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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度智力残疾教育的几个问题

时间:2023-02-2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国家教委适时地提出了制定中度智力残疾儿童教育纲要、进行实验和逐步发展中度智残儿童教育的任务。中度智力残疾儿童首先要符合这个定义规定的两条标准,即智力明显低下和适应行为障碍,二者缺一不可。国务院的标准指出了中度智力残疾儿童的根本特点和进行一定水平学习的可能性。

近十年来,我国的智力残疾儿童教育得到了快速发展。1984年教育部的统计中才出现智力残疾教育,当时全国仅有智力残疾学校4所,特殊班160个,在校智力落后学生3257人。到1993年,仅教育系统领导的智力残疾学校已达299所,智力残疾学生特殊班1664个,还有大量的随班就读的智力残疾学生,三项共计101634人,已约占在校受特殊教育总人数(168585人)的60.29%。智力残疾儿童教育发展的速度、规模及绝对数量均大大超过了有100多年历史的盲、聋教育。全国除西藏外,各地均有了不同形式的学龄智力残疾儿童教育。

198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明确提到了残疾公民的受教育权,1985年《中共中央关于教育体制改革的决定》和198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均明确提到了发展智力残疾儿童教育。1987年国家教育委员会印发了《全日制弱智学校(班)教学计划》(征求意见稿)。轻度智力残疾教育的发展和工作有了可遵循的政府文件。1988年政府又确定了特殊教育的发展方针和新格局,其中包括以普及义务教育为重点,实行多种办学形式;以特殊教育学校为骨干,逐步形成有大量特殊教育班和随班就读的特殊教育发展格局。这是符合国情、有中国特色的特殊教育发展途径。1988年后,国家开始组织力量编写全日制智力残疾学校常识、语文、数学、音乐、美术、体育、劳动技能7科教学大纲,1990年由国家予以颁布和出版,随后又开始编写这7科的教材和(或)教学参考书并于1993年秋开始使用。短短几年的时间,国家已把占智力残疾儿童大多数(约占70%)的轻度智力残疾儿童的教育工作纳入了正轨,并出台了配套的措施。在这种条件下,普及义务教育工作要完善,特殊教育改革要深入发展,中度智力残疾儿童的教育问题就提上了日程。这里的根据和条件如下。

1.已建立不少智力残疾儿童学校(也称作辅读学校、培智学校、开智学校、启智学校等)。每年招收的学生中轻度智力残疾的比例相对减小,而中度智力残疾儿童的比例逐步上升,有的学校达到了20%~30%甚至50%。轻度学生有的在附近普通学校随班就读,有的在普通学校的轻度班上学,要求进入特殊学校的中度学生比例就相对增加了。原先为轻度学生安排的计划、大纲、教学参考书等不能适应中度学生的情况,而教师也急需一种新的适合中度学生特点的教学指导或参考文件,因此研究中度智力残疾教育、制定相应文件和发展这类残疾学生的教育事业成为一种急需的工作。

2.中度智力残疾者在全体居民人口的比例按照世界卫生组织(WHO)的估算为3‰,如果中国有12亿人,那么大约有360万中度智力残疾人士。根据1987年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结果,中国7~15岁的中度智力残疾儿童占同龄全部智力残疾儿童(约450万)的29.45%,即大约为133万人。这是一个不小的绝对数字,是普及义务教育和发展特殊教育不容忽视的一个困难儿童群体。在广大农村和老少边穷地区未入学的残疾儿童中,可以入学的中度智力残疾儿童占有很大比例,数量大于轻度的,困难也大于轻度的,因此,中度智力残疾儿童的教育是普及特殊义务教育中的难点与重点。中度智力残疾儿童较易被发现并鉴定,现在已有越来越多的这类儿童被检查出来。家长也急需妥善安置这些应受义务教育的儿童,以便安心地投入改革开放的各项工作,使社会更加稳定。

3.发达国家和地区早已开展了中度智力残疾儿童教育,有很多可供借鉴的经验。我国已有很多省和学校开展了中度智力残疾儿童教育工作并且也取得了成功的经验。从中央到地方的教育行政领导部门已有可能和力量在发展特殊教育时着手领导这项工作。

