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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大爱好,埋下他腐败的祸根五大手法,录下他堕落的轨迹

时间:2023-02-2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为伍星葵五个爱好“埋单”的大多是公款。2008年6月19日,法院对伍星葵案作出一审判决,鉴于伍星葵能够较好地配合案件调查,有自首情节及重大立功表现,对其从宽处理,判处有期徒刑4年。在此过程中,陈某应伍星葵的要求,先后多次给其送钱送物。其间,松涛宾馆因前期债务问题被市中级法院查封,市消防局也因松涛宾馆的消防问题要求其检查整改。伍星葵为此以市政府的名义,召集相关部门召开联席会

云浮原市委副书记政法委书记伍星葵被判刑4年

云浮市原市委副书记、政法委书记伍星葵有五大爱好:一是好赌博,常以检查指导工作为名到下属单位开房打麻将,利用公务活动或以公务活动为名到港澳赌钱;二是好字画,收藏字画130多幅,其中名人字画70多幅,可惜不少是赝品;三是好端砚,常到端砚厂选购端砚,不给钱还要发票,案发时家中藏有11方名贵端砚;四是好与异性交往,给喜欢的女人送钱、送化妆品,甚至见到漂亮的空姐都要给点小费;五是好名牌,全身上下都是名牌服装,大多在广州友谊商店和港澳等地购买,去国外学习考察时也是一路走一路购物,往往一件西装就是1万多元。

为伍星葵五个爱好“埋单”的大多是公款。在肇庆、云浮任职期间,伍星葵严重违反财经纪律,利用职权向两市23个单位索要现金和用虚开发票或消费发票报销所得760多万元。2006年8月,广东省纪委对伍星葵涉嫌境外赌博、违反财经纪律案进行了查处。

2008年6月19日,法院对伍星葵案作出一审判决,鉴于伍星葵能够较好地配合案件调查,有自首情节及重大立功表现,对其从宽处理,判处有期徒刑4年。

官运亨通,却在提拔前东窗事发

现年51岁的伍星葵,多年来官运亨通,仕途畅顺:1977年参加工作,1984年入党,曾任镇广播站编播员,镇委办公室资料员,镇长、书记;1993年3月至1995年8月,任高要县副县长;1995年8月至1997 年12月,任高要市副书记、市长;1997年12月至2002年1月,任高要市委书记;2002年1月至2004年6月,任肇庆市副市长;2004年6月任云浮市委副书记、政法委书记。任职期间,伍星葵手中大权在握,可谓是要风得风,要雨得雨,在官场中左右逢源。

没想到,伍星葵的仕途人生却突然发生了逆转。

2006年上半年,已官至副厅的他原本踌躇满志,准备再上一个台阶,调往省里任某厅厅长,该厅个别人还前往云浮拜访了这位未来的厅长,没想到未曾成行便东窗事发。

2006年5月,云浮市检察院在办理一宗涉嫌职务犯罪案件时,发现有关案情涉及云浮市委副书记、政法委书记伍星葵。经过初步摸查后,2006年9月,省纪委成立调查组,对伍星葵进行立案调查。

办案人员通过半年多艰苦细致的内查外调、甄别核实,最终将伍星葵的违法违纪问题查了个水落石出,并由此案抽丝剥茧,一举拎出了包括肇庆市原市委副书记、政法委书记黄平方等一大串涉案人员。经查证,伍星葵利用任肇庆市常务副市长和云浮市委副书记、政法委书记职务之便,严重违反财经纪律,先后向两市23个单位索要现金和用虚开发票或消费发票套取现金共计人民币760多万元、美元2万多元,其中贪污公款人民币366780.2元、港币5万元,受贿现金财物折合人民币431040元、港币5万元;同时存在参与境内外赌博、收送“红包”礼金、向私营企业主“借”款不还等违法违纪问题。

嗜赌如命,常向下属单位“化缘”

伍星葵嗜赌,在其交往圈子内尽人皆知。从麻将桌赌到公海游船,再赌到国际互联网,打麻将、玩“百家乐”、赌球,伍星葵乐此不疲,且出手大方。

2003年,伍星葵在肇庆市分管农口线工作,由于工作关系经常下乡,打麻将赌钱成了他在下乡期间的主要娱乐活动。一年多的时间里,伍星葵和肇庆市委副书记黄平方等人多次在多个县市和肇庆等地打过麻将,几乎是走到哪里,麻将桌就摆到哪里,就连去北京跑项目期间也要赌上几局。每次赌博输赢少则两三千元,多则上万元,且有人会事先将赌资放在麻将桌抽屉内,伍星葵等人无须为此担心,只管尽兴地赌。

