顧史考(Cook,Scott)
(美國郡禮大學中文系)
[提要] 商代文化與禮俗很多方面是與飲酒、祭酒等活動息息相關的,甲骨文中與此種活動直接有關的古文字亦不乏其例,如“福”、“黍”、“鬯”等涉及飲酒、造酒或酒禮之字,以及代表“爵”、“卣”、“尊”等酒器之字皆是。通過對此種古字的分析,正可説明酒在中國古代文化中所扮演的重要角色,並可藉以增進我們對中國上古社會的認識。本文將以前賢的研究成果爲基礎,擇要對這些有關酒禮的古字之來源、結構及用例加以初步的探討,以便對商代及商代以前的中國古代酒文化有進一步的瞭解。
[Abstract] Cultural and ritual practices of the Shang are intimately related to activities involving the consumption and libation of alcohol.Oracle-bone inscriptions are replete with graphs directly related to such activities:from such graphs as fu福,shu黍,and chang鬯that bear upon the production,consumption,or ritual uses of alcohol,to others,such as jue爵,you卣,or zun尊,representing the vessels used to contain,heat,or pour it.An analysis of these ancient graphs reveals much about the crucial role that alcohol played in ancient China and serves to shed light upon the nature of ancient Chinese society more generally.Drawing primarily upon the findings of prior scholars,this paper explores the origins and structures of a representative selection of such graphs,with the aim of furthering our understanding of alcohol culture both during and prior to the time of the Shang dynasty.
壹、前 言
商代文化與禮俗很多方面是與飲酒、祭酒等活動息息相關的,甲骨文中與此種活動直接有關的古文字亦不乏其例,如“福”、“黍”、“鬯”等涉及飲酒、造酒或酒禮之字,以及代表“爵”、“卣”、“尊”等酒器之字皆是。通過對此種古字的分析,正可説明酒在中國古代文化中所扮演的重要角色,並可藉以增進我們對中國上古社會的認識。本文將以前賢的研究成果爲基礎,擇要對這些有關酒禮的古字之來源、結構及用例加以初步的探討,以便對商代及商代以前的中國古代酒文化有進一步的瞭解。
本文擬就三方面加以論述,即酒禮、酒器及酒實[2]等三題。然而由於篇幅所限,今僅記録各字的分析,至於進一步的綜合性研究,將待另文處理。
貳、酒禮探源
本節以“福”字及其相關字(“示”、“畐”、“祼”等)爲代表。
自上古以來,祭神之事離不開酒。飲酒作樂,人之常情,先祖在世時少不了此種享受,成爲幽靈之後亦嗜酒如故,祭主若不爲酒爲醴以饗之,乃將無法令之陶然衎樂,因而亦求取不得先祖降下之福氣。由此之故,酒乃成爲祭祀中不可或缺之要物。
