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人的指控让“执法高官”心服口服
2001年10月22日上午9时30分,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再次开庭。
“现在继续开庭……
“现在宣判,判决如下: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纪周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为赖昌星、周民兴谋取利益,非法收受钱财,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指控被告人李纪周第一项、第三项受贿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指控被告人李纪周第二项受贿犯罪,因认定李纪周有与李莎娜共同受贿的主观故意证据不足,指控罪名不能成立;但其中指控被告人李纪周滥用职权,干预下级公安机关对新英豪公司涉嫌走私犯罪行为的查处,致使查扣的涉嫌走私货物被放行,给国家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李纪周作为公安部部长助理、副部长,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给国家利益造成重大损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其行为已构成滥用职权罪;李纪周滥用职权犯罪行为发生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实施前,依照刑法从旧兼从轻原则,对其应适用197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玩忽职守罪定罪处刑。被告人李纪周受贿数额特别巨大,其作为国家机关高级领导干部,所犯罪行严重破坏了国家机关的正常工作秩序,侵害了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的廉洁性,败坏了国家工作人员的声誉,损害了国家利益,犯罪情节特别严重,论罪应当判处死刑。鉴于被告人李纪周能够提供线索,对有关重大案件得以侦破起到了一定作用,并且有认罪悔罪表现,对其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被告人李纪周犯玩忽职守罪,情节特别严重,应依法惩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六十四条和197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李纪周犯受贿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玩忽职守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期间,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核准本判决之日起计算)。
二、追缴在案的款、物(清单附后)和扣押在案的北京市东中街东寰广场22楼602室一套房产的变价款上缴国库;扣押在案的香港九龙德福花园K座216室房产一套退回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处理。
三、继续追缴被告人李纪周犯罪所得人民币二百四十八万五千二百九十七元八角三分。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很快,李纪周上诉了,是因为不服还是因为熟知“上诉不加刑”的他仅仅抱着一线希望,不得而知。很快,李纪周又申请撤回上诉——在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刚刚立案审查期间。撤回上诉的理由很简单,因为上诉时本来就没有找着哪怕一点儿有力的理由——面对于法、于理、于情都无可挑剔的指控,手捧滴水不漏的判决,自己又一再声称认罪服法,何必呢。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01年11月5日裁定准许李纪周撤回上诉。12日裁定核准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
2001年11月19日,中国新闻社主办的中国《新闻周刊》刊登文章,详细解读原公安部副部长李纪周如何从一个根正苗红、仕途顺利的政府高官沦为执法犯法、为走私分子开路护航的腐败蛀虫。
据悉,1998年9月,朱镕基总理南下掀起反走私风暴时李被揭发;当年12月中旬,李在北京医院看病时被中纪委调查组“双规”。2000年初,检察院正式批准逮捕李纪周;同年4月,中纪委正式宣布李纪周被免职,同时开除其党籍。
2000年9月14日,最高人民检察院披露,李纪周已被逮捕并立案侦查。这是中国官方首次正式对外宣布李纪周案。不过,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赵登举未透露李纪周犯罪详情。据介绍,李纪周案拖延很久,是因为李案涉及面太广,关系复杂,案中又有几宗轰动全国的走私大案,故只有等到远华、湛江等走私案审结以后再进行。
其后程辛联案也审查终结,移送起诉。程辛联是以“公职人员受贿罪”被起诉的,起诉书统计的数额为70万元人民币,不过后来律师力辩,程辛联罪名并非“公职人员受贿罪”,而是“介绍贿赂罪”,法庭采信了律师的辩护。程辛联因“介绍贿赂罪”而被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两年零六个月。
受海内外关注3年之久的李纪周案已经尘埃落定。回顾这一重大案件,给人的感受却是一言难尽。
田凤山:
1965年,黑龙江省肇源县义顺公社中心小学代课教师,后任公社文教助理。
1972年7月,他调到了肇源县城郊公社提升为公社党委书记、革委会主任。之后,他又担任肇源县委副书记、副县长。
1983年,他担任肇州县委副书记、县长。
1987年,升任绥化地委副书记、绥化行署副专员、专员。
1988年,任牡丹江市委书记。
1989年,升任黑龙江省副省长。
1992年,他又升任黑龙江省委副书记、哈尔滨市委书记。
1995年2月,升任在黑龙江省的最高职务——黑龙江省委副书记、黑龙江省省长。
1999年12月,田凤山被任命为国土资源部党组书记。
2000年3月,任国土资源部部长。田凤山还是中共第十四届中央候补委员、第十五届和第十六届的中央委员。
2005年12月27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国土资源部原部长田凤山受贿一案,进行公开审判。作出一审判决,以受贿罪判处被告人田凤山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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