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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导干部要增强纪律观念,严格遵守党的纪律

时间:2023-02-2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党的纪律是党的各级组织和领导干部共同遵守的行为规范。在长期执政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条件下,领导干部要始终保持先进性,发挥先锋模范作用,就必须加强纪律修养,不断增强组织纪律观念。但是,在一些领导干部身上各种违法违纪行为仍时有发生。党员违反了国家法律法规就违反了党的纪律。党的纪律是铁的纪律,对党员的行动具有强制的约束,每个党员领导干部不论其职务高低都必须严格遵守。

第二节 领导干部要增强纪律观念,严格遵守党的纪律

党有党纪,国有国法,无规矩不成方圆。任何一个社会组织,不能没有一定的纪律性,不能没有一定的权威性。党的纪律是党的各级组织和领导干部共同遵守的行为规范。我们党是靠革命理想和铁的纪律组织起来的马克思主义政党,党的纪律是党的事业胜利的根本保证。严格的纪律是党的纲领和路线方针政策贯彻执行的基本条件;是贯彻党的民主集中制,调动全党积极性,维护党的团结统一的保障;是反对腐败,保持党的纯洁性,保持党与人民群众密切联系的有力武器。在改革开放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条件下,党的纪律不仅不能放松,而且更需要加强。党的各级组织及领导干部,要认真学习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四中全会精神,严格遵守党的纪律,坚持反对和克服在遵守和维护党的纪律方面存在的问题,决不允许有令不行、有禁不止、各行其是。在长期执政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条件下,领导干部要始终保持先进性,发挥先锋模范作用,就必须加强纪律修养,不断增强组织纪律观念。

一、当前领导干部在遵守和维护党的纪律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我们党所处的社会环境的变化,社会利益关系的调整和市场利益原则的驱动,少数领导干部在遵守和维护党的纪律方面出现了一些问题。通过“三讲”教育、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和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等活动,通过学习贯彻中央关于加强党风党纪和廉政建设的各项规定,通过“普法”教育,各级领导干部的纪律观念、法制观念不断增强,遵纪守法逐步成为人们的自觉行动。但是,在一些领导干部身上各种违法违纪行为仍时有发生。

一是知纪不够。党的纪律泛指党内各种行为规则,体现在党内各种法规之中。党章是最基本的行为规范,是党的政治主张和组织形式的集中体现,是党的活动的最高、最权威的规定。党员违反了党章就违反了党的纪律。党的政策是党对国家和社会实行领导的主要手段,是全党进行各项工作的重要依据和行为准则。党员违反了党的政策就违反了党的纪律。国家的法律法规是通过国家机构上升为国家意志的广大人民的意志。党章规定:“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党员违反了国家法律法规就违反了党的纪律。社会主义道德是调节人与人之间、个人与集体之间、个人与社会之间相互关系的行为的准则和规范。共产党员是工人阶级中的先进分子,理应成为遵守社会主义道德的典范。党员违反了社会主义道德就违反了党的纪律。此外,作为党章的重要补充的《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同样是党的纪律的要求,《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规定的各种行为规范、省部级以上党的组织针对某些专门问题和一定范围人员而制定的具体条例、制度和规定等等都属于党的纪律的范畴。可见,党的纪律是一个完整而庞大的体系,内容十分丰富。但是由于主客观方面的多种原因,少数党员领导干部对党的纪律却知之甚少,能说出几条的不多,能背出几条的更少,能讲出大致范围的就已经是很优秀的了,更不知道党的纪律还要根据形势和任务的变化,不断修订、补充和完善。以至于不知道,普通群众能说的话,领导干部不一定能说。普通群众能做的事,领导干部不一定能做。普通群众能喝的酒,领导干部不一定能喝。普通群众能去的地方,领导干部不一定能去。相反,普通群众不一定说的话,领导干部一定要说,比如主持正义,维持公道等。普通群众不一定做的事,领导干部一定要做,比如见义勇为等。从近几年各地查处违纪违法案件和问题的情况来看,有些领导干部违反党的纪律,是由于对党的纪律缺乏应有的了解,有的犯了错误受了处分还不知道自己错在哪里。

二是守纪不严。党的纪律是铁的纪律,对党员的行动具有强制的约束,每个党员领导干部不论其职务高低都必须严格遵守。但是少数基层党员领导干部认为自己在基层,官太小,权不大,既不管钱也不管物,守不守纪危害不大,无所谓,从而放松了对自己的严格要求,把自己混同于一个普通群众。具体表现在:(1)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不学习不了解,甚至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不分场合乱发议论。有的领导干部在谈论中总是说中央如何如何,西方党派如何如何,完全站在局外人的角度上品评是非。个别领导干部甚至散布对党的不信任情绪,搞资产阶级自由化;有的领导干部爱听小道消息,拨弄是非,散布流言蜚语,对某些恶意的造谣中伤也一听就信,一信就传,或者被海外反动舆论牵着鼻子跑,传播政治谣言,当人家的传声筒,这都是一种缺乏党的意识,对党极不负责任的表现,也是对领导干部个人极不负责任的表现。(2)不信马列信迷信,不信科学信鬼神,看风水,信八字,烧香拜佛,甚至信“法轮功”等等。这些领导干部没有起码的唯物主义常识。(3)不负责任的背后批评。不是积极地向组织建议,而是当面不说,背后乱说,开会不说,会后乱说。心目中没有集体生活的原则,只有自由放任;或者个人意见第一,不服从组织决定和命令。只要组织照顾,不要组织纪律;或者不是为了团结,为了进步,为了把事情弄好,向不正确的意见作斗争,而是搞个人攻击,闹意气,泄私愤,图报复;或者把支部讨论的相关情况,透露给当事人,通风报信。这些领导干部犯了组织上的自由主义,违反了党的组织纪律。(4)不讲党性原则,拉帮结派,搞“团团”“伙伙”,喜欢按照自己的好恶拉拢一些人,排挤另外一些人。有些领导干部甚至搞封建式的结义,喝血酒,订立章程,定期聚会;或者良莠不分,正邪莫辨,什么人都敢交往,什么酒都敢喝,什么人都可称兄道弟。这些领导干部受庸俗关系的影响,结果是损害了党的肌体,破坏了党的纯洁性,使纪律涣散,关系松懈,工作消极,意见分歧,使党的组织和党所领导的群众发生隔离。(5)违规上网,上网成瘾,甚至为了彰显自己是领导干部而造成重大泄密事件。这部分领导干部是敌情意识不强。(6)寻求感官刺激而涉足不健康的娱乐场所,沉湎于吃吃喝喝、热衷于麻将牌桌,赌博、嫖娼、乱搞男女关系、等等。从近些年查处的一些案件看,一些领导干部腐败变质都是从生活上的小事开始的。

