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95年临汾地震恢复重建过程初探
董海鹏(1)
清康熙三十四年(1695年)山西南部突然发生8级大地震,一时间地动山摇、房屋倒塌。这次强烈地震,使得包括河南北部和陕西东部在内的28个州县都遭到不同程度的破坏,共有125个州县记载了这次地震的破坏状况及有震感情况。(2)尤其是处于震中区域的平阳府地区(府治在临汾县),更是坠入了苦难的深渊,多年积聚下来的社会财富顿时化为乌有。清代档案中对地震中平阳府的伤亡人数有明确记载:“据查平阳府地震原卷,当时被灾共二十八州县,内被灾较重十四州县,统计压毙民人五万二千六百余名。”(3)此次8级大地震带来的破坏,不仅冲击了原有社会运行秩序,而且对当时整个区域社会发展都产生了深远影响。
回顾以往的历史地震研究,在视角和方法上略显单一,占据主流的依然是“就震言震”模式,即研究集中于地震发生后,灾区的灾情和统治者采取的种种救灾赈济措施,忽视了在古代灾区是如何在震后完成恢复重建的。事实上,震后的恢复重建对于灾区意义非凡,它不仅是使受到破坏的建筑设施和受到伤害的个人和组织恢复原状,而且要通过实施政治、社会、经济等一系列措施,重建政府运转和服务的功能,对受影响的组织和个人提供长期有效的帮助,并通过调查评估来弥补不足。它是一个复杂性、系统性的工程,是灾区社会发展过程中不可缺少的环节。(4)有鉴于此,本文拟在前人的基础上,以平阳府内受灾最重的临汾、襄陵、洪洞和浮山等县的重建进程为中心,论述1695年临汾大地震对区域社会发展的潜在影响。不妥之处,祈望方家指正。
一、震后损失与政府赈济
平阳府在地震前土地肥沃、人口稠密、经济文化发达,是山西重镇之一。但因处于本次大地震的震中区域,地震结束后的平阳府城内“城垣、衙署、庙宇、民舍尽行倒塌,压死人民数万”,其中“各州县一时俱震,临汾、襄陵、洪洞、浮山尤甚”。(5)碑刻中的描述则更为细致,“本年四月初六戌时地震,本府并东关城垣崩圮,官衙民舍、神佛庙宇一概塌毁,压死男女二万有奇,有阖门尽毙不留一人者”,(6)以及“此时大动平阳府城,捎了襄陵、洪洞、浮山共四处,房屋、人口俱伤十分之七。”(7)康熙三十四年的临汾大地震,不但使得平阳府范围内普通百姓伤亡惨重,而且包括官署、寺庙、民居在内各类建筑也遭到毁灭性破坏,沦为一片废墟。灾区的生产生活由此陷入停滞状态,迫切需要恢复。
临汾8级地震发生后,康熙皇帝根据山西巡抚噶尔图和太原镇总兵周复兴关于地震灾情的紧急报告,命令先对灾情进行仔细勘察,“随经特遣司官,星驰前往,察勘情形”(8)。然后根据平阳府的具体灾情,令中央各部门安排赈灾所需的各项钱物。当时国家对震后平阳府的赈济措施主要有两个方面:首先,对震亡人口的抚恤和民居修缮银两的拨放,以及对地方税收和历年拖欠银两的蠲免。清朝对地震救灾,有沿袭旧例赈灾标准的传统。临汾大地震后,户部依据康熙二十二年(1683年)崞县7级地震的赈恤标准,议定“每大口给银一两五钱,小口给银七钱五分”。康熙皇帝在审定时,考虑到本次地震伤亡惨重的情况,将“每一大口增银五钱,给银二两”(9),共计支出“赈济银十二万六千九百两零”(10)。同时,还决定“停征临汾、洪洞、浮山、襄陵四县、平阳一卫本年额赋”,对于“有力不能修房之民,每户给银一两”。(11)其次,为地震中遭受破坏的建筑修补、重修活动提供资金。震后经康熙皇帝批准,“发西安捐纳银二十万,遣工部员外郎倭伦修理城垣、府县两学,并文武各衙门、仓库、监狱”(12)。如平阳府儒学“三十四年因地震庙圮,特发帑金,遣员外倭伦督同知府王辅重建”(13)。平阳府内文庙“三十四年地震倾塌,上发帑金重建”(14),尧庙“康熙三十四年地震毁,奉旨发帑建修”(15)。
