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海关商品分类目录
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统计商品目录》,是以协调制度为基础,结合我国实际进出口情况编制而成的(我国《进出口税则》和《海关统计商品目录》1992~1995年版本、1996~2001年版本、2002~2006年版本、2007~2011年版本及2012年版本分别基于1992及1996、2002、2007及2012年版协调制度编制)。它的问世,结束了我国进出口税则和统计所用商品分类目录不同的历史,为我国参加国际间关税及贸易谈判,开展海关征税、监管、统计以及数据分析比较、信息交流等工作带来了极大的便利,是海关管理的一项重大改革。我国现行海关商品分类目录特指现行的《进出口税则》和《海关统计商品目录》。
一、《进出口税则》
(一)《进出口税则》
现行《进出口税则》结构与协调制度商品分类目录结构基本相同,也由归类总规则、注释和商品名称及编码表三部分组成。两者相比较,前者在商品名称及编码表中增设了税率栏,并将商品编码改称税则号列,税则号列的前六位数码及其货品名称与协调制度相应栏目完全一致。为适应我国关税、统计和贸易管理的需要,税则号列增设了第七、八位数码,第一至七位数码和第一至八位数码分别代表第三、四级子目即中国子目。与此相适应增设了必要的三、四级子目注释即中国子目注释。新子目的增设体现了我国关税政策和产业政策,有利于统计进出口量较大的产品及新技术产品。未设三或四级子目的税则号列,第七或第八位数码为0,如0207.2700。
在商品编码表中的商品名称前分别用“—”、“——”“——”“———”代表一级子目、二级子目、三级子目、四级子目。其中一级、二级、三级、四级子目又可简称为一杠、二杠、三杠、四杠子目。
例:商品编码(税则号列)5 1053910各层次含义如下:
51表示第51章(协调制度章代码);
05表示该章第五个品目(协调制度品目代码);
3表示品目51.05项下第三个一级子目(协调制度子目代码);
9表示子目5105.3项下未列名二级子目(协调制度子目代码);
1表示子目5105.39项下第一个三级子目(中国子目代码);
0表示子目5105.391项下未增设四级子目(中国子目代码)。
《进出口税则》逐条采用了HS的归类总规则、类注释、章注释及子目注释,也以《协调制度注释》作为最具权威性的解释说明文件,商品归类原则和方法亦与协调制度相同。
(二)海关进出口货物商品归类
海关“进出口货物商品归类是指在《商品名称及编码协调制度公约》商品分类目录体系下,以《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为基础,按照《进出口税则商品及品目注释》、《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本国子目注释》以及海关总署发布的关于商品归类的行政裁定、商品归类决定的要求,确定进出口货物商品编码的活动。”(引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商品归类管理规定》)
二、《海关统计商品目录》
海关统计是全面、准确地反映实际进出关境对外贸易货物的品种、数量或重量等的数据资料,是发展国民经济的重要参考依据。现行海关统计采用的《海关统计商品目录》与《进出口税则》结构基本相同。为适应海关统计的需要,计量单位栏取代了税率栏;商品编码取代税则号列。为简化归类,满足我国海关统计的需要还增设了第二十二类,该类下设第98章。新增类标题及章标题相同,均为‘特殊交易品及未分类商品’。其余各类、章、目及子目的货品范围与税则完全一致,海关统计商品归类原则和方法也与税则归类完全相同。需要注意的是海关统计目录为适应统计的需要在子目条文的表述上描述更为详细,如果货品范围因此发生变化即与税则对应子目货品范围不一致时应以税则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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