三是维纪不力。党的纪律是自觉的纪律,但自觉的纪律不是主张明哲保身,相反,恰恰是主张同无组织无纪律现象展开针锋相对的斗争。但是,少数领导干部信奉“栽花哲学”,“多栽花,少栽刺”,存在“好人主义思想”,只满足于洁身自好,管住自己,至于别人守不守纪、违不违法却视为与自己无关。明知不对,少说为佳,明哲保身,但求无过。表现在:(1)对违反党的纪律的人和事,视而不见,袖手旁观,该制止的不制止,该报告的不报告。有的领导干部对攻击党的言论置之不理,甚至随声附和。这些领导干部缺乏共产党、革命军人的浩然正气。(2)怕得罪人,不敢坚持原则,不敢较真碰硬,求得和平和亲热,或者轻描淡写地说一顿,不作彻底解决,保持一团和气。结果是害了团体,也害了个人。(3)把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商品化,彼此投桃报李,你好我好大家好。(4)过多考虑个人利益,患得患失,批评上级怕“穿小鞋”,批评同级怕伤和气,批评下级怕影响积极性。以致在一些基层单位,上级对下级“拢着、哄着”,下级对上级“捧着、抬着”,对违反党的纪律的人和事不能大胆揭露和严肃处理,甚至出了严重问题还相互包庇,其结果是庸俗之风滋长蔓延。现实情况表明,一些领导干部犯错误,如果组织和周围的同志能及时提醒和批评,是可以防微杜渐,避免小错酿成大错。

二、自觉维护和遵守党的政治纪律是根本

政治纪律是维护党的政治方向和政治原则的纪律,是党组织与党员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在政治言论、政治行动方面的行为规范。政治纪律关系到党和人民的根本利益,是党的全部纪律的基础,在整个纪律体系中起着主导作用。在不同的历史时期,根据党的不同具体任务,政治纪律有不同的具体内容。党的十七届四中全会《决定》指出:要严守党的纪律特别是政治纪律,保证中央政令畅通。对违反党的政治纪律的行为,必须严肃处理。在现阶段,严格遵守政治纪律,最重要的就是要求党的组织和党员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坚决维护党的章程和党内政治生活准则,自觉同党中央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保持高度一致,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不动摇,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不动摇,坚持改革开放不动摇,保证中央政令畅通。

党的纪律是党的生命,政治纪律是党的纪律中最重要的纪律,是党的全部纪律的基础,它是维护党的政治方向、政治原则和政治路线的行为规范,是约束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政治言论、政治行动、政治立场的行为规则。遵守党的政治纪律是遵守党的全部纪律的基础。严明的政治纪律是维护党的团结统一、维护中央权威的重要保证,是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各项决策部署、确保政令畅通的内在要求,是实现党的宗旨、永葆党的先进性的迫切需要。

我们党是一个有着7600多万党员的执政大党,如果没有严明的政治纪律,党的组织和党员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各行其是,就不可能有统一的意志和行动,党就会成为一盘散沙,就会丧失战斗力;如果不严肃党的政治纪律,对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行为不及时纠正和查处,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就不能得到很好的贯彻落实,党的政治纲领、政治路线、政治目标也就不可能实现;如果不坚决维护党的政治纪律,听任个别党员领导干部理想信念缺失、我行我素、阳奉阴违,党就会政治上松懈、组织上涣散,就会严重脱离群众,就不可能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坚强领导核心,党就会有变质甚至瓦解的危险。

改革发展关键阶段严肃党的政治纪律具有特殊重要的意义。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入,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各种矛盾错综复杂,各种思潮相互激荡,在这种情况下,更加需要严肃党的政治纪律。只有严肃党的政治纪律,才能使全党更加紧密地团结在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周围,维护中央权威,在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坚定不移地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问题上毫不动摇;才能使各级党组织和各级党员领导干部更加自觉地贯彻党的十七大作出的一系列重大战略部署,促进科学发展观的落实,推动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保证政令畅通;才能排除各种干扰,坚持改革开放的正确方向,营造风清气正的良好环境,保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蓬勃发展。

(一)全面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和各项方针政策

党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和一系列方针政策,遵循了社会发展的客观规律,顺应了时代发展的潮流,是全党和全国人民的根本利益所在,是党的政治纪律的核心内容,是完全正确的,必须坚定不移地贯彻执行,必须坚定不移地维护和遵守。能否全面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和各项方针政策是衡量一个领导干部党性强不强、作风好不好、党纪高不高的政治标准。为此,一要牢固树立“发展是硬道理”的观念,紧紧扭住经济建设这个中心不放松。在现阶段,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是全党最大的政治,共产党员的先进性应当主要体现在党的中心工作上。因此,各级领导干部要始终站在改革开放的最前列,站在经济建设的第一线,身体力行,埋头苦干,积极投身经济建设和改革开放的主战场,带领群众把经济建设搞上去,最大限度地解放和发展生产力。二要增强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的全面性。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是物质文明、精神文明和政治文明全面协调发展的伟大事业。在现代化建设中,我们必须全面贯彻党的基本路线,力戒片面性。在实际工作中,必须始终坚持两手抓,两手都要硬的方针。三要带头执行党和国家的各项政策。党和国家的各项政策是党的基本路线的具体体现,领导干部必须带头执行。适合自己口味的要坚决执行,不适合自己口味的也要坚决执行;在环境有利的时候要坚决执行,在环境不利的情况下也要坚决执行。当然,坚决执行,并不是不看具体情况,违背客观规律去蛮干,也不是一味照抄照转地消极应付,而是要联系本地区、本单位的实际创造性地执行。这就是说,要认真吃透党的方针政策的精神实质,结合自己的实际情况努力找出正确执行的方法和途径,作出必要的补充或具体规定,并不断注意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总结新经验,开创新局面。

(二)维护中央权威,在政治上同党中央保持一致

党的十六大报告指出:“党和国家的集中统一,是全国各族人民的根本利益所在。在指导思想和路线方针政策以及重大原则问题上,全党全国必须保持高度一致。”党中央是党的首脑机关,是全党的领导核心。党章规定,党的十七届四中全会《决定》也进一步强调,党员个人服从党的组织,少数服从多数,下级组织服从上级组织,全党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领导干部服从党的全国代表大会和中央委员会。“四个服从”中最重要的是全党服从中央。党的各级组织和领导干部都必须自觉坚持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自觉地服从党中央的指挥,维护党中央的权威,在思想上政治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每一个领导干部都要树立全局观念,用坚强的党性保证中央的政令畅通无阻,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中央的决议、决定不折不扣地得到贯彻落实,绝不允许有令不行、有禁不止、各行其是。这是党的政治纪律的基本要求,也是各级领导干部必须严格履行的政治责任。因此,各级领导干部要进一步正确处理局部利益与整体利益的关系,当局部利益与整体利益发生矛盾时,要自觉服从大局,维护党和国家的整体利益。在执行中央的决议、决定和部署时,如果发现某些方面不符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情况,或要求结合实际进行变通处理,应及时请示报告,向中央提出意见或建议。在中央未作出新的决定或明确答复前,仍必须坚决执行中央已有的决议、决定。正如邓小平指出的:“我们要坚决发扬党的民主,保障党的民主。党员对于党的决定有意见,可以通过组织发表,可以保留自己的意见,可以通过组织也可以直接向中央提出自己的意见。从中央起,各级党组织都要认真考虑这些意见。但是,中央决定了的东西,党的组织决定了的东西,在没有改变以前,必须服从,必须按照党的决定发表意见,不允许对党中央的路线、方针、政策任意散布不信任、不满和反对的意见。”