国家教委适时地提出了制定中度智力残疾儿童教育纲要、进行实验和逐步发展中度智残儿童教育的任务。这个工作必将为完善我国特殊教育的体系、实现《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工作“八五”实施方案》、普及义务教育以及实现“人人受教育”的全球目标做出应有的贡献。

在国务院批准的“残疾人标准”中,智力残疾被分为轻度、中度、重度和极重度四类,在我们的实际教育工作中一般常分为轻度、中度、重度三类。实际工作中的中度一般应指智力残疾分级中的三类(中度)和一部分二类(重度)的人;一级(极重度)和接近极重度的一部分重度的人可称为三级分类的重度。这只是为了实际教育教学工作的方便,鉴定标准等仍以国家的规定为准。本文所讨论的中度均是实际教育教学工作中的中度,即包含了“标准”中的中度和部分重度的智力残疾儿童。

1.国家规定的智力残疾的定义是“智力残疾,是指人的智力明显低于一般人的水平,并显示出适应行为的障碍”。中度智力残疾儿童首先要符合这个定义规定的两条标准,即智力明显低下和适应行为障碍,二者缺一不可。不统一考虑这两个方面的标准就会做出错误鉴定,有损于儿童身心,贻误发展良机,造成不可挽回的影响。国家规定的三级智力残疾(中度)是“IQ值在35~50或45~55。适应行为不完全;实用技能不完全,如生活能部分自理,能做简单家务劳动;具有初步的卫生和安全常识,但阅读和计算能力很差;对周围环境辨别能力差,能用简单方式与人交往”。轻度和重度的表现与中度有所差别,除IQ值有明确规定外,在其他方面没有绝对的界限。国务院的标准指出了中度智力残疾儿童的根本特点和进行一定水平学习的可能性。

2.中度智力残疾儿童一般可以在医学检查中找出明显的病因和生理指标的异常或明显的机能损害,或伴有其他缺陷。我们从外形、面部表情或眼神上可以看出此类儿童较重的缺陷,群众常称之为“带相”,即从外表可以初步看出此人明显落后于常人。

3.在心理发展上除了发展的生理基础和基本规律总体上与正常儿童有共同性外,中度智力残疾儿童在心理的各个方面因其残疾而表现出很多缺陷。如,对事物的知觉速度缓慢、不完整;概括和形成概念极为困难,但可以有最初步的概括(看出个别物体间的差异,把具体事物分组);表象常无系统、无顺序;思维偏具体性、偏惰性;计数、识字困难,有时能阅读,但常不理解,学应用题困难;言语极不发展,并在各个发展阶段都开始得很晚,有人只会重复别人或从前学过的话,有的经常不说话(低年级时可达到人数的1/4),不少人大脑的言语中枢部分有损害,经过教育,这类儿童可知周围事物的名称并说出来,可发展口头语言,但用语言表达的需求不强烈,教育后可增强人际交往的需要;记忆的容量小,处在低水平,再现材料时经常歪曲;难以引起他们的注意,注意不稳定,易分心,但有很大潜力,可以发展;运动的协调性和准确性差,速度缓慢,手指表现精细动作困难,长期训练后可以有较大改善;劳动活动中难以理解口头下达的任务,掌握一种技能需更长期的锻炼,倾向于单一重复的定型操作;年龄大些,可较正确地评价自己的活动和能力,可培养起对事物和劳动的兴趣、荣誉感、责任感等。总之,思维具体性、言语和运动的缺陷、感知觉的速度慢及个性中需要水平低等是中度智力残疾儿童很突出的、但经教育可逐步改善的弱点。

1.教育目的就是培养目标。明确而科学的目的对于任何教育都是极为重要的,这决定着一类教育的全部工作,是该种教育的出发点和归宿。中度智力残疾儿童教育目的的依据和其他各级各类教育一样,都要根据我国的社会生产力和生产关系发展的需要和人自身发展的需要来确定。中度智力残疾儿童的教育目的受以下因素制约:(1)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和改革开放的要求;(2)国家经济发展要求等决定的总的教育目的和有关法令;(3)社会文化的发展水平和目前智力残疾儿童教育的现状;(4)智力残疾儿童的特点。中度智力残疾儿童教育的目的也应体现出把社会需要与个人需要相结合、共同目标与特殊目标相结合的特点。

