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理论教育 人民民主实践的伟大创举

人民民主实践的伟大创举

时间:2023-02-2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由此决定,人类的民主实践必然是丰富多彩、多种多样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是对人类民主实践的重要贡献。在民主政治中,每个公民都有权表达自己的意见,民主的多数就是在公民意愿得到自由充分表达的基础上形成的。因此,对民主政治来说,法治原则是贯穿始终的基本原则。

人民民主实践的伟大创举

——简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

十七大报告旗帜鲜明地指出,要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和人民政治参与积极性的日益提高,不断深化政治体制改革,大力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我们要胜利完成这个事关党和社会主义前途命运的重大任务,首先必须深刻理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历史内涵和基本特征,这是积极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重要前提。

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是人类民主实践不断发展的内在要求

民主是人类社会的共同追求,但不同民族会有不同的理解,民主有共性,但在不同国家会有不同的表现。因此在民主的发展中,每个国家都会根据本国的传统和实际情况作出自己的选择,这种选择可能与其他国家相同,也可能与其他国家不同。由此决定,人类的民主实践必然是丰富多彩、多种多样的。

西方资本主义国家在民主实践中创造了大量的经验,如“三权鼎立”、“多党轮流执政”和“新闻自由”等,为人类的民主发展作出了重要的贡献。但应该明确,西方的民主模式绝不是人类民主发展的唯一方向。现在,有些人把西方的“三权鼎立”和“多党制”看成是民主发展的当然模式,认为只有这样的体制才是真正的民主和自由,否则就是专制和僵化。显然,这种观点是极为错误的,完全违反了民主的本质。第一,采用什么样的民主模式,应由各国人民自主选择。在民主发展中,不存在放之四海而皆准的一劳永逸的普遍模式,每个国家都有权作出与自身情况相适应的选择。有些国家可以选择“三权鼎立”和“多党制”,有些国家则完全可以选择其他形式。尊重并承认各国人民在民主模式选择中的这种权利,是民主的内在要求,也是真假民主的试金石。任何民主模式的事前规定,只准这样不准那样,都是专制的表现,都是民主所坚决反对的。第二,西方模式并不一定能够给每个国家都带来民主。从实践看,“三权鼎立”和“多党制”在某些国家有比较好的表现,对加强权力制衡、防止权力滥用等,产生了较为积极的作用。但在有些国家,“三权鼎立”和“多党制”并没有带来良好的民主秩序,要么是挂羊头卖狗肉,搞的仍然是专制或独裁统治,人民没有丝毫的民主和自由,要么是各利益集团借机相互拆台、相互打架,搞得社会动荡不安,人民是苦不堪言。由此可以看出,西方模式对某些国家可能是适应的,对另外的国家可能是不适应的,如果把西方模式强加给所有国家,那只能给有些国家的人民带来痛苦和灾难。第三,人类的民主实践是向前发展的,需要并且必然会经常有新的发明和新的创造。这样,西方模式就不可能是唯一的选择,更不可能是最终的选择。如果认为民主发展只能按西方的模式进行,那是历史的宿命论,对人类的民主实践没有一点好处。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是对人类民主实践的重要贡献。每个国家每个民族都有值得自豪的地方,不断创造出具有国家和民族特色的民主模式,是人类民主发展的内在要求。立足于中国的历史基础、文化传统和现实条件之上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不仅大大丰富了人类民主的内涵,开辟了人类民主实践的新境界,而且焕发出了蓬勃的生机和活力,给亿万中国人民带来了真正的民主和自由。这就再次证明,任何国家发展民主政治,必须坚定地走自己的路,对前人或别国的民主经验,要大胆学习和借鉴,但不能照搬照抄,更不能成为它的奴隶。只有这样,人类的民主之路,才能越走越宽广。

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牢牢坚持了人类民主的基本价值

人类民主的发展,具有自身内在的逻辑和规律,这是任何国家的民主实践都必须遵循的。以人民当家作主为本质和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不仅自觉地坚持了反映人类民主价值的一系列基本原则,而且为更好地实现这些原则创造了前所未有的机会。

