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49年以前,各类残疾儿童的特殊教育与民众教育馆、博物馆、图书馆、体育场、电影院、补习学校等归为一类,总称为社会教育。这时的特殊教育学校多为教会举办和私立,属于社会救济慈善事业。新中国成立后,在1951年周恩来签署的《政务院关于改革学制的决定》中,盲、聋等特殊教育被纳入国家教育体系,成为国家教育事业的一个组成部分。教育部设立了盲哑教育处,接管和改造了原有的特殊学校,使特殊教育的性质发生了根本改变,特殊教育得到了发展。1948年,全国有盲、聋学校42所,学生2380人,教职工360人;到1965年已发展到学校266所,学生22850人,教职工3722人。“文化大革命”使特殊教育事业遭到了破坏和干扰,1978年特殊教育学校只有292所。
改革开放后,特殊教育得到恢复和发展。1984年,特殊教育学校发展到330所,其中除盲、聋学校外,还有4所专门的智力落后学校。1988年,特殊教育学校恢复发展到577所,学生57617人,教职工16056人;2007年,基础教育的特殊教育学校有1618所,学生413143人(含随班就读残疾学生265877人),教职工44862人。改革开放30年来,人们对特殊教育的认识有了巨大变化和进步,残疾人的特殊教育不仅得到了恢复,还发生了极大的发展和变化:有中国特色的特殊教育体系和发展道路正在形成;在残疾人教育方面体现的人权、社会主义人道主义、教育公平在稳步实现;特殊教育促进社会和谐发展的作用在加强;社会对残疾人和特殊教育的认识有了极大提高;特殊教育正逐步取得适应整个社会和教育事业发展的重要地位,成为促进和谐社会建设的组成部分。
1987年,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推算,我国有视力残疾、听力语言残疾、智力残疾、肢体残疾、精神病残疾和多重残疾人口5164万人,占当时人口总数的4.9%;推算1986年年底0~14岁残疾儿童占总人口的7.75‰,约817万人。由于我国人口增加和结构变动、残疾标准修订等因素,按2006年第二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推算,我国残疾人占全国总人口的6.34%,为8296万人,涉及2.6亿人口的家庭,其中0~14岁残疾儿童约389万。因此,残疾人教育是我国教育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必须高度重视。
纵观新中国成立以后的几十年,特别是近30年残疾人特殊教育的发展变化,每一步都体现了党和政府的关怀、重视。在改革开放初期,党的第二代领导集体就指出,中国需要改进对残疾人的服务。1986年,中国残疾人联合会成立,成为推动特殊教育事业发展的一支重要力量。改革开放以来,国家为保障残疾人的权益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支持国家残疾人事业发展,设立专门协调残疾人事业的统一机构;大力倡导关心和帮助残疾人的风尚;在残疾人中广泛开展自立自强活动;响应联合国《关于残疾世界行动纲领》(1982年)、《儿童权利公约》(1989年)、满足全民基本学习需要的《世界全民教育宣言》(1990年)、9个世界人口大国全民教育的《德里宣言》(1993年)、关于特殊教育的《萨拉曼卡宣言》和《行动纲领》(1994年),实施了很多改善残疾人状况和发展特殊教育的计划和行动。这些措施使我国的残疾人事业和特殊教育走上了一条适合中国国情的发展道路并取得了举世瞩目的历史性成就。
残疾人教育观念的变化首先体现在指导思想的变化上。1991年5月9日,中共中央总书记江泽民同志在同全国自强模范、助残先进集体、个人代表座谈时发表的重要讲话中说,残疾人问题也是一个人权问题,残疾人是社会主义事业的一部分,残疾人是社会主义大家庭的一员。残疾人事业的发展水平,是社会文明进步的标志之一。1992年1月21日,江泽民在考察江苏常州特殊教育学校后专门题词“特殊教育造福后代”。党的第三代领导集体运用马克思主义观点,结合世界和我国残疾人事业的实践,着眼于我国残疾人状况的改善和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就残疾人问题,历史地、全面地、深刻地阐述了一系列重要思想。