正因此,凡是與祭祀有關的文字,多以酒滴或酒器爲其構形成份之一。即使是“示”字本身,學者或認爲已是與祭酒有關係的。甲骨文“示”字作“”、“”、“”、“”等形(見《甲骨文編》1.3[頁5]),《説文》據篆文“”爲説云:“天垂象,見吉凶,所以示人也。从二。三垂,日月星也。觀乎天文,以察時變。示,神事也。凡示之屬皆从示。,古文示。”(所謂“二”指古文“上”字)儘管甲骨文“示”字一般並無小篆此種“三垂”之筆,然最初甲骨學者亦多循此種“天垂象”之説以釋甲骨文“示”字之形體。較早提出異議者則有如胡光煒(1888—1962)謂“”字“蓋象木表,所以代神”,或如明義士(James Mellon Menzies;1885—1957)謂其“象祭壇之几,一竪一横之石片構成之形”,而明氏又謂像“”一類之形“則象几上祭物所流下酒水之滴”。[3]後來商承祚(1902—1991)作進一步的分析曰:
考甲骨文祝字有作者。其示字作。从从。又宗字作。从从。宗者宗廟也。宗廟所祀。皆栗主也。籍此知宗字所从之與。皆栗主之象。再參以祝字之形誼觀之。禱於神前者巫祝之事。故象禱祝時于神前灌酒;神主也,酒形也。是示之獨體本作、形。加、乃示有事於神前之意。[4]
明、商二氏對的解釋雖有所不同,而其釋或形爲酒滴則一也。陳夢家(1911—1966)及唐蘭(1901—1979)均將“示”與“主”視爲一字,唐氏曰:“示與主者,本用木或石以擬鬼神而祭之,藏於廟謂之宗。引申之則謂同所祭之人爲宗,言其同一廟也。又謂主祭之人爲宗,亦謂爲主。”[5]唐氏以示與主爲“一聲之轉”,勞幹先生已揭示其不可信,然勞氏同時亦謂:“蓋音自音,義自義,義之相通,原不必音之互轉也……如以義推求,諸字皆與祏字相關,故示之以石爲之,固亦事實也……石几形之巨石,亦即示字之形。上蓋一石,下支一石或數石,其有點者則祭時酒醴也。”[6]同樣是以“”爲酒滴之形。[7]
至於从“示”旁之“福”字,甲骨文作“”、“”、“”、“”等形(見《甲骨文編》1.3[頁6—7]),所从之“”形乃酒器。《説文》謂“福”曰“福,祐也。从示。畐聲”,並未識出“畐”義。羅振玉(1866—1940)則分析曰:“从兩手奉尊於示前。或省廾,或並省示。即後世之福字。在商則爲祭名。祭象持肉,福象奉尊……今以字形觀之,福爲奉尊之祭。致福乃致福酒,歸胙則致祭肉。故福字从酉,胙字从肉矣。”[8]上列字形亦有加酒滴者,如王襄(1876—1965)曰:“契文之福,象兩手奉尊于示前,或从點滴,爲灌酒之形,或省廾,祇作尊形,皆福字省變之異,且爲祭名。”[9]
或將此字釋爲“祼”,郭沫若(1892—1978)即主此説,屈萬里(1907—1979)從之,云:“字之異體甚多……羅振玉以爲即後世之福字……郭某(郭沫若)釋祼,尋釋卜辭,以釋祼之説爲長。此處爲名詞,蓋祼酒之器,吴其昌所謂‘古禮器中有流之尊壺’者,是也。”金祥恒(1918—1989)亦詳加分析,而終主羅氏之説,謂“畐原爲盛鬯酒之屬,天干之‘酉’”,而對上舉的各種形體,認爲“釋爲福,形義較爲近似,蓋求福之祭也”。[10]“”(“畐”)、“”(“酉”)之分,似在於器身帶流與否,然而二字之間亦多無明顯區别;“酉”字本身將於下文論及。
從“果”聲之“祼”字未見於甲骨。《説文》曰:“祼,灌祭也。从示,果聲。”《周禮》“祼”字亦多作“果”,字或作“淉”,蓋如王國維(1877—1927)所謂:“《周禮》故書之果,乃其最初之假借字,而祼乃其孳乳之形聲字也。”《詩·大雅·文王》“殷士膚敏,祼將于京”毛氏傳:“祼,灌鬯也。”《周禮·天官·小宰》“凡祭祀,贊王幣爵之事、祼將之事”鄭玄注:“祼之言灌也,明不爲飲,主以祭祀。”[11]蓋因此,後世多讀“裸”如“灌”,然段玉裁(1735—1815)謂:“凡云之言者,皆通其音義以爲詁訓,非如讀爲之易其字,讀如之擬其音也。……以是言之,祼之音本讀如果。……與灌……爲雙聲。後人竟讀灌……全失鄭意。”王國維亦然其説,且考之於先秦典籍曰:“然祼與灌不過以聲相訓……而不能以相專……考先秦以前所用祼字,非必有灌地之義。……灌地之事,不過祼中之一節……故鄭于周禮典瑞注曰‘爵行曰祼’,於禮器注曰‘祼,獻也’。此祼與灌地二義之不必同者也。”[12]
