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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种成分商品的归类原则

时间:2023-02-2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不许含有原则是归类时比较容易出错的地方,因为很少的某种成分的存在,就会导致商品归入不同的商品编码,考生在进行归类时应特别注意这一点。重量最大原则是对混合成分商品而设立的最重要的归类原则,运用于食品、塑料、纺织、贱金属等商品类别的归类。为了保持某种商品归类原则的完整性,与重量最大原则无关的规定只要与所讲商品归类有关联也在此一并介绍。

第一节 多种成分商品的归类原则

涉及商品成分的归类原则主要是针对混合成分商品而设立的,主要集中在食品、塑料、纺织、贱金属等商品类别。涉及商品成分的归类原则主要有两方面的内容:对成分有限制的商品和多种成分商品的归类规则两方面。其中成分受限制的商品范围属于应知内容,考场上遇到相关商品的考题,现场查找注释中的具体规定,一般就可以做到归类正确。多种成分商品的归类规则属于应会内容,必须能运用相关规则解决相关商品的归类,即在弄懂规则的基础上要做大量的练习题才能满足在考场上归类正确的实战要求。大家应在此共识下安排这部分内容的学习。

一、受成分影响归类的主要商品

所谓对成分有限制的商品是指该商品必须满足成分含量要求才能按对应的名称归类的商品,即名称有时并不是决定商品归类的依据,成分才是归类时起主导作用的因素,如“不锈钢”是指按重量计含碳量在1.2%及以下,含铬量在10.5%及以上的合金钢,不论是否含有其他元素。而含铬量在11%的不锈钢并不符合大百科全书中不锈钢定义,归类时却按不锈钢归类就是这个道理。受成分影响归类的商品在《编码》中通常以两种形式出现,一种是通过品目或子目条文直接描述。例如:4810.3100本体均匀漂白,所含用化学方法制得的木纤维超过全部纤维重量的95%,每平方米重量不超过150克;一种是通过注释对商品下定义或解释。鉴于归类时一定要看条文即通过品目或子目条文直接描述的商品不易被忽视,且表述直观容易理解,所以不必专门学习。而通过注释对商品下定义或解释的商品,未看注释对此就会一无所知,即使是业内人士也会出错。我们将分散分布在注释中的相关规定用下表汇总。为不过多占踞本书的篇幅我们在汇总表中略去了相关商品的具体成分规定,只提供了商品名称,以期达到整体把握成分受限制的商品范围。

表8-1 成分受限制的商品名称一览表(注释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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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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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表中未加“”的不是具体的商品名称,而是相关商品类别

需要指出的是上表中提到的商品有些并未在条文中列名,而是对它的归类必须考虑成分限制,如“番茄汁”(干重量在7%及以上的番茄汁归入品目20.02,以下的归入品目20.09)。作为报关员应熟悉上表中提到的商品,在对其进行归类时,应注意查阅注释以便正确归类。但若考题中未提供商品的相应成分,可以理解为符合相关规定。如:“合金生铁”(1999年下半年商品归类部分第12题)按列名归类即可。但若考题中提供商品的相应成分如:“密封塑料袋装婴儿均化食品,成分含量:30%牛肉(可见小肉块)、65%胡萝卜、5%其他配料;净重500克”(2002年商品归类部分第24题)就必须按照注释中的成分要求等进行归类。对于上表中具有规律性的规定及理解上需要特殊注意之处,将在“商品成分影响归类的主要规则”问题下简单阐述。

二、商品成分影响归类的主要规则

商品成分影响归类的规则主要是针对混合成分商品而设立的,主要集中在食品、塑料、纺织、贱金属等商品类别。主要包括百分比界定原则;不许含有原则以及重量最大原则。

(一)百分比界定原则

所谓百分比界定原则是指在混合成分商品中按注释或条文规定的某种(些)成分是否超过或者低于某个固定百分比的情况来确定归类。成分影响归类的商品一览表中有些商品归类时就要遵守百分比界定原则,例如第13章按重量计蔗糖含量未超过10%的甘草浸膏应归入品目13.02。至于贵金属合金品目的归类原则是在此原则的基础上,还须遵守其他规定。

