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认真总结经验教训,努力推行问责追责
一、认真总结经验教训,领导干部要切实履职尽责
(一)认真总结领导干部履职尽责方面正反两方面的经验教训
责重山岳,能者方可当之。领导干部只有具备了一定的素质和能力,才能胜任一定的岗位和职责;领导干部担负的责任越大,就越需要提高履责能力。要努力完成组织交给的各项任务,这就要求领导干部自觉地充实自己,不断地提高自己,求知于书本,问计于群众,创新于实践,尤其是深刻总结当前发生的一系列重大生产事故、食品安全事故的教训,不断提高履责能力。2008年我国发生了一系列重大事件和事故,经验丰富,教训深刻,这是领导干部加强党性修养和作风养成的活生生的教材。
比如,举全力应对汶川大地震,彰显了党和政府视人民生命高于一切的责任意识。“5·12汶川大地震”,是对中华民族精神和意志的严峻挑战,也是对中国共产党执政理念和执政能力的巨大考验。以胡锦涛为总书记的党中央,团结和带领全国各族人民打响了气壮山河的抗震救灾攻坚战,取得了阶段性的重大胜利,谱写了一首惊天地、泣鬼神的壮丽史诗。当代中国共产党人以关爱民生的殷殷情怀、一往无前的英雄气概、率先垂范的人格力量、快速有效的生死营救、井然有序的灾后重建,经受住了非同寻常的洗礼和考验。在这次抗震救灾中,中国共产党人忠实贯彻“以人为本”的执政理念,并以自己的实际行动,赋予“以人为本”以新的内涵,把对“以人为本”的认识提升到一个新的高度。中国共产党人临危不惧、坚定果敢,充分发挥党组织的政治优势和社会主义的制度优势,紧紧依靠全党和全国各族人民,共克时艰、抗震救灾,党组织经受了考验,社会主义制度彰显了优势,党的执政能力在抗震救灾中得到充分展现。地震发生后,胡锦涛总书记立即作出重要指示:“尽快抢救伤员,确保灾区人民群众生命安全。”震后两小时,温家宝总理就赶赴灾区。地震当晚,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会召开会议,全面部署抗震救灾工作;之后,又先后几次召开会议,对抗震救灾工作进行研究部署。5月16日,胡锦涛总书记在抗震救灾的关键时刻,冒着余震危险,赶赴地震灾区,慰问干部群众,指导抗震救灾;5月22日,胡锦涛同志赶赴浙江湖州,实地考察救灾帐篷生产情况;5月25日,他赶赴河北廊坊,实地考察救灾过渡安置房生产情况;5月31日,他又赶赴陕西宁强,实地考察抗震救灾和恢复重建工作。中国共产党人正是用他们的实际行动,诠释着对人民的忠诚和对人民的爱,诠释着对人民的宗旨和对人民的责任。在抗震救灾中,对党对人民的利益高度负责的精神找到了最生动、最有说服力的注脚。我们党高度重视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始终把抢救人民群众的生命放在至高无上的地位。地震发生后,党中央、国务院就明确提出:人民的生命高于一切,救人是重中之重,要全力以赴抓紧时间救人,只要有一线希望,就要作百倍的努力。救援人员冒着余震危险,在残垣断壁之间、在钢筋瓦砾之中,几小时、十几小时、几十小时连续奋战,用自己的双手托起一个又一个生命奇迹。5月19日至21日,共和国历史上第一次设立“全国哀悼日”,全国人民第一次为自己逝去的同胞共同哀悼,中国政府用最隆重的方式诠释着对生命的敬重、珍惜和关爱,中国共产党人强烈的责任意识在应对危机和灾难中得到了升华。强化责任意识最根本的,是要尊重和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权,这就为领导干部在新时期党性修养和作风养成过程中作出了示范和表率,要求领导干部遇到急难险重工作,发生重大群体性事件,要亲临一线,靠前指挥,决不能消极观望,逃避责任,贻误时机。
再比如,成功举办奥运会赢得了国内外一片赞誉。从8月8日到8月24日,北京奥运会虽然仅有短短的16天,但却给全球亿万人留下了难以忘却的美好记忆。北京奥运会开闭幕式那壮观华丽而又精心设计的场景和精妙绝伦的现场演出,奥运场馆设施的完善与先进,彰显了改革开放的巨大成就,彰显了中国共产党的执政能力和执政水平。国际奥委会主席罗格先生8月4日在国际奥委会120次会议上发表讲话时指出:这届奥运会不仅将为中国留下宝贵财富,而且能让全世界看到中国的巨大潜力。罗格先生说,将北京奥运会称为“奥林匹克运动的标志性事件”,原因很多,“一个显而易见的重要原因是,奥林匹克来到了中国——那里是20%世界人口的家园”。8月24日,罗格先生在北京奥运会闭幕式上发表讲话时强调指出:“这是一届真正的无与伦比的奥运会。”无独有偶的是,自北京奥运会闭幕以来,从欧洲到美洲,从非洲到大洋洲,不少当地主流媒体在报道或评论北京奥运会时也使用了“无与伦比”或“完美无瑕”的修辞。绝大多数国外媒体在报道中盛赞大会的组织工作完美,开闭幕式表演精彩以及中国强大的软实力。土耳其《每日新闻报》8月25日报道说,北京奥运会“无与伦比”。捷克的捷通社等媒体积极评价北京奥运会是一场高水平的盛会,称赞奥运会组织工作“完美无瑕”。肯尼亚第二大报《旗帜报》8月25日在高度评价北京奥运会时说:“中国人应当为他们完美无瑕的组织工作赢得一枚金牌。”路透社在评价北京奥运会时指出,在本届奥运会上,中国人显现出更多的自信。中国体育健儿一共获得51块金牌,这是自1988年后第一次有一个国家获得50块以上的金牌。中国从奥运火炬传递就展示出令人惊叹的凝聚力。在重要的两周内,北京用让人称奇的场馆、动人的微笑、畅通无阻的交通以及毫无瑕疵的组织能力感动了世界。日本《朝日新闻》在8月25日发表的文章中指出,以宏大的历史画卷拉开序幕的北京奥运会,以其华丽而独特的多样性演出,让观众深深体会到了“中华文明”带给人的强烈震撼。英国《独立报》8月25日在头版报道说,北京奥运会是迄今“我们看到的最伟大的奥运会”,也许将来也没有任何城市能够超越。北京奥运会不仅规模宏大,而且组织得“毫无瑕疵”。英国《每日电讯报》在同一天的报道中称,北京奥运会闭幕式是“史诗般令人惊叹的表演,其色彩和壮丽场面给全世界观众留下了极其深刻的印象”。路透社在24日的报道中说,北京奥运会降下帷幕,它在过去16天中向世界献上了精彩的体育比赛,同时也展现了当代中国的力量。美联社在8月24日的报道中指出,在经过16天近乎完美的后勤工作以及运动员取得最高成就后,中国今天结束了其首次作为奥运会东道主的角色。在很大程度上,这个新兴的超级大国获得了曾热切希望从这届期盼已久的奥运会中得到的东西——中国运动员首次登上了金牌首位,从而以近乎无懈可击的组织工作,向有史以来最多的外国来访者突出展现了世界级的比赛场馆和始终面带微笑的志愿者。《华盛顿邮报》25日发表文章评论说,的确,2008年奥运会将作为中国在政治和体育上获得的胜利而载入史册,体现出共产党领导人在大踏步迈向更繁荣未来的同时,能够自如地管理这个世界人口第一大国。北京奥运会的巨大成功打动和感染了无数的外国人,并深深定格在他们的脑海中。正如乌克兰国家电视一台评论所说,北京奥运会从开幕到闭幕的整个过程堪称“成功、圆满和完美”。北京奥运会作为一届成功的奥运会将长久被世界铭记。北京奥运会的成功举办是各级领导干部齐心协力,尽职尽责的硕果。因此,总结北京奥运会成功举办的经验,强化领导干部的责任意识,有利于促使领导干部的思想统一到干事创业上,把精力集中到干事创业上,把工夫下到干事创业上。
相反,一些重大事故却是教训十分深刻,可以说每一起重大事故的背后,都有一批不负责任的领导干部。有些领导干部当官不做事,做事不想负责任,在其位不谋其政,碰到问题、矛盾绕着走、躲起来,对职责范围内的事情该抓的不抓、该管的不管,结果问题越积越多,以致酿成大祸。