一是主权在民的原则。权力是政治的内核,主权在民就是要确立人民在权力中的主体地位,这是人民当家作主的灵魂,也是民主政治与专制政治最本质的区别。主权在民的原则有三个基本要求:其一,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是权力的唯一主人,一切权力都必须服从于人民的意志、服务于人民的利益。其二,人民的权力是本原的,其他权力都由此而派生。人民在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中拥有最终的发言权,是国家和社会事务、经济和文化事业的真正统治者。其三,人民的主权不可让渡。一方面,人民授予组织、政府或官员的权力,是行使权而不是所有权,是部分权力而不是全部权力,是暂时的而不是永久的;另一方面,人民自己选择官员,官员根据人民意志行使权力,人民严格监控权力的运行,从而保证人民的权力绝对忠于人民的利益。

二是多数原则。民主政治简单地说就是多数人的政治,按多数人的意志组织政府、选择官员、制定政策法律和决定重大事项等。这样,多数原则就自然是民主政治最基本的原则。多数原则有三个基本特点:第一,多数是民主的多数。民主的多数不是按财产多少、权力大小或地位高低划分的,而是按照公民表达的意愿或作出的选择划分的。在民主政治中,每个公民都有权表达自己的意见,民主的多数就是在公民意愿得到自由充分表达的基础上形成的。第二,多数是有限的多数。在民主政治中,公民有权选择参与,也有权选择不参与。这样,民主的多数就只能在实际参与的人中间形成,即有限多数。要使有限多数具有普遍意志的权威和约束力,实际参与人数一定要在应参与人数中占多数。第三,必须尊重和保护“多数”之外的“少数人”的民主权益。在民主政治中,每个人都有平等的权利,“多数”或“少数”都是开放性的概念,一个人今天可能是“少数”,明天就可能成为“多数”中的一员,在这个问题上可能是“少数”,在另外的问题上就可能是“多数”。因此,尊重和保护“少数”的民主权益,是多数原则的题中之意。

三是法治原则。民主政治,是民主和法治的统一体,民主是内容和基础,法治是形式和保障,没有民主就没有民主政治,同样,没有法治,民主政治也不可能生存和发展。法治是民主政治的守护神,法治因民主获得生命,民主因法治变得坚不可摧。因此,对民主政治来说,法治原则是贯穿始终的基本原则。坚持法治原则,有三点必须明确:第一,法治的本质是民主。法治中的法,是人民共同意志和人民根本利益的集中体现,是民主发展的自我规定和约束,依法行事,就是按人民意志行事,为人民利益服务。在此基础上建立起来的法治,标志着人民的命运牢牢掌握在人民自己手中。第二,法治的主体是人民。法治是民主政治的基本实现途径,人民掌握着法律制定和执行的主导权。法治,要依法治民,但更重要的是依法治权和依法治官,绝不允许出现以权代法、以言废法、权大于法的现象。第三,法治的法律具有至高无上的权威。这种权威来自民主本身,确认法律的权威,就是确认人民的权威。法治要求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任何组织和个人都必须无条件地服从和执行。

四是分权原则。分权,是民主政治的内在要求。权力自身具有内在的专制倾向,如果权力太集中,那就容易产生专制。只有分权,才能加强权力之间的制衡,才能把权力内在的专制倾向降到最低限度,从而为民主提供生存和发展的空间。因此,在民主政治建设中,一定要坚持分权原则,对权力进行科学的分解,形成权责一致、分工合理、运行流畅、监督有力的权力结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分权,有一个问题必须特别注意,分权绝不是要搞西方的“三权鼎立”。社会主义民主政治要求的分权,与西方的三权鼎立是完全不同的:第一,性质不同。西方的三权鼎立,是统治阶级内部不同利益集团对统治权力的瓜分。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分权,是在确保人民是权力唯一主人的性质不变的基础上,对人民权力进行内部分解。二是目的不同。西方的三权鼎立,是为统治阶级内部不同利益集团实现各自利益服务的。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分权,是为了使人民的权力更好地运行,更好地体现人民的意志,更好地为人民利益服务。三是结果不同。西方的三权鼎立,是按行政、议会和司法划分的,结果是形成三个权力中心。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分权,是在党的统一领导下,根据权力运行的规律,对不同系统和同一系统内部的权力进行分解,如对党委、人大、政府和司法机关之间的权力,对中央和地方、地方各级之间的权力,对决策权、执行权和监督权等,作出相应的界定。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这种分权,不会动摇人民权力的统一性,更不会出现多个权力中心。因此,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中,对权力的分解,要借鉴西方的有益经验,但绝不能照搬三权鼎立的模式,否则就会得不偿失,很难成功。

