即“普遍”“掌握”——已经发现的科学知识。在技术领域中,其他人可以在合法条件下,第二次、第三次、乃至第n次“重复使用”由于别人的首创而拥有的技术。
应该怎样认识和评价这些“重复性”工作呢?一方面,必须承认所有这些重复性工作都已经不是科学发现或技术发明性质的工作;但在另一方面,也不能否认,这些“重复性”工作或活动在另外的领域中也是具有重要意义的。例如,科学教育的基本内容就是要对以往的科学发现、科学知识、科学理论进行必要的“重复”(第n次重复),有谁能否认科学教育的重要性呢?
一般地说,重复性工作在科学领域属于科学验证、科学交流、科学传播、科学教育等范畴;而在技术领域,技术转移、技术转让、技术获取、技术学习、技术扩散也都是“技术重复”性质的活动。从社会学的角度看,必须通过这些“重复性”的活动,科学发现和技术发明的社会性才能真正得到实现。如果科学发现仅仅只有发现者一个人知道而没有任何重复性的知识传播,技术发明仅仅只有发明人一个人掌握而没有任何重复性的技术传播,那么,从社会学角度看问题,人们简直可以说这样的发现或发明与“不存在”是没有实质性差别的。
本节开头处提出不能简单地把工程看做是科学技术的单纯应用(因为工程活动中还有比科学技术的单纯应用更深、更高层次的东西),但这个观点绝不是否认工程活动中必然有对科学技术知识的“应用”性质的内容或成分。
工程活动中对科学技术知识的“应用”,可以是第一次应用,但也可能是第二次应用、第三次应用乃至第n次应用。对于这种科学技术知识在工程中得到应用的情况,是否只有第一次应用(商业应用)才具有重要意义,而其后的应用就没有意义或意义不大呢?
实际上,在经济现实和社会现实生活中,人们常常见到某些技术的第一次应用社会意义和社会影响并不大,反而是第二次应用、第三次应用甚至更后面的应用具有更重要、更重大的意义和影响。
工程创新的本质是集成性创新。集成性工程创新和首创性技术发明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应该强调指出,在进行集成性工程创新时,不但不可能在技术领域全部都运用首创性的技术,而且完全有可能在对技术集成时连一项首创性技术也没有,但即使在后一种情况下,这次集成性工程创新也完全有可能成为一次成功的集成性创新。
当具有可重复性的技术发明以集成的方式“重复应用”在具有唯一性的工程项目中时,由于各种条件和环境的变化,完全可能出现某项技术发明在“第n次”应用时在新的集成环境中出现“化腐朽为神奇”或“画龙点睛”的效应,出现“集成飞跃”的效果。这就是说,即使某种技术或某些技术的第一次应用没有出现重要结果,那也完全可能在其后的“某次”应用中出现重要作用与效果——这就是工程的集成性创新与技术发明的区别和分野了。
有人把创新仅仅限定为新发明的“第一次商业性应用”,这也是不恰当的。[27]因为技术发明和工程创新是两个不同的概念,技术发明的成功和工程创新的成功也是两个不同的概念。技术发明的第一次商业应用有可能取得成功,但并不必然取得成功。工程创新者必须高度关注技术领域的新发明,他们绝不会放弃以运用新发明的手段取得工程创新成功的机会,但他们关注的焦点始终是集成性工程创新的成功问题而不仅仅是新技术的第一次商业应用问题。人们不但必须关注新技术在第一次商业应用时出现的种种问题,而且必须更加关注技术在集成创新中出现的种种问题。
三 现实评价中必须区分平庸工程、恶劣工程与创新性工程
应该强调指出,以上所说的关于“由于任何工程都具有唯一性从而创新应该成为工程活动的必然要求”的观点只是一个“哲学观点”或“纯理论性观点”,这个观点绝不意味着在评价任何一个现实的(实际的)工程项目时,都要在进行“现实评价”或“社会评价”时把它评价为“创新性”工程。相反,在对工程项目进行具体评价时,许多工程不但不能被评价为具有创新性的工程,反而必须将其评价为平庸工程、豆腐渣工程、恶劣工程或惨痛失败的工程,等等。
我们知道,西方存在主义哲学家曾经提出了关于每个个人都是独特的、不可重复的个体的哲学观点,这个观点从哲学上高扬了人生的意义和价值,但这个观点绝不意味着不承认在现实世界的现实个人之中,既有高尚的人,也有平常的人、犯严重错误的人,甚至有十恶不赦的人,等等。
我们从哲学上和理论上主张任何工程都具有唯一性。这个哲学观点和纯理论性观点不但是一个可以从哲学上和理论上高扬工程活动创新性的观点,可以帮助转变那种认为“工程集成”和“扩散学习”不具有创新性的观点;同时这种观点也具有内在的批判精神,因为它同时意味着必须正视和揭露“唯一”的工程项目中可能出现的种种错误和弊端。所以,这里所说的“任何工程都具有唯一性和创新性”[28]的哲学观点和在对具体工程活动进行具体评价时不同的工程必然有不同的现实评价之间是没有矛盾的。
在绪论开头处我们谈到本书将着重论述八个基本观点。以上仅蜻蜓点水般地涉及了其中的前四个观点,未能有深入分析,本书以下两章将对与此有关的问题进行更具体的分析,至于其余的四个观点,本书将在第四章进行比较集中的讨论。
【注释】
[1]美国学者科恩认为“启发法”是最基本的“工程方法”。启发法有四个特点:(1)启发法并不保证能给出一个答案;(2)一种启发法可能与另外一种启发法相冲突;(3)在解决问题时启发法可以减少必须的研究时间;(4)一种启发法的可接受性依赖于直接的问题脉络(context)而不是依赖于某个绝对标准。科恩还指出,当工程师在特定的时间使用一组启发法解决一个特定的工程问题时,人们可以把卓越的工程实践说成是艺术(state of the art)。
[2]Christensen,M.C.,Innovator's Dilemma:When New Technologies Cause Great Firms to Fail.Boston:Harvard Business School Press,1997.这本书已经被译为中文出版(《创新者的窘境》,吴潜龙译,江苏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但原书中的一个关键概念disruptive technology(可译为“分裂性技术”)却被误译为“突破性技术”。