残疾,是人类发展进程中不可避免要付出的一种社会代价。残疾人有人的尊严和权利,有参与社会生活的愿望和能力,同样是社会财富的创造者。帮助他人,特别是帮助残疾人,是对自我的完善和精神的升华,也是发扬中华民族助人为乐的传统美德。人道主义,是处理人与人之间关系的基本道德规范。人权保障,是国家的责任。对残疾人这个困难群体给予帮助,是人类文明和社会进步的一个重要标志。我们共产党人追求人类解放,我们的社会主义国家以实现全体人民的富裕幸福为根本目的,更应尊重残疾人的公民权利和人格尊严,保护他们不受侵害。同时,我们还应给予这个特殊而困难的群体特别的扶助,通过发展残疾人事业,使他们的权利得到更好实现,使他们以平等的地位和均等的机会参与社会生活和国家建设,共享社会物质文化的成果。残疾人参与社会生活,有赖于社会的帮助,也取决于自身的奋斗。残疾人要有求生存、图发展的志气,要履行应尽的义务。
2007年,胡锦涛总书记在中国共产党第十七次全国代表大会报告中提到“优先发展教育,建设人力资源强国”时直接提到“关心特殊教育”的问题。这是“特殊教育”第一次出现在党的全国代表大会的报告中。2008年3月28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了《关于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意见》,再次重申“关心残疾人,是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残疾人事业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文件在第四部分“促进残疾人全面发展”中专门提出:“发展残疾人教育。鼓励从事特殊教育,加强师资队伍建设,提高特殊教育质量。完善残疾学生的助学政策,保障残疾学生和残疾人家庭子女免费接受义务教育。发展残疾儿童学前康复教育,加快发展高中阶段特殊教育,鼓励和支持普通高等学校开办特殊教育专业。逐步解决重度肢体残疾、重度智力残疾、失明、失聪、脑瘫、孤独症等残疾儿童少年的教育问题。采取多种措施扫除残疾青壮年文盲。积极开展残疾人职业教育培训,有条件的地方实行对残疾人就读中等职业学校给予学费减免等优惠政策。支持师范院校培养特殊教育师资。实施中西部地区特殊教育学校建设工程。落实特殊教育学校教师特殊岗位津贴政策。各级各类学校在招生、入学等方面不得歧视残疾学生。”
上述有中国特色的现代社会的残疾人观、特殊教育观,是20世纪90年代特殊教育快速变化发展的重要原因和指导思想。这些思想上的变化使特殊教育与普通教育逐渐同步发展并逐步融合。中国特殊教育成为中国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指标之一,成为中国实现人权、社会主义人道主义、全民教育和教育公平、社会和谐的重要体现之一。在马克思主义的残疾人观指导下,残疾人的特殊教育有了很多适合中国国情的历史性变化。
在中国,从1874年英国传教士办起第一所盲童学校、1887年美国传教士办起第一所聋校起,安置盲、聋儿童的是独立设置的特殊学校。有条件的家长把适龄或超龄的盲、聋儿童送到个别大中城市中设立的慈善救济性质的盲校、聋校,学一些文化和职业技能,根本就谈不上与普通同龄儿童就近平等入学。1949年后,盲、聋儿童入学的性质有了变化,人数增加,但以单独特殊学校形式远离居住地教育安置盲、聋儿童的格局没有改变。
改革开放后,人们解放了思想,对残疾人及残疾人工作有了新的认识。1988年11月18日,经国务院批准,国家教委、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联合召开专门会议研究残疾人特殊教育问题,这是中国历史上第一次全国特殊教育工作会议。这次会议研究制定了《关于发展特殊教育的若干意见》,并在次年由国务院向全国转发。会议提出:“发展残疾人教育事业,实行普及与提高相结合、以普及为重点的方针,着重发展义务教育和职业教育,积极开展学前教育,逐步发展高级中等以上教育。”这个方针随后以法律形式确定下来,为建立适合中国国情的、平等的特殊教育体系明确了方向,指导了一个历史时期的特殊教育发展。