(三)模范地遵守国家的宪法和法律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我国的宪法和法律,是在党的领导下,通过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它是党的主张和人民意志的统一。宪法和法律一经国家制定和认可,对全社会的所有组织和每一个公民都有约束力。宪法明文规定:“一切国家武装力量,各政党和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党章也规定:“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邓小平指出,无论是不是党员,都要遵守国家的法律,对于共产党员来说,党的纪律就包括这一条。各级党组织和全体党员及领导干部都要增强法制观念,模范地遵守宪法和法律,不容许搞特殊,要通过自己的行动影响和带动全社会成员都来遵守宪法和法律,推动我国的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发展。这是自觉维护和遵守党的政治纪律的重要体现,也是各级党组织和全体党员及领导干部必须积极实现的义务。

(四)自觉地遵守四项基本原则

四项基本原则是立国之本。自觉维护和遵守四项基本原则,是党的政治纪律的重要组成内容,是领导干部必须始终坚持的正确的政治原则和政治方向。作为领导干部,不仅要正确认识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的重要性,而且更重要的是时时处处以四项基本原则规范、约束自己的言行,按照四项基本原则的要求指导自己的工作。判断一个领导干部是否遵守四项基本原则,在政治上是否同中央保持高度一致,是否具有较高的政治纪律修养和较强的政治纪律观念,不仅要看他的声明,更要看他的行为,看他在实际行动中坚持怎样的政治方向和政治立场。领导干部要自觉地同违反四项基本原则的言行作坚决的斗争。在事关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的重大问题上,有的领导干部采取“明哲保身”的态度,认为只要自己不违反纪律,别人表现如何与自己无关,从而对背离四项基本原则、违反党的政治纪律的错误倾向听之任之,不愿挺身而出、理直气壮地进行积极斗争。这实际上是党性不纯、缺乏组织纪律修养的一种表现。领导干部能管得住自己,重视一切从自身做起,严于律己,当然是难能可贵的。但是仅此却是远远不够的。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就应当同一切背离和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的言行作坚决的斗争。不敢同违反党的政治纪律的错误倾向作斗争,就是容忍这些错误倾向危害党的事业,就称不上是一个合格的领导干部。纵容包庇违反党的政治纪律的言行,更是党的政治纪律所不容许的。

三、自觉维护和遵守党的组织纪律

组织纪律是维护党在组织上团结统一的纪律,是处理党组织之间、党组织与党员之间关系的行为规范。党的组织纪律的核心是民主集中制原则。民主集中制是我们党的根本组织制度和领导制度,也是根本的组织纪律。党的十七届四中全会《决定》指出:“党内民主是党的生命,集中统一是党的力量保证。必须坚持民主基础上的集中和集中指导下的民主相结合,以保障党员民主权利为根本,以加强党内基层民主建设为基础,切实推进党内民主,广泛凝聚全党意愿和主张,充分发挥各级党组织和广大党员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坚决维护党的集中统一”。因此,各级领导干部一定要严格遵守党的组织纪律,坚持民主集中制,自觉维护党的组织原则。

按照党章规定,“民主集中制是民主基础上的集中和集中指导下的民主相结合。”其主要内容,包括“四个服从”,即“党员个人服从党的组织,少数服从多数,下级组织服从上级组织,全党各个组织和全体党员服从党的全国代表大会和中央委员会”,还包括党的各级领导机关一般由选举产生、党的基本领导体制和中央与地方各级领导机关的权力、上下级党组织之间的关系、党的各级组织的基本领导制度,以及正确处理党的领导人与党组织和群众之间的关系等基本原则。这些规定,高度概括了党内民主和党内集中的内容以及两者间的辩证关系,正确地体现了党员和党组织、少数和多数、下级和上级、全党和中央的关系,深刻反映了党内生活的根本规律,为健全党内生活、处理党内关系、规范党的一切活动、统一全党的意志和行动,提供了科学完备的行为准则。

(一)民主集中制是共产党人在长期革命斗争实践中逐步形成的政治制度和组织制度

民主集中制是在斗争实践中形成的、行之有效的政治制度、组织制度。历史证明,正确地执行它,就能团结、胜利、前进、发展;违背它,就会涣散、分裂、挫折、失败,乃至亡党亡国。

民主集中制作为政党的组织原则,是列宁首先提出来的。他在《怎么办》《进一步,退两步》中,对民主集中制有详细的论述,认为“无产阶级除组织之外没有别的武器”。要组织革命政党,就必须实行一种凝聚智慧、统一行动的制度。斯大林就任苏共总书记的初期,党的民主集中制以及有关监督制度,继续列宁的做法,得到了较好的贯彻。1934年苏共十七大以后,斯大林在党内的地位已不可动摇。此后,他在许多事情上,开始过分自信,甚至独断专行,长期不召开党的代表大会。以苏共中央名义发出的决定、指示,不少是他口述,由秘书记录而成的。列宁亲自建立的监督制度,他也没有很好地坚持执行。党内民主生活不正常,监督不到位,严重助长了党内的不正之风。对持有不同意见的党内同志,他采取了“残酷斗争、无情打击”的错误做法。这样一来,苏共党内严重地破坏了民主集中制,使党的事业受到损失。

如果说斯大林是从过分集中、专权、独断方面破坏了民主集中制的话,那么,戈尔巴乔夫就是从推行无限制的民主化破坏了民主集中制。1985年6月,戈尔巴乔夫当上苏共总书记不久,就提出“民主化”“公开性”和“舆论多元化”,并以此作为“打破改革阻碍机制的突破门”。1988年6月,他在苏共第十九次全国代表会议上的政治报告中,提出了苏联要实行“无限制的民主”,建立一个与现实的“极权社会主义”制度根本不同的“人道的、民主的社会主义”社会。绝对的“言论自由”和绝对的“结社自由”的闸门一打开,浊流污水就像山洪暴发一样大肆泛滥起来,苏共失去了控制局势的能力,以致颠覆了苏共、苏联这两只大船,造成苏共解散、苏联解体。苏联亡党亡国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戈尔巴乔夫推行极端民主化,瓦解了党的凝聚力、战斗力,则是重要原因之一。

有人认为,毛泽东同志的晚年错误同民主集中制的“内在缺陷”有关。这是没有正确地对待历史的结果。毛泽东同志不仅在理论上对民主集中制有重大建树,而且在实践上也努力践行:从1935年遵义会议确立他在党内的实际领导地位以后,直到新中国成立初期,他都认真地执行了民主集中制。在紧张的战争年代,党中央曾给予他某些临时处置紧急事务的权力,他很少使用,而是只要有可能他就召开书记处会议、政治局会议、政治局扩大会议,以至中央全会、党的全国代表大会,集中大家的智慧,制定正确的路线、方针、政策,并有效地组织全党、全民一致行动,这才取得了抗日战争、解放战争和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的伟大胜利。后来,在帝国主义封锁下,在复杂的国际背景下,他错误地估计了国内、党内情况,把党内的思想分歧,工作中的不同意见,也看成是阶级斗争的反映。再加上他主观主义和个人专断作风日益严重,使党和国家政治生活的集体领导原则和民主集中制不断受到削弱和破坏,以致发动“文化大革命”这样史无前例的运动,给党和国家造成了严重的损失。

