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进出口货物商品归类的海关行政管理
依据《海关法》、《关税条例》海关总署发布了《归类管理规定》实施对进出口货物商品归类的海关行政管理。
一、进出口货物商品归类依据(我国)
(一)海关商品归类
海关“商品归类是指在《商品名称及编码协调制度公约》商品分类目录体系下,以《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为基础,按照《进出口税则商品及品目注释》、《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本国子目注释》以及海关总署发布的关于商品归类的行政裁定、商品归类决定的要求,确定进出口货物商品编码的活动。”(引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商品归类管理规定》)
(二)对进出口货物进行归类的原则
进出口货物的商品归类应当遵循客观、准确、统一的原则。
(三)对进出口商品进行归类的依据
1.《进出口税则》;
2.《进出口税则商品及品目注释》;
3.《本国子目注释》;
4.海关总署发布的关于商品归类的行政裁定;
5.海关总署发布的商品归类决定。
(四)商品归类决定的作出和失效
1.法律效力
海关总署可以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对进出口货物作出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商品归类决定。
2.适用对象
进出口相同货物,应当适用相同的商品归类决定。
3.失效及撤销
作出商品归类决定所依据的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其他相关规定发生变化的,商品归类决定同时失效。
海关总署发现商品归类决定存在错误的,应当及时予以撤销。被撤销的商品归类决定自撤销之日起失效。
二、进出口货物商品归类的申报要求
(一)收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应满足的申报要求
为了规范进出口企业申报行为,提高申报数据质量,促进贸易便利化,海关总署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商品规范申报目录》(以下简称《规范申报目录》)。《规范申报目录》中申报要素栏由归类要素、价格要素审单及其他要素构成。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及其代理人在报关时应当严格按照《规范申报目录》中关于规范申报商品品名、规格的要求,认真填制报关单并依法办理通关手续,应做到:
1.如实、准确申报并确定商品编码
收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海关要求如实、准确申报其进出口货物的商品名称、规格型号等,并且对其申报的进出口货物进行商品归类,确定相应的商品编码(《归类管理规定》第六条)。
2.提供归类所需资料
收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提供满足归类所需的资料,不得以商业秘密为理由拒绝向海关提供有关资料。向海关提供的资料涉及商业秘密,要求海关予以保密的,应当事前向海关提出书面申请,并且具体列明需要保密的内容,海关应当依法为其保密(《归类管理规定》第八条、第十一条)。
3.按《规范申报目录》填写“商品名称、规格型号”栏目
《规范申报目录》对不同商品设置了特定的申报要素。报关单“商品名称、规格型号”栏的填写应在确定商品编码后进行。在使用《规范申报目录》填写报关单时,应当按《规范申报目录》中相应编码对应申报要素的各项内容逐一填写清楚。
4.补充申报
对需要较多资料才能满足归类要求的货品,当报关单相应栏目要求提供的资料不能满足归类需要时,收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有义务应海关要求或主动向海关进行补充申报,如实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商品归类补充申报单》,确保归类申报的完整。
(二)海关的权利
海关在审核收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申报的商品归类事项时,可以依照《海关法》和《关税条例》的规定行使下列权力,收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予以配合:
1.查阅、复制有关单证、资料;
2.要求收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提供必要的样品及相关商品资料;
3.组织对进出口货物实施化验、检验,并且根据海关认定的化验、检验结果进行商品归类。
收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拖延、拒绝提供有关单证、资料的,海关可以根据其申报的内容依法审核确定进出口货物的商品归类。
三、商品归类决定的作出和失效
海关总署可以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对进出口货物作出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商品归类决定。
进出口相同货物,应当适用相同的商品归类决定。
作出商品归类决定所依据的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其他相关规定发生变化的,商品归类决定同时失效。
海关总署发现商品归类决定存在错误的,应当及时予以撤销。被撤销的商品归类决定自撤销之日起失效。
四、商品归类的修改
1.收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申报的商品编码可按规定申请修改