中国残疾儿童数量多,特殊教育学校少。作为发展中国家,中国很难办成千上万个特殊教育学校来满足普及特殊教育的需要,当时特殊教育儿童入学率仅为6%。根据上述国情,国家教委副主任在上述会议的讲话中指出:“为了加快特殊教育的发展步伐,必须改革过去只举办特殊教育学校的单一模式,实行多种形式办学。要在办好特殊教育学校的同时,有计划地在一部分普通小学附设特殊教育班或吸收能够跟班学习的残疾儿童随班就读。逐步形成以一定数量的特殊教育学校为骨干、以大量特殊教育班和随班就读为主体的残疾少年儿童教育的格局。”此后,特殊教育学校、特殊教育班和随班就读成了我国安置残疾儿童的三种主要形式,形成了有中国特色、适合中国国情的特殊教育发展的道路,这是根据中国实际和经验总结出的发展道路和格局。这一办学格局的提出,改变了多年来用大量经费和人力在大中城市建立特殊教育学校的单一模式,实行了多种形式办学,即在办好少部分残疾学生就学的特殊教育学校并发挥其骨干和中心作用的同时,大力发展普通学校设特殊教育班和吸收残疾儿童进入普通学校随班就读,从而使大多数残疾儿童,特别是相对集中于农村、贫困地区的残疾儿童少年能就近平等入学,加快了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的普及。实践证明,这样做既有利于特殊教育与普通教育的相互渗透和促进,又有利于残疾儿童与正常儿童的发展,从而逐步形成一条投资少、见效快、效益大的残疾儿童教育发展的路子。这种多样安置残疾儿童就学的形式使残疾儿童可以尽快就近入学,还可以使学生更好地融入社会,促进社会和谐。
中央和地方教育行政部门做了大量各类残疾儿童随班就读的实验和研究工作,进行了多次总结和推广,制定了《关于开展残疾儿童少年随班就读工作的试行办法》,全面推进了随班就读工作。经过多年的努力与发展,1988年提出的以随班就读和特殊教育班为主体、以特殊教育学校为骨干的残疾儿童少年教育新格局在很多地区已基本形成。基础教育阶段的残疾学生入学率在全国超过70%,在东中部多数地区已超过90%。随班就读的三类残疾学生人数到2007年已达到265877人,占教育部统计的盲、聋、智力落后三类基础教育阶段在校生总数的60%以上,几乎是特殊教育学校学生总数的2倍。其中,随班就读的盲生和智力落后生数量占该类在校学生数量的80%以上,随班就读的聋生数量占在校聋生数量的1/4。2002年,教育部在总结随班就读的经验时指出:“随班就读是发展我国特殊教育事业的重要策略,是我国基础教育工作者参照国际上其他国家融合教育的做法,结合我国特殊教育实际的一种教育创新,是一条符合我国国情的普及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的有效途径。”这不仅是在基础教育领域加快教育公平的适合中国的做法,也是各级各类教育应体现的一种融合教育的思想和做法,是实现残疾人的人权、体现以人为本的残疾人观的措施。
新中国成立后,国家开办了一些特殊教育学校,有更多的盲、聋儿童可以去学校学习。除20世纪50年代末,我国曾短期有过北京、大连办起的低能(智力落后)班、聋幼儿和聋职业班外,特殊教育基本是学生晚几年入学(一般是到9岁或更晚,有时13~16岁学生还可进入盲校、聋校一年级或超龄班)、盲生接受6年、聋生接受10年的小学程度教育。这比过去有了进步,但受教育对象仅有盲、聋两类残疾儿童,受教育程度仅是小学,远远达不到发达的文明社会应有的教育公平。
1987年,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的数据表明,在0~14岁视力、听力、智力、肢体、精神和综合各类残疾中,盲童占2.3%,聋童占14%,智力残疾儿童占65%。人们逐渐认识到,盲、聋以外的其他残疾儿童少年的教育,特别是智力落后儿童的教育也应该提上日程。
首先得到发展的是智力落后儿童的教育。改革开放后,在国家提出普及九年义务教育后,教育工作者发现,小学入学的儿童中有部分学生不能跟上全班进度,全国很多地方都遇到了这个问题。针对这一情况,各地展开了智力落后儿童教育的有益探索。上海1979年的一项调查发现,在一个区的41所小学中就有270名智力落后学生。为了能对这类学生因材施教,上海市第二聋哑学校设立了智力落后儿童特殊班,命名为“辅读班”,后改为附属辅读学校单独施教。大连在两个区建立了智力落后儿童启智学校,并在7所学校设立了智力落后儿童班。江苏省江都县在1983年创办农村智力落后儿童辅读班。北京提出恢复智力落后教育,在1984年成立一所独立的培智学校,吸收经过精神科医生严格检查确诊的学生入学。1985年3月,国家教委在上海专门召开了全国智力落后教育经验交流会,总结和交流了全国12个省市的办学经验。会后国家教委向全国印发了会议纪要,推动了人数众多的智力落后残疾儿童教育的快速发展。从1984年起,教育部的特殊教育统计中除传统的盲校、聋校外,还增加了对培智学校的统计,当时仅有4所,到1994年独立的培智学校已有370所,2000年达到380所。此外,还有智力落后儿童教育与聋童教育合并在一起的特殊教育学校600多所。