五是民主选举原则。民主选举,是人民在官员(代表)选拔中当家作主的生动体现,它对选准用好人和防止权力蜕变,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实践证明,只有人民自己选择的官员(代表),才会自觉地尊重人民的意志,自觉地接受人民的监督,自觉地为人民谋利益。民主选举内含的重要价值,决定了它在民主政治中的地位,民主制不等于选举制,但必须有选举,没有民主选举就没有民主政治。要充分发挥民主选举的作用,让人民在不同的历史条件下都能够找到自己需要的合适人选,至少有下列几个条件必须得到满足:第一,民主选举应当成为官员(代表)选拔的主渠道。凡是能选举的一律选举,暂时不能选举的也要在委任、聘任或考任中充分走群众路线,通过各种方式让群众更多地参与,保证多数群众的意见成为官员(代表)选拔的主要依据。第二,确立选民在选举中的主体地位。民主选举不能由少数官员垄断,必须由选民意志主导。第三,民主选举应该以直接选举为主。民主选举是直接选举和间接选举的有机统一,但直接选举更有利于选举人真实地表达意志,更能反映民主选举的本质。一般来说,直接选举的广度和深度,是民主选举发育程度的标志,因此,民主选举一定要以直接选举为主,间接选举为辅,凡是能直接选举的都要直接选举,暂时不行的也要随条件成熟后,逐步向直接选举过渡。第四,民主选举必须是自由公正的。选举的规则、程序和公共资源,对任何选民、候选人都应一视同仁。任何选举的结果都不是在事先确定的,而只能在选举之后产生。第五,民主选举必须富有竞争性。竞争,是民主选举的生命,一方面,候选人有依法为自己争得更多选票的权利;另一方面,选举结果由得票多少来决定。没有竞争就没有比较,没有比较就没有选择,没有选择就没有庄重的投票,这样的选举只能是假选举。只有通过竞争,才能优胜劣汰,从而使品行好、能力强、水平高的人有更多的机会掌握公共权力。第六,民主选举必须是廉价便利的。选举必须方便选民和候选人参加,不能让他们承担太高的成本。否则,选举就会变成少数富人的游戏,成为少数人获取公共权力的工具,由此带来的不是民主,而是专制和独裁。第七,民主选举必须定期举行。只有定期举行,才能使人民牢牢掌握“择人”这个最基本的民主权利,从而始终保证在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中的主人翁地位。

六是人民监督原则。对权力实施强有力的监督,是民主政治的内在要求。从已有的实践看,对权力的监督主要有两类:一类是权力的自我监督,即权力机关、公职人员内部的各种权力相互之间的监督和制约;另一类是以人民群众为主体的民主监督,即依靠人民的力量加强对权力的监督和制约。权力的自我监督是必需的,但它存在着自身无法突破的局限性,最大的缺陷是监督者和被监督者是一个利益共同体,容易出现失之于宽、失之于软的现象。只有人民的民主监督,才是对权力最根本最可靠的监督。这是马克思主义的一个基本观点,也是许多深谙权力艺术的资产阶级政治家深信不疑的真理。人民的民主监督,就其本质来说是广大人民群众始终保持健康的质疑意识,严密监督权力机关和公职人员的一举一动,它最大的特点是对权力进行全方位、全过程、全天候的监督,及时发现和纠正不当或不法的权力行为,从而保证权力在正当范围或预定轨道上运行,全心全意为人民利益服务。因此,大力加强人民民主监督的建设,充分发挥权力自我监督的作用,真正形成资源共享、优势互补、纵横交错、疏而不漏的监督格局,最大限度地保证权力不腐败不变质,是民主政治的一个基本要求。