不论从苏联还是中国的历史看,正确执行民主集中制,既能凝聚全党全民智慧,又能统一全党全民的行动;既不会个人专断,也不会自由化。而离开民主讲集中,就会走向专制;离开集中讲民主,就会走向无政府、自由化。这就是历史揭示的客观真理。

(二)民主集中制是认识世界、改造世界的重要武器

民主集中制是马克思主义认识论和人民创造历史的唯物史观的具体运用,是认识世界和改造世界的重要武器。民主和集中是对立的统一,两者互为存在的条件,是互相依存、互相促进、互相制约的。民主集中制既不是民主和集中的机械相加,也不能由任何一方“包括”或“代替”另一方。

马克思主义的认识论是实践—认识—再实践—再认识。人民群众是实践的主体。他们当中由于各自的经历不同,看问题的角度不同,往往有不同的看法。这些不同的看法综合起来,是全面认识客观事物所必需的。所以,充分发扬党内民主和人民民主,是正确认识客观事物,从而正确地制定路线、方针、政策,正确作出各种决议的必要条件。

民主集中制首先强调民主,人们有什么意见、看法,要像竹筒倒豆子那样,无保留地说出来,做到“知无不言,言无不尽”。这就要造成良好宽松的政治环境和民主气氛,真正做到“言者无罪,闻者足戒”。“言者无罪”,人们就敢于发表意见;“闻者足戒”,人们就乐于发表意见。任何人都不可能保证自己说的每一句话都是正确的。只有“言者无罪”,允许发表有错误的意见,对有错误的意见,不抓辫子、不扣帽子、不打棍子,才能广开言路。“闻者足戒”是发动群众实施民主监督的最有效的“动员”,人们提了意见,“闻者”改了,或者接受了,采纳了,人们就会“知无不言,言无不尽”。如果人们提了意见,“闻者”还是我行我素,那谁还乐意白费口舌?

发扬民主,除了广开言路以外,就是要实行名副其实的民主选举制度。选举前要充分地酝酿候选人,有选举权的人只要自己愿意,就可以参加选举,其他人也可以单独或联名提出候选人,可以对候选人提出赞成或反对的意见。要相信群众有认识领导干部、选择候选人的水平和能力。也可以先采用差额选举办法产生候选人作为预选,然后进行正式选举。选举要实行无记名投票,任何人不能对他人实施有形的或无形的干涉。实行差额选举,差额的幅度可以大一些。直接选举的面可以适时地增加一些,扩大一些。在通常情况下,可以公布选举结果。对于干涉选举、操纵选举、破坏选举的,不管是什么人,有什么来头,都要严肃处理。要使选举真正反映选举人的意志。

充分发扬民主,还有一个重要方面,就是要有充分有效的监督制度。党的纪律检查机关,人民检察机关,以及审计机关等,要有职有权,尽职尽责。更重要的是实行人民监督、党员监督。群众生活在各个角落,他们的眼睛是雪亮的,任何坏人坏事,都不会逃脱他们的眼睛。实现人民监督,要有通畅的揭发检举渠道。人民代表、政协委员,是人民的代言人,是人民监督的有力支持者。各级党政机关,也有受理人民监督的责任。要真诚地、虚心地欢迎民主党派、民主人士的监督,接受他们的批评,采纳他们的合理意见。信访制度是接受人民监督的重要渠道,要热情接待和认真办理,做到件件有着落,有回复,有办结。法律监督、舆论监督、媒体监督,也是非常重要的监督渠道,要保证记者有据实报道的权力,要给他们的工作创造条件,提供方便。

广开听取民意的渠道,也是扩大人民民主的重要措施。各地方、各部门可以建立、采取一些长期的或临时的听取民意的制度和措施,把民意作为作决策和考核任用干部的重要参考。2009年6月29日中央政治局讨论通过的《关于建立促进科学发展的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评价机制的意见》,强调在考核评价领导干部的机制中,要扩大考核民主,强化党内外干部群众的参与和监督,加大群众满意度在考核评价中的分量,把群众公认度作为选拔任用干部的重要因素。这就充分说明听取民意不能走形式、做样子,摆花架子。要认真地听,仔细地分析研究,切实采纳群众意见。

民主是集中的基础和前提。只有充分发扬民主,才能有正确的集中。发扬民主,首先是领导班子的成员充分地发表意见。在讨论问题时,全体成员都有平等的发言权。一把手宁肯发言晚些也不争先抢话,避免起到“定调子”的不良作用,影响别人充分发表意见。在讨论的过程中,大家都采取坚持真理、修正错误的态度,对自己认为正确的意见要坚持,不能无原则地“随大流”,跟着某个人、跟着一把手跑;也不能不讲是非,固执己见。一把手要当“班长”,不当“家长”,不搞“一言堂”,自己说了算。不能“我打你通,不通也得通,不想举手也得举”,不利用自己的地位或明或暗地强制别人赞成自己的意见。经过各种意见的相互切磋,互相修改补充,真理越辩越明,逐渐清晰,然后实行民主表决,通过少数服从多数的办法作出正确的决策,再组织全党、全民齐心协力,同心同德去工作,去实践,去改造客观世界,实现人民的愿望,争得人民的最大利益。

少数服从多数,就意味着少数人的意见被否决,或部分地被否决。这时,处于多数地位的同志,要充分尊重处于少数地位的同志。只要他们在行动中执行决议,就要尊重他们保留意见和向上级反映自己意见的权利。更为重要的是,尊重他们在正当的场合,用正当方式阐述自己意见的权利。真理往往在少数人手里。真理不宣传解释往往不被人们所认识、所接受,所以,尊重少数人在正当的场合、用正当方式阐述自己的意见是非常必要的、重要的。前面说过,列宁处于少数地位时,如果没有他阐述自己的意见,就不可能有十月革命的胜利,也不可能使刚刚诞生的社会主义国家站稳脚跟,得到巩固和发展。

实行民主集中制,在充分反映人民群众意愿的基础上,作出合理的、科学的决策,形成统一意志和共同目标,再通过统一行动,把统一的意志和共同的目标变为现实,实现人民的愿望,争得人民的最大利益。这就是通过民主集中制认识世界改造世界的过程。如此看来,民主和集中是一个链条的两个环节,两个环节是紧密相连的,但不能用一个环节“代替”或“包括”另一个环节,不能用民主制代替民主集中制。

(三)民主集中制为实现党的群众路线提供了制度保证

共产党的宗旨是为人民服务。我们党把密切联系群众视为三大法宝之一,并制定了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的群众路线。而民主集中制为实现群众路线提供了制度保证。

有人主张取消民主集中制,他们的根本目的是取消集中制。其实,没有集中制根本不行。莫说是7600万党员的大党,13亿多人口的大国,莫说是这么一个大党领导这么多人去完成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的伟大而艰巨的历史任务,就是任何一个团体、一个组织,如果光有民主,众说纷纭,莫衷一是,形不成集中意志,没有统一行动,那还成其为组织吗?还能办成什么事情吗?