1989年,《关于发展特殊教育的若干意见》指出,重点抓好盲、聋、智力落后三类残疾儿童普及教育的同时,要注意其他类残疾儿童教育。文件指出,各地学校“要继续创造条件,积极吸收肢体残疾和有学习障碍、语言障碍、情绪障碍等少年儿童入学,并努力改进教学方法,探索教学规律,使他们受到适当的特殊教育”。1994年7月,国家教委基础教育司委托北京市教育局进行孤独症(自闭症)儿童教育训练实验,取得了积极成果,随后,这项工作扩大了规模。
言语和语言障碍儿童、学习障碍儿童以及肢体残疾儿童的教育也在普通教育机构中逐步得到了重视和实施。江苏邳州就建立了一所专门的教育训练与治疗结合的肢体残疾儿童学校。2008年3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的《关于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意见》明确指出要逐步解决重度肢体残疾、重度智力残疾、失明、失聪、脑瘫、孤独症等残疾儿童少年的教育问题,采取多种措施扫除残疾青壮年文盲,进一步推动了多种类型残疾儿童特殊教育的发展。
残疾儿童的早期教育在普通幼儿园、专门幼儿园(班)、特殊学校学前班、康复中心等多系统、多种形式的机构内进行。人们认识到残疾儿童早期干预的重要性,提出了“三早”原则,即早期发现、早期诊断矫治、早期教育训练,减少或消除残疾带来的消极影响与后果。这不仅对儿童的发展有利,同时在经济上也是合算的,早期花在残疾儿童身上1元钱,可以节约入学后花在残疾学生身上的6元钱。1991—1995年,各级聋儿康复机构已达到1765个,对60000名耳聋幼儿进行了听力语言训练。随着九年义务教育的推行,特殊教育也由小学教育变为九年义务教育。1993年,国家教委颁布了九年制盲校课程计划,第一次确定了与普通中学近似的盲校初中计划。聋校和智力落后学校也根据教育对象的实际情况,确定了受教育年限与普通教育相同但内容要求有差别的、适合该类学生的课程计划。在发达和中等发达地区,残疾儿童的义务教育已经得到普及,一些发达地区甚至提出普及残疾人12年义务教育。
残疾人义务教育后的职业教育在20世纪80年代以后也有了很大发展,国家在该方面有了专门的计划和实施方案,多种形式的机构和措施并行。例如,到1995年年底,全国已建立残疾人中等职业学校29所,职业高中42所,技工学校28所,在校学生累计10800人,普通中专、职高、技校录取残疾学生累计17300人。另有非学历教育残疾人职业培训机构1968个,累计培训11.57万人。2006年,残疾人职业培训机构有4457个,职业培训647389人次,获职业资格证书74432人次。此外还有残疾人中等职业教育机构117个。
为填补残疾人高中教育的空白,受国家教委和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委托,1992年,南京聋校和青岛盲校分别举办了我国第一个正式的聋人高中和盲人高中,为实现教育公平,为残疾人平等进入高等院校准备条件。1995年,这两个学校的第一届高中毕业生全部升入相关高校学习。随后,高中阶段的盲、聋教育在全国多个地方得到发展。2006年,特殊教育普通高中已有69所,其中盲人普通高中15所,聋人普通高中54所。
过去,盲、聋精英屈指可数,他们经过特殊批准和照顾进入过高校接受高等教育。1985年2月,国家教委等有关部委发出《关于做好高等院校招收残疾青年和毕业分配工作的通知》,规定“各高等学校应从残疾考生的实际出发,贯彻德智体全面考核,择优录取的原则,对上述残疾考生,在全部考生德智条件相同的情况下,不应因残疾而不予录取”,还规定残疾考生毕业后由国家统一分配工作。这为残疾(当时仅指肢体残疾)考生接受高等教育打开了合法通道。1985年9月,中国第一个专门招收肢体残疾学生的大学本科专业系别山东滨州医学院医学二系成立,残疾考生可以参加全国高校招生统一考试,统一录取。经过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和吉林省共同努力,1987年长春大学建立了招收盲、聋和肢体残疾三类残疾青年的特殊教育学院,面向全国招生,设立适合不同残疾学生的针灸推拿、音乐表演、绘画、艺术设计、动画、会计学6个本科专业。1991年,天津理工大学建立了专门招收聋人的高等工科学院,当时叫特殊教育部,现名聋人工学院。随后全国各地建立了多个专门招收残疾青年的特殊教育机构(学院、班)。除这类特殊教育机构外,普通高校还有随班就读的个别事例。