比如,三鹿婴幼儿奶粉重大事件暴露了企业、领导干部与政府社会责任意识的严重缺失。三鹿集团曾经是全国三大乳业集团之一,集团的主打产品三鹿牌系列配方奶粉连续15年实现产量、销量全国第一;液态奶产销量进入全国前4名。早在2007年12月份,被告单位三鹿集团就陆续收到消费者投诉,反映有部分婴幼儿食用该集团生产的婴幼儿系列奶粉后尿液中出现红色沉淀物等症状。2008年5月17日,三鹿集团客户服务部书面向被告人田文华、王玉良等集团领导班子成员通报了此类投诉的有关情况。三鹿集团于2008年5月20日成立了技术攻关小组。通过排查确认该集团所生产的婴幼儿系列奶粉中的“非乳蛋白态氮”含量是国内外同类产品的1.5~6倍,怀疑其奶粉中含有三聚氰胺,于2008年7月24日将其生产的16批次婴幼儿系列奶粉送河北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检验检疫技术中心检测确定是否含有三聚氰胺。为了封锁消息,三鹿集团并没有向该中心说明送检的是自己的成品。2008年9月9日,甘肃省卫生厅接到了多起婴幼儿因食用三鹿婴幼儿配方奶粉而患肾结石的报告。“肾结石”奶粉事件逐渐为全国关注。2008年9月11日,国务院决定成立“肾结石奶粉事件”联合调查组,调查组由卫生部牵头,卫生部声明称,“高度怀疑石家庄三鹿集团生产的三鹿牌婴幼儿配方奶粉受到三聚氰胺污染”,当天石家庄三鹿集团发表声明称,问题奶粉源于不法奶农向鲜牛奶中掺入“三聚氰胺”。9月13日,国务院联合调查组确认“这是一起重大的食品安全事故”。9月17日上午10点,国务院新闻办就婴幼儿奶粉抽检情况召开新闻发布会。卫生部表示,已有三例肾结石患儿死亡病例。截至9月17日8点,全国各地共报告临床诊断患儿6244例。党中央、国务院对此高度重视,对严肃处理三鹿牌婴幼儿奶粉事件专题作出部署。一是立即启动国家重大食品安全事故I级响应,成立由卫生部牵头、质检总局等有关部门和地方参加的国家处理三鹿牌婴幼儿奶粉事件领导小组。二是全力开展医疗救治,对患病婴幼儿实行免费救治,所需费用由财政承担。三是全面开展奶粉市场治理整顿,由质检总局负责会同有关部门对市场上所有婴幼儿奶粉进行全面检验检查,对不合格奶粉立即实施下架。四是尽快查明婴幼儿奶粉污染原因,组织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对婴幼儿奶粉生产和奶牛养殖、原料奶收购、乳品加工等各环节开展检查。五是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严肃处理违法犯罪分子和相关责任人。六是有关地方和部门要认真吸取教训,举一反三,建立完善食品安全和质量监管机制,切实保证人民群众的食品消费安全。经调查所获得的证据表明,“三鹿奶粉事故”主要发生在奶源生产、收购、销售环节。为此,中共石家庄市委向河北省委报告,建议经由相关法律程序,免去石家庄市分管农业生产的副市长张发旺的职务,同时免去石家庄市畜牧水产局局长孙任虎的职务。石家庄市人大常委会9月16日晚召开会议,按照有关法律程序,通过了对上述人员的行政免职决定。鉴于对奶源质量监督不力,石家庄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局长、党组书记张毅,石家庄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局长、党组书记李志国9月16日也被上级主管机关免去了党内外职务。此外,河北省委常委扩大会议还同意石家庄市委的决定,责成中共石家庄市新华区委免去田文华担任的三鹿集团股份有限责任公司党委书记的职务。2008年9月17日,根据对三鹿牌婴幼儿配方奶粉重大安全事故调查的进展情况,河北省委研究决定,免去冀纯堂同志石家庄市委副书记、常委、委员职务,并由石家庄市委提请市人大按照法定程序免去冀纯堂市长职务。9月22日根据国家处理奶粉事件领导小组事故调查组调查,三鹿牌婴幼儿奶粉事件是一起重大食品安全事件。依据《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党政领导干部辞职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鉴于河北省省委常委、石家庄市委书记吴显国同志对三鹿牌奶粉事件负有领导责任,对事件未及时上报、处置不力负有直接责任,经党中央、国务院批准,免去吴显国同志河北省省委常委、石家庄市委书记职务;鉴于在多家奶制品企业部分产品含有三聚氰胺的事件中,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监管缺失,对此,局长李长江同志负有领导责任,同意接受李长江同志引咎辞去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长职务的请求。科学发展观的核心是以人为本,这就要求首先要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放在高于一切的位置,领导干部党性修养和作风养成过程中务必要强化这种责任意识。
再比如,甘肃陇南重大群体性事件暴露了责任意识缺失可能带来的严重后果。2008年11月17日,陇南市武都区发生了冲击市委机关,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群体性事件,是一次因酝酿中的陇南市行政中心搬迁问题而引发的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群体性事件。11月17日上午,陇南市武都区东江镇30多名拆迁户集体到市委上访,要求对陇南市行政中心搬迁后可能导致他们的住房、土地以及今后生活方面的问题作出答复。市委、市政府和相关部门的同志及时进行了信访劝解,但上访人员不听劝阻。到下午3时许,上访人员增加到200多人,打出“反对搬迁”的横幅,喊着“反对搬迁”的口号,并围堵了市委大门,致使聚集和围观的群众越来越多。晚上7时半以后,大约400多人陆续强行进入市委后院。10时左右,市委后院聚集和围观人员增加至1000多人,部分人员推倒阅报栏,损毁绿化带,并开始冲击前来维持秩序的公安民警、武警和市委办公大楼,公安民警和武警以十分克制的态度采取措施将聚集人员清理和疏散出市委大门。晚上12时左右,聚集人员增加到2000多人,部分聚集人员向门口维持秩序的武警投掷砖块、石头、酒瓶,打伤武警69名,公安民警2名,新闻记者3名,其中11名住院(10名武警战士、1名记者)。11月18日零时30分左右,部分聚集人员强行冲进市委大院,砸毁了前院和中院两栋办公楼的门窗玻璃、办公设施,砸毁汽车12辆,并抢走了部分财物。随后,聚集人员冲进后院。在十分危急的情况下,现场维持秩序的公安民警和武警果断处置,现场抓获了35名不法分子,并将聚集人员清理和疏散出后院和中院。不法分子在前院纵火焚烧了市委保安室和信访接待室,以及停放在前院的摩托车、自行车和砸坏的办公用品,并将前来救火的一辆消防车强行抢夺开进大院,后被制止。之后,武警战士和公安民警将聚集人员清理和疏散出市委大门,凌晨4时左右,事态暂时得到控制。18日上午8时,市委大门口又在陆续聚集人员,10时30分左右,1000多人冲进市委后院,手持铁锨、棍棒、砖头、石块等攻击公安民警和武警,砸毁3辆小车。为了防止事态进一步扩大,公安民警、武警采取强制措施,抓获带头滋事的不法分子,并将其余人员清理和疏散出市委后院。随后,聚集人员又冲到市委前院和中院,纵火焚烧市委前楼、中楼、中院木楼和18日凌晨被砸毁的12辆小车。市纪委、团市委、市妇联、市总工会、市信访局、市工商联、市直机关工委、市档案局等机关单位办公设施及文件资料全部砸坏烧毁,已不具备办公条件。市档案局大部分档案被烧毁。中楼职工宿舍全部被砸烧,私人财产损失严重。与此同时,不法分子将停放在长江大道的7辆警车砸毁并焚烧。据统计,这起事件共砸烧房屋110间、车辆22辆,市委大院各单位办公设施及其他损失(不含房屋及车辆损失)503.8万元。这起冲击市委机关的事件,是因酝酿中的陇南市行政中心搬迁引发的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群体性事件,性质极其严重,影响极其恶劣。甘肃省委书记陆浩18日晚在领导干部会议上说,各级党委、政府和领导干部要对这次群体性事件进行深刻反思,认真吸取教训,从而举一反三,采取有效措施,积极妥善地处理好各类社会矛盾。