贵金属合金的品目归类原则简述如下:

含有贵金属的金属合金,只要其中任何一种贵金属的含量达到合金重量的2%,即应视为贵金属合金,且按以下规则归类:

(1)按重量计铂(或铂族)含量在2%及以上的合金,应视为铂合金;

(2)按重量计金含量在2%及以上的非铂(或铂族)合金,应视为金合金;

(3)按重量计银含量在2%及以上的非铂(或铂族)及金合金,应视为银合金;

(4)按重量计含铂(或铂族)、金、银含量单独计算均在2%以下的合金,应视为贱金属合金;

即在贵金属合金归类时,其优先顺序是铂(或铂族)合金,其次是金合金,最后是银合金。

(二)不许含有原则

所谓不许含有原则是指注释或条文中不允许含有某种(些)成分,哪怕只含有0.01%,也会影响归类。比如注释中规定糖食是不允许含有可可的,因此即使含有0.01%也不能视为糖食(一般应归入第18章);第28章和第29章中的化学品除注释或条文有说明的以外,都应是符合化学定义、不能含有其他物质的化学品(允许杂质除外),否则一般应归入第38章。此外“均化食品”(第16章、第20章)、“均化蔬菜”(第20章)都不允许含有品目条文所列基本配料以外的其他类别基本配料,否则就属于“混合均化食品”(第21章),不许含有原则在品目条文中体现的典型例子是“15.03猪油硬脂、液体猪油、油硬脂、食用或非食用脂油,未经乳化、混合或其他方法制作”,未经乳化、混合的限制,致使混有极少量植物油的食用液体猪油也不允许归入品目15.03(应归入品目15.17)。不许含有原则是归类时比较容易出错的地方,因为很少的某种成分的存在,就会导致商品归入不同的商品编码,考生在进行归类时应特别注意这一点。

不许含有原则也可以说是百分比界定原则的特例,确切地说,就是含有某种成分的最大百分比限度为零,否则将视为其他商品。

(三)重量最大原则(含重量相等从后归类原则)

重量最大原则是又一关于商品成分影响归类的原则。所谓重量最大原则是指在混合成分商品中,一般按重量最大(三种及以上成分构成的商品在遵守加和规定后)的成分构成的商品进行归类的原则(包括当所含若干成分重量相等时的从后归类原则)。重量相等从后归类原则是指当没有重量最大的成分时即所含若干成分重量相等(按规定加和后)时,按品目(或子目)顺序归入其可归入的最末一个品目(或子目)的归类原则。重量最大原则是对混合成分商品而设立的最重要的归类原则,运用于食品、塑料、纺织、贱金属等商品类别的归类。希望大家在学习本部分内容时,注意不同类别商品在运用此规则时的共性,在掌握共性的基础上区分各自的特性。此外必须加大练习力度,以求得较好的学习效果。

鉴于重量最大原则涉及商品类别较广,下面按《编码》类次的顺序分别介绍食品、

塑料、纺织、贵金属(子目归类)、贱金属等商品类别的重量最大原则。为了保持某种商品归类原则的完整性,与重量最大原则无关的规定只要与所讲商品归类有关联也在此一并介绍。

三、重量最大原则

(一)品目09.04~09.10所列产品(调味香料)的混合物的归类原则(第二类植物产品第9章咖啡、茶、马黛茶及调味香料)(主要依据第9章章注1)