2003年3月,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共同发布《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把强制性的体检标准改为指导意见,体现了对考生平等权益的保护和以人为本的理念。这个文件进一步放宽了对患病者和残疾人的录取要求,指出考生的生理缺陷如果不影响专业学习,录取时一般不应受限制。这就为残疾青年开辟了进入高等学校大门的途径。这些规定后来又以法律法规的形式得以确定,保证了其执行。有残疾的青年可以依据自己的能力读专科、本科、硕士和博士研究生,例如,北京大学等高校就培养过聋人博士研究生,内蒙古师范大学等学校培养过聋人硕士研究生,北京师范大学有过盲生读数学系、肢体残疾生读心理系与教育系的事例,培养过肢体残疾本科生、研究生的高校更多。现已经有一批残疾青年成才并融入社会,为国家做出了贡献。还有部分国内高校毕业的聋、盲等残疾青年到国外留学,并获得了硕士、博士学位。《中国残疾人事业年鉴(2007)》表明,2006年全国高等特殊教育学院录取残疾学生986名,普通高等学校达到录取分数线的残疾学生4371名,录取4148名,其中本科2159人(盲145人、聋254人、肢体残疾1760人),高职专科1989人。残疾人也可以接受其他继续教育,例如成人教育、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中央广播电视大学特殊教育学院等。
20世纪八九十年代,作为公办教育的补充和教育的组成部分,民办的特殊教育训练机构在很多地方逐渐建立起来,为发展中国特殊教育事业做出了很大贡献。例如,北京招收智力落后幼儿的新运养育院,广州的至灵残疾儿童教育机构,成都的圣爱早期残疾幼儿教育机构,北京的第一个中国孤独症儿童教育训练机构。在政策的允许和鼓励下,在各地残疾儿童家长、热心特殊教育的人士及国外慈善机构等的帮助下,全国各地建立了很多这类机构。仅针对孤独症(自闭症)儿童的民办教育训练机构全国就有几十家,还有民办的特殊教育学校。国家关于民办教育的规章制度和条例的出台,为特殊教育事业的发展开辟了新的途径。
从群众性科研组织方面来看,中国教育学会、中国高等教育学会、中国职业教育学会等都设有二级的特殊教育专业委员会或研究分会。
30年来,残疾人的特殊教育初步形成了从残疾幼儿教育到盲、聋、肢残等残疾青年高等教育的体系。这种与普通教育紧密联系又相对独立的、包括从幼儿到高等教育各层次、招收各类残疾人的较完整的教育体系,彻底改变了过去残疾人只能受到小学教育、只能从事简单手工劳动的局面,使残疾人从儿童到青年,都可以接受发展其潜能的平等教育,使他们有可能充分参与和融入社会,为社会发展贡献自己的才能。这是改革开放30年来,中国逐步形成的适合自己国情的特殊教育体系,是实现残疾人人权和教育公平、全民平等受教育原则的又一体现。
改革开放后,我国加强了法制建设,特殊教育逐渐纳入了依法治教、依法办特殊教育的轨道,逐渐形成了与普通教育法律体系有基本共同点又有特殊性的法律法规体系。这个法律法规体系有如下四个层次。
198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除对公民的受教育权有一般规定外,特别在第四十五条规定:“国家和社会帮助安排盲、聋、哑和其他有残疾的公民的劳动、生活和教育。”在国家根本大法中单独列出残疾人教育问题在我国这是第一次,在世界上也是很少见的。这一规定是制定残疾人教育法律法规的根本依据和出发点,是一般保障公民权利的规定之外对残疾人的人权和平等受教育权的根本保证。
198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九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为盲、聋哑、智力落后的儿童、少年举办特殊教育学校(班)。这里把盲、聋、智力落后等残疾儿童和少年的教育作为一种政府行为,列入了国家义务教育的范畴,规定了残疾儿童和少年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2006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再次明确了包括残疾儿童在内的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九年义务教育的权利,而且还对责任、受教育方式、教师待遇、经费、主管人员职责以及处罚等,均做出了更明确的法律规定。