然則“”等字,無論釋爲“福酒”之“福”抑或是以“灌地”爲義之“祼”字初文,皆與祭酒於先祖神靈以求福相關,爲上古以來祭祀儀式中的關鍵成分之一。[13]
叁、酒器推本
此先以“酉”、“尊”、“卣”、“爵”等字爲代表。
一、酉、酒
“酉”字,甲骨文作、、、、、、等形(見《甲骨文編》14.22[頁568— 569])。劉心源(1848—1915)云:“酉古文酒字,象酒器形。”郭沫若亦云:“酉字實象瓶尊之形,古金及卜辭每多假以爲酒字。”葉玉森(1880—1933)亦申此説曰:“均象容酒之器,上有提梁。”此酒器之説,蓋無可疑議。馬叙倫(1885—1970)亦辨别其不同形體謂:“蓋古以此爲盛酒之器,即《詩》‘秬鬯一卣’之卣本字。其底作圓鋭形者,疑古之盛器,因解獸角……象角形而爲之者。其或爲圓底……蓋圓底之器較晚出。”[14]至於馬氏所提到的“卣”字,將於下文另行分析。
甲骨文另有作、、、、等字者(見《甲骨文編》14.22[頁570—571]),除了前者明可隸爲“酒”外,其後諸形亦多有隸爲“酒”者。如孫詒讓(1848—1908)云:“龜文雖借‘酉’爲‘酒’者,又别有‘酒’字……阮文達謂即古酎字。然龜文此字甚多,尋文究義似即用爲‘酒’字。非彡,實即水之省變。”羅振玉之説大同小異,謂:“从酉从彡,象酒由尊中挹出之狀,即許書之酒字也。卜辭所載諸酒字爲祭名。考古者酒熟而薦祖廟,然後天子與羣臣飲之於朝。……意商之酒祭即後世之嘗酎。酒殆酎之本字。説文解字酉與酒訓畧同,本爲一字。”雖以爲乃酎之本字説與阮元説相應,然以爲酒水狀而視其字爲“酒”者則與孫氏相同。吴其昌(1904—1944)之説法亦同,曰:“‘酒’者,與‘酉’爲一字,‘酉’象酒尊,‘酒’則兼象尊外有醪瀝之形也。引而申之則亦爲祭名。……卜辭中雖‘酉’‘酒’分别,然亦有不分别之處。”[15]然則此或可視爲酒器之轉爲祭名者,後亦借爲酒器所裝之酒本身。[16]
二、尊
甲骨文从“酉”之諸字當中,“尊”字較爲常見。“尊”之古字不从“寸”而从“収”,甲骨字形作“”、“”、“”等,亦有加“阜”旁者作“”形(並見《甲骨文編》14.23[頁573]),情況與金文相同。羅振玉曰:“卜辭象兩手奉尊形……古金文或从酉,或从酋,从酋者是。”然“酉”、“酋”之分别不明,林義光(1932年逝世)云:“酋酉音近,古尊奠諸字,或从酉或从酋,當與酉同字,八象酒上溢之形。”而戴家祥(1906—1998)則謂“酉”、“酒”及“酋”曰:“同韻通假,故説文二篇迺或作遒,金文尊或从酉。”“酉”、“酋”之異同不必過論,問題是“尊”既爲酒器名,又用爲“尊卑”之“尊”,從造字角度言之,究竟孰先孰後?林義光如此分析“酒器之尊與尊卑古不同字”,而从阜者“本尊卑之尊”而“多假爲尊彝字”。日本學者高田忠周(Takada Tadachika;1861-1946)之説法與林略同而加以申論曰:“尊貴尊高字,以爲正字,尊爲叚字,即陖字古文。……古文山土三部通用,即知嶟墫元同字。”後來高鴻縉之説亦與此大致相同:“,非酒尊之尊,乃卑之。有高意,故从阜……後世常叚酒尊之尊以代卑之,又另造罇或樽以代酒尊字,久之而字廢矣。”[17]
然而、“(尊)”二字蓋實同源,其本義或如郭沫若解釋“”字時所謂:“字舊均以實字解之。案其實乃由動詞轉化爲形容詞者,古有登薦之義。”商承祚亦有類似的説法,曰:“蓋象奉尊置架上,架有次第,故引申之爲尊卑之尊。”此種思路,唐蘭言之最詳,曰:“凡稱爲尊的器,是指在行禮時放置在一定的位置的器。”又引《儀禮·士冠禮》以爲據“側尊一甒,醴在服北”,鄭玄注:“置酒曰尊。”並引胡培翬《儀禮正義》之説:“置酒謂之尊,猶布席謂之筵,皆是陳設之名,非謂酒器。側尊一甒醴,猶言特設一甒醴耳。”而唐氏加以申論曰:“鼎在銘刻裏有時稱爲尊鼎,可見即使並非盛酒之器,也可以稱尊。尊鼎等於是陳設用的鼎,飤鼎則是食用的……功用不同,名稱也就不同。”然則“尊”似有登薦、陳設、擺在架上一類的意思。譚戒甫(1887—1974)則單以“”字的“収”部解之:“酌酒實尊,必雙手奉上以示敬,引申爲凡尊敬之稱。”王讚源則進一步釋之曰:“,从是繁文,是取崇高之義,有如崇的从山。凡飲宴時,卑者必奉尊向尊者敬酒,故引申有尊敬貴重之義。”[18]
