切实加强对权力的规范和制约
在近几年查办的领导干部违法违纪案件中,县、市党政一把手出问题占有相当高的比例。如河南西平县原县委书记王廷军、湖北恩施市原市委书记吴希宁、安徽巢湖市原市委书记周光全、河南漯河市原市委书记刘炳旺等少数地方党政一把手,都因严重腐败被先后查处。有材料说,2008年全国共处分了党政机关县处级以上的一把手906人,占同期处分党政机关县处级以上干部的38.6%。为什么地方的党政一把手会经常出问题?这里有一个问题值得我们深思。近年来,地方领导班子配备作了一系列的改革,特别是党委副书记职数的减少,这对发扬民主、科学决策、提高效率,深入推进反腐倡廉建设,无疑具有十分积极的意义。但是,有的地方由于改革的配套措施和相应的制度规范没有及时跟进,结果出现了权力更加集中的不正常现象,“一把手绝对真理,二把手相对真理,三把手服从真理,其他把手没有真理”,集体领导虚有其名,重大事项由少数人说了算,多数人只能奉命行事。
少数地方出现的这种情况,不仅违背改革的初衷,而且还容易使一些大权在握的干部滥用职权、以权谋私,堕落成腐败分子。一方面,权力高度集中后,就会形成绝对权力。绝对权力是一个魔鬼,它容易使一些人的私欲和偏见高度膨胀,走上擅权专横的邪路。在实际生活中,我们不难看到,有些人大权独揽后,就凌驾于组织之上,一言九鼎,唯我独尊,有的甚至变成了不可一世的霸王,想干什么就干什么,想怎么干就怎么干。这有个人的原因,但更重要的是高度集中的权力,不仅容易使谦逊的人变得傲慢,使诚实的人变得虚伪,使民主的人变得专制,而且为一些人无法无天、为所欲为创造了条件。另一方面,权力高度集中后,民主和监督就很难落实。权力的内在取向和民主是存在矛盾的,民主要求尊重他人的意志,而权力则强制他人服从;民主要求权力共享,而掌权者一般不愿意与他人分享权力;民主要求权力加强自我约束,而掌权者更喜欢的是自由地用权。如果权力高度集中,那么民主的生存空间就会非常有限,民主的各项要求就很难实现。监督的情况也大致类似,监督要有效,监督的力量就必须大于被监督的力量。如果权力太集中,那么同级或下级监督就很难有效进行,目前对主要领导特别是“一把手”的监督之所以出现不得力、不到位、流于形式的问题,就是与此有直接的关系。一旦民主不够或监督不力,各种消极腐败现象就在所难免了。
要解决这些问题,防止地方领导班子配备改革后“一把手”的权力过分集中或膨胀,就必须以十七届四中全会为指导,大力发扬民主,深化各项改革,切实加强对权力的规范和制约,保证人民的权力只能为人民服务。就当前而言,至少有四项工作应该重点探索和努力:
一是要落实常委会和常委的权力,科学合理分解权力。合理地分解权力,是防止权力滥用或腐败的内在要求。事实反复证明,对权力进行科学合理的分解,能够把权力内含的专制倾向降到最低限度,能够加强权力之间的制约,从而为民主提供生存和发展的空间,最大可能地防止权力滥用和腐败行为的发生。因此,要按照有关规定,真正落实常委会在重大决策中的主体地位,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建设、重大资金使用等重大事项,必须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集体讨论,集体决定,防止个人或少数人说了算;要真正落实每个常委的权力,保证常委、副书记、书记在常委会中的平等地位。当然,对权力的分解必须做到科学合理,如要有利于团结合作。常委会各成员的权力是密不可分的,是一个有机的整体,地区或部门的改革、发展、稳定,需要各领导成员充分的协作和配合。因此,分解权力绝不是分家分立,否则,大家只顾自己不顾他人,只顾局部不顾全局,各行其是,那就会出现一盘散沙的无政府状态,这对党和人民的利益是极为不利的。又如要有利于提高效率和增强活力。权力分解要按权责相当的原则进行,工作和责任有多少,权力就应该有多少。只有这样,才能充分发挥相应人员的积极性,才能对复杂的实际生活作出灵敏的反应,也惟有如此,工作才会有效率,事业才会充满生机和活力。再如要有利于加强对权力的监督和制约。在权力的分解中,不仅每个领导成员的权力都必须是有限的,而且各个成员的权力之间必须建立相互制约的关系。总之,要通过科学合理的分解,形成一个权责一致、分工合理、执行流畅、监督有力的权力结构。