收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申报的商品编码需要修改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修改和撤销管理办法》等规定向海关提出申请(《归类管理规定》第十三条)。
2.海关有权按规定重新确定商品编码;有权按规定通知收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对报关单进行修改、删除
海关经审核认为收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申报的商品编码不正确的,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按照商品归类的有关规则和规定予以重新确定,并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修改和撤销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通知收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对报关单进行修改、删除(《归类管理规定》第十二条)。
五、预归类制度
为加速货物通关,提高归类的准确性,便利报关人办理海关手续、方便合法进出口,我国海关除在通关环节进行商品归类外,亦参照国际通行做法对进出口商品实行预归类。
(一)预归类的含义
在海关注册登记的进出口货物经营单位(以下简称申请人),可以在货物实际进出口的45日前,向直属海关申请就其拟进出口的货物预先进行商品归类,简称预归类。
(二)预归类申请的条件及提出
1.提供实际进出口证据
申请人有义务提供资料证明所涉商品将在45日后实际进出口,如提供真实有效的进出口合同等(《归类管理规定》第十五条)。
2.书面申请
申请人应按要求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商品预归类申请表》(简称预归类申请表)(《归类管理规定》第十六条)。
(1)填写《预归类申请表》。预归类申请应由申请人填写《预归类申请表》,以书面形式一式两份提出申请。申请人和作决定的海关各执一份。《预归类申请表》必须加盖申请单位印章,所提供资料与申请表必须加盖骑缝章。
(2)一项商品一份申请表。一份《预归类申请表》只应包含一项商品;申请人对多项商品申请预归类的应分别提出。
(3)提供申报情况详细资料。申请人应提供足以说明申报情况的资料,所附文件是外文的,申请人应同时提供真实准确的中文译文。
3.向进出口所在地的直属海关提出申请
申请人向货物拟实际进出口所在地的直属海关提出预归类申请。
(二)预归类决定的作出和使用
1.审核并制发《预归类决定书》
直属海关经审核认为申请预归类的商品归类事项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进出口税则商品及品目注释》、《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本国子目注释》以及海关总署发布的关于商品归类的行政裁定、商品归类决定有明确规定的,应当在接受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制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商品预归类决定书》(以下简称《预归类决定书》),并且告知申请人。
2.审核并告知申请人申请商品归类的行政裁定
直属海关经审核认为申请预归类的商品归类事项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进出口税则商品及品目注释》、《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本国子目注释》以及海关总署发布的关于商品归类的行政裁定、商品归类决定没有明确规定的,应当在接受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告知申请人按照规定申请行政裁定)。
3.《预归类决定书》的时效及使用
(1)时效——自签发之日起。
(2)使用。
申请人在制发《预归类决定书》的直属海关所辖关区进出口《预归类决定书》所述商品时,应当主动向海关提交《预归类决定书》。
申请人实际进出口《预归类决定书》所述商品,并且按照《预归类决定书》申报的,海关按照《预归类决定书》所确定的归类意见审核放行。
(三)《预归类决定书》的废止
《预归类决定书》内容存在错误的,作出《预归类决定书》的直属海关,应当立即制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商品预归类决定书撤销通知单》通知申请人停止使用《预归类决定书》。因法规等变化导致《预归类决定书》不再适用的,作出《预归类决定书》的直属海关,应当制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商品预归类决定书撤销通知单》或者发布公告,通知申请人停止使用。
六、进出口货物商品归类争议处理
(一)归类争议的处理方式
进出口货物商品归类发生争议,应依《海关总署关于实施商品归类磋商与质疑程序的公告》(简称《磋商与质疑程序的公告》)(2007年9月14日发布实施)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复议办法》(简称《海关行政复议办法》)(2007年11月1日起施行)、《归类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办理。
一般通过下列方式解决。
1.磋商和质疑
(1)磋商。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及其代理人因进出口货物的商品归类与海关发生争议,可以向海关申请进行磋商(《磋商与质疑程序的公告》)。
