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农村的变化
首先我们要问,中世纪的生产方式的最主要的性质如何?
在中世纪封建时期,正如《剑桥中世纪简史》的作者所写的那样,“一个人的地位无论从哪方面都依赖于他与土地的关系,而另一方面,土地的使用权决定了政治的权利和责任。”[3]农村经济和农村人口在当时占绝对优势,土地和农业是中世纪封建时期的主要的生产方式。正如马克思所言:“古代的起点是城市及其狭小的领地,而中世纪的起点则是乡村。地广人稀,居住分散,……因此,与希腊和罗马相反,封建制度的发展是在一个宽广得多的地盘上开始的,而这个地盘是由罗马的征服以及起初与此有关的农业的普及所准备好了的。”[4]当时占主要地位的经济生产方式和生活方式以庄园组织和农奴制度最为典型。
对于封建庄园的形成,自然有其历史的原因。在欧洲,自从罗马帝国瓦解以来,一直缺乏统一的中央集权政府。东罗马帝国只是名义上的中央政府,但其统治力度和范围已经大为缩小了。经过长时期的战乱,欧洲的人口也大为减少。在当时的欧洲,基本上可以看作是一片广袤的荒野,地广人稀。在各地缺乏强有力的地方统治机构的情况下,各个受封的贵族就自发地在其封地上建立起自给自足的封建庄园。这些庄园在当时遍布欧洲,成为当时主要的经济组织。当时欧洲盗匪横行,而且东部地区的穆斯林和马扎尔人的入侵都是潜在的威胁,因此缺乏自卫能力的单个农户在当时很难独立生存。这样,在庄园周围的农户为了得到庇护,不得不献出土地以求换得在当时有武装自卫能力的领主的保护,这些人就成为庄园中的佃农和农奴。
为了论述的需要,这里将庄园的组织结构和相互之间的关系作一个简单的介绍。由于封建庄园的鼎盛时期是从10世纪开始的,我们就来看一下公元10世纪欧洲庄园的内部组成情况。首先,每一个庄园的统治者被称为领主。领主的土地可以是直接从国王那里受封而来,这种领主是大领主;也可以是从大领主那里承租来的,这些被称为是次承租人。领主首先是庄园经济上的最高领袖,他享有对庄园内部事务的绝对的支配权。他可以决定将庄园的土地派作某种用处,可以垄断对庄园内所有的磨房、榨坊、烤炉以及手工作坊的使用。庄园内的土地分为三个部分:领主保有的土地(即领地)、农奴或佃农的份地以及公地。公地是指所有人都有权使用的森林、沼泽、荒地和草场等,名义上归所有人使用,但公地的所有权实际上是归领主所有的。领主的土地成条状分散在农奴或佃农的土地当中,这些土地交由农奴耕种,作为农奴必须向领主所交纳的劳役。
除了在经济上占绝对统治地位以外,领主还是庄园内部法庭的当然裁决人。“庄园居民由于领主对他们行使审判权而进一步加强了对于领主的依赖。所有的农奴都毫无例外地有服从审判的义务,而其他佃农在大小犯罪的事件上也要受到这种惯例法庭的制裁。”[5]除此之外,领主还管辖着庄园内的宗教事务,为教堂指派牧师。有的领主本身就身兼教职。这样,领主就在经济、法律和宗教等方面牢牢地控制着其庄园内部的所有的人与物,而这几方面的关系差不多是中世纪的人的所有的社会关系了。
但中世纪的封建庄园主并不只是坐享其成而无所事事的地主;相反,他们也要为其庄园承担相应的责任,这种责任简单地说来就是保护和公正。一方面保证其辖下的臣民免受外来的袭击,以使他们的生命和财产有所保障;另一方面,要依据法律和惯例来调解庄园内部发生的各种争端,以维持正常的秩序。