同一品目内调味香料的混合物仍归入该品目,如50%的胡椒粉(0904.1200)与50%的辣椒粉(0904.2200)组成的混合物,应归入子目0904.2200;50%的胡椒粉(0904.1200)与50%的辣椒粉(0904.2020)组成的混合物,应归入子目0904.2020。不同品目调味香料的混合物归入品目09.l0,如20%的胡椒粉(09.04)与80%的肉桂粉(09.06)的混合物,则应归入子目0910.9100;该组品目所属调味香料及其混合物中,如加入其他物质而改变了其基本特性,构成混合调味品的,则应按混合调味品归入品目21.03。(需要说明的是在第9章的注释中并没有提到重量最大原则,而是运用了归类总规则三,运用归类总规则三与运用重量最大原则归类的方法及结果相同)

(二)含有两种或两种以上动物产品食品的归类原则(第四类食品;饮料、酒及醋;烟草、烟草及烟草代用品的制品第16章肉、鱼、甲壳动物、软体动物及其他水生无脊椎动物的制品)(主要依据第16章章注2)

归入第16章的食品,其动物产品含量必须超过20%,含两种或两种以上动物产品的食品,应按其中重量最大的那种产品归类,归入第16章相应品目。归入第16章同一品目的动物产品应该合并计算重量,当没有哪一种动物产品重量最大时应该归入可归入的有关品目中最后一个品目即从后归类。

例如:某罐头食品按重量计含有10%的鸡肉、含有10%的猪肉(混合的)、含有15%鱼肉、含有55%的蔬菜,其余为配料。

说明:因为该食品动物类原料含量超过了20%,所以应归入第16章,鸡肉与猪肉为同一品目16.02项下的原料合并计重达到20%,超过了鱼肉含量,故该罐头应归入品目16.02,再按照从后归类的原则最终归入子目1602.4910。(需要说明的是在第16章的注释中并没有提到比例相等从后归类的原则,而是运用了归类总规则三,运用归类总规则三与运用比例相等从后归类原则的归类的方法及结果相同)

应注意第19章的包馅面食及第21章的调味品和汤料以及混合均化食品不受动物类原料含量限制。

(三)共聚物(包括聚合物混合体)(品目39.01~39.13)的归类原则(第七类塑料及其制品;橡胶及其制品第39章塑料及其制品)(主要依据第39章章注4及子目注释1)

1.品目的归类

除条文另有规定以外,均应按聚合物中重量最大的那种共聚单体单元所构成的聚合物归入相应品目。为此,归入同一品目的聚合物的共聚单体单元应作为一种单体单元对待即加和后与其他单体单元的重量进行比较。如果没有一种或一组共聚单体单元重量最大,则共聚物和聚合物混合体应按序号顺序归入有关品目中的最后一个品目即从后归类。

2.子目的归类

(1)在同级子目中有一个“其他”子目时:

当共聚物不能按所列名称冠有“聚(多)”的聚合物(聚合物中有一种单体单元的重量在95%及以上)、具体列名共聚物(列名的共聚单体单元的重量之和在95%及以上)及化学改性聚合物归类时,应按聚合物中重量最大的那种共聚单体单元(与其他各种单一的共聚单体单元相比)所构成的聚合物归入该级相应子目。为此,归入同一子目的聚合物的共聚单体单元应作为一种单体单元对待即加和后与其他单体单元的重量进行比较。只有在同级子目中的聚合物共聚单体单元才可以进行比较。如果没有一种或一组共聚单体单元重量最大,则共聚物和聚合物混合体应按序号顺序归入有关子目中的最后一个子目即从后归类。

(2)在同级子目中没有“其他”子目时:

共聚物应按聚合物中重量最大的那种共聚单体单元(与其他各种单一的共聚单体单元相比)所构成的聚合物归入该级相应子目。为此,归入同一子目的聚合物的共聚单体单元应作为一种单体单元对待即加和后与其他单体单元的重量进行比较。只有在同级子目中的聚合物共聚单体单元才可以进行比较。如果没有一种或一组共聚单体单元重量最大,则共聚物和聚合物混合体应按序号顺序归入有关子目中的最后一个子目即从后归类。

