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士绅与清代云南仓储

时间:2023-02-1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士绅与清代云南仓储路中康仓储是我国古代传统社会救济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始于宋,清代渐趋完善。因此对清代云南士绅与仓储之间关系的探讨无疑是具有重要意义的。与清代士绅阶层发展相对应,清代云南社会变迁的最大特征表现为民族地区的改土归流。
士绅与清代云南仓储_中国西南地区灾荒

士绅与清代云南仓储

路中康(1)

仓储是我国古代传统社会救济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始于宋,清代渐趋完善。在对清代灾荒史的研究中,学者们多关注江南和两湖地区的仓储制度,(2)对清代云南仓储的研究则着墨不多,比较系统的研究仅有王水乔的《清代云南的仓储制度》(3)一文。云南是高原边疆省份,交通不便,因而作为“承平留以备凶荒之用,一旦有事将以为缓急之需”(4)的仓储就显得尤为重要。乾隆皇帝曾说过:“积贮为各省民命攸关,而云南为尤要。”(5)清代云南的仓储通过赈恤、平粜等手段,对维护边疆民族地区的社会稳定发挥过积极作用。(6)而士绅则在仓储的修建、运作和筹办积储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因此对清代云南士绅与仓储之间关系的探讨无疑是具有重要意义的。

一、清代云南士绅阶层的发展

有清一代,随着云南社会经济的发展,儒学教育的推广和汉文化的广泛传播,科举制度的实施,云南学额和科举考试中第人数的不断增加,云南士绅阶层持续发展壮大,人数较之明代有了成倍的增长,常态状况下云南社会至少保有5万户士绅,以每户士绅家庭五人计,(7)清代云南包括家属成员在内的士绅阶层总人数将近25万。较之明代,清代云南士绅已经成为人数众多、分布广泛并发挥着重要作用的社会阶层。清代云南士绅遍及全省,形成了四个差级的分布区域:云南府、临安府两个密集分布区;大理府、澄江府两个次密集分布区;楚雄府、曲靖府、永昌府、丽江府四个一般分布区和滇南、滇西南、滇西北、滇北沿边各府的稀疏分布区,这样的地域分布特点与当地的社会经济、文化教育发展状况密切相关。清代云南士绅阶层作为地方公共事业的倡导者和推行者,在推动清代云南社会发展和维护社会稳定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与清代士绅阶层发展相对应,清代云南社会变迁的最大特征表现为民族地区的改土归流。从社会控制主体变迁的角度来看,改土归流实际上是清王朝用接受过儒学教育,在文化观念与意识形态上对内地具有很强向心力,拥有政治、经济和文化权力的士绅阶层代替已经不再适应边疆社会发展需要的“以本土人治本籍”的土司、土官阶层的这样一个过程。清王朝对云南的控制是以“以夏变夷,兴教化,导风俗”为指导思想,以文化、政治控制为主,军事控制为辅的。通过造就一个位居“四民之首”,起到“官民中介”作用的士绅阶层,以进行官绅合作,共治地方。再通过对士绅阶层的教化和控制,进而对云南进行控制。正是由于这种客观需要,清代云南的士绅阶层才在封建王朝的扶植之下得以不断地发展、壮大,进而在清代云南社会中发挥着多方面的社会功能,对云南社会的变迁产生着深远的影响。

二、士绅与清代云南仓储的修建和积储

士绅作为一个中国封建社会中居于领袖地位和享有各种特权的社会阶层,承担了许多社会职责。由于用于公共工程和公共福利的政府基金有限,官府对地方公共工程和公共福利通常不直接参与管理,而“以事委诸绅士”。正如《牧令书》卷七中叶镇所总结的:“邑有兴建,非公正绅士不能筹办;如修治城垣、学宫、义仓及各祠庙,建育婴堂,修治街道,俱赖绅士倡劝,始终经理。”

我们来看《新纂云南通志》中清代云南有修建者记载的义仓、社仓修建情况:

清代云南义仓、社仓修建情况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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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上表我们可以看出,在清代云南义仓的兴建中士绅发挥了主要的作用,绅修的义仓有5个,占总数的45.5%,若加上以士绅为主导的官绅合修2个和民修1个,则士绅在兴建中发挥主要作用的义仓占到了总数的72.7%。发挥平粜作用,用以稳定物价的社仓则被官府作为重点加以扶植,在清代云南兴修的10个社仓中,官修的就占到了一半,并且给予社仓许多优惠条件,如给予向社仓捐输的绅民士庶以奖励。雍正元年(1723年)谕:“社仓之设……无论绅民士庶,若有奉公乐善捐至十石以上者给以花红,三十石以上奖励匾额,五十石以上迁加奖励。有年久不倦捐至三四百石,给予八品顶戴。”(8)准许社仓借用官府库房进行存储,“光绪九年,总督刘长佑、巡抚杜瑞联据绅士等禀请筹款建仓、添谷石。批饬善后局发结银二千两,俱经管理社仓绅士按年陆续购买,许借城内府库存储”。

对清代云南义仓和社仓修建地点进行考察,我们会发现仓储的分布与士绅的分布区域高度相关,官修仓储多建在士绅稀疏分布区,如顺宁、广南、昭通、镇雄等府州,而官绅合修则分布在楚雄府、曲靖府、永昌府、丽江府四个士绅一般分布区,绅修和民修的仓储则分布在云南府、临安府、大理府、澄江府四个密集分布区。由此我们不难看出士绅对社仓和义仓的修建发挥着十分重要的作用和影响。

仓储发挥功效的首要问题就是解决仓谷来源。我们以《禄劝县办积谷示》为例,来看看士绅在劝办积谷这项事宜中究竟如何发挥作用。文曰:“令本部院仿照江苏按亩捐钱买谷奏案,从轻酌定。每秋粮一京升随捐积谷钱二文并筹款买谷,以为民倡。省垣户口繁盛筹银万两,各属城中烟户多寡分上中下三等,上等四百两、中等三百两、下等二百五十两,发交地方官会同绅董采买净谷,妥为存储,名曰积谷,聊作根本。……乡仓宜趁此次第兴修,兹酌定积谷捐钱九百千以上者,应先于东西两乡择一赶街适中之地,由绅董廪官各发钱三百千各建一仓,余钱即分两股买谷入仓,次年递建南北两乡,仿照办理。……采办积谷,地方官须会同绅董于谷价平减时拣选干圆洁净之谷购买入仓,随时具报。再于钱粮扫数时,将积谷若干,存钱若干,结总通报并示谕民间。……所获余息,除经费或岁修外,俟谷价平减,由官绅概行并入粜价买谷存仓,事毕查报。……一秋收不及五成之年,积谷即应停捐,待年谷顺成再行接办。以十五年为限,届时查看,如所及无多,再由官绅酌量请展……一城乡善士有愿助积谷者至两百千以上者,地方官详请给予匾额……”(9)

首先,我们来看积谷的来源,“仿照江苏按亩捐钱买谷奏案,从轻酌定。每秋粮一京升随捐积谷钱二文并筹款买谷,以为民倡。省垣户口繁盛筹银万两,各属城中烟户多寡分上中下三等,上等四百两、中等三百两、下等二百五十两”。积谷钱作为积谷资金的来源,属于一种非固定性的捐输,虽然有官方的政令保证征收,但它的收取无疑是需要士绅协助的,否则地方官是无法收取这笔费用的。

其次,在仓储的修建方面,“乡仓宜趁此次第兴修,兹酌定积谷捐钱九百千以上者,应先于东西两乡择一赶街适中之地,由绅董廪官各发钱三百千各建一仓,余钱即分两股买谷入仓,次年递建南北两乡,仿照办理”。可见,在乡仓修建的资金来源方面,士绅和官府共同出资,且出资数额一样;在乡仓的修建方面,表面上是官绅同修,而实际情况正如前面所总结的那样,通常是绅董受官府的委托,领导和监督工程的修造,因此士绅实际上控制着仓储的修建。

再次,采办积谷和积谷谷息的管理方面,“采办积谷,地方官须会同绅董于谷价平减时拣选干圆洁净之谷购买入仓,随时具报。再于钱粮扫数时,将积谷若干,存钱若干,结总通报并示谕民间。……所获余息,除经费或岁修外,俟谷价平减,由官绅概行并入粜价买谷存仓,事毕查报”。同样的情况,积谷的采办和仓储的管理是由官府委托绅董来经办的,因为由士绅主管公共工程和公共福利事业,其效率比书吏高得多。而官府则对士绅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要求“随时具报”、“结总通报并示谕民间”、“由官绅概行并入粜价买谷存仓,事毕查报”。