2004年元旦,伍星葵与黄平方等几个人一起到香港。当天晚上,众人没有回酒店住,而是由在肇庆投资的某港商陪同,乘游船在公海上以玩“百家乐”形式进行赌博,一直玩到次日凌晨5时收台。一个晚上的豪赌,输赢几十万元。其中,伍星葵和黄平方的赌资均由伍的秘书按伍的授意向其分管的几个单位“化缘”而得。

伍星葵喜欢打篮球,到肇庆任职后还经常回高要打球。2002年,伍星葵在一次打球时和他人聊起正在进行的足球世界杯决赛,有人提出赌一赌哪支球队能赢。于是,伍星葵用手机发短信息给钟某,通过钟某下赌注,一场下注500—1000元,共计输了大约2万元。因为都喜欢打球,伍星葵和高要体育局长冯某关系走得比较近,从2003年7月到2004年12月,伍星葵参与赌球时,都是通过冯某联系赌球庄家下注。投注方式先是以打电话或用手机发短信息进行,输赢第二天用现金结算,后因嫌结算麻烦,冯某找到了一个赌博网站,通过此网站为伍星葵赌球投注。按照投注的金额计算,其间伍星葵共计输了人民币52万元。至2006年世界杯决赛阶段,伍星葵更是亲自上阵,在肇庆某酒店的大堂参与网络赌球,赌哪场球下多大注自己用电脑点击,一般是每场下注3000—5000元,球赛结束后当场结算,几次累计输了3万元。

权钱交易,包工头坐飞机送钱

伍星葵还向那些他帮助过的私企老板索要钱物,大搞权钱交易。

在担任肇庆市副市长期间,伍星葵分管旅游工作。肇庆市的旅游资源丰富,旅游业发达,从业者众多,因此伍星葵手中的权力便成为一些逐利者追逐的对象,其受贿问题也正是发生在这一段时期。

2002年8月,肇庆市政府决定在肇庆搞一个星湖环湖灯饰工程,伍星葵召集市旅游局等职能部门负责人开会商讨落实此事。会上,伍星葵不顾与会人员的反对,在工程项目没有立项审批、工程预算、规划等情况下,擅自决定以采取“特事特办”的方法,完成星湖环湖灯饰工程的招投标工作。2003年初,该工程完工,总结算金额为570多万元,肇庆市旅游局尚欠工程施工方陈某工程款约200多万元。陈某多次催还欠款未果,便找到了伍星葵,利用与伍吃饭、打麻将之机请其帮忙解决拖欠工程款事宜。其后,在伍星葵的关照下,陈某最终从肇庆市旅游局拿到了全部工程款。在此过程中,陈某应伍星葵的要求,先后多次给其送钱送物。如,2003年11月,伍星葵因购买私家小汽车,收受陈某贿送的20万元;2004年8月,伍星葵因新居装修,收受了陈某贿送的空调机8台,价值51040元;2004年11月和2005年5月,陈某两次各将5万元存到伍星葵的信用卡中,伍星葵将这10万元全部用于个人消费。

2002年,伍星葵介绍私营企业主梁某承包了肇庆市旅游局下属的松涛宾馆。其间,松涛宾馆因前期债务问题被市中级法院查封,市消防局也因松涛宾馆的消防问题要求其检查整改。为使宾馆营业不受影响,梁某请伍星葵出面。伍星葵为此以市政府的名义,召集相关部门召开联席会议,使问题得到顺利解决,松涛宾馆得以正常营业。然而,在冠冕堂皇的“支持企业发展”的幌子之下,伍星葵却有其不可告人之处。2003年春节前,伍星葵打电话给梁某,说要去香港参加春茗会,让梁给他送去5万元港币。第二天,梁某如约将5万元港币送到了伍星葵的车上交给了伍。2003年4月,伍星葵出差哈尔滨,打电话给梁某,说急需用钱,让梁即送5万元到哈尔滨。梁某不敢怠慢,第二天便飞到了哈尔滨,在伍星葵住宿的酒店将5万元送给了伍。一个月之后,梁某再一次接到伍星葵要钱的电话,说出差办事急需用钱。梁某扭伤了脚,伍星葵便自己开车到松涛宾馆取走了3万元。