1990年,国家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其中第三章专门规定了残疾人的教育问题,再次宣布了国家保障残疾人受教育的权利,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对残疾儿童、少年实施义务教育,同时对残疾人教育的发展方针、办学渠道、普通教育方式、特殊教育方式、成人教育、师资、辅助手段等都做了规定,还规定了残疾人的定义和种类,即包括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肢体残疾、智力残疾、精神病残疾、多重残疾和其他残疾8类。这就不仅为重点进行的3类(盲、聋、智力落后)残疾儿童教育,而且为其他类别的残疾人享受平等教育权做了法律规定。2008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又重申了这些规定。
此外,国家的很多专项法律中都有关于特殊教育的条款,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199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199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1995年)等。1994年,国务院颁布了《残疾人教育条例》,这是我国最高行政部门制定的有关残疾人教育的国家专项行政法规。该条例共9章,内容丰富,涉及特殊教育的性质、地位、方针、政策、体系、领导,以及从学前教育到成人教育的各级各类特殊教育、教师、物质条件保证等各个方面,这些规定既具有世界特殊教育的普遍特点,又有中国特色。
教育部等国家教育行政部门为实施国家有关特殊教育的法律法规制定了一系列有法律法规性质的文件,有解释性质的细则、实施意见等,如《关于实施〈义务教育法〉若干问题的意见》(198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1992年),还有各类特殊教育学校的课程计划(方案)、建设标准、教学仪器设备名录等。1998年,教育部发布了《特殊教育学校暂行规程》。这是中央教育行政管理机构发布的在特殊教育学校全面贯彻教育方针、实现教育教学规范化管理的文件,对九年义务教育的特殊教育学校的培养目标、入学和招生、教育教学、考核、校长教师、日常管理等都做了具体规定。
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和政府以及地方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国家在特殊教育方面的法律法规,依据地方实际情况制定了很多具体实施办法、规定、条例、细则等。这一层次的规定更具体、更有可操作性,在基层特殊教育学校更易实施。
上述四个层次的特殊教育法律法规构成了相对独立的教育法体系,加上普通教育的法律法规,残疾人受教育的权利有了法律法规的保障,特殊教育的发展和管理纳入了法治轨道。改革开放30年来,特殊教育法律法规体系随着社会发展不断丰富和完善,为残疾人特殊教育的发展提供了强有力的支持和保障。
新中国成立初期,特殊教育学校的教师多由社会招募或在普通中等师范学校毕业生中挑选,再在特殊教育学校实践中接受“师傅带徒弟”式的培养。改革开放后,各地特殊教育发展很快,对特殊教育师资的需求也极大增加,原来的个别培养方法已经不能满足需求。1981年,黑龙江省的特殊教育学校有61所,约占全国特殊教育学校总数的1/5。为满足本省特殊教育教师的增员需要,黑龙江省于1981年在肇东(中等)师范学校成立了特殊教育师范部,专门培养特殊教育学校教师,每年招生90人。这是我国第一个设在普通师范学校内的特殊教育教师培养培训机构。随后,受国家教委委托,江苏省教育厅于1982年开始筹建我国第一所中等特殊教育师资培训机构南京特殊教育师范学校,为全国各地培养盲、聋、智力落后三类特殊教育学校的教师,学制四年,1985年开学,每年招收160名全国各地学员。学校由国家教委直接领导,由江苏省教育厅和南京市教育局具体管理。与此同时,山东省人民政府决定把昌乐师范学校改建为特殊教育师范学校,自1985年起面向全省招生,为全省培养特殊教育师资,以适应山东这个特殊教育大省的需要。辽宁省也在1986年决定将原营口幼儿师范学校改建为特殊教育师范学校。