在庄园中绝大多数的人是农奴或隶农。他们承担着庄园内的主要劳动任务。这些人有固定的住所,有自己的家庭,有一块份地和少量的工具。他们终年劳作,为的只是获得衣食温饱;而他们的劳动的大部分都必须交给领主作为各种赋税。他们与奴隶不同的地方是他们有人格,不能被随便地卖掉,而且他们被允许保留一些财产,只要他们交纳了所要交的各种赋税。农奴要交纳的赋税种类很多,除了什一税和事先讲定的地租之外,主要的还有结婚税、遗产税、使用各种器具的费用以及服兵役等。不经领主许可,农奴不可离开其庄园。
庄园内部除了领主和农奴之外,还有其他各种地位的人,比如宗教人士、骑士和少量的自由民。他们是由于某种需要,由领主用一定的赋税来交换其服务。这些人在作用上比较明确,在经济上同样依附于领主,但他们在一定程度上可以享受某些高于农奴的权利。
这里只是对庄园内部的组成做了最简单的描述,而当时的实际情况并不像叙述那么条理分明。领主和农奴之间的关系也并没有什么明文规定,各地的情况也不尽相同。农奴的权利常常无法得到保障,“但大多数封建领主都是任意勒索和反复无常不能控制自己横暴的激情的主人”[6]。“领主可以在任何情况下,在任何时候,只要他需要,就可叫农奴来劳动。”[7]关于封建领主对农奴的人身权利,领主的残暴和为所欲为,已经有许多的论述了[8]。
中世纪的农奴是与土地绑缚在一起的,他们与领主间存在着人身依附关系,要效忠领主。不经领主许可,农奴是不能离开土地的。这是因为领主的利益是和他所管辖的庄园的规模成正比的,庄园的规模越大,庄园主的收入就越高。当时地广人稀,劳动力是极为重要的财富,领主对自己辖下的人口是十分重视的。“他们像家畜一样是领主自留地的一部分。他们像经济保证金一样,被看作农业资本的主要组成部分。丧失一户农奴,对于一个领主来说,犹如丧失一群牛羊一样——也许损失更大一些。因此这些人身家畜是不准放弃他们所耕种的土地的,否则就要追捕;不论他们逃到那里,由于领主有追踪或防护的权利,他们都要冒被俘获并押回他们原来的家的危险。”[9]因此,这也在某种程度上保证了领主不至于过于压榨农奴,因为如果引起农奴的逃亡对自己是不利的。
这里的一个问题是,为什么在封建庄园不实行古代的奴隶制而要实行农奴制?为什么要给农奴一定的保留其财物的权利而不完全剥夺他们的财产?这里面的原因也要从当时的历史条件来分析。首先,由于封建庄园经济的几乎完全的自给自足性质以及当时还极其粗陋和有限的市场,使得他们无论有什么需要都得由内部来解决,这样就决定了庄园内部分工的多样性。这种多样性使得对劳动进行监督的难度变得很大,因为不可能分派这么多的人专门从事监工。奴隶制的劳动方式适合于那种单一性、大规模和重复性强的劳动,而当时的庄园经济并不具备采用奴隶制的条件。其次,当时劳动力是一种稀缺性的资源,领主过分地剥削其手下的劳动力会导致人口的流失,最终会使他自己的利益受到损害。为了使劳动力有劳动积极性,采用农奴制这种给予劳动者的可以保有一定的财产和劳动所得的权利的劳动组织形式乃是一种较为可行的办法,使得庄园主的利益和庄园这种经济组织形式都得到维持。
这样,到10世纪,庄园经济和农奴制都是一种相当稳定的生产方式,不论是领主还是农奴都没有改变现状的打算。就像有的史学家所描述的那样:“他们过着没有广阔眼界的狭隘生活,在其中起主要作用的是宗教、迷信、谋生和家务;如果他们无须十分惨重地忍受战争和自然灾害、国库和地主掠夺所加的痛苦,那他们对自己的命运是心满意足的。”[10]“只要秩序混乱、土地丰裕、军事能力有差异和劳动力不足这些初始的条件起主要作用,典型的庄园便会一直存在下去。”[11]