例1:95%高密度聚乙烯(HDPE)和5%聚异丁烯构成的聚合物混合体颗粒

说明:应作为高密度聚乙烯归入品目39.01,最终应归入子目3901.2000。因为同级子目中有一个“其他”子目,该共聚物有一种单体单元的重量在95%及以上应按所列名称冠有“聚(多)”的聚合物归类。

例2:氯乙烯一乙酸乙烯酯共聚物颗粒,其中氯乙烯单体单元为55%乙酸乙烯酯单体单元为45%

说明:氯乙烯为主要共聚单体,应归入品目39.04,最终应归入子目3904.3000。因为同级子目中有一个“其他”子目,该具体列名共聚物的共聚单体单元的重量之和为100%,应按具体列名共聚物归类。

例3:以45%乙烯单体单元、35%丙烯单体单元及20%异丁烯单体单元构成的共聚物颗粒

说明:由于丙烯单体单元和异丁烯单体单元合计超过乙烯单体单元,所以应归入品目39.02。又由于丙烯单体单元比归入39.02的其他聚合物共聚单体单元的比例都大,所以应作为丙烯共聚物归类,最终归入子目3902.3090。

例4:以40%乙烯单体单元、30%丙烯单体单元及30%异丁烯单体单元构成的共聚物颗粒

说明:由于丙烯单体单元和异丁烯单体单元合计超过乙烯单体单元,所以应归入品目39.02。又由于丙烯单体单元与异丁烯单体单元比例相同,异丁烯共聚物应归入以其他列名的子目3902.9,是同级子目中的最后一个子目,所以不应作为丙烯共聚物归类,最终应归入子目3902.9000。

例5:以60%苯乙烯单体单元、30%丙烯腈单体单元及10%乙酸乙烯酯单体单元构成的共聚物颗粒

说明:苯乙烯为主要共聚单体应归入品目39.03,品目中没有具体列名该共聚物的子目。但是有部分共聚单体单元构成的具体列名共聚物子目即苯乙烯-丙烯腈共聚物。由于该共聚物的共聚单体苯乙烯单体单元与丙烯腈单体单元的重量之和为90%,未达到95%不应按具体列名共聚物——苯乙烯-丙烯腈共聚物归类(同级子目中有一个“其他”子目时,具体列名共聚物的共聚单体单元的重量之和应在95%及以上)。所以本题应归入子目3903.9000。

例6:聚乙烯(比重0.92)与聚乙酸乙烯酯组成的聚合物混合体(颗粒状)。按占聚合物混合体总重量计算:乙烯单体单元为50%、乙酸乙烯酯单体单元为50%(2001年报关员资格全国统一考试商品归类试题第17题)

说明:依据第39章章注4规定,共聚物混合体应按聚合物混合体中重量最大的那种单体单元所构成的聚合物的品目归类,比例相同时从后归类。聚乙烯应归入品目39.01,聚乙酸乙烯酯应归入品目39.05,所以本题商品应按乙酸乙烯酯聚合物归类,归入品目39.05。因39.05品目下有一个“其他”子目,所以子目的归类应参照子目注释l办理,即因为本题商品乙酸乙烯酯的含量不足95%,所以不能视为聚乙酸乙烯酯,而应视为乙酸乙烯酯共聚物。因为颗粒状是固态不属于水分散体,所以应归入子目3905.2900。

(四)由两种及以上纺织材料混合制成的商品的归类原则(第十一类纺织原料及纺织制品)(主要依据第十一类类注2及子目注释2)

1.第50章~第55章及品目58.09或59.02商品的归类

一般按归类总规则三(二)办理的是以缝合、胶粘等方式将不同结构或不同纤维组成的纺织物叠层拼合而成的产品;对其他商品依据第十一类类注2的规定,一般按重量最大的纺织材料构成的商品归类;重量相同时依从后原则归类;在确定混纺产品主要与哪种材料混纺时,应以与其混纺的材料中重量最大的为主要混纺对象,重量相等时依从后原则。