还有2008年发生的其他一系列重大事件,如胶济铁路特别重大交通事故、山西襄汾溃坝事故等生产安全事故、齐二药药品安全事件以及云南孟连等重大群体性事件,往往与一些领导干部责任意识不强、工作不负责任直接相关,教训十分惨痛。如果相关领导干部能够负起责任,这些重大玩忽职守案件和重大责任事故大多是可以避免的。
领导干部加强党性修养和作风养成,必须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放在高于一切的位置,增强责任意识,切实履行党和人民赋予的职责。上述一系列重大事件对于领导干部加强党性修养和作风养成,履职尽责,具有重要的启示。
(二)切实强化责任,不断推动领导干部履职尽责
强化责任,履职尽责,领导干部必须牢记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是党的根本宗旨,是各级干部干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领导干部是否坚持了党的根本宗旨,老百姓不会只看我们在文件上写得好不好,在大会上讲得好不好,而是要看我们在心里装得牢不牢,行动上做了多少、做得好不好。坚持党的宗旨,就要切实把老百姓的事当做自己的事来办,在日常工作中努力实现好维护好人民群众最现实、最关心、最直接的利益,通过具体而扎实地工作来解决民生、维护民利、落实民权,使人民群众安居乐业,共享改革发展的成果。
强化责任,履职尽责,领导干部必须把推进发展作为第一职责。发展是硬道理,胡锦涛总书记强调:“抓好发展这个执政兴国的第一要务,一把手是关键。”领导干部作为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执行者和落实者,科学发展、和谐发展的组织者和推动者。领导就是责任,不管哪一级领导干部,责任都是第一位的,领导干部要勇于担当起推进发展、改善民生、抓好落实、维护稳定和带好队伍的职责。
强化责任,履职尽责,领导干部必须进一步提高同群众沟通的能力。同群众良好的沟通是做好群众工作的桥梁。同群众良好的沟通,首先要建立在彼此信任的基础上,然后才有可能实现以心换心的真诚交流。领导干部要取得群众的信任,靠的不是手中的权力,不是地位,而是靠工作实绩和人格魅力,靠做群众工作的方法和能力。领导干部必须具有与群众平等互动,有效沟通的本领和能力,善于用群众的话语把党和政府的政策说到群众的心坎上,并使之变为自觉行动。然而,领导干部的人格魅力来自其优秀的品德修养,高水平的党性觉悟,过硬的工作作风,强烈的责任意识,良好的公仆形象和实在的工作业绩。
强化责任,履职尽责,领导干部必须进一步提高化解矛盾的能力。化解矛盾是转型期领导干部的重要职责,也是做好群众工作的关键。提高及时化解矛盾的能力,要从源头上抓起,平时就要关心和重视群众的生产问题、生活问题、安全问题、心理疏导问题,把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落到实处,切实维护群众切身利益,积极培育健康、向上、平和的社会心理。同时,畅通、优化社情民意表达渠道,形成反应灵敏、运作有力、高效管用的工作链条,使群众的诉求、意见有地方进行充分表达,表达了有人回应。对群众的合理诉求,要千方百计地帮助解决,对于一时解决不了的要耐心解释;对于不合理的诉求要进行耐心地劝导说服;对一些带倾向性的问题和重大问题要及时报告,以便及时采取措施加以解决;对确因我们政策失当、决策失误、侵犯了群众利益的,要据实向群众承认错误,及时纠正,决不能回避矛盾、敷衍群众,从而使群众的不满情绪积淀下来并不断激化;对违法行为要及时进行依法处理,切实保障社会的和谐稳定。
强化责任,履职尽责,领导干部必须不断地学习知识、增长本领。面对新的发展形势和任务,领导干部的知识结构、理论素养、作风养成、领导水平、业务能力等,还不能完全适应形势的发展和变化,需要从理论、战略和党性的高度加强学习,提高素质。领导干部只有与时俱进地不断学习和思考,善于学习别人的好思路、好方法,才能更好地审视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不断增强领导工作的针对性、预见性和主动性;才能更好地把握发展规律、创新发展理念、转变发展方式、破解发展难题,提高发展的质量和效益。
二、充分认识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重大意义
为了加强对党政领导干部的管理和监督,增强党政领导干部的责任意识和大局意识,促进领导干部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和执政水平,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等党内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国家法律法规,中共中央于2009年6月制定下发和实行了《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简称《暂行规定》)。《暂行规定》的实行,是推动全党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加强党性修养和作风养成的制度保障,是落实“着力强化责任意识,切实履行党和人民赋予的职责”的重要要求的重大举措。具体来讲,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重大意义在于:
(一)加强对党政领导干部的管理和监督
中央提出,治国必先治党,治党务必从严。而从严治党,首先要体现在领导干部的管理和监督上。制定《暂行规定》,目的就是要加强对领导干部的管理和监督,保证领导干部全面准确地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工作部署,及时发现并坚决纠正各种给国家利益、人民生命财产、公共财产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失职行为,保证领导干部对自己的决策和各项职务行为负责。就是为了警示领导干部,使其明了在何种情形下会被问责,前移监督关口,做到防患于未然。就是为了健全处理失职行为的责任追究机制,促使发现的失职行为迅速得到解决,防止小错拖成大错。领导干部在工作中出现了失职行为,该实行问责就实行问责,该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甚至刑事处罚的,也决不袒护姑息。
(二)增强党政领导干部的责任意识和大局意识
在当前的国际国内形势下,我们党领导人民致力于波澜壮阔的改革开放事业,没有坚定强大的驾驭力量,没有千千万万在各自的岗位上讲政治、负责任、顾大局、卓有成效工作的领导干部,很难把亿万人民的力量凝聚起来,把错综复杂的矛盾加以协调、加以解决,有力地把我们的事业推向前进。领导干部要增强责任意识,这是新的形势和任务对领导干部队伍提出的严格要求。责任意识,就是角色意识,就是要知道自己这个岗位、这道工序、这个环节在国家政治生活中、在全局中、在整个链条中所处的位置和作用,自觉做好职权范围内的事。增强大局意识就是要认识大局、把握大局、服从和服务大局。当前,在领导干部队伍中,确实存在着缺乏责任意识、大局意识的现象,有的领导干部甚至对群众呼声和疾苦置若罔闻,对关系群众生命安全这样的重大问题麻木不仁。制定《暂行规定》,目的就是要督促领导干部恪尽职守,尽职尽责,始终把人民群众安危冷暖放在心上。在处理全局与局部、眼前与长远的关系时,要增强大局意识,要注意把握两者的关系。既要立足全局,又要兼顾局部,既要着眼长远,又要立足当前。当两者发生矛盾时,以大局利益为重,以长远利益为重。
(三)促进各级领导干部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