然而亦有以“尊”與“奠”爲同字者。馬叙倫曰:“奠實一字,聲同真類。”饒宗頤先生亦曰:“字金文亦屢見之,讀爲奠,與奠古爲一字……尊爲動詞,與奠同。”金祥恒言之最詳,曰“案釋尊爲盛酒之器,乃名詞,後起之義。用以待賓客,或供祭祀,當言奠。……金文之‘尊鼎’、‘尊壼’、‘尊簋’、‘尊爵’之尊……如以奠釋之,爲祭器,則‘奠鼎’、‘奠壼’、‘奠簋’……無不理達詞順矣”,又謂甲骨金文或所从之,實乃“俎也,側視之形,置尊豆之屬。卜辭金文之,當釋爲奠”。然而問題是,如李孝定(1918—1997)指出“卜辭尊字所見諸辭義多不明”,而李氏進一步説明曰:“言‘尊新鼓’,言‘尊鼎’,其義疑與奠同,然金文作若者均用爲彝器之通名,定是尊字。此其形全同而辭例各别異,當依字形定爲尊字,其義則不可確知矣。”[19]要之,“尊”之本義蓋爲雙手奉酒器而上舉或擺上尊位的意思,引申而爲尊卑之尊,亦以其所奉上之貴器爲諸般酒器(及食器)之通名。
三、卣
甲骨文“卣”字作“”、“”、“”、“”等形(見《甲骨文編》7.10[頁301—302]),以其卜辭中有“鬯六卣”,羅振玉等學者早已推知其爲“卣”字,金文之形體及用法亦大致相同。《説文》未收“卣”字,然段玉裁、王筠(1784—1854)等已考其與“”字相當,《説文》收有“”字,曰:“艸木實垂然。象形。”二者腹部中間之不同形體,據羅氏之説,均是從“土”部譌變而來的。其下部加“凵”若“皿”者,王國維謂其均實“皿”字之繁簡。[20]據《詩》、《書》及金文屢見之“秬鬯一卣”可知,“卣”乃專爲盛鬯之器。《爾雅·釋器》曰:“彝、卣、罍,器也。小罍,謂之坎。”又謂:“卣,中尊也。”而《周禮·春官·鬯人》“廟用脩”鄭玄注曰:“脩讀曰卣。卣,中尊,謂獻象之屬。尊者彝爲上,罍爲下。”許慎之以木實下垂貌説“卣”字初義,學者多不信,而多以盛鬯器之形狀解之。
至於“卣”字初體何以象此種盛酒器,吴其昌曰:“‘卣’者,有提梁之壺屬,所以盛鬯者也。卜辭……諸狀,金文畧同。象卣之左右旁,斜垂其提梁之形;而下承以盤。盤實外物,可承可離;地下出土之卣,無一附有盤者,則知承盤之卣,乃用時須曳之傾爲然耳。……可推見卣爲盛鬯之嫥器矣。”李孝定曰“諸家或謂器名之卣亦叚借,則似有未安”,亦以此字爲酒器之象形,以“”之底部“象器形圓底”,以上部“象提梁”,而以“”之下部視爲“其座也”。吴匡言之更詳,而説法亦有相異之處,曰“卣象一盛酒漿器物,腹鼓、頸稍殺,有流,流多高於口:或有鋬有足……古陶器銅器中屢見,銅器多帶蓋”,又指出此種器物,王國維定之爲“觥”,容庚(1894—1983)姑依之但表示懷疑,正是因爲此種酒器爲盛酒器而並不像“觥”之飲酒器。吴氏更正此一定名曰“尊有犧尊象尊等,彝卣一類,鳥獸尊之爲卣亦明矣”,同時亦改正宋人以來因爲“不知彝尊爲器之共名”而“稱觶觚壼罍之較小者爲卣”的舊説。[21]
此外有略依許慎爲説者而以“”象果實之形。王筠曰:“篆蓋本作。上其蒂也,下則外爲實之輪廓,内爲實之文理也。”清徐灝亦曰:“者,艸木實之通名,故栗粟皆從之。,象形。”馬叙倫則逕謂“爲栗實”而以“栗”、“”爲一字。循此思路,馬薇廎先生因爲“”之上部“不象提梁”,且卣“從未發現有承盤”,乃以“”象帶枝與蒂及枝旁小葉的柚子,下部加皿者如“”字乃“置柚於皿示爲可食之物”,並且引李時珍《本草綱目》“柚色油然,其狀如卣,故名”之説而反過來曰:“余謂卣狀如柚,故借柚爲卣。”此亦可備一説。徐中舒(1898—1991)則將果實與酒器二説合而爲一,曰:“此卣字,爲古時盛酒的葫蘆,底部不穩,故盛以盤……銅器有瓠壼,就象葫蘆形,這是真正的卣……凡是有提梁的,都應稱壼,與卣有别。”[22]
