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建立了较为完整的科技奖励制度
新中国建立以来,我国科学技术在一片空白的基础上开始。为尽快发展科学技术,1949年9月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通过的《共同纲领》第43条明确规定:“努力发展自然科学,以服务于工业、农业和国防建设,奖励科学的发现和发明,普及科学知识。”据此,1950年8月,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第45次会议通过并发布了《政务院关于奖励有关生产的发明、技术改进及合理化建议的决定》,批准了《保障发明权于专利暂行条例》。1954年8月27日,国务院干部了《有关生产的发明、技术改造及合理化建议的奖励暂行条例》。1955年8月,国务院发布了《中国科学院科学奖金的暂行条例》。1963年11月,国务院发布了《发明奖励条例》和《技术改进条例》。可见,新中国非常重视科技奖励事业的发展。但是由于文化大革命,科技奖励事业也就被迫中断。因此,科技奖励制度的恢复、发展和完善,是最近20多年中完成的。
1978年,党中央召开具有重大历史意义的全国科学技术大会,会上举行了盛大隆重的科技奖励活动,奖励了7657项科技成果,标志着科技奖励制度的恢复。同年12月国务院修订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发明奖励条例》,1979年初成立了发明奖评选委员会。1979年12月,国务院又修订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科学奖励条例》,1982年3月,修订并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奖励条例》,并开始着手制定科学技术进步奖条例。1984年9月,国务院正式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奖条例》,规定了奖励范围、条件和奖金等,同时规定该奖分为国家级和省、部两级,次年国务院还批准成立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工作办公室,标志着我国科学技术奖励体系的基本形成。1986年12月和1990年,《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励条例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发明奖实施细则》正式出台。科技进步奖和自然科学奖、科技发明奖共同构成了日益完善的具有中国特色的科技奖励体系。1993年7月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其中第八章“科学技术奖励”规定,“国家建立科学技术奖励制度,对于在科学技术进步中做出重要贡献的公民、组织,给予奖励。”(6)并对国家科技奖励的奖项、内容等作了规范,标志着国家科技奖励制度的法制化。同时,根据科技进步法的规定,1994年还设立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授予对中国科学技术事业做出重要贡献的外国公民和组织,是的这一中国特色的科技奖励制度进一步完善。
在党中央和国务院的高度重视和全社会的广泛关注下,1999年,国家科技奖励制度进行了重大改革。5月23日,朱鎔基总理签署国务院第265号令,发布施行《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标志着我国科技奖励工作进入了一个新阶段。改革后,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制度更加完善,形成了最高科学技术奖、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和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五大奖项。这一完善的科学技术奖励制度,在推动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等方面,发挥着重要的杠杆作用。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