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规体系建设
世界各国均把灾害立法作为推进防灾减灾工作顺利发展的基础。对于经常发生的、给人民生命财产造成严重破坏的重大灾害,更是制定专门的法律文件来规范和指导各方的防灾减灾工作。但目前我国尚无一部综合防灾减灾的基本法律,也没有相应的综合防灾减灾行政法规。自1988年起宁夏相继出台了《宁夏回族自治区防震减灾条例》、《宁夏回族自治区地质灾害防治管理办法》、《宁夏回族自治区环境保护条例》和《宁夏回族自治区气象条例》等单行的地方性法规、规章,但没有综合性的防灾减灾地方性法规或规章,管理办法还不够完善。结合宁夏当前实际,防灾减灾法制建设应遵循严格执行现行法,积极建设综合法,不断完善政策体系的原则。
1.立法建议
从实践的效果可以明显看出通过立法并依法开展防灾减灾,其作用非常显著。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自2000年4月1日起施行后,国家海洋局根据《海洋环境保护法》组建了全国海洋环境监测网,利用该监测网,各级海洋监测站及时进行预报,地方政府依法履行职责,采取得力措施。由国家海洋局发布的2002年中国海洋灾害公报显示,2002年我国因风暴潮、海浪和赤潮等海洋灾害造成的灾害损失比2001年减少约35%。
党的十六大明确提出:“坚持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社会全面进步和加入世贸组织的新形势,加强立法工作,提高立法质量,到2020年形成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这就要求防灾减灾工作必须转变观念,提高认识,切实加强防灾减灾法制建设,完善防灾减灾法律体系,适应防灾减灾事业的需要。防灾减灾领域的很多专家和学者早已积极呼吁制定全国性的防灾减灾综合性法律。
建议通过各种渠道提请全国人大启动中国灾害基本法和灾害救助法的立法工作。将防灾减灾的法律条文列入国家将要制定的紧急状态法,制定灾害防御应急条例,依法建立突发性自然灾害防范应急机制。对防灾减灾及灾害应急等有关的一些重大事项作出比较明确的规定。如各级政府乃至民众的防灾减灾责任与义务;防灾减灾组织机构的设置;防灾减灾规划的制定;发生灾害时的应急程序及灾后重建的财政支援措施等。
宁夏的立法工作应根据地方实际先行一步,建议自治区人大将防灾减灾实践中已经成熟并发挥显著效益的做法、经验上升为法规,开展宁夏综合性防灾减灾法规立法。该法规应对各级政府、组织、团体及个人在减灾工作中的责任和义务作出严格规范,对灾害管理的基本内容、基本原则、管理制度、管理组织及大政方针予以原则性规定,还应包括灾害信息发布和灾害防御预算方面的内容。
2.防灾减灾部门规章建设
防灾减灾法制建设是防灾减灾工作持续、快速发展的重要保证,是规范防灾减灾工作,促进防灾减灾工作发展,有效防御自然灾害,维护人民生命安全和社会稳定的需要。在综合性防灾减灾法规出台后,制定与其相配套的规章,如灾害救助规章等,逐步形成一个以综合防灾减灾法规为主体、部门单行性防灾减灾法规和政府防灾减灾规章相配套的结构清晰、层次分明、配套科学的防灾减灾立法体系,充分调动各方面力量履行各自的职责,减轻灾害所带来的损失,促进经济的发展。
3.完善防灾减灾各项管理规定
根据国家和自治区防灾减灾综合法和部门规章精神,结合宁夏地方实际,各有关防灾减灾部门制定完善各项防灾减灾管理办法和相关规定,研究制定和完善各种标准、规范和规程,建立健全以综合探测、仪器设备、信息产品和服务技术为重点的标准体系,构筑全面、系统的防灾减灾行政管理体系。应考虑在灾害的监测、预测、发布和评估方面建立起一系列标准,在其业务流程及使用仪器设备标准方面作出规定,在有关工程建设方面制订管理办法,在防灾减灾各项业务的日常管理与应急运行等方面提出规范和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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