七是广泛自由的原则。自由是民主的基础,只有自由的人才能自主。在民主政治中,人民的思想和行动拥有广泛的自由。从人民当家作主的角度看,有三种自由需要特别强调:第一,言论自由。人民是国家和社会生活的主人,有权把自己的思想、意见、建议,充分自由地表达出来,在此基础上形成人民主导政治的共同意志。人人都敢讲真话,都能讲真话,知无不言,言无不尽,是民主的内在要求,也是民主发展的重要标志。第二,新闻自由。新闻舆论在民声表达、民情汇集、民意形成等方面,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新闻自由主要是人民群众利用新闻媒介传播信息、讨论问题、发表意见、交流思想的自由。因此,新闻媒介由人民掌握,为人民所用,是新闻自由的基本前提。第三,结社自由。人民当家作主的民主权利只有靠人民自己的力量来保证,而人民的力量在于联合,这样,结社自由就显得相当重要。当然,言论自由、新闻自由、结社自由等,都不是绝对的。任何自由,都必须承担相应的责任和义务,越是自由,就越要恪守民主发展的各项规则。

八是全面公开的原则。人民有权知道一切。全面的公开性,既是民主政治的重要内容,也是民主发展的重要条件。因此,必须把有关信息在第一时间依法向社会公开,保证人民群众能通过最便捷的途径、最低廉的代价,获得各种需要的信息。

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具有自己鲜明的特征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不仅要反映民主政治的一般规律,更要揭示中国民主政治独有的特点。受中国国情和社会基本制度决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有三大特征非常明显:

一是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要不要党的领导?这是事关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成败的大问题。从对有关情况的考察看,我们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必须坚持党的领导。

第一,民主化不是非党化。民主政治是大众政治,它的正常有效运作,无论是民众的协调联合,民意的形成和表达,还是民主权利的有序行使,都需要有强有力的政党支持。

第二,民主政治并非一定要搞多党轮流执政。有些人认为,发展民主政治就一定要搞轮流执政。这种认识是片面的。其一,多党轮流执政不是民主的本质,它只是民主政治的一种实现形式和手段。民主的本质是人民当家作主,在不同的国家和不同的历史时期,民主的实现形式和手段是丰富多彩的,多党轮流执政制度没有也不可能终结历史。其二,多党轮流执政制度不是完美无缺的。它能够加强党派之间的监督和制约,防止权力滥用,但也容易引起党派之间的扯皮和争斗,浪费社会资源,严重时甚至会造成社会的冲突和对抗。其三,从多党轮流执政制度的实践看,带来的并不都是阳光雨露。在有些国家,多党轮流执政有良好的表现,基本达到了目的。但在有些国家,多党轮流执政带来的不是民主和自由,而是灾难,不仅独裁和专制统治依然存在,而且各种矛盾空前激化,造成社会的混乱和动荡,有的甚至出现了流血冲突和战争。因此,在民主政治建设中,我们不能迷信多党轮流执政制度。

第三,中国的民主政治建设需要共产党的坚强领导。民主政治的政党机制,是为人民当家作主服务的。这样,采用多党轮流执政还是其他机制,就不能由哪个政党或政治力量来决定,而是应该由人民来选择。如果对历史和现实的因素进行综合的分析,那么在中国的民主政治建设中,中国人民选择的必然是共产党的领导,而不是多党轮流执政。其一,共产党已有的领导地位是人民的历史选择。当然,人民的选择不是一劳永逸的,过去的选择不等于今天的选择,今天的选择也不等于将来的选择。但是,人民是公道的,党在历史上的丰功伟绩,党与人民历史形成的血肉联系,对人民今天和将来的选择,必然会产生重大的影响。其二,建设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是共产党始终不渝的目标。任何一个客观公正的人都能够看到,党为民主政治建设的努力是坚定不移的。党对民主政治的这种不懈追求,必然对人民在民主政治建设中的选择产生深远的意义。其三,共产党的领导比多党轮流执政有着更多的优势。如有利于加强对执政党的监督和制约。多党轮流执政常常引以为豪的优势,是可以通过多党之间的竞争,加强对执政党的监督和制约。其实,多党轮流执政的这个优势,在共产党的领导中也可以做到,而且可以做得更好。因为,共产党除了人民的利益以外,没有自己任何特殊的利益,这样,共产党为了更好地为人民服务,自我监督就会更彻底,接受人民和其他监督就会更自觉。又如有利于动员全社会的力量为共同事业服务。社会上的利益关系是错综复杂的,不同的利益群体往往会有不同的利益追求。在多党轮流执政的条件下,各政党重视和关注的是自己所在群体的利益,这样容易使各种利益矛盾变得尖锐,严重时会造成不同利益群体之间的分裂和对抗,很难把全社会的力量团结在一起。在共产党领导下,人民群众可以在共同利益的基础上团结起来,从而避免不同利益群体之间的对立和争斗,这样能够减少社会上各种不必要的内耗,集中力量办大事。再如有利于社会政治稳定。中国在历史上曾经长期处于四分五裂、一盘散沙的局面,是在共产党的领导下实现了国家统一和社会稳定,现在搞现代化建设,必须有一个强有力的政治领导核心,如果搞多党轮流执政,那很可能重新回到政局动荡和分崩离析的泥潭。总之,共产党的领导是国家繁荣、民族复兴和社会稳定的根本保证,是人民创造幸福生活的内在需要。因此,在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中,必须毫不动摇地坚持共产党的领导。