贪腐事例

雁过拔毛 劣迹斑斑

多年来,伍星葵向肇庆、云浮两市23个单位索要现金和报销发票达760多万元。

2002年8月,伍星葵在桂林出差,用2000元买了桂林山水画一幅,买画的费用以接待费的名义在肇庆市府接待办报销了;2003年3月,伍星葵从肇庆市某局支取现金到北京出差,用其中的公款1000元买了一幅画。这两幅用公款购买的画后来都变成了伍星葵的个人收藏。

2003年至2005年的春节,伍星葵每年都从相关单位支取现金换成新币,用于家庭派“利是”。其中2003年在肇庆某局取款2万元,2004年在肇庆市某水利管理局取款2万元,2005年在公安局取款1万元。

2003年下半年,伍星葵与人合伙开办体育用品店,分别从肇庆市某局和肇庆市某水利管理局支取现金5万元和7万元,用于体育用品店的装修及经营。但是该店自开张后,就从来没有赚过钱,十几万的公款消失得无影无踪。

2003年底,伍星葵决定私人买一台马自达M6型小汽车,委托冯某帮其办理买车及上牌手续,前后共花费30多万元,其中有部分钱是冯某垫支的。为偿还冯某垫支,伍星葵让秘书到肇庆市某集团公司支取了港币5万元交给冯某。

2004年1月,伍星葵用从肇庆市某水利管理局支取的公款中的8000元在广州友谊商店为自己买了一件大衣。

2004年4—5月,伍星葵家的新房开始装修,从装修材料到家居用品的购买,都是用公款付的账。其间,伍星葵通过秘书分别从肇庆某水利管理局、某集团公司支取现金5万元和6万元,交给妻子用于购买装修材料。9月,房子装修好了,伍星葵又吩咐秘书到广州友谊商店为其购买一批家居用品。秘书于是按照伍星葵指定品牌,在广州友谊商店购买了价值共12792.2元的“韦致活”牌碗碟、茶壶、香水及其他日用品,一座11020元的“天伦”落地钟,一台1968元的饮水机。为方便报销,开具发票时这些物品都被写成“电脑配件”或“工艺品”。随后,秘书将这些发票拿到肇庆市机关事务局报销。

贪腐手法

伍星葵向分管单位伸手要钱之五大手法

伍星葵喜欢请客送礼,拉关系结圈子,自己收礼,也给别人送礼。只要是他认为对自己有好处的人,不论是上级领导,还是下级部属,都是他送礼的对象,金钱、端砚、玉石、名画、邮册、纪念币、名牌衣物,甚至象牙他都曾给人送过,其中收送“红包”礼金达60多万元。当然,伍星葵的这些爱好,无一例外都是建立在大肆挥霍公款的基础之上。

伍星葵向分管单位伸手要钱的惯用手法主要有以下五种:

手法之一:以跑项目为名要相关单位出公关费

2005年2—3月间,伍星葵以为某县跑项目为名,给该县主要领导打招呼,说跑项目有些开支需要处理,两次在该县机关事务局报销巨款。实际上,伍星葵并没有为该县去跑过项目,也没有为其争取到任何资金。

手法之二:强行索要

伍星葵急着用钱时,便向下属单位强行索要,或亲自出马,或让秘书去要,根本不讲理由,就是说要钱,下属单位却不得不给,钱给迟了或是要发票还得挨批。肇庆市某集团公司、某水利管理局以及其他几个市属局都曾被伍星葵索要过。

手法之三:用虚开的发票报销套钱

2003年1月,伍星葵找高要市某端砚厂开了9张购端砚发票,拿出其中3张在肇庆市机关事务局报销了。同时,还授意秘书找地方商家开具购家私、工艺品、餐费等发票,与其他发票一起找单位报销。

手法之四:个人接待消费要他人或单位结账

高要市某局局长欲提拔任云浮市某局副局长,伍星葵借机让其解决自己在肇庆市花园小馆接待费。

手法之五:个人家庭开支到公家报销

伍星葵家的新房装修,购买家用电器、生活日用品等开支均开具发票在机关事务局报销。

新闻分析

权力,异化为他“搞钱”的工具“圈子”,助长了他腐败的行为

伍星葵任肇庆市副市长后,请名人书法家题写了一副“星辉耀大地,葵聚荫神州”的对联,放在家里自喻自赏。可惜的是,他的行为却危害肇庆、云浮两地,致使多名领导干部主动或被动陷入其腐败圈子之中。