至于当时的城市,与农村比起来,并不具备与之对立的能力。从本质上来说,当时的城市无论在哪个方面看都从属于农村。城市并没有独立的经济能力,也没有以后兴旺发达的手工业行会。“从宗教的观点说来,它无疑还保持着相当的重要性,不过在经济上毫无重要性可言,充其量只是一个由附近农民供应的小的地方市场,向大教堂及其所属的教堂和修道院的大批教士以及他们所雇佣的奴隶提供日用必需品。”[12]但是这样的城市已经具备了一些以往古罗马大城市所不具备的潜质,即具有摆脱中央控制和自治的可能性。这些潜质是异常重要的,并且为日后城市的兴起和发展成为近代化的城市做好了准备。但在当时,这些城市的重要性还远远没有显露出来,而且城市发展的条件也尚未具备。
如果事情一直都是这样的,那么未来也就不会有什么改变。事实上,在那个时代,整个生产方式的确看不出有什么变化的征兆。但是在所有这些当中,有一件事情发生的变化却最终导致了后来的一切,尽管这变化从一开始起也是极为缓慢的和不起眼的。这件具有世界历史意义的事情,这就是从10世纪开始,欧洲开始进入了一个人口快速增长的时期。有资料表明,在三个世纪间,欧洲的人口增长了近两倍。“在950年到1348年之间西欧的总人口大概增长了1倍还多,从约2000万人增长到了5400万人。”[13]马克思曾经说过,“这种生产的第一次是随着人口的增长而开始的”[14]。虽然马克思在这里指的并不直接是中世纪从10世纪开始的这种生产方式的逐步变化,而是一般地指人类物质活动发生改变的条件,而这种条件同时也是此前人类活动的结果。但是在这里谈论欧洲封建社会的确立和稳固时期所开始的变化的时候,马克思的论断同样是切中要害的。
但为什么在这个时期会有一个人口的持续增长时期呢?这还得从当时的生产方式即庄园经济和农奴制来讲起。封建制度盛行之初的欧洲,地广人稀,到处都是一个个的小村落,这些村落被大片天然的森林、草场和沼泽等分割开来。相对于劳动人口来说,未经开垦的荒地几乎和空气一样丰沛,没有什么价值。“中世纪盛世易使劳动力成为最短缺的从而也是最宝贵的生产要素……在某些地区,有些中世纪领主为扩大其庄园一直同其对手积极竞争着,每个领主都对住在其庄园的村庄里的农民人数关心备至,因为农奴是中世纪早期社会大部分私人产品的生产者。”[15]此外,封建庄园制度中所流行的允许农民在完成各种赋税之后拥有保留部分劳动所得的权利,同样使当时的农民意识到劳动力的重要性,因为每家每户拥有的劳动力越多,可以耕种的土地也就越多,他们的收入自然也就越高。土地的来源在当时根本不成问题,庄园所有的公地是允许村民进行开发的。这样,生育更多的子女在当时就变成了一件有利可图的事情,中世纪欧洲的人口也就自然开始增加了。伴随着人口的增加,生存的压力也开始变大,于是进行新的农业扩张的要求就变得更为迫切了。
开垦和改造未经耕种的土地是中世纪农业扩展的首选途径。当然这种农业扩展还只是现有生产力的单纯的量的扩大,并不具有本质性的改变,不可能引起新的分工和新型的所有制的出现。从10世纪开始,扩大可耕地面积开始成为各个阶层的人的共同目标,但这种扩展是有层次有秩序的:“农民的土地清理一般是在耕地的已有边界外零星扩展的,以牺牲周围的树林或牧场为代价。贵族的开垦通常是较晚和较大的事业,动用了较大的资源去把更困难的地带变为农用地。最艰巨的将遥远的荒地变为农用地的工作,是一些大修道院教团做的,首先是西斯特教团,他们在边疆的修道院为罗马教会反自然主义的益处提供了实实在在的证明。”[16]这样,原来在各个庄园之间的旷野逐渐地都被一些新出现的小农场所占据了。