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村旅游,因其本身的多维性和涉及内容的复杂性,迄今为止,学术界并未形成一个明确的定义。乡村旅游实践者以及学术研究人员往往从自己从事研究的视角对乡村旅游进行不同的界定。国内外学者对乡村旅游都试图从旅游所发生的地理范围进行界定,也就是说发生在乡村地域的旅游活动为乡村旅游。Lane(1994)是这样总结乡村旅游的根本特性:以最纯粹的角度看来,乡村旅游者是被自然环境和乡村文化吸引而来的。[31]
在国外,欧洲联盟(EU)和世界经合组织组织(OECD,1994)给乡村旅游作出的定义是:发生于乡村的一种旅游活动[32]。而Lane(1994)则进一步指出,这种乡村旅游活动必须发生在乡村地区,具有乡村性,且为当地所有,规模较小但富含传统的文化性。Nilsson(2002)认为乡村旅游建立在由农场、农民形成的乡村环境之上。[33]
在国内,学术研究人员对于乡村旅游的研究,基于我国乡村旅游发展实践。对于乡村旅游概念的界定,也是众说纷纭。研究视角最初为观光农业、农家乐,随之为农业旅游又到乡村旅游。研究路线的变化反映学界对于乡村旅游的界定范围经历了从微观到宏观的发展过程。
杜江[34]、何景明[35]、刘红艳[36]、刘德谦[37]等一批国内研究人员都对乡村旅游进行过界定。郭焕成[38]将乡村旅游定义为“以乡村地区为活动场所,利用乡村独特的农耕文化、生产经营形态、田园景观、自然环境、农舍村落、民俗文化风情等资源,为城市游客提供娱乐、健身、度假、体验、休闲、购物、观光的新的一种旅游经营活动。乡村旅游包括乡村观光农业旅游、乡村民俗文化风情旅游、乡村自然生态旅游和乡村休闲度假旅游,是具有综合性和区域性的新型旅游业”。该定义把乡村旅游的所有产品形式都试图列举出来。该定义把乡村旅游者简单的界定为城市游客,有失偏颇。
戴斌[39](2006)认为,乡村旅游有广义定义和狭义定义。狭义上是指以乡村为旅游目的地,旅游者通过乡村环境,以娱乐、购物或者观光的形式体验乡村的自然风光、生产方式、生活方式、生活习俗等。这个定义被世界经济合作与发展委员会等国际组织所接受。广义上,针对乡村是旅游客源地提出,乡村旅游应包含农村居民的外出旅游。
以上仅仅列举了几个具有一定代表性的定义,还有众多的学者对乡村旅游从不同角度进行了界定,在此不再列举。总体来看,尽管每个学者对乡村旅游的定义都有所差异,但将这些定义总结起来分析,乡村旅游的内涵包括以下三点。
(1)乡村旅游的地理空间范围。乡村旅游活动必须以村落、乡镇以及周边的自然环境为载体。但要明确一点,并非所有发生在村落和乡镇的旅游活动都属于乡村旅游的范畴,如在乡镇、村落地区建设的现代化疗养园区、游乐场、主题公园等并不包含在乡村旅游的范畴之中。另外,要注意随着城市化的进程以及小城镇建设的推进,在城郊地带或者城区有以乡村性为主打吸引物的旅游,我们也视之为乡村旅游。依据这里的界定笔者在后文提出乡村旅游与城市休闲旅游的融合。
(2)乡村旅游的活动内容。旅游吸引物围绕着乡村特有的自然和人文景观作为挖掘点,从传统意义上的旅游六要素方面来看,旅游景区开发出来的吃、住、行、游、购、娱的商品和产品。依据体验营销的概念,还可以从传统的走马观花转化为动手做、亲身体验。比如,北方的很多乡村旅游接待农户,会和游客一起包饺子,这是乡村旅游产品综合开发的思路。
(3)乡村旅游的核心吸引力。与城市相比,村落的交通不够便利,基础设施不够完善,各种消费场所也是较为稀少,然而乡村吸引了大批的游客,根本原因在于村落、乡镇与城市的差异性特征对城市游客具有一定的吸引力,如空气、建筑、民风、瓜果蔬菜、生活方式、原生态的自然环境等,把这些因素组合在一起就形成了核心吸引力——“乡村性”。有学者认为,乡村性和原真性类似,经常把它们联系在一起。乡村旅游的原真性,以传统乡村为基础,维持原生态,包括民俗文化原生态、自然环境原生态、生产生活方式原生态,在这个系统中,人与人之间、人与环境和谐共生,旅游者所体验的是一种真实性的乡村状态。[40]在此需要指出的是,乡村旅游环境的原真性保护所追求的是历史延续和变迁的真实“原状”,而不是完整“原状”的真实。
王继庆认为,倘若以“乡村性”为评价的标准,则可以从广义和狭义上对乡村旅游的概念分别进行界定。其中,可以引申出两个概念:准乡村旅游和纯乡村旅游。准乡村旅游(如古村落、名山大川和小城镇旅游等非纯粹的乡村旅游)是广义上的概念;纯乡村旅游(如农家乐形式的纯粹乡村旅游等)是狭义上的概念;而乡村旅游相对应的概念是城市旅游。[41]
笔者对王继庆对于乡村旅游的界定持有赞同的观点。此外,从本质上讲,乡村旅游是向游客提供“一种或多种乡村经历和体验”,提供一个认识农村、体验农家生活、追寻古朴民风民俗的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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