为加强中等特殊教育师范学校建设,国家教委于1989年11月16日印发了《中等特殊教育师范学校教学计划(试行)》,对中等特殊教育师范学校的培养目标、课程设置等一系列问题做出了明确规定。这是培养盲、聋、智力落后三类学校教师的、三至四年制的中等师范学校使用的计划。培养目标除了提出一般师范学校的德智体要求外,特别提出了热爱并愿意从事特殊教育事业,理解和尊重残疾儿童,掌握从事初等特殊教育所必备的中等文化科学知识和专业技能等要求。这个教学计划结合我国实际,适合当时我国的情况,与普通师范相比既有共性又有特殊性。
1994年,为适应教育事业的发展与改革,全国中等特殊教育师范教育改革研讨会在陕西召开,总结经验、分析存在的问题和研究将来的工作,会后发表了研讨会纪要。到1995年,这类特殊教育师范学校(部、班),已基本遍布全国大多数省,总数达到33所。
1980年,北京师范大学率先调入专业人员,在教育系建立了特殊教育研究室,为教育、心理专业的学生开设了特殊教育与心理课程;1986年9月,北京师范大学教育系设立特殊教育专业,第一次在全国招收了15名特殊教育专业的本科生。从20世纪80年代中期开始,为培养高层次的特殊教育人才,国家教育部门统一安排,有计划地在全国6个大区的部属师范大学建立特殊教育专业。华东师范大学心理系(1988年)、华中师范大学教育系(1990年)、西南师范大学和陕西师范大学教育系(1993年)相继建立特殊教育专业,招收特殊教育专业的大学生。之后,辽宁师范大学、重庆师范大学等校也设立了本、专科层次的特殊教育专业。1989年10月,国家教委师范司在北京师范大学召开全国高等师范院校特殊教育专业课程方案研讨会,会后印发了《高等师范院校特殊教育专业教学计划(草案)》。该文件规定,高等师范院校特殊教育专业的主要任务是培养中等特殊教育师范学校(班)、普通中等师范学校特殊教育专业课的师资,以及特殊教育科研人员、行政管理人员和社会工作者。同时该文件对培养目标、学制、课程设置等也做了规定。这对当时特殊教育专业的发展起到了指导和规范作用。
在国家三级师范改革为二级师范、逐步取消中等师范的过程中,原中等特殊教育师范学校也采取适合当地情况的多种方式升格为高等师范院校。北京第一师范学校的特殊教育师范部在2000年独立成为北京联合大学特殊教育学院,集培养特殊教育师资和招收盲、聋等残疾青年的双重功能于一身。南京特殊教育师范学校于2002年经江苏省政府批准升格为应用型高等专科学校。有的学校的特殊教育师范部与师专或其他职业学院合并,培养大专层次的特殊教育大学生,例如1997年福建泉州中等特殊教育师范学校与泉州师专合并,成立了培养特殊教育师资和普通小学师资的专门院系。
北京师范大学早在1984年就以比较教育专业的名义招收过特殊教育方面的硕士研究生。1993年,北京师范大学、辽宁师范大学建立了特殊教育硕士点,开始招收特殊教育专业的硕士研究生。2004年,华东师范大学3位由方俊明教授任导师的我国大陆第一批特殊教育专业博士生通过了答辩。2007年起,北京师范大学开始由王雁教授招收特殊教育专业博士研究生。
此外,特殊教育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与康复有关的特殊教育语言训练、听力康复学等相关学科的专业人员培养机构和系统也逐步建立和形成。
随着特殊教育师资培养的发展,特殊教育的科研机构也相应建立。1988年,在原特殊教育研究室的基础上,北京师范大学成立了特殊教育研究中心。该中心由国家教委设立,并由国家教委和北京师范大学双重领导。同年,中央教科所建立了特殊教育研究室,一些大学建立了特殊教育研究所(室)。特殊教育的群众性科研机构(研究会)在全国和各省纷纷建立,积极开展群众性的教育教学科研工作。内部的和公开的特殊教育杂志创办和发行,大量特殊教育文集、专著、译著等得到出版。
在短短的30年中,中国特殊教育的师资培养从无到有,从仅有中等师范学校到建立高等师范院校、学院(系),从培养中等师范生、大学本科生到特殊教育硕士生、博士生,从地方自办到国家有计划地举办,走过了发达国家用近百年时间所走的路。我国特殊教育师资的培养走上了有中国特色的正轨和多元化的道路。有了中国自己的特殊教育师资培养和科研体系,落实残疾人的受教育权利就有了保障。