四、爵
“爵”字,甲骨文作“”、“”、“”等形(見《甲骨文編》5.16[頁236—237])。小篆“爵”字作“”,《説文》曰:“禮器也。象爵之形。中有鬯酒,又持之也。所以飲。器象爵者,取其鳴節節足足也。”段玉裁曰“象爵皆當作象雀”,然以第二“爵”爲“雀”之誤蓋是,第一“爵”則未必。爵字是否確象雀鳥,吴榮光(1773—1843)早以實物論之曰:“一咮一尾一翨二角三趾,其有蓋者,則又省二角。大抵爵形非純雀形也。彝器有爲爵形者,無爲雀形者也。”吴氏又謂爵器之有流、有尾、有腹、有柄,即象雀之有咮、尾、腹、翨等(此説似遥承宋代《宣和博古圖録》所描述),然而“爵”字則並非直接象雀鳥,乃“亦象爵形而已矣”。其意即器象物,而字乃象器。羅振玉謂甲骨文則曰:“今觀卜辭諸爵字,象爵之首,有冠毛,有目有咮。因冠毛以爲柱,因目以爲耳,因咮以爲足。厥形惟肖。”羅氏又謂篆文所从之上部由甲骨文之形轉寫而訛,而下部之“鬯”與“又”乃後人所益,然“許君謂飲器象爵者取其鳴節節足足也,今證以卜辭,其字確象爵雀形,知許君所云爲古先遺説。”王襄説則復與吴氏説一致:“竊疑古人象雀以製爵,更象爵以製字。契文之爵象三足流柱鋬腹皆全之形。因側視,柱祇顯其一,繁簡之體不一,或爲二足,或省柱,或作兩鋬……或衍鋬……或省之。流變之迹雖甚,然爵之形仍顯。”[23]
許慎以爲爵乃“所以飲”,而歷代皆以爵爲飲器。以“爵”自名之爵器,唯有西周魯侯爵一例。此外,西周亦有似以“爵”自名的“瓚”類器物,劉昭瑞謂之作解説:“爵作爲飲酒器,二里頭文化中即已出現。從考古發掘及傳世器物的斷代角度看,該類型器盛行于商末及周初,到西周中期已很少見。……我們認爲,大概這類斗形器沿襲了爵名……其實先秦文獻及漢、唐人的傳注中,[爵]往往是作爲飲酒器的共名出現,並非單指三足二柱帶流尾和鋬的器物。”[24]甲古金文的“爵”字,與魯侯爵類中三隻彎腳而帶流尾和鋬(且多又加二柱)之器頗爲相像,因而該類實物蓋非爵莫屬。然而問題是:以此種器物用來飲酒該有多麽地别扭?那麽爵器究竟是飲酒器,抑或是温酒器、倒酒器呢?就此點,許進雄先生形容得好:
從爵腹下有三個高支腳,出土時候不少的爵腹下有烟炱痕,可以推測出爵是温酒器。爵與觚經常相伴出土,因此猜測大概以爵温酒之後再傾倒入觚中引用。關於爵的上部有兩個立柱,很可能是因爲銅爵受火燒烤後太燙熱,不便用手把它從火上移開,因此鑄成流(即爵中類似管道的東西)上有兩個柱,便於提起。但是後來立柱又被鑄成不平的半圓錐形,因此立柱也可能是爲了便利用竹箸挾持,或有可能是爲了濾酒時不讓香茅移動而設的。[25]
以常理考之,此種説法實不可疑。作爲温酒器,爵與相較更大的斝器略具同樣功效。
至於甲骨文中的用法,除了偶用作人名或地名外,李孝定指出“卜辭爵字或用爲動詞,疑即以爵位加人之意”,而“或即爲彝器之名”。[26]蓋“置酒曰尊”,所以敬人,而上爵以加榮、定位,該是同樣的道理。
肆、酒實溯源
最後看與酒的實質有關者,此且以“鬯”、“黍”二字爲代表。
一、鬯
“鬯”字,甲骨文作“”、“”、“”、“”等形,亦有上加“匕”作“”者(均見《甲骨文編》5.16〔頁235—236〕)。《説文》曰:“,以秬釀鬱艸,芬芳攸服,以降神也。从凵,凵,器也;中象米;匕,所以扱之。”學者多以“攸服”爲“條暢”之誤。秬即黑黍,而鬱艸在此指的是一種香草(或聚積的香草),大概是薑科植物。因此,據許慎之意,鬯即以香草與黑黍釀製某種芳香之酒。然對字形的分析,學者多不從許氏所分析。林義光曰:“古作作,不从匕,象欎艸,象秬在其中。”《周禮·春官·鬯人》鄭玄注曰“鬯,釀秬爲酒”,並未言及鬱艸。王襄因而另出解釋説:“契文之鬯異文甚多,其初象以器盛秬,及釀酒之形。”以其上部爲“蒸秬之甑”,以底部爲“甑之下層所以受酒”,而又疑上部加匕之異文者“爲匕鬯合文,爲篆鬯字从匕所自昉”。鬯酒雖或多以鬱金和之,然鬯與鬱本即分别概念,因而李孝定曰:“秬釀爲鬯,鬱艸爲鬱,築鬱金煮之以和鬯酒謂之鬱鬯。”戴家祥亦曰:“朱駿聲説:‘釀黑黍爲酒曰鬯。’金文‘鬯一卣’,鬯表示秬鬯,又作‘矩(从鬯)鬯一卣’,鬯僅表示酒義。”[27]
