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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里森法》的合宪性危机

时间:2023-02-2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国内税收局的执法在地方和州遭遇困境,使其不得不寻求更高权力源的支持,从而为《哈里森法》的执行寻求到更多的合法性基础,以方便其执法。因此马丁不可能因为拥有吗啡而违犯《哈里森法》。同时,这一裁决并没有对医学界与《哈里森法》的关系作出任何调整。[38]《美国医学会杂志》的社论进而指出,《哈里森法》已经认识到州的作用和州的合作的必要性。

国内税收局的执法在地方和州遭遇困境,使其不得不寻求更高权力源的支持,从而为《哈里森法》的执行寻求到更多的合法性基础,以方便其执法。

其中,“美国诉金辉谋案”(U.S.v.Jin Fuey Moy)成为国内税收局寻求突破并胜出的首个重要案例。匹兹堡的金辉谋医生给成瘾者威利·马丁(Willie Martin)开列了1打兰(约1.8克或1/16盎司)吗啡硫酸盐的处方。政府认为这个医生与成瘾者共谋,让成瘾者拥有不是用于医学目的的吗啡,即“仅向成瘾者提供鸦片使用”。没有按照《哈里森法》进行登记的任何人拥有吗啡都是非法的,除非医生是在诚实的情况下开处方,马丁拥有麻醉品违反了法律的第8款。司法部同意政府的观点,认为维持成瘾与诚实行医不相符。但对于这一起诉,地方法官则认为《哈里森法》没有要求马丁登记,因为他没有“进口、制造、生产、经营、分发和买卖”吗啡,只是消费使用。因此马丁不可能因为拥有吗啡而违犯《哈里森法》。[32]

这样联邦最高法案的裁决就显得异常重要。1916年6月5日,联邦最高法院对“美国诉金辉谋”案作出裁决,以7∶2的票数支持地方法院的判决,奥利夫·霍姆斯(Olvier Wendell Holmes)大法官代表多数派在裁决书中指出,《哈里森法》第8款中的“未经注册的任何人”“不能解释为美国的任何人,而要特指法令所管理的阶层——第1款中被要求注册的人”。在这一决定之下,一名没有进口、生产、制造、处理、配制、销售或分发毒品的人不能仅仅因其拥有部分毒品而被判违犯《哈里森法》。[33]

换言之,“为了给《哈里森法》披上‘合宪’的外衣,国会给予其一个税法的表象,但事实上它是一个治安手段,从而造成了对立法机构所有权力的滥用”。[34]但是,医学界认为,最高法院不可能把其视为一个没有事实根据的幻想,而是被迫把这一法案视为国会出于增加税收的目的而通过的法案,这是国会能够颁行这一法案的唯一基础。因此它仅能适用于某些特定类型的人。同时,这一裁决并没有对医学界与《哈里森法》的关系作出任何调整。[35]

然而,对国内税收局而言,这一判决否决了它在《哈里森法》下扩大治安权力的观点,把税法解释为彻底的禁毒立法的企图受到了指责。6月17日和24日,《美国医学会杂志》相继报道了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对金辉谋案的判决。[36]7月1日,《美国医学会杂志》又专门刊发社论,提醒州仍然在鸦片、可卡因和其他成瘾毒品的销售中承担重要职责。根据裁定,《哈里森法》既有道德目标又有征税目的,但要实现道德目标,仅能把法律作为税收措施和在类似的限制内。任何其他的解释都会引起对法律合宪性的严重质疑。成瘾者拥有其使用的吗啡,但他不属于要求注册的任何一类,也不为法律所禁止。所以,医生开列这类药品,如果不诚实地用于医学目的而仅是为了成瘾者的使用,以满足其欲望,并不是合谋违法来反对美国。[37]

通过金辉谋案,美国医学会开始重新强调州在麻醉品管制问题上应发挥的作用。社论指出,联邦政府的权力停止发挥作用的地方恰是州权开始发挥作用的地方。联邦政府不能假定其拥有鸦片、吗啡、可卡因和其他被禁止的毒品是用于非法的目的,它不能表明拥有者需要注册和交纳联邦税,那应该是州权的管辖范围,由州颁布此类立法应对这种情况和满足公共福利的需要。而且面对违法事件,州几乎不能放弃其自卫的权利,也不能依赖国家签署条约的权力,更不能通过联邦政府管理外国和州际贸易及征税的权力,而应该通过其自己的治安权来保护自己,颁布自己的法律,提供自己的执法机器。[38]

《美国医学会杂志》的社论进而指出,《哈里森法》已经认识到州的作用和州的合作的必要性。对于所有进入州或市的被管理的药品,州和市的官员能容易地定位和追踪,而联邦法律因其宪法的限制而注定要失败,州和市的法律和法令能够并应该得到运用。如果最高法院对美国诉金辉谋一案的裁决能推动州和市在这方面采取行动,它将会服务于一个更为有用的目的。[39]

不言而喻,州政府通过州法和治安权的使用为联邦法院对一些违法的医生、药剂师的指控制造了难题,致使《哈里森法》在阻止不正确的麻醉品使用和分发方面失败。[40]

与此同时,这一判决对《哈里森法》的早期执行产生了很大影响,刚颁行不久的禁毒立法可能因违宪而流产。库尔特·霍恩斯坦的研究认为,这一裁决给国内税收局执法活动以“毁灭性的一击”(a devastating blow)。[41]国内税收局被迫放宽了对《哈里森法》的解释,拘捕的违法者也因此减少。据财政部的报告统计,1915年拘捕的触犯《哈里森法》的人数为1 027人,1916年增加到2 568人,而“金辉谋案”之后的1917年和1918年分别降到了1 434人和1 290人。[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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