改革开放后,第一次全国特殊教育工作会议由国家教委、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共同主持,会议文件由国务院转发各地政府。文件特别提出特殊儿童教育要与当地实施义务教育工作逐步实现统一规划、统一领导、统一部署、统一检查,使残疾儿童的义务教育工作与教育部门主管的整个教育工作融为一体。以后的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了政府、教育、卫生、民政以及残疾人组织在特殊教育中的责任,规定了国务院有关部委既分工又合作的机制:教育行政部门负责贯彻执行国家关于特殊教育的方针政策,对特殊教育进行宏观指导和具体管理;民政部门负责组织儿童福利机构和社区服务机构,对残疾儿童进行文化教育和职业技术教育;劳动部门协助有关部门组织推动残疾青年的就业前培训、在职培训和介绍就业等工作;卫生部门负责残疾儿童少年的分类分等和检查诊断以及招生鉴定工作,对康复医疗进行指导、宣传等;计划和财政部门负责特殊教育事业发展规划的综合平衡,积极支持特殊教育工作;残疾人联合会把发展特殊教育作为自己的重要任务之一,协助政府,动员社会,完成政府委托的工作;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社会各界也结合各自实际,支持和帮助特殊教育事业发展。
为协调残疾人工作包括特殊教育工作,国务院于1993年5月成立了国务院残疾人工作协调委员会,由一位国务委员任主任,由有关部委的一位副部长任副主任,由国家财政、人事、劳动、教育、卫生、民政、体育等33个相关部委和社会团体的负责人任委员,具体工作由中国残疾人联合会承担,秘书处设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该委员会的职责是综合协调有关残疾人事业的方针、政策、法规、规划的制定,协调解决残疾人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组织协调联合国在中国有关残疾人事务的重要活动,每年召开一次会议,2006年经国务院批准更名为国务院残疾人工作委员会。改革开放后,教育部在初等教育司(后改名为基础教育司)内设特殊教育处,主管全国特殊教育工作。但随着特殊教育在小学层次的基础上不断延伸,特殊教育已涉及基础教育之外的职业教育、高等教育、师范教育等司局的工作。1994年4月,国家教委为协调有关司局涉及特殊教育的工作,成立了教育部特殊教育办公室的非常设机构,由一位副部长主持召集有关司局负责人开会,研究解决特殊教育中的重要问题。该办公室设在基础教育司,并承担日常工作,既管理残疾人基础教育,也协调残疾人成人教育、职业教育、高等教育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部门和地方均由一位领导成员分管特殊教育工作,设专职或兼职人员具体管理特殊教育工作。
教育行政领导机构和协调机构的不断完善与发展,推动特殊教育逐渐成为社会系统工程的一部分,保障了残疾人的受教育权和教育公平的实施。
中国残疾人的特殊教育取得了巨大成绩,得到了全社会和世界的认同。但中国是目前最大的发展中国家,也是残疾人总量最多的国家,中国的特殊教育是世界上规模最大的特殊教育。全社会需要不断提高对特殊教育的认识,以适应建设和谐社会的要求;各地区的特殊教育发展不平衡,需要加强中西部地区的特殊教育发展;各级各类特殊教育的发展不平衡,盲、聋、智力落后之外的其他类型残疾人的教育,义务教育之外的学前、高中及以上学历的教育和职业技术教育、成人教育还很薄弱;残疾人特殊教育的融合教育方式,即在各级各类普通教育机构中的随班就读工作需要进一步加强,特别要加强在基础教育之外其他教育阶段的融合教育;特殊教育师资培养和相应的政策需要完善;特殊教育相关的法律法规要进一步健全和不断丰富、完善;有中国特色的特殊教育的科学研究和学科建设需要大力加强;特殊教育的经费政策要切实落实;地方的教育行政部门对特殊教育的领导与支持要进一步落实;民办特殊教育的政策也要进一步落实。
中国的残疾人特殊教育要进一步体现人权、社会主义人道主义和教育公平,促进社会和谐,还有很长的路要走,还有很多工作要做。有了不断发展的科学残疾人观和现代社会的特殊教育观,有了正确的方向和中国特色的发展道路,我国的特殊教育将取得更大的成就,将对世界的特殊教育事业做出更大贡献。
(本文原载于顾明远主编的《改革开放30年中国教育纪实》,人民出版社,2008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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