蓋“鬯”始爲動詞,後以如此釀成的酒漿名之爲“鬯”,正如徐灝所言:“蓋以百艸之香者,和秬黍之酒,取條暢之義,命之曰鬯。遂以鬯名其酒,而造字象其器。”又謂“鬯從匕建類,圭瓚之屬也。凵象祼器,象秬黍,不從艸者,可略也”,則對字形之説法有所不同。吴其昌則指出其在卜辭中亦多轉而爲器名“《白虎通·攷黜》篇云‘鬯者,以百草之香鬱金合而釀之成爲鬯’……亦有直捷以香酒爲訓者”,如《左傳》賈逵注、《易·震卦》虞翻注、《禮記·表記》釋文等“並云:‘鬯,香酒。’皆其證。但在卜辭之義,則爲盛香酒之器,故有‘鬯二,勺二,卣二’之文。其字亦正狀酒器之形,引申而轉變之,則亦爲以此盛香酒之器以祭之祭名,故有‘貞鬯’‘杳(从火)鬯’之文,斯又與字由禮器名轉而爲祭名者同循一軌道矣”。[28]然則於卜辭中,可見此種代表釀酒過程的動詞,亦兼有所釀成之鬯酒及盛此香酒之酒器兩種用法。
二、黍
最後言及“黍”字。“黍”字甲骨文作“”、“”、“”、“”等形(見《甲骨文編》7.16[頁312—313]),下或有水旁,或省之,而水點之形或又分散在穀物形的上下左右。似該視爲會意字,然《説文》解之爲形聲字,曰:“,禾屬而黏者也。以大暑而穜,故謂之黍。从禾,雨省聲。孔子曰:‘黍可爲酒,禾入水也。’”此雨省聲之説,段玉裁早已疑之,後來王襄據甲骨字形而非之曰:“契文之黍从禾从水,或省水,不从雨省聲。其禾之偏旁皆象黍之穗。或雙夆或三歧或四出不疑。然其穗皆下垂作散放狀。所从之水異文甚多。……孔子禾入水之説與契文黍字合。”然禾入水中究竟何意?商承祚曰:“从水者黍生于水也。又或省作,皆象形。許以爲形聲,非是。”孫海波(1909—1972)曰:“再變从水,象黍生于水也。”然而問題是黍與水的關係並不大。李孝定曰:“黍爲高梁,爲旱地作物,《增韻》云‘利高燥者曰黍’,而字从水殊不可解。”張哲先生亦曰:“或云黍生於溼地水涯,故其字下加水,此説更費解。黍性耐旱,宜種旱田,古今皆然,斷無今日之黍宜旱地,而殷代種黍則宜溼地。殷畿平原少雨,普遍種黍,謂爲種黍於溼地或水涯,殊非事實。”張氏因此而采取《説文》所引“黍可爲酒,禾入水也”以爲説,曰:“偏旁加水意取釀酒,黍能釀酒已是殷人的常識,史官這樣鍥寫立意並不牽强。”陳夢家論卜辭亦依黍之可釀酒爲説,曰:“卜辭説‘黍年有足雨,王飲亾它(从止)。’是説黍有了好雨,王可以暢飲無忌了,可見它是釀酒的。……據當時記載,黍賤於麥而貴於禾。《詩·良耜》箋‘豐年之時雖賤者猶食黍’,可見平年黍是貴重的糧食而小米是賤食。”關於黍在當時之價值,于省吾(1896—1984)曰:“甲骨文黍字最爲習見,其他穀類多則數十見,少則數見或一見。因此可知,黍是商代的主要穀類作物,當是平民的主要食糧。”張哲之説大致相同,曰“殷代以前,它在農業上的價值,遠非稻麥所能及”,然同時亦强調:“黍子大概有兩種用途:一是食用,另一是釀酒。”[29]然則“黍”字之取意,即使與其釀酒功能無關,然而“黍”畢竟是當時造酒之主要穀物,而此一穀物在商代及商代以前的重要性是無庸置疑的。[30]
從以上的字例可清楚地窺見,商代人士是多麽地看重酒。多用爲釀酒的“黍”爲其主要農作物,而以此種穀物所釀出來的“鬯”酒,時而專門用來祭給先祖享用。像“酉”、“爵”、“卣”等盛酒、温酒及飲酒之“尊”器,無論是見於卜辭之字形抑或出自地下之實物,均是屢見不鮮的禮品。像“酒”、“福”等以奠酒或灌地爲主的祭祀儀式,更是商人所以事鬼神而祈求福氣的要道。總之,商人文化是離不開酒的,酒乃其生活與宗教活動中的一種核心成分。至於商人最後是否果真因過份飲用而敗亡暫且不論,然而酒之爲商人所崇尚,確是無可疑議之事實。
【注释】
[1]本文承蒙研討會在座的各位學者及本書兩位匿名評審員的寶貴建議,在此特致謝忱。
[2]吾所謂“酒實”指的即酒的實質,包括酒類及用來釀酒的糧食等原料。