应注意归类时应先确定章,再确定品目,这一点与其他商品归类的操作程序不同。

例1:按重量计,含棉35%,含涤纶短纤65%,每平方米重210g的染色平纹机织物(幅宽110cm)

说明:两种材料按重量计涤纶大于棉,按涤纶机织物归入5514.2100。

例2:按重量计含棉50%,含涤纶短纤50%,每平方米重2lOg的染色平纹机织物(幅宽110cm)

说明:两种材料按重量计相同,归入最末一个可归品目,最终按涤纶机织物归入5514.2100。

例3:按重量计,含棉56%,化学纤维短纤24%,羊毛20%,每平方米重210g的漂白平纹机织物(幅宽110cm)

说明:按棉织物归第52章,由于与棉混纺的两种材料中的化学纤维最重,应作为主要与化学纤维混纺的棉机织物归入5211.2100。

例4:按重量计,含棉56%,化学纤维短纤22%,羊毛22%,每平方米重2l0g的漂白平纹机织物(幅宽110cm)

说明:按棉织物归第52章,由于与棉混纺的两种材料比例相同,应依从后原则判断主要混纺对象,按主要与毛混纺的棉织物归入以“其他机织物”列名的品目52.12,最终归入5212.2200。

计重时主要还应注意:

(1)马毛粗松螺旋花线和含金属纱线,均应作为单一的纺织材料对待;对于机织物,金属线应作为一种纺织材料,因此使用金属线或含金属纱线的机织物仍被视作纯纺织材料制的商品,但如金属线或含金属纱线已成为机织物中重量最大的纺织材料,该织物一般应归品目入58.09。

例如:按占织物总重计算,粗梳毛涤混纺纱89%(粗梳羊毛45%,涤纶短纤44%),含金属纱线11%,(金属1%,涤纶短纤10%),每平方米重370g的机织物(幅宽110cm),视含金属纱线为单一纺织材料,因羊毛是重量最大的纺织材料,故按粗梳毛织物归入5111.3000。

(2)同一章或同一品目所列的不同纺织材料,应作为单一的纺织材料对待,在归类时合并计重,先确定章,再确定品目。

例1:按重量计,含羊毛45%,粘胶短纤30%,锦纶短纤25%,每平方米重190g的色织平纹精纺机织物(幅宽110cm)

说明:由于粘纤与锦纶短纤都是第55章商品,应合并计重。此织物化学纤维短纤重量大于羊毛应归第55章;粘纤重量大于锦纶短纤重量应按人造纤维短纤机织物归5516.3300。

例2:按重量计,含涤纶短纤50%,醋酯短纤25%,粘胶短纤25%,每平方米重170g的四线斜纹色织机织物,幅宽110cm

说明:醋酯短纤和粘胶短纤同属人造纤维短纤,是同一品目所列不同的纤维品种应合并计重,人造纤维含量也为50%。因合成纤维短纤与人造纤维短纤重量相同,依从后原则作为人造纤维短纤机织物归入子目5516.9300。

(3)当可归入第54章和第55章的商品与其他章的商品进行比较时,应将这两章作为一个单一的章对待,合并计算两章内不同的纺织材料。

例如:按重量计,含精梳羊毛40%,合成纤维长丝35%,人造纤维短纤25%,每平方米重190g的色织机织物,幅宽110cm

说明:当可归入第54章和第55章的商品与其他章的商品进行比较时,应将这两章作为一个单一的章对待,合并计算两章内不同的纺织材料。由于第54章的长丝与第55章的短纤作为同一章的纺织材料合并计重,故化学纤维重量大于羊毛,应作为化学纤维织物归类;合成纤维长丝重量大于人造纤维短纤,按化学纤维长丝织物归入子目5407.9300。

2.第56章~第63章商品的归类

应:(1)比照第50章~第55章对此类商品的归类原则办理。对由第50章~第55章商品为原材料的制成品,先按上述原则确定制品所用原材料的纤维属性,再以所确定的原材料的纤维属性作为制品的纤维属性并据此归类。