科学发展观,是同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既一脉相承又与时俱进的科学理论,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指导方针,是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必须坚持和贯彻的重大战略思想。科学发展观,必须靠科学求实的态度和真抓实干的作风来贯彻落实。从现实情况看,要把科学发展观真正落到实处,推动经济社会发展切实转入科学发展的轨道,还需要各级领导干部付出艰巨努力。领导干部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骨干力量,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关键所在。中央的路线方针政策要靠各级领导干部组织带领人民群众去落实,中央和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确定的发展目标任务要靠各级领导干部带领人民群众去实施,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宏伟目标要靠各级领导干部组织带领人民群众去实现。领导干部往往掌握着一个地区、一个部门或者一个单位的决策权,具体组织和指挥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各项工作的开展,对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工作思路、工作安排、工作进展、工作成效具有重要影响。制定《暂行规定》,目的就是要进一步规范问责工作,通过实行问责,有效减少和杜绝不按科学发展观办事,盲目发展、片面发展的现象,督促领导干部牢固树立科学发展的理念,不断提高谋划和推动科学发展的能力,进而提高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成效;督促领导干部坚持正确政绩观,老老实实按客观规律办事,兢兢业业履行好职责,作出经得起实践、人民、历史检验的实绩。
(四)提高领导干部的执政能力和执政水平
党的执政能力,就是党提出和运用正确的理论、路线、方针、政策和策略,领导制定和实施宪法和法律,采取科学的领导制度和领导方式,动员和组织人民依法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经济和文化事业,有效治党治国治军,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本领。制定《暂行规定》,进一步规范问责工作,目的就是要使我们党始终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督促各级领导干部不断提高执政能力和执政水平,真正做到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真正做到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做到勤政廉政,更好地维护和实现人民群众的经济政治文化利益,更好地体现我们党的先进性和国家政权的人民性,永远与人民群众同呼吸、共命运、心连心,始终为人民执好政、掌好权。
三、准确把握对领导干部问责追责的基本内容
《暂行规定》第五条从党政领导干部的职责出发,结合多年来发生的问责案例,设定了六种应当对领导干部问责的情形。这些情形主要包括:决策严重失误,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因工作失职,致使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或者本单位发生特别重大事故、事件、案件,或者在较短时间内连续发生重大事故、事件、案件,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政府职能部门管理、监督不力,在其职责范围内发生特别重大事故、事件、案件,或者在较短时间内连续发生重大事故、事件、案件,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在行政活动中滥用职权,强令、授意实施违法行政行为,或者不作为,引发群体性事件或者其他重大事件的;对群体性、突发性事件处置失当,导致事态恶化,造成恶劣影响的;违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法规,导致用人失察、失误,造成恶劣影响的。最后还设定了兜底性条款。这样的规定,一方面使领导干部清楚地了解到出现哪种情形应当被问责,以促使其以最大限度约束自己的行为,避免被问责;另一方面也对在何种情形下对领导干部问责进行了明确,有利于避免问责的随意性。
(一)决策严重失误,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情形
正确进行决策是领导干部在履行职责的过程中,为了有效地管理党政事物和社会公共事务,根据客观情况和条件,经过分析、比较、选择,最终确定一种最优的行动方案并加以实施的过程,是领导干部工作的核心和基础。正确进行决策,是各级领导干部的重要职责。正确的决策,可以保证决策按照客观规律运行,产生良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反之,错误的决策将给社会造成无法估量的损失,甚至误国误民,影响极为恶劣。因此,领导干部决策正确与否,直接关系到党和国家利益,关系到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关系到党和国家的形象。领导干部一定要正确行使手中的决策权,避免决策失误。
1.当前决策失误的四种主要表现类型
一是长官意志型。指的是在一个地方或单位,领导干部的长官意志往往成为某项决策的依据。在实际决策过程中,领导者常常会有先入之见,甚至心中已有某个优选方案或解决方法,往往只看到或者只寻求支持其方案或意见的建议,对其他的意见或建议则有意无意地忽略,甚至加以压制。还有一些领导,对某一方案已是“心中有数”了,但为显示决策的民主、科学、合理,则“虚心”地请有关方面的权威、专家学者来“咨询”“论证”,通过多种方式“引导”这些专家学者“论证”某一方案的科学性、正确性、可行性,不少“科学决策”型失误正是由此而来的。
二是经验型。从理论上讲,“凭经验、拍脑袋”的决策方式是与小生产方式相适应的。其具体表现为:用老经验解决新问题;不调查、不咨询,“闭门造车”。这并不是说原有的经验和个人判断一概不行,而是随着社会经济发展环境的日趋复杂,社会管理调节的范围日益扩大,原有的经验已逐渐不适用于新情况、新问题。特别是在知识经济时代,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社会变化日新月异,不确定因素增多,开放程度扩大,信息处理的复杂性急剧增加,而个人的知识、经历是有限的。因此,领导干部自身的经验不一定是最好的指导。“凭经验、拍脑袋”型的决策现象在基层并不少见。
三是相互割裂型。现代党政机关组织结构严密,等级分明,层层节制;分工明确,层层负责。每个部门只是整个庞大的管理机器中的一个部件,而个人仅仅是一颗螺丝钉,都只能在其本身的职责范围内活动,包括收集、了解、整理、反馈信息。每个部门作出决策,都有一套既定的程序,既不能越权也不可无为,既不能超前也不可滞后,因而出现了“各人自扫门前雪,莫管他人瓦上霜”的现象,即对不属于自己决策范围的信息资料,或视而不见,或上报以“逃避决策”。信息层层上报,层层过滤,到最高决策层时,常常会因错失时机或信息失真而导致决策延误或失误。由于所有决策都只在自己部门或职能范围内作出,加上监督执行乏力,较少与其他地方、部门协调,使得高层决策也无法进行,结果出现各自的决策表面正确而执行起来不符合实际的怪现象。