主张取消民主集中制的原因之一,是没有分清民主集中和专制集中的根本区别。专制的集中是多数服从少数,是全民服从贵族、王室,乃至服从皇帝一个人,即所谓“率土之滨莫非王臣”。民主集中制的集中,是少数服从多数,不允许任何人以任何形式实行个人专权,不允许个人凌驾于组织之上。在现实生活中,确实存在“个人说了算”的现象,那是长期受封建传统的影响,是个人作风不正的表现,是民主集中制所不允许的,是要坚决纠正的。

本来,毛泽东同志提出的“民主基础上的集中,集中指导下的民主”,是对民主集中制的重大丰富和发展。有人却对它提出非议,特别是对“集中指导下的民主”提出非议。这种认识是错误的。集中指导下的民主,是领导和支持人民当家做主,是领导和支持党员管理党的事务。集中指导下的民主,是有领导的民主,是广泛而健康的民主,有秩序的民主,不是绝对民主,极端民主,不是“无政府主义”,不是以“四大”为特征的“大民主”,它必须由工人阶级政党中国共产党进行指导。这是由党的工人阶级先锋队性质和党的历史使命决定的,也是中国人民的历史选择。

用什么指导思想去“指导”民主?我们的党章、宪法已有明确规定,那就是马克思主义,就是党的理论、路线、方针、政策,就是在党的基本理论指导下制定的决议,绝不是别的思想,更不是个人意志。集中指导下的民主,绝不束缚下级的手脚。它尊重下级创造性的工作,允许、要求、倡导把党的方针、政策、决议和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情况结合起来执行,使贯彻党的方针、政策、决议的原则性、坚定性和具体方法、措施的灵活性很好地结合起来。可见,只要正确地执行集中指导下的民主,就不会发生个人说了算、专权、独断等现象。

人类认识世界改造世界,永无止境。作为认识世界改造世界重要武器的民主集中制,也将长期地坚持下去。这里的关键是,要长期地、正确地坚持民主集中制,就必须随着时代的前进,形势的发展,任务的变化,不断完善民主集中制。完善,是以积极态度适应客观情况变化的创新和发展。只有不断完善,才能更好地坚持。

当前,完善民主集中制的主要方面是不能以集中取代民主,而要不断扩大党内民主和人民民主。以党内民主来逐步推动人民民主,是党的坚定不移的方针。由于我国社会主义制度的日益巩固,经济发展,社会进步,人民民主法治意识的提高,有必要、也有可能进一步扩大人民民主。随着我国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深化,社会经济成分、利益关系和分配方式日益多样化,为调整好各个社会群体的利益关系,调动各方面的积极因素,必须充分发扬民主。

在强调扩大党内民主和人民民主的同时,也要防止从一个极端走到另一个极端,防止以民主取代集中,搞极端民主化。现在有人在公开宣传违反宪法、违反党章的言论,很值得注意。党的报刊必须无条件地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政治观点。对于中央已经作出决定的重大理论和政策问题,党员如有意见,可以经过一定的组织程序提出,但是绝对不允许在报刊、广播、电视的公开宣传中发表同中央的决定相反的言论,也不得在群众中散布与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相反的意见。这是党的纪律。我们急需采取适当措施,规范这些言论。

(四)民主集中制是党的组织纪律建设和制度建设的重点

民主集中制作为党的组织纪律建设和制度建设的重点,是党的根本组织原则和党内生活必须遵循的基本准则,是实现决策科学化、民主化必不可少的制度保证。党的十七大报告明确指出,要“以健全民主集中制为重点加强制度建设”,这既是对民主集中制与党的制度建设辩证关系的科学阐述,也对新时期加强党的组织纪律建设和制度建设提出了根本方向和具体指导。

把健全民主集中制作为组织纪律建设特别是制度建设的重点,是由民主集中制在党的各项制度中的重要地位决定的。民主集中制在党的制度体系中居于统领地位,其他制度的职能都源于民主集中制的要求,蕴涵和体现了民主集中制的精神,都维系于民主集中制这条红线,是民主集中制在党的建设的不同角度、不同范畴、不同领域的具体表现形式。其一,党的组织制度是民主集中制在组织工作中的具体运用。党的组织机构是根据民主集中制基本规律设置的;党的组织发展工作是在民主集中制指导下开展的;领导干部管理的过程同样是贯彻落实民主集中制的过程。其二,党的领导制度是民主集中制在党的领导工作中的具体体现。党的领导机关是按照民主集中制设置的,《党章》明确规定:党的各级领导机关都由选举产生,这本身就是一个民主集中的过程;党领导过程中的决策工作就是一个广泛发扬民主,集中群众正确意见的过程,组织实施则是从群众中来又到群众中去,接受实践检验、接受群众监督的过程。其三,党的生活制度是民主集中制在党内日常活动中的具体实施。党内生活制度离不开民主集中制关于“四个服从”的基本内容;《党章》规定了共产党员的八项权利和八项义务,关于党员权利的规定,就是充分发扬党内民主的问题,关于党员义务的规定,就是维护党内集中的问题。其四,党的工作制度是民主集中制在党的管理事务中的具体展开。民主集中制是形成党的工作科学运行机制的基本依据。民主集中制明确规定了党员与党员领导干部之间、党员领导干部之间、党员与组织之间、领导干部与组织之间、组织与组织之间的基本关系,它为党的工作正常运行理清了头绪,为党的管理科学化打下了基础。

把健全民主集中制作为组织纪律建设特别是制度建设的重点,是由贯彻落实民主集中制存在的一些现实问题决定的。贯彻落实好民主集中制,无论对于推进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对于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事业,还是对于加强领导干部的党性修养、作风养成,特别是组织纪律修养和建设,都具有非同寻常的意义。改革开放以来,我们党以一往无前的进取精神和求真务实的创新实践,不断把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向前推进,在坚持和完善民主集中制方面探索和形成了许多新鲜经验,党的各级组织在坚持和完善民主集中制方面也做了大量工作。然而,必须看到,面对复杂多变的国际形势,面对改革发展稳定的艰巨任务,面对党员队伍结构新的变化,在各种不同类型的党组织中,党的民主集中制建设也出现了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成为党的制度建设乃至党的建设的“梗阻”。这些问题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民主不够和集中不力的问题同时存在。有的一把手对集中情有独钟,习惯于搞一言堂,口头上讲的是民主集中,实际上搞的是独断专行;有的常常是书记先拿出主意,再让大家“民主通过”,走走过场了事。有些领导干部在贯彻民主集中制问题上采取实用主义的态度,无视组织纪律,自由散漫,在对待上级和下级、集体与个人的关系问题上,一切以个人或小团体的利益为转移;有的把民主作为用来对付上级的对策,把集中作为用来对付下级的手段,把自己排除在民主集中制制度之外。二是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存在着偏差。一些领导班子团结意识淡漠,名利思想严重;工作配合不好,分工变成分家,分权变成拆台;有的则互相插手,互相扯皮,彼此推诿。三是在党委议事和决策机制方面仍然存在“做表面文章”的现象。有的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不完善,有的虽然有议事规则,但形同虚设,不严格按程序行事,有的党委全委会不按期召开。民主集中制方面存在的诸多问题已经影响到党的其他各项建设的顺利进行,必须把健全民主集中制作为党的制度建设的重点。

民主集中制贯彻落实得好坏除了与制度、体制及机制相关外,还与广大党员尤其是领导干部对民主集中制内涵及外延的认识有着密切关系。如果对民主集中制的基本原则和运行机制把握不准、认识片面,实践中难免出现问题和偏差。