最后,在鼓励士绅捐输方面,“一城乡善士有愿助积谷者至两百千以上者,地方官详请给予匾额……”为了保证仓储数量,鼓励士绅更多地捐输积谷,官府给出了许多奖励政策。在清代政府为了保证常平仓的积储是允许贮粮捐监的,可见在云南由于用于公共工程和公共福利事业的政府基金有限,地方官必须依靠士绅的支持,以维护仓储的运作。

三、士绅对清代云南仓储的管理

清代云南仓储之中的社仓、义仓的积储主要来源于士绅的捐输,其仓政的管理自然也就归属于当地士绅。如同治六年对仓政进行整顿的一份上谕明确指示:“各直省督抚兴办,即饬所属地方官申明旧制,酌议章程,劝领绅民量力捐谷,于各乡村广设义仓,并择公正绅耆安为经理,不准胥吏干预,该督抚等务当实力奉行,不得视为具文,特此通谕知之。”(10)

清代云南仓储的发展,以咸同兵燹为标志,经历了发展与衰落两个时期。从雍正朝到乾隆朝,是云南仓储的发展时期,咸同兵燹后,仓储走向衰落。据光绪《云南通志》记载,全省建有仓储的87个地区中:有29个地区的常平仓、社仓,由于咸丰、同治年间的兵燹同时被焚毁,荡然无存,或尽充军食无存;有12个地区的常平仓被毁;有4个地区的社仓被毁,也即全省近一半以上的地区仓储被破坏。《新纂云南通志》评曰,从雍正三年(1725年)至乾隆五十四年(1789年),“各常平、义、社等仓,均积贮充实,且有溢额。以灾变迭乘,捐耗殊多,咸同以还,各地积谷多寡遂无定准,甚至仓亦因之而毁坏者”。同治十一年(1872年)后,云南地方政府采取了拨发军饷银等措施来兴复义仓,光绪年间又制定积谷章程来筹措仓储,但已是“今非昔比”。(11)与仓储的发展相对应,随着清代云南社会、经济和文化的发展,士绅从早期的捐输积储和参与管理再到逐步掌握义仓、社仓的管理权,也经历了两个阶段的发展。

“康熙十八年题准地方官整理常平仓,每岁秋收劝谕官绅士民捐输谷米,照例议叙。村立社仓,镇店立义仓捐输积储。公举本乡敦重善良之人管理……管仓人储谷多者题明给予顶戴荣身……”(12)雍正元年(1723年)谕:“社仓之设……无论绅民士庶,若有奉公乐善捐至十石以上者给以花红,三十石以上奖励匾额,五十石以上迁加奖励。有年久不倦捐至三四百石,给予八品顶戴。每社设正副社长,择立品端方、家道殷实者二人。果能出纳有法,乡里推服,按年给奖,十年无过亦提请给八品顶戴。徇私者即行革惩,侵蚀者按律治罪。”(13)可见在康熙、雍正两朝,士绅虽然作为社仓、义仓积储的主要捐输者,但从社仓管理者的选定“公举本乡敦重善良之人管理”、“每社设正副社长,择立品端方、家道殷实者二人”来看,士绅对社仓的实际管理权还没有在官方的文献中表现出来。