四是急功近利型。这种类型的决策往往只顾眼前利益而缺乏长远考虑,尽管在当时可能是正确的,但从长远发展的眼光来看,乃是一种权宜之计。由于决策者在作出决策时往往只考虑采取那些短期见效的政策方案,对需要现在花费而在未来获益的政策方案尽量回避,最终导致决策行为短期化。
2.领导干部决策失误的原因
导致领导干部决策失误的原因很多,主要体现在决策体制、领导者素质和决策技术3个方面。
一是决策体制方面的原因。决策体制是领导干部正确行使决策权力,进行科学决策的组织保证。在计划经济体制下,我国形成和确立了中央高度集权的管理体制,使我们的各级领导机关都管了很多不该管、管不好、管不了的事。经过30年的改革,我国对高度集中的权力结构进行了相应的调整,取得了积极的进展和成效,但高度集权、相对封闭的决策体制仍没有得到根本改变。(1)决策权力过分集中。决策权力过分集中在个人或少数人手里,必然导致一言堂、个人决定重大问题、个人崇拜、个人凌驾于组织之上等家长制现象;导致权力的专断和腐败,也难以对权力,特别是“一把手”的权力进行适时有效的监督和制约。同时,在权力运行中必然导致只对上负责,不对下负责,说假话,说空话,说大话,说官话,形式主义盛行,文牍主义泛滥,使下情难以准确及时地上传,上情也难以及时准确地下达。其结果必然是决策信息系统失灵,官僚主义盛行,决策失误也就难以避免。(2)决策程序不规范。科学决策与经验决策最大的区别在于程序化,在现实中,许多领导机关至今尚未制定科学、严密的决策程序。需要决策时,不管大事小事,仍然是“一把手”说了算或看“一把手”的眼色行事,并未经过深入调研、缜密分析和充分论证。有些领导机关在决策前,虽然也请了一些专家进行“咨询”,但往往只愿意听专家的顺耳之言,不愿听专家的逆耳之语,从而使专家咨询流于形式,明显带有作秀色彩,成为装点门面的花瓶。(3)行政决策系统运作规则不健全。现代化的决策系统应是一个由信息、参谋咨询、决断和监督等子系统组成的分工合作、密切配合的有机系统。但在我国现行的决策系统中,党政系统决策的权力、职责及范围的划分不清晰,关系尚未完全理顺。作为信息子系统的各级政策研究部门缺乏独立思考的精神和犯颜直谏的勇气,研究咨询职能发挥不够充分。体制外的社团性的研究组织发展缓慢,与党政机关缺乏制度性联系,其研究成果难以得到有效利用。(4)决策失误的法律责任追究制度缺失。在我国目前的决策体制中,决策责任主体不明确,决策权力和决策责任相分离,常常是“集体决策、集体负责”,实际是决策失误后无人承担责任。决策成败与决策者个人荣辱得失、升迁降免缺乏直接的、必然的联系,决策失误责任追究不严格,决策者往往以经验缺乏为借口,逃避责任追究。(5)决策制度缺乏整体配套性。随着政治体制改革的进一步深化,我们已建立了不少行之有效的有关决策的法规制度,如民主集中制、行政首长负责制、社会公示制度、专家咨询制度、决策论证制度等,但这些制度缺乏内在的相互衔接性,整体配套性不强,难以发挥应有的功能。
二是领导者素质方面的原因。领导干部素质高低,对决策科学与否具有直接的影响。一些领导干部素质不高,主要表现在:(1)缺乏责任意识。有的领导干部虽然担任重要领导职务,但缺乏对党和国家高度负责的精神,在他们心目中,保位升官是第一位的,其他事情都不重要,他们的主要心思是搞好各方面的关系,特别是与上级领导的关系,对工作则是推着干、应付着干或者做表面文章,不讲原则,不顾大局,不思进取,不负责任。(2)缺乏忧患意识、公仆意识和节俭意识。一些党政机关讲排场、比阔气,花钱大手大脚,奢侈之风盛行,存在严重的铺张浪费现象。如:新建、扩建办公大楼,建设豪华楼堂馆所,以公务接待为名大吃大喝,以学习考察为名游山玩水,以培训为名出国旅游,等等。这是导致一些地方和部门决策失误,造成社会无谓成本增加的重要的主观原因。(3)缺乏现代管理科学的基本知识和基本理论。由于科学决策能力不强,致使一些领导干部在决策中,仍然是凭经验、凭感情办事,以致于出现一系列所谓“好心办坏事”和“交学费”等现象。群众把这些干部讥讽为“三拍干部”,即“遇到问题拍脑门,上级面前拍胸脯,出了问题拍屁股(调离)”。这样的人坐在领导岗位上,就如同不会开车的人驾车上路一样,不出问题是不可能的。
三是决策技术层面的原因。导致决策失误的另一重要原因就是在决策过程中缺乏运用现代决策理论、方法、技术以及先进的信息科学技术。就决策方法而言,缺乏辩证思维方法,决策时只看到可能产生好的影响的一面而忽视了另外一面;缺少系统方法论的指导,形成片面决策;缺乏深入细致的调查研究,从而造成双脚离地的决策;缺少定量精细分析研究,导致糊涂决策;缺乏民主与集中的方法,要么独断专行,要么优柔寡断。就决策技术而言,缺乏应用现代决策技术,如:可行性分析论证技术、决策分析技术等,许多官员只是拍拍脑袋就决策,失误难免时有发生。此外,不能将先进的现代信息科学技术,特别是计算机信息统计分析技术运用于决策过程中,不能对所收集到的信息甄别、去粗取精,不能抓住问题的实质,也是造成决策失误的原因之一。
如果领导干部决策严重失误,给国家利益、人民生命财产、公共财产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必须承担相应责任。因此,《暂行规定》规定,领导干部因决策严重失误,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要对其实行问责。
(二)因工作失职,致使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或者本单位发生特别重大或者在较短时间内连续发生重大事故、事件、案件,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情形
特别重大或者重大事故、事件、案件危害巨大,一旦发生,往往给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造成重大损失,给党和国家的形象造成严重损害。领导干部工作失职,往往是造成这些事故、事件、案件发生的一个重要因素。如果领导干部尽到责任,这些事故、事件、案件及其造成的重大损失和恶劣影响就可能会避免。因此,为督促各级领导干部尽职尽责,最大限度地减少特别重大和重大事故、事件、案件的发生,《暂行规定》规定,领导干部因工作失职,致使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或者本单位发生特别重大事故、事件、案件,或者在较短时间内连续发生重大事故、事件、案件,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要对其实行问责。
领导干部工作失职,主要表现为对安全生产、保持社会稳定、维护市场经济秩序等方面的政策法规组织学习和贯彻不力,对责任范围内的单位和人员的职务行为监管不力或对已发现的问题不及时纠正和解决,等等。这些失职行为既可以是作为也可以是不作为,既可能违反党纪国法的有关规定,也可能虽不违纪违法但却没有完全尽到其职责的要求。
这里的“事故”主要是指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造成人身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生产安全事故,此外还包括环境污染事故、核设施事故等。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由于发生任何事故都对领导干部问责是不现实,也是不科学的,本着权责一致的原则,《暂行规定》规定只有发生特别重大事故或者连续发生重大事故的,才对领导干部问责。这里的“事件”主要是指除生产安全事故以外的致使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国家安全、社会秩序等受到损失或影响的各种情况,如群体性事件、公共卫生事件、恐怖袭击事件、人为破坏事件等。这里的“案件”主要是指刑事案件。与事故不同,“事件”“案件”怎样才算“特别重大”或“重大”,尚没有一个统一标准,可以通过其给人民群众造成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给国家造成的经济损失,以及给党和国家的形象以及社会造成的不良影响等来加以衡量。
