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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医学会的宣传

时间:2023-02-2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面对法案通过的既成事实,美国医学会开始通过《美国医学会杂志》开展宣传工作,以提醒医生。虽然并没有证据表明大麻的非医用会产生成瘾。但是,财政部长公布的法案的规定可能希望涵盖大麻包括医学和其他的各相关方面。国会通过之后,1937年8月2日,总统签署了这一法案。[66]随后,每年的5、6月间,《美国医学会杂志》都刊文提醒医生进行注册,防止医生因没有注册而违犯《哈里森法》和《大麻税法》。

毋庸讳言,《大麻税法》并没有完全禁止大麻的占有和买卖,这就大大降低了对大麻交易者和使用者的约束力,其法律效力也就大打折扣。诚如戴维·马斯托指出的那样,“《大麻税法》的一个令人遗憾的方面是,它没有完全禁止大麻,它作为对已被唤醒的公民的奖励,其价值被大大降低了,并使大麻更难以得到管制”。[61]

但应看到,《大麻税法》是联邦第一部管制大麻的法律,它的颁布结束了联邦没有管制大麻法律的历史,标志着大麻管制“联邦化”的确立,为此后20余年大麻的管制定下了基调;它的颁布和实施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州管制大麻的不足,负责实施《大麻税法》的联邦麻醉品局积极地行动起来推动各州大麻管制立法的颁布和统一,促使各州加入《统一州麻醉品法》体系,使州与联邦在管制大麻上形成了良性互动,进而有助于大麻问题的解决。对执法者而言,这是一个新武器,它使联邦政府能以像处理其他危险毒品一样灵活的方式来解决大麻问题。[62]尽管这一法律并没有完全禁止大麻,然而,它的颁行却“为执行禁止所有大麻的使用提供了合法机制”。[63]

因为法律的真正影响力远不止于它的文本规定。财政部和联邦麻醉品局敦促国会颁行《大麻税法》以管制大麻滥用的基本原理是,使用大麻会导致成瘾和制造犯罪,它的罪恶形象对它的医学用途的打击是不可估量的。尽管税收的数量并不是特别高,但是,其间十分繁琐的程序问题通常使医生和药剂师视其为畏途。

面对法案通过的既成事实,美国医学会开始通过《美国医学会杂志》开展宣传工作,以提醒医生。9月11日,《美国医学会杂志》刊发的合法药品与立法局文章指出:

法案的标题暗示该法案仅涉及用于吸食的大麻(cannabis)制剂,流行的称呼为:“marihuana”,但是,法案在定义“大麻”一词时却指出,它包括了“无论生长与否的大麻植物的所有部分;种子;植物的任何部分提炼出来的脂;该植物及其种子或脂的所有的合成物、盐、衍生物、混合物或制剂”,不包括涉及药用的部分。事实是,该定义把大麻的所有医药制剂都纳入它的范围,每个医生想给予、分发或开列任何形式的大麻,无论何物都需符合联邦法和服从联邦权限。

继《哈里森法》后,1937年《大麻税法》使用美国政府的征税权扩大了联邦管理大麻的权限,以涵盖州际生产、制造、扩散和使用。虽然,法案确立的权限仅对征税是相对合法的。但是,这一法案的真正目的不是增加税收而是预防大麻成瘾。据称,美国的部分地方吸食大麻植物的某些部分比较流行,吸食者更习惯称之为“marihuana”。虽然并没有证据表明大麻的非医用会产生成瘾。但是,财政部长公布的法案的规定可能希望涵盖大麻包括医学和其他的各相关方面。[64]

可以发现,合法药品与立法局的文章已经认识到大麻的医用被纳入了联邦立法,医学界必须服从联邦权限。尽管当时的研究还不足以证明其会导致成瘾,但是,《大麻税法》仍希望把其医用和其他相关方面纳入管制之列。

9月29日,财政部长批准实施1937年《大麻税法》条例的规定及相关的细则。10月16日,《美国医学会杂志》刊出了一份规定的摘要,列出了医生需要注意的要点:医生的注册申请必须存档,要从国内税收局的征税官手中购买订单,正常的注册费为每年1美元。医生要获得大麻,必须通过其所在区的国内税收局征税官来购买订单。申请必须列示:(1)医生的姓名、地址和大麻注册号;(2)出售大麻者的姓名、地址;(3)描述期望获得的大麻和购买的数量。同时,建议在职业行医过程中使用大麻时,医生应获得一份已经颁布的管理规定的复本,并熟知其要求。复本的申请可以通过所在地的国内税收局。[65]

1938年6月,美国医学会旧金山年会上,合法药品与立法局向代表大会提交的报告中同样强调了医生需要注意遵守新近颁布的《大麻税法》。报告指出,来自北卡罗来纳的道顿众议员提出H.R.6906号议案,要求“对一些大麻贩运者征收额外的营业税,对一些大麻买卖者征收交易税,通过注册和记录来保证税收”。这一议案源于财政部,它提出要对大麻及其制剂和衍生物的拥有、配制、经营和开列进行管理,如同《哈里森法》中对鸦片和古柯叶及其衍生物和合成物的拥有、配制、经营和开列那样进行管理。国会通过之后,1937年8月2日,总统签署了这一法案。法案发布的规定在1937年10月1日的《联邦公报》第2395—2407页刊出。1937年10月16日的《美国医学会杂志》在第63B—64B页上刊出一份摘要。[66]

随后,每年的5、6月间,《美国医学会杂志》都刊文提醒医生进行注册,防止医生因没有注册而违犯《哈里森法》和《大麻税法》。[67]与此同时,美国医学会对待联邦麻醉品局管制行为的态度前后发生了明显的转变,由担心联邦麻醉品局“过多监督”(undue supervision)[68]到称赞它的管理是“开明而有效的”,麻醉品局的行为被视为是希望摧毁犯罪行医而不是过度地干扰合法地开列麻醉品。[69]除此之外,这一时期,医学界对大麻问题三缄其口,不发表任何言辞。[70]结果,含有大麻制剂的药品的生产数量锐减。诚如沃尔顿1938年指出的那样,因1937年联邦立法的限制,制药商不得不把大麻从这些药品中剔除。[71]

1941年,安斯林格最终说服了时任《美国药典》修订委员会主席的欧内斯特·库克(Ernest Cook)博士,把大麻从《美国药典》和《国家处方集》中除名,大麻医用最终“去合法化”(delegitimization),[72]大麻不再作为医学物品来开列,对这一药品可能的医学用途的研究也突然中断。[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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