(五)以民主集中制为重点,切实加强制度建设

党的十七大报告和党的十七届四中全会《决定》都明确提出以健全民主集中制为重点加强制度建设,这充分说明两点,第一是对民主集中制这一制度价值上的充分肯定。民主集中制作为党的根本组织制度和领导制度,是科学的、合理的、有效的制度,符合我国基本国情,符合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是必须长期坚持的根本制度。第二是对民主集中制未来发展方向提出的具体要求。“健全”不是“表面修补”,不是“改头换面”,更不是“彻底变革”,而是根据不断发展变化的实际以及存在的突出问题,不断加强和改善相关的制度体制和运行机制,而不是在基本原则、基本理念和基本价值取向上进行重大变革。具体而言,新时期健全民主集中制应该在以下三个方面下工夫:

一是要不断完善党的代表大会制度。党的代表大会制度是党内的“政体”。党员通过党的各级代表大会及其选出的各级委员会行使在党内当家做主的权力;党员在党内的权力主体地位,必须通过代表大会体现和实现。党的代表大会制度又是党内最基本的民主制度,其他如选举制、任期制、罢免制、党委制、报告制等,都依赖和服务于代表大会制度。因而,坚持和完善党的代表大会制度(包括党代表产生制度、党代会召集制度、党代会常任制度、党的委员会向党的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制度,以及代表大会自身的工作程序和制度等),充分发挥它在党内“最高权力机关、决策机关和监督机关”的权威作用,是健全民主集中制的重中之重。

二是要理顺和规范党内权力关系。党的代表大会及其选出的委员会权力、权威不到位、党的领导者个人尤其是“一把手”的权力却过分集中,是党内民主发展和民主集中制贯彻的根本障碍。理顺和规范党内权力关系,应以保障党员权力主体地位和党内权力科学配置、相互制衡和公正有效运作为重点,安排好党内权力的赋予、切割、划分、行使、监督和终止方面的配套制度和程序。要规范党内权力授受关系,明确党代表的权力是党员授予的,党的委员会的权力是党的代表大会授予的,前者必须向后者负责并报告工作且接受监督;要扭转实际存在着的权力“倒置关系”,明确并确保党内权力的正常关系,即:全体党员权力>党代会的权力>全委会权力>常委会权力>书记个人权力;要改革“议行合一”的党委领导体制,明晰划分党内立法权(决策权)、执行权和监督权,使之分别对应于党的代表大会、党的委员会和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

三是要健全民主集中制的监督机制。民主集中制离不开强有力的监督。目前在相当一部分党委班子中,不讲民主、个人专权的状况还很突出。这当中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党内的监督机制不健全,对破坏民主集中制的行为缺乏有效的防范、制止和纠正。要增加党委活动的透明度,让广大党员进行有效监督;要完善保护党员民主权利的条例,使党员在同违背民主集中制行为作斗争时不致遭到打击报复;要改进和完善纪检体制,使其对同级党委具有充分的监督权,能够对同级党委班子成员破坏民主集中制的行为及时进行制止、纠正和惩处;要完善有关党纪处分规定,充分考虑违纪成本等因素,使一些领导干部因破坏民主集中制所付出的代价大大高于从中所得到的好处。只有这样,才能有效地防止或减少违背民主集中制现象的发生。

四是要正确把握民主与集中的辩证关系。人类认识世界改造世界,永无止境。作为认识世界改造世界重要武器的民主集中制,也将长期地坚持下去。这里的关键是,要长期地、正确地坚持民主集中制,就必须随着时代的前进,形势的发展,任务的变化,不断完善民主集中制。完善,是以积极态度适应客观情况变化的创新和发展。只有不断完善,才能更好地坚持。当前,完善民主集中制的主要方面是不能以集中取代民主,而要不断扩大党内民主和人民民主。以党内民主来逐步推动人民民主,是党的坚定不移的方针。由于我国社会主义制度的日益巩固,经济发展,社会进步,人民民主法治意识的提高,有必要、也有可能进一步扩大人民民主。随着我国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深化,社会经济成分、利益关系和分配方式日益多样化,为调整好各个社会群体的利益关系,调动各方面的积极因素,必须充分发扬民主。在强调扩大党内民主和人民民主的同时,也要防止从一个极端走到另一个极端,防止以民主取代集中,搞极端民主化。现在有人在公开宣传违反宪法、违反党章的言论,很值得注意。党的报刊必须无条件地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政治观点。对于中央已经作出决定的重大理论和政策问题,党员如有意见,可以经过一定的组织程序提出,但是绝对不允许在报刊、广播、电视的公开宣传中发表同中央的决定相反的言论,也不得在群众中散布与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相反的意见。这是党的纪律。我们亟须采取适当措施,规范这些言论。

(六)认真执行和落实民主集中制

第一,必须坚决维护党中央的领导权威,自觉在思想上、政治上和行动上与党中央保持一致。维护党中央的领导权威,是党和人民的根本利益所在,是新形势下加强民主集中制建设的重大问题,也是检验每个领导干部党性修养水平和作风养成状况的重要标准。我国幅员辽阔、人口众多,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要在21世纪中叶初步实现现代化;倘若离开党中央的集中统一领导,国家的统一,民族的团结,经济的发展,社会的稳定,就失去了最重要的保障。

第二,要抵制西方“民主化”思潮,从思想上打牢坚持党的民主集中制的基础。西方“民主化”思潮,是一种极端的个人主义和自由化思想。世界上是没有绝对的民主和自由,即使是当今标榜自由、民主的西方社会,也无非一种虚伪的宣传幌子,所谓的民主不过是部分人的民主,所谓的自由也不过是在资产阶级允许范围内的一种有限的自由。对这股“西方民主化思潮”,领导干部必须予以坚决抵制,决不允许它在我国泛滥。

第三,要系统地学习马克思主义关于民主集中制的论述,了解民主集中制的形成和发展过程,从而深刻认识民主集中制是和无产阶级政党的性质和它所担负的政治任务联系在一起的;了解民主集中制是由党的性质和任务所决定,又是维护党的性质、实现党的任务的根本组织保证,一旦放弃民主集中制,党就会变质,党的任务就会成为一句空话。

第四,要认真学习党史和党的学说史,了解党创造性地把民主集中制原则运用于中国共产党的建设和中国革命和建设事业的过程及其伟力,从而深刻认识到民主集中制贯彻得好不好,关系到党内生活和国家政治生活是否正常,关系到各项工作的成败,关系到国家的前途和命运。对民主集中制的任何削弱都会带来灾难性的后果。

第五,要学习新党章中关于民主集中制的要求和规定,牢牢加以掌握,这样在实际工作和斗争中才能有行动的准绳。

第六,针对市场经济条件下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每位领导干部都应懂得,民主集中制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仍然是巩固党的执政地位和完善市场经济体制的组织制度的基础,从而增强在新的历史时期坚持和健全民主集中制的坚定性和自觉性。