如何判断“在较短时间内连续发生”,尚没有硬性标准,主要还是看事故、事件、案件造成的损失和影响。例如,某省在全国安全生产工作会议后不到20天里连续发生3起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给人民群众生命和国家财产造成了重大损失,性质非常严重,影响特别恶劣,这就比较符合在较短时间内连续发生重大事故的情况,对该省有关领导干部可以按照《暂行规定》实行问责。
此外,不论是发生特别重大事故、事件、案件,还是在较短时间内连续发生重大事故、事件、案件,都要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才符合这类问责情形的客观构成要件。
(三)政府职能部门管理、监督不力,在其职责范围内发生特别重大事故、事件、案件,或者在较短时间内连续发生重大事故、事件、案件,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情形
政府职能部门履行着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等公共事务管理职责,关系到整个社会的正常运转。如果政府职能部门管理、监督不力,在其职责范围内发生特别重大事故、事件、案件或者在较短时间内连续发生重大事故、事件、案件,将会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严重损害。因此,为督促政府职能部门尽职尽责,加强管理和监督,有效避免特别重大事故、事件、案件或者在较短时间内连续发生重大事故、事件、案件的发生,《暂行规定》规定,政府职能部门管理、监督不力,在其职责范围内发生特别重大事故、事件、案件,或者在较短时间内连续发生重大事故、事件、案件,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要对该部门领导干部实行问责。例如,2008年三鹿婴幼儿奶粉事件中,由于质监部门的严重失职,最终导致全国因食用三鹿牌奶粉和其他个别问题奶粉导致泌尿系统出现异常的患儿共29万余人,其中死亡6人(根据卫生部2008年12月1日通报)的特别重大产品质量事件,造成了重大损失和恶劣影响。因此,质检总局局长引咎辞职。
(四)在行政活动中滥用职权,强令、授意实施违法行政行为,或者不作为,引发群体性事件或者其他重大事件的情形
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认真履行职责,忠于职守,勤勉尽职,是行政机关领导干部的法定义务。行政机关领导干部在行政活动中滥用职权,强令、授意实施违法行政行为,或者不作为,因而引发群体性事件或者其他重大事件,将严重破坏人民群众安居乐业、经济社会平稳发展的大好局面,严重损害党和国家的形象。因此,《暂行规定》规定,领导干部在行政活动中滥用职权,强令、授意实施违法行政行为,或者不作为,引发群体性事件或者其他重大事件的,要对其实行问责。
这类情形通常表现为在行政许可、行政征收征用、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监督检查等行政活动中滥用职权,强令、授意实施违法的行政行为,或者不作为,从而引发群体性事件或者其他重大事件。
行政许可是行政机关行使的一项重要权力,它涉及政府与市场,政府与社会,行政权力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的关系,涉及行政权力的配置及运作方式等诸多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将“行政许可”界定为: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行政征收是指行政机关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根据法律、法规规定,依法强制取得相对人的财产所有权的行政行为,除依法进行的征税和收费外,行政机关应给因征收而造成损失的相对人以公平的补偿。行政处罚是指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行政委托组织依法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尚未构成犯罪的个人或组织予以行政法律制裁的行政行为。行政强制是指行政机关为了强迫行政相对人履行行政法义务或行政决定,或为了达到某种行政法目的而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采取的各类强制性行为,包括限制公民人身自由和财产权的行为。行政监督检查,是指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行政委托组织依法对行政相对人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进行督促检查。监督检查的具体内容主要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是否依法正当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行政监督检查又分为专门监督检查和业务监督检查。
(五)对群体性、突发性事件处置失当,导致事态恶化,造成恶劣影响的情形
群体性事件是指社会群体为实现既定的目标而从事的活动及其表现。例如,集体上访、静坐、集会、游行、示威、请愿、罢工、罢课等活动。群体性事件是一种社会现象,预防和处置群体性事件需要社会方方面面来做工作,尤其是与当地党委、政府的重视程度和工作措施密切相关,只有真正重视了才可能预防好、处置好;否则,不该发生的可能发生,小范围的闹事可能酿成大事端。因此,领导干部必须高度重视、妥善处置群体性事件。
群体性事件产生的原因主要有以下两点:一是我国所处的特殊的发展历史期,使得群体性事件多发。目前我国正处在黄金发展期和矛盾凸显期,人均GDP已经突破3000美元,基尼系数也超过0.4的国际警戒线。根据世界发展进程的规律,在社会发展序列谱上我国当前恰好对应着“非稳定状态”的频发阶段。在这个阶段,往往对应着人口、资源、环境、效率与公平等社会矛盾较为严重的瓶颈时期,比较容易造成社会失序、经济失调、心理失衡等问题,形成一些不稳定因素。同时,我国又处在社会转型时期,由于利益的分化,社会逐渐形成了独立化和多元化的利益主体,不同的利益主体有各自不同的利益目标。他们在实现利益目标的努力中,不可避免地会产生利益冲突。利益冲突加剧,再加上国家还没有建立起社会利益均衡机制,强势群体对弱势群体利益的侵害和剥夺就成为较为普遍的现象。一些弱势群体的权益受到漠视,得不到应有的保障。群体性突发性事件在一定程度上客观地反映了社会利益整合及社会秩序状况。二是社会转型期各种不公正现象引发群体性事件。我国处于社会急剧变迁的转型时期,新的社会公平的机制还没有建立起来,社会不公正现象大量存在。转型期的社会不公正主要表现在收入分配领域,收入差距过大;同时,教育不公平现象也很严重,教育机会不平等又造成了就业和收入等的不公平;社会保障机制不健全,部分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得不到保障;法制不健全和司法腐败现象严重等等。种种不公正现象导致了不满情绪和对社会公正信念的失落,当这种不满情绪郁积到一定程度时,一旦有“导火索”就会爆发群体性事件。