众所周知,无论是传统社会还是现代社会,政府力量在震后的救援和重建中始终扮演着重要角色。尤其是古代生产力水平较低的情况下,官府对灾区的赈济更是灾区恢复重建的首要保障。政府及时的赈济,在很大程度上满足了灾害后社会的迫切需要,也为下一步灾区开展重建工作提供了物质基础。可是来自于中央政府的赈济具有鲜明的时效性,短时间内对灾区的恢复会有巨大推动作用,而漫长的恢复重建还需要依靠灾区自身的努力。
二、灾后恢复重建
方志中反复提及的临汾、襄陵、洪洞和浮山等县,是本次地震中受灾最重的地区。无论是高大坚固的官署、寺庙,还是普通的民居,在地震中均被震塌震毁。后期的相关考古资料也印证了这样的说法。(16)那么,如果将临汾、襄陵、洪洞和浮山等重灾区的重建,作为探讨本次大地震后平阳府恢复重建过程的主要对象,会使得讨论更富有针对性,也方便进一步深入探讨地震对社会发展的潜在影响。
在了解临汾(含平阳府城(17))、襄陵、浮山和洪洞四县恢复重建过程之前,当先清楚震后以上地区重要建筑物的损毁情况。具体受损情况如下:
⑤雍正《平阳府志》卷7《城池》、卷8《公署》、卷9《学校》。
⑥乾隆《临汾县志》卷2《城池》、卷4《祀典》
续表
①雍正《襄陵县志》卷6《公署》、卷7《学校》、卷9《庙祠》。
②雍正《洪洞县志》卷3《官司志》、卷5《秩祀》、卷8《杂撰》。
③同治《浮山县志》卷5《城池》、卷9《学校》、卷10《公署》
在朝廷对灾民的赈济活动结束后,灾区的恢复重建工作开始转由地方官员和乡绅共同主持。地震结束后,重灾区的城池等建筑的修整,是地方官员的主要任务。震后临汾县城墙全部倒塌,由平阳府知府王辅和工部员外郎倭伦共同组织重修。(18)还有,临汾县学“康熙三十四年地震圮……员外倭伦督同知县彭希孔重建”(19)。襄陵县学“国朝康熙三十四年地震圮,知县诸来晟重修,知县恽东生宋继均增修”(20)。洪洞县护城沙堤“康熙三十四年地震圮,知县杜连登重修”(21)。
此外,震后平阳府“官署民舍胥圮,火数起,黯暴复乘其间剿掠”,知府王辅“日夜巡阛阓,擒其不法者置重典”,“不逞始敛迹”(22)。除了努力稳定灾后的社会治安外,王辅颁布恢复灾区经济的政策,以期促进灾后恢复重建。地震后人口伤亡数量巨大,劳动力极度缺乏,严重影响灾后恢复重建进度。为此,知府王辅公开榜示:“能建置堵楹予金若干,他郡邑人能占籍,旷地亦胥为永业”,这一政策得到社会的广泛响应,“榜下闻者踊跃赴命”。(23)这不仅稳定了震后的社会秩序,还吸引了大量人口迁入灾区参与恢复重建,促进了平阳府的灾后发展。此后,出任平阳知府的刘棨,面对震后的平阳府“疮痍未起”,“加意周恤,岁歉煮粥赈饥,修葺文庙,整理乐器,重建鼓楼”。(24)刘棨既继承前任的措施,又注重灾区的休养生息,继续推动灾后重建。
