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从旧石器时代早期向旧石器时代中期过渡之际,人们开始认识到因血缘太近的内婚制常使后代出现发育不良、痴呆、聋哑和夭折等缺陷。又因偶然机会,发现两个不同血缘集团的男女生育的后代,比内婚制的后代发育良好,身体强壮,智力发达,很少出现痴呆、聋哑或畸形等益处。因此,内婚制逐渐被氏族外婚制所代替,即禁止氏族内部男女通婚。
人类在原始群居时期,两性关系是杂乱的,没有婚姻与家庭概念,称为杂婚阶段。随着采集、狩猎经济的发展,以及人们思维的进步,人们逐渐认识到杂婚的不良性,于是排斥了不同辈分的两性乱婚,向同辈兄弟姐妹的血缘群婚(即内婚制)过渡。从旧石器时代早期向旧石器时代中期过渡之际,人们开始认识到因血缘太近的内婚制常使后代出现发育不良、痴呆、聋哑和夭折等缺陷。又因偶然机会,发现两个不同血缘集团的男女生育的后代,比内婚制的后代发育良好,身体强壮,智力发达,很少出现痴呆、聋哑或畸形等益处。因此,内婚制逐渐被氏族外婚制所代替,即禁止氏族内部男女通婚。后来,随着社会的发展和人类文明程度的提高,又从族外婚发展为对偶婚,直到新石器时代一夫一妻制的确立,其间经过了漫长的时间。双亲健康、子女健康的优生观念的形成,对婚姻制度的不断改善起到很大的推动作用。《礼记·内则》在总结前人经验的基础上,强调“娶妻不娶同姓”;《周礼·地官司徒·媒氏》载:“令男三十娶,女二十嫁”;《礼记·曲礼上》载:“三十曰壮,有室。”《大戴礼·本命》更指出:“世有恶疾不娶”“男女同姓,其生不藩”已是原始社会婚俗演变所得的至理名言。可见,人们对血缘相近婚配和早婚的危害性已有认识。这些记载正是古代优生教育的真实写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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