群体性事件造成的主要危害有:第一,经济危害。包括暴力行为直接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群体性事件的处置需要耗费大量投入,破坏当地投资环境和市场秩序所造成的损失。第二,政治危害。包括影响政治稳定,损害党和政府的形象,容易被敌对势力利用。第三,社会危害。包括干扰正常的社会生活和生产秩序,容易形成“示范效应”,同时,大量群体性事件的爆发会加重社会危机。
突发性事件就是在某种必然因素支配下出人意料地发生,给社会造成严重危害、损失或者影响且需要立即处理的负面事件。突出性事件的表现是:偶然突发并带有很强破坏性,是客观事物急剧质变的状态,并且这种偶发的质变与人的生产生活息息相关。突发性事件一经发现,最好是控制在苗头阶段。领导干部要及时了解情况,掌握第一手资料,尽早介入,积极主动地寻找妥善处理的办法,沉着果断地进行处理。
突发性事件往往是在完全出于人们的意料之外,以“迅雷不及掩耳”的速度爆发的;突发性事件发生的具体时间、实际规模、具体形态和影响深度,是难以完全预测的。这是因为,突发性事件是事物内在矛盾由量变到质变的爆发式飞跃过程,是通过一定的契机诱发的,而这个契机又是偶然的。突发性事件的发生和人们的意识之间有一段空白,或者说,突发性事件往往发生在人们意识的空白之处。突发性事件突如其来之时,受众完全没有思想准备,也来不及对事件作出任何判断。正是因为突发性事件的难以预料性,在突发性事件爆发之时,人们往往惊恐万分,不知所措;若能从容应对,则正体现了管理者的素质和水平。
突发性事件会造成严重的后果。不论什么性质和规模的突发性事件,都必然不同程度地给国家造成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的损失和破坏,给人民群众带来生命、财产或精神上的损失和损害。不带来任何损失或破坏的事件不能称之为突发性事件。
正由于群体性、突发性事件对社会秩序、公共安全有很强的破坏性,一旦发生,越早介入越主动地寻找妥善处理的办法就越有利,越能够将群体性、突发性事件的损失控制到最小的程度;反之,越被动,越拖延,或者处置不当,事情就越朝恶化的方向发展。群体性、突发性事件所反映的问题极端重要,关系社会、组织或个人的安危,必须马上处理,而且还要处理好。不但群体性、突发性事件的发生是突然的,而且群体性、突发性事件的发展也是非常迅速的。随着群体性、突发事件的发展、演变,它所造成的损失可能会越来越大。因此,对群体性、突发性事件的反应越快、反应决策越准确,群体性、突发性事件所造成的损失就会越小。所以,在群体性、突发性事件中,时间非常紧迫,对时间的把握度很大程度上决定了突发性事件处置的有效性。对群体性、突发性事件的处置,是对领导干部责任意识、大局意识和执政能力的重大考验。
领导干部对群体性、突发性事件处置失当,没有采取或者不正确采取相关处理措施,会导致矛盾进一步加剧、激化,导致事态恶化,给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造成严重威胁或损害,对社会秩序造成严重破坏。例如,领导干部对自然灾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恐怖袭击、人为破坏事件等突发性事件没有采取有效的应对措施,或者措施采取不当,会导致事件规模升级,或者造成的损失和影响进一步扩大。因此,《暂行规定》规定,对群体性、突发性事件处置失当,导致事态恶化,造成恶劣影响的,要对领导干部问责。
(六)违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导致用人失察、失误,造成恶劣影响的情形
近年来,党中央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方面颁布了一系列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例如,2002年,中央颁布实施了《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该条例是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必须遵循的基本法规,也是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用人上不正之风的有力武器。它的颁布实施,对于建立健全科学的干部选拔任用机制和监督管理机制,推进干部工作科学化、民主化、制度化,对于形成朝气蓬勃、奋发有为的领导集体,保证党的基本路线的贯彻执行,保证党的事业的兴旺发达和国家的长治久安,具有十分重大而深远的意义。关于提拔担任领导职务的资格,该条例规定:提任县(处)级领导职务的,应当具有五年以上工龄和两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提任县(处)级以上领导职务的,一般应当具有在下一级两个以上职位任职的经历;提任县(处)级以上领导职务,由副职提任正职的,应当在副职岗位工作两年以上,由下级正职提任上级副职的,应当在下级正职岗位工作三年以上;一般应当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其中地(厅)、司(局)级以上领导干部一般应当具有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应当经过党校、行政院校或者组织(人事)部门认可的其他培训机构五年内累计三个月以上的培训,确因特殊情况在提任前未达到培训要求的,应当在提任后一年内完成培训;身体健康;提任党的领导职务的,应当符合《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的党龄要求。关于领导班子换届、民主推荐的程序,该条例规定:第一,要召开推荐会,公布推荐职务、任职条件、推荐范围,提供干部名册,提出有关要求;第二,要填写推荐票,进行个别谈话;第三,要对不同职务层次人员的推荐票分别统计,综合分析;第四,要向上级党委汇报推荐情况。关于选拔任用领导干部的纪律,该条例规定:不准超职数配备领导干部,或者违反规定提高干部的职级待遇;不准以书记办公会、领导圈阅等形式,代替党委(党组)会集体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不准临时动议决定干部任免;不准个人决定干部任免,个人不能改变党委(党组)会集体作出的干部任免决定;不准拒不执行上级调动、交流领导干部的决定;不准要求提拔本人的配偶、子女及其他亲属,或者指令提拔秘书等身边工作人员;不准在机构变动和主要领导成员工作调动时,突击提拔调整干部,或者干部在调离后,干预原任职单位的干部选拔任用;不准在选举中进行违反党的纪律、法律规定和有关章程的活动;不准在干部考察工作中隐瞒、歪曲事实真相,或者泄露酝酿、讨论干部任免的情况;不准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任人唯亲,封官许愿,营私舞弊,搞团团伙伙,或者打击报复。像上述这些规定在选拔任用干部工作中都必须严格执行,确保选出德才兼备的领导干部。只有认真严格执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才能把那些认真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德才兼备、奋发有为的优秀人才,选拔到各级领导岗位上来,为贯彻新时期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提供坚强有力的组织保证。