地方乡绅在官府的支持下,依靠自身的经济实力、号召力和组织能力,在重灾区重建中发挥着独特作用。临汾县东关城“康熙三十四年地震塌坏,邑绅王名毂、贾镕、蒋统,倡首捐赀重筑”(25)。乡绅张大纶因浮山县“城垣以地震倾圮,捐资协修”(26)。浮山县察院“以地震倾圮,无存”,康熙六十一年由乡绅张垚、张大统、张嗣昌等捐资重建。(27)襄陵县北蔺村八蜡庙“地震庙坏不堪,施财承修人王定温共使银六两五分”重新修建。(28)临汾县翟村的观音庙“时乙亥地震,变为瓦砾”,“□事翟君合庄人士起会积金,并四方善男女捐助,合之约得二百金”,得以重建。(29)洪洞县李村的圣王庙“遭乙亥地震,庙宇塌坏无存”,本村乡绅郭魁“广募十五村,照夫输银一钱”,后“建庙三间,左右砖窑各一孔”。(30)另外,襄陵县邓村张添庆在“乙亥坤震捐金二百,令邻舍修葺各得宁宇”(31)。临汾县乡绅单福世见“康熙乙亥遭地震,众皆露寝”,拿出钱财帮助灾民安身。(32)
在震后的地方恢复重建中,为了灾区社会尽快恢复正常,许多社会因素被有效调动起来。随着重建进程的逐步推进,原有的社会功能也在逐渐恢复,社会发展慢慢过渡到正常状态。灾区重建的力量改由地方主导,重建资金也由地方自行解决。在这一时期,灾后民间重建力量相对弱小,但作为官方主持重建过程中的有效补充,在灾区恢复发展中发挥了一定的作用。
三、不均衡的恢复
在朝廷和地方官府的共同努力下,平阳府内临汾、襄陵、洪洞和浮山等重灾区都开始进行震后重建,社会发展开始恢复。但不可否认的是,灾后重建不仅时间漫长、内容繁杂,而且涉及社会的各个方面。由于各种因素的相互作用,从长时段来看临汾、襄陵、洪洞和浮山等县,在灾后的恢复重建上存在不均衡的状态。
首先,临汾县与其他重灾区相比,重建时间短,恢复程度高。
在重建初期,考虑到临汾县作为平阳府治所,应尽快结束因官署倒塌导致行政机构无法运转的状况,朝廷的赈济资金有意识地在拨发时向临汾县倾斜。据参加重建的临汾县令彭希孔的记录,朝廷对平阳府城、临汾县城的重建投入共计“银二万九千五百一十五两六钱七分一厘”(33)。平阳府署“康熙三十四年地震塌毁殆尽,上发帑金,遣户部员外倭伦同知府王辅重建”(34)。临汾县城“国朝康熙三十四年地震,堞垣俱坏,奉旨发帑重筑”;临汾县署“国朝康熙三十四年地震毁,上发帑金重修”(35)。
可襄陵、洪洞和浮山等县得到的赈济资金,就不如临汾县一样充裕。震后城池等建筑的修筑工程不断推迟,直至数十年后才结束。比如襄陵县内学宫、汾堤的重建,直到康熙四十四年(1705年)宋继均担任县令才开始。(36)洪洞县拱汾门城楼,“自乙亥地震,栋梁摧折,俱成瓦砾之堆”,先后由县令杜连登、陈兆业重建北楼、南楼,而“所遗南北二小楼、东西二楼及四面角楼,仍属缺典”,(37)直到雍正七年(1729年)才由县令余世堂主持修筑完成。而浮山县的情况也不乐观,震后县城“城垣倾圮,西南隅几成沟壑。五十六年邑宦张垚、张天经、张大纶等首倡捐资重修完固”(38)。“浮邑自乙亥地震后,学宫倾圮,鞠为茂草”,乡绅张大统“出赀数千金独力捐修,又创建尊经阁以补前所未备”。(39)
其次,襄陵县在重建中与其他县的差距不断扩大。
襄陵县在地震中的损失程度仅次于临汾县。(40)震后“男女俱在露地停宿,四外亲朋来村探望,不能识其住屋,哮苦之声日夜不绝”(41),可谓惨烈之极。用于行政办公的官府衙署,按道理在震后应最先修复。而襄陵县署“国朝乙亥地震,知县诸来晟、恽东生、宋继均、吴世雍、赵懋本相继重修”(42),一直拖到雍正年间才结束。地震后的襄陵县城城垣,“东北墙倾塌数十丈。知县恽东生修,未竟”,康熙四十六年(1707年)知县宋继均“加修垛口及楼并门,俱完整焉”(43)。