看重权力,视权力为私有,是伍星葵的价值取向。他的手法有几种,一是扶持亲信,经营权力。伍星葵从高要乡下一路走来,可谓官运亨通。他的“优点”就是舍得花钱,对人慷慨,他送礼不仅往上送,也往下送,一些有权的部门、能办事的部门、可给他带来好处的部门,逢年过节他不会忘记,不忘“慰劳”,以此笼络人心;在肇庆,他手下有一帮为他卖命的“马仔”,到云浮后,还想在自己分管的部门安插亲信,并暗示个别人,为其办理调动,提升职务。二是唯我独尊,霸占权力。伍星葵向分管部门要钱,有时根本就没有理由可讲,迟了、少了,他还会骂人,“这点事都办不了,要你干什么?”,弄得下属哭笑不得,必须俯首帖耳。三是目无法纪,滥用权力。借陪同领导外出考察之机,向下属单位要钱;以帮基层跑项目为名,要单位出“公关费”;宴请自己的亲戚朋友,让别人“埋单”;拿着公款与他人合伙经营体育用品店,停业后,造成灭失性公款损失;怕刑满释放人员告状,影响其职务晋升,指示机关给此人“补贴”;用公款购物,放在自己家里使用;装修家庭住宅,让私营老板为他买空调机,等等。在他眼里法律法规、纪律规定只不过是一纸空文,自己想怎么做就怎么做。

权力的滥用,为伍星葵带来了大量钱财,可以满足他的各种爱好。经查,2002年初至2005年底,伍星葵在肇庆、云浮任职期间,利用职务之便,向23个单位索要现金、用虚开发票或消费发票报销套取现金以及贪污公款、收受贿赂共计人民币约800余万元;另外,还在3家端砚厂拿了近100万元的端砚不付款,家里藏匿11块名贵端砚和70多幅名人字画不能说明合法来源。伍星葵分管旅游,以外出考察名义旅游观光非常方便,国内的风景名胜不必说,欧洲、澳洲、新、马、泰都有他的身影。吃喝玩乐更是不在话下,买名牌、摆阔气、讲排场,经常出入高档娱乐场所,喝高档酒、吃高档菜,一桌上万元甚至几万元;伍星葵买套西装1万元,一件衬衣上千元,家里用的碗300元一个,反正有公家付钱,毫不吝啬。

从伍星葵的所作所为可以看出,他的权力观已经产生了严重错位,他不是用手中的权力去谋划地方的经济发展,为群众办实事好事,而是将其异化为“搞钱”的工具,漠视有关的财经纪律规定,凌驾于党纪法规之上。另一方面,一些部门领导不按规章制度办事,而是围着伍星葵的权力指挥棒转,有求必应,以能进入伍星葵的“圈子”为荣,一句话、一个电话,即几万、十几万甚至几十万拱手相送,客观上也助长了伍星葵滥用职权的行为。

省纪委副书记赵振华说:“一个领导干部利用手中权力,随随便便到自己分管的单位和部门拿钱,据为己有,肆意挥霍,有些单位领导对此却麻木不仁,有的甚至认为是上级领导看得起自己,对自己的信任;有的还千方百计与上级领导套近乎,溜须拍马,阿谀逢迎,想方设法挤身或融入某个领导的‘小圈子’;有的目无法纪,使用公款毫不吝啬,大手大脚,挥之即去,呼之即来。这些现象在某些地区和一些单位还比较普遍,是个带倾向性的问题。伍星葵案就是这些现象的一个缩影,很有典型性。这些歪风不刹,将严重损害党的形象,影响干群关系,贻误经济建设。”

经典摘录

从伍星葵的所作所为可以看出,他的权力观已经产生了严重错位,他不是用手中的权力去谋划地方的经济发展,为群众办实事好事,而是将其异化为“搞钱”的工具,漠视有关的财经纪律规定,凌驾于党纪法规之上。

(原文见2009年02月28日《南方日报》A05版 记者 戎明昌 通讯员 粤纪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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