在庄园周围的土地都利用完了的时候,土地便变得稀缺了,也就更有价值了,使原有的劳动力变得过剩了。但同时,“在边远地区还存在着适宜的尚未开发的土地。这些成年人于是形成了潜在的开拓者群伙,中世纪的殖民者便是从这种群伙中产生的。在迁往边疆的进程中,这些人获得了可以谋生的丰裕土地。通过移民,他们得以避免了他们出生的庄园遭受的瘟疫而造成的报酬递减和收入下降,人口增长就是这样产生边疆运动的。”[17]这样,到了13世纪,欧洲人拓展边疆的运动逐渐地遍布整个欧洲,在东北边直至东普鲁士、利沃尼亚、立陶宛和芬兰湾,北部到北欧各国和低地国家,南边到达地中海沿岸诸国。肥沃的土地首先都被抢占,到后来相对贫瘠的土地也得到了开发。
相对于开发新的土地的边疆运动而言,当时的另一个利用土地的趋势便是采用各种方式来提高产量。这种趋势在一开始还并不明显,但随着未耕种土地数量的日渐缩小和人口的日渐增多,生存的压力也逐渐增大,更有效地提高耕地产量的手段也慢慢地越来越重要了。而且,提高产量直接关系着劳动者自身的利益所在,因为提高生产率而创造的剩余额的增长就归于直接生产者。这也促使劳动者想办法努力提高产量。关于这一点,马克思有着精辟的论述:“直接生产者自己支配的每周其余几天的生产效率,却是一个可变量。这个可变量必然随着他的经验的增多而得到发展……因此,这里已经有了某种经济发展的可能性。”[18]在生产效率的改变中同样也包含着某种技术工艺发展的可能性。这里最为典型的就是耕作制度由传统的二圃制逐渐地转变为三圃制[19]。其实三圃制的耕作方式早在8世纪后期就在塞纳河和莱茵河之间的地区出现了,但欧洲普遍应用这种耕作方式竟然花了好几个世纪的时间。众所周知,三圃制比二圃制的优越性要强得多,比如可耕作面积大为增加,作物分配更加均匀合理,减少了因一季作物歉收而招致饥荒的可能等等,但却为何迟迟得不到应用推广呢?除了对土地重新安排所引起的争议,各地气候的限制和对变革的抵制等原因之外,最主要的原因可能如诺斯所说,“只有当人口增长导致劳动报酬递减时三圃制才成为一种更好的组织形式,因为此时土地短缺,必须加以保养和更集约地利用。在较早时代当土地在各方面都十分充裕时,典型的二圃制虽则滥用荒地,但还完全应付得了经济效率的要求”[20]。也就是说,当人们可以通过开垦更多的土地来养活人口的时候,技术的革新就显得不那么必要了;尤其当改变原有的技术的同时还可能带来一些麻烦的时候,采用新技术就更显得画蛇添足了。由此可见,技术的应用在从根本上来讲并不取决于哪种技术在工艺学上更为先进,而更多地取决于当时具体的社会状况,取决于物质生产方式和生产力发展的程度。在当时的封建生产方式下,尽管也不断有新的技术出现,但这些技术对于当时的社会并不具有本质重要性。只要原有的生产方式还可以维持社会按照既有的方式继续存在下去,就始终缺乏变革的必要。而且当时出现的新技术在本质上也并不属于现代技术的范畴,它们只不过是为了应付新出现的情况而迫不得已采用的。类似于三圃制这类新的农业技术的在当时还有深翻土地的重犁和新的牢固挽具的出现,利用了自然力的水磨和风车,用于土壤改良的泥炭肥料等等。
但是新的生产方式也在这些变化之中慢慢地孕育着。人口的增长和土地开垦所带来的最具深远意义的影响并不是在乡村中发生的变化,而是当时商业的复兴和城市的复兴以及由此而来的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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