(2)质疑。海关对商品归类有疑问的,可以提出质疑,由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及其代理人作进一步说明。
2.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对于通过商品归类磋商与质疑程序无法解决的商品归类争议,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及其代理人可依法将其作为纳税争议事项,依据海关法的规定先向海关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海关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还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此外,海关管理相对人对某一确定商品归类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时也可直接提起行政复议。
(二)磋商的处置程序
《磋商与质疑程序的公告》明确了海关和进出口收发货人及其代理人双方对进出口货物的商品归类结论不一致时,归类质疑和归类磋商的应用范围和程序。
1.适于通过磋商途径解决归类争议的范围
对预归类决定存有异议的、通关过程中对进出口货物的商品归类存有争议的、对已放行货物的商品归类存在疑问的。
2.书面磋商处置程序
书面磋商适用于预归类决定、通关过程中(比较重要或有特殊需要的磋商情况)、货物放行后。
(1)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及其代理人应该:
①填写并向该海关以书面方式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商品归类磋商申请书》。
②提供随附相关资料。
(2)海关应该:
审核相关材料,作出处理意见。
①有必要进行磋商的,应当通知申请人进行磋商,解决归类争议。
②对于不需要进行磋商的即对涉及有明确归类规定的商品归类磋商申请予以退回,并向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及其代理人告知理由。
(三)质疑的处置程序
1.适于通过质疑途径解决归类争议的范围
海关对已放行货物的商品归类存在疑问时。
2.质疑的处置程序
(1)质疑方式:书面。
(2)质疑的处置程序:
①海关提出书面质疑。海关对已放行货物的商品归类存在疑问时,应当制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商品归类质疑通知书》(简称《质疑通知书》),将质疑内容告知收发货人及其代理人。
②收发货人及其代理人以书面形式作进一步说明。当海关对通关后的商品进行归类质疑时,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及其代理人应配合海关的质疑程序。
应自收到《质疑通知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作进一步说明,并提供相关资料或其他证据。
③必要时海关重新审定商品归类。在下述两种情况下,海关可以根据相关规定或掌握的资料,依法重新审定商品归类。
A.收发货人及其代理人未能在规定期限内做出说明。
B.海关在审核相关资料或证据后仍有理由怀疑其原归类准确性。
七、因商品归类引起的退、补税等管理
(一)依法退税,追、补税款
因商品归类引起退税或者补征、追征税款以及征收滞纳金的,海关应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海关总署规章的规定办理。
(二)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归类管理规定》,构成走私行为、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行为或者其他违反《海关法》行为的,由海关依照《海关法》和《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练习题
(一)选择题
1.商品编码“0103.9110”说明:
A.该商品在第1章
B.该编码包括的货品范围是重量在10千克以下的活猪
C.商品编码中的第5位“9”表示子目0103.9是未列名子目
D.商品编码中的第8位“0”表示在三级子目下未设四级子目
2.对进出口商品进行归类的主要依据包括:
A.海关总署发布的商品归类决定
B.《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
C.《进出口税则商品及品目注释》
D.《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统计目录本国子目注释》
3.下列可以做出预归类决定的我国海关商品归类职能部门是:
A.海关总署
B.直属海关
C.隶属海关
D.北京(海关)商品归类办公室
(二)判断题
1.品目条文及子目条文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归类依据,在品目归类时应优先使用
2.进出口相同货物,应当适用相同的商品归类决定
3.预归类决定,自签发之日起一年内有效
(三)品目归类(查找四位数级商品编码)
1.大麦和荞麦组成的等量混合物
2.眼底照相机(通过照相的手段检查眼底病变)
3.皮革制的望远镜盒和适于装在该盒内的双筒望远镜(分别报验)
4.冻牛胃(供食用)
5.已有110年历史的石制雕塑品原件,有收藏价值
6.10套自行车未组装件(无车座)与11个车座装于一个木箱内,同时报验
7.一个纸盒内装有一瓶醋、一瓶酱油、一瓶番茄沙司
8.男式长裤裁剪片(布料:纯棉蓝色机织布,幅宽110cm,170g/m2)
9.手提式应急灯套装散件(缺少外壳)
10.皮套里装有电动剃须刀
11.加有发酵粉的自发包子粉
12.装于一个纸盒内的一个三明治(夹猪肉),猪肉占三明治总重的20%,和一杯法式炸土豆条
13.男式针织长裤(纯真丝为原料;未缝拉链)
(四)商品归类(查找八位数级商品编码)
