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革的“最后一公里”,本质上是指改革方案的执行落地环节,也是改革的收获阶段。把党和国家制定的各种改革方案变成各行各业的实际行动、变成惠及人民的改革成果,这是中国改革最关键的“最后一公里”,必须敢于担当、勇于担当。为此,必须从以下几个方面做起。
进一步增强和提升打通改革“最后一公里”的驱动力,科学合理地谋划布置好改革的动力布局至关重要。改革动力布局,是指各方面改革的推进主体、实施主体、承受主体和监督与评价主体之间的互动所形成的总体格局。首先,要在健全完善改革领导小组的基础上,坚持以改革“最后一公里”问题为导向,进一步细化改革政策方案,将改革的目标、责任、压力、方式等分解到各个层面和各个机构部门,甚至到具体的每一个人。比如,要梳理哪些改革需要等中央“发令枪”;哪些是形成大多数共识的,不必等待观望,而要抓紧落实,同时要建立第三方评价机制,定期向社会公示;哪些仍需要把握时机、创造条件推进的,由各地结合本地具体情况,先行先试。其次,要落实改革压力和责任,层层压紧,一级做给一级看,一级带着一级干,并明确将改革创新智慧、改革担当精神和改革的结果作为选拔新一代领导干部的依据,形成突破改革“最后一公里”难题的压力责任层层传导机制。同时,要进一步筑牢干部的宗旨意识,树立改革的根本目的就是为人民服务的核心意识。引导干部自觉强化“不忘初心继续前进”的改革担当精神,把人民拥护不拥护、赞成不赞成、高兴不高兴、答应不答应作为衡量一切工作得失的根本标准,不断激化和提升干部改革创新的不竭动力。
党和政府制定的改革政策在实际执行过程中能否得到执行或者执行的效果如何,直接影响着改革的效果和目标的实现。根据“最后一公里”生成因素中政策执行不力存在的问题,可从三个方面进行化解:首先,统一改革政策目标,协调整合改革各方利益。牢固树立改革的大局意识,建立改革利益矛盾冲突的协调机制,可在现有的中央和地方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下设立专门的改革协调办公室,对全面深化改革过程中出现的矛盾冲突进行及时有效的协调化解,统一改革各方利益形成合力。其次,优化改革政策制定的决策机制。不断完善政府充分调查研究、公众广泛参与、专家集中论证、政府最终决定相结合的政府决策机制,将改革政策制定的科学性、民主性与效率性有机地结合起来,制定出科学合理、更具有操作性、实效性与稳定性的改革政策。最后,建立健全改革政策执行的运行机制。从提高透明度和行政效率的角度出发,以“结构合理,配置科学,程序严密,制约有效”的原则为基础进行政府改革运行机制的更新和再设计,建立合理的政府改革权力运行机制和高效灵敏的执行指挥体制,以及高效的政府组织资源配置机制,从而确保改革政策的执行在“最后一公里”畅通无阻。
一方面,培育民众参与改革的意愿和能力。加强公民政治参与意识培育,建立以学校教育、家庭教育和社会教育为主要形式的公民政治参与意识教育的立体网络。在学校教育中,实现小学、中学、大学各阶段公民政治参与意识教育模式间的有机衔接。通过强化教育,不断增强民众的主体意识、理性意识、权利意识、法治意识,使社会主义民主法治、自由平等、公平正义等理念内化为民众的内心信念和自觉意识,成为公众参与改革的内驱力,促进民众有序的参与改革和自觉地推动改革。另一方面,理顺和拓宽民众参与改革的渠道。健全和完善包括立法听证、行政听证、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听证等在内的民众参与改革的渠道和路径。对民众参与改革给予真正的尊重、支持,通过动员民众有序的政治参与实践来唤醒公民的权利意识。同时,民众也要充分珍惜每一次改革参与机会,通过积极主动地参与实践,提高改革参与的技巧,积累参与的经验,发展参与的能力,体会参与的功效感。最终使民众参与从目前的政府主导型参与和象征型参与转变为完全型参与,达到民众享有合法的实体性参与权利与程序权利,依法有序参与改革政策的制定和实施,化解改革“最后一公里”难题。
要实现对改革的有效监管督察的首要条件就是获取改革信息,“信息提供行使权力的能力”,通过对获取的信息进行分析和判断,实现对改革行为活动的监管。从政府治理的角度看,信息公开是指政府对所掌握和拥有的信息,除涉密免予公开外,通过法定形式和程序主动向社会公众发布,或依申请向特定公民或组织公开的法定行为。要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为依据,在强调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同时,进一步明确民众对政府信息公开的知情权。通过设立改革信息公开领导机构,具体负责制定改革信息公开的相关政策和督促执行;加强改革信息公开渠道建设,确保信息公开以简便、快捷、低成本的方式准确获取。同时,进一步强化政府监管督查,针对改革中监管部门条块分割、职能交叉、职责不清、效率低下、责任推诿等弊端,进行各部门监管职能的明晰化,明确各个部门的监管权责及职能范围,防止监管职能交叉重复、模棱两可的情况出现,对于重复设置的监管机构可以依法撤销进行职能归并,禁止设立功能交叉的机构,在此基础上加强各监管部门的沟通、协调与合作。此外,要进一步提升社会监管能力,在培育民众改革参与的同时,培育壮大社会组织,激发社会组织活力,创新社会组织扶持机制,支持社会组织参与改革为社会提供服务,通过政府购买服务为社会组织的发展提供空间、资金和政策引导,不断提升社会组织参与改革和实施监管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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