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法而不求情,尽心而不求名。
——苏洵
春秋时期,在各国诸侯以及公室与私门的纷争中,有一位饱学多智、与世无争的淡泊者。他认为:“优哉游哉,聊以卒岁,智也。”但他的淡泊却又不是毫无原则地随波逐流,为了法律的尊严,他不徇己私、不庇己亲,正确处理情与法的关系,可称为执法者的楷模。他就是羊舌叔向。
叔向(生卒年不详),春秋时晋国大夫。羊舌氏、字叔向,又字叔誉。晋平公元年(前557)被任为太傅。
晋昭公四年(前528),晋国大夫楚人申公巫臣之子邢侯与雍子因畜(今河南温县)附近田界发生纠纷。原来,20年前,晋平公在位时,楚人雍子受到父兄的谮毁,逃奔晋国避难,晋国国王十分倚重他,特将邢侯采邑中的畜地中的一部分赐给他。因此形成雍子与邢侯的田界相互毗邻,并且犬牙交错的复杂情况。天长日久,田界渐渐模糊不清,两家为争田界屡起纠纷,为此找到大理打官司。但历时甚久,也没有调解成功。
恰好理官士景伯出使楚国,由叔向的弟弟叔鱼摄代士景伯之任。秉持国政的韩宣子命叔鱼了断这桩拖延日久的旧案。
叔鱼接手此案后,详勘地界,认为此案“罪在雍子”。心虚的雍子听到这一风声后,深知叔鱼素来“渎货无厌”,贪求财色不择手段、不顾后果,赶紧投其所好地将自己的一个女儿嫁给叔鱼为妾,以求为己掩饰。贪财好色的叔鱼受贿后,立刻转而判处邢侯有罪。邢侯听到此颠倒黑白的判决,不禁勃然大怒,直接冲上朝堂与之论理。争吵中,怒不可遏的邢侯竟将雍子、叔鱼当堂杀死了。
韩宣子觉得此案很棘手,就将叔向找来,向他求教应怎样处理这件案子。叔向面对胞弟的尸体,并没有有所顾忌,或设法为胞弟开脱罪责,而是当即干净利落地回答道:这3个人所犯的罪过程度是相同的,按律应当将活着的处死,将已死的陈尸示众。接着他向韩宣子具体分析了每个人的罪行:雍子明知有罪,却以女嫁于叔鱼,这是用行贿方式来购买胜诉;叔鱼身为司法官员,不仅受贿,而且不以情理判曲直,实已触犯卖狱大忌;邢侯未经批准而专擅杀人,这3个人所犯的罪过性质的严重、恶劣程度是一样的。由此,叔向得出结论:“自己有罪而去掠取美名,这就叫昏;贪污受贿以致于败坏职守,这叫做墨;肆无忌惮地擅自杀人,就叫做贼。《夏书》上记载,犯了昏、墨、贼3种罪行都必须处以死刑,这是皋陶制定的刑法,请据此去判处他们吧!”
韩宣子听了如此责有所归、罪有所得、有理有据的回答,心膺折服。于是宣布3人罪状,将邢侯处死,而将雍子、叔鱼2人的尸体在街市示众,以儆效尤。孔子听说此事后,对叔向所为大加赞赏,他认为制邢亦治国之人事,叔向审治邢侯之狱,指斥叔鱼之贪,以正邢书,而于其亲不包庇隐蔽,高度赞誉了叔向的刚直有古人遗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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