到了乾隆二十四年(1759年),有一条“定云南社仓免收息谷之例”的上谕。之所以要免收云南社仓的息谷,其原因据云南巡抚刘藻所言:“滇省社仓谷自雍正二年至乾隆二十三年共存五十一万石,为数甚多,不能尽行出借……且社仓系社长、社副经营,只许力田之家领借籽种,而无籍之徒每生觊觎,如遇借放有余更将乘机逞强勒借,频年拖欠本息,同县同里效尤,渐成亏短。虽经地方官查究治罪,而若辈多系赤贫,只得着落社长副代为赔补,每至倾家。是以社长副一役,民皆视为畏途,总缘社谷过多流弊逐至。”从云南巡抚刘藻的话中我们不难看出,在乾隆朝由士绅充任的社长、社副虽然已经掌握了社仓的经营权,但他们在经营时还没有排除胥吏的干扰。在某种意义上,他们在当地所发挥的作用与杜赞奇在《文化、权力与国家》中所论说的“保护型经纪与赢利型经纪的混合体——包揽型经纪”很相似。一方面作为赢利型经纪,为了获得高额的利息,他们“只许力田之家领借籽种”;另一方面作为保护型经纪,那些“赤贫之辈”“如遇借放有余”并不一定要靠“乘机逞强勒借”也能得到借贷。但是由于“赤贫之辈”偿还能力很差,所以“频年拖欠本息,同县同里效尤,渐成亏短”。地方官查究治罪起来“只得着落社长副代为赔补,每至倾家”。因而“是以社长副一役,民皆视为畏途”。为了改变“社谷过多流弊”这种情况带来的问题,云南巡抚刘藻才上奏折,请求乾隆皇帝免除云南社仓的息谷。

同治六年(1867年)谕给事中夏献馨奏请设立义仓以裕民食一摺:“各直省督抚兴办,即饬所属地方官申明旧制,酌议章程,劝领绅民量力捐谷,于各乡村广设义仓,并择公正绅耆安为经理,不准胥吏干预。”(14)这份上谕中的“择公正绅耆安为经理,不准胥吏干预”,说明作为社仓、义仓主要捐输者的士绅已经开始排除了地方官员的干涉,掌握了社仓的实际管理权,并且在官方文献上得到了确认。

士绅不仅掌握了社仓、义仓的实际管理权,还进一步扩大了自己在官办的仓储中的作用。光绪十五年(1889年),云南巡抚谭均培允绅士罗瑞图等请,以省垣重地,烟户稠密,亟宜积谷备荒。特由厘金外销款两次提银一万五千两,发交云南府陈璨会同各绅办理积谷,遂定名为丰备仓。(15)同年,云南巡抚谭均培上《奏办积谷疏》,疏中说:“明定章程、酌予年限,由各属官绅妥为会办,免滋流弊……”由此可见,到了光绪年间,士绅在控制义仓、社仓的基础之上,已经开始涉足本来应该由官方负责的修建仓储、采办积谷等事宜。“明定章程、酌予年限,由各属官绅妥为会办,免滋流弊”,对官方的决定具有很强的影响力,还起到了对官府行为的监督作用。

【注释】

(1)*路中康,历史学博士,西北大学历史学院讲师,主要从事中国近代社会史的研究。

(2)吴滔:《论清前期苏松地区的仓储制度》,载《中国农史》1997年第2期;李映发:《清代州县储粮》,载《中国农史》1997年第1期;张岩:《论清代常平仓与相关类仓之关系》,载《中国社会经济史研究》1998年第4期;姚建平:《清代两湖地区社仓的竹理及其与常平仓的关系》,载《社会科学辑刊》2003年第4期;吴洪琳:《论清代陕西社仓的区域性特征》,载《中国农史》1997年第2期;黄鸿山、王卫平:《清代社仓的兴废及其原因——以江南地区为中心的考察》,载《学海》2004年第1期;白丽萍:《清代两湖平原的社仓建设》,载《武汉大学学报》(人文科学版)2005年第1期等。

(3)王水乔:《清代云南的仓储制度》,载《云南民族学院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1997年第3期。

(4)《新纂云南通志》卷159《荒政考·仓储》。

(5)《高宗实录》卷81。

(6)王水乔:《清代云南的仓储制度》,载《云南民族学院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1997年第3期,第59页。

(7)张仲礼著、李荣昌译:《中国绅士——关于其在十九世纪中国社会中作用的研究》,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1991年版,第125页。

(8)《新纂云南通志》卷160《荒政·平粜》。

(9)《新纂云南通志》卷159《荒政考·仓储》。

(10)《新纂云南通志》卷159《荒政考·仓储》。

(11)王水乔:《清代云南的仓储制度》,载《云南民族学院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1997年第3期,第61~62页。

(12)《新纂云南通志》卷159《荒政考·仓储》。

(13)《新纂云南通志》卷160《荒政·平粜》。

(14)《清朝续文献通考》卷61《市考六》。

(15)《新纂云南通志》卷159《荒政考·仓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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