2.综观日本、美国、俄罗斯和我国港台地区中度智力残疾儿童教育的目标,可以看出它们更多强调了各个领域中能力的发展(如自理生活、社会生活、与人沟通、适应环境、个人品性、职业适应等),同时较多地提到了语文、数学、自然、音乐、体育、绘画、生活劳动、家政等科的教学。也有一些地方安排了特殊的学科,如实物实践能力、生活单元学习、日常生活指导等。总的来讲,它们强调了智力残疾的特殊性,强调了多学科教学。一些国家和地区还提到了促进中度智力残疾儿童“均衡发展”,有与其他学校共同的促进发展的任务。

我国在北京、浙江、四川等地不少特殊学校也进行了中度智力残疾教育的实验和总结。杭州大学等在《弱智儿童教育研究》中提出的中度智力残疾教育的目标是“克服身心缺陷,掌握基本知识,自理日常生活,从事简单劳动,适应社会环境”。四川许家成等在《弱智儿童教育》中提出可训练的智力残疾儿童(中度智力残疾儿童)的教育目标主要是“培养生活自理的技能,尽量减少他们的依赖性;培养社会适应能力和社会交往能力。发展在一定的庇护环境中从事经济活动的能力。学习一些最简单的生活中实用的读、写、算知识。尽可能地使他们在家庭或监护环境下可以自助自护,有经济收益,能够适应社会交往,通过良好的教育训练,使他们能在一定的监督和庇护下正常生活和工作”。为此,一些同志提出了开设人际交往、人格塑造、生活劳动、职业劳动、语文、数学、感知等课,也有的同志提出进行“三基”教育,即基本生活态度(包括情感、个性、习惯、兴趣、热爱生活、与人相处等),基本劳动技能(包括生活自理、简单劳动、自我服务、生活家务职业等),基本文化知识(简单文化、口语等)教育。

这些意见强调了从智力残疾儿童身体和智力特点的实际情况出发,强调了“克服身心缺陷”,同时也强调了分科设置较多的课程。

3.综合国内外各种成功的经验,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遵循确定教育目标的依据,中度智力残疾儿童的教育目标应该概括为全面发展、补偿缺陷、准备进入社会。这里的意思是:通过适合身心发展特点的教育与训练使中度智力残疾儿童在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最大限度地补偿其缺陷,使其掌握生活中实用的知识,形成基本能力和习惯,为将来进入社会参加力所能及的劳动、成为社会平等的公民打下基础。三个方面的具体任务如下:全面发展的任务是使每个中度智力残疾儿童在基本道德品质和行为规范、初步文化知识、身体健康等方面都获得适合其特点与水平的发展与进步;缺陷补偿的任务是根据每个中度智力残疾儿童的运动、感知、言语、思维、个性等方面的主要缺陷,采取各种教育训练措施,使其各方面的潜力发展到尽可能高的水平,达到康复的最佳效果;准备进入社会的任务是指培养他们的生活自理能力、与人友好相处和参与社会生活的能力与习惯,形成简单的劳动技能和习惯,为其在可能范围内达到自尊、自信、自强、自立和参与社会生活打下基础。

全面发展是我国用马克思主义观点看待人的教育的一个根本观点,中度智力残疾儿童也是我们社会中正在发展、成长着的儿童,他们应有与任何儿童一样的受教育权和发展权,他们应该也可能在德、智、体、美、劳等方面生动活泼地发展,只不过发展的基础、水平、具体要求、途径等有所不同。这是我们的根本出发点和指导思想。补偿缺陷是在全面发展思想的指导下进行的,没有缺陷补偿就不能全面发展,没有全面发展,补偿缺陷就失去了方向和特色,失去了缺陷补偿的目标。这两个方面是统一的整体,是相辅相成的关系,缺一不可。全面发展应是教育中度智力残疾儿童的前提和指导思想,但应从中度智力残疾儿童实际出发,才能体现共同任务与特殊任务的辩证关系。全面发展和补偿缺陷都是为了使中度智力残疾儿童进入社会,使他们从事力所能及的劳动和社会活动。

思想性、科学性、可接受性等教育教学原则反映了教育教学中的普遍规律,是多年教学实践中成功经验的总结概括,各类教育均应注意遵循。中度智力残疾儿童是我国少年儿童的一个组成部分,中度智力残疾儿童的教育作为各级各类教育中的一级一类教育,同样要遵循普通的教育教学原则,但要注意结合中度智残儿童认识活动的特点和可能性。