[3]分見胡光煒《説文古文考》及嚴一萍《柏根氏舊藏甲骨文字考釋》。此自《古文字詁林》第一册(李圃主編,上海教育出版社1999年版)頁70—71轉引(前者見葉玉森《殷墟書契前編集釋·卷一》一條所引述)。筆者居處偏僻,敝校圖書館一無甲骨資料,本文所引述每每無法引自原著,以下只好多從《古文字詁林》轉引,望乞讀者海涵。
[4]《甲骨文字研究》下編;引自《古文字詁林》第一册,頁70。
[5]唐蘭:《懷鉛隨録(續)·釋示、宗及主》,《考古社刊》第六期,1937年;此引自《古文字詁林》第一册,頁72。
[6]勞幹:《古文字試釋》,《歷史語言研究所集刊》第四十卷;此引自《古文字詁林》第一册,頁77—78。
[7]此外亦有以“”爲血滴之形者,見姜亮夫(1902—1995)的《漢字結構的基本精神》一條,《古文字詁林》第一册,頁75—76。
[8]羅振玉:《增訂殷虚書契考釋》;此引自《古文字詁林》第一册,頁98。
[9]王襄:《古文流變臆説》;此引自《古文字詁林》第一册,頁99。
[10]金祥恒:《釋》,《中國文字》第22册;此引自《古文字詁林》第一册,頁100—104;屈萬里説亦見金氏引文。
[11](清)孫詒讓撰,王文錦、陳玉霞點校:《周禮正義》,北京:中華書局1987年版,頁181。
[12]王國維:《觀堂集林·再與林博士論洛誥書》;此引自《古文字詁林》第一册,頁158—159。
[13]本論文集中Chrystelle Maréchal著的“The Identification of the Character for‘Happiness’in Ancient Chinese Writing”恰乃專論此字,亦認爲它該讀“福”而非“祼”,與筆者結論的傾向相同,但她另外亦認爲“祼”字可能是由形近訛變所致,詳情請參彼文。除了“”、“”等字之外,亦有器下有二足之形者如“”,或將之隸定爲“”,而Elizabeth Childs-Johnson視作“爵”字(詳下)當動詞用時的另一種寫法,通過其詞例的分析認爲該是“從爵中倒出温酒給祖先之神享用”的一種輔佐式的祭祀活動。參其“The Jue and its Ceremonial Use in the Ancestor Cult of China,”Artibus Asiae48.3 4(1987年),頁179—196,尤見頁185—192。
[14]劉氏説見其《奇觚室吉金文述》卷二“趠鼎”條;郭氏説見其《甲骨文字研究·釋支干》;葉氏説見其《殷墟書契前編集釋》卷一;馬氏説見其《説文解字六書疏證》卷二十八。此皆引自《古文字詁林》第十册(李圃主編,上海:上海教育出版社2004年版),頁1152—1155。
[15]孫氏説見其《契文舉例》卷下;羅氏説見其《增訂殷虚書契考釋》卷中;吴氏説見其《殷虚書契解詁》,載《武大文哲季刊》三卷四號。此皆引自《古文字詁林》第十册,頁1157。
[16]然而又有學者認定此字與“酒”字完全無關。周國正將“”視爲一種準備性或輔佐性的祭祀活動,而高嶋謙一則據此認爲其“”形可能確與“彤”等字之“彡”形有關,象陽光射出之形,進一步推測此種祭祀活動(蓋爲殺牲的某種方法)是在室外舉行的,且以期待某種美好結果爲前提。見高嶋謙一:《殷墟文字丙編研究,下册:注釋·古文字語言學新探》(臺北:中研院歷史語言研究所,2010年),頁173—176。
[17]羅氏説見其《增訂殷虚書契考釋》卷中;林氏説見其《文源》卷二、六;戴氏説見其《金文大字典》下册;高田氏説見其《古籀篇》十五。此皆引自《古文字詁林》第十册,頁1195、1197及1200—1201。
[18]郭氏説見其《金文叢考·器銘考釋·臣辰盉》;商氏説見其《甲骨文字研究》下編;唐氏説見其《五省出土重要文物展覽圖録·序言》;譚氏説見其《周初夨器銘文綜合研究》,載《武漢大學人文科學學報》1956年第1期;王氏説見其《周金文釋例》。此皆引自《古文字詁林》第十册,頁1201—1204。