二是要健全权力运行的制度网络,着力规范“一把手”的权力。权力腐败,要害是滥用职权,它最终必然会反映在权力行使过程中。这样,我们要防止权力腐败,就必须用改革创新的精神,健全规范权力运行的制度体系,按十七届四中全会的要求:“坚持用制度管权、管事、管人,深化重要领域和关键环节改革,最大限度减少体制障碍和制度漏洞,完善防治腐败体制机制,提高反腐倡廉制度化、法制化水平。”应该指出,在当前的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中,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领导干部的权力行使随意性很大,可以这么办,也可以那么办,权力行为缺少章法规矩的严格制约,许多消极腐败现象就是在这种情况下发生的。因此,当前反腐倡廉建设的一个重要任务,就是要对领导干部特别是“一把手”的权力行为制定严格的制度规范,按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对职权范围、权力行使标准、权力运作程序等作出具体明确的规定,可以怎么样,不能怎么样,清清楚楚,明明白白,用法制规章这个“紧箍咒”来引导、规范、约束他们的权力行为。对“一把手”权力行为的制度规范,要求要明确,哪些事项必须经过集体讨论、集体决定,必须经过什么样的程序等,都要作出具体的规定;操作性要强,制度规章不能太原则,要便于操作,增强有效性和可操作性;要有前瞻性,制度要立足于当前,增强针对性和实效性,又要立足于长远,增强预见性和主动性;只有这样,才能真正发挥制度规范的作用,真正使领导干部特别是“一把手”自觉地把手中的权力管住用好。
三是要强化对领导干部的监督,严格制约“一把手”的权力。不受监督的权力必然腐败,这是千古不变的定律。在当前的环境里,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领导干部如果没有受到有效监督,那就很容易出问题,一方面主要领导干部手中掌握着重要的权力,而权力本身是有腐蚀作用的,另一方面主要领导干部是不法分子重点拉拢的对象,而且拉拢的手段越来越高明、防不胜防。因此,要防止权力滥用,防止腐败和官僚主义现象的发生,必须加强对主要领导干部特别是“一把手”的监督和制约,实现自律和他律的高度统一。第一,要建立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权力结构和运行机制,用权力制约权力。第二,要推进权力运行程序化和公开透明。程序和公开,是最好的消毒剂和防腐剂,要确保权力正确行使,必须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第三,要加强党内监督和专门机关监督,把权力严格置于组织的监控之下,这是当前对领导干部最重要最有权威的监督。第四,要充分发挥舆论监督的作用,舆论有公开性、广泛性等特点,它能够在短时间内把民意集聚在一起,在社会上具有号召力、影响力和整合力,由此产生的力量在权力监督中拥有无可比拟的威力,是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不高度重视的。第五,要以群众民主监督为基础,整合监督资源,形成监督合力。群众民主监督在权力监督中的作用,是其他力量都无法替代的,它是如来佛的照妖镜,一切滥用权力的行为都逃不过人民的法眼;它是包拯的铡刀,任何腐败分子都无法逃脱应有的惩罚。因此,必须在群众民主监督的基础上,把党内监督、人大监督、政府专门机关监督、政协民主监督、司法监督和社会监督、舆论监督有机结合起来,形成一个纵横交叉、优势互补、疏而不漏的监督网络,让一切权力都受到严密的监督。
四是要加大责任追究力度,促使“一把手”谨慎用权。领导干部特别是“一把手”在行使权力的同时,必须承担起相应的责任,如果只作决定不负责任,只有权力没有义务,那么滥用权力或其他消极腐败现象就会大量的发生。因此,必须严格按照中央颁发的《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对有决策严重失误、失职渎职、监管不力、滥用职权、用人失察失误等情形造成恶劣影响或重大损失的领导干部,要根据责任大小、损失多少等具体情况,依纪依法追究其相应的责任。只有这样,才能把领导干部的利益与权力是否正当行使紧密结合在一起,从而促使领导干部特别是“一把手”以谨慎之心对待权力,认真学习,深入调研,谨慎用权,按法规制度兢兢业业地为党和人民工作。
(此文刊发在新华社《瞭望周刊》2010年第2期)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