而同属重灾区的浮山县县署,“康熙三十四年地震复圮,三十五年重修”(44)。康熙四十二年(1703年)因襄陵县城南驿道泥泞难以通行,县令恽东生“会邑中绅士以修筑请,即倡输劝募,拣达者董其役……运城中地震瓦砾填其间”(45)。由此推测出直到震后第八年,襄陵县城内因地震产生的垃圾尚未清理完毕。康熙五十七年(1718年),襄陵县令周之翰在县库房重修碑刻中,记道:“襄邑坤震后,岁月几移,司牧数更,而修者十之一二,缺者十之八九。”(46)再次表明地震结束后的数十年里,襄陵县的重建进程异常缓慢,需要重建的部分仍占多数。
在襄陵县四柱村水陆殿东南立柱上,保留有一篇重建墨书题记中,记道:“时有临汾、洪洞、浮山灾有重轻……三县皆报灾七八灾异。襄陵之城关灾有十分,幸逾我县令犹影征粮,止报灾三分。……三县又发下二十万修理银两,我襄不在其内,此大灾中不幸也。”(47)这篇墨书题记揭示出震后襄陵在重建中一直落后于其他重灾区的原因。导致襄陵县在重建初就落后于其他几个县,而且差距越来越明显。
其实,襄陵可能会和同属重灾区的临汾、浮山和洪洞等县,一道在朝廷的援助下较快地开展灾后恢复重建,结束灾后的社会非正常状态恢复到正常状态。结果在四个县间的恢复重建程度上的差距不断扩大,这使得各县灾后的社会发展未能同步回归到原先状态,造成区域内整体上恢复不均衡。这种现象的出现,一方面是由于朝廷赈灾资金的不平衡分派造成的,作为平阳府治所的临汾县,震后获得了较多的资金支持,重建进度上也快于其他各县。另一方面是因为地方官员的素质和能力。像襄陵县令诸来晟非但没有努力推进本县灾后重建,还为了个人政绩瞒报灾情,延误了襄陵县的重建并影响了以后的发展。可以看出,临汾大地震后,各重灾区所出现不均衡恢复的状况,不仅会给平阳府整体的恢复重建带来变数,也会间接影响到区域社会的长远发展。
四、余论
事实上,大地震往往使震区长年积累的物质财富顷刻之间化为乌有,在很大程度上阻碍了震区经济的发展。同时地震造成的人口受伤、死亡与衣食无着,会导致社会秩序混乱。另外,数量大于地震中遇难死亡人数的流民群体,以及灾后产生的心理恐慌等负面情绪,也影响到社会的长期稳定。那么,灾后重建的重要性就不言而喻了。当今社会,一旦某处发生大地震,政府就立即动员和组织各种力量,竭尽全力迅速开展救灾活动,同时根据灾情变化,适时调整措施,高速度、高效率地开展灾区恢复重建工作,使灾区社会迅速摆脱灾害的恶劣影响,恢复到平稳发展的态势。
对于古代地震后灾区恢复重建的探究,不仅能帮助大家了解震后恢复重建的形式,也会对现代的灾区重建有一些启迪。临汾8级大地震后,由于经济生产上的孤立和分散,社会组织程度化低,使得地震灾害的社会性内容比较少,远不如现代社会中大地震给社会带来的诸多问题这么复杂,已远远超出了普通自然灾害的范畴。所以,当时的恢复重建内容集中在灾民人身的救助和灾民生存环境的恢复层面上,而缺乏类似当代社会中对人心理和精神上的救助。
现代人对社会的依存度远远高于古人,社会遭受灾害破坏之后对人的生存的影响会更加严重。大地震的发生,对区域社会物质财富造成的创伤是难以估量的,并且被地震破坏的社会本身也直接构成了灾害后果。地震结束后,原本稳定的社会运行秩序必将被打破,各项社会功能也全部丧失,社会将陷入混乱状态。同样,灾后的恢复重建更是千头万绪,如何科学地制定恢复重建措施,在灾区重建中如何合理安排统筹兼顾等许多问题摆在决策者面前。所以,对古代震后城市恢复重建的了解,有助于我们在吸取前人经验的同时作出正确的判断。