牛肉粉(供食用;未调味)
二、参考答案及简单说明:
(一)选择题
1.参考答案:A C D。
简单说明:因为该编码不包括重量在10千克以下的改良种用活猪,所以B不对。
2.参考答案:A B C D。
简单说明:依据《归类管理规定》第二条对进出口货物商品归类的定义的描述,具有法律效力的进出口货物商品归类的依据包括:
(1)《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进出口税则》);
(2)《进出口税则商品及品目注释》(《税则注释》);
(3)《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本国子目注释》(《本国子目注释》);
(4)海关总署发布的关于商品归类的行政裁定;
(5)海关总署发布的商品归类决定。
3.参考答案:B。
简单说明:直属海关经审核认为申请预归类的商品归类事项属于……,应当在接受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制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商品预归类决定书》(以下简称《预归类决定书》),并且告知申请人。
(二)判断题
1.参考答案:错。
简单说明:品目归类时子目条文没有法律效力。
2.参考答案:对。
简单说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商品归类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海关总署可以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对进出口货物作出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商品归类决定。进出口相同货物,应当适用相同的商品归类决定。
3.参考答案:错。
简单说明:预归类决定,自签发之日起有效。
(三)品目归类(查找四位数级商品编码)
1.参考答案:10.08。
简单说明:由于该混合物品目条文中无具体列名,而且其中大麦和荞麦含量相等,亦无法用基本特征方法确定归类,所以应运用归类总规则三(三)从后归类的方法确定品目归类,即按大麦(品目10.03)、荞麦(品目10.08)的后一个品目归类。
2.参考答案:90.06。
简单说明:因为品目90.06明确列出照相机,比品目90.18医疗器械具体,依据归类总规则三(一)具体列名方法,应按照相机归类。
3.参考答案:望远镜盒应归入品目42.02、望远镜应归入品目90.05。
简单说明:虽然皮革制望远镜盒属于归类总规则五(一)列举的包装容器,但不能按适于装在该盒内的望远镜归类,因为二者分别报验不符合归类总规则五(一)包装物按货品归类的条件,只能分别归类。
4.参考答案:05.04。
简单说明:依据第2章章注2以及第5章章注1(1)的规定,整个或切块的动物胃不应归入第2章应归入第5章。冻牛胃(供人食用)应按品目05.04的条文归入该品目。
5.参考答案:97.03。
简单说明:看起来本题既可以归入品目97.03(雕塑品原件),又可以归入品目97.06(超过100年的古物)。因为第97章章注4(2)规定品目97.06不适用于可以归入该章其他各品目的物品,所以应按照注释规定,归入品目97.03。不能运用归类总规则三(三)从后归类的方法。
6.参考答案:10套自行车未组装件与11个车座中的10个,按完整的自行车归入品目87.12;多出的一个车座按零件归入87.14。
简单说明:依照归类总规则二(一)的规定,具有制成品基本特征的未组装件按制成品归类,但不能将多余的零件一并归入整机。
7.参考答案:一瓶醋应归入品目22.09;一瓶酱油和一瓶番茄沙司应归入品目21.03。
简单说明:这是一个常见的零售包装成套货品,但是并不符合归类总规则三(二)所称零售成套货品的条件。因为这不是为了迎合某种需要或开展某项专门活动将用途互补、配合使用的货品组合在一起的,这只是一套包装在一起的混合产品。混合产品需分别归类。
8.参考答案:62.03。
简单说明:依照归类总规则二(一)的规定,具有制成品基本特征的未制成品按制成品归类,男式长裤裁剪片已具有男式长裤的基本特征应按男式长裤归类。
9.参考答案:85.13。
简单说明:依照归类总规则二(一)的规定具有相应完整品或制成品基本特征的不完整品的未组装件应按完整品归类,因为缺少外壳的应急灯套装散件已具有应急灯的基本特征故应按应急灯归类。
10.参考答案:85.10。
简单说明:皮套里装有电动剃须刀符合归类总规则五规定的包装物按货品归类的条件,所以皮套与电动剃须刀一并归类。
11.参考答案:11.01
简单说明:依据归类总规则二(二)的规定,应将加有发酵粉的自发包子粉视为小麦粉归入品目11.01。
12.参考答案:19.05
简单说明:可以将三明治(夹猪肉)视为夹猪肉的面包片。因为猪肉占三明治总重的20%,依照第16章章注2及第19章章注1(1)的规定,猪肉含量未超过20%的三明治应归入第19章,按面包归类。看起来既可以归入品目16.02(三明治),又可以归入品目20.05(炸土豆条)。这是一套以作为满足果腹需要的三明治和作为配餐食品的法式炸土豆条构成的成套货品,符合总规则三(二)所称零售成套货品的条件。三明治具有该套货品的基本特征故品目归类时应按三明治归类。
13.参考答案:61.03
简单说明:依据归类总规则二(一)的规定,本题货品应按制成的针织长裤归类,归入品目61.03。
(四)商品归类(八位数级商品编码)
1.参考答案:0210.9900
简单说明:依据第5章排他章注的规定,本题货品不应归入第5章。未调味肉粉是第2章所列方法制作的产品,依据第16章章注1的规定,本题货品不应归入第16章。据品目02.10肉粉(与肉并列于条文中)是品目02.10的列名货品应归入该品目。依据总规则六和变化了的总规则三(一),子目0210.9比子目0210.2具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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