当然,要坚持共产党的领导,就必须根据形势和任务的变化,积极改善党的领导。党有值得骄傲的历史,领导人民在革命、建设和改革实践中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但这些并不能给党现在和将来的地位提供保单。党要继续赢得人民的拥护和支持,就必须在原有的基础上,与时俱进,不断创造出新的优势,保持和发展党的先进性,始终走在时代的前列。要做到这一点,就必须以改革创新的精神,大力发扬党内民主,积极改革党的领导和执政方式,不断提高党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的水平。改善党的领导,关键是要大力发扬党内民主和人民民主。民主发展了,党就能最大限度地听取人民群众的意见和呼声,最大限度地集中人民群众的智慧和创造力。这不仅有利于切实贯彻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的工作路线,保证党实现正确的领导,而且有利于更好地解决党内思想不纯、组织不纯和作风不纯的各种问题,有利于更好地实现党的团结统一,从而使党真正成为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坚强领导核心。真正的共产党人,应当尽一切努力促进党内民主和人民民主的发展,并学会在民主日益扩大的条件下工作和生活。相信群众,依靠群众,这是发扬民主的真谛,也是党拥有强大生命力的唯一保证。

二是坚持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中国民主政治建设的一大创造。在中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是人民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的权力机关,是人民当家作主的基本组织形式,是民主的枢纽。实践证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有利于发扬人民民主,有利于正确集中人民意志,有利于党对国家事务的领导,是符合中国国情的人民当家作主的好制度好形式,因此必须毫不动摇地坚持。现在,有些人一谈民主政治就把西方模式当成规律大全,把“三权鼎立”奉为圭臬,看不到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这样的新探索新创造在人类民主发展中的巨大价值,这是错误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尽管实践时间不长,但已经表现出了无可比拟的优越性,如人民群众通过人民代表大会可以制定宪法和法律,组织政府和国家机关;可以选举重要领导人,决定重大事项;可以监督法律的实施,监督政府和国家机关的工作,等等。这不仅为人民当家作主提供了基本的制度保证,而且能够有效克服西方模式经常出现的相互打架、拆台等现象,不断提高决策和行动的效率。总之,西方模式拥有的优势,人民代表大会有,西方模式没有的优势,人民代表大会也有,它为人类民主政治开辟了一条崭新的道路。

当然,人民代表大会是一个全新的事物,其规律性还没有充分表现出来,一些具体的制度机制还不成熟不完善,在运作过程中也存在着不少问题和矛盾。因此,要积极发挥人民代表大会的作用,真正保证人民当家作主,就必须大力改革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从民主政治的要求看,下列几个问题必须着力解决:

第一,人民代表必须由人民自主选择和监管。要保证代表忠诚于人民,代表就必须由人民自己来选择,只有人民自己选择的代表,才会真正忠诚于人民的意志,服务于人民的利益。人民选择代表必须把参政议政的要求放在第一位,因为人民代表的主要任务是代表人民参政议政,所以是否具有为民请命的精神,是否具有较强的参政议政的能力,对代表来说是最重要的。人民必须加强对代表的监督和制约,防止人民代表滥用权力、成为脱离人民的权贵。

