志愿者组织的概念大致有两种不同的理解。一是从与志愿者组织相联系的志愿者服务、志愿精神、志愿者等概念出发,将志愿者组织定义为:以志愿精神为动力,无偿为社会提供志愿者服务的社会组织。另一种理解是依照国外学者的观点,从与志愿者组织概念类似的群体概念中剥离出志愿者组织的定义:志愿者组织就是指具有非营利性质、非政府性质和具有志愿性质的组织。以上对志愿者组织的定义,虽然理解角度不同,但基本上都能将志愿者组织的特征囊括其中,即参与服务的志愿性、活动的相对独立性、服务的公益性、活动内容的灵活多样性。
志愿者组织应属“非营利组织”。20世纪80年代,“非营利组织”这一概念逐渐在国际社会中出现,一般指既非政府机构又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非营利组织”强调这些组织的存在目的不是获取利润,这并不妨碍它们开展经营性活动,但获得的利润不能归个人所有,而需用于组织进一步发展的生产中。在现实社会中,非营利组织的收入往往大于支出,也就是说,非营利组织是盈利的,只是这种盈利是为了维持组织自身的生存。现在,比较被人们认可的定义是美国著名非营利组织研究专家莱斯特·M·萨拉蒙总结的“结构—运作”定义。该定义认为,凡是符合组织性、民间性、非营利性、自治性和志愿性等五个特性的组织都可被视为非营利组织。但这一定义在界定我国非营利组织时就遇到了不少问题。为了推动和促进这类组织的发展,我国的学者也将这类组织称为“非营利组织”。
因此,在国内学术界,学者们对非营利组织的界定较为宽泛,认为只要是不以营利为目的,且具有正规的组织形式,属于非政府体系,具有一定的自治性、志愿性、公益性的社会组织都可以被看作是非营利组织。第三部门,即“通过志愿提供公益”的NGO(非政府组织)或NPO(非营利组织),从范围上讲是指不属于第一部门(政府)和第二部门(企业)的其他所有组织的集合。因此,主要为民政部门注册的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及未注册的草根组织。第三部门是一个与传统模式相异的全新组织形式,美国学者萨拉蒙认为各种非政府、非营利性的志愿团体、社会组织、民间协会、行业协会和宗教团体等,都可以划入这一术语所指的范围。另外,第三部门也被称为“独立部门”(Independent Sector)、“志愿部门”(Voluntary Sector)、“非政府组织”(Non-governmental Organization)、“非营利部门”(Non-Profit Sector)、公民(市民)社会(Civil Society)和“利他部门”(Altruistic Sector)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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