四、自觉维护和遵守党的经济工作纪律

经济工作纪律是规范经济管理行为、维护经济秩序的规章制度,是党组织与党员在经济活动中必须遵守的行为规范。遵守党的经济工作纪律是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提高党的执政能力的必然要求。各级领导干部要严格遵守党的经济工作纪律,严格执行党的经济工作方针政策,严格按照规章制度办事,不能超越职权插手具体建设项目,更不能利用职权贪污受贿、以权谋私、搞权钱交易。要严格遵守党的群众工作纪律,决不允许侵犯群众权益,决不允许欺压群众。要自觉遵守领导干部廉洁从政等各项纪律,严格要求自己,严格要求配偶子女和身边工作人员,做到清正廉洁。

领导干部自觉遵守党的经济工作纪律,是实践“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维护正常的经济秩序,巩固和完善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的必然要求。由于我们党处于执政地位,国家经济法规是党的主张的重要体现,因此衡量领导干部是否遵守了经济工作纪律,主要看他们执行国家经济法规的程度。近些年来一些领导干部违反经济工作纪律的问题是比较严重的,领导干部走向违法犯罪都是从违纪开始的。

民主革命时期,党的中心任务是武装夺取政权,那时战争供给是依靠人民群众的支援和极为有限的经济建设,珍惜人民群众的财力物力由此显得十分重要。1934年毛泽东同志提出了党的经济工作纪律:“财政的支出,应该根据节省的方针。应该使一切政府工作人员明白,贪污和浪费是极大的犯罪”。1938年他进一步指出,“共产党员在政府工作中,应该是十分廉洁、不用私人、多做工作、少取报酬的模范。”在艰苦卓绝的战争年代,全党严格遵守这些纪律,赢得了广大人民群众的衷心拥护和支持,取得了民族解放战争的彻底胜利,建立了新中国。建国后中国共产党成为执政党,掌握了调动和分配资源的权力,正在领导着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伟大事业,党的经济工作纪律的内容比民主革命时期要广泛得多。领导干部是否自觉遵守经济工作纪律对全党遵纪状况有着重要的影响。邓小平同志曾强调指出:“共产党员一定要严格遵守党的纪律。无论是不是党员,都要遵守国家的法律,对于共产党员来说,党的纪律里就包括这一条。遵守纪律的最高标准,是真正维护和坚决执行党的政策,国家的政策。”江泽民同志也指出,党的经济工作纪律特别是金融、财政纪律全党都要认真遵守。建设社会主义的四个现代化是历史赋予党现阶段的中心任务,党的“一个中心,两个基本点”的基本路线决定了经济工作纪律的重要性。领导干部自觉遵守经济工作纪律是实践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和基本纲领的必要保证。

党的经济工作纪律是调整党员及领导干部从事经济工作的党内行为规范。党中央发布施行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试行)》对此作了明确的界定。但近年来一些领导干部违反经济工作纪律,给党的事业造成了严重的损失。一是以权谋私。怀着“有权不用过期作废”的心理,贪污受贿,挪用公款、侵吞国家财产,大搞权钱交易。二是在资金筹措和运用上违纪。比如有的领导干部以高出国家法定存款利率、保险费率吸收存款,揽取保费以及挪用客户结算资金用于炒股票,造成金融秩序混乱。有的领导干部利用职权向关系人发放贷款以及用信贷资金建设楼堂馆所,形成潜在金融风险;有的违规向社会提供担保,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致使金融机构蒙受损失。三是在法定账册之外另立账册经营,逃避国家监管。有些领导干部从小团体的利益出发,将一部分收入和支出不纳入本单位法定账册核算,而是另立账册搞“小金库”,会计、统计资料毫无真实性可言,有悖于市场经济中企业应及时真实披露信息的基本原则。四是在固定资产购置上违纪。一些单位在兴建办公室或营业场所建设时,过于追求豪华奢侈,远远超出实际需要,造成人为浪费。五是徇私舞弊。一些领导干部对国家的统计法规置若罔闻,如搞假存款、假贷款、假收入、假利润、假保单、假理赔等,使得统计信息失真,严重影响国家宏观调控的有效性,使金融机构的信誉受到了损害。六是失职渎职。有的领导干部不正确履行职责,放弃职守,给党和人民的事业造成损失等。无论在过去的战争年代,还是在今天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时期,严格的纪律始终是我们党领导人民战胜困难夺取胜利的基本保证,也是我们党区别于其他政党的显著标志。纪律涣散必然导致作风散漫,削弱党的战斗力、创造力和凝聚力。党的十五届六中全会通过的决定,将坚持党的纪律、反对自由主义作为党风建设的重点之一,强调指出经济工作纪律,全党都要严格遵守,很有现实意义。现实生活中存在着从国家法规方面讲得多,而从如何维护执政党纪律上去认识问题显得不够。如有的领导干部甚至已严重违纪,往往只作为一般的业务违规看待,未及时追究党纪责任,这种状况长此以往将会影响党的团结和统一,削弱党的战斗力。因此加强和改进党的作风,就要紧密联系实际,经常对领导干部进行经济工作纪律教育,规范在先,防范在前,提高他们遵纪守法的自觉性。领导干部如果在遵守党的经济工作纪律方面有一个明显的改观,对恢复和发扬党的优良作风将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

对党的经济工作纪律松弛的原因要作具体分析,“冰冻三尺,非一日之寒”,原因是多方面的。一是,近年来党纪教育工作比较薄弱,抓业务开拓时间多,抓法纪教育时间少,致使一些领导干部法纪观念日渐淡漠,甚至在这方面变成了“纪盲”。二是,缺乏有力的组织约束,监督检查工作薄弱。有的领导干部认为现在是改革开放的年代,“紧箍咒”多了会影响手脚。党内监督也没有把领导干部执行纪律作为一项必备的内容经常检查。对一些违纪行为处理不力,失之于宽,失之于软,警示教育作用很有限。三是,一些领导干部受社会上拜金主义、享乐主义价值观的影响,把追求物质利益、小集团利益、个人利益摆到了不恰当的位置。维护党的经济工作纪律的严肃性,需要从多方面采取措施。首先要坚持不懈地向各级领导干部进行国家经济法规的教育,通过教育提高他们自觉遵守党的经济工作纪律的自觉性,规范在先,防范在前,这是治本之策。其次将是否自觉遵守党的经济工作纪律作为党内监督的内容之一,党的纪律检查部门要经常检查领导干部遵守经济工作纪律的情况,把问题纠正在萌芽状态。第三,要严肃查处领导干部违反党的经济工作纪律的案件,不搞“下不为例”,切实把党的十七届四中全会关于“党要管党”的原则和“从严治党”的方针认认真真落实到实处。

五、领导干部要努力做维护和遵守党的各项纪律的模范

邓小平同志指出:“所有共产党员都要增强党性,遵守党的章程和纪律。”领导干部自觉遵守党纪国法,不但表现在自身的模范遵守,而且还应当表现在勇于揭露和批评违法乱纪行为,敢于同一切违法乱纪行为作斗争,成为维护党纪国法的模范。不履行这个义务,就算不上是一个真正的共产党人。党章规定,共产党员必须坚决反对一切派别组织和小集团活动,反对阳奉阴违的两面派行为和一切阴谋诡计;勇于揭露和纠正工作中的缺点错误,坚决同消极腐败现象作斗争;为了保护国家和人民的利益,在一切困难和危险的时刻挺身而出,英勇斗争,不怕牺牲。这就要求每个领导干部对违法乱纪的现象,对坏人坏事,绝不能熟视无睹,听之任之,而应该勇敢地站出来与之作坚决的斗争,用自己的行动捍卫党和人民的利益,这不仅仅只是领导干部的党性要求,而且也是党的纪律要求。要克服“老好人”思想,坚持原则,不怕报复,不怕得罪人。对那些破坏法律和违反纪律的人和事要敢于斗争,对严重危害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犯罪行为,领导干部决不能无动于衷,袖手旁观,要勇于挺身而出,以实际行动维护党纪国法的尊严。要把从严治党的方针贯彻到党的建设各项工作中去,坚决改变党内存在的纪律松弛和软弱涣散的现象。