[3]为行文简洁,这里权且把万一落入陷阱而能够“跳出”陷阱的情况也看做是“越过”陷阱的一种特殊形式。
[4]“此人此时此地”亦可表述为“当人当时当地”、“本人本时本地”或“他人他时他地”。
[5]苏轼这首诗有一个不短的标题——“郭祥正家,醉画竹石壁上。郭作诗为谢,且遗二古铜剑”。(陈迩东选注:《苏轼诗选》,人民文学出版社1984年版,第203页。)
[6]杨盛标和许康在2002年发表的《工程范畴演变考略》一文中尖锐地指出:尽管工程一词如今被普遍使用,可是,一般人却很难准确说出“工程”的含义究竟是什么。(刘则渊、王续琨主编:《工程·技术·哲学》(2001年技术哲学研究年鉴),大连理工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35页。)
[7]熊彼特本人在《经济发展理论》的“英文版序言”中说该书德文初版的时间是1911年,可能是他记忆有误,因为多种熊彼特传记资料都说《经济发展理论》德文初版的年代是1912年。
[8][美]熊彼特:《经济发展理论》,何畏、易家详译,商务印书馆1990年版,第73—74页。
[9]同上,第18页。
[10][英]弗里曼:《技术政策与经济绩效:日本国家创新系统的经验》,张宇轩译,东南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
[11][意]多西、[英]弗里曼等合编:《技术进步与经济理论》,经济科学出版社1992年版,第377—485页。
[12]李伯聪:《工程哲学引论——我造物故我在》,大象出版社2002年版,第3—7页。
[13]李伯聪:《略论科学技术工程三元论》,杜澄、李伯聪主编:《工程研究》第1卷,北京理工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
[14]Martin,M.W.and Schinzinger,R.Ethics in Engineering.Boston:McGraw-Hill,2005,pp.16 17.
[15]除微观技术经济的全过程问题外,宏观技术经济的全过程也是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本书第四章将会涉及后一方面的一些问题。
[16]我国有许多煤矿工程,过去只考虑有煤时如何多开采,而没有考虑资源枯竭时“工程”如何才能“终结”得好,这就造成了现在不得不面临的许多“苦果”。
[17]Martin,M.W.and Schinzinger,R.Ethics in Engineering.Boston:McGraw-Hill,2005,p. 2.
[18]Broome,T.H.Jr.Bridging Gaps in Philosophy and Engineering.In Durbin,P.T.(ed.).Critical Perspectives on Nonacademic Science and Engineering.Bethlehem:Lehigh University Press,1991,p. 273.
[19]Goldman,S.L.Philosophy,Engineering,and Western Culture.In Durbin,P.T.(ed.). Broad and Narrow Interpretations of Philosophy of Technology.Dordrecht:Kluwer Academic Publishers,1990.
[20][美]皮特:《工程师知道什么》,张华夏、张志林:《技术解释研究》,科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133页。
[21]Vincenti,W.G.What Engineers Know and How They Know It:Analytical Studies f rom Aeronautical History.Baltimore and London:Johns Hopkins University Press,1990.
[22]陈昌曙:《重视工程、工程技术与工程家》,刘则渊、王续琨主编:《工程·技术·哲学》(2001年技术哲学研究年鉴),大连理工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29—30页。
[23]陈昌曙:《重视工程、工程技术与工程家》,刘则渊、王续琨主编:《工程·技术·哲学》(2001年技术哲学研究年鉴),大连理工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29—30页。
[24]应该注意,“创新”的范围和所指对象从20世纪初到20世纪末已发生了很大变化。起初,创新主要是一个经济概念,从而“科学发现”不属于创新的范畴,可是,随着环境、条件和语言习惯的不断变化,到了20世纪末,创新的含义和对象已经推广或扩大到经济、工程、科学、技术、制度、理论等许许多多领域。
[25]关于工程活动主体方面的诸多问题,可以参阅李伯聪等:《工程社会学导论:工程共同体研究》,浙江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
[26]在现代社会中,偶尔也可能出现“同时而独立完成”的“科学发现”“同时”受到承认的情况,但那毕竟是特例或特殊情况,并且这些特例或特殊情况也没有成为对“首创性”规范的挑战。
[27]考虑到术语的使用习惯或“使用惯性”,我们也可以把发明的首次商业化应用称为“狭义创新”,把技术发明的扩散称为“扩散性创新”。
[28]从理论上说,创新性本身不但不能保证必然成功而且也不能保证必然对人类无害,但为简便起见,我们也可以在一定语境中姑且假定创新性在价值上都是“有益”的。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