如果违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导致用人失察、失误,把不符合要求的人提拔到领导岗位上,将可能会给党和人民的事业造成巨大的损失,将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因此,为督促领导干部严格执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有关规定,有效防止用人失察、失误,《暂行规定》规定,领导干部违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导致用人失察、失误,造成恶劣影响的,要对其实行问责。
健全和完善用人失察、失误责任追究制度,为党和人民把好选人用人关,是整治用人上的不正之风,确保从机制和根源上解决好用人问题的切实举措,对于杜绝不合格干部担任重要,职务,进而减少腐败现象和失职渎职现象的发生具有重要作用。
四、立足尽职尽责,积极推行领导干部问责追责
(一)在积极推行领导干部问责追责过程中,自觉坚持权责一致、惩教结合
权责一致原则包含两重含义,一是权力和责任的分量一致,二是权力和责任的方向一致。
权力和责任分量一致是指有权无责必定产生特权,有责无权则无法履行责任,权大责小或责重权轻,都会使权力的行使与责任的兑现受到影响。领导干部在行使一定权力的同时,也必须承担相应的责任,权力越大,责任也越大。因此,首先应当明确各级领导干部到底负责哪些事务,各项事务的内容和要求又是什么。对这些事务,在考核和评价时不仅要有定性的要求,而且要有定量的指标。这样,履行职责和追究责任才能做到有章可循、有规可依。但在现实工作中,一些地方和部门在处理领导干部权责关系的问题上却出现了“轻重不均”的现象:权力内涵明确、界限清晰,而责任的内涵和界限却不甚明确清晰,也未具体到人,导致出现“踢皮球”等不负责任的现象,甚至导致责任事故的发生。这就要求我们必须着力解决目前存在的领导干部职责交叉、权责脱节、有权无责、有责无权、权责不对称等突出问题,将领导干部的权力和责任明确化、具体化,做到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要追究。
权力和责任的方向一致是指从哪里得到的权力,就必须对哪里负责,如果负责的方向与权力的来源相背离,势必导致管理的混乱。领导干部的权力来源于人民,理应对人民负责。中国共产党的性质和根本宗旨,我国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性质,以及领导干部对人民负责的工作原则,都决定了领导干部必须牢固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工作态度,牢固树立真心实意对人民负责的思想,真正做到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
惩教结合的原则,是指问责决定机关、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人事)部门在查处问责案件中,不仅要严肃查处领导干部问责事项,还要立足于教育,着眼于提高领导干部的责任意识和大局意识,寓教于惩,以惩施教,把惩处和教育、治标和治本有机地结合起来。
这一原则有两方面的含义:一是对需要被问责的领导干部必须严肃处理,不能姑息宽容,该引咎辞职的要引咎辞职,该免职的要免职。对于被问责的领导干部来说,要对其失职行为造成的后果承担责任。二是要将教育贯穿于惩戒工作的始终,使惩处立足于教育、挽救和防范。必要的、适当的惩处本身是一种教育,而且是很有效的教育。通过惩处,教育失职领导干部认识错误,改正错误。同时,通过对典型问责案件的解剖分析,开展法制、纪律教育,使其他领导干部从中受到教育,提高领导干部权为民所为,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的自觉性,最终使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得到正确贯彻执行,使教育具有普遍的意义。
教育与惩处是相辅相成的,教育是基础,教育是惩处的根本目的,惩处是手段,在严肃惩处的同时,配合以主动、积极的教育,才能实现问责工作的初衷,使问责工作收到实际效果。因此,既要反对“不教而诛”,单纯惩处,也要反对排斥惩处,“教育万能”,要把惩处与教育有机地结合起来。
(二)坚持把问责追责贯穿于各项工作全过程,确保领导干部尽职尽责
时下,领导干部问责制度已经逐步在各地推行开来。但一些地方和部门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存在着把问责制度简单地等同于“事后处理措施”的倾向:不是把问责贯穿于每项工作的决策、执行、监督全过程,而是在出了问题之后对有关人员作一番处理完事。这就影响了这一制度的正确实施和作用发挥。事实上,问责制度应该是一个问责、追责、负责相统一的配套工程,涵盖决策、执行、监督和事前、事中、事后各个方面和各个环节。
问责是前提和基础。在一般情况下,问责主要是指过问和追究责任。这里所说的“问责”,则是指弄清楚责任是什么,即明确责任的内涵和要求。权责一致,是我们党对各级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的基本要求。领导干部在行使一定权力的同时,也必须承担相应的责任,权力越大,责任也越大。因此,人们通常也把领导干部称作“负责人”。既然是负责人,就应首先明确到底负责哪些事务,各项事务的内容和要求又是什么。对这些事务,在考核和评价时不仅要有定性的要求,而且要有定量的指标。这样,履行职责和追究责任才能做到有章可循、有规可依。但在现实生活中,一些地方和部门在处理领导干部权责关系的问题上却出现了“轻重不均”的现象:权力内涵明确、界限清晰,人员配备到位甚至出现超标,而责任的内涵和界限却不甚明确清晰,也未具体到人,导致出现“问题面前绕着走”“踢皮球”“三个和尚没水吃”等不负责任的现象,甚至导致责任事故的发生。解决这个问题,一个重要方面就是将领导干部的责任明确化、具体化,就是要问责。
如果说问责主要解决的是问责制度中有章可循、有规可依的问题,那么,追责则要解决执规必严、违规必究的问题。追责,就是追踪领导干部履行职责的情况,奖励尽职尽责的领导干部,追究渎职和失责的领导干部。一项好的制度,不仅要求内容合理、程序规范,而且要求执行严格、奖惩分明。如果得不到严格执行,缺乏必要的奖励和惩戒,再好的制度也会成为一纸空文。具体到问责制度,如果不能对领导干部的履责情况进行科学的评价,对渎职行为进行严格的追究,那它就是不完善的,也达不到应有的效果。一些地方和部门责任事故之所以频频发生,固然有职责不明确、不具体的问题,但责任制度执行不力、渎职行为惩罚不严也是一个重要原因。在这些地方和部门,责任制度的实行流于形式,出了责任事故藏着掖着,对领导干部的渎职行为“大事化小,小事化了”,甚至搞“出了问题,异地为官”。这就使一些领导干部产生了“负不负责任无所谓”的心理,在客观上助长了“在其位不谋其政、不负其责”的风气。事实证明,领导干部问责制度要得到有效实行,在追责的问题上就不能打马虎眼。
无论是问责还是追责,其目的并不仅仅在于处理相关责任人,更重要的是促使领导干部勇于负责、敢于担当,从而更好地强化责任意识,履职尽责,更好地干好工作、推进事业,更好地履行党和人民赋予的职责。也就是说,问责和追责都是手段,负责才是目的。反过来说,领导干部能否负责,是干部问责制度能否有效实行的关键。每一位领导干部都能牢固树立“责任重于泰山”的意识,始终坚持对党负责、对人民负责、对自己负责的态度,真正做到兢兢业业、尽职尽责,一些因主观原因导致的责任事故就可以避免,干部问责制度就更多的是一种规范、预防和警示制度。这才是这一制度出台的初衷和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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