当前,领导干部同违法乱纪行为作斗争的重点是:加强党性锻炼,大力发扬党的优良传统和作风,坚决维护、加强和严格执行党的纪律和国家法律。具体来说,领导干部要坚持在政治、思想、组织上与党中央保持一致,保证政令畅通;要认真学习宪法和法律,培养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带头守法、用法;要坚决同“地方保护主义”“部门保护主义”作斗争,带头维护国家法律的统一,维护国家法律的权威;要坚持和发扬实事求是、理论联系实际的作风,坚决同官僚主义、形式主义的倾向作斗争;要坚持和发扬批评和自我批评的作风,坚决同好人主义、阿谀奉承行为作斗争;要坚持和发扬廉洁奉公、勤政为民的传统,坚决同以权谋私、敷衍塞责的思想行为作斗争;要坚持和发扬艰苦奋斗、勤俭节约的传统,坚决同铺张浪费、奢侈挥霍的现象作斗争。总之,领导干部要用自己模范的行为,促进依法治国方略、依法执政原则和从严治党方针的贯彻执行。

一是做知纪懂纪的模范。知法懂法是遵法守法护法的前提。领导干部如果对纪律和法律知识不了解或知之甚少,就谈不上自觉遵纪守法,谈不上识别违法违纪行为,更谈不上与其作斗争。毛泽东同志曾说过:“经验证明,有些破坏纪律的人,是由于他们不懂得什么是党的纪律。”改革开放以来,我们党在抓经济建设的同时,反复强调要严肃党的纪律,并在加强党的纪律上做了大量的工作。但当前的情况和形势依然严峻,不少领导干部违纪现象不断发生,有的问题还很严重。其原因固然是多方面的,但其中一个重要原因,就是一些领导干部对党的纪律认识不足,缺乏党的纪律知识。因此,每一个领导干部都要经常自觉地学习马列主义著作中关于加强党的纪律的论述,学习党章和《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党纪条规。学习党中央关于加强党的纪律的决定和有关要求。通过学习,弄懂什么是党的纪律,懂得遵守纪律对党和人民事业的重要性,懂得什么是违反或破坏党的纪律的行为。明确哪些能做,哪些不能做,违反了纪律会造成什么样的后果,在思想深处筑牢法纪防线,做知纪懂纪的明白人。

二是做遵纪守纪的模范。领导干部做遵守和维护党的纪律的模范,仅有认识是不够的,贵在行动。古人说得好,“论先后,知为先,论轻重,行为重”,口头上遵守纪律是容易的,困难的是在行动上自觉接受纪律的约束。近几年来,在抓党纪党风建设中,有的基层单位也制定不少具体规章制度,如“约法三章”“二公开一监督”等等,并写在讲稿里,贴在办公室的墙上,但实际做起来,又是另外一回事。像这样的有章不循,有规不遵,有什么实际意义呢?看一个领导干部是不是遵守了党的纪律,唯一的标尺就是行动。在这方面,老一辈无产阶级革命家在遵守党的纪律方面为我们做出了榜样。刘少奇同志自觉遵守制度,严于律己,从不搞特殊。他的孩子们上学、买东西、逛公园从没使用过公车。为了给孩子们做榜样,一次,刘少奇同志去西单长安戏院看戏,也不坐车,而是从中南海走路去的。陈毅同志当上海市长时,对其岳父和妹妹希望他安排工作、打招呼上学的要求坚决拒绝了。这样的例子很多。老一辈无产阶级革命家严于律己,自觉接受党的纪律约束的行为,为我们做出了榜样,每一个领导干部都应该向他们学习,做遵守党的纪律的模范。

三是做维纪护纪的模范。同世界上任何事物一样,党内总是不平静的,同样充满着矛盾和斗争,遵纪和违纪的斗争是长期的党内生活现象,铁的纪律的形成和世间一切事物的发展一样,也是在同对立面的斗争中巩固和强化起来的。敢于同一切违反党的纪律的行为作坚决的斗争,是每个领导干部义不容辞的责任,也是对强化党的纪律的一种贡献。因此,领导干部要做到:以对党和人民高度负责的精神,敢于站出来同违反党的纪律的行为进行理直气壮的斗争,不能满足于洁身自好而麻木不仁,更不能是非不分,同流合污。在这方面有许多先进典型,领导干部有的敢于同散布自由化言论的人较真,有的不畏权势敢于同腐败分子作斗争,有的为了群众利益敢于同邪恶势力面对面地较量,表现了很强的党性和纪律观念。一个真正的领导干部就要向这些模范人物学习,敢于坚持原则,不怕得罪人,同各种违反党的纪律的现象进行坚决的斗争。同时也要学会拿起批评和自我批评这个有力武器,善于斗争。既要有无私无畏的精神,也要有斗争的艺术。要把批评的正确态度和科学方法结合起来,充当好批评过程中的种种角色,切实维护党的纪律的严肃性。

四是领导干部要勇于同一切违法乱纪行为作斗争。领导干部不仅自己要做遵纪守法的模范,还要勇于揭露和批判违法乱纪行为,敢于同违法乱纪现象作斗争,成为维护党纪国法的模范。一切违法乱纪行为,都是损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的,同违法乱纪行为作斗争是领导干部义不容辞的责任。如果一个领导干部对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言论,对破坏党的民主集中制和纪律的行为,对各种违法乱纪行为视而不见,不奋起制止和斗争,就失去了党性,就不配做一名领导干部。特别是在当前,党内的规章制度还不很健全,社会主义法制还不完善,就更需要各级领导干部人人坚持真理,坚持原则,勇敢地同违法乱纪现象作斗争。各级领导干部首先行动起来,带动越来越多的群众参与进来,就形成一道铜墙铁壁,就会对搞歪风邪气的人形成一种巨大的威慑,长期坚持下去,违法乱纪现象就失去了市场,社会风气就会越来越好。

严格执行党的纪律,要坚持纪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任何领导干部违反党的纪律,都要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对公开发表反对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的言论,经教育不改的,要清除出党。对有案不查,有纪不依,甚至替违纪违法者说情开脱、袒护包庇的,要坚决纠正和查处。党内一切成员在政治上和履行党员义务方面是完全平等的,这种平等关系在纪律上就体现在党章和党纪面前人人平等。任何一级党组织绝不允许搞上宽下严,只抓一般党员,不抓领导干部。相反,越是高级领导干部,要求应当越高。因为这些同志身居重要的领导职位,作用大,影响面宽,如果他们违反了党纪,势必给革命和建设带来重大损失,在党内外产生极坏的影响,严重损害党的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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