【注释】
(1)*董海鹏,山西大学中国社会史研究中心研究生,主要从事中国近代史、灾荒史研究。
(2)武烈等:《山西地震》,地震出版社1993年版,第142页。
(3)国家档案局明清档案馆:《清代地震档案史料》,中华书局1959年版,第65页。
(4)李程伟、张永理:《自然灾害类突发事件恢复重建政策体系研究》,中国社会出版社2009年版,第13页。
(5)康熙《平阳府志》卷34《祥异》。
(6)王汝鵰:《山西地震碑文集》,北岳文艺出版社2003年版,第430页。
(7)王汝鵰:《山西地震碑文集》,北岳文艺出版社2003年版,第429页。
(8)《清实录·圣祖仁皇帝实录》,中华书局1986年版,第166页。
(9)《清实录·圣祖仁皇帝实录》,中华书局1986年版,第166页。
(10)《清实录·圣祖仁皇帝实录》,中华书局1986年版,第166页。
(11)《清实录·圣祖仁皇帝实录》,中华书局1986年版,第166页。
(12)康熙《临汾县志》卷8《祥异》。
(13)雍正《平阳府志》卷9《学校》。
(14)雍正《平阳府志》卷9《学校》。
(15)乾隆《临汾县志》卷4《祀典》。
(16)孟繁星等:《地震与地震考古》,文物出版社1977年版,第69页。
(17)因当时平阳府治所在临汾县,故将府城的损失划归到临汾县名下。
(18)雍正《平阳府志》卷7《城池》。
(19)雍正《平阳府志》卷9《学校》。
(20)雍正《平阳府志》卷9《学校》。
(21)雍正《平阳府志》卷7《城池》。
(22)雍正《平阳府志》卷20《宦绩》。
(23)雍正《平阳府志》卷20《宦绩》。
(24)雍正《平阳府志》卷20《宦绩》。
(25)雍正《平阳府志》卷7《城池》。
(26)同治《浮山县志》卷22《人物》。
(27)同治《浮山县志》卷10《公署》。
(28)王汝鵰:《山西地震碑文集》,北岳文艺出版社2003年版,第449页。
(29)王汝鵰:《山西地震碑文集》,北岳文艺出版社2003年版,第550页。
(30)王汝鵰:《山西地震碑文集》,北岳文艺出版社2003年版,第527页。
(31)雍正《襄陵县志》卷16《尚义》。
(32)乾隆《临汾县志》卷8《义行》。
(33)康熙《临汾县志》卷8《祥异》。
(34)雍正《平阳府志》卷8《公署》。
(35)乾隆《临汾县志》卷2《公署》。
(36)雍正《襄陵县志》卷13《官师》。
(37)雍正《洪洞县志》卷9《艺文》。
(38)同治《浮山县志》卷5《城池》。
(39)同治《浮山县志》卷22《人物》。
(40)王汝鵰:《1695年临汾大地震史料的研究与讨论》,载《山西地震》1995年3、4合期,第163~169页。
(41)王汝鵰:《山西地震碑文集》,北岳文艺出版社2003年版,第569页。
(42)雍正《襄陵县志》卷6《公署》。
(43)雍正《平阳府志》卷7《城池》。
(44)同治《浮山县志》卷10《公署》。
(45)雍正《襄陵县志》卷24《艺文》。
(46)雍正《襄陵县志》卷24《艺文》。
(47)王汝鵰:《山西地震碑文集》,北岳文艺出版社2003年版,第43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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