鉴于中度智力残疾儿童的特点,针对他们的教育教学还应注意遵循一些特殊原则。

1.普遍性和特殊性统一的原则。中度智力残疾儿童与普通儿童、轻度智力残疾儿童都是成长中的儿童,他们既有相同的地方又有差异,因此要把他们的共性和特性统一考虑,准确认识和掌握中度智力残疾儿童认识活动、心理发展的规律和特点。有两条必须注意,一是必须时刻不忘教育对象是儿童的一个部分,与其他儿童有很多共同的地方;二是必须时刻不忘他们是中度智力残疾儿童,一切要从他们的特点和实际情况出发。

2.应用性原则。教给中度智力残疾儿童的全部知识、培养的全部能力与习惯应是他们生活和未来劳动中需要的。由于他们发展的可能性是有限的,达不到正常儿童的水平,因此他们的全部教育教学活动应考虑未来生活和劳动最直接的需要。抽象的、系统的学科他们学不会,学了也没用。时刻不要忘记他们学的东西应当是为了用,无用的不要学;即使是有用的也要找最主要的和可能教的去教。否则就浪费了时间,仅有了教学的形式,而没有教学的、对中度智残儿童有益的效果。课程不宜太多,不宜安排科学系统的学科,而应从中度智力残疾儿童的发展需要出发,安排得少一些,综合一些,要接近生活一些。打破普通小学和轻度智力残疾儿童的七八门课的框框,可以综合为生活适应、活动训练、实用语数三科。

3.实践活动性原则。这要求他们不仅为了用而学,而且要在用中学、做中学。因为他们的特点之一就是抽象思维差,言语发展差,但可以在实践中学会一些东西,虽然不一定能用言语表达。因此,利用他们的可能性与长处,避开他们的弱点和缺陷是十分重要的。在实践中学恰恰可以引起他们的兴趣,吸引注意力,增强记忆力,使他们运用多种感官和途径,避开弱点恰恰是补偿了缺陷。在某种意义上说,对低年级中度智力残疾儿童的教学有些类似对正常幼儿园小班幼儿的教学,对高年级中度智力残疾儿童的教学类似小学一年级的教学。一般讲,中度智力残疾儿童的智力年龄和社会成熟程度要比他们的生理年龄小4~5岁或更多。

4.弹性原则。中度智力残疾儿童是一个群体,他们有很多共同的特征,可以共同活动、共同学习。但是,每个人因为病因、年龄、发展历史、社会环境、学习经历等的不同而有自己的特点,他们之间也有个体差异。这些差异对于他们的学习能力、学习内容、学习进度、学习方法等均有影响。中度智力残疾儿童中有的可以认识几百个汉字、学会生活中的算术,也有的学习10以内的数都困难,不会写自己的名字。因此,班级集体教育教学还应注意个别差异,用分组(分层)教学或多种方式区别对待。不同阶段可以有不同的对待,使用同一个模式和框框是不行的。一个儿童的各个方面和各个时期的发展也不是平衡的。因此,教学计划、教学要求、教学内容、方法应有弹性,可以适当伸缩以适应不同的儿童。

5.补偿原则。这是一条所有残疾儿童教育教学都应遵循的原则。全部教育教学内容及活动均应有补偿功能缺陷、促进康复和适应社会需要的功能。开展每一种教育教学活动或安排每一个内容时都应考虑到补偿中度智力残疾儿童的什么缺陷,用什么方法补偿缺陷。思想教育、知识学习和技能训练与补偿工作应统一考虑,仅考虑思想教育和知识学习不是恰当的针对残疾儿童的教育教学,尤其不是中度智力残疾儿童的教育教学。三者统一考虑和妥善安排才可体现中度智力残疾儿童教育教学的特色。

中度智力残疾儿童教育在我国还是一个新的课题,还有很多问题需要研究。本文仅就几个问题进行了讨论,存在不妥谬误之处在所难免。诚恳希望此文能引起人们的注意,起到抛砖引玉的作用,使各个学科的专家和中度智力残疾儿童教育工作者更多关心和研究这个问题,使有中国特色的中国智力残疾儿童教育的学科和事业与整个国家同步发展,给每一个中度智力残疾儿童更美好的未来。

(本文原载于《特殊教育研究》1994年第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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