例如:机织印花布制连衣裙,裙料按重量计,含真丝50%,涤纶短纤50%

说明:因裙料属第50~55章商品,先判断裙料属性。此织物化学纤维重量等于真丝重量,依从后原则此裙料可视为合成纤维短纤印花机织物,此连衣裙可视为合成纤维印花机织布制连衣裙,应归子目6204.4300。

(2)对由底布与绒面或毛圈构成的纺织品不计算底布纤维重量含量,仅按绒面或毛圈中重量最大的纺织材料归类,计重方法同上。

例如:按重量计,含65/35的涤棉混纺地经,地纬为50%,含55/45的棉涤混纺绒纬50%,每平方米重213g的灯芯绒织物(幅宽110cm)

说明:对由底布与绒面或毛圈构成的纺织品不计算底布纤维重量含量,仅按绒面或毛圈中重量最大的纺织材料归类,计重方法同上。本题因绒面棉花重量大于涤纶重量,故应按棉纬起绒机织物归子目5801.2200。

(3)对品目58.10的刺绣品及其制品,可见底布的只计算底布的纺织材料重量,不见底布的则计算绣线的纺织材料重量。(4)在依照本规定办理时应酌情考虑运用归类总规则三。

例如:按重量计,l00%棉机织底布占绣品总重45%,100%真丝绣线占绣品总重55%的刺绣品

说明:对58.10的刺绣品及其制品,可见底布的只计算底布的纺织材料重量,不见底布的则计算绣线的纺织材料重量。本题不计算绣线的纺织材料重量,按棉刺绣品归入子目58l0.9100。

(五)品目71.10项下子目所列合金的归类(第十四类天然或养殖珍珠、宝石或半宝石、贵金属、包贵金属及其制品;仿首饰;硬币)(主要依据第71章子目注释3)

归入该品目的合金应按所含铂、铱、锇、钯、铑及钌中重量最大的一种金属确定子目归类。(注意:与品目归类原则不同)

例如:铂、铱、锇合金丝按重量计算:含铂40%、铱30%、锇%(品目71.10)

说明:铱、锇是同一一杠子目7110.4所列不同的贵金属品种经合并计重为60%,超过铂的含量,依重量最大原则作为铱、锇丝归入同一子目7110.4990。

(六)贱金属归类(第十五类贱金属及其制品)(主要依据第十五类类注5及7)

1.含有贱金属的合金的归类规则(第72章的铁合金、第74章的铜母合金按列名归类,不适用此规则)

(1)对于贱金属与贵金属的合金,当任一种贵金属(或铂族)的含量均不足2%时,应按所含重量最大的贱金属归类,贱金属比例相同时从后归类;否则应归入第71章。

(2)贱金属与贱金属的合金按其所含重量最大的贱金属归类,比例相同时从后归类。

(3)对于其他由本类的贱金属和非本类的元素构成的合金,如果其中贱金属的总重量等于或超过所含其他元素的总重量,应作为本类贱金属合金归类;反之一般归入品目38.24。

2.复合材料制品的归类原则

除各品目条文另有规定的以外,贱金属制品(包括根据“归类总规则”作为贱金属制品的混合材料制品)如含有两种或两种以上贱金属时,铜头的钢铁钉应归入品目74.15,其余按所含重量最大的贱金属的制品归类。在具体操作时,应按下列规定计重:

(1)钢、铁或不同种类的钢铁,均视为一种金属;

(2)按照上述1的规定作为某一种金属归类的合金,应视为一种金属(例如由黄铜制成的铜制品应视为全部由纯铜制成);