[19]馬氏説見其《説文解字六書疏證》卷二十八;饒氏説見其《殷代貞卜人物通考》卷十三;金氏説見其《釋(等字形)》,《中國文字》第23册;李氏説見其《甲骨文字集釋》第十四。此皆引自《古文字詁林》第十册,頁1202—1205。
[20]羅氏説見其《殷墟書契考釋》卷中及《釋卣》;王氏説見《觀堂集林》卷六《釋由》。此皆引自《古文字詁林》第十一册(李圃主編,上海:上海教育出版社2004年版),頁69—70。段玉裁及王筠之説見李孝定《甲骨文字集釋》第五所引,見同書頁75。
[21]吴其昌説見其《殷虚書契解詁》;李氏説見其《甲骨文字集釋》第五;吴匡説見其《説卣》,《大陸雜誌》六八卷六期。此皆引自《古文字詁林》第十一册,頁70—71及75—80。
[22]王筠、徐灝及馬叙倫三説見馬叙倫《説文解字六書疏證》卷十三所載;此引自《古文字詁林》第六册(李圃主編,上海教育出版社2003年版),頁554。馬薇廎説見其《從彝銘所見彝器之名稱》,《中國文字》第42册;此引自《古文字詁林》第十一册,頁76。徐中舒説見其《怎麽樣研究中國古代文字》,《古文字研究》第15輯,頁5。與徐中舒的結論相近,劉昭瑞先生通過對實物的考察,因見“有獸首提梁”而自名爲“壼”(或寫爲“甫”)者,亦得出“可知舊稱爲卣的器物似應稱作壼”的結論。見其《爵、尊、卣、鍪的定名和用途雜議》,《文物》1991年第3期,頁69。
[23]吴氏説見其《筠清館金文·卷一·商父丁爵》;羅氏説見其《增訂殷墟書契考釋》;王氏説見其《古文流變臆説》。此並引自《古文字詁林》第五册,頁307—309。
[24]劉昭瑞:《爵、尊、卣、鍪的定名和用途雜議》,《文物》1991年第3期,頁68—69。
[25]許進雄:《文物小講》,北京: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8年版,頁84。以名爲爵的實物必爲温酒器更詳細的説明,見Elizabeth Childs-Johnson,“The Jue and its Ceremonial Use in the Ancestor Cult of China”(見注13),頁171—196。
[26]李孝定:《金文詁林讀後記》卷五;此引自《古文字詁林》第五册,頁311。
[27]林氏説見其《文源》卷一;王氏説見其《古文流變臆説》;李氏説見其《甲骨文字集釋》第五;戴氏説見其《金文大字典》下册。此皆引自《古文字詁林》第五册(李圃主編,上海教育出版社2002年版),頁301、303—304。
[28]徐灝説見馬叙倫《説文解字六書疏證》卷十所引;吴氏説見其《殷虚書契解詁》,載《武大文哲季刊》三卷四號。此並引自《古文字詁林》第五册,頁302—303。馬叙倫則逕以“鬯”與“釀”爲同源字,曰:“鬯者,煮酒之名,今所謂釀也。此(按,指《説文》本文)蓋本訓釀也。釀鬯語原同。”
[29]王氏説見其《古文流變臆説》;商氏説見其《甲骨文字研究》下編;孫氏説見其《甲骨金文研究》;李氏説見其《甲骨文字集釋》第七;張氏説見其《釋黍》,《中國文字》第8册;陳氏説見其《殷虚卜辭綜述》;于氏説見《甲骨文字釋林》。此皆引自《古文字詁林》第六册,頁670—673。
[30]裘錫圭先生亦曰:“在各種農作物裏,商代統治者對黍最爲重視。從卜辭看,商王曾在冏地親自參加種黍收黍,並以所獲之黍祭祀祖先……在關于登祭的卜辭裏,提到的穀物幾乎只有黍一種……商代統治階級所享用的酒,大概大都也是用黍子釀的。在殷人心目中,黍顯然是最好的一種穀物。‘香’字从‘黍’,也説明了這一點。”見裘先生《甲骨文所見的商代農業》,《殷都學刊》(增刊);此引自《古文字詁林》第六册,頁6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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