第二,人民代表要逐步实行常任制、专职化。一方面,代表常任制、专业化,可以保证代表有充足的时间和精力,去了解民情民意,去研究政策法律和其他重大问题,从而切实地履行好代表的职责。另一方面,代表常任制、专职化,可以把代表的自身利益与代表履行职责的情况直接联系在一起,这样,代表尽心尽力地履行代表的职责,就不再仅仅取决于代表的良心和道义责任,而是成了代表实现自身利益的内在要求。

第三,要强化人大常委会的权威。人大是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构,要充分发挥人民代表大会的作用,必须强化人大的权威。其一,要处理好党委和人大的关系。党是执政党,是国家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的领导核心,人大是人民的权力机构,是人民当家作主的主要工具。因此,必须处理好党委和人大的关系,既要保证党的领导地位,又要保证人大有充分的权力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其二,人大的权力要加强。人大的权力和地位,是人民民主发展的重要标志。因此,必须根据民主政治的要求,扩大人大的权力,提升人大的地位,使人大真正成为人民当家作主的权力中心。其三,积极优化人大的组成人员。人大应当由知识渊博、水平高超、体力充沛、思维敏捷的人组成,否则就很难承担起民主发展的重任。

三是坚持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中国历史形成的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是中国民主政治建设的又一历史性创造。长期的实践证明,中国的这一政党制度,具有独特而广泛的优势,既能实现广泛的民主参与,集中各民主党派、各人民团体和各界人士的智慧,促进执政党和各级政府决策管理的科学化、民主化,又能实现集中统一,统一兼顾各方面群众的利益要求;既能避免一党执政缺乏监督的弊端,又可避免多党纷争、互相倾轧造成的政局混乱和资源浪费等。因此,在民主政治建设中,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不仅要毫不动摇地坚持,而且要进一步完善和发展。

第一,共产党人绝不能因为执政久了就滋生一党独大、垄断一切的思想。有些同志在党获得政权之前和执政初期,对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的意义认识比较充分,坚持得也很认真,但执政的时间长了,就可能滋生出一党独大、垄断一切的思想。这是必须着力预防的。对共产党执政来说,不同政党的存在和发展,只有好处,没有坏处。特别是在当前的历史条件下,社会上存在着许多不同的利益群体,而且利益关系也越来越复杂,我们要推进改革和发展,保持社会稳定,积极构建和谐社会,就必须与各个政党或政治力量进行真诚广泛的合作。因此,共产党不应当惧怕其他政党或政治力量的存在,不应当惧怕他们提出不同的意见,相反应当欢迎和帮助其他政党或政治力量的发展。

第二,政党之间的合作协商必须是积极主动和平等自愿的。由于共产党处在领导和执政地位,所以在政党合作和政治协商过程中必须承担更多的责任。首先,在合作协商中,共产党必须积极主动;其次,在合作协商中,各政党完全是平等的;再次,合作协商必须按民主的方法进行。只有这样,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才能健康发展。

第三,要努力把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的水平不断提到新的高度。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在中国已经取得了很大的成绩,重大决策之前的政治协商逐步制度化、规范化,民主党派成员、无党派人士在人民代表大会和政治协商会议中的比例不断提高,在各级政府和司法机关中担任领导职务的民主党派成员、无党派人士不断增多,等等。今后,要努力创造更好的条件,使各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更加广泛地参与国家政权,更加深入地参与国家大政方针和重要领导人选的协商,更加有效地参与国家和社会事务、经济和文化事业的管理,更加自觉地参与国家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的制定和执行,更加有力地参与对权力的监督,从而最大限度地发挥参政议政的作用。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展示的前景是光明的,它实现了人类民主基本价值和鲜明中国特色的有机统一,具有旺盛的生命力。当然,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是一个艰巨复杂的历史任务,充满了挑战和风险,但只要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在全党全社会的共同努力下,我们一定能够到达胜利的彼岸。这是对人类民主实践的伟大贡献,也是中国走向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必由之路。

(此文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鲜明特征》为题刊发在中组部《党建研究内参》2008年第6期)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