(3)品目81.13的金属陶瓷,应视为一种贱金属。

对于部分由非金属构成的制品,应按照归类总规则办理,当贱金属赋予这些制品基本特征时,应按其所含重量最大的那种贱金属的制品归类。

(七)不同适用对象在运用重量最大原则时的差异

重量最大原则在运用于不同类别对象商品时,存在着不同之处。报关员在进行归类时不仅应掌握归类原则,同时还要掌握运用时的差异,避免由于规定运用不当导致的归类错误。

1.使用条件不一样

有些商品在使用重量最大原则时有一定的前提条件。如第16章肉、鱼、甲壳动物、软体动物及其他水生无脊椎动物的制品,在使用这一原则时必须满足按重量计含有20%以上的香肠、肉、食用杂碎、动物血、鱼、甲壳动物、软体动物或其他水生无脊椎动物及其混合物。简单地说,对于混合成分食品按重量计:香肠、肉、食用杂碎、动物血、鱼、甲壳动物、软体动物或其他水生无脊椎动物合计重量未超过20%时,即使能鉴别出某种成分最大,也不能使用重量最大原则对其归类。同样第39章条文所称共聚物要满足按重量计没有一种单体单元的含量在95%及以上的前提条件;同级子目有“其他”,子目所列名称冠有“聚(多)”的聚合物要满足列入名称的单体单元的重量在95%及以上、具体列名共聚物要满足列入名称的共聚单体单元的重量之和在95%及以上等。因此对于有先决条件要求的商品要先行判断是否满足要求,在得出已经满足先决条件的情况下才能运用重量最大原则归类。

2.合并计重范围存在差异

前已述及所谓重量最大原则是指在混合成分商品中,一般按重量最大(三种及以上成分构成的商品在遵守加和规定后)的成分构成的商品进行归类的原则(包括当所含若干成分重量相等时的从后归类原则)。重量相等从后归类原则是指当没有重量最大的成分时即所含若干成分重量相等(按规定加和后)时,按品目(或子目)顺序归入其可归入的最末一个品目(或子目)的归类原则。可见判断哪种成分是重量最大的成分必须在按规定加和后才能进行。但相关类章的注释对于不同对象商品的加和范围的规定并不相同,如果搞错了加和范围正确归类也只能是一句空话。如虽然第39章塑料及其制品、第十一类纺织原料及纺织制品和第十五类贱金属都提到了合并计重,但是可以合并的范围存在差异。第39章注释对共聚物的加和范围限定于归入同一品目(或子目)的聚合物的共聚单体单元,即归入同一品目(或子目)的聚合物的共聚单体单元应作为一种单体单元对待即加和后与其他单体单元的重量进行比较以确定重量最大商品所在品目。第十一类注释对可归入第50章至第55章及品目58.09或59.02的由两种或两种以上纺织材料混合制成的货品的加和范围较大,主要为当归入第54章及第55章的货品与其他章的货品进行比较时,应将这两章作为一个单一的章对待即加和后与其他章的纤维重量进行比较。同一章或同一品目(或子目)所列各种不同的纺织材料应作为单一的纺织材料对待即加和后与其他章或品目的纺织材料重量进行比较。可见第十一类第50章至第55章商品纺织材料的加和范围有三种:化学纤维纺织材料(第50章与第55章所列纺织材料)同一章、同一品目(或子目)。显而易见多于第39章。第十五类规定由贱金属和非本类的元素构成的合金,如果贱金属的总重量等于或者超过所含其他元素的总重量,应作为本类贱金属合金归类,即将所含所有贱金属合并计重。

3.重量最大原则(重量相等时的从后归类原则)特例

上文提到重量最大原则包括当多种成分重量相等时的从后归类原则,需要注意第56至63章的混合纺织材料商品在使用重量最大原则(重量相等时的从后归类原则)时有一个特例,即应先按重量最大原则(从后归类原则)在第50至55章确定纺织材料属性,再依所确定的纺织材料属性决定第56至63章纺织品的纺织材料的属性并归类。

涉及商品成分影响归类的还有一些规则,如涉及第六类、第七类两种或以上成分(部分或全部为本类商品)构成的配套货品的归类原则等。鉴于这些原则与上述三个原则相比出现的实例不多,运用得比较少,在此不多做阐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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